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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
嘉慶六年(一八0一、辛酉)春三月丁丑朔,予福建臺灣陣亡巡檢姜文炳、外委徐剛祭葬、世職,兵丁曾廷榮等三百八名、鄉勇萬三合等七十五名賞卹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
二十四日(庚子),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薛國珍、許得榮祭葬、卹廕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一。)
夏五月十二日(丁亥),以翰林院修撰姚文田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刑部員外部吳于宣為副考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三。)
六月十八日(癸亥),諭內閣:『李南馨奏「閩省現在緝捕緊要,請暫准代巡洋汛」一摺,閩省洋面正當緝捕緊要之時,該省鎮將等官既經派往統率舟師在洋偵捕,所有本營洋汛勢難分身兼顧,自係實在情形;著照所請,除未派兵船緝捕之員均令親身出洋
巡哨外,其已經在洋緝匪者准其暫行委員代巡。但須責成代巡之員實力緝捕,不得因非本管洋面,稍涉疏懈。俟洋面安靜,該鎮將等各回本營後,仍照定例親身巡查,毋許藉端諉卸』!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四。)
秋八月二十一日(乙丑),以福建臺灣水師副將馮建功為廣東碣石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六。)
九月二十八日(壬寅),以浙江定海總兵官李長庚為福建水師提督。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七。)
冬十月十三日(丙辰),諭內閣:『國家經費有常,惟正之供,著為歲額。朕軫念民依,凡遇地方水旱偏災,一經疆吏封章入告,無不立沛恩施,分別蠲緩,俾閭閻生計日漸充饒。即軍興以來,動撥餉銀不下數千萬,俱由帑項發往,從未絲毫科派,擾累民間。至錢糧、漕米均係正供,百姓等自宜踴躍輸將,早完國課。向來外省各州縣,往往將百姓已完錢糧作為掛欠;此等積弊朕所深知,固應有犯必懲,以儆貪墨。然實欠在民者,亦復不少。即如閩省每年報銷錢糧,僅止六、七分以上,任意抗延;並有因推收過戶糾纏不清,致將正項錢糧互相推諉。雍正年間曾將田面田根名色概行革除,何得至今復沿陋例。總由一、二刁民玩延成習,不獨福建一省為然;似此積欠相仍,伊於胡
底!著各該督、撫轉飭地方官於徵收錢糧事務,實心經理,年清年報。若不肖州、縣仍敢以完作欠,一經查出,即當指名參辦。倘係刁民抗不完交,亦應嚴辦,以杜刁風。並著州、縣隨時勸導,俾共知大義、激發天良,及早輸納,免陷罪愆,無負朕諄諄告誡至意。將此通諭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八十八。)
十一月初三日(丙子),諭[軍機大臣等]:『玉德奏稱:「李長庚心氣粗浮,於提調官兵、統轄全省水師之任,未能負荷」等語。朕因檢查李長庚前任水師總兵時歷年考語:書麟任內即詳敘該員捕盜出力,並稱該處洋匪有「寧遇一千兵、莫遇李長庚」之謠。嗣經朕細詢該省來京人員,僉稱果有其事。而玉德兩次考語,均稱其「勇幹有為,調度有方,為水師出色之員」。本日玉德摺,又稱其「未能勝任」;與該督兩次密陳考語,顯係自相矛盾。即或李長庚近來性情改變,該督知之既真,何不早行參劾?迨朕擢任提督之後,方為此奏。豈有甫經擢用,因玉德一言,即將李長庚撤回之理?玉德著傳旨申飭。嗣後該督於所屬文武,務宜秉公確覈、詳慎密陳,不得以一時愛憎,任意軒輊』!
調福建水師提督李長庚為浙江提督、浙江提督蒼保為福建水師提督。
十二日(乙酉),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吳正綱等二名賞卹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
二十一日(甲午),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陳國祐等五名賞卹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一。)
十二月二十六日(戊辰),福建巡撫汪志伊因病解任,調安徽巡撫李殿圖為福建巡撫。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