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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9
同治七年(一八六八、戊辰)春正月初十日(己未),以巡洋獲盜,予福建守備蘇桂森等加銜、升敘有差。
(--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一。)
二月初二日(庚辰),諭[軍機大臣等]:『沈葆楨奏報「造船開工日期並陳明船廠情形」一摺,據稱「開造輪船鐵廠,關繫最重。上年十二月間船臺造成一座,所運鐵器木料亦已附舶而來,當親率在事官紳、工匠前赴船塢開工,相機酌辦。唯需石、需木、需土、需匠,四者頗難」。所奏均中要。輪船一事,所難在於經始;現在鳩庀已有可觀,尤當矢以實心實力,期於必成。即著沈葆楨督飭周開錫等及日意格各員盡心經理,毋以畏難自阻;庶日新月異,共觀厥成。其巡察布置一切,均著照該前撫所議辦理。沈葆楨以本地紳士督辦船政,事非易為;英桂、馬新貽、李福泰、卞寶第務當遇事籌商,並將經費隨時撥給,俾得一無牽掣,克蕆要工。將此由四百里各諭令知之』。
以福建開辦船廠出力,賞洋將日意格等花翎、職銜有差。
(--以上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四。)
三月二十六日(甲戌),禮部以會試中額請;得旨:『滿洲取中七名、蒙古取中二名、漢軍取中五名、直隸取中二十名、奉天取中三名、山東取中十六名、山西取中七名、河南取中十七名、陝甘取中五名、江蘇取中二十四名、安徽取中十五名、浙江取中二十五名、江西取中二十二名、湖北取中十一名、湖南取中十四名、福建取中二十名、臺灣取中二名、廣東取中十五名、廣西取中十二名、四川取中十六名、雲南取中四名、貴州取中十名』。
(--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七。)
夏四月己卯朔,諭軍機大臣等:『英桂等奏「籌米運津」一摺,英桂等以畿輔大兵雲集,需糧孔亟,擬撥款購米十萬石,由輪船運赴天津,聽候提撥;實能力顧大局。即著飭令周開錫等趕緊採辦、陸續運津,並著崇厚督飭天津道、府先期雇備剝船,俟此項米石到津,即飭天津道會同道員夏獻綸驗收,並由崇厚妥速運赴京倉。所有前項米船經過地方,著官文、曾國藩、郭柏蔭、丁日昌、何璟飭令各關口概免徵收釐稅,即予查驗放行。將此由五百里諭知官文、曾國藩、英桂、郭柏蔭、丁日昌、李福泰、崇厚、沈葆楨,並傳諭何璟知之』。
初三日(辛巳),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奏:『福建籌濟兵米,現由輪船起運到津,擬飭天津道會同該省委員先行驗收屯棧』。報聞。
(--以上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八。)
十七日(乙未),以福建臺灣疊次緝匪出力,賞同知吳本烈、都司李忠元等花翎,知縣朱必昌等藍翎;餘加銜、升敘有差。
(--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九。)
五月初七日(癸未),補鑄福建臺灣水師副將、左營遊擊、中軍守備各關防、條記;從署總督英桂請也。
(--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三。)
十八日(甲午),諭[軍機大臣等]:『沈葆楨奏「江岸坍塌偪近船臺,現籌堵御」一摺,船臺前江岸於閏月十九日夜間被風浪衝齧,塌入水中;所有岸旁堆積群材雖經拖運中間,臺前亦添釘巨樁三層,暫資堵御,惟岸址未堅,風濤不時衝激,其勢斷不能久。該大臣現擬疏洩積水、改築石隄,將環長濠一律填塞,俾土性乾凝、岸旁地基鞏固;所籌尚屬妥協,著即照所擬辦理。船廠基關繫綦重,該大臣務當趕緊庀材集夫,督率興修,以防橫決。此次江岸坍塌,該大臣未能先事豫防,所請嚴議之處,姑從寬加恩,改為交部議處。嗣後惟當審慎督修,毋稍疏忽,以期無負委任。將此由四百里諭令知
之』。尋吏部議:『沈葆楨照防範不嚴例,降一級留任』。得旨:『准其抵銷』。
(--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四。)
秋七月二十日(乙未),調兩江總督曾國藩為直隸總督、閩浙總督馬新貽為兩江總督,以福州將軍英桂為閩浙總督、正藍旗漢軍都統文煜為福州將軍。
(--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八。)
八月乙巳朔,諭軍機大臣等:『臺灣地方關繫最為緊要,道員吳大廷前因患病內渡,經沈葆楨留於船政局差委;即著英桂等飭令迅回本任,以重職守。總兵劉明燈能否勝任?並著英桂、卞寶第留心察訪;如不稱職,即行據實參奏,毋得稍涉瞻徇,致滋貽誤。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
復以鄧廷柟為福建布政使。
(--以上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
九月二十四日(戊戌),諭[軍機大臣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豫、蘇、閩等省現辦傳教各案,中外未能相安」一摺,據稱「河南省南陽教堂一案,民人傳帖聚眾,其勢洶洶;江蘇揚州聚眾毆辱教士,曾國藩咨報訊辦,觕有頭緒。臺灣壯勇殺死教民,英桂尚未將辦理情形咨報,而該國使臣屢請拏辦正兇,情詞迫切」等詞。傳教一事已載在條約,勢難顯為禁止;惟在自端趨向,崇正黜邪。現在辦理各件,務須妥慎籌維
,當行者就案完結、當拒者按約辨明;不至日久遷延,橫生枝節,方為妥善。著曾國藩、英桂、馬新貽、丁日昌、卞寶第、李鶴年各將現辦未結之教案,迅速設法了結;毋稍偏徇,致辦理不得其平,轉滋流弊。原摺著各鈔給閱看。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
又諭:『本日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現辦傳教各案,中外未能相安,請飭迅速完案,並通飭各省按約辦理」一摺,已諭令江蘇、福建、河南各督、撫迅速辦理矣。惟思傳教一案載在條約,自難顯為禁止;惟在修明正學、自端趨向,乃能崇正黜邪,潛消隱患。遇有交涉事件,尤當持平辦理,當行者就案完結、當拒者按約辨明,庶可關其口而奪之氣。嗣後各該地方,如有傳教之洋人,務令士民各守本業,不得聽信浮言,無端尋隙。倘有不安本分教士滋擾地方,即知會領事官按約懲辦;必使民教相安,不至釀成巨案。著各直省將軍、督、撫等通飭各該地方官妥慎辦理,毋稍偏徇,致滋流弊。原摺著各鈔給閱看。將此各諭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三。)
冬十月甲辰朔,諭內閣:『前因福建臺灣鎮總兵員缺緊要,當經諭令英桂等察看劉明燈能否勝任。茲據奏稱:該總兵於臺灣重鎮不甚稱職;劉明燈著即開缺,交英桂、卞寶第再行詳加察看。臺灣鎮總兵員缺,著該督、撫等於通省總兵內揀員調補;所遺員缺,著朱德明補授。
(--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四。)
十一月二十八日(辛丑),諭[軍機大臣等]:『英桂、卞寶第奏「臺灣領事官縱令洋將違約妄為,請飭總理衙門辦理」一摺,臺灣領事官吉必勳於議結之案忽然翻約,縱令噹開擄船,占踞營署,偪死副將大員、殺傷兵勇、焚燒軍火局庫、索取兵費種種違約,實屬有心搆釁,豈能稍事姑容;已諭令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知會英國公使辦理矣。臺灣物阜而民雜,近年各國通商,易於起釁;英桂、卞寶第務擇為守兼優、通達事體之鎮、道大員前往,遇事剛柔互用,按約辦理。並整頓營制、吏治,以肅官方,不可稍涉大意。未結各案,即著飭令曾憲德等迅速辦結。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
予福建臺灣傷亡副將江國珍祭葬、世職。
(--以上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七。)
十二月初六日(己酉),予福建彰化被戕巡檢曹本祭葬、世職。
初七日(庚戌),諭[軍機大臣等]:『前據英桂等奏「臺灣洋人違約妄為」等情,當經諭令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知會英國使臣辦理。茲據奏稱:「臺灣樟腦一案,疊經咨行該督、撫早為辦結,免致藉端生釁;乃遷延日久,致有開擄船、殺傷兵勇之事。現經該衙門將領事等逞兇違約情形,照會該國使臣,令其從嚴懲辦,尚未接有照覆。惟該督、撫前奏臺灣焚燒教堂並華洋交毆、謀死教徒各案,已結五起、未結二起,及吉必勳
覆文一切情形,未據咨報;總理衙門無憑辦理」。中外交涉事件,必須彼此隨時知照,方免舛誤,豈可稍涉遲延!著英桂、卞寶第即將辦理已、未結教案啟釁情由及與該領事面議各節並來往文件,趕緊詳細咨報該衙門覈辦;並將此案始末情形據實咨報,不得稍有迴護粉飾,致滋口實。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
初九日(壬子),追予福建臺灣陣亡總兵官林向榮建立專祠,弟向、子張成暨弁兵等一併附祀。
(--以上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八。)
二十三日(丙寅),諭[軍機大臣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接據英國照會,據實奏聞」一摺,洋弁在臺灣違約妄為,前經總理衙門照會英國使臣辦理。現據該國使臣阿禮國照覆,以一切情形未據臺灣領事詳報,若確情果與所奏相同,必將該領事暨洋將責處;其索去之洋銀,亦為辦理退還。並稱吉領事已解任兩月,現咨請本國水師提督派員總管兵船,前赴臺灣會同郇領事與地方官妥速辦結:是該使臣亦屬自知無理。惟以英民在臺久受抑,地方官不早為申理,致釀巨案,其意直以辦理失宜,歸咎於地方官自占地步。設將來該領事所報與英桂等前奏不符,該使臣必將藉端抵賴;著英桂、卞寶第懍遵前旨,迅將此案始末情形確切查明,咨報該衙行覈辦。至洋人在臺有無抑之處?一併據實陳明。均不得迴護粉飾,俾該使藉口狡展,庶辦理方有把握。原摺著鈔給
閱看。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尋奏:『遵查洋案一律辦結,業將全案始末咨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至洋人久受抑,乃吉必勳詭飾之詞,實無其事』。下所司知之。
(--以上見「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