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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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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四年(一七九九、己未)春正月初三日(壬戌)辰刻,太上皇帝崩。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七。)

  二十九日(戊子),浙江巡撫玉德奏:『閩、浙兩省遇盜合捕,不分畛域,海口陸路毋庸添設重兵,商船出洋不宜禁止』。得旨:『覽奏俱悉。在汝等平素留心訓練、整飭營伍以衛生民,朕於甲辰年隨駕南巡至杭,營伍騎射皆所目,射箭箭虛發、馳馬人墮地,當時以為笑談;此數年來果能精練乎?至於洋盜尤宜嚴緝,總當力禁海口出洋販船內如米、豆、鐵器等項,洋盜無所接濟,自然渙散矣。勉為良臣,以副委任』。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十八。)

  三月初五日(癸亥),命吏部尚書書麟協辦大學士為閩浙總督,以閩浙總督魁倫署吏部尚書。

  初六日(甲子),調江寧將軍慶霖為福州將軍、福州將軍富昌為江寧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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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七日(乙丑),諭內閣:『魁倫奏「海疆水陸提鎮請徹回本任」一摺,漳州濱海重地,必得實授之員,方足以資整飭;而緝捕洋匪,尤須水師提督大員隨時調度,方收實效。著照所請,顏鳴漢即回漳州總兵本任。哈當阿以水師提督署理臺灣鎮,本屬銜大兼小;且臺灣究止一府之地,有總兵在彼,足資彈壓。哈當阿著回水師提督本任;認真督緝,以專責成。設遇臺灣有應辦事件,亦可就近調度辦理。其臺灣鎮總兵員缺,著愛新泰補授』。

  又諭:『據前任閩浙總督魁倫因在福州將軍任內應賠短少關稅盈餘銀兩,請將住屋呈繳入官,餘在應得養廉內分半坐扣等語具奏。從來人言,多以外任為可羨,得資豐衣足食;以京官為清苦,不免生計艱難。殊不知外任官員如果潔清自矢,亦豈能積有餘資;而身任京員者,倘營私骫法,任意貪婪,如和珅、福長安何曾一日外任而封殖自肥,家資累至數十百萬,勝似外任百倍。可見居官苦樂不在京內京外,而在貪、廉之別也。即以魁倫而論,由福州將軍兼管關務,嗣又擢用閩浙總督,歷年所得廉俸寧不視京職較為豐厚?乃於應賠關稅盈餘,竟至無可措繳;自由魁倫平日居官,尚能清正;且伊前在將軍任內,曾將伍拉納、浦霖貪黷各款據實劾辦。彼時被劾多人,皆伊怨之家,魁倫若非平日尚無劣蹟,焉敢輕於舉劾?而實授總督後,自知積怨不少,更不敢稍有妄為。倘不自知檢束,豈能不慮為人舉發?且近日封奏,亦並無劾及魁倫者。是其素能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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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無餘財,自屬實情。又近年以來,洋面不靖,商賈往往裹足不前,海船到關者較少;盈餘短絀,亦尚有因。著將應賠銀十八萬六千兩零,加恩寬免九萬三千兩零;餘著照所請,於應得養廉內分半坐扣。其請將住屋入官,祗留小房一所計十二間為侍俸伊母居住之處,其情殊屬可憫;且魁倫現署吏部尚書,今使僅住小屋數間,於體制亦為未協。著將所呈出房契賞還,以示體恤』。

  又諭:『昨已降旨,將書麟補授閩浙總督;但到任尚需時日,書麟未到任以前,所有閩浙總督印篆即著汪志伊兼署,富昌不必署理』。

  十四日(壬申),命福建學政初彭齡來京供職、翰林院編修錢福胙提督福建學政。

  十五日(癸酉),命協辦大學士、閩浙總督書麟在紫禁城內騎馬。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

  十七日(乙亥),諭內閣:『原任提督任承恩係任舉之子,伊兄任承緒從前曾因救火被燒,而任承恩實係功臣之後;且又老年喪子,得病身故,殊為可憫。所有伊前在福建提督任內自行認罰未完銀一千一百六十一兩八錢零,著加恩照嵇璜之例,全行寬免』。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一。)

  夏五月十八日(乙亥),命頭等侍衛一等海澄公黃嘉謨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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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五。)

  六月初九日(丙申),以福建漳州鎮總兵官顏鳴漢為陸路提督。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六。)

  秋七月初二日(戊午),諭內閣:『福建布政使李殿圖條奏「病農弊端」一摺,據稱「騾馬為農家要具,乾隆三十年以前農家必畜騾馬三、四頭,以供耕種;遇有差務,亦可藉得官價。嗣後地方官不察民情,漸多滋擾,或有差而得錢賣放、或無差而假名需索,甚至此站打過下站、此邑協濟他邑,以致倒斃過多;於是賣騾馬而畜牛驢者,十之八九。地方官遇有差使,又於各里派養騾馬,以備調用;甚或設立差局,昂價受雇,仍向民間浮攤。應請查明革除,俾民間爭畜騾馬,於農田官差兩有裨益」。又稱「地方獄訟,必須有司敏速審結,開釋無辜,小民始得安業。然良吏絕少,往往債主、長隨把持左右,本官孤立無助,任聽謀差買票,以兩造之肥瘠為票價之厚薄:種種株連擾累,小民廢時失業,最為積弊」。又稱「各省常平倉積久弊生,即無須接濟之年,亦以出陳易新,藉詞支放,染指分肥。出倉既已短發、還倉又復浮收,良民未受其益,官倉已被其虧。嗣後無災年分,應請不准出借,以除民累」。又稱「書辦衙役,本有額設;近則人思寄跡公門,以免緩役。一邑之中,盈千累百,數倍從前;關津稅口衙門長隨等,亦呼朋引類,所在皆然。應嚴行禁止」等語。所奏皆切中時弊,著通諭直省督、撫一體留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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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加化導,以期崇儉去奢;俾小民務本力農,衣食之源益臻充裕』。

  初八日(甲子),諭內閣:『哈當阿等奏「戍兵不服審斷,糾夥持械傷斃民命」一摺,此案戍兵王良盛因掽倒民人糖水擔,損破磁碗等物,經該管把總李長寧斷令賠償,本為平允;乃兵丁廖林輒以該把總不加庇護,鎖辱兵丁,不服審斷,即糾同戍兵藍飛雄等執持軍器逞威尋釁,並施放鳥鎗,傷及本管把總及過路民人,實屬不法已極。似此兇悍兵丁,自應於審明後一面具奏、一面恭請王命立正典刑,俾營伍知所炯戒。乃哈當阿等祗分別定擬斬決、絞候,奏請部議覆;是竟拘泥前此奉有各按本律治罪不准用「雖」、「但」抑揚字面之諭旨,即不問案情輕重,一律請旨遵行,殊為失當。試思臺灣遠隔重洋,風信靡常,奏摺往還遲速難定,倘因風阻滯,不能如期奉到批迴部覆,致兇犯久稽顯戮;且該處戍兵似此驕悍,或見首從各犯日久禁囹圄,甚至心生叵測,糾夥劫獄,更復成何事體?如此等重案尚不恭請王命,又安用王命為耶?此案原擬斬決之廖林、陳洪亮,俱著即行處斬梟示。其為從之王良盛、藍飛雄膽敢刀砍傷人,實為同惡相濟,僅批絞候,亦為輕縱,俱著即行絞決。餘著照所議辦理』。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八。)

  是月,協辦大學士閩浙總督書麟奏:『夷匪在洋伺劫,親往海口督率截拏』。得旨:『親往督辦,足見急公。然洋盜不能在海面掠食,必須內地接濟;若於各海口實力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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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總不容一人上岸銷贓,又加以嚴禁出洋客船攜帶犯禁等物,將見洋匪漸清、海波寧靖矣。偶見及此,特諭卿知』。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四十九。)

  八月十五日(辛丑),諭內閣:『據慶霖奏:「請將福州將軍署內原留備差綠營把總四員、兵二十名,仍撥歸該督、撫營汛」等語。從前因各省將軍大臣等率將兵丁留署差用,最為惡習;節經降旨申飭。今慶霖到任未久,即請將將軍署內應差綠營官兵撥回本營;所奏甚為可嘉,即照所請行。福州將軍署內應差綠營官兵,係乾隆三十三年奏留;歷任將軍等並未奏請撥回本營。是該將軍大臣等使用綠營官兵,竟成習氣;想各省皆然,亦未可定。著交各將軍大臣等查明,如非本標之人,俱令撥回本營當差,毋得任意私留衙署差用。將此通諭一體遵行』。

  二十六(壬子),調福建按察使劉烒為浙江布政使、直隸清河道瞻柱為福建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

  九月二十一日(丙子),福州將軍慶霖奏:『副都統色克圖因傷已成廢疾,懇請解任』。允之,並給全俸。調鑲藍旗漢軍副都統扎拉芬為福州副都統,以尚茶正那彥寶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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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二。)

  冬十月初三日(戊子),調閩浙總督書麟為雲貴總督、雲貴總督長麟為閩浙總督。長麟未到任前,命浙江巡撫玉德署理。

  以散秩大臣海澄公黃嘉謨為浙江溫州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三。)

  十一月二十日(甲戌),定題本漏印處分例。諭內閣:『哈當阿具題交卸鎮印、愛新泰具題到任日期二本俱遺漏用印,經內閣票擬飭行。向來內閣於各省本章遇有字畫錯誤及違式者,均票擬飭行。今此二本俱遺漏用印,非尋常錯誤違式可比;哈當阿、愛新泰俱著交部照例議處。嗣後有似此遺漏用印者,俱著照此辦理』。

  二十二日(丙子),福建水師提督哈當阿因病解任,以金門鎮總兵官李南馨為水師提督、臺灣協水師副將馮建功為金門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五。)

  十二月二十二日(乙巳),諭內閣:『據愛新泰奏稱:「臺灣鎮向有經管地方事務,伊與前任奎林、哈當阿分位懸殊、情形各別,若仍照舊例章程遇事參辦,轉似越分專擅」等語。朕詳閱摺內情節,顯係欲求加提督職銜,大屬非是!各直省督、撫、提、鎮管理地方、統轄屬員,均有彈壓、參劾之責。愛新泰前由閩省副將升授臺灣鎮總兵,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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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洋邊境一切事宜,自當遵照成例,督率所屬認真查辦。若州、縣等果有違例不法之事,原可隨時據實參奏;即如本日所參操防不職之署都司高必魁等,朕即降旨革職休致,何嘗不允所請乎?愛新泰於營伍地方果能實心整頓,著有成效,朕必酌量加恩,賞給提督職銜;亦斷無自行擅請,希冀邀恩之理。看來愛新泰竟係無福承受朕恩,妄行瀆奏;著傳旨申飭,仍交部議處。嗣後該員任內應辦各事,若不能妥為經理,致有貽誤,必將愛新泰治罪示懲,不稍寬貸』。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