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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
同文館譯報左宗棠夢寐異聞及劉銘傳在臺瑣事
十月初五日(一一、二二),同文館學生文祐譯新報:
照錄新報
九月二十三日上海新報摘譯申報一則云:『近日欽差大臣左爵相因慮國事,禱諸上蒼而得奇兆。其兆如左(下):左爵相於寤寐中,見其已故夫人降臨其室,服飾蹁躚,
狀若仙姬;夫人語爵相曰:「妾已名列仙籍,塵世春秋幾易,不知之矣。昨聞君侯榮膺簡命,總治閩軍;故來為君候賀」。爵相答曰:「朝廷之憂時事深且久矣,為臣子者分當坐甲枕戈,以紓君慮。今僕荷承九重殊恩,縱馬革裹尸,亦屬慶幸!所惜者,水師未成勁旅耳」。夫人曰:「方今國家之庥正永,雖有法人騷動,不足為害;惟閩人當受三載兵燹之苦耳。三年後,太平可復。彼時君侯自當致仕而享清福。再閱三稔,即夫妻相見之時也」。言已,爵相覺;而心神清爽,迥異平時云』。
(略)
九月二十一日上海新報云:『臺灣劉中丞派員呈遞奏摺,而失於「乘江天」輪船之上。該委員等無任惶恐之至,隨即出示登諸滬報;乃於次日在上海邑溝中覓得云』。
又云:『邇來中華官僚相聚而談,言有法人數名為劉中丞所獲,立即斬之;將首級十七顆置於木籠,懸之樹上。英領事致書以諫之;其意謂非敢干預法虜之斬也,直以懸示一節實屬過當,致使西人鬱忿耳。中丞得書,毫無慍意;並答以溫言曰:「此舉係出於兵勇,彼等並未稟明,非余使之然也;余將立止之」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七二(二三五五頁)。)
同文館譯報淡水廳已被法佔據
十月初六日(一一、二三),同文館譯洋文新報稱:
照錄新報
(略)
[九月二十八日上海新報],又錄九月二十七日廈門電報云:『現在淡水廳已被法人佔據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七七(二三六0頁))
戶部錄送內閣抄出福州將軍穆圖善遵撥臺防賞銀劃抵歸款一摺及諭旨
十月初六日(一一、二三),戶部文稱:
內閣抄出福州將軍穆圖善奏「遵撥劉銘傳營賞給出力兵勇銀三千兩日期並在於續解戶部京餉項下劃抵歸款」一摺,光緒十年九月十六日軍機大臣奉旨:『戶部知道。欽此』。欽遵於二十日准湖廣司付送前來。相應恭錄諭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遵照可也。
照錄粘單
福州將軍兼管閩海關稅務奴才穆圖善跪奏,為遵旨撥解劉銘傳營賞給出力兵勇銀兩日期緣由,恭摺由驛覆奏,仰祈聖鑒事。
竊奴才於光緒十年七月初四日,承准總署電寄:『欽奉皇太后懿旨,發內帑銀三千兩賞給劉銘傳營出力兵勇;希於閩海關應解戶部款內如數劃出庫平銀三千兩,迅解劉營。一面密覆本署,轉咨戶部劃抵』等因。奴才謹即欽遵辦理,隨於七月初九日備文批發交廈門口委員協領得泉,飭令就於該口撥出庫平三千兩,剋日隨同文批移交興泉永道孫欽昂即速派委妥員解赴臺灣呈交劉銘傳兌收,遵照賞給。前准[督]辦臺灣事務劉銘傳咨覆:七月二十日准奴才撥解銀三千兩飭交興泉永道孫欽昂委員批護解到臺,除將前項銀兩照數彈收、遵旨賞給,並批回掣覆查照。並據興泉永道孫欽昂呈報委員水提前營把總林錫金、五品頂戴委員蘇次良解赴臺投納,奉到回照呈繳前來。除將奉撥前項賞銀遵於續解戶部京餉項下劃抵歸款咨報總署、戶部查照外,合將撥解劉銘傳營賞給兵勇銀兩日期緣由,謹恭摺由驛覆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光緒十年九月十六日,軍機大臣奉旨:『戶部知道。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七八(二三六一頁)。)
同文館譯報基隆戰況
十月初七日(一一、二四),同文館學生左庚譯新報稱:
九月二十五日上海新報錄香港九月二十四日電報云:『中國官軍欲將佔據基隆之法
兵全行逐退,究未能成功;計中國兵丁死亡者約數百人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八0(二三六五頁)。)
同文館譯報駁正淡水失守之傳聞
十月初八日(一一、二五),同文館學生左庚譯新報:
照錄新報
(略)
九月三十日上海新報云:『昨接法京九月二十八日遞來電信云:傳言淡水為法人所據,誠不足信。繼又接廈門遞來電信,亦言此事仍不足信以為真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八二(二三六八頁)。)
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函陳日本畏法情形
十月初八日(一一、二五),出使大臣黎庶昌函稱:
前因各處言日人助法,傳聞異詞。私念中東關繫,第一在長崎煤斤;即屬余理事留心密察:如實在疑似難明者,不妨借游歷名目,親往一視。茲據該理事稟報:親查三池煤礦並口之津出煤情形,則法人運煤多在香港,此間尚無接濟實據。倭情近稍靜謐;
惟本月初十日駐紮東京法使以彼政府封禁臺灣西岸海口之令照會井上馨,井上馨即為出示曉諭商民。其畏法情形,不言而喻。臺灣被困,我軍未能飛渡往援,亦無從濟運軍火、糧餉;彼以十數號兵船牽制六、七省大局,我無水師與之角遂,陸軍雖多,處處皆成死著,必求取勝難矣。傳聞英、德、美三國欲出調和,但能不喫大虧,暫息兵端以圖再振,深維遠覽,似未嘗盡為失策;未卜朝廷能俯示轉圜否(此函由俄股摘抄付來)?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八三(二三六九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抄譯天津怡和洋行匯兌撥濟臺防餉銀函件
十月初九日(一一、二六),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竊照本閣爵大臣前飭長蘆運使湊撥庫平銀十萬兩,託怡和英商設法運匯臺北府淡水等處劉督辦行營交付,以濟軍餉急用;並經分別奏咨在案。茲據天津怡和洋行商人呈閱該行東克士威逸(即機昔)來函內稱:『前項銀兩,設法將匯票在臺兌換,交劉督辦收用』等情前來。除分飭外,相應抄譯洋函密咨貴衙門,請煩查照。
照錄清摺
照錄怡和行東克士威逸致天津怡和辦事人函
請即回明中堂,怡和洋行設法將匯票在臺兌換,將所得銀兩交與統帥劉[銘傳]收用,可望辦妥。查臺灣封口甚嚴,難得現銀送往;本行所藉以通消息者,惟賴英國兵船不時來往耳。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在上海發。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八五(二三七一頁)。)
同文館譯報我國派兵船前往攻擊法國封堵臺灣之法船及日本兵船抵臺等事
十月十一日(一一、二八),同文館譯洋文新報稱:
照錄新報
(略)
(略)
[九月三十日上海]新報又云:『中國現派兵船一幫,前往臺灣攻擊法國目下封堵該處各口之法船云』。
十月初一日上海新報錄法京八月二十二日電報:『載在美國某新報云:「法國船主福祿諾在天津與中國大臣所議之約,因經法新館主人羅其佛批評過當,故福君致函羅君
,欲與之以性命相賭;羅君許之。即於是日,各同人證互相賭鬥;二君俱受微傷,羅君在頸項有傷而福君在腿上有傷」云』。
又錄日本某新報云:『日前有日本某兵船一艘行抵基隆,法水師提督孤拔即至該船與統帶官等會晤攀談。孤拔笑而言曰:「余聞貴國曾欲佔據臺灣,今敝國實出於不得已,將暫佔之;似覺奪爾所欲據之地。然此時不過暫守為質耳;迨戰事平妥,即須歸趙」。於是眾皆大笑而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八六(二三七二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報南洋派定援臺船五艘候北洋兵船會齊赴援
十月十二日(一一、二九),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光緒十年九月十五日,欽奉電旨:『左宗棠奏「籌議援臺」一摺,著照所議:南洋派兵輪五艘,北洋派兵輪四、五艘,在上海會齊,赴閩援助』等因,欽此。當經恭錄轉行欽遵在案。旋據李軍門函開:『茲查南洋可派之船,現已議定「開濟」、「南琛」、「南瑞」、「澄慶」、「威靖」五艘;應飭委輪船營務處吳鎮安康統帶,仍用營務處關防,亦足號令各管駕。所有出洋應用各件,當由籌防局多為預辦,不令缺乏。至各船應行預備經費若干,並由該統帶酌定數目,稟候發給。一俟北洋之船來滬,該統帶即會同
約期偕發』等情前來。所籌極為妥協。吳鎮安康統帶五船,務須與北洋大臣所派德國水師總兵官厲百齡和衷共濟、相機前進,以副委任。除札委吳鎮安康遵照辦理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八七(二三七三頁)。)
戶部咨報奉旨優獎滬尾獲勝官兵
十月十二日(一一、二九),戶部文稱:
內閣抄出光緒十年九月十九日內閣奉上諭:『劉銘傳奏「法軍攻撲滬尾,官軍接仗獲勝情形」一摺,法船分泊臺北滬尾等處,八月二十日法兵猛撲上岸,提督孫開華督軍分路迎擊,提督章高元等亦帶隊進勦,法兵挫而復進者數次;我軍短兵相接,孫開華率隊直前,陣斬執旗法將一名並奪其旗,斃敵約三百名。敵勢不支,紛紛潰敗;其退至海邊爭渡,覆溺者無算。在事尤為出力各員,自應優予獎勵。署福建陸路提督記名提督漳州鎮總兵孫開華,身先士卒,忠勇善戰,深堪嘉尚;加恩賞給騎都尉世職,並賞給白玉翎管一枝、白玉搬指一個、白玉柄小刀一把、火鐮一把、大荷包一對、小荷包二個,以示優獎。提督章高元,據奏前於基隆案內已邀恩獎;總兵劉朝祜,係該撫姪孫,均未奏請獎勵。該提督等均著戰績,自應一體加恩。章高元、劉朝祜著各賞給白玉翎管一枝、
白玉搬指一個、白玉柄小刀一把、火鐮一把、大荷包一對、小荷包兩個;章高元並交部從優議敘,劉朝祜並賞加提督銜。提督龔占鰲,沖鋒陷陣,卓著戰功;著賞穿黃馬褂。總兵李定明、提督朱煥明,均著交軍機處存記,遇有各省總兵缺出,先行請旨簡放;李定明並以提督記名,賞換依博德恩巴圖魯名號。遊擊范惠意、孔光治,均著免補參將,以副將留於閩、浙儘先補用,並賞加總兵銜;范惠意並賞給額騰依巴圖魯名號。副將畢長和、陳永隆,均著以總兵記名簡放。總兵梁秉成,著賞給克勇巴圖魯名號,並賞加提督銜。滬尾營守備蕭定邦,著以遊擊儘先補用,並賞換花翎。軍功張李成,著以守備儘先補用,並賞戴花翎、賞加都司銜。陳振泰、黃國添、蔡國樑,均著以千總儘先拔補,並賞加五品藍翎。從九品劉恕,著免補從九品縣丞,以知縣留於福建補用。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著發去內帑銀一萬兩,賞給此次出力兵勇。著劉銘傳查明尤為奮勇者,傳旨賞給。欽此」。該撫務當激勵將士,同心御侮,共奏膚功,渥膺懋賞;餘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九月二十一日,准廣東司抄出到部。旋據內務府片稱: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二日,總管連英奉旨:『「由內帑發下庫平銀一萬兩,著內務府轉交戶部」等因;於九月二十八日將前項銀兩派員解交戶部查收』。並准管理三庫事務衙門片稱:『將此項庫平銀一萬兩,照數收訖;暫存本庫』各等因前來。恭查此項恩賞銀兩,既由內務府派委解交部庫,業經管理三庫衙門照數收訖,暫行存庫
;自應行知該省,在於閩海關應解部庫款內劃撥。
相應恭錄諭旨,飛咨福州將軍、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速將前項銀兩係由該關何款項下劃撥,即行專案報部,以便將暫存銀兩歸款,毋稍遲延;暨咨呈總理衙門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八八(二三七四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報撥借臺防購船價銀
十月十二日(一一、二九),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據上海道邵友濂、候補道龔照瑗稟稱:『據臺灣通商委員候選同知薛樹輝稟稱:「於九月初六日奉臺灣道札:據蕭令樹勳稟,會同游令學詩在滬募勇並租雇「平安」商輪載勇來臺等由;辦理未能妥速,業經批飭停募,回臺銷差。另該丞帶銀一萬兩,迅速會同該令等與該商咨議,或購、或租,熟商辦理。該令所存經費,即交該丞撥用等因。遵即搭輪來滬,親赴旗昌洋行,詢據「平安」船主聲稱:不肯頻頻受僱,情願將船出賣。刻下勇丁除赴臺外,尚餘四百餘名立待渡臺。另僱別船,事多周折。卑職一再會商,擬購該船,以便常川應用。與該船主議得船價實洋三萬元,現銀交割。惟前領銀一萬兩,除支用川資等項外,存洋一萬二千元。游令所存基隆煤款業奉提用,並無存留;現除蕭令等前付定洋五千元,又卑職所攜洋一萬二千元並向商家籌借
洋五千元,計不敷洋八千元。刻際閩洋多阻,赴臺請領,殊難剋期而至。乞念海防喫緊,不分畛域,就近借撥洋八千元,俾克應付」等情到道。據此,職道等查核薛丞所稟,尚屬實情。可否在出使經費項下照撥之處,理合稟請,仰祈鑒核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大臣。據此,除批『臺灣軍情吃緊,薛丞向旗昌洋行議購「平安」輪船載勇赴臺所需價洋三萬元,除已付外,尚短八千元,應准如稟在於出使經費項下暫行借給。一俟軍務稍鬆,即由臺灣道照數解還歸款。仰即遵照辦理。繳』,印發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八九(二三七五頁)。)
總稅務司赫德節略法議院允照天津簡約議和請速定和戰大計
十月十四日(一二、一),總稅務司赫德面遞節略稱:
中、法一事,現接到倫敦本月十二日所發之電信,內云:『中國新議之辦法,法國不肯允從。其議院之定議,以為須照天津「簡明條約」辦理為是;並准動撥銀項一萬兩之數,作為兵餉。又據其外部大臣向其議院云:「臺灣一處,大約不得不留為法國之地」云云』。竊維其議院既執定主意,即可為法國之主意。以致中國茲應於兩項辦法中擇一辦法:一則主和,即照法國上月所開之四條了事;一則主戰,即戰到底也。若擬主和,
應速即持定主見速行;緣日內恐其又變前言也。若擬主戰,則或勝、或敗,必俟至其臨時始得見實。若勝,則不知須費帑餉若干、時日若干以致人命若干,乃得到底謂為勝;若敗,則不可復問矣。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九二(二三七九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湖北六營行抵瓜洲請旨飭遵駐紮之地摺稿
十月十八日(一二、五),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湖北提督統領六營行抵瓜洲,請旨飭遵駐紮之地緣由,經本爵部堂於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二日恭摺由驛具奏。除分別咨行外,相應抄摺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備案。
照錄摺稿
奏為湖北提督統領六營行抵瓜洲,請旨飭遵駐紮之地;恭摺陳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九月二十日,接准湖北提督程文炳咨開:『竊文炳前准署湖廣總督卞寶第咨,奉旨統率六營赴閩應援,遵即酌調襄防練軍及本省防營,一面派員趕赴准北招募勇營;旋又迭次飛催,於八月二十前後始經陸續到齊。當即點驗成軍,於二十五日統率由
舟起程。因風色不順,至九月初二日行抵湖口;連日阻風,鄱湖水勢湍急,自下而上未能徑渡。於初五日奉電寄諭旨:「崇明孤懸海中,防兵尚嫌單薄;現在閩省援兵已厚,程文炳援閩各營無論行抵何處,著曾國荃傳知改赴崇明駐紮,認真辦防。欽此」。文炳當即統率各營迅速折回,順流東下。行至皖省,又接江西寄到電音,奉旨:「據曾國荃電稱:崇明無須屯紮重兵,程文炳一軍如已入閩境,即迅赴臺灣援勦;周盛波新募各營,改赴天津北塘一帶助防。如程文炳所帶各營離閩尚遠,折回較易,著即統帶北來,歸李鴻章節制調遣;周盛波赴臺灣。該督即電知曾國荃遵照辦理」等因,欽此。嗣經左宗棠以崇明原係沙洲,各港水淺,僅漁船可通,小兵輪亦難駛入該處;教民最多,若以大營駐紮其間,轉恐兵民雜處,致啟釁端。奏請將程文炳一軍調駐畿輔重地,交李鴻章節制,抑或歸神機營統轄?欽奉九月十四日電旨:「程文炳、周盛波兩軍調度,著李鴻章遵照九月初六日諭旨辦理」等因,欽此。刻已統率所部各營行抵瓜洲,趕備車馬、盤運器械,預備北上;應否即日啟程,咨請酌復』前來。
臣查該軍係湖北所立之營,其餉項由湖北接濟;督臣卞寶第、撫臣彭祖賢素顧大局,必已奏明咨請部撥,源源接濟。九月二十日程文炳到寧,與臣相見,談論最久;觀其忠愛溢於詞色,軍事長於陸戰。查詢所部,多潁、亳、壽州之人,利於防守平原。先是,該軍在鄂起程之日,臣在江南協濟程文炳林明敦洋槍一千桿,配搭子彈;程文炳已轉
發該各營。今已馳抵瓜洲,正好及時操演,恭候諭旨施行。若欽遵九月初三日電旨駐紮崇明,則崇明一洲無須屯駐大軍;若照左宗棠奏請移調畿輔,飭該提督統帶北上,摺內亦未指定駐紮之地。自應欽遵九月十四日電旨,飭令李鴻章遵照九月初六日諭旨辦理。該提督既經咨會到臣酌度見復,臣未敢率爾咨復;理合據情陳奏,請旨飭示該軍北上駐紮之地,俾程文炳有所遵循。謹繕摺由驛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九八(二四0一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遵旨派撥兵輪五船候北洋兵船定期赴閩摺稿
十月十八日(一二、五),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本爵大臣遵旨南洋派撥兵輪五船,一俟北洋之船來滬即行定期齊同赴閩緣由,於光緒十年十月初二日由驛具奏。相應抄摺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奏稿
奏為遵旨派撥兵輪五船,俟北洋之船來滬,即行定期會合齊同赴閩,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光緒十年九月十五日欽奉電旨:『左宗棠奏「籌議援臺」一摺,著照所議:南洋派兵輪五艘,北洋派兵輪四、五艘,在上海會齊赴閩援助』等因,欽此。當即欽遵辦理,飭籌防局輪船支應所不惜重價,預備軍火與船上攻戰器具並購買外洋六角火藥及松白煤,議派統帶官籌備一切需用各項。嗣於九月二十九日奉電旨:『李鴻章現派德國水師總兵厲百齡帶快船赴閩,著飭令速往停滬,候南洋所撥各船會合前進;並著曾國荃、楊昌濬飭水師統帶等與厲百齡妥為聯絡商辦。或有訓練未精、見識未到之處,即屬厲百齡隨時幫同教練指示』等因,欽此。均經恭錄咨行欽遵在案。查自奉旨飭令南洋派船以來,即與北洋大臣李鴻章往返函商數次。又與提臣李成謀隨時函商,旋據復函稱:『「開濟」、「南琛」、「南瑞」三號快船之外,惟「澄慶」、「威靖」二船可以出洋,共計五船;略為厚實,位略可及遠。至於統帶之員,亦惟現在總理輪船營務處提督銜總兵吳安康與各船相習較久,堪勝統帶之任;即用營務處關防,可以號令各船。所有出洋應用軍火、餉糈各件,業由籌防局寬為預辦,不令缺乏。至各船應領口糧及以後買煤經費,亦札令吳安康與各管駕面商酌定數目,帶往應用』。臣接李成謀函咨,比經札飭吳安康為統帶;並函囑李成謀轉飭吳安康等:『一俟北洋所派之船來滬,即行遵照諭旨統率五船與李鴻章所派德國水師總兵厲百齡妥為聯絡商辦。凡有訓練未精、見識未到之處,隨時請厲百齡指示,務期和衷共濟。一俟會齊之後,約期偕發,相機入閩;斷不可
稍執己見,致誤戎機』。吳安康此行任大責重,自願與厲百齡虛心商榷,統率各管駕實心任事,仰慰宸。
所有遵旨派撥兵輪五船靜候北洋船到滬上,定期偕行赴閩各緣由,理合恭摺由驛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九九(二四0三頁)。)
同文館譯報法議院允撥東京軍費及法相宣稱將圍困臺灣
十月二十二日(一二、九),同文譯新報稱:
十月十四日,上海新報錄英京十月十一日電信云:『法國籌辦軍餉一事,刻下法議院諸臣多已允許撥銀四千三百萬佛蘭克,以濟東京之軍費云』。
電信又云:『法相花利宣言曰:「若中國不允賠償,彼將常圍困臺灣」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0五(二四一0頁)。)
戶部知照議覆軍機處交出福建巡撫劉[銘傳]臺灣勸捐助餉請開實官一摺奉
旨依議
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一三),戶部文稱:
本部議覆軍機處交出福建巡撫劉(銘傳)奏「臺灣勸捐助餉請開實官」一摺,光緒
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清單,知照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先行電知福建巡撫查照可也。
照錄粘單
戶部謹奏,為遵旨速議臺灣請開實官捐輸,恭摺覆陳,仰祈聖鑒事。
本月十八日軍機處交出本日軍機大臣面奉諭旨:『據劉銘傳電奏:「臺灣勸捐軍餉官紳,皆請奏開實官捐輸」等語;著戶部速議具奏。欽此』。臣等伏思從前開捐實官,為朝廷萬不得已之舉。光緒五年間,奉特旨停止;苟非時事迫切,曷敢復請暫開。惟查此時臺灣情形,基隆未復、文報罕通、運餉艱難,已在聖明洞鑒之中。幸臺地素多富戶,就地勸捐可以助餉;然無術招徠,難期踴躍。劉銘傳電稱「官紳請開實官捐輸」,自係為軍餉不繼、招徠踴躍起見。臣等公同商酌,擬請俯如所請,准於臺灣地方暫開實官捐輸。凡京職自郎中以下、外官自道府以下及三班分先、分間、儘先各花樣,均按照例定十成銀數報捐,不准以錢文、軍械、米穀折算,作為臺灣防勦經費;一切銀數,仿照從前籌餉事例辦。其籌餉事例及常例中,有向歸部庫收捐。如捐免保舉、免考試等款及現在另立新章並火器營章程,應行刪除,不得援引;由臣等督飭司員詳晰簽出,頒發該撫轉飭遵辦。其武職各官,仍遵同治五年上諭一概停止,不准報捐。至此項實官捐輸,
既令按照十成銀數,較之從前籌餉事例減成報捐不同。若銓補班次統令歸於籌餉事例之後,難期鼓舞;擬將此次臺灣捐輸各員作為新班,俾壓捐輸舊班。恭候命下,再由臣部會同吏部將新、舊捐輸各銓補章程,妥議具奏。並擬請將此項捐輸予限半年,限滿即行停止。如蒙諭允,臣部即行文該撫遵照辦理,設局收捐;先發實收,按月造冊,將副實收報部請獎,臣部隨時核准發照。應收飯照銀兩,隨冊解部,以資辦公。所有臣等遵旨速議緣由,是否允協?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查臺灣開捐助餉,待命孔急;擬由總理衙門先行電知,以期迅速。合併聲明。謹奏。
計開:
文職報捐分缺先用、分缺間用班次(內報捐遇缺儘分先前、分間前、儘先前等項仍應停止,不准收捐)。
文職報捐各項本班儘先。
文職分發分缺先用等項人員,捐免試用。
筆帖式捐分缺先用等班,捐免期滿。
新例報捐人員,按卯輪選,並驗看分發。
大挑一等知縣回籍聽候咨取人員,准報捐分發。
候補候選人員,准先行捐免遠省並捐入近省選補。
從前捐納、捐輸並勞績各班人員,加成過班。
道、府以至佐雜等官,捐免「補本班」字樣。
歸入候補班勞績補用人員,報捐離任。
外官著有勞績各員,捐免補本班。
各衙門記名人員,准捐分發,歸候補班補用。
各衙門截取外用人員捐升。
准作為雙月遞捐外任各官升補。
尚未實任人員捐升。
外任官員,准捐免實授、試俸及歷俸年限。
滿、蒙應歸月選陞各官,准其捐免試俸。
各省道、府以至未入流,准捐免俸滿年限。
滿、蒙郎中以下等官,報捐本班儘先選用等班。
現任理事、同知、通判,准照撫民同知、通判加成報捐。
外任舉人及各項貢生推廣報捐。
捐輸人員呈驗貢監執照,方准報捐(內由捐生補交監生四成實銀係專歸部庫收捐之
款,該省不得兌收)。
各館謄錄、供事分別推廣捐銜,准照銜議敘。
現任候補、候選人員,准捐升銜。
常例所捐京銜,添分部職銜。
從九品等官,准指項報捐。
武職捐復降捐人員,報捐分發。
武職准捐指省分發。
武職分發河工。
捐升。
改捐降捐。
現任捐升,捐免離任。
扣算原資。
筆帖式加捐扣算銀數。
報捐人員,分別現任候補、候選。
翰、詹、科、道,准捐外任。
進士、舉人,報捐知縣。
職員報捐。
就職人員,分別報捐。
勞績、保舉、教職人員報捐。
九品以下分發銀數分別報捐。
應補道、府等員,加捐分發歸候補班。
五貢捐內閣中書。
報捐監掣同知。
八旗漢軍,報捐各項小京官。
內務府人報捐。
廕生報捐。
武職改捐文職。
舊例增、附訓導加捐過班。
恩、拔、副貢出身各大使,豫捐保題。
報捐領枝。
捐免赴部投供。
教習捐免期滿。
捐歸候補班。
八旗滿蒙文舉人、翻譯舉人,准捐小京官選用。
捐免五缺。
報捐部缺筆帖式、委筆帖式。
軍臺人員贖罪。
新疆人員贖罪。
新疆人員,捐免戍限。
新疆遣戶,請釋回。
役滿吏報捐。
賞給千、把總銜鄉勇義民及軍功頂戴人報捐。
賠項報捐。
有服人報捐。
分發赴選取結起文。
捐入補班。
捐免坐補。
捐免試俸。
捐免實授。
捐免保舉(內有道、府、直隸州、州、縣五項捐免保舉係專歸部庫收捐之款,該省不得兌收)。
捐免考試(內有道、府、直隸州、州、縣五項捐免考試係專歸部庫收捐之款,該省不得兌收)。
捐離任。
捐職銜。
捐封典。
捐分發指省。
捐離原省。
--以上七十七條,均准該省查照例定十成銀數收捐。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一0(二四一七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臺灣道劉璈法船封禁臺灣海口請咨各國理論摺片稿並錄
原稟請核辦
十一月初四日(一二、二0),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光緒十年十月二十七日未刻,接到臺灣劉道璈十月初六日釘驗公文一件,當即拆閱,內據稟呈摺稿一件、片稿兩件;事關重大,不敢冒昧代奏,亦不敢壅於上聞。謹將來件一併密封,咨呈鈞覽。應否飭承繕寫代為陳奏之處,伏候卓裁!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核辦,見復施行。
照錄原稟
按察使銜、二品頂戴、福建臺灣道音德本巴圖魯劉璈謹稟宮保大人閣下。
敬稟者:竊臺南安、旗各口法船遊弋情形,迭經稟報在案。茲於九月初五日以後,法逆突稱封禁海口;職道曾與駐臺各國領事,按照公法剴切辨明。據該領事答稱:權難阻止,必候國命等語。不得已,將法人違悖公法、封口礙商情由應行陳奏摺件並附片二件,謹敬繕就底稿,由劉爵帥據情轉奏。惟郵程相距九日,臺北現亦無商艘往來;輾轉遲延,時機恐誤。適安平口有民船內渡,因即分錄摺稿隨文送,不拘投到何省憲轅,懇請核正繕就代奏;並懇摘敘大略,先賜電咨譯署察核,請旨定奪,以赴戎機。第正摺內係請咨明各國理論,措語稍嫌激昂;否則,轉恐示弱,適以長其驕橫。即附片中,亦有詞欠妥協之處。伏求憲臺採擇;如果有可節取、無甚悖違,統懇據情覆加勘轉代奏,俾海隅萬分受困之際,得以轉危為安。臺防之幸,大局之幸。至一切情形已詳摺稿,
不復贅陳。
再,臺灣道員例加按察使銜,本應奏事;嗣因撫憲巡臺,政有統率、事有稟承,摺始不發。現在內地文報不通,未敢拘牽顧慮。此次係由民船黑夜偷渡,稿件較易攜帶;又因繕摺、封摺,體制諸多未諳。合併聲明。肅具密稟,恭請鈞安;伏祈垂鑒。除稟北洋、廣東暨本省各憲外,職道璈謹稟。
計抄呈奏摺底稿三扣。
光緒十年十月初六日。
敬再稟者:臺灣海口法船截查綦嚴,前兩次專文件,均由民船夜渡;誠恐中途阻滯,致未到。茲再照繕摺稟,另由別船搭寄,以期周妥。如果前件均已投到,此件仍請憲臺准飭註銷。合併聲明。肅此再稟,恭叩勛安。職道璈謹再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一四(二四二四頁)。)
戶部知照遵旨令粵省向港商借款濟餉
十一月初五日(一二、二一),戶部文稱:
廣東司案呈,光緒十年十一月初三日由軍機處交出,奉旨:『據彭玉麟等電陳調營援臺,分籌餉銀等語。方恭統帶潮勇五營,其餉銀閩發兩月、粵發三月,備足五月之用
;粵餉不濟,張之洞等即向港商籌借,仍與前次借款一併奏明由部覈辦。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飛咨欽差大臣兵部尚書彭玉麟、兩廣總督、廣東巡撫欽遵辦理,並知照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二二(二四三三頁)。)
同文館譯報法添派鐵甲船往助孤拔
十一月初六日(一二、二二),同文館譯洋文新報稱:
十一月初三日,由天津接到倫敦電報云:『法國已添派鐵甲船數艘,於西正月間往助水師提督孤拔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二四(二四三五頁)。)
福州將軍穆圖善等咨報法水師封禁臺灣海口商船洋艘不得東渡情形
十一月初七日(一二、二三),福州將軍穆圖善等文稱:
本年十月初七日,據前任浙江溫州鎮吳鴻源稟稱:『案蒙照會:選帶得力將弁剋日設法親身渡臺,就地先行招募,以資助勦;其在廈土勇一營,容俟設法僱船分起渡行。臺北軍情萬緊,切勿諉延等因。查先於本年九月初四日,奉憲檄「令將新招漳、泉勇千人赴臺助勦,應由何處配渡以期穩妥」等因。職鎮遵經遣丁馳赴洋行商僱民輪不能渡載
兵勇各情形,馳稟查辦在案。茲復親往旗昌、和記及水陸各行僱倩商輪,據稱「現時臺灣港道均被法寇梗阻,比昨更嚴;確實不敢渡載」。緣同安縣轄何厝鄉有小商船一隻裝載食米回內,在洋被法瞭見,將該船所載米石搬去,水手被拏。現廈門有小船戶金利順販運貨物,久困臺港;寅夜由臺南府放洋回內,於九月十七日駛至臺港外線洋面,突遇法船駕駛小通舨追逐,時得順風揚帆,跟尾不及,而法之小通舨開者三,該商船船身雖有中,未甚破壞,始脫無恙到廈。各商船聞訊悚慄,視為畏途,莫敢前往:此商船不得東渡之實在情形也。職鎮轉赴德國稅務司與之密商,據該司司事徐基聲稱:「萬法早經僉議,凡有兩國相敵,別國船不得載運兵械。且此次「飛虎」輸船巡歷閩海各島燈樓,巡至臺灣由府啟輪,洋次被法所牽。該輪係歸英稅務司所管,尚被留難阻執;而民輪焉敢渡載」。職鎮告以重資,該司云:「即有萬金當前,均不敢之臺」:此洋輪不得東渡之實在情形也。職鎮當再旁查細詢,詞出一口。伏思臺灣屹立海外,長洋迥隔;雖欲駕扁舟暗渡僻澳,然亦不敢前去。職鎮固知軍情萬緊,救兵若救火,難以刻緩;怎奈無船可渡,插翼難飛!午夜焦思,無法可策。合函瀝情稟陳核奪』等情到本將軍、督、撫等。據此,查核所稟無船不得東渡,係屬實情;但臺地軍情緊急,該鎮奉旨飭令赴臺,應再廣為偵探,設法配渡。如不能帶勇前往,即到臺就地招募,以資助勦。除照令遵辦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二六(二四三六頁)。)
總署代呈臺灣道劉璈摺片
十一月初□日(一二、□□),本衙門奏摺稱:
為據咨代奏,仰祈聖鑒事。
本月初四日,據南洋大臣兩江總督曾國荃咨稱:光緒十年十月二十七日,接臺灣道劉璈十月初六日訂封公文一件,當即拆閱,內係摺稿一件、片稿兩件。事關重大,不敢壅於上聞;謹將來件一併密封,咨呈臣衙門等因。臣等公同閱看,並無違礙字句;謹將原摺、片稿一併封呈御覽,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二八(二四三八頁)。)
同文館譯報法艦在臺截阻中國運糧船隻
十一月十五日(一二、三一),同文館學生張德彝譯新報稱:
十月十八日,英文字林新報:『昨接基隆來信,言中國船隻之載米穀者行至封堵港口,頻欲闖過,以便供給民食;不意屢被法船捉獲,傾留米穀以備自需而放空船出口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三四(二四四六頁)。)
福州將軍穆圖善咨報遵旨撥銀獎賞滬尾打仗出力弁勇
十一月十八日(一八八五、一、三),福州將軍穆圖善文稱:
於光緒十年九月二十日,承准總署電寄欽奉皇太后懿旨,發內帑銀一萬兩賞滬尾打力仗出將弁,希由閩海關應解京餉內劃撥迅解臺營等因前來;本將軍謹即欽遵辦理。伏查省港未有便輪渡臺,仍照前解劉銘傳營賞給出力兵勇銀三千兩成案,由廈移解辦理;隨於九月二十四日備具文批發交廈門口委員協領得泉飭令就於該口常稅撥出庫平銀一萬兩,剋日隨同文批移交興永道孫欽昂即速派委妥員設法解赴臺灣,呈交劉銘傳兌收,遵照賞給。除將前項賞銀遵於奉撥利津縣決口截留山東省京餉改令閩海關解部銀三萬兩項下劃抵歸款,咨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戶部查照外,合將撥解臺營賞給滬尾打仗出力將弁銀緣由,除恭摺具奏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三八(二四五三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湖北提督程文炳一軍由瓜洲起程赴閩摺稿
十一月二十五日(一八八五、一、一0),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程提督一軍由瓜洲口次第起程向江西湖口由河口一路赴閩緣由,經本爵部堂於光緒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由驛五百里馳奏。除俟奉到諭旨恭錄另咨外,相應抄摺咨呈。為
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奏摺稿
奏為湖北提督程文炳一軍由瓜洲口次第起程,向江西湖口,由河口一路赴閩;恭摺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接准湖北提督程文炳咨稱:統領六營行抵瓜洲,恭候諭旨飭遵駐紮之地。旋於十月初六日原摺回寧,奉批:『另有旨』。查九月二十八日電寄諭旨:『程文炳一軍,著仍即赴閩』等因,欽此。當經恭錄咨行欽遵在案。嗣准程文炳咨稱:『前因軍務喫緊,早經迅飭各營料理行裝,一俟諭旨指定飭赴何處,即行欽遵辦理。惟自鄂啟行,僅帶三月之餉;迭次轉折,業經告罄。兼以時屆冬令,各營製造冬衣尚未竣工,未能令其忍凍就道;且所領洋槍機括欠靈,演試未能應手,亟應趕緊修整,俾利器得以適用。一面委員赴鄂,請領餉項;一面嚴飭各營星夜製造棉衣、修整軍械,即日啟程。並咨請派撥輪船,將該軍送至湖口換船前進,以利遄行』等情前來。臣即飛咨長江提臣李成謀派撥兵輪船,開赴瓜洲分批裝送湖口。茲准程文炳咨報由瓜洲次第拔隊,取道江西吳城、河口;所需內河民船,由江西撫臣飭屬辦理。
所有程文炳一軍由瓜洲口次第起程,向江西湖口由河口一路赴閩緣由,理合恭摺馳
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四六(二四六一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遵旨酌度情形妥籌布置抄摺
十一月二十五日(一八八五、一、一0),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欽奉諭旨酌度情形、妥籌布置緣由,經本爵部堂於光緒十年十一月初六日恭摺由驛馳奏外,相應抄摺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抄摺
(全銜)奏為欽奉諭旨酌度情形,妥籌布置;恭摺復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十一月初三日,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奉上諭:『都察院代遞候選知縣王元超奏「密陳江防可慮四條」;據稱:「長江下游臺,多不堅固。江陰口係唐定奎駐守,又令張景春分統,事權不一。長江布置,宜專守下游總口;乃節節分防,兵力單弱。倘沿江有警,土匪勢必蠢動」等語。著曾國荃將所奏各節酌度情形,妥籌布置。原片著摘抄,給與閱看。將此由五百里諭令知之。欽此』。仰見聖朝博採芻蕘,無遠弗屆。伏查長江為五省財賦要區,濱海之地甚廣,籌辦防務歷有年矣;百密固
不能無一疏,千慮又豈能無一失。臣履任數月,因地制宜,擇其尤要者加意布置,事無鉅細,莫不陳奏有案;深懼措置不周,致貽地方隱患。王元超以候選知縣眷懷時局,獨切憂;查所奏各節,既於兩岸形勢未能固知梗概,即於一時敵情亦未洞悉機宜。如稱長江臺多不堅固一節,查長江臺經各前任辛苦經營,所慮者不在於未能堅固而在於未合法度;臣前於覆奏臺必須改式摺內,縷晰上陳。祗以事機緊迫,目下祗能就現有之臺,或添造平臺以厚其力、或加用鹽色遮護舊臺,以遏其鋒。凡此多方之補救,總期與敵足以相持而已。原摺所稱有不擊自動之勢,未免言之過甚。烏龍山距省垣七十里,其地本不扼要;所有舊安位,臣已全數移往鎮江下游之象山矣。其原有臺,祗派勇數十名駐守,係為預防坍塌起見;似可毋庸顧慮也。又稱長江以江陰口為門戶,事權不一,深以可慮一節,查江陰下游三百餘里,南入吳淞、北出崇明,水勢浩瀚,口門沙洲最多;吳淞為申江之口,乃入蘇州、松江之門戶,而非長江之鎖鑰也。守蘇、淞,則當以吳淞為重鎮;守長江,則當以江陰為要隘。蓋由海入江,至此而江面稍窄。南岸山勢環抱,便於屯營;北岸圩田較多,便於扼守。臣以重兵守吳淞,為保蘇、松也;以重兵扼江陰,為保長江也。原摺稱為總口,是知其一而未計其二也。上年唐定奎因病乞假,即係張景春代統;臣六月由吳淞、江陰經過兩次,維時防務吃緊,奏派張景春接統該軍。察看張景春忠勇奮發,實可當此重任,乃敢陳奏。嗣奉諭旨,催唐定奎赴防統帶舊
部。唐定奎八月力疾來省,臣又奏明將江陰之銘武四營歸唐定奎統領;其新招「春」字四營歸張景春管帶,仍歸唐定奎總統節制,原欲事權歸於畫一。十月,唐定奎請假在營養病,呈明一切緊要事件,責成張景春辦理;臣已批答照准。惟唐定奎兩足不良於行,略可維繫軍心;張景春一身任勞任怨,實能預備戰守。況有長江提督李成謀水師數船、記名藩司劉連捷「南」字六營同駐江陰,水陸聯為一氣。軍興以來,老成宿將善戰善守,固無有出李成謀、劉連捷之右者。臣奉派該二臣移守江陰,有案可稽;此江陰將才可恃之一端也。原摺又稱長江宜專守下游總口一節,未列地名,不知果何所指?若指吳淞,則固已設守矣;若議上游圌山關、都天廟、焦山、象山舊設各臺皆不宜守,則又無是理也。「傳」曰:「勇夫重閉」。臣忝任江圻,自應稍慰吳中士民之望;且派營分守象山、焦山、都天廟、圌山關等處,無非為外固門戶、內備堂奧起見。如僅專守江陰一隅,竟置鎮江天塹之險於不顧,微特兵家無此辦法,即上游兩岸民勢必紛然遷徙;臣亦何敢出此下策也。摺內又稱沿江有警,淮南、北土匪勢必聞風而起一節,查歷年饑饉,窮民生計日蹙,各處皆有伏莽;萬一長江有警,土匪乘機蠢動,原屬意中之事。若果如王元超所奏,豈僅淮南、北為可慮哉!現值冬防緊要,臣與漕臣、撫臣、提臣迭飭地方文武各官稽查保甲,增添丁役到處巡邏,目下苟安無事;倘或土匪竊發,自當分兵勦辦,尚可及時撲滅。祗以撥營赴臺、赴閩為數太多,餉項支絀;不能到處皆防,致滋多口
之憎,上煩聖朝之慮:此臣所以夙夜兢兢也。
欽奉諭旨,「南琛」、「南瑞」、「開濟」、「澄慶」、「馭遠」五船交吳安康統帶入閩,歸楊岳斌、楊昌濬調遣;指日相機前進。自此以後,江南水師更形單薄矣。且水陸月餉,今冬勉力支持,明春益覺枯涸,無從籌措;臣所焦灼者,乃在於此。然留任一日,是當盡一日之職。臣治軍以律,馭下最嚴;當局自愛者則願受約束以成材,就中趨利者或不免造謠而尋隙。所幸聖慈在上,俯鑒愚忱。臣益當實事求是,不避嫌怨,砥礪致身以報國,訓練待戰以御敵;庶幾一兵得一兵之用,仰副朝廷眷念江防之意,即以上答我聖主高厚生成之恩。
所有欽奉諭旨酌度情形、妥籌布置各緣由,理合恭摺由驛覆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四八(二四六三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撥發程文炳營槍彈並代購槍子彈價銀片稿
十一月二十五日(一八八五、一、一0),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撥發湖北提督程文炳槍彈並代購槍子彈價銀由該軍月餉內照付一案,經本爵部堂於光緒十年十一月初六日附片具奏。除俟奉到諭旨另再恭錄咨呈外,相應抄片咨呈
。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奏片稿
再,據湖北提督程文炳咨稱:『奉旨赴閩所需軍械甚夥;入閩以後必有戰事,若不豫備外洋利器,則臨敵制勝殊無把握。業已在滬購買外洋黎意兵槍八百桿,每桿價銀十四兩,共計規銀一萬一千二百兩;黎意槍彈四十萬顆,每千顆價銀十七兩,共計規銀六千八百兩;二磅過山後膛鋼十尊、前車十架、用零星各件十副,每尊連車架零星各件計價規銀三百八十八兩,共計規銀三千八百八十兩;二磅過山平常開花彈二千五百個,每個價銀一兩二錢,共計規銀三千兩;過山用拉火一萬枝,每千枝價銀二十五兩,共計規銀二百五十兩:以上五項,總共合計規銀二萬五千一百三十兩。惟前已咨請鄂省趕將部撥銀八萬兩迅速解營,至今未據咨復解到;而外洋購械價銀,不能久延。刻值軍行在即,自不得不通融辦理,祗得在於本軍月餉內先行挪提,如數照付洋商,以便啟行。至此項價銀,除咨會湖北督臣、撫臣查照核銷外,理合就近咨請代奏備案』等情前來;臣覆核無異。查該軍業已由湖口入閩,謹據情附片陳明;伏乞聖鑒,部咨令鄂省查照應付,以利遄征。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五六(二四七四頁)。)
總署譯報論述法國對東方之意圖
十一月二十五日(一八八五、一、一0),譯洋文新報稱:
十一月初六日英文字林新報按倫敦十月二十日新報內言:『聞法國執政之意,在於堅守東京,掃清全境;並據有臺灣一島,以為索賠地步。至此島交還中國與否,必待將以上三者如願以償之後,始行定奪。至法軍北上一節,並無是說。蓋以法軍到時,中國必致反亂,恐無大員出與定約耳。要之,按法國新報所論,法於東方所圖謀者三事而已:安據東京,一也;通商中國南省,二也;與中國和平往來如初,三也』。(略)
(--「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五七(二四七五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遵旨將南洋兵輪船五號交吳安康統帶赴閩歸楊岳斌調度
摺稿
十一月二十五日(一八八五、一、一0),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迭次欽奉諭旨,將南洋兵輪船五號交吳安康統帶,相機赴閩,歸楊岳斌調度一摺,經本爵大臣於光緒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由驛具奏。所有摺稿,相應抄錄咨呈。為此
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奏稿
奏為迭次欽奉諭旨,將南洋兵輪船五號交吳安康統帶,相機赴閩,歸楊岳斌調度;恭摺覆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十一月初二日欽奉電奇諭旨:『式百齡既經北來,所有南洋五船,著曾國荃即飭吳安康等統帶赴閩,歸楊岳斌調度。該前督未到以前,交楊昌濬調遣,妥籌援臺之策。朝鮮之事,必須審慎籌辦,不宜輕開兵釁;式百齡前往,或意在功,偏任己見、不服調度,事均可疑。該將行止,著李鴻章妥議具奏。欽此』。初六夜,欽奉電寄諭旨:『本月初一日諭令曾國荃將南洋五船飭吳安康等統帶赴閩,歸[楊]岳斌調度。該前督已據奏報起程,現在行抵何處?著即趕緊赴閩,妥籌調度,設法渡臺援臺。欽此』。初七夜,欽奉電寄諭旨:『楊岳斌奏「現抵湖北,請由江西陸路入閩,不駛赴金陵」等語。臺事萬緊,迭諭楊岳斌調度南洋五船援臺;著即由江西迅速入閩,查照吳鴻源於惠安縣屬之封武、覘窟等澳渡臺之路,相機赴臺援勦;毋庸再赴金陵致延時日。此旨,著曾國荃迅即電知楊岳斌知悉。聞閩口外已無法船,據劉銘傳奏「有法人臺南巡船繞至馬祖澳,圖截師船」之語;曾國荃當飭吳安康等格外慎重,勿稍大意。欽此』。仰見聖訓周
詳,多方指示,欽感難銘;臣當即恭錄咨行楊岳斌、楊昌濬、吳安康等欽遵辦理在案。
初七日,接江陰張景春來電:『「威利」船初五日到江陰,裝官弁勇丁六百人,均帶槍械;初六日,開行赴臺』。又據邵友濂、龔照瑗電稱:『此次勇械並運,意在由恒春、臺東登岸。惟聞閩口法船南去,正恐與「威利」相遇,危險更甚於前;未知能達彼岸否』。又據吳安康稟稱:『前與式百齡察看南洋五船,互為斟酌熟商;據云「「南琛」、「南瑞」兩船之須加鐵柱六根,其五船舵樓須用兩寸厚鋼板遮蔽,庶足抵敵人和吃克斯之」。式百齡復稱:「南洋五船,除「南琛」現有和吃克斯二尊外,其餘四船均應照樣添置」。查上海地亞士洋行尚存有北洋「定遠」兵船和吃克斯十二尊,前經「超勇」、「揚威」船借去四尊,尚餘八尊;稟稱商借分配』。臣以其所稟各節,均與式百齡商定,為出洋必不可少之。即日電商北洋大臣李鴻章,請飭龔照瑗向該洋行暫借位八尊,分配四船。其五船應配之鐵柱鋼板各件,則飭吳安康督率各船漏夜趕辦,不准稍有遲緩。又吳安康稟稱:『式百齡查明水線,凡船赴閩,必由馬祖澳;由閩赴臺,亦必由馬祖澳經過。該處泊有法酋鐵艦及木兵輪、魚雷各船,或三五隻、或六七隻,往來無常,多少不定。又稱:「馬祖澳距長門四十餘里,潮落之時,水深僅一丈四、五尺不等。我軍五船大者吃水二丈二尺,小者吃水一丈八、九尺;必須守候潮漲方能進口,其勢不能夜行。除此一線之泓,別無他路可入:是馬祖澳乃入閩一大關鍵也。內中
最多石礁,兵船出入皆須循照浮桶,逶迤而行;法船先已據此要害之地,全仗聖朝威福,各船必須極力拚命轟打,方能進口」等語。式百齡因水線情形如此,亦無把握;是以不統南船南向而統北船北行,無他意也』。查楊岳斌陸師取道江西入閩,方至蕪湖,即奉電旨不赴金陵。臣以吳安康所統五船既歸楊岳斌調遣,自應派吳安康溯江而上,面求楊岳斌指授機宜。據稟初七日在蕪湖見面,敬聽楊岳斌訓誨;楊岳斌仍上湖口入閩,飭令吳安康欽遵諭旨,刻日在滬整備各件、添安位,探明前路的實情形,開駛出洋,以便相機乘隙穩慎前進,方不致挫敗取辱。吳安康自願懍遵初七日諭旨,格外慎重,勿稍大意;一面偵探確情、一面相機出洋。茲據稟報前來,理合先行奏聞,仰慰宸。
再,臣接楊岳斌函開:該軍所需槍甚亟,欲江南代為添籌。臣又協濟後膛槍一千桿、子彈三十萬顆及洋藥、銅帽、黎意槍子彈等件,合前協濟之槍二千桿、子彈四十萬顆,均交來員楊秀實領收,星夜起解;並由籌防局給發運費銀一千兩,徑向楊岳斌行營授收應用。合併陳明。
所有迭次欽奉諭旨將南洋五船飭吳安康統帶赴閩、悉數交楊岳斌調度,業已欽遵辦理各緣由,謹繕摺由驛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五八(二四七六頁)。)
美股抄付出使大臣許景澄函照譯日意格論述法政府對越事態度及和議傾向暨
譯報若干消息
十一月二十七日(一八八五、一、一二),美股抄付出使大臣許景澄函:
照譯日意格來函
敬稟者:前接陳參將來函,述諭飭查法議院並法廷近意,隨時密告等因。查議院公議,尚須數天。近特派之議員十一人商定,如法國家日內不能與中國議結此案,則須即派大兵力據東京全境;其數當在一萬二十人,內六千人均已備齊,隨時可以發往。此六千人除二千人係派與孤拔駐守臺北外,其餘全往東京。現法意但欲將已得之地堅固防守,不欲在中國他口再行用兵也;似封閉臺灣各口及守臺北一地為質之外,不再妄動。此舉經執政告之議員,議員已允,議院亦斷無不允。
意格又聞法廷近確有人與李中堂逕商,想憲臺必已知之。且聞巴得諾已將法意繕寫說帖,呈送李相。意格昨接陳參將電報之後,即往外部私探;無如事關機密,無人肯吐露一詞。意格昨奉公在此,自不便相強。然按前日茹相面告意格之意,似法廷知中國必不允償,已於巴使說帖中將償款作罷論;但請中國准法兵駐紮臺北,俾可示法國百姓。如此辦法,可保東京邊界安靖也。意格按:凡兩國轇轕不清,調處之法,須先知何事最
為阻礙;以便將此阻礙之事離開,設法尋一公允之法,兩面方可允納。今中國阻礙之事已如此;法廷則云如不取質以期津約照辦,則執政必須告退,其阻礙者又如彼。勢如騎虎,均不能下;然終不能持久。倘但據地若干時,將償款作為罷論;誠此時調處最妥之法也。細究此事根源,良因彼此不熟情形之故。當日津約定後,內外臣工議論紛紛,法以為此即背約之證;殊不知議者自議,津約自不能廢也。迨諒山事起,法民譁然,謂係中國所指使,遂致外部明宣議院,指中國為背約,必須設法再使照辦;然必須取押,方能保安北折。今日法廷所為者,尚係此意也。議院既允之於前,自不能不從之於後;故執政有請,議院必允,職是故耳。設使深知中國情形,當降旨撤兵時即可復歸於好,何必俟至今日!乃百姓不以為然;執政知之,於是乎索取償款而准分若干年交清。此非因撫卹,實欲取質保安之明證也。今兩國僉知久持無益,早須了結;時哉,再不可失!意格知法國百姓屢因議籌鉅款仍無成效,躁氣已平;惟國體攸關,又不得不力持到底。如執政能明爭體面、暗示和平,百姓必欣然依允。其中國則戰亦有勝,自無人能謂係兵力不克而議和也。如能暫准法兵屯紮基陸,則法執政不致招謗;和議指日可成。意格又聞巴公使之說帖已極公允;倘中國不允,茹相但持示議院,議院必是之。如再有籌餉事,議院定允之也。至現在津議如何?憲臺必得有中國電示;倘有難解之事而須釜底抽薪者,意格當為探詢,從中排解。意格甚望此案早結,兩國復歸於好,俾向受兩國恩惠者得
以從中斡旋,更期永固睦誼;望憲臺察焉!
議員議論此案,尚未定期。一有所聞,即行呈報。謹先將遵諭探詢現在法廷及百姓意見各情形,繕稟達聽。
恭叩鈞安。日意格謹稟。
光緒十年九月初十日照譯新報
香港華人不為法船工作,遂被殺傷一案,昨英國下議院詢其故於外部;外部答曰:『據香港總督報稱:「八月十八日中國工匠自行散工,因致鬥毆,殺死華匠一名,受傷者多人」等因。我國家遂電詢「鬥毆之事,是否因欲勉強華匠為法船工作之故」?港督復云:「實因華工不為法公司船工作之故」。我國家又電詢:「法執何律例能強華匠工作」?至今尚無復信。然我國家已電水師提督,遵照香港招工章程辦理矣』。
議員於巴呵起問曰:『法封臺灣各口,我國作壁上觀乎』?
外部曰:『此事尚須查明再答』。
十一日
法報云:『前電恐不確,蓋基隆、淡水未必能同時並佔也』。
十二日
法國拉當新報云:『數日以來,國人僉以為中、法之事此次必須了結,宜多派援兵前往;不特保守已據之地,並須將華兵盡逐出境,俾踐天津約章云云。現國家請添餉一千萬佛郎,議員已派員聚議;聞於准撥之外,尚肯多撥若干。但須國家答應,此後定能結案。乃近有人云:「國家之意但事防守,現有之兵已可足用,不必再添」。或又云:「此係米提督之意,未知確否?然米提督之言縱屬有見,我們殊不欲國家聽之;以至寡不敵眾,支架不開,復蹈李維業故轍也」』!
聚議東京兵餉議員告明外部:須調提督米、副將里格里挨、參將福祿諾、大臣夏文面詢,並須將歷來案卷交其翻閱,俾查此案根柢。
十四日
法議員昨已問米提督、福參將諸人,外部亦在座聽詢。其問答語並各案卷,外部請議員秘密,外人不得而知;各報譁然不平。今外部允將案卷擇最關緊要者秘之,其餘可以付楮;各新報亦不願,議員中且有欲告退者。
十五日
法海部於昨日分諭各海口:將快船名「馬剛」及「羅郎」二艘、「格羅覺氏里」及「黎唐答」船二艘並新造竣之「里昂」船一齊備便,以便候令駛往華、越各海。
法議院今日起專閱各部與水、陸提督來往案卷,訂十七日會議;請添兵餉,十九日呈請議院公論。
十六日
得把新報得其在奧都探信人來電云:『英國調停中、法事,日來互相揚傳,不知為何人所創也。查十餘日前,英外部因英船在臺為法船搜檢之事,告法使曰:「中、法事一日不了,即英商一日吃虧;余甚願早日了結。倘兩國欲英調處,願出力」云云。法外部聞之,甚喜;答曰:「倘能妥為調停,固所願也」。法議員日來翻閱中、法交涉來往公文,大約本月底方能定斷可籌經費與否』。
十七日
下午巴黎來電云:『英國外部調停章程,以津約照辦為根基、以償款為末議。告於法外部,法外部答「可以照辦;且賠償一節,現已不必堅執矣」』。
十八日
天下電報云:『英國實未明告兩國,但露若有一國請其調處,必不辭卻之語』。
海部議將派兵一營赴臺灣,名曰「臺灣水師槍營」。營有三哨,每哨四隊,每隊百五十人;一半由越南、一半由北圻駐軍分派前往。
十九日
議員昨日聚閱外、海兩部案卷並與美國論調處及駐滬、粵各領事密報各檔,大約本日可定斷具報;議院下禮拜方能定議也。
法國多郎海口租有商輪一艘名「覺莫林」,於十五日載官十員、弁百人前往北圻補足額數。
二十日
英士敦屯報云:『十八日,各部會議;外部云:「東京有華兵,須續派萬人前往」。兵、海兩部均不願,意見遂致不合』。
法報云:『外部告議院曰:「英人實欲有調處之意,惟尚未明告兩國耳」』。
法報郭羅亞云:『議員翻閱案卷,僉謂諒山軍謂未奉撤兵明諭,無違背津約意;請數日往北京請示再撤,極合於理法。法將不准,理曲也』。
二十一日
法兵部飭令亞利加之黑兵備齊四哨,聽候調遣。
法海部與前日輪船公司議租船隻,以便由亞爾齊及士多拉二處海口裝兵赴越。
巴黎來電云:『昨晚各查案議員允籌經費一千七百萬佛郎,日來可請議院公議。外部云:「如不能即了,尚須請籌明年第一季兵餉四千萬佛郎」』。
二十二日
法報:『議員十一人,除已拉堂患病未來外,惟十人會議。各部請籌華、越兵餉,允者六人、不允者四人。又共舉一員曰沙補;沙宣言曰:「余望國家竭力將此案了結,前此誤會之咎應歸何人、他日屬國章程應如何整頓?余不便明言;俟時至再說」。大約西本月十七日(即九月底)議院方可發議也』。
二十三日
法舸「本化」於二十八日展輪赴東京,有兵官十三人附搭,前往換代患病之員。
二十四日
「本化」輪船開行日期,昨已登報。本日兵部又發往該船上軍械無算,聞係撥與孤拔添用者。又發運被蓋若干並火爐二百個,為東京法兵過冬之用。
二十五日
議員所舉之沙補,昨與外部晤談後,即回議院告退;因復聚議,遂舉禮廬呵繕寫說帖。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六三(二四八五頁)。)
戶部知照閩省報捐貢監及展期事項
十一月二十七日(一八八五、一、一二),戶部文稱:
捐納房案內,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片稱:『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准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電稱:「昨奉部議准捐實官,分別條款咨閩。查俊秀、廩、增、附報捐實職,均須先捐貢、監;茲未議及貢、監是否准捐?抑准收隨官貢、監?請轉咨戶部核復。如不准收,難期踴躍。又臺洋遠隔,漁舟潛渡;獎冊遞送需時半年,限期太迫。逾限不能獎敘,捐生亦多觀望。可否請展」等語。應片行戶部查照,徑復閩省』等因前來。查報捐貢、監,係在常例職銜條內;應准該省收捐,並准收隨官貢、監,以期踴躍。
至展限一節,本部現在另擬新章;俟奏明後,再行知照。相應由五百里飛咨福建巡撫並欽差大臣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查照,及知照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六六(二四九三頁)。)
出使大臣曾紀澤咨呈請英國出面調停中法事照會譯稿及問答節略
十二月初六日(一八八五、一、二一),出使大臣曾紀澤文稱:
竊照中、法失和之事,前准英國外部西曆十一月初十日來文,此即譯漢抄稿於九月二十六日咨呈在案。二十七日,承准貴衙門元、宥電示八條,本爵大臣於十月初一日前往外部與尚書伯爵蘭斐爾面談良久。所有照會英外部一牘,相應譯漢抄稿連同十月初一日問答節略,一併咨呈貴衙門,謹請察核。
照錄粘單
照錄給英外部照會
為照覆事。照得本爵大臣前准貴爵部堂西曆本月初十日來文,比即轉報本國國家;現准本國總理衙門電覆:所有中、法兩國不協之處,中國國家可以允受貴國國家代為調停,以便和平商辦。是以特請貴爵部堂於近日定一方便之期,俾本爵大臣得以前往會晤
。屆時當將本國所擬允許商議之辦法及所奉諭旨按照如何情形方准本爵大臣商辦之處,一併面陳於爵前也。相應照覆貴爵部堂,請煩查照。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照錄問答節略
光緒十年十月初一日申刻,曾候率繙譯官馬格里、慶常赴英國外部,與尚書葛蘭費爾會晤。寒暄畢。
葛云:『本部接巴使來電,據稱中國允許英國調處及述中國所擬辦法數條,均已閱悉;想貴爵大臣早有所聞矣』。
曾侯曰:『近接本國電報,知總署已將各條告於巴使轉報貴國;今貴相既已閱悉,本爵無須再將各條申論』。
葛云:『本部堂前於倫敦府尹署中宴會之際,宣言調處之說。聲明中、法兩國若能同時皆請英國調處,則英國自必出力以排解之;倘二國不能同時皆請調處,則英國勢難出力:此本部堂他日在府會中所言者。茲特為貴爵表說明白,以免誤會』。
曾侯曰:『貴相所言,我甚明白』。
葛云:『本國所謂調處之道,必先有切實辦法,方能代為和解。至起首之時,兩國
有何意見,英國皆可傳達。即所請之事,在本國視之以為不近情理而逆料彼國尚可允許者,本國仍可代達;倘本國視之以為彼國萬不允許,自不能代為傳遞。今中國所告巴使各條,在本國視之法國萬不允許,是以不能轉致法國。茲有本部致巴使電報,請其按照此意告知總署』。
曾侯曰:『中國處於目前情形,不得不如此立言。本爵雖知各條未必盡如貴爵之意,然貴相有何意見?儘可請巴使向總署斟酌;如有可變通之處,未始不可體貴國之美意,從長計議』。
葛云:『目前初開議論,居間者不能妄讚一詞。若請中國先行退讓,是損中以益法也。如既為區畫而法國仍不允許,豈不為難!須待日後方可致詞解勸,此時斷不可行』。
曾侯曰:『本爵以為貴國出言解勸,中國易於遷就。蓋有所退讓,非讓於法國,乃重貴國之友誼也』。
葛云:『法國封禁臺灣一事,本國業已允許;故於此處當守局外之分。如法國專查臺灣各口過往商船、不查及大洋行走之船,則英官僅照一千八百七十年所定律法行事;至英國遵守局外之明文,儘可不必宣示。此節,業已電知巴使矣』。
曾侯故作不解之狀,問曰:『然則貴國既認法國封口之權,又不肯頒發局外之明文
耶』?
葛云:『然』。又微笑云:『久聞貴爵為中國主戰之人,信乎』?
曾侯曰:『法國如此無理取鬧,凡中國臣子皆有主戰之心。本爵亦自知有主戰之名,洋溢中外;在本爵捫心自問,實非一意主戰而不講情理者』。
葛云:『此中底蘊,我深明白』。
曾侯曰:『現經貴爵、巴使與總署談論,如本國於各條有所斟酌變通之處,本爵再當向貴爵陳說也』。言畢而散。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七七(二五0三頁)。)
出使大臣曾紀澤咨呈英外部對調停中法事照會譯稿及法國勾爾瓦報館主人嘎
馬與使館參贊馬格里往來函件
十二月初六日(一八八五、一、二一),出使大臣曾紀澤文稱:
竊照本月中旬英、法新報屢言:中、法失和之事,英國欲為調停,法國甚願而中國不願等語。近日又有法國新報言:英國尚未向中國露出調停之意,不得謂中國已有不願受英調停之據等語。本爵大臣因新報紛紛,恐英國有所誤會;是以飭派馬格里於九月二十日前往詢問,旋於九月二十四日接准英外部尚書伯爵葛蘭斐爾西曆十一月初十日來文
一件。除於是日電請示遵外,合將來文譯漢抄稿咨呈貴衙門,謹請察核。
再,前據法國新報館主筆人嘎馬致馬格里函,有從中調停之意。查兩洋報館主筆人,有為尚書者、有為公使者。如法國前任外部尚書沙梅拉庫,授職之前、退位之後均常在報館主筆;美現今駐英公使路威爾,由報館主筆人擢授今職。是主筆人分位,皆非卑賤;而民主之國主筆人,尤為有權。本爵大臣未便將嘎馬來函置之不理;比飭馬繙譯答以「俟有法國官員言此或接法外部文牘言此,乃可電告本國」。所有嘎馬與馬格里來往各函,一併譯漢錄稿呈送貴衙門,謹請閱。
照錄英外部照會
為照會事。本月初七日,馬格里來至外部,代貴爵大臣詢問新報傳說斐理之言:『英國向法廷露出調停之意,尚未向中國提出調停之事,故不得謂中國有辭卻英國調停之據。新報之言,未知確否』等因。本爵部堂查新報傳說之語,是否全符事實,非本爵部堂所能言定。英國向於華、法兩國之爭持,誠願從中排解;此意蓄之已久,貴爵大臣諒必知之。華、法兩國雖先後各露有肯受調停之意,然未同時發出願受調停之言。近來英國向中華提及調停之事,貴國未嘗引伸英廷之說,俾能入場調處。本爵部堂與駐英法國公使則實曾談及調停之事,惟中國肯受英廷調停與否,英國尚無所聞;又中國欲得何
等規模始受英國調處,英國亦尚未知:是以英國現今未肯遽向中華倡言調停之事也。合行照會貴爵大臣,請煩查照。
抄譯法國勾爾瓦報館主人嘎馬致參贊官馬格里書
敬啟者:中、法構兵以來,鄙人常懷憂。素仰曾侯之名望,兼慕左右之人材;區區之意,久為閣下所深知。苟有建白之事,當可不致見疑。自知分屬微末,竊願得效微勞。誠能使兩國釋怨解紛,彼此退讓,於大局不無小補,而曾侯及閣下自必厚愛我也。且此書雖出於報館主人,而此人既與法國之權要相契,即可作為權要之友人信函。至所陳者,皆出於誠心。按法國之意,既不欲侵佔中國疆土,亦不願擾亂中國內政;不過保全本國固有之局面而已。試觀目前情形,由於彼此誤會所致;若得兩國相信之人,出與曾侯表明法國真實意嚮,自不難言歸於好,定一長久之約。閣下素具忠誠,聞此美舉,當必動心。若能建此奇功,足為一生快事。此事兵連禍結,死傷枕藉,傷心慘目無過於是。願閣下竭力為謀,以使兩國彼此退讓,休兵息民;第不知有何辦法以定和議?尚乞明以教我,轉達法國政府左右之人。一有回音,當親往英國福克斯登海口之行轅,與閣下商議簡明條款,以為立約之根據;然後告退,另請兩國全權大臣據此定約畫押,庶不致再蹈津約之覆轍焉。
耑此,即請升安。曾侯爵前,乞代致意。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自巴黎報館緘寄。
錄參贊馬格里覆函
敬復者:接讀惠書,敬聆種切。中、法興師,其禍蔓延;閣下懷憂,我亦深惜!且我既為使署人員,自以排難解紛為美事。然因不願有傷中國體面,竊恐美舉難成,徒勞無益。惟既承下問,不得不以來函呈於曾侯。溯自曾侯離法以來,從未與聞東京之事;恐侵他人之權,故作壁上之觀。今有兩端:第一端如知貴國允許不索兵費,第二端如知貴國誠心和議,然後曾侯可為兩國通達情意。按此兩端,皆不可少;而其中兵費一端,尤關緊要。蓋聞曾侯深知兵費之說,中國永遠不能允許;又知諒山之役,不能歸咎於中國。倘法國不除棄兵費之說,勢難轉請國家復開商議。而況中國受辱已多,若再令其承認兵費,是重辱之也。而即使國家諭令曾侯許此兵費,在曾侯情願退位,不肯拜命。至誠心議和之說,在爵憲必欲詢明確情以為保身之計,不願再蹈直隸總督之覆轍。緣總督所定兩次條約,國於法則利益良多;於定約之人,則貽害無窮。即以寶海、福爾業兩約敗壞情形而觀之,則貴國是否誠心議和,中國不能無所疑慮。是以必須詢明法國真實意嚮,然後再據來函之意,報明國家;一面請示如何辦法,方可開議。是上文所論兩端,
若能如願,則曾侯即可請命於朝廷;俟得回音,便當密達台端。抑更有請者:如法國許此兩端,則閣下究竟為何貴人介紹,似宜明言;想我二人併力為謀,必能使兩國和好如初也。
耑此,即頌升祺。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自駐英署緘寄。
抄譯法國報館人嘎馬第二次來函
敬啟者:接讀長函,慰甚感甚。前以私意告於台端,幸獲知音,曷勝欽佩。愚所謂權貴者,如政治學院教習白林達克諸人,皆與法國外部各官為親密之交;業將尊函及鄙人之書,送與白教習閱看。白謂尊函之口氣,似乎政府受意鄙人轉請中國開議者;其實此事乃鄙人之私見,欲邀閣下調處兩國之爭端。是以白君不肯代遞。且來函有責讓法國政府之意;夫既欲為解和,似此措詞,殊為相左。又如閣下所論兵費之說,未得確情;蓋中國承認兵費之說,兩奉有明文,自不可忘也。尊函既不適用,無怪白君退還於我。噫!我二人本欲解兩國之紛,纔一開談便歧路,是我措置未當也。愚意白君雖不肯代遞我二人之信函,然和議尚可望其有成;緣法廷索取兵費與否,惟視閣下所擬辦法何如耳。總之,尊函所論兵費一事,全在閣下設法通融。至第二端誠心議和之說,自不待言。
第未審曾侯究竟有何辦法?尚乞示知為荷!
耑此,敬請台安。
西曆十月二十日,自巴黎地方報館緘寄。
抄譯法國報館人嘎馬第三次來函
敬啟者:未奉還雲,焦盼奚似!尚乞運用權術竭力謀之,使尊處答覆之詞明白通快。果能如我所願,即當承奉官差,親往福克斯登行轅;未經會晤以前,所有議論皆歸於私交。抑更有請者:日後賜書,請於信封上註明「私函」字樣;則事外之人,不能過問,而其事益加鄭重矣。
耑此,即請台安。
西曆十月二十六日。
抄譯參贊官馬格里第二次復函
敬啟者:接讀來書,知十五日所寄之函業已達覽。又承閣下據實指摘,深為欽佩。蓋嘗謂處事之道,貴直不貴曲。前函語意之中,雖似譏刺法國,然用之者非欲傷閣下愛國之心;不過表明曾侯以局外之人而參局中之事,必須先得確據方肯出身。若謂真怪貴
國,斷無此心。蓋從前與貴國極力爭辯之時,不忘兩國友誼之情;我若譏刺貴國,是不體憲意也。閣下以為白君雖不肯代遞信函,我二人仍可盡力以和議;我聞此言深為快慰,惟有竭力以助其成。又謂法國索取兵費與否,惟視我之辦法何如;鄙人實不知貴國尚有何事望於中國?又不知除中國業已允許貴國各種利益之外,貴國尚欲何求?若所求者與兵費無異,中國亦必不允許也。惟我二人既欲身任其難,自另籌辦法以便了事。前聞貴國欲於商務之中求得利益,方快於心;未審確否?想閣下當有所聞,務乞示知為幸。
耑此,即頌台安。
西曆十月二十七日。
抄譯法國新報館人第四次來函
敬啟者:鄙人於此事盡心竭力,以求成功;非獨為法國計,亦為中國計也。昨讀惠書,誠如所言,則我二人不難先行商議,然後白於當道。承示商務之中,可謀利益;果爾,則我二人就此妥籌辦法,必獲兩國允許,鄙人豈不樂為!無如商務之利法若獨得,英、德兩國未必無言;似可不必計算。緣英、德兩國之商務,重於法國;而津約既定,英商議論紛騰。即使總署格外優待,亦不過專就東京商務許給好處而已。若於他處稍加優待,英、德兩國必不答應。思之既深,豁然有得;雖似空談,仍願相告。按鄙人所思
大端有四:一曰津約仍舊施行;二曰中國官兵退出東京,法國戰船亦同時離開中國洋面;三曰諒山之役,法國捐棄兵費;四曰臺灣地方,應歸法國駐守,以保津約認真施行。愚意此時法國議院尚未定加餉之議,所增之兵尚未發往;而臺灣地方尚未全被法人佔據,正宜趁此機會獻此四策。在法國政府得之不為喜,而議紳聞之必稱快。緣議紳籌餉,雖欲額外加增;其實深欲妥速了結,不願貽誤選舉之典。希閣下按此四端,熟思審計,見覆施行。此事之成敗,全在閣下掌握之中。把晤匪遙,拭目俟之,靜待佳音。
耑此,敬請台安。
西曆十月二十九日。
抄譯法國報館人第五次來函
敬啟者:今有密語相告:緣此時法國人心,多欲作速了結;無論用何辦法,皆願從事。我二人雖竭力為謀,尚須藉助於曾侯,方能有成。近日以來,法廷與輪船公司議定合同,運兵一萬七千名發往東京;鄙人親見其字據,租用商船十有一艘,每船載兵一千二百,軍器、煤糧另附戰艦攜帶。由此觀之,法國真欲鄭重其事矣。雖然,苟有議和之法不傷體面者,仍可言歸於好;此乃實在情形,非鄙人詭詞恫喝也。今當人心思治之時,我二人苟能極力謀之,必可棄干戈而復舊好;此鄙人所翹盼而深望者也。愚身為法民
,切願為中國稍效愚誠;故有此舉。
耑此,敬請台安。
西曆十月二十九日。
參贊馬格里第三次覆函
敬覆者:兩奉惠書,具見閣下竭志營謀,欲臻和好。拜讀之下,曷勝欽佩!承示和議四大端,尊意以為可作商議之根據;然中國國家如何允許,尚不可知。惟兵費一事,實為禍階;今貴國既許不索兵費,則其餘各端稍加酌改,總署或可允許。愚乃請示曾侯,而曾侯既未奉國家之諭,不願獨出己見。若果法國政府之意與閣下所言者相同,則曾侯必肯請示;若專據有心主和者之私見,似難報於中國。愚意閣下所擬四端,或與政府意見相同;然在侯憲之意,必須詢明法國政府實在允許所開四端,方肯入告。倘未知貴國真意,輒憑閣下之意率報國家,如日後貴國不肯允許,豈非另生枝節!故欲先得確據,俾知法國政府允許照此定約,然後曾侯必定盡心竭力以解事端。蓋其從前欲設辦法不傷兩國體面,而此心未改;雖來函有增兵一萬七千之說,終不能易其初心也。
屢接來書,皆先寄於福克斯登行轅;其實愚已離彼數月矣。前日曾致閣下電報一道,不謂法國郵部竟自退還;及再發之,復經退還。據云貴館中不識閣下,所以未能送交
。乞即設法,不致再有貽誤。
耑此,即頌台安。
西曆十月三十日。
抄譯法國報館人第六次來函
敬啟者:接讀來函,敬聆一是;一俟得暇,便當奉復。日內曾向郵部索取閣下兩次電報,詎該部竟無下落!本報館中有一總辦名梅業爾,其餘同事惟愚最為著名;郵部將尊電退還而謂不識愚名,殊不可解。昨日另函中有「私密」之言,來函似宜默然不提;則慧心人之作用,令人更為欽佩矣!
耑此,敬請升安。
西曆十一月初二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七八(二五0六頁)。)
福州將軍穆圖善等咨報封禁臺灣各口岸燈樓自十月初八日起撤燈息火免資法
船游劫
十二月初十日(一八八五、一、二五),福州將軍穆圖善等文稱:
據福建臺灣道劉璈詳稱:『竊照臺灣通商口岸被法人違例封禁,徒遣兵輪數隻沿海游弋,劫商民貨船;前有洋稅關「飛虎」輪船巡至安平,亦被法船擄去:各國商輪不到。今臺灣口岸既不通商,所有各處前建燈樓,自應一律封禁。定於本年十月初八日以後撤燈息火,不准燃照海口,免資敵船游劫之用;並飭由就近營、縣屆期派撥兵役前往看守,以重防務。除照會臺灣各口稅務司照辦外,理合詳請察核轉咨總理衙門照會赫總稅務司轉飭遵照』等情到本將軍、部堂、部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迅賜照會赫總稅務司轉飭遵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九0(二五二九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威利」輪船載送尾幫渡臺勇丁片稿
十二月十一日(一八八五、一、二六),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威利」輪船載送尾幫渡臺勇丁及隨帶餉銀、軍械悉數渡臺緣由,經本爵部堂於光緒十年十一月十七日附片由驛具奏。除咨行外,相應抄片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片稿
正封摺間,接道員龔照瑗上海來電稱:「威利」輪船十七日回到吳淞口,所有載送
尾幫渡臺勇丁六百名及隨帶餉銀、軍械等件,仰託聖朝威福,已於十一月十三日悉數抵臺登岸,恰應劉銘傳之急需,堪以仰慰宸。理合附片陳奏,伏乞聖鑒。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九一(二五二九頁)。)
總署章京楊宜治稟陳基隆蘇澳形勢宜經營開山立屯撫番設巡
十二月十二日(一八八五、一、二七),本衙門章京楊宜治稟稱:
昨日署中接北洋大臣轉香港電云:『法兵攻基隆營,被官兵擊敗,法兵死五十餘名』等語。維時各憲喜動鈞顏,特因譯字之疑,考詢要隘之實;仰見藎慮周詳,遠籌時局,上紓宵旰焦勞之至意。宜治面聆之餘,莫名悚佩!當忘檮昧,敬效芻言。尚有未盡私忱,用敢陳諸牘簡;冀王爺、列憲之辱教焉。
查基隆一境,背山面洋、前展後高,其形如椅;中有民舍數百家。右曰八斗,距基隆五里許,煤局在焉、近來增築之臺亦在焉;今皆為敵踞。左曰仙洞,其後有山曰基隆嶺;山不甚高,然得建瓴之勢。故守淡水者,以此為扼要。又左則滬尾江(陸游曰:『海澨曰滬』),江之深者不過丈餘、廣者不過數丈,無險可恃;惟恃兵力。基隆口洋面,正對福州之五虎門,輪舟六時辰可達;故該夷必踞此為牽制省城之根本。宜治遠稽圖乘、近採人言,竊意淡水之富,該夷固屬垂涎;然大軍駐守,接濟頻通,料其必難逞
志。故可慮者,不在迤南而在極北之蘇澳一帶。蓋全臺地勢,南為尾而北為頭。南之安平,險不可渡。即東面之後山,半皆林隰險阻;雖以卑南覓、秀姑巒之平衍少瘴,然新開之境,教民特少,尚非法人所亟。西面嘉義、彰化、新竹各境濱臨大洋,各有防範,首尾易於聯絡。該夷素畏陸戰,必不敢進窺鹿港左右一步。惟蘇澳口門地勢頗平坦,易於停泊;界在宜蘭、新城之間。宜蘭距基隆二百餘里,蘇澳距宜蘭五、六十里;新城屬在後山,基隆小路一日可到。此三境者,與臺北府間隔重山;以基隆橫亙於中,恐呼吸不甚相應。聞該夷之守,不重人力而藉地雷。萬一竄越嶺後梗我中路,分艦北襲,蘇澳一失,恐宜蘭、新城均不能為我有;而全臺之勢,彼轉附背而吭。似應請旨飭下疆帥,迅由山路添設防兵。蘇澳之防得力,與淡水遙為聲援;則基隆之寇,將不戰而自困矣。要之,臺灣為海疆屏障。就地募兵,則土人之槍多能命中;就地籌餉,則淡水之富甲於全閩。開山、立屯、撫番、設巡船諸要務,允宜經營於平日。上年日本之肆擾、近來法人之開釁,無非天之啟牖我衷!法人志不及遠,經我國家長駕遠馭,不久自當悔罪輸誠。至事後如何布置以保全海而撫泰歐?自有朝廷謨略、王爺憲臺擘畫。
謹就管見所及切於目前者,抒陳如左。可否採擇上陳之處?恭候鈞裁!伏乞崇鑒。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九五(二五三四頁)。)
戶部咨行左宗棠請借洋款遵旨辦理
十二月十二日(一八八五、一、二七),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奉旨:『左宗棠等電稱各軍到齊,統計百五十餘營;擬借洋款四百萬兩,指海關分十年歸還等語。著照所請辦理。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錄恭諭旨,移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遵照;並咨該大臣等:一俟洋款借定後,即將辦理情形併每年利息若干詳細報部,以便指撥歸還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九六(二五三六頁)。)
出使大臣曾紀澤咨報詢明英於中法事件不守局外之例但禁各地招兵並備辦整
裝事宜
十二月十八日(一八八五、二、二),出使大臣曾紀澤文稱:
十月初一日,在英國外部與尚書伯爵葛蘭斐爾會晤之時,該尚書提及法國師船封禁臺灣各口之事,如法國專查臺灣各口過往之船、不查大洋行走之船,則英國儘可不必宣示遵守局外之明文,業已知照巴使等語。比將問答節略,於初四日欽呈在案。旋經本爵大臣具牘詢問招兵之例實在辦法,於是日照會去訖。茲准英外部西曆十一月二十六日文稱,援例照覆前來。查英屬各埠,按照公例,不准交戰之國備辦軍裝;而煤斤一項是否
在禁買之例?英外部覆文仍未聲明。本爵大臣本擬具牘咨請英廷飭各英埠明禁法國購買煤斤,俾法國兵船及載兵之船沿途多受阻滯;接奉貴衙門陽、真電稱:『咨禁買煤,我亦不便』等因。遵即停止咨禁。
所有本爵大臣與英外部往來照會各一件,相應譯漢抄稿咨呈貴衙門查照可也。
照錄給英外部照會
為照會事。照得本月十八日本爵大臣在外部會晤貴爵部堂之時,貴爵部堂提起法國師船近來封閉臺灣數口之事;並向本爵大臣言及英廷立定主意可認法國封閉臺口,然法國一朝不索戰邦權利、不在海面搜查英國之船,英國則袛申明外邦招兵之例而不頒發恪守局外之諭等語。本爵大臣查貴爵部堂聲明之言,關繫甚重;今特備文將本爵大臣如何領會貴爵部堂詞意之情形,奉達閱。按貴爵部堂所言「申明外邦招兵例」一語,由本爵大臣講解:則是此例一經申明,不但香港應遵此例,即他處英國地面亦應一律照行;而論華、法水陸各軍所用之船,英國應一概不准前往香港,亦不准其仍至來往中華船隻平素所到之口取煤上船、備辦航海應用物件、增添各項軍火也。相應照會貴爵部堂,請煩查照。
光緒十年十月初四日。
照錄英外部復文
接准貴爵大臣本月二十一日來文,提及本爵部堂前於十八日與貴爵大臣晤談法國出示飭令水師提督孤拔所部師船封閉臺口岸數處之事,貴爵大臣是以於文內講解英國應申「外邦招兵之例」咨詢前來。本爵部堂查外邦招兵之例,英國不但飭令香港遵守,凡各處英埠均須一體遵行。按外邦招兵之例第八條第三段內載:『英國之友邦彼此交戰者,其水陸各軍勢必使用之船,英國照例應不准在英屬地面備辦整裝事宜』。所有「整裝」字義,本國亦於招兵例之第十三條內分析解明矣。理合照復貴爵大臣,請煩查照。
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0二(二五七二頁)。)
咨行戶部粵借大東匯豐洋款奉旨允准辦理
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八八五、二、六),行戶部文稱:
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九日,本衙門接據兩廣總督電稱:『現託北洋大臣與英國大東公司行東名本特訂借銀五十萬零五千鎊、約二百萬兩,以百萬作臺、越用,餘作氣用。周息九釐,不計閏;無扣,無行用。十年還,每年銷本息六萬四千鎊,末年結清;各海
關認還。合同稿,由北洋大臣閱定。懇飭北洋妥辦,並電飭出使曾大臣與本特將保單畫押』。又據兩廣總督、廣東巡撫電稱:『據司局詳請向匯豐再借五十萬零五千鎊、約二百萬兩,以應急需。照舊案九釐,加閏;但改為十年還,前五年還利、後五年本利並還。合同議妥,兼用粵關、粵藩印;由藩、運兩司認還,海關作保。並懇敕總理衙門,知照巴公使分電大東公司暨香港匯豐行』等語。本月二十日,本衙門奉旨:『據張之洞電稱:現與英大東公司在天津訂借五十萬零五千鎊、約二百萬兩,請飭李鴻章妥辦匯港、曾紀澤與該公司行東本特將保單畫押等語。均著依議行。欽此』。同日又奉旨:『據張之洞等電稱:向匯豐再借五十萬零五千鎊、約二百萬兩,照舊案九釐加閏,分十年還等語。均著依議行。該衙門知道。欽此』。除由本衙門分電北洋大臣李(鴻章)、出使大臣曾(紀澤)欽遵辦理並照會英國巴使電知大東公司行東速為匯港暨匯豐洋行妥速照辦外,相應恭錄諭旨、摘敘原電,咨行貴部欽遵查照辦理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一二(二五八三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購買槍彈運解赴臺片稿
十二月二十五日(一八八五、二、九),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購買槍彈運解赴臺」一片,經本爵部堂於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片由驛
具奏。除俟奉到諭旨另再恭錄咨呈外,相應抄片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摺稿
再,臣於光緒十年十月二十日欽奉諭旨:『張之洞電稱:鮑超缺械,上海甡厚洋行有雲者士十一響馬槍彈百萬,實價二萬六千一百兩;一月內到滬。已訂囑該行留上,請飭留運等語。據李鴻章、丁寶楨先後撥解鮑超軍營洋槍已有六千餘桿,此項軍火著曾國荃飭邵友濂查明購買,聽候撥用』等因,欽此。當經恭錄,札飭蘇松太道邵友濂欽遵辦理去後。旋據覆稱:『前項雲者士十二響馬槍一千桿,每桿價銀十四兩;彈子一百萬粒,每千粒價銀十二兩一錢:共價銀二萬六千一百兩。均一月內抵滬。立定合同,先付定銀六千一百兩,取具狀據;餘俟貨到找付。所需價銀,由滬關先行墊付。惟應撥交何處軍營備用?其價銀應歸何處撥還?具詳請示』前來。臣查此案於十一月初六日續奉電寄諭旨,『飭運臺灣,交劉銘傳應用』。嗣復奉十三日電寄諭旨:『吳鴻源援臺需械,著曾國荃將所購雲者士槍彈改解運,交彭楚漢督飭該鎮之子千總吳文彬妥運赴臺』等因,欽此。自應欽遵十三日諭旨辦理。除俟該道俟前件到時即行運廈轉解並咨商閩省督、撫臣將墊購價銀撥還滬關歸款外,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二四(二六0七頁)。)
總稅務司赫德函告聞法船齊集閩口
十二月二十五日(一八八五、二、九),總稅務司赫德函稱:
適接閩海關稅務司電報稱:深恐日內福州省城有不妥之事,緣刻下法國新到兵船七隻,已停口外;又聞他處兵船,亦趕來閩云云。專是急佈,特為達聞。
此候時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二五(二六0八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吳安康統帶兵輪五船已定期出洋乘隙赴閩摺稿
十二月二十五日(一八八五、二、九),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吳安康統帶兵輪五船業已定期出洋,遵旨確探前路,乘隙赴閩」一摺,經本爵大臣於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由驛具奏。所有摺稿,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奏摺稿
奏為吳安康統帶兵輪五船,業已定期出洋,遵旨確探前路,乘隙赴閩;恭摺馳奏,
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光緒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由驛具奏「迭次欽奉諭旨,將南洋兵輪船五號交吳安康統帶,相機赴閩,歸楊岳斌調度」一摺,二十五日由驛遞回原摺內開:軍機大臣奉旨:『覽奏均悉。著即飭令吳安康將五船位等件配齊,即日前進。馬祖澳法船來去無定,務令格外穩慎,確探前路,乘隙赴閩;但能遙作聲勢,自可牽制法船,以鬆臺圍。欽此』。仰見聖朝洞見幾先,明燭萬里,莫名欽佩。臣於十八日奉到電寄諭旨:『據左宗棠電奏,擬抽調恪靖數營設法渡臺,並盼南洋兵船迅來,藉分法勢等語。所籌甚合機宜;著左宗棠、楊昌濬妥為設法,使各營於密地渡臺助勦。曾國荃務當速飭吳安康等統帶兵船即日赴閩,聽候左宗棠等調度,以作聲援。欽此』。又奉二十日電寄諭旨:『法添船裝多兵赴基隆,狡謀叵測。著左宗棠、楊昌濬飭恪靖各營及程文炳軍剋日渡臺。吳鴻源計已抵臺,飭速會臺土勇進勦。南洋五船,曾國荃飭即赴閩作聲援,以分法勢。楊岳斌現抵何處?左宗棠等轉電速進赴臺,不得逗遛閩省』等因,欽此。均經恭錄,分別移行欽遵在案。茲據提督銜總兵吳安康稟稱:『「南琛」、「南瑞」兩船,工已告竣。「澄慶」、「開濟」、「馭遠」三船,本月內完工;現在趕緊督催,計日當可蕆事。所需位,計二十八、九等日可到,安配各船。定十二月初三日統率五船駛出洋面,相機前進。惟法船較我船數倍之多、船身較我船十倍之厚,來去靡定,飄忽無常;必須先派妥弁
雇搭洋船沿途偵探,以防躡我後路。前與式百齡迭次面商,詢以進取機宜;該洋將尚無把握。況此時北船調回,南船勢力更單;尤不敢不懍遵諭旨,格外慎重,相機進取』等情,稟報前來。臣細閱吳安康所稟各節,尚合機宜。五船出洋事機,極為重大。聯進發,如有戰事,一切進止分合,在在均關緊要;又慮其獨力難支。所有新募德國總鐵櫃、總手、散手等分布五船之上,吳安康以一人指麾其間,耳目難以周到;須添幹練之員幫同照料,臨陣方有把握。適據蘇松太道邵友濂保薦候補副將丁華容來寧,盛稱其人勤慎穩練,久歷戎行,不染習氣,堪勝重任。臣面詢該將,稱隨出使大臣曾紀澤久住英、法、俄三國,凡有行船汽鑪、機器各事,亦嘗用心考校;且識英國文字,能為英、法語言;即西人船廠規矩,亦尚通曉。若派令辦理該五船營務,必可望其得力。臣因札飭丁華容幫辦吳安康營務,並議月給薪水、夫糧、公費銀一百兩。查吳安康坐「開濟」船上,丁華容即可坐「澄慶」船上,以期相得益彰;同出洋面,與各管駕聯絡,五船銜尾生息相通,即吳安康亦可收指臂之助。臣查吳安康原係兵部尚書彭玉麟賞拔之員,曾以詳函稱述該總兵與李朝斌操練輪船多歷年所,可以派充管帶「保民」輪船;臣於夏間奏明在案。厥後改隸李成謀節制,所辦公事毫無貽誤。此次願告奮勇,出洋立功報效;臣以用人之際,袛求無虧大節,不忍吹毛求疵,是以奏派該鎮統帶五船。又念中華輪船無多、且不堅厚,難與西人鐵艦角逐海面之上;竊思軍威不可以重挫、水陸不可以再辱
,此次五船出洋以後,每月餉項、軍火、煤價銀兩,臣在江南仍當一力承肩,照常供應。至於調遣進取,自應欽遵前旨,歸楊岳斌相機施行。查楊岳斌公忠體國,正直無私;夙從水師出身,明白戰守,深知江海艱難危險,斷不至輕於一擲。良以南洋經營十數載,僅此勉強可用之五船;非特以後之經費難籌、船上之人命極重,且當聖朝明示宣戰之後、正值中法交兵爭鬥之時,我皇太后、皇上宵旰憂勞,奉承二百餘年之景運,凡在疆臣將帥均宜仰體聖慈,格外顧護輪船,不應稍涉大意。計惟有籲懇天恩,將所派南洋五船,仍遵前次諭旨歸楊岳斌節制,相機調遣,庶幾操縱不至失宜。是否有當?伏候聖訓施行。
除札飭丁華容隨同吳安康遵旨格外穩慎,確探前路、乘隙赴閩外,所有兵輪業已定期出洋、以後應用軍火煤價及每月應領餉銀仍由金陵上海匯兌接濟並請五船悉歸楊岳斌節制調遣各緣由,理合恭摺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二六(二六0九頁)。)
咨行戶部劉督辦請由直防銘盛兩軍選帶淮勇赴臺奉准撥發銀兩
十二月二十六日(一八八五、二、一0),行戶部文稱:
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准北洋大臣電稱:『劉督辦請由直防銘、盛兩軍選將帶
淮勇七、八百人援臺,惟弁勇須給三個月足餉、船價亦昂;擬飭長蘆運庫於儲放京、奉各餉內移緩就急,撥銀五萬兩。乞速代奏』前來。當於二十四日奉旨:『李鴻章電稱選將帶勇赴臺,撥銀五萬兩;著依議速行。欽此』等因;業由本衙門電知北洋大臣欽遵辦理。相應咨行貴部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二七(二六一二頁)。)
署湖廣總督卞寶第咨呈撥解督辦福建軍務大學士左宗棠募勇赴閩經費銀兩片稿
十二月二十六日(一八八五、二、一0),署湖廣總督卞寶第文稱:
光緒十年十二月初三日,會同湖北撫部院彭(祖賢)附奏「撥解督辦福建軍務大學士左(宗棠)募勇赴閩經費銀兩」一片。所有片稿,相應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
照錄片稿
再,准戶部咨,議覆督辦福建軍務大學士左宗棠奏「督師赴閩,尚須添募勇營,請寬籌經費」案內,『擬在湖北鹽釐項下撥給銀一萬五千兩、江漢關六成洋稅項下撥給銀一萬兩,以濟要需』等因,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咨行欽遵辦理。茲在湖北鹽釐項下籌撥長沙平銀一萬五千兩、又在江漢關第九十七結六成洋
稅項下動支庫平銀一萬兩,均飭委管帶「知津」輪船候選縣丞張元熙解至江西湖口,兌交福建後路糧臺道員黎福昌、洪緒驗收轉解;由湖北鹽法武昌道武震、漢黃德道監督江漢關稅務惲彥琦先後具詳前來。除分咨外,理合會同湖北撫臣彭祖賢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三二(二六一五頁)。)
給總稅務司赫德劄封禁臺灣各口岸燈樓
十二月二十九日(一八八五、二、一三),給總稅務司赫德劄稱:
前准閩省將軍、督、撫咨稱:『臺灣通商口岸被法人封禁,遣兵輪數隻沿海游弋,伺劫商民貨船;稅關「飛虎」巡船亦被擄去,各國商輪不到。今臺灣口岸既不通商,所有各處前建燈樓自應一律封禁。定於本年十月初八日以後撤燈息火,不准燃照海口,免資敵船游劫之用;並飭營、縣派撥兵役前往看守,以重防務』等語。本衙門恐於商務不便,復經電詢去後。茲准欽差大臣左(宗棠)、福州將軍穆(圖善)覆稱:『商務之不便,由於法人之封口;法既封口,我不能不息燈以重防務。應俟口岸疏通後,再行照舊設燈』等因前來。相應札行總稅務司轉飭該口稅務司遵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三五(二六一七頁)。)
法軍侵臺檔(五)
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給總稅務司赫德劄轉飭閩海關稅務司照辦閩省借款
正月初六日(二、二0),給總稅務司赫德劄稱:
光緒十年十二月初八日奉旨:『左宗棠電稱擬借洋款四百萬兩,指海關分十年歸還等語。著照所議辦理。欽此』。欽遵在案。相應劄行總稅務司轉飭閩海關稅務司:如遇閩省議借洋款,即行遵照辦理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四一(二六二六頁)。)
出使大臣許景澄函陳法議院對越事意向(附譯日意格函件)
正月初八日(二、二二),出使大臣許景澄函稱:
十月二十四日,奉達德字第六號函,想已入察。法之下院已議畢,現歸上院復議;雖不善茹酋所為,而增餉之舉已不能罷。日意格迭有函報,於情事稍詳;特譯奉覽。揣法於津議原約似可退讓,惟基隆一節未有革面之機。日函所擬辦法本不足論,亦藉以見
彼意嚮也。
前奏留隨員黃鍾瑞繕辦交代,現已清楚;業經准予銷差回華,以節經費。又丹崖移交和國衒奇會售價銀二千八百五十九兩零,已收入經費項下,另牘候核。意大利之行,因槍款未到,稍為留俟;計就道亦在數日內耳。
新報述朝鮮內亂,華人焚燬日本使館,新簡徐星使奉旨馳往辦理;未識確否?
草此布陳,袛請台安。
照譯日意格軍門十月初十日來函
大人閣下!敬稟者:前奉九月二十五日復諭,褒獎逾恆,慚感無既。
命探越案一節,日來法國議院核籌經費,意格逐日往聽;今日核准之人數,已電請陳參贊轉達鈞聽。查政府所請之一千四百五十萬佛郎以為華、越兵餉,與議者五百十一人,允者三百五十四人,不允者僅一百五十七人。計對抵,允者多一百九十七人;即以此數電告陳參贊。雖與今日官報之數目稍有不符,然卻去不遠。政府又請籌四十三兆佛郎以為西曆明春、夏二季華、越用兵之費,允者三百四十二人,不允者僅一百七十人;計對抵,允者又多一百七十人。議員中有請不給相信政府憑據者,允者二百十三人,不允者二百九十五人;計對抵,又多八十二人。現經議院中兩大股之總辦,擬此憑據之稿
;其詞曰:『議院執意欲使津約逐款照辦,已將政府各詞查核無誤;公請政府決實保全法國利權』云云。宣讀之後,各議員咸有倦容,紛紛已散;遂定次日再議。意格按議員中有允籌經費而不能相信政府者,良因政府近來所辦之事不合其意也。前日核議時,凡登座宣言者,除書寫說帖之員外,無不指斥政府之過失;最勁直敢言者曰:『諒山之役,實因誤會;既經中國宣旨撤兵,又允卹費五十萬兩,即須就此轉圜了結。何必仍索償無理之兵費,致阻議和』云云。即此而觀,可見議院公平查核,不務徇私。以上數言,雖華公使登座宣辯,亦不能過之。故凡有議院之國,其政事有利亦有弊也。外部茹里斐禮答詞仍云:『諒山之役,實因中國意存廢約,積蓄所致。本國所以堅索償款者,即欲絕其以後翻背之心。現在阻礙議款,非關償款;因本國已飭巴得諾告達李中堂云:「一、中國即撤東京華兵回國。二、法國即停水師兵事。三、兩國照辦津約,並議訂通商約章。四、基隆、淡水准暫屯法軍,俟津約照辦後遣撤;無須割地。五、償款可作罷論;惟准法管基隆、淡水之煤礦、海關,徵收賦稅、採買礦產以抵償。至應管若干年,可以平允議訂。六、或一國、或數國,可請其調處,並斷法國應管臺北若干年;或斷款抵償,不必法國管業」』云云。議員僉謂政府所告中國者已極公平,並無苛責;依附之者益多。茹相又謂:『據巴得諾稱:「駐津法領事述中國之意云:一、法國須不再保護安南;二、華、越邊界須新畫訂在高平南面;三、津約作為廢紙;四、紅江一道,不准法貨
入華」』云云。茹相雖又云:『以上中國之意未見明文,不能作為憑信』等語;議員已多斷華非,益是茹相之政矣。茹又云:『此中國之意,必有人洩漏於英;致英報向袒中國者,咸倒戈相向也』。議員皆曰:『然』。茹相乘此機會,遂有四十三兆佛郎之請;且云:『諸君若允籌此項經費,則水師各軍明歲可以便宜行事;白來也在越、孤拔在臺,均可不致掣肘。且開春後,倘孤拔或以為尚須舉動方克如願,亦可有恃無恐也』。議員欣然允准,且允給予相信憑證。大約人數不及今日之多,然已足成大半之數,以壯政府聲勢。將來上議院,亦必如斯也。意格查茹相所宣中國之意係由駐津領事轉述,似不無張大其詞。倘能確實查明,果與約不甚歧異,應行付報辨正,誠有裨益。
意格昔隨曾侯議訂俄約,頗知中國政府之意;今於津約有三大慮在焉。一、頓棄越國落封,有失體統。二、逕與法軍為鄰,恐滋事端。三、廣開邊界與法通商,且須議訂優異約章,致他國效尤,將接踵而至。凡此三慮,倘能於津約中斟酌字句稍為增改,不失中國體統、不使華人恐懼,中國政府必能允從。昔新、舊俄約,亦係如此辦理,可以引證。鄙意中國之第一慮,可以變通辦理。查法國執政無論何人,必欲籌餉派兵,以不失保護越南之權為要務;今復不索償款,但求津約照辦,他國亦首頷之。中國現在要求之意,各國知之必離華而袒法;蓋以為中國仍執初意欲追回屬國之權,不欲外交,思盡絕通商之利也。按中國與他國通商,今已坐收其利;推原其本,皆由各國勉強而致。茲
各國若啟疑竇,恐必暗結法人允其滋擾,庶可分霑利益;此尤可慮者也。法意既決不肯失保護之權、不肯失津約之利,則須別尋計策以結納中國之歡;惟有將津約第二款斟酌增減字句而已。可云法係奉派前往保護越南乎;或可云中國數年來已為越南賠累不少,今法既云保護越南擔當責成,可准其自行立約辦理乎。凡此者皆可保全體統,而法國亦必肯受;因法國近亦知中國體統不肯失也。其第二慮,亦非不能解釋者。查茹相在議院所言,已留有可商之道;且諒山之役,可見兩兵相遇必生事端。意格前年曾上條陳於曾侯云:『兩國應訂定東京界趾,不准法兵逾越;其界外離中國之界可招越兵屯紮,教練以西法以備不虞』等情。今茹相云:『曠野之地丈畝未量,雖亦不可棄置,然終不能治以一律保護之例;應較東京富有之區,稍為區別。一則治理嚴肅,一體遵依;一則稍示寬容,略於優異。因曠野之地,係華、越、苗、猺雜處聚族而居者有年;只能與之約定一切章程,薄徵賦稅,使其自安生業、巡緝地方而已。米祿提督所見亦同』云云。意格按茹相之言,大約法兵屯紮之地,必不逾燕京、太原、宣光等處;因保守紅江支派,但據此數城足矣。再北則曠野林木,法人不甚著意也。據此,則意格初意尚可以行。倘能與苗、猺酋長如臺灣番長之類者約定自管地方,不由華、法兩國節制,則法兵不至直逼中國邊疆,中國亦可無慮。但於新約中詳細載明兩邊遵照,便可永息干戈。或有詰意格曰:『東京北面既為曠地石田,法國何以不讓於華』?意格答之曰:『一因此地一歸中
國管轄,華兵必屯聚於高平之南;與法兵盤踞轇轕,永不能了。二因法人群疑此地雖曠,尚有礦產可供他日開採;讓與中國,定不甘心。若因中國邊防請為甌脫,法人自不阻撓也。至於第三慮,似不難與法妥商。但於滇、粵邊界二三處通商,因法人亦知;倘初次即廣開邊界全許通商,則漏稅、販私將層見迭出,致兩國無利可收也。查各國向指中國為拒絕外交之國,今既訂津約、復變初心,各國必更指實,以致失歡;似應妥定通商章程。倘辦理認真,稽查嚴密,於國帑亦有裨益;不似任人販運,無稅可徵之致滋流弊也。以上係意格詳聽議員講論,揣摩政府意見、參以鄙見,冀可轉圜,未必盡當;倘蒙憲臺許可,則幸甚矣!今英人已出為調處,償款又作為罷論;中國亦實說出欲為之意。倘三者有一事成議,和好指日可待。惟望有人能實心妥議,先安中國政府之心,告以外交實有利益;則疑團先釋,議款可期:此意格之所翹盼者也。
耑肅謹稟,敬叩鈞安。日意格謹稟。
再,相信政府憑據分為二次議論。第一次係決意欲踐津約,是者三百七十九人,非者二十五人;第二次係相信政府,是者三百零二人,非者一百八十五人。合併奉聞。再叩鈞安。
照譯日意格來函
敬稟者:法國上議院今日將下議院所籌之華、越經費核議,允者一百九十一人,不允者一人;又議明年經費,允者一百八十九人,不允者僅一人。所有辯駁之員所說者,大約不出下議院之所說。最非外部者曰:『何以數年以來,此案毫無長進』?外部答之曰:『非我之咎,因中國不肯退步耳』。又引『英外部所告曾侯轉達中國之意,正與津領事所報相符;英外部於是不肯轉告法國,但言不能出力調處云云。由此觀之,已與中國毫無可商;惟有盡力與戰,以期取勝而已』等語。意格細揣以上所云調處之法,除於初十日稟中所陳之外,更無可陳;想中國早知法國預備水陸進兵情形,當勿庸意格嘵瀆也。
肅叩鈞安。日意格謹稟。十月二十四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四五(二六三0頁)。)
兩江總督曾國荃咨報購買槍彈運解赴臺案已奉旨諭知
正月初十日(二、二四),兩江總督曾國荃文稱:
竊照購買槍彈運解赴臺一案,經本爵部堂於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片由驛具奏;當經抄片咨呈在案。茲於十二月十一日准兵部火票遞回原片內開,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相應恭錄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欽遵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四七(二六三六頁)。)
照會英國公使巴夏禮閩省借定洋款請電飭辦理
正月二十一日(三、七),給英國公使巴夏禮照會稱:
光緒十年十二月,欽差大臣左[宗棠]、閩浙總督楊[昌濬]電稱擬借洋款四百萬兩;初八日奉旨:『著照所議辦理。欽此』。旋據欽差大臣左[宗棠]等電稱:『美國旗昌行司美德代閩省借定銀四百萬兩,利銀每年九釐,以十年為期;前三年還利,第四年起本利次第歸還,利隨本減還,款由海關勻撥。請照會英國巴大臣』等語;業經本衙門函達貴大臣在案。茲復據欽差大臣左[宗棠]等電稱:『英銀號東家,名哲克生』。相應知照貴大臣查照,即速電飭該行辦理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六五(二六五0頁)。)
軍機處交出北洋大臣李鴻章請獎轉運臺灣餉械在事出力員弁繙譯司事西商抄摺
正月二十一日(三、七),軍機處交出李鴻章抄摺稱:
為轉運臺灣餉械在事出力員弁、繙譯、司事、西商,酌擬獎敘,繕單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臣欽奉光緒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電旨:『銘、感兩軍弁勇,已至卑南登岸;覽奏欣慰。委員戴嗣源著賞三品花翎、英人戴葉生著賞二等第一寶星,以示優獎』等因,欽
此;仰見朝廷激勵戎行、有勞必錄至意。伏查上年閏五月間,劉銘傳遵旨渡臺督辦防務,單騎赴敵,隨帶親兵僅百餘人。所有後路軍火、餉械及續調營勇事關緊急,飭委道員龔照瑗會同蘇松太道邵友濂在滬籌辦。其時法兵船已聚閩洋,該道等密僱商輪分批運送;海上風鶴時驚,辦理已屬艱難。迨基隆獲勝、馬江失事以後,法艦聚臺北、封禁各口,一意圍困,商船禁行、文報阻絕;該道等當救援路斷之時,不敢徒作望洋之歎,竭誠殫慮,慎密妥籌。計自六月至十二月,僱船探信、傳遞摺報,並多方重價購覓商輪、民船先後十次,晝伏夜行,運送淮軍三千餘名,大小後膛鋼六十餘尊、後膛新式洋槍九千餘桿、大小槍子彈三百餘萬顆、水雷四十具、電線八十餘里、餉銀十餘萬兩以及拉火銅、引火藥各項,一一解到,並無絲毫遺失。劉銘傳疊次電信,得以保全臺北者,實賴有此接濟。所有押運員弁、司事及中西各色人等多未支薪水,皆能共行忠憤,涉風濤而不卻、冒鋒鏑而猶前,出死入生、親赴前敵,洵屬著有異常勞績。除戴嗣源、戴葉生二名已奉特旨給獎外,其餘在事出力人員,自應查明酌擬獎敘;繕具清單,恭呈御覽。籲懇天恩,俯念臺灣孤懸海外,軍情萬緊,運送營勇、餉械履危蹈險,偷渡重圍,迥非內地軍營尋常轉運可比;俯准照擬給獎,以勸將來。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日,軍機大臣奉旨:『周國興等均著照所請獎勵。該衙門知道
。單併發。欽此』。
照錄清單
謹將擬保臺灣後路轉運出力員弁、繙譯、司事並西商、船主、管輪各銜名,繕具清單,恭呈御覽。計開:
同知銜周國興,僱船押運,偵探敵情;擬請賞加四品銜,並賞戴花翎。
四品銜、補用知府分省浙江候補同知徐士愷,押運出洋,躬冒險阻;擬請賞戴花翎。
同知銜補用直隸州江蘇教習知縣章鴻森,襄理機事,始終罔懈;擬請仍以知縣歸候補班前先補用。
五品銜邵仁濂,押運遇風,照料周妥;擬請賞戴花翎。
同知銜、前先補用知縣浙江試用縣丞王毓蕃,押運兩次,均無貽誤;擬請免補縣丞,以知縣仍留原省歸候補班先前補用。
選用州判、候選縣丞彭秀璋,往來偵探,密遞軍書;擬請免選本班,以知縣分發省分補用。
縣丞銜何恭壽,押運周妥;擬請賞給五品藍翎。
選用訓導余應璜,幫同押運,經收文報;擬請免選本班,以教諭不論雙、單月儘先選用。
知縣用、江蘇試用縣丞朱綬,幫同照料,兼管帳目;擬請以縣丞歸候補班前先補用。
候選從九品沈敦和,總司洋文,傳達密語;擬請免選本班,以縣主簿不論雙、單月分發省分補用。
候選從九品張士學、郭明貴二員,僱船幫運,繙譯電報;均擬請免選本班,以縣主簿儘先選用。
縣丞銜李宗蓮,押運餉項,交卸清楚;擬請以縣丞不論雙、單月歸部選用。
六品銜、即選巡檢諸大椿,行船報關,勤慎無誤;擬請賞給五品藍翎。
指分浙江試用典史施承基,齎送文報,收發無誤;擬請免補本班,以縣主簿仍留原省歸候補班補用。
六品軍功、候選從九品張貴素,幫同僱船,晝夜辛勤;擬請以本班分發省分補用。
六品銜、監生黃丕烈,幫同繙譯,文字無舛;擬請以從九品不論雙、單月遇缺即選。
監生張九達,幫運四次,照料周妥;擬請賞給五品藍翎。
監生王成、文童王德、黃丕榮等三名,繙譯電報;均擬請賞給從九品銜。
知府銜候補直隸州上海縣知縣莫祥芝、租界會審委員江蘇候補通判黃承乙,幫同照料,均臻妥密;莫祥芝擬請賞給軍功隨帶加三級,黃承乙擬請歸候補班前先補用。
江寧城守協標五品藍翎儘先把總劉光明、千總張鳳林、許士魁,幫同押運,照料軍火;劉光明、許士魁擬請免補千總以守備儘先補用,張鳳林擬請賞戴藍翎。
「華安」輪船主英商施道德,擬請賞給二等第二寶星。
「威利」輪船正管輪英商克郎勒特、英商麥高倫、馬立師洋行主英商馬立師、祥生船廠主英商格蘭、保家洋行主英商譚佛司、瑞生洋行主德商補海師岱等六名,均擬請賞給三等第一寶星。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日,軍機大臣奉旨:『覽。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六六(二六五0頁)。)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咨會奉旨借款協濟劉銘傳軍餉並催楊岳斌營渡臺
正月二十六日(三、一二),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於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四日准貴衙門來電,初三日奉旨一道。除恭錄咨行並轉電外,相應咨會貴衙門,請煩欽遵查照。
照錄電旨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三日,總署來電:『左中堂、前督楊:密。本日奉旨:「劉銘傳電稱商借北洋旗昌銀款等語;前據左宗棠請借洋款四百萬,業經允准。如議妥,即先分濟臺防。著左宗棠速即電奏,劉銘傳暫候諭旨遵辦。閩省陸兵已多,楊岳斌一軍著全行赴臺,不准分留六營在省。該前督已到泉州,所統各營隨到隨渡;不得以察看營基為詞,轉涉濡緩。程文炳一軍何日拔隊?務須分日前渡,不准逗遛。欽此」。即轉電閩撫劉。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七九(二六七七頁)。)
出使大臣許景澄摘錄法報法議院與政府對越事意向及增兵臺灣等地
正月二十八日(三、一四),出使大臣許景澄摘錄法報:
照譯法國新報
光緒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巴黎來電云:『昨日上議院議論華、越兵餉,君黨七十餘人共請君爵布吉利登座宣言曰:「政府所辦之事,與我們意見不合。今日又請籌餉,我們不願與議」。言畢,眾
皆退。所允籌者,皆依附外部之人,計一百八十二員;中有將軍幹羅比言曰:「我亦不滿外部所為,茲因伙伴在數萬里外待餉孔亟,故允籌之耳」』。
二十七日
前日各部會議,外部欲請派多兵赴華滋擾,兵、海兩部不允;意見因之不合。
十一月初九日
(略)
十三日
英登牳士報云:『孤拔意,必須五千人方能據有臺北;欲擾臺南,須再有五千人。現在東北風當令,瘴癘盛行;法兵死者甚多。在臺灣法船僅有數艘,其餘皆赴香港、安南各埠。是以封口一節,全無成效。中國兵丁、軍械,皆由小艇運來;所有貿易,亦由小艇私做,輸船公司以致無利可徵』。
十七日
英登牳士報探事人由香港來電云:『本日並無法船在馬祖澳等處,群疑其均往大洋
保護法國派來船隻也』。
十八日
法海部租定公司船四隻,飭令即日預備,以便裝運兵糧、軍火,前往華、越各口。
(略)
二十一日
(略)
法前任兵部交卸時,告其屬員曰:『余初意以為據有紅江,便可保法國利權。同僚則謂須據東京全境並據臺灣,且須再攻中國要地,方能議款;欲兵部調度,擔其責成。余謂布、法戰後,法國非如前比;強鄰在旁,舉動定須加意。況與中國並無大仇,何必動此勁旅乎!首相不以為然,余故告退』。
二十二日
兵、海兩部現將華、越兵事分別管轄,陸路用兵由兵部調度,海部助以兵船水師;水路用兵並轉運,由海部調度。查現定將新招之兵六千餘名並亞爾齊槍隊士兵、馬兵若干營,分班派往華、越;陸兵既多,不得不由兵部調度耳。
(略)
二十四日
(略)
法快船名「比里那格」,載水兵二百六十八人、官十五員;又一艘名「武亞士」,載兵六十五名、官數名、搭客二十二人:均於昨日開赴中國。(略)
二十五日
法前任兵部告各報云:『余前所言與同僚意見不合,恐致誤會;故申明之。查國家及議院初意僅欲據有紅江,其事已有成效。乃忽起諒山之案,應與中國理論;同僚請余撥五千人,余即照撥。近同僚欲請余派三萬人分赴華、越,彼處天時、水土不佳,病亡不計其數;余不忍行。此事且所得不償所失,故告退;非別有他故也』。
郭羅亞法報云:『新任兵部昨與首相茹商議,兵部之意不必挪動本國大兵,但由亞爾齊黑兵中調撥並將本國備用之兵招集,使可成二萬五千人;以大半赴北圻、小半赴中國。春初冰泮,擇地進攻,使中國應接不暇,和議可期。茹相以為然,間已有電飭駐華
領事各員即日離中國矣』。
二十七日
(略)
二十八日
兵船「沙隆」裝運一千兵已抵基隆,兵船「莊得那高」亦有一千兵不日亦可到;孤拔營內共有三千五百陸兵。孤拔昨電告海部云:『臺灣西南角之臺灣、打狗各口,亦已封禁。從臺灣峽至馬喇噶峽一帶,均有兵船沿途巡邏』。英提督電告英外部云:『收到孤拔照會,稱臺灣各口一律封禁』。
(略)
二十九日
(略)
三十日
(略)
(略)
(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八六(二六八二頁)。)
照會英國公使巴夏禮已電知曾大臣畫押粵閩兩省借款保單
正月二十九日(三、一五),給英國公使巴夏禮照會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准貴大臣照稱:『粵、閩兩省議借匯豐銀行英鎊款項,據香港總董電稱:「祈為轉請囑令出使英國曾大臣將借項保單分票逐一畫押,以信售股人心」』等因前來。本衙門現已將粵、閩兩省本年正月所借匯豐之款電致曾大臣一併畫押;相應照復貴大臣查照轉行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九0(二六九0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會旨飭楊昌濬查覆劉璈責法廢弛臺口封禁事並促劉銘傳乘
機攻復基隆
二月初一日(三、一七),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四日准貴衙門電:本日奉旨一道。除恭錄咨行外,相應恭錄
咨會。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欽遵查照施行。
照錄電旨一道
一件:正月初四日,准總署電開:『本日奉旨:「據劉銘傳電稱:臺南海口法已弛封兩月,劉璈忽照會英領事責其廢弛,英據文轉法復行封禁,巡查更嚴等語;殊堪詫異!劉璈此舉,是何意見?何以楊昌濬轉劉銘傳電,僅敘「該道照會英領事」一語,殊屬含糊!著楊昌濬將照會原文詳細查覆,不准一字徇隱。孤拔現在帶船尋覓南洋五艘,劉銘傳務當乘此進攻,迅復基隆。倘再藉詞延宕,坐失事機;國法具在,斷難寬假。懍之!南洋槍子、廣東毛瑟槍,已分飭速運矣。欽此」。即轉電劉。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九六(二六九六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奉旨籌辦援臺各事並接濟餉械一案電稿
二月初一日(三、一七),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大臣於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八日亥刻,會同福州將軍穆(圖善)、閩浙督部堂楊(昌濬)電寄貴衙門請代奏「奉旨籌辦援臺各事並接濟餉械」等因一案。所有電稿,相應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頭等電寄總署)總署鈞鑒:密號。奉正月初五日電旨:『南洋五船被法圍困,必須基隆告捷、法船回救,我船方可乘隙前駛。左宗棠、楊昌濬將援臺各事實力籌辦,並接濟餉械』等因,欽此。查臺北軍餉,去冬竭力籌濟;據劉銘傳臘月十四日來電云:『可支至本年二月』。現復商量,先就廈關稅項隨收隨解,復飭司籌解三萬赴廈;一俟洋款借到,再撥大批匯濟。至省城軍械亦形缺乏,因各路援軍到閩,時有領換。續購之械未到,現各國商船守局外之例,不肯載運,愈覺為難;業飭劉璈委員於上海、香港分途採辦。昨據金委員在滬購就一批,其價已由藩司給銀三萬兩。援臺各營均帶有精械,僅吳鴻源新募土勇三營無械,須臺付給。此外各軍,數月來無大戰事,軍械應不至遽缺。前據援臺恪靖各營,據彭楚漢函稱:『頭批千二百餘人已於臘月十三、十九等日登岸,二批九百餘當在澎湖候船,三批於臘月二十二到泉』;已催彭楚漢僱「平安」輪船於除夕至泉州秀塗裝載,逕赴卑南登岸。總因法船游巡,海道梗阻,諸多掣肘;棠等惟力是視,絕無所謂湘、淮畛域之見。至洋款雖經定議,該洋商司美德因股分內有英人之本,須駐京巴公使簽押及曾劼候用印,致展轉耽延;司美德在此守候,應不至翻異。俟定約後,遵即酌量分濟臺軍。楊、程兩軍相繼前進,惟覓渡為難。謹先具復,祈代奏。濬、棠、善。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九八(二六九八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北洋大臣李鴻章轉達旨催援臺電文
二月初一日(三、一七),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亥刻准北洋大臣李電,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正月初五日來電,本日奉旨一道。除恭錄分咨並轉電外,所有電旨,相應恭錄再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欽遵查照施行。
照錄電報
北洋來電(初七日到)
左宗棠、制臺楊、撫臺劉:密號。總署正月初五日來電:『本日奉旨:「南洋五船被法船在浙洋圍困,必須基隆告捷、法船回救,我船方可乘隙前駛。刻下臺北兵丁較厚,孤拔又帶船他往,正可乘勢追勦;劉銘傳何以一味株守,毫無布置?著懍遵迭次嚴諭,剋日進兵;土勇既屬可用,當飭與官軍會合進勦,以資得力。務期戰勝攻取,用副委任。倘再遷延貽誤,惟有執法嚴懲,決不寬貸。楊岳斌、程文炳兩軍,催速渡臺,不准逗留。左宗棠、楊昌濬將援臺各事實力籌辦,並接濟餉械無缺;前撥援臺各軍,究竟已渡若干?日久未據奏報。當此事機緊迫,共存湘、淮畛域之見,不能和衷協力、妥籌援
勦,致臺北孤危,貽誤大局;實惟左宗棠等是問。該大臣等電報稀簡,著隨時詳悉電奏,以慰系。初三日,諭左宗棠於所借洋款內分濟臺軍;如何議撥?即行電聞。欽此」。即分電左、楊轉電閩撫劉。微』等因。鴻。魚。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四九九(二七00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借款已定一案電稿
二月初一日(三、一七),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於光緒十一年正月初九日未刻,會同福州將軍穆(圖善)、閩浙督部堂楊(昌濬)電寄貴衙門請代奏「借款已定」一案。所有電稿,相應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總署鈞鑒:密號。洋款四百萬,頃據司美德畫押借定,周年九釐行息;前三年還利,第四年本利次第歸還。將來還本若干,利即遞減;還款由海關自撥。詳細情形,容奏明咨部立案。先請代奏。善、棠、濬啟。青。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0一(二七0一頁)。)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咨報往來臺澎漁商各船被法船轟擊情形
二月初三日(三、一九),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文稱:
為照臺灣與內地遠隔重洋,平時輪舶往來,文報尚多遲滯。自馬江一戰,官輪告罄;法逆封口,商輪亦絕。現在雖有臺灣自購「平安」舊輪勉借英國旗幟,冒險往來,渡送兵勇;而英領事自法逆二次封口,奉英國廷命應守局外公法,尚在掯給船牌。現在仍飭赴澎渡勇、又赴香港運軍械,均係託詞辦理;尚不知能否得達。往來商、漁各船屢被法逆轟擊,受害甚慘;民間視為畏途,不肯受僱。疊據臺灣各路探報,謹照錄移咨,即請查照。近數月臺灣來文,皆用小封夾帶,且不易達。昨奉電旨:『閩省電報稀簡,著隨時詳悉電奏』等因;自應恪遵辦理。惟臺灣無報,內地亦無甚可以轉達之事。渡勇未到、援船不來,本爵閣大臣殊深焦灼。除應辦事宜隨時電達外,相應咨會。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
照錄清摺
臺灣道稟報法船游弋各口焚擊各船情形
計開:
十一月初五日,有法船一隻停泊新竹油車港,並拖帶商船一隻。又見商船一隻,已被法船開轟壞,擱在淺水之中;船上血跡淋漓,並有青菜、酒罈等物。嗣據泅水逃水手蔡連升供稱:『該船名「陳合發」,載運木板等物,自福建來臺;在紅毛港被法船轟燬,焚燒殆盡。人盡死亡,僅存船底而已』。
--新竹縣稟報(新竹團練林紳士稟同)。
十一月十五,金合興、晉江、金捷美等商船四、五號暨北路駁貨船,統計大小十餘號,在後南澳地方遇法船,盡遭焚燬,船中舵水、搭客無辜受戮,或遭剖腹、或遭割首等情。
--三郊團練董事稟。
十一月十七日未刻,有法船一隻游弋紅毛港上之泉水空港。適遇竹塹郊行商船一號(船名「金妝成」)由泉州運載麵線、紙箔雜貨;又有頭北船一號:均被法人開,尾追莫及。又見隨後有商船二號,已被法船趕上牽去。而法船又將龍皂漁船兩隻內有捕魚者共十六人盡行擄去,而空船放還。
--新竹縣稟(紳士稟同)。
十一月二十一夜,法人在旗后焚滅民船一隻。
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法人又在旗后轟壞民船五隻;內本地船三隻,泉州、南澳
船二隻,所載皆木料、京果等貨。
--以上鳳山縣稟(旗后臺管帶稟同)。
十一月二十三日早晨,有大號民船一隻,船上無人,隨風飄至東港對面之琉球島;聞船戶已被法人擄害。
--鳳山縣稟(東汛弁稟、東港埠館委員稟同)。
十一月二十三日未刻,東港崎仔頭莊洋面有漂流壞船一隻;往視船上,並無舵水、只有桅杆。水已滿艙,撈拾熟、藥料、洋布等貨。
--水勇營報。
十一月二十四日早,有安平漁筏二、三十隻出海捕魚;法船連放大,未中。四草湖外,駛來民船一隻;法船開六響,未中。
十一月二十五日早晨,法船一隻薄南勢湖,截牽居民柴船二隻,舵水被擄上船;惟水手一名落水,附板登岸。該柴船盡行開打沉。
--鳳山縣稟(水勇營南路稟、屯兵營稟、枋寮司巡檢稟均同)。
十一月二十五日未刻,法船在安平沉北路貨船五隻,人船俱沒。
--水勇營稟。
十一月二十五日未刻,法船停泊龜山洋面;連放二十餘,轟擊入港民船二隻,係
恆春城吉泉號炭船。其舵水人等,先已逃避。
--恆春營游擊稟。
十一月二十六日早,法船駛至上古溪;見岸邊泊有商船,即駕舢板放燒壞,船中舵水均各泅逃。
十一月二十六日天明,法船到上古溪。該處有民船一隻,法船連發三不中;後放火燒船,其舵水早已泅水逃去。
十一月二十六日,有南澳船(牌名「金順太」)由南澳裝貨來臺;駛至東港中壇莊,被法船擊,風篷遭焚。各船水人立駕舢板將輕貨載逃上岸,船中尚有水火油、桐油等件,連船被橫。
十一月二十六日已刻,法船駛至中芝莊;見南澳民船一隻,即放大將船燒壞,展輪往旗后而去。
--以上均鳳山縣稟(南路練參將稟同)。
十一月二十七日辰刻,法船到旗后口,繫有民船一隻,泊大沙灣海面,放火燒沉安平民船二隻、旗后民船一隻。
十一月二十八日已刻,旗后西北洋面有帆船一隻,霧沖騰;該船係被法船焚燒。
--以上均水勇營報。
十一月二十九日午刻,有黑色二枝半桅法船一隻,在小琉球洋面;復駛至枋寮,使小輪船一號、杉板一條用水雷燒壞在岸邊各民船。其時,舵水皆逃。
十一月三十日,法船赴國賽港轟擊民船。
--電報局報。
十二月初一日,內地有商民船八號來安平,被法船擄去七號,逃走一號。其七號船繫在法船舵後,存亡未知。
--電報局報。
臺灣道稟報十一月二十日起至十二月初一止法船停泊臺南各口數目
計開:
十一月二十日午刻,法國兵輪船二隻到安平口。
--電報局報。
又二十一日午刻,法國兵輪船二隻離安平口。未刻,二隻復到安平口。申刻,一隻出安平口。酉刻,二隻到旗后口。戌刻,一隻出安平口。
--電報局報。
十一月二十一日酉刻,有二枝半桅法兵輪二隻由北駛至大沙灣外洋寄泊。
--鳳山縣稟(旗后臺管帶稟同)。
十一月二十三日已刻,法船一隻到安平口,二隻離旗后口去。午刻,法船一隻又到安平口。未刻,一隻到安平口、一隻離安平口去。
--電報局報。
十一月二十三日午刻,有黑桅法船一隻駛近東港口停泊;至二十四日已刻,開向恒春而去。
--鳳山縣稟。
十一月二十三日,法船一隻到安平口;共計安平口法船三隻,旗后無。午刻,法船一隻離安平口;共計安平二隻,旗后無。申刻,法船一隻到旗后口;共計安平二隻,旗后一隻。
十一月二十四日辰刻,法船一隻出安平口;共計安平、旗后各一隻。午刻,法船一隻離旗后去;共計安平一隻,旗后無。酉刻,法船一隻到安平口。
--以上電報局報。
十一月二十四日申刻,有法船一隻駛至南屏莊洋面停泊;越次日早晨,落南勢湖。
十一月二十五日未刻,法船一隻停泊龜山洋面。
--以上均南路陳參將稟。
又二十五日,法船一隻在鳳鼻山海面游弋。申刻,法船一隻到安平口;共計安平三隻,旗后鳳鼻一隻。酉刻,鳳鼻法船開去。
--電報局報。
十一月二十六日早,法船復自恆春駛至上古溪;已刻,駛至中芝莊,離有一里水路。
--南路陳參將稟。
十一月二十六日午刻,法船一隻離安平去;共計安平二隻,旗后無。
--電報局報。
十一月二十九日午刻,有黑色二枝半桅法船一隻在小琉球洋面游弋。
--水勇營報。
十一月三十日,旗后法船一隻外洋游弋。申刻,法船一隻離安平口;共計安平一隻、旗后外洋一隻。申刻,法船一隻到安平口;共計安平二隻、安平外洋一隻。
十二月初一日已刻,法船一隻到安平口;共計安平三隻,旗后無。
又臺灣道稟續據各處報法船轟擊民船情形
計開:
十一月二十五日,有嘉義縣新港莊駁船戶曾挨紀花獅、曾扁頭等駁船載運花生往郡;至國賽港外,被法船焚燬,人船俱沒。
--中路水勇營稟。
十一月二十六日,有李九珠、林賞、林闖等駁船三隻載運雜物往郡;至四草湖外,被法寇將人船並牽,由西南而去,存亡莫知。
--中路水勇營報。
十一月二十九日,有黑底黃筒三桅法船一隻,駛過嘉祿堂海邊。有安平柴船三隻,舊在該處被擊壞;又一隻柴船泊於北勢寮,亦被法人乘坐小輪駁近,用火藥焚燬。
--恆春縣稟。
十二月初二日,有內地商船金順和、金源來、金再吉、陳捲舵、蔡助舵等七船,在四草[湖]洋面被法船開轟擊,人船俱沒。
--三郊團練稟。
十二月初三日未刻,法船在赤嵌壕仔寮洋面截牽篷船一隻,施攻壞。
--水勇營報。
十二月初四日,有北船一號在四草湖洋面被法船開擊轟,人船俱沒。
--三郊團練稟。
十二月初四日午刻,法輪在沙灣外開轟壞民船一號;船上水手、貨客,有傷者
、有落水者,均經斃命。
--飛虎前營稟。
十二月初五日辰刻,法船放火焚燬商船一隻。
--水勇營稟。
十二月初四日,小琉球西北兩處洋面有商船二號,約可裝貨二、三千擔;船內無人,隨風飄流,顯係被法寇擄害。
--鳳山縣稟。
十二月初五日,據曾林氏稟稱:『氏夫新港莊堝戶曾煨同子曾文並堝戶王加載,坐自置之船採買花杉;駛至安平,慘被法寇將船擊破,殺害。花生飄於海中,身屍不知去向』。
--千總鄭超英稟。
聞在洋被害商船,甚多無人具報;候查明彙開。
十二月初七日,有法船一號在距城八、九里之拔仔港外游弋。適逢兩隻商船進口,內一隻名「柯永順」,由頭北裝貨來臺;被法開,貨客林三娘受傷。尚有一隻躲避不
及,係被牽去;船名及人數,無從查悉。
--新竹縣稟。
又泉州轉運局法船焚害民船情形
計開:
一、惠安小地方陳細糞之船,於十一月初間由省出口,至十一月十二日駛至竹塹口外;遇法人兵船,被放火箭,射中大帆。該船急沖沙汕,船工、水手登岸脫逃;後開大,該船被焚。
一、惠安獺密澳地方張草圭船,於十一月初四日在獺密揚帆駛至觀音澳,於十二日放洋,至十三日駛至竹塹地面;適遇法船,被其牽去滬尾口外。舵工、水手等人均被兜留,挑運沙泥;船貨放棄,漂流滬尾之南嵌地方,貨物被在地百姓搬空。
一、同澳地方曾雅舵之船,同日揚帆駛至竹塹口外;均被牽去。舵工、水手亦被兜留;其船放棄,不知漂泊何處。
一、晉江古浮澳地方金成利、金進發、金順興三船,在澳揚帆,於十一月二十一日早駛至香山之鳳鼻腳;忽遇法輪,均被牽去。其舵工、水手均禁在輪船上;將金順興船拖入基隆、成利船被擊沉大額尾、金順發船擊沉八尺門之三灣鼻。至二十四日,法人
將所拏去三船等人押在獅球嶺頂,令其挑運沙石,慘不可言。至二十五日,所有拏去諸人皆暗約申刻逃走;即於山崗上墜下,不顧生死,拚命奔走。嗣後法人知覺,追趕前來,被洋銃擊斃金進發、金成利二船水手蔡扶、凍走二名;尚有數名,不知名字。其逃至六堵官軍得以安全者,計有六十二名。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0八(二七0九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著劉銘傳等厚集兵力設計進克基隆電旨
二月初三日(三、一九),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十一日,准貴衙門來電內開:本日欽奉電旨一道。除轉電外,相應恭錄咨會。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欽遵查照施行。
照錄正月十一日來電
左相、閩督:轉咨劉撫。密。本日奉旨:『李鴻章電稱:孤拔欲令法兵剋日往攻淡水等語;法人添兵思逞,必應厚集兵力,以遏兇鋒。著左宗棠等嚴催已渡各營,迅赴臺北。楊岳斌等未渡各營,趕緊分渡;同赴臺北,合力助勦。劉銘傳、孫開華設計進兵,基隆一克,敵燄自消。吳鴻源所募土勇軍械缺乏,劉銘傳勻給應用。土人熟悉地勢,尤
當加意激勵,俾資得力。欽此』。即轉咨劉。蒸。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一0(二七一七頁)。)
兵部咨行直隸總督李鴻章請轉運臺灣餉械在事出力員弁繙譯司事西商奉旨
允准
二月初三日(三、一九),兵部文稱:
據軍機處交出直隸總督李(鴻章)等奏「轉運臺灣餉械在事出力員弁、繙譯、司事、西商繕具清單,懇請照擬給以勸來者」等因一摺,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日軍機大臣奉旨:『周國興等,均著照所請獎勵。該衙門知道。單併發。欽此』。欽遵到部。除英商施道德等保獎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核辦外,相應知照貴衙門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一二(二七一九頁)。)
軍機處交出幫辦福建軍務楊岳斌遵旨補呈歷次電奏抄摺
二月初四日(三、二0),軍機處交出幫辦福建軍務楊岳斌抄摺稱:
奏為遵旨補陳歷次電奏,彙繕清單,恭摺仰祈聖鑒事。竊臣於光緒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准福州將軍臣穆圖善咨,轉准欽差大臣大學士臣左宗棠咨開:『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五
日,准總署咨:「沿海、沿江各衙門電奏,每月錄原文彙奏;致總署信,亦按月錄呈備核」等因。並抄錄兩廣督臣張之洞原奏及另片後抄光緒十年十一月軍機大臣奉旨:『即著該衙門咨行沿海、沿江將軍、督、撫、統兵大臣一體照辦。餘依議。單二件、片一件並發。欽此」』。欽遵知會到臣。臣奉命督師援閩,初次欽奉電旨係由署湖廣督臣卞寶第恭錄行咨,以後疊奉電旨有北洋大臣李鴻章、南洋大臣曾國荃轉電者,有由欽差大臣左宗棠轉電者,自應歸李鴻章、左宗棠,曾國荃、卞寶第分別彙奏。至臣疊次函請總署代奏之件,理合遵旨恭繕清單,按月彙奏,以昭慎重。謹[將]光緒十年十二月分電請總理衙門代奏一條繕具清單,一合恭呈御覽。其十一月分一條,係在未奉旨以前;此次一併繕入,並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備核。
所有補陳歷次電奏緣由,謹專摺由驛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光緒十一年二月初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單併發。欽此』。
照錄清單
計開:
由湖口電奏一條
幫辦楊,光緒十年十一月十三日電寄總理衙門鑒:密。斌初八日至江南蕪湖,奉電
旨:『毋庸來寧』;遵即上駛。十三日,由湖口進商護江西巡撫劉瑞芬撥餉,並候由湖北陸進各營到齊發餉,飭繞赴漳、泉;斌由河口崇安縣到閩省,會商欽差左及將軍、督、撫後,即當前進。希代奏。岳斌謹肅。
由福建省城電奏一條
幫辦楊,光緒十年十二月十八日電呈總理衙門鑒:密。斌十二月十四日抵福州,會商一切;擬十九先赴泉州,候營到。其詳細情形,十八日另奏。請代奏。岳斌謹叩。
光緒十一年二月初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覽。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一五(二七二一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平安」輪載勇渡臺並解濟軍餉經費電稿
二月初十日(三、二六),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於正月十六日申刻,會同福州將軍穆(圖善)、閩浙總督部堂楊(昌濬)電寄貴衙門請代奏「「平安」輪船載勇渡臺並解濟前陝甘督部堂楊[岳斌]軍餉經費」一案。所有電稿,相應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頭等電寄總署)總署鈞鑒:密號。頃接彭楚漢電:『「平安」輪船由香港回廈,據稱初二日在秀塗載督標親軍營及軍械送卑南,均登岸無恙』等語。至迭奉電旨,飭催厚帥渡臺;其餉項行資,應由閩寬籌接濟。除於正月十五日起解該軍月餉銀四萬兩至泉交納外,月內擬再解銀九萬兩,以八萬作月餉、以一萬作渡臺經費;是該軍約敷三個月餉需矣。請先代奏。棠、善、濬啟。諫。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二三(二七三一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報北洋援閩快船二號在滬修理
二月十二日(三、二八),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據江南籌防局詳稱:『竊照提督銜總兵吳安康統帶南洋兵輪船五號相機赴閩一案,曾奉憲臺行知光緒十年十月十三日具奏「北洋快船二號抵滬,正在修理;一俟完竣,南洋五船即會同相機赴閩」一摺原摺內開:『據吳安康稟請添僱熟悉港路分水領江五名、鐵櫃五名、傷科二名、正副頭目二名、親兵四十名,亦接照准吳安康商請式百齡在滬招募(本文未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二四(二七三一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遵旨賞給英人戴葉生寶星已製就轉給
二月十二日(三、二八),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據蘇松太道邵友濂詳稱:『本年正月初十日,奉憲臺於光緒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札開:「准總理衙門十二月二十二日來電內開:本日奉旨:銘、盛兩軍弁勇餉械,已至卑南登岸;英人戴葉生,著賞二等第一寶星,以示優獎等因,欽此。飭道照式製給」等因。奉此,職道遵即照式製就二等第一金寶星一面,計工價庫平銀五十八兩六分。除在洋稅項下動支並將寶星移送候補道龔照瑗轉給外,理合詳祈憲臺察核,咨明總理衙門查照,實為公便』等情到本閣爵大臣。據此,相應咨明。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二六(二七三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函請變通製給轉運臺灣餉械出力洋商等寶星
二月十三日(三、二九),北洋大臣李鴻章函稱:
昨奉二月初七日公函,以轉運臺灣餉械出力洋商請給寶星,與光緒七年奏定章程不符,擬奏明更正;仍因事涉洋商,未便據定等語。仰見論功行賞,權衡至當;欽佩莫名。查七年奏定之章,自是中國通行常例。今臺防自法人封口後餉械兩缺,危急萬分,經邵、龔道等多方密僱洋輪潛運勇餉、軍械,出生入死、險阻百端,給以鉅資、許以重賞,乃有起而應命者;俾臺局支持至今,厥功甚偉,其情事實非尋常可比。是以上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欽奉電旨:『英人戴葉生,著賞二等第一寶星,以示優獎』等因。鴻章當查定章二等第一寶星係給各國二等公使,應由鈞署製造頒給者,未便率請製頒,自亂其例;而詔諭亦無反汗之理。因電飭江海關邵道權宜辦理,由外酌製頒發;業經咨呈在案。此次英商施道德等事同一律,奏奉旨准以後,敝處已札行邵、龔二道飭遵。雖尚未據報製給,但與洋商交涉既經宣示、復加駁改,前後兩歧,恐滋疑怨。嗣後若遇此等危難之事,或更阻其輸忠報效之心;似亦非計。可否仍照戴葉生之案,暫予變通;飭由江海關道照式製造頒給,以昭大信而示優異?此外洋商尋常出力事件,仍照定章等第分別製給,概不准援以為例;亦可稍有限制。是否有當?伏乞察核施行。
再,奉二月初五日緘示:英調兵船兩隻在大沽口外往來;昨據大沽守將電報:英船已到口外往來遊弋,並無別項情形。詢據英領事面稱:『該船調往遼海演操,無他用意』;未知確否?
專肅奉復,祗頌鈞祺。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二九(二七三五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密陳英銀號行東名並恪靖等營到新竹電稿
二月十四日(三、三0),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日,電寄貴衙門一信。所有電稿,相應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一等電寄總署)總署鈞鑒:密號。英銀號東家,名哲生。頃接劉省帥初四日電,王道率恪靖及督親軍等營已到新竹。棠、濬。效。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三一(二七三八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南洋「開濟」等三船在鎮海口抵御法船迭次鏖戰情形摺稿
二月十四日(三、三0),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南洋」「開濟」、「南琛」、「南瑞」三船在鎮海口隨同浙省防營抵御法船,迭次鏖戰各情形」一摺,經本爵大臣於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九日由驛具奏。所有摺稿,相應咨送。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奏稿
奏為南洋「開濟」、「南琛」、「南瑞」三船在鎮海口隨同浙省防營抵御法船迭次鏖戰各情形,恭摺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查總兵吳安康統帶五船赴閩,於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洋面突遇法船九艘,適風霧大作,「澄慶」、「馭遠」二船不知所往,「開濟」、「南琛」、「南瑞」三船駛入寧波口各情形,經臣於正月初一日電請總理衙門代奏在案。嗣據電報:「澄慶」、「馭遠」二船勢不能支,已於初一日在石浦被沉;「開濟」、「南琛」、「南瑞」三船在鎮海口被困。浙江撫臣劉秉璋來電,催令速回吳淞;楊岳斌泉州來電,以該船既難入閩,應回
南洋以保長江門戶。正月初九夜,奉到電寄諭旨:『即飭各管駕相機妥慎駛回,毋稍大意』;朝廷保全該船之德意,三軍聞之,皆如挾纊。查五船開行以後,江防較為空虛;今僅存其三,若能安穩駛回,於江防原有裨益。徒以法船眈眈環伺,意在欲得甘心,誠未敢稍有失。臣飭令邵友濂、龔照瑗等商雇「威利」、「華安」洋船,確探沿途有無阻礙;一面電催吳安康督率三船可回則回,無稍大意。
據報:十三夜駛出鎮口二十餘里,即有法船;是以仍回鎮口,嚴備以待。十五日,法船四艘在鎮口外環而迫之。探稱孤拔即在該四船之內,該酋以我船僅存三號,其勢更孤,意在盡力轟燬;先用一小輪破浪而來,為鎮海北岸臺開擊退。旋有大黑艦一號,率三兵船鼓輪而入,勢甚兇猛;彈如雨,黑迷人。經浙江提臣歐陽利見率吳安康分別布置,合力還御之;相持三時之久。「南瑞」擊斷一船頭桅,「南琛」掠船面而過,該船尚猛衝如前;嗣經「開濟」一彈擊中孤拔坐船,各船乃相率退出,在於游山下拋錨。是役也,據探稱擊斃法兵十餘名。歐陽利見、吳安康防該酋復於晚間來犯,於是分途戒備;吳安康派丁華容帶舢舨三號、格林三尊,在口外徹夜巡邏,以防魚雷。十六日,該酋將擊傷之船拖往東洋修理,而鎮口外尚泊三船。是日夜間,該酋兩次放魚雷船進口,均經我軍分別擊退。十七日,該酋又相率來犯,一船當先。經臺、輪船合力開轟擊,一擊穿當先一船之筒,倒輪而退;一中其後艄。十八日大雨,無
戰事。吳安康以魚雷之乘我最為不測,恐舢舨不足以制之;復購備船網密布口內,使之無隙可乘。並以鎮口潮勢甚急,又購三千五百磅大錨三門,連扣下沉;俾潮退時鷁首仍前對敵船,以收船頭大轟擊之利。十九夜,法船舢舨登南岸,我軍擊沉之。二十一日早間,復以小輪船前來嘗試;亦經擊退。自是至二十五日,該船來去無定,日在口門探水擄掠。二十六日,法又添船三號,並前船均泊七里嶼外:此兵船三號駛泊鎮海口後,隨同該處防營與法船迭次抵御對擊之大略情形也。
浙江撫臣劉秉璋迭催三船回江,無非為保全三船起見;嗣法艦迫近,其勢萬難開行。該撫臣力顧大局,飭令在防各軍協同該三船合力御侮;提臣歐陽利見在鎮海口布置,井井有條。此番擊退法船,浙江防軍,厥功尤偉。歐陽利見致臣書云:『三船在此,利害相關。此次誓與吳安康遇事相商,同心御敵;顧全客軍,不遺餘力。寧紹台道薛福成遇事關心,不分畛域。此次法船屢犯鎮口,支持將近一月;幸能迭次擊退,未嘗少挫,實惟文武、主客和衷共濟之力,足以上慰聖懷』。臣以該三船正在併力御敵,所需糧餉、子藥、煤炭各項已飭令邵友濂、龔照瑗、湯壽銘、郭道直、孫傳樾等在滬、在寧多方採濟,俾各將士一心戰守;其受傷及中敵者,經吳安康查明分別安慰給賞,以鼓其氣。至於浙中防軍接仗情形,應由劉秉璋具奏。惟「澄慶」、「馭遠」二船被沉,臣已派道員胡家楨前往確查,並督同該管駕蔣超英、金榮等料理絞船撈;應俟事定後,方可辦
理就緒,再行據實具奏。
所有南洋「開濟」、「南琛」、「南瑞」三船在鎮海口隨同浙省防營抵御法船迭次鏖戰各情形,理合恭摺由驛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三六(二七四一頁)。)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報法船在臺灣洋面殘暴情況
二月十四日(三、三0),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光緒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接臺灣道劉璈十二月初五日所發稟稱:『法船自十月底開去後,安、旗二口約二十餘日不見法人蹤跡。詎上月二十日,又有法船駛至安平口外停泊;時向旗後暨南路一帶遊弋,撞遇民船,肆行轟擊焚擄,慘酷萬分。並據三郊團練紳商蘇萬利等僉稟法船在洋焚擄民船、無辜屠戮等情。職道目擊耳聞,苦無隻船救御,憤懣徒深。合將自上月二十日起、至本月初一日止各屬稟報法船停泊、遊弋暨上月初旬起殘虐情形,開具清摺二份,恭呈憲鑒。再,職道接到駐臺英國施領事照會,並據施領事與通商委員面稱:「法人在臺如此殘虐,實與公法不合;照請將法人自鵝鑾鼻起至大甲溪止洋面實有兵輪若干,足以見其是否實力封堵並殘虐是何情形?一併知會」。職道亦照具清摺二份,送交施領事查核,以便轉呈各國外務大臣、英國駐京公使察閱,以持
公論。是否有當?伏候示遵』!並呈清摺。又於十一年正月初二日,接劉道十二月十五日所發稟稱:『接駐英國施領事來函,伊國兵輪由北路回郡,剋日內渡;請將各處續報殘虐情形,再為列摺送來,以便譯報等由。除由職道照具一份照送彙譯外,合將本月初二日起、至初十日止續據各處稟報法船殘虐各情開具清摺,稟報察核』。並呈清摺各到本部堂。據此,查法船在各洋面轟掠商民等船,如此殘虐,實屬神人共憤;該道既已開具清摺送交領事轉達外部核議,自應照錄咨呈辦理。除稟批示外,相應抄摺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清摺
謹將臺灣道開送法船游弋焚擊各船情形清摺,錄呈鈞鑒。計開:
十一月初五日,有法船一隻停泊新竹油車港,並拖帶商船一隻。又見商船一隻,已被法船開轟壞,擱在淺水之中;船上血淋漓,並有青菜、酒等物。嗣據泅逃水手蔡連升供稱:該船名「陳合發」,載運木板等物由福州來臺,在紅毛港被法船轟燬,焚燬殆盡,人盡死亡;僅存船底而已(新竹縣徐令錫祉稟報。新竹團練林紳士汝梅稟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三七(二七四四頁)。)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咨呈七至十二月分電旨電奏並來往電信清摺(閩臺佈置
與應援並基隆滬尾戰況)
二月十四日(三、三0),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准貴衙門咨開:『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准軍機處交出兩廣總督張之洞奏「補陳歷次電奏,彙繕清單」一摺,本日奉旨:「即著該衙門咨行沿海沿江將軍、督、撫、統兵大臣一體照辦;餘依議。欽此」。相應恭錄諭旨、抄錄原摺原片,咨行貴大臣欽遵辦理』等因。准此,除專摺奏明另錄咨會外,所有自七月起、至十二月底止歷奉旨、電奏暨與貴衙門來往電信,相應彙錄咨明貴衙門,請煩查照。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十年七月起、至十二月底止欽奉電旨二十四道,彙繕清摺,寄請查核。
一件、七月十九日奉旨:『李鴻章前調周盛波募勇赴津,茲據劉銘傳奏「臺南防務緊要,請飭該提督赴臺」;著曾國荃即傳知周盛波迅帶所募勇營,剋日前往統辦臺南防務。李鴻章如尚須添勇,著另行調募。周盛波馭軍嚴整,操防認真;該大臣當加以獎勉,令其奮力圖報,不得因人言退阻。江蘇候補道龔照瑗,著飭赴臺灣,交劉銘傳差遣委
用。周盛波、龔照瑗到臺後,劉銘傳迅即奏聞。嗣後各省電信,凡有事關緊要者,除電奏外,仍令具摺驛遞。著李鴻章傳電各大臣、將軍、督、撫一體遵照。欽此』。
一件、同日奉旨:『聞彭玉麟擬誓守沙角臺,固屬勇往;惟重臣宜顧全局,不株守一臺。況敵長水戰、華長陸戰,如基隆、馬尾臺毀而陸兵仍勝,是其明證。該尚書務當加意慎重,以副朝廷倚畀。欽此』。
一件、同日奉旨:『閩口外尚有法船七艘,當嚴防再犯;自以扼守門戶為要著。長門、金牌臺,應趕緊修築;附省要路,節節嚴防。穆圖善等懍遵迭諭,如衷熟籌,妥為布置;一面詳晰電奏。南臺法領事即令回國,不准逗遛。穆圖善電稱粵新解水雷,請飭北洋派熟悉藝徒數人乘輪來閩;著李鴻章迅速派往。欽此』。
一件、八月二十三日,揚州電局來電:『頃奉南洋大臣曾轉電:「廿三日奉廿二日電旨:法兵現佔基隆,臺北府城萬緊;著派楊岳斌幫辦左宗棠軍務,即帶湖南現招八營迅赴福建駐紮漳、泉一帶,聯絡該處紳士、土勇設計渡臺,暗結臺民速圖逐法之策。此旨著分寄左宗棠、穆圖善、楊昌濬等知悉。欽此」』。
一件、八月二十六日,天津來電:『密。總署廿五日來電:「本日奉旨:據曾國荃等電報官軍十七日復基隆,斃法兵五百餘,溺斃無數,投誠者數百等語。聞法人借僱工為名,誘土人以利,到船則逼之剪髮易衣,驅為前敵;此次基隆殺者、降者多此輩。著
沿海各將軍、督、撫剴切曉諭居民,引以為戒,勿為敵誘。潮州、溫州均有搶擄教堂之事,波及他國;現在籌辦軍事,不可別生事端,尤當聯絡各國以孤敵勢。著各將軍、督、撫飭屬妥籌保護,隨時彈壓;是為至要。欽此」』。
一件、九月初七日,奉初六日上諭:『曾國荃轉電劉銘傳電稱:「軍士苦守,望救甚急」等語。法攻滬尾等處,復有封口之說;凶狡已極!臺防關係東南大局,必須從速拯援。南、北洋兵輪尚多,即著李鴻章、曾國荃選撥得力快碰並鐵等船各六、七艘,多帶兵勇、器械,會齊連檣並進;或由新竹、或另由他口登岸,務期兵械足敷臺防之用。船多勢盛,如中途聞警,尚可相機策應;倘兵力相敵,仍當一律前進,勿稍退縮。此次專主運送兵械,與閩口助戰不同;該大臣不得拘狃於成見,坐視不救。劉銘傳一面督軍固守,並就地取材,出奇制勝,建不世之勳,受不次之賞;勿徒焦灼,轉損銳氣。泉州之蚶江,對渡即係鹿港;穆圖善等亦可由此路設法運濟,並著趕緊籌辦。欽此』。即轉電劉。魚。
一件、九月初八日,奉初六日寄諭:『據曾國荃電稱:崇明無須屯紮重兵;程文炳一軍如已入閩境,即著迅赴臺灣援勦。周盛波新募各營,改赴天津北塘一帶助防。如程文炳所帶各營離閩尚遠、折回較易,著即統帶北來,歸李鴻章節制調遣;周盛波仍赴臺灣。該督即電知曾國荃遵照辦理。欽此』。程文炳如入江境,似宜仍令赴閩;周盛波新
募各營已到津,法已封臺灣各口,無輪船可雇裝運,應仍留津助防。請酌遵辦!鴻。
一件、九月初九日來電:『上諭:「有人奏:「華安」船尚可運濟臺防軍火;著曾國荃設法運送,以應急需。粵省離閩較近,如兵勇一時難往,張之洞等務須接濟軍械,劉銘傳所募臺勇庶不致徒手從事。欽此」』。
一件、九月初十日,奉旨:『臺防緊急,迭飭南、北洋撥船援救;李鴻章等均因船少未能撥往。現在事機更迫,豈能坐視不救!南、北洋所有輪船,除保護臺至要之處准其酌留外,著李鴻章、曾國荃商定統帶得力之員,督率多船前往閩省洋面;如有可乘之機,并力進攻,以解臺灣之危。此次撥船赴閩,與馬尾各船群聚一處不同,以散擊整;臨敵決勝,全在統帶官出奇應變,迅赴戎機。本日據張之洞電稱:「法封全臺口,禁華人及書信不能登岸;請飭力商各國商船,謀探信之策」等語。臺灣近日確情,務即設法偵探電聞。欽此』(十一日子刻到)。
一件、九月二十日,九江電報:『兩江曾十八奉電旨:「李鴻章電稱:援閩兵輪,北洋止有二船、南洋亦實止三船等語。前據左宗棠已與曾國荃商派南洋五船赴援,何以又稱止有三船?臺灣信息不通,情形萬緊;猶敢意存膜視,不遵諭旨,可恨已極!曾國荃,著交部嚴加議處;即著多派兵輪,與李鴻章派出二船在上海會齊,駛往福建交楊昌濬調遣,速解臺灣之危。該大臣等若再遲延觀望,致誤戎機,自問當得何罪!左宗棠在
江寧發摺,尚未奏報起程;著即迅速赴閩調度。楊岳斌現已行抵何處?並著曾國荃電知該前督速由漢口乘輪赴滬帶營援閩,毋稍遲延。欽此」』。
一件、十月二十二日,金陵來電:『十月廿一日,接廿日電旨:「南、北洋援臺兵輪剋日進發,法人必圖抵御,不能專顧封口;正可乘此機會,另雇商船運載兵械,伺隙抵臺。著曾國荃、彭玉麟、張之洞速即電商,各撥得力數營,雇定洋輪於七船赴閩之時,相機潛渡登岸。此次兵輪前進,首在牽制敵船以鬆臺危;滬、粵兩處及時設法僱船運助,實為救臺第一要策。該督等務當速辦,與左宗棠等互通消息以應事機。長沙現有八營備調,南洋如能酌撥劉銘傳舊部援臺,即速調湘中八營填補厄扎。馬祖澳法船二艘倘能設法掃盪,可挫敵氛;並著酌量辦理。劉銘傳亦當激勵兵勇,迅復基隆;不得懦怯株守,致敵滋蔓。欽此」等因。查北洋七艘在滬,俟式百齡修理齊全,操演旗語;須式百齡定期開駛,此間無從催促。江南末批赴臺之勇械,日來經邵道、龔道等不惜重價,百計雇覓英商輪,亦未允裝;焦急萬分。各處奉旨後如何布置?祈密示!荃叩』。
一件、北洋大臣轉電:『總署十一月初五日來電:「本日奉旨:前據楊昌濬電奏,將存廈餉項悉數匯兌臺灣;已到若干?迅即電聞。臺北需餉至急,仍應隨時續籌濟應。臺灣文報公棧,業經委員經理;現在信息,是否常通?法人久踞基隆,著劉銘傳懍遵迭諭,迅圖攻復;不得遷延株守。欽此」。鴻轉電』。
一件、十一月初七日,北京來電:『本日奉旨:「臺事萬緊,著派孫開華幫辦臺灣軍務。該提督滬尾一戰,聲威頗著;劉銘傳務當同心協力,共濟艱難。吳鴻源一營已由廈渡臺,臺北兵力尚單;程文炳一軍由江入閩,著楊昌濬催令速進,到閩後即令照吳鴻源渡臺之路迅往臺北助勦,速復基隆。欽此」。即轉咨閩撫劉』。
一件、十一月初五日,將軍穆送來:『本日奉旨:「據彭玉麟等電陳調營援臺、分籌餉項等語,所籌甚是。援臺是第一急務,著穆圖善等密飭方恭以「回粵」為名,統帶潮勇五營速赴南澳、汕頭一帶,設法渡臺。其餉項,閩發兩月、粵發三月,足備五月之用;粵餉不繼,張之洞等即向港商籌借,仍與前次借款一併奏明,由部核辦。此旨並由閩密咨劉銘傳知悉。欽此」。江』。
一件、十九日子時,北京來電:『本日奉旨:「據左宗棠等電稱:擬抽調恪靖數營設法渡臺,並盼南洋兵輪迅來進分法勢等語;所籌甚合機宜。著左宗棠、楊昌濬迅為設法,俾各營於密地渡臺助勦。曾國荃務當速飭吳安康等統帶兵船即日赴閩,聽候左宗棠等調度,以作聲援。欽此』。
一件、二十一日,北京來電:『本日奉旨:「法添艦裝多兵赴基隆,狡謀叵測;著左宗棠、楊昌濬等飭恪靖各營及程文炳軍剋日渡臺。吳鴻源計已抵臺,飭速會合土勇進勦。南洋五船,曾國荃飭即赴閩作聲援,以分法勢。楊岳斌現抵何處?左宗棠轉電速進
赴臺,不得逗留閩省。雲者士槍彈,曾國荃速運廈轉解吳鴻源營;並著左宗棠等將臺軍餉械源源接濟。基隆久被法踞,著劉銘傳迅即進兵,乘彼添兵甫到,力圖攻拔;毋再遷延株守,致敵根深蒂固,自干咎戾。欽此」。即轉閩撫劉銘傳。號』。
一件、二十八日午刻,北京來電:『本日奉旨:「據劉銘傳電陳法船聚泊基、滬,日內添兵將到,急盼援兵等語。臺防關係大局,疊飭楊岳斌、程文炳帶營馳援,尚恐緩不濟急;恪靖三營、方恭五營赴臺較近,著左宗棠、張之洞加緊飭催,覓船潛渡。吳鴻源募勇,楊昌濬催令速到。李鴻章所挑壯勇,並著剋日遄行。安平、旗後、卑南等處,均可登岸;著報明酌辦。南洋五船,曾國荃務飭起椗前進,以助聲勢。朝廷於援臺一事,宵旰焦勞;該督、撫固當同心仰體,劉銘傳亦應奮勉圖功,以紓系。閩省匯臺之銀、南洋所解雲者士槍彈,何日到齊?楊岳斌、程文炳兩軍迅速趲程,現在行抵何處?並即電聞。欽此」。碟』。
一件、十二月初三日,南京來電:『頃奉本日密旨:「曾國荃奏「兵輪定期出洋」一摺,楊岳斌將次抵閩,南洋五船現已啟程,著歸該前督節制調遣;並著曾國荃飭令吳安康、丁華容等穩慎前進,毋稍大意。欽此」。厚帥抵閩,即乞飭送為叩。南洋五船,刻已開行;併以附陳。荃』。
一件、十二月初七日,天津轉總署初六日來電:『本日奉旨:「李鴻章轉奏劉銘傳
上月十九、廿一二日電報已悉。臺北急需援師,左宗棠前派恪靖軍千人赴臺,兩營繼發;著催令速渡,並再撥勁旅千人。臺南現已無法船,新竹等處皆可登岸;剋日前往,歸劉銘傳、孫開華節制。援臺各事,左宗棠、楊昌濬力籌,隨時電奏;並電知劉銘傳以安其心。前據楊昌濬電稱:鹿港、泉州設道濟公棧,通臺灣文報;著督飭妥辦,勿任阻滯。劉銘傳稱:方恭軍廣勇不得力,請調舊部吳鴻洛;兩軍更調,尚屬相宜。著張之洞酌籌電奏。欽此」。即轉電左相、閩督、撫並粵督云云。鴻。虞』。
一件、十二月初九日,接初八日北京來電:『本日奉旨:「左宗棠等電稱:各軍到齊,統計百五十餘營;擬購輪假英、德旗號轉運濟臺。借洋款四百萬兩,指海關分十年歸還等語。著照所議辦理。惟現借定洋款,計息或九釐、或七釐半;閩省議息,應以此數為準。不得再如前用胡光墉等劣員經手,致多侵蝕肥己。閩省百五十餘營,此後不可再增;並當分援臺灣,勿置之無用之地。輪船借用英、德旗號,必須與該國人議明有據,不至反覆;方可辦理。該大臣等現籌各條尚妥;此後應辦事宜,必當先行請旨定奪。欽此」』。
一件、十二月二十六日,北京來電:『本日奉旨:「基隆久被踞,前以劉銘傳統兵不多,未加切責;現在兵力已厚,若再遷延觀望,必致坐失事機。聞法又以七船泊南干塘,並布告搜船;其計甚狡。著劉銘傳趁此勁兵新集、餉械亦足,設計進攻,力圖克復
;如稍存畏葸,該撫自問當得何罪!楊岳斌、程文炳兩軍,務即陸續渡臺,不准逗留。南干塘逼近閩口,左宗棠、穆圖善、楊昌濬等嚴防勿懈。欽此」。即請轉咨閩撫劉』。
一件、十二月二十六夜,北京來電:『本日奉旨:「左宗棠等電稱楊岳斌、程文炳到閩,楊部取齊渡臺等語。臺北雖經添兵,而攻基隆必須援軍四集,方易奏功;楊岳斌、程文炳兩軍,即著左宗棠等飭已到者先行渡臺,其餘陸續繼進,不准逗留。本日據張之洞電:濟臺軍火三批已到二批;臺北法新添兵內變等語。粵濟軍火,第一批是否已到?法兵內變,正可乘機攻勦;著劉銘傳懍遵前旨,迅復基隆,勿再延誤干咎!欽此」。即轉咨劉撫。敬』。
一件、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來電:『本日奉旨:「據張之洞電稱:南洋五船到閩,福州、廈門各口無收泊處;戰無把握,不戰遙泊何益!不如令駛來香港口外,泊汲水門以北;法兵船、煤糧船過,則出截之。大幫船來,則收入虎門與戰,永為法梗等語。南洋各船,自以援臺為要;張之洞所陳將各船調赴廣東,是否相宜?著李鴻章、左宗棠、曾國荃與張之洞妥為商酌,迅速電奏。北洋二船調赴朝鮮,未經赴閩;張之洞尚未知悉。嗣後遇有此等緊要軍情,南、北洋大臣隨時互相知照,以通消息。欽此」。求』。
又一件、北京來電:『本日奉旨:「左宗棠等電稱法七船泊馬祖澳,廿三開往北行等語。法船飄忽無常,或截援船、或犯閩港,均未可知。左宗棠等督飭各軍嚴防閩口,
仍催援兵渡臺,使彼多所顧忌。南洋五船,據電駛至南田,現泊何處?曾國荃與左宗棠等電商,務期穩慎進取,牽制敵勢。欽此」。加』。
謹將九月初六日起、至十二月底止歷次電請總署衙門代奏各件,彙繕清摺,寄請查核。
一件、九月初六日,江寧府城電。『閱劉銘傳各電,臺事急,援兵緩不能濟;且渡臺難,惟有由劉銘傳及臺灣劉道籌借本地富戶之款,重價募生、熟番萬人以資守御。請貴衙門代奏候旨!宗棠啟』。
一件、九月二十日,江西湖口縣電。『總署鈞鑒:十九抵湖口,適潘偉如中丞巡閱臺,棠與晤商兵餉;廿一即取道江西,換船前進。請代奏!宗棠啟』。
一件、十月十五日辰刻,延平府電。『總署鈞鑒:十四日抵延平,隨帶各營暫駐齊隊;數日後輕騎進省,與將軍、督、撫面商一切。各事宜隨後詳細奏聞。請先代奏!宗棠啟』。
一件、十一月初二日,福州電。『總署鈞鑒:廿七抵閩省,已於二十九具摺奏聞。乞先代奏!宗棠啟』。
一件,十一月十七日未刻,福州電。『總署鈞鑒:密。臺南北近無戰事;餉已陸續
匯去,尚不缺乏。現擬抽恪靖數營,設法重價僱民船,相機暗渡。惟盼南洋兵船迅來,故作聲援,藉分其勢;俾我軍於密地逕渡,免致牽掣。現與粵督籌商,吳鴻源擬加募士勇及軍械餉項,容議定再奏。先乞代奏!宗棠、昌濬啟』。
一件、十二月初六日,福州電。『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鈞鑒:密號。省中派四營、兩旗援臺,頭隊千二百人初一日已抵澎湖,後隊候船繼進;均用重價雇英商船包運。然只肯到澎湖,不肯前進;抵澎湖後,須另雇民船潛渡。方恭五營,前月廿七日抵汕;何時渡臺,尚未得信。程提督一軍已過崇安,楊厚帥一軍有初六日可抵崇安之說。吳安康報初三日起程;刻抵何處,未得信息。請代奏聞!宗棠、昌濬同叩』。
一件、十二月初七日辰刻,福州電。『總署鈞鑒:密號。聞法人增兵萬二千人,閩防更緊。各援軍到齊,統計百五十餘營;月需軍餉四十餘萬,實難籌畫。江南、江西協餉,不能源源接濟;而援臺各軍,宜濟鉅餉以資飽騰。轉運軍裝、餉項租洋船奇貴;擬購兩號輪船,假英、德旗號以資轉運。處處需款甚鉅,而課稅、釐金亦太減色;擬假洋款四百萬兩,以備明年一歲之需,指海關分作十年歸完。乞代奏,候旨遵行。宗棠、昌濬啟』。
一件、十二月初九日辰刻,福州電。『總署鈞鑒:密號。初六日電旨領悉。恪靖援臺各營次第進發,續派申道發剛營,又於濬部挑一營委朱佩馨帶往;已具摺呈奏。初五
接廈門電:援臺前隊已抵澎湖。頃接陳鳴志等稟:擬由澎雇漁船乘夜霧入臺之布袋嘴,西南風數時即達;惟風色難料,不能剋日。後隊亦於日內分起潛渡赴澎。法添兵,援軍亦應添;復飭陳鳴志就臺募土勇兩營,統添援臺三千餘。厚菴宮保已近閩境,程文炳亦到崇安;俟到齊,再會進取。乞代奏!宗棠、昌濬啟』。
一件、十二月二十三日辰刻,福州電。『總署鈞鑒:密號。楊厚菴、程文炳相繼到閩,楊部軍在後取齊,方能渡臺。近日海警無船,合程部近萬人。勢難共濟。計臺添新援軍及土勇多營,兵力已厚;楊渡則程留。程餉請鄂濟,閩實力不及;請旨飭部指撥。驛奏遲,先電請代奏!棠、濬同啟』。
一件、十二月二十六日亥刻,福州電。『總署鈞鑒:密號。法兵船七隻泊馬祖澳,廿三日下午開往北行,大約往截南洋援船。泊馬祖澳時,擄誘引港之人,聲言欲犯閩港;其聲東擊西,固在意中。然不可不防,已將水雷、大層疊密布,並禁引港人出海。至各國兵、商各船均應暫停,已照會福州各領事並知廣東、兩江、上海、天津矣。請先代奏!棠、善、濬啟』。
謹將光緒十年十二月分致總署電信,錄寄查核。
一件、十二月二十六日辰刻,福州電。『總署鈞鑒:密號。十二月初十閱電報,香
港英督已奉英廷命,不准接濟法寇;是中國購軍械,亦必不行。頃又接天津電:津、滬英領事均出示云:「法兵船奉法廷命,以後中國各口遇有他國商船,必要從嚴查驗,不准載軍器等物」。是英廷已守局外之例,且俯首甘受法查。然果守局外例,亦是公法;何以臺灣道十二月初七來稟,猶稱探有英輪二隻為法人運軍械、糧食?中、英素敦睦誼,法人殘暴無禮擾壞商務,英應不為接濟,方合公法;何以任其商船運濟?香港既封,究竟赴臺之船係由何處開往?船主何人?應否照公法理論查辦?此後如查有輪船接濟法人軍械、糧食,必與擊沉。請照會英公使查辦見復!善、棠、濬啟』。
一件、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署鈞鑒:密號。熄燈一案,似宜與赫德云:「法封臺口,無商也。寇來點,則擊之。兵不慎,已申令」。左、穆覆』。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三八(二七四五頁)。)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報查覆臺灣道劉璈責法人弛封臺口事
二月十四日(三、三0),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本年正月初四日,承准總理衙門密電:『本日奉旨:「據劉銘傳電稱:臺南海口法已弛封兩月,劉璈忽照會英領事,責其廢弛。英據文轉法復行封禁,巡查更嚴等語。殊堪詫異!劉璈此舉是何意見?著楊昌濬將照會原文詳細查復,不准一字徇隱」』等因,
欽此。除由電復奏,將劉璈原詳錄呈軍機處備查外,謹將臺灣道劉璈原詳二件錄摺呈送。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清摺
按察使銜、二品頂戴福建臺灣道、音德本巴圖魯,為詳請事。
竊照法人違背公法,虛聲封禁臺灣口岸,專礙通商;業經職道將請咨各國理論緣由,稟請憲臺據情代奏在案。查公法:「封港非密設兵輪以阻之,祗派數船在洋面梭巡而無定所者,不作封堵論。封堵敵國口岸,其勢衰而不實力辦理,即作為廢弛」等語。今法人於臺南安平、旗后二口自中曆十月二十九日、即西曆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迄今十餘日並無一船巡泊;所謂定所者何在?實力者又何在?法人何得不遵例速告弛封,轉自蹈使詐局外之咎!況公法獨於封港一款不行禁止,轉若允准;殆以被封之國,一經封堵,立見危困,可以力屈求和,不致長出爭戰:用意最為深厚。今法人靦踞臺北,屢敗於官軍,再挫於民團;封港以後,全臺軍民安之若素、守御自如,若不知為封港也者:試問憑何圍困?此固不能掩各國耳目,何忍久累各國商人!公法既應作為弛封,商船即應通行。若非明白宣告,恐各國內地商輪不知,以為尚在封堵,致仍望洋裹足,令各國在臺通商者日受其累。是於中國戰事尚無損傷,而於各國商局大有違礙。職道為通商大局起
見,故未敢緘默不言也。除照會臺南、北領事暨稅務司電呈外務、駐京各大臣並總稅司核復外,所有臺南安、旗二口現無法船,按照公法應作廢封照會領事暨稅務司緣由,理合詳請憲臺俯賜分別核辦施行,實為公便。
除詳欽憲左、楊、欽撫憲劉、軍撫憲外,為此備由,伏祈照詳施行。須至正詳者。
右詳欽差幫辦福建軍務頭品頂戴閩浙總督部堂楊。
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福建臺灣道劉璈。
按察使銜、二品頂戴、福建臺灣道、音德本巴圖魯,為詳請事。
竊照職道前因臺南安、旗二口閱十餘日並無一法船巡泊,按照萬國公法作為弛封免致專礙通商緣由,詳請憲鑒並照會臺南、北領事暨稅務司電呈外務、駐京各大臣並總稅司去後;業准臺灣英領事照復,亦以為萬國公法應作弛封,並電呈在案。茲十一月二十三日復准施領事照會,並繹就華文、英文法虜再示封禁臺灣各口告示稱:『此次封口既經暫且廢弛,合再從新出示封禁』等由。職道按公法二十八節「戰者行封港事既係明告而封,其弛封時亦當速告而弛;否則,即為使詐於局外之國」等語。查法船前次冒昧封口,已違公法;及至弛封,並不速報與國,尤自蹈使詐局外之咎。現復從新告封,仍舊使詐故態。竊謂法將在臺既不能與華兵力戰、又屢為民團擊敗,乃徒以虛言封禁海口為
名,專害通商,各國商民何堪屢受詐擾;且既稱中曆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再行封禁,何以二十、二十一等日在安、旗口外先有擊害民船之事?種種悖理詐為,實屬有忝敵國體制!且疊奉諭旨保護友國通商,既被法人無端擾亂,仍未便緘默不言。究竟前次弛封不告、忽告再封,通商各國應否甘受其詐?抑照使詐例理論之處?想各國朝廷自有公議。除照會領事暨稅務司轉電外務、駐京大臣並總稅務司外,理合詳請憲臺俯賜分別核辦,實為公便。
除詳南北洋大臣、本省欽憲左、楊、本省軍撫憲、督辦撫憲劉、廣東欽憲彭、廣東兩院憲並分別移行外,為此備由,伏祈照詳施行。須至正詳者。
右詳欽差幫辦軍務頭品頂戴總督閩浙部堂楊。
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福建臺灣道劉璈。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三九(二七五七頁)。)
行北洋大臣李鴻章請獎洋商施道德等准暫變通照式製頒
二月十六日(四、一),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日,准軍機處抄交貴大臣具奏「轉運臺灣餉械在事出力員弁、翻譯、司事、西商酌擬獎敘」一摺,本日奉旨:『周國興等,著照所請獎勵。該衙門知
道。單併發。欽此』。除文武員弁由吏、兵二部辦理外,本衙門查原單內開「華安」輪船主英商施道德請給二等第二寶星,「威利」輪船正管輪英商克郎勒特、英商麥高倫、馬立師洋行主英商馬立師、祥生船廠主英商格蘭、保家洋行主英商譚佛司、瑞生洋行主德商補海師岱等六名請給三等第一寶星,均與奏定章程不符;當經函商貴大臣酌奪示復。茲准函稱:『請照英人戴葉生之案,暫予變通』等因。查戴葉生給予二等第二寶星,係奉特旨賞給,與保獎之案不同。但既經宣示,又未便駁改。應即由貴大臣飭令江海關道照式製造頒給;嗣後不得援以為例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四二(二七六一頁)。)
出使大臣許景澄函陳商請德國拒絕法國查船事
二月十八日(四、三),出使大臣許景澄函稱:
十二月二十四日接奉鈞電,隨於本日及二十六日往晤外部。二十七日外部已接法牘,訂赴密談。連日遵定鈞示「法未宣戰,公法不應查船」一節,理辨情勸。彼總以兩國已有戰事,不允法查德船,於公例有礙;不能允辦。其關照德員不令出示,亦力與商論;彼意但能於外部關照信內不提「出示」一層,以見事不著重。至各口領事自有出示之權,卻亦不能預保;法國來牘,亦置不復。除由迴、沁兩電馳陳外,謹將十二月二十四
至二十七日問答節略錄呈,並候察核。
再請台安。
照錄十二月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等日與德外部問答節略
二十四日下午,往外部晤代辦尚書波士;告以『現奉總理衙門電示,英領事在上海、天津示知英商,法國兵船已奉令在中國海面遇有各國商船查看有無裝載軍械。此事未知法國已經告知貴外部否』?
答:『法國與本部並未有此議。即英廷准其查看,本部亦未聞知』。
問:『法國尚未宣戰,德國商船往來,法兵船有查看之權否』?
答:『此卻無一定。假如法國圍住中國一城,有他國船駛入接濟軍械,法軍亦可扣留。惟扣留後,仍須兩國國家若何商辦』。
問:『我總理衙門之意,因德國與中國交情最好,要請貴部日後如法國向德國商議查看船隻,必須不允方好』。
答:『據我意思,目前法國既未議及此節,宜勸中國國家不必與各國提起。各國向有局外之例,若法國真要查船,其勢不能不允。現在法國自家尚未想到,若中國各處去說,萬一消息傳漏,法國知中國於此節注重,便辦起來;豈不於中國有礙』!
問:『固是貴部美意;但所謂「局外之例」於失和之兩國,彼此皆無所助、或皆無所礙。現在中國與德國船隻往來最多,商貨裝運各有利便;法國需用貨物,不必定由德國裝運。若果聽其查看,則於法國有益、於中國實有不便;便不能均平了。且貴部時常提及德國實有幫助中國好意,故特將實在意思密商』。
答:『現在事尚未來,且俟後商。但使德國無礙大眾外場局面,必肯暗中相助』。時適畢司馬遣人召波去,遂起辭。
問:『如英國有信告貴部,尚望相告』!波應諾而別。
二十六日下午,往外部晤波士。
問:『近兩日已得英國信否』?
答:『仍無信』。
問:『昨德國新報「查船」一節,已說英國准辦;究竟確否』?
答:『亦看及。但總未有英廷實信』。
問:『前日貴外部有事,尚未盡言我總理衙門之意;以法國現在並未宣戰、先查各國船隻,為不合公法。如果法國知照,應請德國不必允辦』。
答:『公法亦須活看。現在兩國明有戰事,在中國以為並未宣戰、在法國以為與宣
戰無異。若有德國船隻裝載軍火送赴交戰之地,一定不准法國查看;是德國顯然偏助中國,其勢萬做不到』。
問:『然則法如要查,德國將不能不聽乎』?
答:『英廷尚未有信關照,且得英信再定;又此事尚未知畢相主意若何。如法國果有文牘前來,必先密告』。
問:『英國有香港屬地,與德國情形不同。總望貴外部轉請畢相,能設法不允,即是暗助中國好意』。
答:『容將貴總署意轉達,再行回覆』。隨起別。
二十六日晚接外部函,訂請次日下午往談。二十七日,往外部晤;波士云:『今日相請,特密告法國昨日有公文來,告明各國船隻在中國海,法國皆要查看』。
問:『其文牘上說明與中國開戰否』?
答:『但敘英國在香港已守局外例,不接濟煤水、軍火;故各國船隻,我法國亦須查看』。
問:『既不宣戰,便是不合公法;貴外部應按公法駁回』。
答:『若論公法,實無一定之理。未經宣戰,不該查船,固是一看法;然兩國明有
戰事,其開戰之處,法國有權可以查船,亦是一看法』。
問:『雖如此說,總以未宣戰一層為正理。且昨日託貴外部代請畢相想法,已經說過否』?
答:『畢相以有可暗助中國之處,決無不肯。若一定阻止法國查船,實於局外公例有礙,實不能辦』。
問:『於德國窒礙之事,原不好勉強;然此案實有未宣戰可駁之處,總望貴外部一辦』!
答:『我索性告明:法國此次來文。但關照我德國要查看,並非與我商議可否;是一照例文件,一面已經辦查之事。八月間,德國有「維勒」輪船向基隆裝載器物,法兵船不准駛泊;我亦聽之。現在豈能特地駁回!且此事我看無甚緊要。若論臺灣地方各國船早已不能接濟,其餘海口地大、法船少,豈能一一查看;未必從法國告明查船之後,格外阻礙。貴使何必如此著急』!
問:『並非著急。我奉總理衙門之命,與貴外部密商此事,貴外部必須想一通融辦法』!
波稍沉思;答:『我不能駁阻法國,我亦不禁阻我商人;只是把此事關照管船各處官員何如』?
問:『英國領事出示曉諭,事太昭彰;請屬貴國各官不要出示』!
答:『出示與否,歸各口領事酌辦。明說不要他出示,亦是難辦』。
復與申說。
答:『我只是信內或電信內不提「出示」一層,使我各員看此非我部著重便了』。
問:『貴外部如何答復法國文牘』?
答:『我就閣起不復。望貴使轉告貴總署:此文件之有無,不必看重纔好』。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四六(二七六四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劉秉璋李鴻章轉達撥營援浙並催程文炳軍渡臺電旨
二月二十日(四、五),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准浙江撫部院劉(秉璋)、北洋大臣李(鴻章)轉電二十四、五兩日電旨各一道。除恭錄分別咨行外,相應恭錄咨明。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核施行。
恭錄電旨二道
天津來電(正月二十五日到)
左宗棠、楊制臺、曾宮保:密號。總署二十四日來電:『本日奉旨:「李鴻章、曾國荃電奏均悉。法犯鎮口被挫,據稱水陸棄臺船隻分泊浙、蘇洋面,意圖報復;浙防喫重。左宗棠、楊昌濬即飭委前撥五營剋日前往,並再酌撥數營赴浙助勦,不准稍涉遲誤。劉秉璋、歐陽利見遵疊諭督軍實力堵勦,勿稍疏虞。法人去來無定,臺防萬不可鬆;趁此海道暢行,即可運兵、運餉。程文炳一軍,著仍遵前旨迅速渡臺。至法人是否全數退出臺灣?左宗棠等確查電奏。欽此」。即轉電南洋左相、閩督、浙撫』云云。鴻。敬。
杭州來電(正月二十五日到)
左中堂、楊制臺:頃接總署電:『本日奉旨:「劉秉璋請飭程文炳一軍赴浙等語;程文炳已赴泉州,著即趕催隊伍渡臺援勦,不得再有游移。浙省援兵,著左宗棠、楊昌濬仍遵前旨,酌撥五、六營迅速前往。應由何路行走?並著酌奪辦理」等因,欽此。理合電請欽遵』。璋。漾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五三(二七八三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遵旨派營援浙一案電稿
二月二十日(四、五),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會列閩浙督部堂台銜電寄貴衙門請代奏「遵旨派營援浙」一案。所有電稿,相應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頭等電寄總署)總署鈞鑒:密號。浙請援兵,奉電旨飭由閩撥五、六營赴浙;自應欽遵。查附省無多營,惟有抽調派駐鼓山及梅花港之道員劉倬雲統所部五營,由溫、台陸路星馳赴浙,聽浙撫節制調度。所遺鼓山等處,當勻營填紮。楊厚帥於二十一日由卑南登岸,所部各營擬陸續繼渡。請代奏。棠、濬啟。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五四(二七八四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命楊岳斌會同各軍克復基隆並派兵分段防勦電旨
二月二十二日(四、七),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准貴衙門來電內開:本日奉旨一道。相應恭錄咨明。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欽遵查核施行。
照錄電旨一道
北京來電(正月二十八日)
中堂左、制臺楊:密號。本日奉旨:『據左宗棠等電稱楊岳斌廿一由卑南登岸等語;楊岳斌著即迅赴臺北,會同各軍克復基隆;迅催所部,分起速渡。法窺基、滬、蘇澳、安平、旗後,著劉銘傳、孫開華會同楊岳斌派兵分段防勦,勿稍疏虞。程文炳仍著速行渡臺,以厚兵力。欽此』。即轉知會閩撫劉、提督孫。沁。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五七(二七八六頁)。)
行北洋大臣李鴻章中法和議已在法都畫押奉旨允准
二月二十四日(四、九),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查中、法議和一事,前於二月初五日經本衙門函致台端,以赫總稅務司前有辦法三條電寄茹相並委稅司金登幹代為畫押,係正月十二日奏明,奉旨照辦;即囑林領事將此意刻即電知茹相等因在案。旋於二十一日,經赫總稅司到署面稱:中、法和議,已經金登幹於二月十九日在法都畫押。當經本署奏明,二十一日軍機大臣面奉諭旨允准津約,並飭令各處軍營定期停戰,滇、粵各軍定期撤回邊境;欽此。希將此信給林領事閱看,囑其轉電法都照約施行亦在案。除先後函布外,相應備具印文咨行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六0(二七九二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未聞基隆失利情形一案電稿
二月二十六日(四、一一),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於光緒十一年二月初一日,會列穆將軍、楊部堂台銜電請貴衙門代奏「未聞基隆失利情形」一案。所有電稿,相應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一等電寄北京)總署鈞鑒:艷電旨敬悉。臺灣至廈門未設電線,當即電致廈門彭提督確查;頃接復電云:『廈門未聞基隆接仗失利之說,近日亦未得臺灣文報』等語。查十九至今已旬餘,如果失利,何以尚無稟報。除再行查外,僅先電陳。請代奏。棠、善、濬啟。宋。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六三(二七九四頁)。)
戶部片行查明調派李光久赴東陳由立赴閩旨准撥發銀兩
二月二十六日(四、一一),戶部片稱:
准兩江總督曾(國荃)將江蘇防營營哨官弁勇夫人等光緒十年秋季增減數目,造冊
咨送前來。查冊開:『光緒十年七月十九日,准總署來電:「密號。本日奉旨:據曾國荃電稱楊昌濬指調李光久等四營援閩,又接陳士杰來函臺警亟、擬調李光久一營並添募二營赴東;請旨等語。著曾國荃即飭李光久率營迅赴山東,交陳士杰調遣。楊昌濬赴閩,應派何紹彩等營隨往,著曾國荃會商楊昌濬酌度辦理,一面由電奏聞。所稱楊昌濬行糧需銀三、四萬兩,李光久各營川資募費需銀一萬兩,均擬由淮運庫撥發;著依議行。提督陳由立既據曾國荃稱其謀勇兼優,即著飭令隨同楊昌濬赴閩;俟鮑超到後,仍歸鮑超調遣。欽此」』。相應片行貴衙門,查明該督恭錄前項諭旨是否相符?希即聲覆過部,以憑核辦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六五(二七九五頁)。)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咨呈閩借匯豐款請照會英使知照該行電稿
三月初二日(四、一六),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文稱:
二月初六日,會列閩浙督部堂楊電寄貴衙門「照會英使閩借洋款」一案。所有電稿,相應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
照錄電稿
總署鈞鑒:密號。閩借洋款,前電請照會英使,諒蒙鑒及。頃旗昌、匯豐行主來閩,再求照會英使。所借之銀,專係匯豐代借,旗昌但從中經手立約。匯豐行必欲俟英使照會方能交銀,求告英使即日知照該行為盼。乞電復!棠、濬啟。語。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七0(二七九九頁)。)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咨呈命詳查臺灣暖暖兵敗情形並速運兵械赴臺電旨
三月初二日(四、一六),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文稱:
二月初七日,准北京來電內開:本日奉旨一道。除分咨外,相應恭錄咨會貴衙門,請煩欽遵查照。
照錄電旨
密號。本日奉旨:『李鴻章奏:「廈門葉文瀾初四來電:暖暖村接仗,我營被法佔據,退紮六、七堵;兩軍傷歿甚多」等語。著左宗棠等將詳細情形查奏;楊岳斌著迅赴臺北會勦。刻下法艦游奕江、浙洋面,閩省自應趁此運兵、運械。楊岳斌所部及程文炳一軍,著左宗棠、楊昌濬疊諭嚴催,迅即渡臺;飭屬將僱船等事妥速辦理,毋再遲延干咎。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七二(二八00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臺事近無稟報並援軍不敢遲延一案電稿
三月初二日(四、一六),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光緒十一年二月初七日,本爵閣大臣會列閩浙督部堂楊(昌濬)電請貴衙門代奏「臺事近無稟報並援軍不敢遲延」一案。所有電稿,相應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核施行。
照錄電稿
(一等電寄總理衙門)總署鈞鑒:密號。魚電旨敬悉。臺事近無稟報,屢飭詳探;惟據葉文瀾電報,並稱未知確否,故未敢奏。初五據盛宣懷電稱:『前報失利,係孤拔
謠言刊入新聞』;想北洋必已電奏。現商船裹足,只「平安」一輪偷運。俟楊軍渡後,程軍繼進,不敢遲延。請代奏。棠、濬啟。遇。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七三(二八00頁)。)
軍機處交出上諭命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詳細條約事務
三月初六日(四、二0),軍機處交出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六日奉上諭:
大學士、直隸總督李鴻章,著作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詳細條約事務。刑部尚書錫珍、鴻臚寺卿鄧承修,並著馳驛前往天津會同商辦。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八0(二八二四頁)。)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咨報臺灣月眉山暖暖失守情形
三月初七日(四、二一),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文稱:
據臺灣道劉璈正月二十八日稟稱:『敬飛稟者:竊本月十九日、二十日臺北前敵接仗,[深]澳坑月眉山失守情形,業經馳稟憲鑒在案。嗣於二十六日接二十日探報,據稱:「查十九之戰,蘇軍各營本係接應曹軍,乃直向曹軍之前與寇接仗;梁營官善明陣亡、鄧營官長安帶傷,兵勇即行潰散。蘇軍潰,劉軍亦潰;曹軍亦相繼而潰。本日辰刻,法寇在深澳坑月眉山腳焚燬民房數十間,開放大攻大水窟義右營營盤。該寇均分兩
枝進發,義右營勇丁伏藏長壕堵御,「棟」字營及淮軍共千餘人為接應。法寇由月眉山攻我軍之煤廠,張仁熙帶奮勇兩哨抄月眉山尾,曹軍為張仁熙接應。戰約四點鐘久,彼此傷亡甚多。適王統領威、良兩營六成行隊前去接應該營,抄上月眉山後路;進至山頂,將月眉山各險隘已奮力奪回。餘容後報」等情。二十六日,又接二十一日亥刻探報,據稱:「二十一日黎明時,法人分路攻擊,一由月眉山直衝上大坑坡,先用大攻退威、良兩營;曹統領帶隊接仗,又被法寇擊敗,隨即退紮大水窟山。王、林、劉統領皆親臨督隊接仗,該寇兵分三路,在九芎坑、石梯、竹子寮攻暖暖街,抄上大水窟之後路,義勇團均已退散。王統領及楚、淮各軍血戰,自早六點鐘起戰至兩點鐘,各士卒約死傷千餘名,屍首多未收拾;至申刻,淮軍、楚軍收隊退回五、六堵,軍裝、洋、帳棚俱已遺失。現自暖暖以上一帶營盤,俱被法人奪佔,安放大。細思昨日戰法利害,若不設法增兵,而臺北一帶難免無失。刻下宜蘭大路梗塞,又無兵餉;未識如何布置。餘容後報」等情。又據新竹縣及統領「彪」字虎貴等營徐鎮占彪報稱:「正月二十三日已刻,接臺北府城探報:日前月眉山一帶失守之後,幸十九日王觀察督隊前來,當將月眉山、大水窟各處克復。不料二十一日黎明,法逆分八路進攻,兇惡異常;我軍不能抵敵,退守六、七堵。其月眉山一帶並暖暖各處,均已失守。現在欽憲駐紮六堵,臺北現擬商辦守城事務。又聞吳春波軍門自彰來,猛赴六堵見爵撫憲願充前敵;未知准否」等情
。各據此,職道伏查大水窟、暖暖一帶均已失守,我軍退紮五、六堵,則寇踞已寬,我防日蹙;臺北大局,岌岌堪虞。若果軍裝、器械盡失,空拳赤手何以能支!理合飛報憲臺察核;並懇迅委熟悉洋務大員赴滬採購軍裝、棚械等項,密僱商輪直由後山卑南進口、或由澎湖轉運,俾資接濟,免誤戎機。再,所稟各節均據轉報,是否確實,容再探明實在情形飛速稟報』等情。據此,除已摘錄電請代奏外,相應將原稟錄咨。為此合咨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再,劉道前稟十九、二十兩日月眉山失守情形,此間尚未接到。合併咨明。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八九(二八三二頁)。)
軍機處交出詹事府右庶子龍湛霖和議雖成敵情叵測請預行防範抄摺
三月初八日(四、二二),軍機處交出詹事府右庶子龍湛霖抄摺稱:
為和議雖成,敵情叵測;懇預行防範,以備不虞。恭摺密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伏讀二月二十八日諭旨,中、法現擬修好,允准津約等因,欽此。當此財匱師殫、際可而止,仰見皇太后、皇上權衡時勢,保境安民之心;莫名欽佩。但法人既欲修好,何難與我同時撤兵,以示無詐無虞。乃基隆、澎湖盤踞如故,敵情詭譎;難保非故留不了之局,為日後狡賴張本。譬猶兩人鬥毆,一人業已釋手,而一人尚搤其吭不鬆;
設非心存叵測,其誰信之!然已定之議無能挽回,而未然之防尚堪補救。自來各處辦防,往往寇至則倉皇失措,寇去則泄沓如前。臺灣孤處海中,尤非內地可比;海道一梗,援應俱窮。現在防營雖多,日久不敢一戰;其兵將之不得力,大概可知。楊岳斌所部亦新集之士,未經戰陣;於敵情敵勢,究未深諳。滇、粵、關外撤回之軍,屢次奏捷,敵人膽寒;良將勁兵置諸無所用武之地,殊屬可惜!即防守邊界,亦無須多人。擬請飭下左宗棠、楊岳斌、劉銘傳等將臺軍不拘湘、淮,汰弱留強,稍節糜費;即於陳嘉、丁槐、王德榜、唐景崧、黃守忠、王孝祺諸將中,抽調數營渡臺,以資熟手而厚兵丁。軍火、器械,一面催取、一面製造,預備待用,務令足支一年。並懇飭下南、北洋及兩廣督臣乘此時海口解嚴,將應行接濟者趕緊運送;不准狃於和議,稍存觀望。飭下駐德使臣許景澄,將購定之「鎮遠」、「定遠」鐵甲船配齊管駕,剋日相機駛回中國;即交楊岳斌統帶,以期有備無患。抑臣更有慮者,刻下法人措詞必曰「詳悉條約議妥,即行退出」。迨至議約時,故意刁難,要我以萬不能允之事,則條約終不得妥,基隆、澎湖亦終不得歸。彼時我欲戰,則被負約之名;不戰,則有失地之患。坐受牽制,莫可如何!臣愚擬請飭下總理王大臣先向赫德詢明,無論遠近,究以何時為限;逾限不退,中國作何處置之法?如此言之在先,法人能如約退去固善,否尚可用力收回。不然,臣懼將來不戰不可,戰又不可。澎湖為臺南門戶,無澎湖即無臺南;而臺北又豈能獨存!今日之
舍安南為保全臺灣計者,他日並臺灣亦難保全;可不為寒心哉!或者謂言多生事,不如暫示渾含;不知我欲以渾含示羈糜之方,彼正樂得以渾含為狡展之地。前此中外交涉,常因條約中字句微有出入,生出枝節;此皆久在聖明洞鑒中,無俟微臣縷者也。
臣知識凡庸,目擊時艱,無能為役;稍有所見,不敢緘默不言。區區愚忱,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九二(二八四0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英商匯豐洋行借款改作百萬鎊添改原約請照會英使電令
交銀電稿
三月初十日(四、二四),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本爵閣大臣會列閩浙督部堂楊電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借洋款事」一案。所有電稿,相應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總署鈞鑒:密號。據匯豐洋行稱:接英公使電,必欲作借一百萬鎊,扣成上海規平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零;非此不能辦。現臺北望餉待用急,袛好將原約添改;其行息諸款照舊。該行又必俟英公使電命交銀,始能交;乞知照力催。棠、濬啟。震。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九九(二八五二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臺灣月眉山暖暖失守情形電稿
三月十三日(四、二七),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本爵閣大臣與楊部堂會電貴總理衙門「報臺北軍事並催援臺速進,請先代奏」一案。所有電稿,相應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頭等電寄總署)總署鈞鑒:密號。頃據劉璈正月二十八日稟:『據探:十九日之戰,係蘇軍接應曹軍,乃直向曹軍之前與法寇戰;營官梁善明陣亡、鄧長安帶傷,兵勇即潰;曹志忠軍相繼潰。二十辰刻,法寇在深澳坑月眉山腳焚民房,放大攻大水窟義勇營盤;義勇伏壕內堵御,林朝棟及淮軍共千餘為接應。寇由月眉山攻我軍煤廠,張仁熙帶奮勇抄月眉山尾,曹軍為接應;約戰兩時久,彼此傷亡甚多。王詩正帶威、良兩營六成隊接應,抄月眉山後路;進至山頂,奮勇奪回各險隘。二十一早,寇分路攻擊,一由月眉山直衝上大坑坡,用大擊退威、良兩營;曹志忠接應,又被擊敗,即退紮大水窟。寇分三路攻暖暖街,義勇均退散。楚、淮各軍血戰,自卯至未,士卒死傷約千餘;收隊退回五、六堵,軍械多遺失』等情。除將原稟由驛抄呈並催厚帥所部及程文炳一軍速渡外,請先代奏。棠、濬啟。翰。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0一(二八五三頁)。)
欽差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咨呈命促劉銘傳速克基隆並命曾國荃查辦「澄」
「馭」兩船失事情形電旨
三月十四日(四、二八),欽差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文稱:
本月十八日,奉到電旨一道。除欽遵轉電並恭錄咨行外,相應恭錄咨會。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欽遵查照施行。
北京來電(二月十八日到)
左中堂、楊制臺:密。本日奉旨:『據左宗棠等轉電正月十九日臺軍戰敗情形,月眉山一帶營壘均為法踞等語。劉銘傳督師御寇,未能力遏兇鋒,實屬怯懦!著即督飭各軍力圖防勦,迅復舊壘;進克基隆,立功贖罪。倘再不能愧奮,定即嚴懲不貸。所需槍械、棚帳,著曾國荃飭令邵友濂、龔照瑗迅速購備,運往卑南。楊岳斌當速赴臺北,合力勦辦。程文炳,令趕緊覓船東渡。吳安康參案,照部議革職仍留營效力;曾國荃即飭妥帶師船,勉圖自贖。其「澄」、「馭」兩船失事實在情形,著曾國荃懍遵前旨,確查參辦。欽此』。即轉咨劉撫、楊前督。篠。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0四(二八六二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餉械已設法解臺並澎湖失守及運兵困難情形電稿
三月十五日(四、二九),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於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會列福州將軍、閩浙督部堂電請代奏
一案,相應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總署鈞鑒:密號。效電旨敬悉;已恭錄咨楊厚帥、劉省帥。餉、械二事最急,棠等時刻焦思。洋款甫交百萬,已匯兌二十萬赴廈交彭楚漢、葉文瀾等匯兌。毛瑟槍子此間僅存二十餘萬粒,亦擬設法解去;並盼南洋、廣東解濟。昨粵督咨:『委解大吉槍二千、士乃打槍五百並子藥大批赴臺』。如能早到,當資接濟。此間亦飭司局解過洋、土藥軍火數批,存泉、廈候撥。初間王委員解子藥一批,由泉渡鹿港入口。楊厚帥卑南登岸後患病,現抵何處,尚無報。朱縣丞督標、親兵營,初八到臺北。「平安」船每次勉載千人,彭楚漢派「南」字中營並挑親兵及厚帥隨員弁勇千餘人,初五東渡,初六抵澎。「平安」船回廈云:該協廳即另僱船渡臺;已否渡過,無報。探稱澎湖十三為法踞,昨已電奏;頃接彭楚漢等電:『二十一「平安」船由澎湖回廈云:「孤拔帶五大船、十小船載陸寇千餘名,十三攻澎湖,官兵傷亡頗多」。澎島被寇踞已確,且有犯臺南之說。此起弁勇,更屬可危。楊厚帥所部前月解過餉十三萬,又解程文炳四萬;該兩軍須待北洋密購「富有」、「美富」兩船到廈潛渡。但慮澎湖一失,運道中梗、文報不通,實切憂惶』。頃接委員張秋鑑探稟:『正月二十八、九,劉省帥、王詩正等軍在七堵就地交鋒獲勝,斬真賊百餘』。此時惟趕緊籌兵、籌餉過臺,以作士氣而支危局,不敢稍懈。
請代奏。棠、濬、善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0九(二八六七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轉達前陝甘總督楊岳斌籌布臺澎各防電稿
三月二十一日(五、五),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案准前陝甘督部堂楊函請代電貴衙門「籌布臺、澎各防」一案,已於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電發。所有電稿,相應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一等電代楊宮保寄總署)『總署鈞鑒:密號。斌正月廿四卑南起程,二月初三到臺灣府。所部無論僱商輪、民船,必設法整散暗渡。所有斌在臺催候兵到,現與劉璈籌防及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各情形,已具摺密請左中堂代遞。竊思欲守全臺,必先守澎湖;該地必得威重大員鎮守,擬請旨飭程文炳先□澎湖,再相機渡臺。乞代奏。岳斌叩。震』。棠轉電。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一五(二八八四頁)。)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咨呈請代奏臺灣停戰宜在法船退出以後電稿
三月二十一日(五、五),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文稱:
為照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會同穆將軍、楊部堂電寄貴衙門「商議法人請和請代奏」一案。所有電稿,相應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抄單
(一等電寄總署)總署鈞鑒:密號。養電敬悉;遵即轉電。法請和,奉旨允准;仰見聖慈寬大、柔遠綏來之至意。但退兵停戰,在我有期;而基隆、澎湖歸地之說未及,不知究竟如何辦法?此次請和有無翻覆,殊難逆料。彼族狡詐,或為緩兵之計,亦未可知。臺灣無電可達,未開港之前,文報不能剋期而至;即設法至臺,轉遞前敵尚須兼旬。萬一三月初一文報未到,前敵適有攻戰,彼必又有藉口。似臺灣停戰,宜酌在開港、法船盡行退出後。請代奏請旨。棠、濬、善啟。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一六(二八八五頁)。)
英署使歐格納照會申述臺灣巡道暨委員等與各國商民克盡友誼
三月二十四日(五、八),英國署公使歐格訥照會稱:
現據駐劄臺灣署領事官施詳報:『近因中、法戰事,該處巡道暨委員等與局外各國商民皆屬克盡友誼;迨封口之後,尤覺異常敦篤』。據稱『該處軍民氣象和平,各國官
商寓居城內並無小受貽累;多因巡道暨屬下委員,均能恪遵光緒十年七月初六日諭旨而致。業將本署領事欽佩衷懷,向巡道面為傾吐;並請將此意轉致巡道幕友王元並通事金仁杰,以達胸臆』各等語。本署大臣查臺灣巡道暨其屬員於地方多事之秋,尚能顧全大局,始終鎮靜;俾該處軍民皆克恪遵紀律,實屬無忝厥職。合將本署大臣遙佩曲衷,備文奉知,以盡己責。為此照會。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二三(二八九八頁)。)
法軍侵臺檔(六)
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中)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呈遵旨查覆臺灣庫款情形摺稿
四月初五日(五、一八),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為照本部堂於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由驛具奏「遵旨查覆臺灣庫款情形」一摺。除俟奉到諭旨另行恭錄咨呈外,相應錄呈原摺。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清摺
奏為遵旨查覆臺灣庫款情形,恭摺由驛馳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欽奉電旨:『前據劉銘傳電:「臺道六月報存庫八十萬,僅借臺北七萬」;顯係膜視臺北防軍。著楊昌濬確查具奏,不得稍涉袒護』等因,欽此。當即恭錄諭旨,飭江蘇候補道陳鳴志統師援臺之便,以盤庫為名,調查簿冊,據實稟覆。茲據該道稟稱:『渡海後,於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抵臺灣府城;遵即傳齊管庫員吏人等,調取兩庫出入簿據。查十年六月初七日,委同知吳本杰解繳臺北銀四萬兩;六
月初三日,兩次由艋舺鹽館撥解臺北銀八千七百餘兩;又六月十九日,提解臺灣府庫銀五萬兩。此項銀兩庫簿,粘有劉銘傳「飭存彰化,聽候撥用」手諭。合計六月內,四次共解銀九萬八千餘兩。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陸續共解過臺北備用銀三十四萬一千餘兩;內有報存嘉義五萬兩、彰化十萬兩尚未提用:以上均經臺灣道劉璈報明有案。並查臺灣道庫簿據,八月底已無存銀;以後支發,隨時提撥府庫銀兩。庫簿粘有十一月分南、中、前、後四路營餉無款支發,稟奉撫臣劉銘傳批:「准留用各省協濟臺北軍餉數萬兩,以濟急需」。實計截至六月底止,道、府兩庫共存銀一百一十萬兩有餘,六月內撥解臺北備用之款實有九萬八千餘兩;與所稱「存八十萬、止借七萬兩」數目,均不相符』等情,稟覆前來。伏查臺南、北皆臺灣道轄境,自不應稍分畛域。劉銘傳於上年六月蒞臺,劉璈於六月內即撥解銀九萬八千餘兩;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共解過銀三十四萬一千餘兩。並據報支應南中前後四路營餉及糧臺經費、購製軍裝火藥電線、修理臺,起建兵房壘,一切共用去銀七十四萬六千餘兩;所餘備發全臺綠營兵餉。迨劉璈道庫僅存銀七千餘兩、不敷支放,稟請截留各省協濟臺北餉銀,經劉銘傳批准在案。總核情節,不特劉璈尚無膜視臺北,即劉銘傳亦復體恤臺南。基隆久被佔踞,劉銘傳正圖規復;各省共籌協濟尚不遺餘力,本省何敢稍存膜視。除飭劉璈隨時隨事就近稟商撫臣妥為辦理外,所有遵旨查覆緣由,謹據實繕摺由驛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一(二九0七頁)。)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等咨報閩省借款情形暨抄送借款合同並勻還本息日
期銀數清摺
四月初五日(五、一八),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等文稱:
竊照閩省防務緊要,各軍到齊,統計百五十餘營,餉需支絀;不得已,借洋款四百萬兩,指由各海關分十年歸還。經本大臣、部堂電奏,於上年十二月初九日欽奉電旨:『著照所議辦理。惟現借定洋款,計息或九釐、或七釐半;閩省議息,應以此數為準』等因;欽此欽遵。並准戶部咨:『俟洋款借定後,即將辦理情形並每年利息若干詳細報部,以便指撥歸還』等因前來。隨飭委奏調來閩辦理營務之四川補用道劉麒祥會同現任司道與各洋行妥為商辦;洋商願借者不一,或取息較重、或息輕而借難如數,又或例外多所要求,勢難遷就,悉以卻之。正月初間,與美國旗昌行商人司美德商允借銀四百萬兩,周年九釐行息;當經定議立約,於正月初九日電請總理衙門代奏在案。詎立約後,延不交銀。細察其故,因銀係英商匯豐行代借,僅由美商司美德出面立約;且司美德旋即赴津,以致延擱。二月初六日,經本部堂邀同旗昌行管事韜朋偕匯豐行東費處並稅務
司漢南來署,與道員劉麒祥、兼署臬司辦理通商事務之督糧道劉瑞祺等三面會議,仍歸旗昌經手,銀由匯豐出借。就原約酌添條款,公同參核;雖未能悉就範圍,較之他商已覺簡淨。即於十七日繕立漢、洋合約二分,由本大臣、將軍、部堂、部院驗明蓋用關防;並由藩司沈保靖鈐印,英國領事星察理、稅務司漢南簽押,各執一分為據。其款原議借上海規銀四百萬兩,核作英金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零;嗣據匯豐行聲稱:接英公使電,必欲作一百萬鎊,非此不能辦。按英國之鎊,以十二邊呢合一西林,以二十西林合一鎊。現在上海時價,規銀一兩合五西林一邊呢;統計借定規平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共合英金一百萬鎊。周年九釐行息,亦按鎊算。此外,並無經手、引用各名色。並因中國通商口岸海道生理清減,無從集此鉅款;此次係電由英京鳩借運閩。二月十七日先交規銀一百萬兩,餘銀業已在途,故須即照一百萬鎊起息;未交規銀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零,由英運到勻分兩期於兩月內交清。將來按次歸還本息,須提前四十天由閩交付;係酌留運赴英國行程日期也。自立約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銀一次;以後各按六洋月交息。至第八期起,一次還本並納息、一次納息不還本,相間輪付。還本若干,息即遞減;至第二十期止,本息一律清楚。一面援照陝、甘前借洋款成案,由閩刊刷關票。計閩海關票勻本銀二百萬兩、息銀一百二十三萬七千零六十八兩三錢四釐四毫,江海關票勻本銀一百二十萬兩、息銀七
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兩一錢九釐三毫,浙海關票勻本銀七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息銀四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七兩九錢四分五釐九毫:分別填寫日期、銀數,咨送各省關蓋印遞回,發交該洋商收執,作為保單。其勻還本息銀兩,相應請旨敕部查照前數,分由閩海、江海、浙海各關勻撥。如不足數,並就江、浙藩運各庫湊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閩,彙總購鎊;先期四十天撥還該洋商承領,收回關票分送抹銷,俾免失信遠人。至此次借款,說者謂論鎊不若論兩,恐歸還時鎊價有長,難免虧蝕;曾與駁詰辯論。據稱向外洋借銀運閩,外洋不諳銖兩,必須論鎊始能定議。外洋鎊價如中國銀價,時有長落;屆時孰嬴孰絀,難以逆料,並無偏枯。況前辦成案,即係論鎊。其言甚直,不得不照舊辦理。將來各省關解款,購鎊有嬴,應即提存;不敷,由閩籌補。事竣造報,以昭核實。據福建藩司沈保靖會同善後、通商兩局司道詳請奏咨前來,除恭摺會奏外,相應將送到照錄合同並勻還本息日期、銀數清摺咨送。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合同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即泰西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大清國家與
旗昌行所立之合同
中國國家要用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經旗昌行及匯豐銀行許往英京借銀公會代為挪借鎊數,換足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中國國家託旗昌行及匯豐銀行經手借得上海時價紋銀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按照時價挪借鎊數湊足;互相立定合同,作為憑據。所定各款,開列於左;其餘各款,另紙開列。
第一款:旗昌行及匯豐銀行代中國籌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或不足此數,照約辦理。按照現定時價,計上海時價紋銀四百萬兩核算。計五西林一邊呢,作上海時價銀一兩;其四百萬兩上海時價銀,即係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英金。中國國家許收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扣成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作算。
第二款:中國國家准旗昌及匯豐銀行操權在英京借銀會經手代發保單,於別處挪借銀兩,湊足成數;但不可過於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外。該保單,應悉照所議條約之章程代發。
第三款:所借四百萬兩--即係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須分作七次勻還;每次應還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英金。如不足四百萬兩之數,照所收實數攤還,照還時銀行時價核算;每年至照約定日期勻還。第一期還本,在第四年之尾為始。
第四款:所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或不足此數,其息銀俱按所借之銀數合成鎊數照算;每周年一百兩行息九兩,即英鎊一百鎊行息九鎊。還息之期,係照泰西曆三百六十五日為十二個月,分作兩次還息;每六個月為一期。
第五款:本息銀兩,其本銀或能借足以上之數,俱照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約每年算還一次。其全數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本銀及其息銀,俱按照清單所載之數給還。
第六款:各按期所還本息,由福建藩臺交與本口旗昌行收入,或交別口該行所派之人代收亦可。
第七款:旗昌行及匯豐銀行或別口該行所派之人按期收回本銀,即將各銀主名字捻鬥,先捻得者先還,立將保單取回勾銷,交與藩臺、或交與司理還銀之人員亦可。
第八款:旗昌行或別口該行所派之人每半年收回息銀,即將該息銀交還與收執保單之人照本科分。
第九款:中國國家及執政之人與旗昌行及匯豐銀行經手人及英京借銀會人立約措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按期照數憑約勻還,自必全數清款;准將通商各口海關洋稅項下,按十二個月結期勻攤扣還旗昌行經手人及匯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以便分還各收執保單人。本銀定於中國國家閩、浙兩關歸還,即係福州、廈門、
溫州、寧波等處統行提交福州布政使按期照約計鎊撥還旗昌及匯豐銀行所借之本銀。其鎊數銀價,隨時俱按時價照算。倘各關每結所勻撥之項或有不敷鎊數之額,福建布政使應將福建各關口洋稅項下動撥補足與旗昌經手人及匯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
第十款:中國國家及執政之人與旗昌行經手人及匯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約定,所有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息銀,准將福建、浙江--即係福州、廈門、溫州、寧波等處通商海關洋稅項下每結扣留,由福建布政使遞次按期照約撥還旗昌行及匯豐銀行經手人並英京借銀會人,分發各息。
第十一款:合同中華文、英文並寫,總以英文為主;倘華文字有筆誤,檢視英文作為憑據可也。
此款係奉上諭允准籌借,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互訂華、英文合同,由左侯相、鎮閩將軍穆、閩浙總督楊、福建巡撫關防及布政使司印押、福州稅務司印押、旗昌行主西維司美德、匯豐銀行簽押為憑,以昭信守。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一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
十鎊。第二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三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四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五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六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七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八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九萬零九百八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本銀八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第九次:每半年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
本銀八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十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
本銀七十二萬六千一百九十鎊九西林六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六千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第十一次:每半年息銀三萬二千六百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七十二萬六千一百九十鎊九西林六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六千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十二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七萬七千九百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
本銀五十八萬零九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第十三次:每半年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
本銀五十八萬零九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十四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七萬一千三百八十鎊十九西林。
本銀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西林十邊呢。第十五次:每半年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西林十邊呢。
本銀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
西林十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十六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六萬四千八百四十五鎊五西林九邊呢。
本銀二十九萬零四百七十六鎊三西林九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第十七次:每半年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
本銀二十九萬零四百七十六鎊三西林九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十八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五萬八千三百零九鎊十西林六邊呢。
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第十九次:每半年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
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二十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三鎊十六西林。
共還息銀六十四萬零五百鎊二西林、共還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共還本銀、息銀一百六十五萬七千一百六十六鎊十五西林四邊呢。
第一條:所定借款,係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核計。兌換英鎊時
價,五西林一邊呢作上海時價規平紋銀一兩。還銀時,必照彼時時價核算鎊價。其四百萬兩運在福州南臺,按照上海、福州時價交付。
第二條:一百萬兩在定約後一個月內交付,其餘三百萬兩在定約後三個月內交付。
第三條:此借款左中堂、楊制臺已奏准,奉有上諭實據,指明閩、浙洋關歸完及督憲、藩憲、福州稅務司簽押蓋印及閩、浙所屬各洋關將入款作保;倘旗昌經手人及匯豐銀行及英京借銀會人要否(?)准其擇選何關。
第四條:還本銀之期,十年內分作七次均勻歸還;第一期還本,在第四年之尾。
第五條:中國國家給權與旗昌洋行及匯豐銀行經手在中國、美國、英國許代將借款之票出售,但不可過於中國所借之數。此種借款票,係照中國與旗昌、匯豐銀行所立合同章程而出。
第六條:其息周年九釐,按在英國倫敦出賣股份票之日起息;每年分作兩期還息,每六個月為一次。前三年還息、後七年本利分勻攤還,照外洋規矩核算;每次照鎊數時價扣成銀兩,給還福州旗昌,任旗昌匯付英國倫敦。
第七條:倘中國要在別口收銀,其價須照合同所定照福州時價作算。
第八條:此種合同,旗昌經手人及英京借銀會人倘遇意外阻礙,必設法盡力為之,惟冀能保其妥貼。
第九條:旗昌行及英京借銀會人先交上海時價銀一百萬兩,其餘盡力籌措,在一個月內為定;但不可過四百萬之數,總以藩臺收條實收多少為據。
第十條:合同內華文、英文並寫;倘華文誤寫錯字,總以英文為準。
大清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所加合同章程,有與前款不同與前合同有未定者,應以所加各條為憑。
第一款:現在互相商定,其先立之合同所載英金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即當為英京借銀會人所湊成之英金一百萬鎊照五西林一邊呢作算,扣成上海規平時價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而交還本息日期,悉應按照清單所開,不能改移。
第二款:中國國家准匯豐銀行操權代為經手在於各處出售借款保單,所付利息聽歸其便。如所售保單息較減少,獲利係歸匯豐銀行;而發保單應由中國駐英欽差大臣代中國朝廷畫押。
第三款:福省藩臺須照單開日期將本息交還福州匯豐銀行,照福州行用每元準重洋平七錢一分七釐核算。每年還銀日期,約定英正月初七日、七月初七日;以英京路遠,交還本息須前四十天之期交付,以便轉寄英京交還借銀會人;原英京每年定期係二月十
六日及八月十六日也。惟首期息銀,自英本年四月初二日--係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英八月十六日--係中國七月初七日;允將此頭期四個月零一次之息,於英八月初九日--即華六月二十九日先七天交與匯豐銀行查收。
第四款:匯豐行必須先付首期上海時價銀一百萬兩;倘交洋錢,每元照福州洋平七錢一分七釐作算。其餘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倘亦交洋錢,每元亦照福州洋平七錢一分七釐作算;於英四月初二日--即華二月十七日交付。福省藩臺收到首期銀款,即先給印收存執;俟一月內如數填便海關保單,即行互換。次期再付一百萬兩,照同辦理。其交付三期一百萬兩與四期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藩臺應即付給海關保單;倘銀便而單未便,則此銀應俟保單辦便再交。付過首期一百萬兩,即再約定交付其餘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勻期於兩月內付清。海關保單數目,應與本息相符。此合同不獨允照原約所指數口之稅項作保,而並應准以江蘇省之上海關稅項為保;地方官必應如數交還借款,取續海關保單。該保單上並應標載:「如屆期無還,此單紙可用抵還海關稅銀」。
第五款:第一次付息之期,係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初九日交付--即係光緒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蓋首期息銀自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二日起算,至八月十六日為止--即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六月二十九日為止;計一百萬鎊英金--即上
海規平時價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全行起息。
第六款:合同中華文、英文並寫,總以英文為主。倘華文字有錯誤,檢視英文作為憑據可也。
以上所添各款,由經辦各大憲允准於添約上簽押蓋印,匯豐銀行、旗昌洋行亦俱簽押;一樣兩紙,各執一紙存照。
光緒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一日。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三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十一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三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十一邊呢)。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息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八萬七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
本銀八十五萬七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
本銀八十五萬七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七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四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
本銀七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四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七萬五千鎊)。
本銀五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六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
本銀五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六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六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六邊呢)。
本銀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八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
本銀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八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
本銀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十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
本銀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十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五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
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三西林,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三西林,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
百五十七鎊三西林(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五邊呢)。
--還息銀共六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九邊呢,還本銀統共計一百萬鎊(本、息銀總數共一百六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九邊呢)。
遵將借用洋款分二十期應還本息銀數、日期,理合開摺呈送察鑒。謹開:
第一期: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七月初七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四個洋月;應交息銀一十三萬一千九百三十八兩零一分六釐三毫。
第二期:光緒十一年七月初八日起、至十二年正月十一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三期:光緒十二年正月十二日起、至七月十七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
第四期:光緒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十三年正月二十二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五期: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起、至六月二十六日止。除小建二日外,連閏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六期:光緒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十四年正月初三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
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七期:光緒十四年正月初四日起、至七月初七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八期:光緒十四年七月初八日起、至十五年正月十四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釐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九期:光緒十五年正月十五日起、至七月十八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五萬一千七百五十六兩四錢四分二毫。
第十期:光緒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釐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五萬一千七百五十六兩四錢四分二毫。
第十一期:光緒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起、至六月二十九日止。除小建三日外,連閏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兩七錢二毫。
第十二期:光緒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釐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兩七錢二毫。
第十三期:光緒十七年正月初六日起、至七月初十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兩九錢六分一毫。
第十四期:光緒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十八年正月十五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釐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兩九錢六分一毫。
第十五期:光緒十八年正月十六日起、至閏六月二十一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八兩二錢二分一毫。
第十六期:光緒十八年閏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釐二毫,又應交息銀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八兩二錢二分一毫。
第十七期:光緒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十九年七月初二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五萬零五百八十五兩四錢八分。
第十八期:光緒十九年七月初三日起、至二十年正月初七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釐二毫,又應交息銀五萬零五百八十五兩四錢八分。
第十九期:光緒二十年正月初八日起、至七月十三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
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兩七錢四分。
第二十期:光緒二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九錢一分八釐八毫,又應交息銀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兩七錢四分。
以上共應還本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以上共交息銀二百四十三萬三千五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九釐六毫:本息統計共銀六百三十六萬八千零零三兩五錢八分九釐六毫。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二(二九0九頁)。)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報遵旨查覆臺灣庫款情形已奉諭旨知道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為照本部堂於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由驛具奏「遵旨查覆臺灣庫款情形」一摺,當經抄稿咨呈在案。茲於本年三月初七日准兵部火票遞回原摺後開:『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除欽遵恭錄咨行外,相應恭錄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照欽遵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五(二九三四頁)。)
戶部咨行閩省借款飭由各關攤還彙付並查詢日期及本息確數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等奏「閩省防務緊要,擬借洋款由各海關分年劃還」一摺,光緒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交出到部。查大學士左(宗棠)擬借洋款四百萬兩,既據奏明共實借定規平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合英金一百萬鎊),周年以九釐行息,自立約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銀一次,二十期本息一律清楚。由閩刊刷關票,應飭查照前數,分由閩海、江海、浙海三關勻撥;計閩海關勻本銀二百萬兩、息銀一百二十三萬七千零六十八兩三錢四釐四毫,江海關勻本銀一百二十萬兩、息銀七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兩一錢九釐三毫,浙海關勻本銀七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息銀四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七兩九錢四分五釐九毫:均交該洋商收執,作為保單。其勻還本息銀兩,各該關勻撥;如不足數,即就江、浙藩運各庫湊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閩彙總購鎊撥還。相應恭錄諭旨,飛咨欽差大臣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閩浙總督、福州將軍、兩江總督、福建巡撫、江蘇巡撫、浙江巡撫札行江海關監督、浙海關監督遵照即將分勻本息銀兩務須恪遵定限預先籌款,依期解交閩省,以便彙付;仍將撥解銀數
、日期,先行專案報部。再,查本年六月二十九日先付息銀一次,究竟應付銀若干以及二十期本息付清係以何年月日為一期?並按期、按關撥還本息確數,均未據該大臣等咨報到部,本部無憑稽核;應併令即將應還本息銀數、日期逐一詳細開具清摺,先行專咨送部,以憑核辦,毋稍遲延;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七(二九三五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中法停戰議約臺防調兵運械暫停電旨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十日,准貴衙門電寄本日奉旨一道,相應恭錄咨會。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欽遵查照施行
恭錄電旨
北京來電(三月初十)
左宗棠:本日奉旨:『左宗棠等電奏均悉。中、法約定條款未定之前,彼此將調兵、運火前往臺灣等事,停止不辦。巴德納已於初九日到津,約之成否,月內當可定局。此時既議修好,即應示信;所有接濟兵械,自應暫行停運。程文炳一軍,亦著暫緩前進
。仍傳知各軍整兵嚴防,以備不虞。臺餉緊要,務當匯解大批應用,毋稍遲緩。欽此』。蒸。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八(二九三六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平安」輪船及兵勇餉銀在澎湖被擄請與法使辯論放還電稿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於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六日,會列福州將軍、閩浙督部堂台銜電寄貴衙門「臺灣停戰之文已遞,被留澎湖勇餉、船隻應請議還」一案。所有電稿,相應咨抄。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初六午時發)總署鈞鑒:密號。頃據彭楚漢等來電:『停戰之文,已派世職曾漢彬等搭「海龍」船赴淡水分別投遞,又派千總陳永興等搭「南澳」船赴臺灣府投遞。「平安」船被擄,泊澎湖港內,有隨帶餉銀八千兩;聞勇起岸,法派法人看守』等因。查現既停戰、開封口,法何得擄人劫餉。應請貴署與法使辯論,迅速放還。並請代奏。棠、善、濬啟。御。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九(二九三七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函陳提督孫開華密報朱道參案及輕棄基隆情罪
四月十七日(五、三0),欽差大臣左宗棠函稱:
敬啟者:宗棠去冬劾李彤恩一案,昨准石泉制軍抄咨省三中丞奏摺底稿,原以為公是公非,朝廷自有明見,毋庸再行申論。茲忽接孫賡堂軍門三月十一日密緘,似於其間頗有不平之處。究係如何情形,未敢逞私臆斷;事關重大,決不敢徒事緘默,轉紊是非。謹照錄密呈崇鑒,伏祈察奪。
敬請鈞安。左宗棠謹啟。
照錄孫提督開華來緘
敬密肅者:正月初一日,准劉爵撫院上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咨送十二月二十四日拜發會奏摺稿一件,內有附片參劾朱道守謨。雖其情節核與當時不符,祗緣業經拜發,遠隔重洋不能追回,且細閱其詞皆彼一人口氣,與開華頗不相干;故照來文書奏咨覆,未贊一辭。亦以當日情事,臺北婦孺皆知,終當有人為之昭雪也。二月十六日,又准十五日咨送摺稿一件。查係正月初六日拜發,為保李革守彤恩;不獨將滬尾戰功一筆抹殺,且
欲將輕棄基隆之罪,硬坐防滬之人。比以軍務孔亟,滬防各營餉糈、槍械皆需取給於伊,未便與之齟齬,致有掣肘,轉誤大局;且以朝廷明聖,終難欺罔,是以隱忍至今。今幸海道已通,又得楊前部堂奉命查辦,想不難水落石出也。萬有明旨下問,開華即當據實直陳,以明輕棄基隆,非戰之罪。惟查摺內語意,無非攘功飭過,恕己刻人。開華滬尾一戰,已沐殊恩;雖將士尚有未列剡章,無難從容辦。即基隆不復,迭奉嚴旨切責,亦無旁及開華之詞;知天高聽卑,聖人已有鑒別,毋庸再置一喙辨別是非。祗以怙過之文,轉謂恩憲敷陳失實。在公忠體國,早已契結明良;而勛望之隆,尤為振今爍古。即使橫加毀譽,亦如泰山攝土,無所損益其高。開華竊有慮者,以此風一開,將來尤而效之,必長欺君之漸,於國家關係實非淺鮮耳。謹將咨到摺、片各稿並開華咨覆楊前部堂文稿,一併抄呈電鑒;而略陳梗概,以明其非。至其基隆退守及在艋飭縣雇夫搬運軍裝、餉項前赴新竹,商民罷市、聚眾阻止各情形,其耳而目之者,除紳民外,尚有統帶慶祥等營福寧鎮曹鎮、管帶恪靖巡緝營陳永隆與臺北府陳守、基隆廳梁倅、艋舺營張參將現皆在防、在任,不難密檄行查。且有淡水縣張令雖已交卸,尚在省垣;實在情形,亦不難密詢而得也。
合肅密啟,再叩崇安。伏乞察鑒!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四四(二九四六頁)。)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咨報派遣差弁于家輝等偕洋員赴澎索還船隻並查探
所載兵勇下落情況
四月二十二日(六、四),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文稱:
案據臺灣道劉璈稟稱:『敬稟者:「平安」輪船在鵝鑾鼻洋面被牽,所載乾軍聞有三百餘人被害之事,奉欽憲楊函飭查探等因。職道遵派差弁于家輝、彭明德帶同前澎湖臺洋人吶臣,裝作「平安」英船東管事,密僱民船赴澎湖查探該船勇實在下落。茲據彭明德暨洋人吶臣回郡,該洋人面稱:十五日早刻到澎,在媽宮臺前停泊;被兵船攔阻,不准上岸。下午四點鐘,孤拔邀其往見;問以來作何事?該洋人託稱船東英人伊尹氐令其來探「平安」因何被拏,索還此船。孤拔似不甚理,只稱船在封界被拏,船上有兵勇七百餘名、炸藥四箱、現銀數千兩,須照敵國之兵辦理;俟和定再說。目下中國營官三、四人,船上大、二副及三百餘人已載至西貢;寫字一紙,交其銷差等語。並詢據差弁彭明德面稱:伊與差弁私偷上岸,假作販賣食物之人;一路查探,見有乾軍二百餘人被擄作工,管束甚嚴,不能交言。訪之土人,云該船裝載七百餘人,到澎時有數十人自行跳水;法人開槍,間有逃脫登岸者,亦有溺斃、被槍死者,然不知實數,恰無被殺三百餘人之事。澎港現泊法艦九艘,「平安」在內。聞有乾軍一名鳧水逃至西嶼,于差
弁業已往查等語。查此次該船被牽,員弁、勇丁均遭凌虐;聞之深堪髮指!所幸和議粗定,而該船本懸英旗,且無裝載軍械;按公法,雖炸藥、餉銀有礙理論,或可設法索回。至孤拔所付洋人回信,譯出洋文,似不干涉船事;殊不可解。除俟查明該船如何闖界被拏並隨時再行續探外,理合將該差弁等所述詳細情形並洋文回信另錄清摺,稟報憲臺察核。再,薛丞樹輝在廈門得信,已電致原託出面租船東家現在香港英國訟師伊尹氏。故此次洋人吶臣赴澎,託稱伊尹氏差查,以便將來取索地步。合併聲明』等情。據此,查「平安」船被擄一案,早經電報在案;現在查其實情如此,相應密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清摺
謹將派赴澎湖差弁等回稱查探「平安」輪船所載乾軍現在情形緣由,錄呈憲鑒。
據差弁彭明德稱:『本月十三晚,由安平僱坐民船;是晚開船,十四下午到八罩。十五十點鐘到澎湖媽宮港內,見「平安」輪船尚在斯處;當即扮作本地百姓販賣食物,在岸上行走。所在法人紮營並臺地方,俱不准百姓前往。只見乾軍勇丁約有二百多人在該處搬運貨物及鐵板、木板等件,在做碼頭;乾軍二名,即有法人一名手執洋槍、腰刀監督,不准與本地人說話:是以無從探問消息。明德隨即訪問本地百姓,據稱「平
安」船上如何情形,俱未到過;因法人不准小船到伊船邊,是以該船上現在如何,委實不知。惟聞該船被牽有七百多人,到澎時有數十名自行跳水;法人開槍,其中間有逃脫者、亦有溺斃及被槍死者,然不知實數,恰未聞被殺三百餘名之事。有云法人已將營官、大二副及勇丁三百餘名裝至西貢,或在基隆不定。見港內外共有法船九號,「平安」船在內。訪聞尚有乾軍一名在西嶼地方,因當時跳水鳧在該處;現經于巡捕前往訪查矣。媽宮街上房屋,或被打、或被火焚,均屬縻爛;尚餘幾間完好房屋,係法酋居住。協署尚好,亦係法酋修理居住,旗桿砍斷;並有法人在該處開基,修理碼頭道路。明德委因探聽不出實情,先行搭坐原船回臺銷差是實』。
據前澎湖臺手美國人吶臣回稱:『三月十三晚,從安平僱民船,同差弁于、彭兩位往澎湖。於十五早,到媽宮臺前下椗。法兵船派小火輪,法弁一員、法兵七名身帶洋槍、腰刀上我民船搜查;即帶我去兵船上,問我從那里來、來幹何事?我說:「由香港到廈門、淡水、臺灣府僱民船來。「平安」輪船東主伊尹氐派我來查問「平安」輪船為何被拏?何日何處拏的」?據法兵船主說,他不能答此話,須問孤拔;孤拔現在有病睡臥,須至下午方能會客。我又問「可准我上岸否」?他說「不能。一概人等皆不能上岸」。他就送我回民船,我即囑于、彭兩位私偷上岸。至下午六點鐘,于、彭回船。四點鐘時,法人又派小火輪來請我去見孤拔;見面,問我來作何事?我即將以上來意答
他。他說:「「平安」輪船是在封禁界內拏的,船上有兵勇七百名、炸藥四箱、現銀數千兩,餘外別無軍裝」。我又問他「所拏之人,將來作何辦法?如果此刻可放,我即僱一輪船來載回去如何」?孤拔說:「不能;所拏之人,須照敵國之兵辦理。俟和好後,自然放回。眼下有三百餘名已解去西貢,其餘在澎湖做工。船主已教其立誓,放其回廈門去矣;隨時傳諭可到。尚有中國營官三、四人及船上各副人等,亦解去西貢。「平安」船將來應作何辦法,此刻不能定奪。此次已第二次拏獲,不便輕放」。我問他別的話,他一概不回答。我說:「我的東主定要照公法索還此船」。他亦不答。我說:「爾不答應,教我回去如何回報東主」?他即寫字一張,交我回去銷差』。
<font size=-1 color=#5b0012>敬啟者:管帶東洋水師輪船副將某文憑已到澎湖媽宮口,請撤澎防;並已出示撤去臺灣已經封取各境內兵勇矣。意學日寄。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號--即華曆本年三月十五日。</font>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四(二九六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摺稿並條約副本
四月二十八日(六、一0),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照本大臣會同刑部尚書錫、鴻臚寺卿鄧,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
除恭摺具奏,將條約正本咨送軍機處進呈御覽外,相應將畫押鈐印條約副本中國文、法國文各一分咨送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奏稿
奏為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欽奉三月初六日上諭:『本日已有旨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詳細條約事務;並派錫珍、鄧承修前往天津,會同商辦。法使巴德納不日到津,所有應議事宜關係重大,李鴻章務當與錫珍、鄧承修會同詳細妥籌,臨機因應;與法使據理辯論,毋得意存遷就,總期無傷國體、不貽後患。仍隨時奏明,請旨遵行』等因,欽此。仰見聖謨閎遠,訓示周詳;曷任欽悚!臣錫[珍]、臣承[修]陛辭後,於三月初十日抵津會晤臣鴻[章]密商詳細條約,業由總理衙門王大臣飭總稅務司赫德與巴黎法外部電商辦理。巴德納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談及公事。三月十六日,接奉醇親王、禮親王、慶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擬詳約十條,皆本上年津約之意略有出入,現酌改數處,屬臣等再行酌度具覆;臣等當據管見臚陳去後。嗣迭准慶郡王等密函:歷次刪改辯論之處甚多,均隨時進呈御覽,遵旨酌辦。三月二十九日,先將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條,彼此均允照辦。四月初三、初六等日,復將第五、六條核訂,先後抄交臣
等與巴德納督同中、法翻譯官詳確考究,講解文義;間有不符,復函請王大臣與赫德、丁韙良等妥細校正,寄由臣等與巴德納面定,仍請總理衙門隨時奏進,請旨遵行。四月十九日,第二、十兩條亦經法電遵改;巴德納譯送臣等,又緘請慶郡王令赫德、丁韙良另譯進呈。二十三日,奉電旨:『此次議約往返電商各條,均尚得體。本日披覽改定第二、第十兩條,亦最妥協。著李鴻章等再將各條詳加核對,如意義相符、並無參錯,即著定期畫押』等因,欽此。臣等復與巴德納面商,覆加核定;隨即電奏在案。該使屢催剋期畫押,訂於四月二十七日齊集公所,將中、法文四分會同校對無訛,均各畫押、鈐印竣事,彼此各存正、副本二分。竊維中、法兩國為越事戰爭數年,勝負互見。今乘諒山大捷之後,皇威震懾,薄海同欽;法都既有悔禍之誠,中土亦可藉收戢兵之益。仰蒙皇太后、皇上堅持定見,杜要求之詭謀、擴懷柔之大度;諸王大臣和衷匡弼,實力贊襄。自本年正月迄今,往復辨折,煞費經營;遂得定艱危於俄頃、躋舉世於平康,實天下臣民之福。臣等從事其間,稟承廟謨隨機因應,倖無隕越;斷不敢稍有草率,致貽後悔。此後惟冀總理衙門暨滇、粵各督撫臣恪遵條約,分晰籌辦;慎固封守,聯絡邦交:庶可防患於未萌、相安於無事耳。謹將條約正本封送軍機處進呈,恭候批准,以便屆時互援;其副本,咨送總理衙門查核。臣鴻[章]原奉全權大臣諭旨一道,敬謹咨繳軍機處備查。
所有商辦法國詳細條約畫押竣事緣由,謹繕摺由驛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施行。
再,臣錫[珍]、臣鄧承[修]即日起程回京覆命。合併聲明。謹奏。
照錄與法國巴使會議改定條款
大清國大皇帝、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前因兩國同時有事於越南,漸致齟齬;今彼此願為了結,並欲修明兩國交好、通商之舊誼,訂立新約,期於兩國均有利益。即以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訂「簡明條約」、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為底本。為此兩國特派全權大臣,會商辦理。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刑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左翼世職官學事務、廂黃旗漢軍都統錫,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鴻臚寺卿鄧,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欽差全權大臣、賞給佩帶四等榮光寶星並瑞典國頭等北斗寶星、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巴特納,各將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均屬妥協。立定條約如左:
第一款:一、越南諸省與中國邊界毗連者,其境內法國約明自行弭亂安撫,其擾害百姓之匪黨及無業流氓悉由法國妥為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並禁其復聚為亂
。惟無論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過北圻與中國邊界。法國並約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國與北圻交界各省境內,凡遇匪黨逃匿,即由中國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倘有匪黨在中國境內會合意圖往擾法國所保護之民者,亦由中國設法解散。法國既擔保邊界無事,中國約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於中國與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兩國應另行議定專條。凡中國僑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業者,無論農夫、工匠、商賈若無可責備之處,其身家、產業均得安穩,與法國所保護之人無異。
第二款:一、中國既訂明於法國所辦弭亂安撫各事無所掣肘,凡有法國與越南自立之條約章程或已定者、或續立者,現時並日後均聽辦理。至中、越往來,言明必不致有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致有違此次之約。
第三款:一、自此次訂約畫押之後起,限六個月期內,應由中、法兩國各派官員親赴中國與北圻交界處所會同勘定界限。倘或於界限難於辨認之處,即於其地設立標記,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標處所或因北圻現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兩國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見不合,應各請示於本國。
第四款:一、邊界勘定之後,凡有法國人民及法國所保護人民與別國居住北圻人等欲行過界入中國者,須俟法國官員請中國邊界官員發給護照,方得執持前往。倘由北圻
入中國者係中國人民,只由中國邊界官員自發憑單可也。至有中國人民欲從陸路由中國入北圻者,應由中國官、法國官發給護照,以便執持前往。
第五款:一、中國與北圻陸路交界,允准法國商人及法國保護之商人並中國商人運貨進出。其貿易限定若干處及在何處,俟日後體察兩國生易多寡及往來道路定奪,須照中國內地現有章程酌核辦理。總之,通商處所在中國邊界者,應指定兩處:一在保勝以上、一在諒山以北,法國商人均可在此居住;應得利益、應遵章程,均與通商各口無異。中國應在此設關收稅,法國亦得在此設立領事官;並領事官應得權利,與法國在通商各口之領事官無異。中國亦得與法國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鎮揀派領事官駐紮。
第六款:一、北圻與中國之雲南、廣西、廣東各省陸路通商章程,應於此約畫押後三個月內,兩國派員會議,另定條款附在本約之後。所運貨物,進出雲南、廣西邊界應納各稅,照現在通商稅則較減;惟由陸路運過北圻及廣東邊界者,不得照此減輕稅則納稅。其減輕稅則,亦與現在通商各口無涉。其販運槍、軍械、軍糧、軍火等,應各照兩國界內所行之章程辦理。至洋藥進口、出口一事,應於通商章程內定一專條。其中、越海路通商,亦應議定專條;此條未定之先,仍照現章辦理。
第七款:一、中、法現在立約,其意係為鄰邦益敦和睦,推廣互市。現欲善體此意,由法國在北圻一帶開闢道路,鼓勵建設鐵路。彼此言明:日後若中國酌擬創造鐵路時
,中國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其招募人工,法國無不盡力勷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視此條係為法國一國獨受之利益。
第八款:一、此次所訂之條約內所載之通商各款以及將訂各項章程,應俟換約後十年之期滿方可續修。若期將滿六個月以前,議約之兩國彼此不預先將擬欲修約之意聲明,則通商各條約章仍應遵照行之,以十年為期;以後倣此。
第九款:一、此約一經彼此畫押,法軍立即奉命退出基隆,並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畫押一個月內,法兵必當從臺灣、澎湖全行退盡。
第十款:一、中、法兩國前立各條約章程,除由現議更張外,其餘仍應一體遵守。至此次條約,現由大清國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國大伯理璽天德批准後,即在中國京都互換。
光緒十一年四月□□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七(二九六六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與法使議定雙方釋還俘擄兵勇並寬免因案牽涉人等片稿
四月二十八日(六、一0),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為照本大臣於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天津行館由驛附奏「照會法國使臣將前
次「平安」輪船官兵全數釋回,法使請將廣西生擒法國弁兵交還並將因案牽涉之張志瀛等寬免查究」一片。除俟奉到諭旨另行恭錄咨行外,相應抄片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片稿
再,臣鴻[章]前准左宗棠、楊昌濬電稱:『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國兵船在臺灣琅軿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將所載楊岳斌乾勇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送西貢安置;請向法使追索』等語;臣面商巴德納,該使謂『此事尚在兩國未停戰以前;西國戰例,凡彼此損傷人貨,均不賠補。若俘獲兵民,可互交還;但須和約定後再議。聞廣西軍營亦有擒獲法國官兵數人,應懇發還互換。又蘇州提訊賣給法船食物之人並被控之法館幕友張志瀛等,均請釋放,以敦睦誼』等情。臣查兩國和約既定,在交戰時俘獲弁兵及因戰事查拏之人一體釋放,皆係萬國公法所應行。臣因於詳約畫押之先,備具照會囑將前次拏獲「平安」輪船之官兵全數釋回,其攜往西貢者即交便船載回澎湖,由閩浙督臣派員往澎湖領取;該使照覆允辦,並請將中國軍營拏獲法國弁兵一律釋回。其意即指春間桂軍生擒者。又稱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乞恩寬免追究。其意即指上海張志瀛等案也。相應請旨飭下左宗棠、楊昌濬等,即派妥幹大員赴澎湖會商法國兵官
,索還前次截擄之弁勇;其由西貢載回弁勇船費若干,如該兵官求補,可由閩省籌給。並請旨飭下護廣西撫臣李秉衡,將前此生擒法國弁兵照數押交越境法國官兵查收;仍懇恩飭兩江督臣、江蘇撫臣將前此因案牽涉之張志瀛等一併[寬]免追究,以廣皇仁而示大信。以上各節,可否均由電報轉達,俾昭迅速?謹照抄臣與巴德納往復照會稿,咨送軍機處備查;伏祈聖鑒,訓示施行。謹附片具奏。
照錄清摺
照錄給法國巴使照會
為照會事。照得本年二月二十六日貴國兵船在臺灣琅軿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將該船所載中國弁兵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半載送西貢安置等情。查各國公法,凡戰時所俘獲兵士,俟和議定後,仍即交還。茲中、法和約業經訂定,應請貴大臣篤念友誼,轉致貴水師提督即將前次拿獲「平安」輪船之官兵七百餘人,全數釋回;其攜往西貢者,亦即交便船載回澎湖。本大臣當咨會閩浙督部堂楊,就近派員前往澎湖領取。諒貴國必能體彼此和好之忱,迅速施行。相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見覆。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照錄法國巴使照覆
為照覆事。接准貴大臣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照會內開:『法國兵船截奪「平安」輪船所載中國弁兵,應請轉致釋回』等因前來。查我國家想中國內地若遇有拿獲法國兵弁等,則貴國必定一律釋回;即已達致,無不應允。所請惟願於互交拿獲弁兵之餘,按照各國公法,一面亦由貴國將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一體寬免追究。諒貴國必願我兩國前者參差、日後無留遺跡,即能體諒此和好之忱,亦樂而施行;希即見覆可也。為此照覆。須至照會。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八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八(二九七三頁)。)
軍機處交出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法使議定雙方釋還俘擄兵勇並寬免涉嫌人等抄片
四月二十九日(六、一一),軍機處交出北洋大臣李鴻章抄片稱:
再,臣鴻章前准左宗棠、楊昌濬電稱:『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國兵船在臺灣琅軿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將所載楊岳斌乾勇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送西貢安置;請向法使追索』等語。臣面商巴德納,該使謂『此事尚在兩國未停戰以前;西國戰例:凡
彼此損傷人貨,均不賠補。若獲兵民,可互交還;但須和約定後再議。聞廣西軍營亦有擒獲法國官兵數人,應懇發還互換;又蘇州提訊賣給法船食物之人並被控之法館幕友張志瀛等,均請釋放以敦睦誼』等情。臣查兩國和局既定,交戰時擄獲弁兵及因戰事查拏之人一體釋放,皆係萬國公法所應行。臣因於詳約畫押之先,備具照會囑將前次拏獲「平安」輪船之官兵全數釋回,其攜往西貢者即交便船載回澎湖,由閩浙督臣派員往澎湖領取;該使照覆允辦,並請將中國軍營拏獲法國弁兵一律釋回。其意即指春間桂軍生擒者。又稱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乞恩寬免追究。其意即指上海張志瀛等案也。相應請旨敕下左宗棠、楊昌濬等,即派妥幹大員赴澎湖會商法國兵官,索還前次截擄之弁勇;其由西貢載回弁勇船費若干,如該兵官求補,可由閩省籌給。並請旨敕下護廣西撫臣李秉衡,將前次生擒法國弁兵照數押交越境法國兵官查收;仍懇恩敕兩江督臣、江蘇撫臣將前此因案牽涉之張志瀛等一併寬免追究,以廣皇仁而示大信。以上各節,可否均由電報轉達,俾昭迅速?謹照抄臣與巴德納往復照會稿,咨送軍機處備查;伏乞聖鑒,訓示施行。謹附片具奏。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軍機大臣奉旨:『已有旨。欽此』。
照錄抄摺
照錄法國全[權]大臣巴德納照覆
為照覆事。接准貴大臣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照會內開:『法國兵船截奪「平安」輪船所載中國弁兵,應請轉致釋回』等因前來。查我國家想中國內地若遇有拿獲法國兵弁等,則貴國必定一律釋回;即已達致,無不應允所請。惟願於互交拿獲弁兵之餘,按照各國公法,一面亦由貴國將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一體寬免追究。諒貴國必願我兩國前者參差、日後無留遺跡,即能體諒此和好之忱,亦樂而施行;希即見覆可也。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八日。
照錄給法國全權大臣巴德納照會稿
為照會事。照得本年二月二十六日貴國兵船在臺灣琅軿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將該船所載中國弁兵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半載送西貢安置等情。查各國公法:凡戰時所俘獲兵士,俟和議定後,仍即交還。茲中、法和約業經訂定,應請貴大臣篤念友誼,轉致貴水師提督即將前次拿獲「平安」輪船之官兵七百餘人,全數釋回;其有攜往西貢者,亦即交便船載回澎湖。本大臣當咨會閩浙督部堂楊,就近派員前往澎湖領取。諒
貴國必能體彼此和好之忱,迅速施行。相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見覆。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六四(二九八四頁)。)
軍機處交出李鴻章等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抄摺
四月二十九日(六、一一),軍機處交出李鴻章、錫珍、鄧承修等抄摺稱:
為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欽奉三月初六日上諭:『本日已有旨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詳細條約事務』等因,欽此。仰見聖謨閎遠,訓示周詳;曷任欽悚。臣錫珍、臣承修陛辭後,於三月初十日抵津會晤臣鴻章密商詳細條約,業由總理衙門王大臣飭總稅務司赫德與巴黎法外部電商辦理。巴德納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談及公事。三月十六日,接奉醇親王、禮親王、慶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擬詳約十條,皆本上年津約之意略有出入,現酌改數處,屬臣等再行酌度具覆;臣等當據管見臚陳去後。嗣迭准慶郡王等密函:歷次刪改辯論之處甚多,均隨時進呈御覽,遵旨酌辦。三月二十九日,先將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條,彼此均允照辦。四月初三、初六等日,復將第五、六條核訂,先後抄交臣等與巴德納督同中、法翻譯官詳確考究,講解文義;間有不符,復函
請王大臣與赫德、丁韙良等妥細校正,寄由臣等與巴德納面定,仍請總理衙門隨時奏進,請旨遵行。四月十九日,第二、十兩條亦經法電遵改;巴德納譯送臣等,又緘請慶郡王令赫德、丁韙良另譯進呈。二十三日,奉電旨:『此次議約往返電商各條,均尚得體。本日披覽改定第二、第十兩條,亦最妥協。著李鴻章等再將各條詳加核對,如意義相符、並無參錯,即著定期畫押』等因,欽此。臣等復與巴德納面商,覆加核定;隨即電奏在案。該使屢催剋期畫押,訂於四月二十七日齊集公所,將中、法文四分會同校對無訛,均各畫押鈐印竣事,彼此各存正、副本二本。竊惟中、法兩國為越事戰爭數年,勝負互見。今乘諒山大捷之後,皇威震懾,薄海同欽;法都既有悔禍之誠,中土亦可藉收戢兵之益。仰蒙皇太后、皇上堅持定見,杜要求之詭謀、擴懷柔之大度;諸王大臣和衷匡弼,實力贊襄。自本年正月迄今,往復辨折,煞費經營;遂得定艱危於俄頃、躋舉世於平康,實天下臣民之福。臣等從事其間,稟承廟謨隨機因應,倖無隕越;斷不敢稍有草率,致貽後悔。此後惟冀總理衙門暨滇、粵各督撫臣恪遵條約,分晰籌辦;慎固封守,聯絡邦交:庶可防患於未萌、相安於無事耳。謹將條約正本封送軍機處進呈,恭候批准,以便屆時互換;其副本,咨送總理衙門查核。臣鴻章原奉全權大臣諭旨一道,敬謹咨繳軍機處備查。
所有商辦法國詳細條約畫押竣事緣由,謹繕摺由驛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
訓示施行。
再,臣錫珍、臣鄧承修即日起程回京覆命。合併聲明。謹奏。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軍機大臣奉旨:『依議。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六五(二九八七頁)。)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呈二月分歷奉電旨並先後電奏原文及與總署往來電信清摺
五月初二日(六、一四),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竊照本部堂於光緒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附片具奏「本年二月分歷奉電旨並先後電奏原文及與總理衙門往來電信錄摺分咨」一片。相應抄錄片奏稿並錄具清摺三扣,備文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
照錄抄摺
再,臣歷次欽奉電旨並電奏原文及與總署往來電信,前經奏明分作三項繕具清摺,徑行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並聲明嗣後按月一面奏報、一面咨送,以備稽考。奉旨:『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已送至本年正月底止在案。除會銜電奏、電信非臣衙門主稿未經開列外,茲將本年二月分歷奉電旨並電奏、電信分繕清摺,咨呈
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如間有[□]義舛誤,即咨照更正;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十一年二月分歷次與鈞處來往電信彙繕清摺,敬呈鑒核。計開:
二十五日,接鈞處來電:『…………(略)』。
二十九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法定初一撤封口,商船即可至臺;停戰之信,即派員附輪前往知照楊、劉、孫各營遵照勿誤。勘』。
二月初四日,發電鈞處:『………(略)』。
二十二日,發電鈞處:『密號。閩口封港未久,法船又佔澎湖;各口戒嚴。美領事遽以向泊口內之兵輪,堅請調換,從支港進出;實不顧中國自保疆土之道。彼聲稱要報駐京公使;謹先陳明,請速照知美公使核飭領事遵照。棠、善、濬叩。養。第二號』。
謹將光緒十一年二月分歷次電奏原文彙繕清摺,敬呈鑒核。計開:
二月十一日發電鈞處:『密號。奉虞電:諭旨飭洋款未到之先,妥籌別款等因;敬悉。查本年正月起已匯解臺北銀八萬三千餘兩、又採辦銀五千五百兩,又匯兌臺南銀九
千餘兩。現省中庫局空虛;洋款因匯豐行要換合同,且須候英使知照,未交銀。惟廈門尚有存款,即催令趕緊匯解。祈代奏。棠、濬同叩。尤。第五號』。
謹將光緒十一年二月分歷次欽奉電旨彙繕清摺,敬呈鑒核。計開:
二月初六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本日奉旨:「李鴻章電奏廈門葉文瀾初三來電:暖暖村接仗,我營被法佔踞,退紮六、七堵;兩軍傷死甚多等語。著左宗棠等將詳細情形查奏。楊岳斌著迅赴臺北會勦。刻下法艦游弋江、浙洋面,閩省自應趁此運兵、運械;楊岳斌所部及程文炳一軍,著左宗棠、楊昌濬遵疊諭嚴催迅即渡臺,飭屬將僱船等事妥速辦理,毋再遲干咎。欽此」。魚』。
初八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本日奉旨:「劉銘傳奏請飭督臣籌濟大批餉銀等語;臺北存餉,二月底即將用竣。前據左宗棠等電奏,已飭籌解;俟洋款借到,再撥大批匯濟。著該大臣等於洋款未到之先,妥籌別款,隨時接濟,毋任缺乏。欽此」。即轉咨劉撫。虞』。
十八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本日奉旨:「據左宗棠等轉電正月十九等日臺軍戰敗情形,月眉山一帶營壘均為法踞等語。劉銘傳督師御寇,未能力遏兇鋒,實為怯懦;著即督飭各軍力圖防勦,迅復舊壘、進取基隆,立功贖罪。倘再不能愧奮,定即嚴懲不
貸。所需軍械、棚帳,著曾國荃飭令邵友濂、龔照瑗迅速購備運往卑南。楊岳斌當速赴臺北,合力勦辦。程文炳仍趕緊覓船東渡。吳安康參案,照部議革職,仍留營效力;曾國荃即飭妥帶師船,勉圖自贖。其「澄」、「馭」兩船失事實在情形,著曾國荃懍遵前旨,確查參辦。欽此」。即轉知劉撫、楊前督。篠』。
二十一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本日奉旨:「劉銘傳電奏軍火、器械搜發一空,毛瑟槍子、餉項二事最急;若無接濟,兵必潰散等語。臺防餉械萬分緊要,左宗棠督辦全閩軍事,援臺為目前至急之務;楊昌濬職任兼圻,尤屬責無旁貸。著即迅撥大批餉項,設法匯解;並將毛瑟槍子趕緊運濟。李鴻章、曾國荃飭邵友濂、龔照瑗速購槍械等件運往。劉銘傳務當盡心布置,實力防勦,不得藉詞諉卸。楊岳斌現抵何處?著遵前旨迅赴臺北,合力勦辦。該前督所部及程文炳一軍,趕緊渡臺;並著左宗棠等籌撥餉械帶往,勿任徒手到防,無裨軍事。聞澎湖被踞,確否?著左宗棠等查奏。欽此」。即轉咨楊、劉。效』。
二十三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本日奉旨:「法人現來請和,於津約外別無要求;業經允其所請。約定:越南宣光以東,三月初一日停戰;十一日華兵拔隊撤回,二十一日齊抵廣西邊界。宣光以西,三月十一日停戰;二十一日華兵拔隊撤回,四月二十二日齊抵雲南邊界。臺灣定於三月初一日停戰,法國即開各封口:已由李鴻章分電沿海、
雲、桂各督撫如約遵行矣。惟條款未定之前,仍恐彼族挾詐背盟,伺隙卒發,不可不嚴加防範。著傳諭沿海各省將軍、督、撫並雲南、廣西、督撫及各路統兵大臣督飭防軍。隨時加意探察、嚴密整備,毋稍疏懈;是為至要。欽此」。養。即轉電臺灣』。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六八(二九九三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送給法國巴使相約釋回俘獲兵弁並免究濟法紳民
五月初二日(六、一四),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查法國兵船截擄「平安」輪船所載中國弁兵前屬法使釋回一案,業經附片具奏並抄錄照會法使及法使照覆各稿咨送在案。旋於四月二十八日,欽奉電旨:飭即派員前赴澎湖,定期將擄去弁兵妥為收回等因,欽此。即於四月三十日,照覆法國巴使查照。相應將照覆稿抄送貴衙門,請煩查照備案。
照錄抄摺
照錄給法使照覆
為照覆事。昨准貴大臣照稱:『法兵船截奪「平安」輸船所載中國弁兵,應請釋回。想中國內地若遇有拿獲法國兵弁等,則貴國必一律釋回;即已達致,無不應允所請。
惟願於互交拿獲弁兵之餘,按照各國公法,一面亦由貴國將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一體寬免追究』等因。准此,查貴國既允將前擄「平安」輪船弁兵七百餘人全數交還,則中國自應按照公法將廣西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交還,並上海與前釁有涉被控之張志瀛及前獲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一體寬免追究,共敦睦誼。經本大臣奏奉諭旨,飭即派員前赴澎湖,約定日期將擄去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七百餘人妥為收回;並著將約定之期電知廣西,將前獲法國弁兵送交越境法兵官收回;所有因案牽涉之張志瀛及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等,准其寬免查究等因,欽此。除俟貴大臣約定日期,何時可將「平安」輪船擄去之弁兵全數交還,本大臣即行派員前往收取;一面電知護理廣西巡撫李,屆時將拿獲法國弁兵送交越境。其江蘇因案牽涉之張志瀛及前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本大臣亦已電咨南洋大臣曾、江蘇撫部院衛轉飭欽遵妥辦,寬免追究。至於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彼此均應照公法一體寬免。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發。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二(三000頁)。)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報法船在臺轟擊民船殘虐情形經英國施領事轉報駐京英使
照覆情形
五月初二日(六、一四),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據臺灣道劉璈稟稱:『上年十一、十二等月間,法輪在臺南海口轟擊民船殘虐情形,先後照會駐臺英國施領事,請為詳報英國駐京大臣查轉各國外務大臣以持公論;一面報明憲鑒在案。茲准施領事照會:業將前事代為詳報;今奉駐京大臣批覆內開:法兵前因重封臺灣口岸荼毒中民,如此殘忍,聞之不勝代為憐慘。本大臣業將該領事所詳各情並法兵燬壞民業、殺傷民命,實乃動惑人心、啟疑肇釁,幾致地方官難施彈壓之處,咨會外務大臣在案。茲本大臣已悉全臺人民優待局外若此敦睦和好,既為欣悅不勝;又悉臺澎道劉保護西人若此周到,復為感激無盡。特札該領事備文轉申謝悃等因。奉此,合就虔備照會,恭謹道謝;即希查照鑒查等由到道。准此,理合稟報查核』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據該道具詳,當經照錄咨呈在案。據稟前情,除咨呈軍機處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三(三00一頁)。)
出使大臣許景澄函陳法政府議院對越事態度等事並附譯報
五月初三日(六、一五),出使大臣許景澄函稱:
敬啟者:二月二十四日奉布德字十一號函,計已鑒入。法館自去秋預訂退租,扣至本年三月初一日滿期。現在會議雖定,未有「駐使設館」明文,無庸即議接租。惟全館器具、書籍等項另謀安置,又多周折;因屬日意格商之房主,暫行存寄,留洋僕看守,似尚兩便。
近日洋報迭述中國派員偕總稅司赴越定界,臺、越兩地均已停兵,巴使到津議辦詳約;知和局漸可就緒。所快者,諒山大捷,法人震動;經此懲創始與定盟,建威消萌,庶幾可久。
茹酋當國二年,自與我決裂,漸於議院齟齬。蓋求照津約者,院員之本志;索取償
押者,一人之私謀。繼而兵不得逞,籌費將罄;議員將更,乃廢然變計,冀自發自收,以謝國眾。駐德法使古瑟爾之探詢,亦即茹所授意,以為多方之圖。赫、金密議,院員初不聞知。故敗耗一至,嫉茹若仇;戎首交訾,崇朝解柄。其所為,可謂自貽之戚。法人以敗咎茹,非欲因敗梗和。赫、金成言,新舊外部受代,驟難接洽;且疑金權未足任事,故古使又有探詢之舉。新外部佛來西訥於畫押後尚有專電到華確詢,亦即此意。佛來前已兩任外部;光緒六年越事初起,劼侯與之辯論,即其人也。議院初允兵餉五十兆佛郎;諸部既定,復允一百五十兆。茹於越南之役,屢患費絀,苦院員之掣肘;乃挫敗之後,愈籌愈多。法俗囂動負氣,於此可見。西人謂外國籌費,係集通國財力以相挹注,或議加稅、或借國債;但慮議院之不允,無患經費之不供。就洋論洋,殆有然歟!德、法會議剛果河(亞加非利屬地)通商後,其交稍睦,茹與畢思馬尤密相結好。畢之志欲甚大,好預他國交涉事而不居其名;此次屬外部勸和,固示與中國相關,或亦陰為茹地,初不料茹之一攻即去也。
英、俄議阿富汗界未決,俄、阿已在潘赤得接戰;英、俄各飭嚴兵,兩外部籌商時離時合,殊無定局。考潘赤得地,尚在阿境以外,去印度遠甚;英即全力相持,實為遠慮。英攻埃及亂黨,久未得手;而俄釁又開。意大利新據紅海口岸,與回人相攻。中亞美利加諸小國以議合眾不成,又復構兵。彼族蠻觸相爭,正無寧歲耳。
和蘭駐德使告知彼主春初患病,現未大痊,不能延賓成禮;近已函詢和外部,尚未得覆。通問之行,當稍酌緩。
鐵甲船奏摺遞回,業已領到。海道弛禁,聞須在詳約定後;俟一得確音,謹遵旨趕速駛華,並隨時電商李傅相辦理。並以布聞。二月摘譯西報,附呈。
統此泐陳,順請台安。
照錄新報
乙酉二月初一日至初十日
正月二十七日,基隆法兵一千三百人與華兵交戰;自西三月初四至初七日,法兵死傷二百人。現華兵退往淡水。又法兵攻宣光,華兵計有二萬;法兵受傷不能任戰者四百六十三人。
(略)
鎮海小臺被法船攻壞,孤拔擬進攻招寶山。
(略)
英廷電令在中國海各兵船齊集香港。
法提督戈拔調兵船封守粵之北海口。
法報論:『東京法兵雖得諒山,華兵時來覬攻;地廣力分,未易得手。基隆亦以兵少,僅能力守;然此地守之無益,聞戈拔決擬棄退臺海。禁止運漕,計非不善;然中國能將運河修復,此策亦仍無用耳。現在暹邏又生事端,甚願政府詳慎籌之』。
巴黎來電:『聞中國李相現擬調處,法國亦思轉圜。德人論茹斐禮之意所以欲講和者,一以行軍無甚利益;二以議員將換,恐事局變動,欲早了結。又東京近時多雨,苦難進兵;特中國用意未能測度耳』。
法駐英公使照會英廷:凡自廣東以北各國商船運米前往,即以軍火論。
德商公請政府保護商務,免致虧累;畢思馬答言:『法人禁阻軍火,我商民稍有虧累,然未至極甚。至阻運糧米,此舉雖未合公法,但意在急於講和;局外諸國皆應聽其查禁,我國實有礙難保護之處。惟盼中、法早日完結而已』。
巴黎來電:『中國欽差所租使館將屆滿期,現立合同展限,可為中國願講和之據。按法館已於去秋退租,本年三月期滿。近由日意格與房主商定賠修款數,逕行付款,並於未租出前允將器具暫寄,繕立合同;傳聞誤為展限耳』。
(略)
二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法議員格來訥責詰茹斐禮不告國會,先與中國開戰,大不合理。茹答:『我國但欲中國照辦津約,無他意也』。
(略)
西三月三十一日法特開議院,茹斐禮到院,宣告諒山敗信,請國會允籌兵餉二百兆;眾員指茹詆罵。左黨長克來忙賽至堂前宣言:『現不必議籌餉事;我不知議院內有首相,但見一大罪犯在座而已』。眾撫掌稱善。又有議員里懷庸指茹云:『請大眾將此人定罪,再允兵餉』。茹不得已,現向伯理璽天德告退;各部尚書亦均罷職。溯茹斐禮於西八十年任戶部事,旋任教部事;屢經退位。至八十三年二月,始任首相兼外部,在任計及二年。
(略)
法議院先允兵餉五十兆,俟新相接任再議。兵部派步隊六營八千人、隊黑兵一大營,即日赴東京;租公司船九號為載兵之用。
法擬調駐德國公使古瑟爾為外部,茹斐禮將往意大利,訥格里也受傷漸愈。茹斐禮得中國來電:和議可成,惟退兵日期尚未議定。
(略)
巴黎報言:中國總稅司赫德奉國家命遣金登幹商議和約,法允不索賠償,中國允照
辦津約。禮拜二晚,茹斐禮得赫德回信可以定議。適有諒山之敗,事局倏變,不知若何。
(略)
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
孤拔電稱:『法船攻澎湖,奪馬港臺』。法報言中、法和局,由金登幹在英倫商議。金為赫德之副,中國畀以全權;其為法調處者,日意格也。
英報館人見曾侯,侯言:『總署亦願議和,但須立公平之約』。
(略)
法議院允籌兵費百五十兆佛郎,議員丕棱請急撤回越兵,伯德不從;言『此議於國體有傷』。
法得巴德諾電:金登幹所議和約於西四月初三日畫押。
(略)
德報述中、法和約:一、以西四月初十日水陸停戰。二、中國粵營撤兵,以二十日為始,三十日盡退邊界;滇營以二十日停戰,三十日撤兵,五月初十日退盡。三、中國仍允去歲諒山卹項。四、中國允法於越南通商,照各口辦理。五、法國認中國有保護越
南之權;惟俟照約退師後,方不查阻局外軍火。按法拉當報同;惟法國不索賠款,無諒山卹費,中國允照最優待之國通商(又西友函述有「允照俄國陸路商約稅則」一語,因並記之)。
法以可爾西統二營兵萬人赴越;法相伯里桑宣言:『此次議和,惟求照行津約。若有不踐,願仍用兵力以爭所得利益之權』。
(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五(三00三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與法使商定互還俘獲人員
五月初八日(六、二0),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初七日,准法國巴公使函稱:『查本國駐泊上海、寧波海面各兵艦內現有前拿獲中國兵士一節,昨經本大臣面告貴大臣知悉,並電致本國水師提督劉請將詳細情形電覆。茲接回音,據稱「本提督所統帶兵船內,現有前獲中國人等四十餘名;其內二十二名係前在「威弗雷」輪船所截獲者。眾人已稟請本提督,准其在鎮海登岸放回」等語前來。本大臣准此,亦能照所請辦理,將該兵士人等即時交該口地方官收回。惟本大臣近聞雲南省現有俘獲法國兵士數人;理應一律由貴國轉飭該省大吏確查,若實有此項法兵
,則應立即護送至北圻交法國兵官收回。本大臣甚望於見覆內聲明,此項諭旨業已頒發;並應將江蘇省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立即釋放,以昭公允。緣我國家如此辦理各事,諒貴國必能體查其心,顯係敦篤和衷;則貴國亦必欲將此辦法諾而施行矣。再,本國水師提督劉另有報稱:法兵船內前有拿獲臺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業經將該二十二名就近送回媽宮地方安置;一俟貴大臣派員到澎湖後,例應照前議與「平安」輪船之弁兵一併交收為妥。此佈,希即見覆』等因到本大臣。准此,除電奏並函覆巴使外,相應咨報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九(三0二0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法兵撤離基隆並雙方交換所俘弁兵
五月初十日(六、二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初八日,准法國巴公使函稱:『適接本國水師提督李電稱:「媽宮地方,現有前獲中國兵士四百餘名;俟中國委員到澎湖時,即交收回。另有前送至西貢者二百五十名,本提督前接貴大臣電咨後,業經電咨南圻總督將該華兵二百五十名迅速送回澎湖,迄今不日即可全到矣。再,基隆又有前獲中國兵丁約計一百人,俟我法兵已撤後,立即釋放。至我基隆撤兵一事,速能見成;諒於五月初九日即可撤盡」等因前來。本大臣准
此,相應函致貴大臣轉達總理衙門;並請於今日電致廣西大吏:將所有拿獲法國弁兵立即護送至北圻,面交邊界就近之法國兵官收回為要』等因到本大臣。准此,除電咨廣西巡撫將前獲法弁兵九人送交北圻法兵官查收外,相應咨報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抄單
計開:
澎湖四百餘名,中國委員到時即交。
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即到澎湖。
基隆一百名,在基隆釋放。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八二(三0二三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中法互釋俘虜及寬免牽涉紳民等事已咨各疆吏照議核辦
並派員赴澎點收交還人員
五月初十日(六、二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查法國輪船截擄「平安」輪所載中國弁兵七百餘名,前經因中、法和約已定,照會法國巴公使全數釋回;旋准照覆允辦,並請將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一律釋回暨將江蘇因案牽涉之人釋放等因。當經本大臣奏奉諭旨:『著李鴻章迅派委員前赴澎湖,會商
法兵官約定日期,將擄去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七百餘人妥為收回。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必須與之理論。並著將約定之期,電知李秉衡將前獲法弁兵九人屆期派員送交越境,交法兵官收回。至因案牽涉之張志瀛及前獲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等,准其寬免追究。一俟「平安」輪船弁勇送回時,即行釋放;著曾國荃、衛榮光遵照辦理』等因,欽此。欽遵在案。
五月初七日,准法國巴公使來函:『接本國水師提督電稱:「吳淞、寧波兵船,有前獲華人四十餘名,內二十二名係在「威佛利」輪船截獲者,准即釋放;在鎮海登岸,交該口地方官收回。另有拿獲臺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送回馬公安置;俟派員到澎湖後,與「平安」輪船弁兵一併交還。請將江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立即釋放;雲南俘獲法國兵士數人,查明即護送北圻交法兵官收回』。初八日,又准巴公使函稱:『接水師提督李士比電:「法兵準於初九日退出基隆,前截獲「平安」輪船弁兵在基隆百名,已就近釋放;其在澎湖四百餘名及運往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回澎),俟中國委員到,即交還」。請速致廣西將前獲法弁兵九名,送交北圻法兵官查收』。同日,又准巴公使函稱:『適接本國水師提督李電稱:「馬公地方,現有前獲中國兵士四百餘名;俟中國委員到澎湖時,即交收回。另有前送至西貢者二百五十名,業經電致南圻總督迅速送回澎湖,不日即能全到。再,基隆前獲中國兵丁約計一百人,俟法兵撤後,立即釋放」』各
等因到本大臣。准此,除電致廣西撫院將前獲法弁兵九人送交北圻法兵官查收,又電致南洋大臣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釋放,又電致雲貴督部堂查明拿獲法兵準備交還,又電致浙撫部院、提督飭即收回華人二十二名外,所有收取「平安」輪船弁兵事宜,應派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司馬士即乘「利運」輪船先赴廈門,並咨請彭提督遴派熟識乾軍妥幹員弁會同羅中書、馬副稅司前往澎湖與法兵官約定日期,將前擄「平安」輪船弁兵四百餘名並由西貢送到弁兵二百五十名、又法國兵船另獲臺灣及澎湖人二十二人,按名收回;即一面將日期人數情形由電稟聞,一面仍由「利運」輪船載赴廈門交彭提督點驗清楚,再由彭提督分別運送安插。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務須遵旨與法兵官理論,勿任稍有短少。該員等俟按名收回交與彭提督後,即乘原船回津銷差。
除札飭該中書等遵照前往妥辦並電奏暨分咨外,相應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八三(三0二四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覆法國巴使允釋回法俘並寬免因案牽涉紳民函稿
五月初十日(六、二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初七、初八等日連接法國巴公使來函,以各處所獲中國弁兵允即分別交回,並請將雲南、廣西軍營俘獲法國兵士立即護送北圻交法兵官收回及蘇省因案牽涉之張儉齋
等即行釋放,以昭公允等情;均經咨報在案。現由本大臣函覆巴公使。相應將函稿抄送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抄摺
照錄覆法國巴大臣函
敬覆者:連奉五月初七、八日來函,以駐泊上海、寧波各兵艦內前有拿獲中國人四
十餘名,內「威弗利」輪船二十二名,准即鎮海登岸放回。又臺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已送回媽宮安置;俟派員到澎湖後,與「平安」輪船之弁兵一併交收。又水師提督李電稱:媽宮地方有前獲中國兵士四百餘名,另有送至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全到;又基隆中國兵丁約計一百人,俟法兵撤後立即釋放。至基隆撤兵,於五月初九日即可撤盡。惟聞雲南有俘獲法兵數人,請轉飭確查;若有其人,應護送至北圻交法兵官收回。並請將江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立即釋放,其廣西拿獲法國弁兵即送至北圻交就近之法國兵官收回各等情。准此,具見貴國實心敦睦,悉照公法辦理;貴大臣與水師提督李、劉厚待中國兵民,允即如數交還,感謝曷已!本大臣立即電報總理衙門轉奏大皇帝,欽奉諭旨電飭雲貴督部堂岑查明,如有拏獲法國兵士,準備送還;並令江蘇省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即行釋放。本大臣並已電致護理廣西撫院李,將前此所有拿獲法國弁兵護送至北圻
交邊界就近之法國兵官收回,庶昭公允。至澎湖現有中國弁兵四百餘名及西貢送回二百五十名,又寧波各兵艦內有拏獲臺灣、澎湖人二十二名,亟應派員前往收取;本大臣已派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即日乘「利運」輸船馳赴澎湖面商水師提督李,請其全數點交收回。尚希貴大臣諄囑李提督照約妥辦,以全睦誼為荷。
專此布覆,順頌台祺。名另具。正月初九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八四(三0二六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基隆法兵已撤釋回俘虜並允勿壞法兵墳墓暨催華兵迅離
越境
五月十二日(六、二四),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光緒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准法國巴公使照會內開:『頃接准本國水師提督李電,以基隆駐兵已於西曆六月二十一日--即中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並會晤該國統領時,即將前獲之中國兵士一百一十二名(均係伊等先行稟請在臺北釋放者)面交點收,一面由統領面允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勿致損壞。惟此事本大臣希由貴國嚴飭該地方官弁等,日後均應恪遵辦理。且我國家於尚未期滿之時,即先將基隆軍兵如此迅速撤退,實係存心照約、意篤衷和之明據。所深願者,乃貴國亦能同心照辦,迅催劉永福即速退出北
圻。倘或萬一尚有中國官軍不按照兩國前議而仍留駐北圻者,理應一體速行撤回,以昭大信。為此照會,希即見覆』等因到本大臣。准此,除已電奏並分別飛咨外,相應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轉飭照約辦理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九一(三0三八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覆法國巴使允保護基隆法兵墳墓並速撤越地華兵照會稿
五月十四日(六、二六),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昨准法國巴公使照會內開:『基隆駐兵一律撤盡,前獲中國兵士一百一十二名面交基隆統領點收。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應飭勿致損壞;並迅催中國官軍及劉永福即速退出北圻,以昭大信』等因。業經電奏並分咨轉飭辦理在案。現由本大臣照覆巴公使,相應抄錄照覆稿咨送貴衙門,請煩查照轉飭辦理施行。
照錄抄摺
照錄給法國巴使照覆
為照覆事。昨准貴大臣照會:『基隆駐兵已於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並將前獲中國
兵士一百十二名面交基隆統領;面允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勿致損壞。惟此事希由貴國嚴飭該地方官弁等,日後均應恪遵辦理。且我國家先將基隆軍兵迅速撤退,所深願者貴國亦能同心照辦,迅催劉永福即速退出北圻。倘萬一尚有中國官軍不按照兩國前議仍留駐北圻者,理應一體速行撤回,以昭大信』等因。准此,查基隆駐兵既於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足徵貴國實心和好之明據。並蒙將前獲中國兵士一百十二名,由水師提督李面交該處統領點收。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自應飭該地方官弁等日後代為保護,勿致損壞;本大臣已咨行閩浙總督部堂楊、福建巡撫部院劉轉飭遵辦。至雲南官軍及劉永福等亟應退出北圻,疊奉我大皇帝諭旨嚴飭雲貴總督部堂岑一律撤回邊界,不准託詞遷延等因;均經本大臣欽遵轉電廣西龍州速遞前去,亦可謂中國朝廷同心照約辦理之明據。惟越境西北一帶道遠多梗,文報阻滯;前次稅務司吳得祿送信,無路可通,係貴大臣及北圻統兵大員所共知。今改由龍州轉至雲南開化、蒙自而達保勝,既無電報、又皆山僻之徑,文書實不易速達。然稍遲,亦必遞到。岑督部堂接奉諭旨後,亦必將所部雲軍及劉永福各營剋期一體速行撤回,以符和約而昭大信;貴國家與貴大臣可無疑慮也。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法國欽差全權大臣巴。
五月十三日發。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九六(三0四二頁)。)
福州將軍穆圖善咨呈光緒十年七月至十二月歷次電旨及電奏清摺
五月十五日(六、二七),福州將軍穆圖善文稱:
本將軍於本年四月初八日,附片馳奏「歷次欽奉電旨及電奏月日案由」一片。相應抄錄原片,備造清摺咨送。為此咨呈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清摺
謹將本將軍長門行營迭次電奏各日期事由開列清摺,咨呈察核施行。須至摺者。計開:
光緒十年七月初九日,復總理衙門密電:『謹奉總署電,欽遵皇太后懿旨發內帑銀三千兩賞給劉銘傳營勇;已遵旨就由廈門關稅,於戶部款內如數撥解臺北劉營。俟接收到,另具公牘。善肅』。
七月二十日電寄:『總理衙門鑒:密。善遵旨於二十日赴長門督軍備戰,如法再來,當與綸力扼前敵;如省防有警,即互商調派策應。善營務乏人,查三品銜雲南候補道楊正儀為前陝甘總督楊岳斌之子,熟習戎機;擬調營助理。請代奏。善肅』。
八月二十四日電寄:『總署鑒:密。已遵旨懸賞設法派員督撈沉溺船,先後船;一切情形,續即摺陳。請先代奏。善肅』。
九月初二日電寄:『總署鑒:密。奉朔電悉。查長門外敵船,昨日忽來一白,換去一黑;仍係二艘並二水雷。合電復。善肅』。
九月初六日電寄:『總署鑒:密。奉江字電旨:「察看長、金弁。欽此」。遵查康長慶現病,勇難心服。有隊目盧國英勤奮,勇歸心,堪充管帶金牌弁;張佩綸先派張成、繼派副將蔡國喜幫帶。查蔡國喜才尚可用,善當嚴行督飭訓練。請代奏。善肅』。
九月初八日電寄:『總署鑒:密。初七日戌,在長門奉初六午電旨:「急設籌援濟臺事。欽此」。遵即飛商督、撫趕速籌撥,設法繞渡會復;並擬會銜電請廣東速濟兵械赴臺南陸進,再飛催吳鴻源速往。請代奏。善肅』。
九月二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號。奉二十五、二十八三次電旨,欽承壹是。洋將式百齡到閩,謹將加意看待。停泊地方,未可預定;非將馬祖澳法船逐出,難入閩口。一入閩口,長門以內隨地可停。蒙賞滬尾出力將士銀項,已經善兌廈轉寄;自法封口,匯餉為難,恐到彼需時。前月二十日有自臺來,云法據基隆如故,無戰事。請代奏聞。穆圖善、楊昌濬同叩』。
十月初五日電寄:『總署鑒:密。口外敵船無動靜。善遵旨旋省,與濬會商調度修臺一切;隨當回長門。善等謹肅』。
十月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善十一日出省至馬尾,督催各員撈船;十二日回駐長門。善叩』。
十月二十五日電寄:『總署鑒:密。左侯相到省;善回省,俟會商後當旋長門。口外敵船來往換泊媽祖澳,現仍二白、一黑,無動作。善肅』。
十月二十九日電寄:『總署鑒:善本日回駐長門,並督起墻備御。善肅』。
十一月初五日電寄:『總署鑒:密。閩口外向泊敵船二、三號,昨初四日盡南去;探聞往臺北,未知是否。刻下閩省外無敵船矣。初五日自長門。善肅』。
十二月十八日電寄:『總署鑒:密。口外無敵船。善返省會商一切,准封印日旋長門。善肅』。
十二月二十一日電寄:『總署鑒:密。二十一日申刻,善已旋抵長門。查口外仍無法船。善肅』。
十二月二十四日電寄:『總署鑒:密。據探:二十三晚,口外來法船七隻,現泊馬祖澳;已嚴督各臺營戒備。善肅』。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福州稅務司漢南勤正可靠,擬留復
任福州,可助防務;請知照總稅務司轉飭遵照為要。棠、濬、善謹肅。漾』。
謹將本將軍長門行營歷次欽奉電旨各日期事由開列清摺,咨呈察核施行。須至摺者。計開:
光緒十年七月初四日,總署來電:『福州將軍:密。昨晚發諭旨:欽奉皇太后懿旨,發內帑銀三千兩賞給劉銘傳營出力兵勇。希於閩海關應解戶部款內如數劃出庫平銀三千兩,迅解劉營;一面密復本署轉咨戶部劃抵。肴』。
七月十四日,總署來電:『閩將軍穆:密。奉旨:「據穆圖善等電稱金牌、長門臺被法轟毀,法船全出口;現趕修臺,不能急就等語。金牌、長門為入閩門戶,地方險要;該處臺,亟須趕緊修築,以防敵船再犯。穆圖善仍嚴守長門,力杜要隘,毋得稍退。何璟等修備省垣,內外防務力求周備。前令堵塞長門,尤應趕速力辦;應否酌留口門,亦由總署電知矣。欽此」』。
七月二十三日,總署來電:『將軍等:密號。奉旨:「閩防應迅築臺,如用土堆築,易於集事;泥不同石易摧。著穆圖善等設法趕辦並整備戰守,勿致臨事倉皇。曾國荃現密約英、德商包辦槍;既濟急需,且聯絡與國。閩少精械,該省即速照行,勿乞乞遠煩朝廷計慮。道員楊正儀准其調往;即由穆圖善咨行迅飭赴閩。欽此」。養』。
八月十一日,總署來電:『閩密。英領事署被搶一節,張會辦電復謂難憑信,事後亦難查核。惟英使借此為日後索償計,若不早查明,將來更難辯駁。且據稱房屋驗無砲彈痕,其燬失物件器冊係被人所搶;諉之法船,難以折服。希即確查實在情形,不可掩飾,免滋口實。遵旨電達,希轉達督、撫。盤』。
八月二十三日,總署來電:『將軍穆:閩密。奉旨:「有人奏,請飭閩省疆吏速將沉溺械、船隻,懸賞設法悉數撈起等語。所有械等項可用之物,棄之可惜;著穆圖善酌度情形,勿惜小費,迅速辦理。欽此」。養』。
九月初一日,總署來電:『將軍穆:閩密。長門外敵船有無增減?確復。朔』。
九月初四日,總署來電:『閩將軍穆:密。本日奉旨:「長門、金牌臺關繫極重,該處弁康長慶、張成才皆可用,能否始終勤奮?著穆圖善隨時察看訓飭。欽此」。江』。
九月二十日,總署來電:『閩將軍、督、撫等:密。本日奉懿旨,發內帑銀一萬兩賞滬尾打仗出力將弁。希貴將軍、總督由閩海關應解京餉內劃撥,迅解臺營。效』。
九月二十五日,總署來電:『本日奉旨:「據張佩綸奏撈取沉水船等情;馬尾沉溺械甚多,除已起獲外,仍須設法打撈。著穆圖善、楊昌濬、張佩綸多雇知水人夫,竭力撈獲。「琛航」、「飛雲」兩船既有出水痕,亦應趕緊起出,不准畏難遲延。欽
此」。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0八(三0六五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會法使聞華兵復到諒山照請設法速退
五月十七日(六、二九),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十六日,准法國巴公使照會內開:『照得本國駐劄北圻大元帥顧電稱:頃聞諒山一帶,現有復到中國官軍三隊等語。本大臣准此,查貴大臣於面見時,迭次述明廣西軍兵業已全行退至界內,無一人留駐北圻等語;是以今接此信,實屬難解,諒必係該軍誤會所至。是否「應請轉知總理衙門,如查確有此事,請貴國如何設法逐去」一節,切實照復本大臣查照。緣中兵若仍留駐北圻,則與我兩國前訂各款甚有不符。近時我法國兵官迅速撤退臺北各軍,並將所有俘獲中國兵士妥為交還;經貴大臣照稱,以為實心和好之明據。且應由貴國一律照辦,不致於前此所約明者稍加遲延施行,以答我國禮讓之情,是乃本大臣所深望焉』等因到本大臣。准此,除已電奏外,相應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一六(三0七五頁)。)
幫辦福建軍務楊岳斌咨呈正二三月分電奏稿(陳報赴臺軍務情狀)
五月二十二日(七、四),幫辦福建軍務楊岳斌文稱:
案准福州將軍穆咨轉准欽差大臣左咨開:『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准總署咨:沿海、沿江衙門電奏每月錄原文彙奏,致總署信亦按月錄呈備核等因;並抄錄兩廣督部堂張原奏及另片後抄光緒十年十一月軍機大臣奉旨:「即著該衙門咨行沿海沿江將軍、督、撫、統兵大臣一體照辦;餘依議。單二件、片一件並發。欽此」。欽遵知會』到本前部堂。准此,查本前部堂疊次電請貴衙門代奏之件除彙繕清單恭摺具奏外,相應將光緒十一年正月分電奏三條、二月分電奏二條、三月分電奏一條另繕清單,咨呈貴衙門,請煩查照。
照錄清單
計抄呈光緒十一年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六條清單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斌去臘二十八日到泉,所有乾軍十二營經總督楊昌濬商留六營暫紮福州省南六十里之坊口,策應金牌、長門一帶;餘六營尚未到泉。斌連日先看營基,至如何恪遵設法渡臺,屆時詳密陳明。乞代奏。斌肅』。
正月二十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乾軍尚未到齊,槍械亦驟難運全。茲值臺防萬緊,憂心如焚。斌受恩深重,自應遵旨;已於正月十八日,先帶衛隊暗繞渡臺。俟到臺,再當詳細陳明。斌現一面派令營務處主事楊秀實等駐泉趕催隊伍到齊稍為駐紮,並趕催槍械分發,急加操練。所需渡臺經費及帶行餉,已電請左中堂、福州將軍、督、撫商由廈門釐稅項下就近撥給領放;並請添備軍火,以便隨時設法東渡。求代奏。斌叩。效』。
正月二十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十八夜坐「長勝」小輪放洋,對渡鹿港;駛行二百里遠,迷霧四起、大風復作,萬難前行。且計十九早潮必不能趕進鹿港,遂回輪寄泊金門山外。十九夜,另乘小輪往澎湖,探明對渡之安平、布袋等口皆有法船游泊;星夜即鼓輪直南折東。二十一早,繞至臺灣後山之埤南廳登岸。唯斌遠涉風濤,感冒致疾;擬稍息,即覓向導由深山生番內過,先赴臺南。現已一面飛飭各軍覓船妥速渡臺。乞代奏。楊岳斌自埤南叩』。
二月十二日,請左宗棠代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二十四日埤南起程,二月初三到臺灣府。所部無論雇商輪、民船,必設法整散暗渡。所有斌在臺催候兵到,現與劉璈等籌防及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各情形,已具摺密請左中堂代遞。竊思欲守全臺,必先守澎湖;該地必得威重大員鎮守。擬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再相機渡臺
。乞代奏。斌叩。震』。
二月二十八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在臺灣候兵,並籌布一切;已於二十二日先請左中堂代奏在案。二月二十六日,奉旨催赴臺北會勦;遵即於三月初二日啟行前進。斌知兵難渡臺而必隻身先渡者,實恃劉銘傳年富力強,在臺日久、歷事既多,地方軍民情形無不洞澈;雖以殘年六十有四、積傷多病之身效力戎間,亦所心願。茲聞劉銘傳有引退之志;如已疏請,斌復何所依傍!現值臺防萬緊,惟有仍求天恩留辦臺灣軍務,庶諸有所商承,共持危局。乞代奏。斌叩。儉』。
三月二十二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由泉州帶衛隊東渡時,敝部尚未到齊;彭楚漢派千總王光庭帶親兵百名、副將裘德成帶南字中營,均由廈門先後渡臺。斌一面飛催敝部,設法暗渡。斌三月二十日行抵臺北府城,適據呂文經僱渡臺大快船回過澎湖,探報分統王仁和及營官周文翔、方國淮挑帶九哨勇夫千餘人,未帶軍械、改裝民商,於二月二十四日由泉州秀塗坐「平安」輪船駛渡埤南,行至恒春縣洋面被法人攔截,帶往澎湖地方。現在和議粗定,停戰有期,撤兵在即;惟有仰懇代奏後,並求照會駐京法公使轉飭澎湖法帶兵官按照公法,將人船交出之處,出自酌奪施行。斌叩。養』。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三(三0八一頁)。)
軍機處交出前陝甘總督楊岳斌遵旨續陳電奏抄摺
五月二十四日(七、六),軍機處交出前陝甘總督楊岳斌抄摺稱:
為遵旨續陳電奏,彙繕清單,恭摺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光緒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准福州將軍臣穆圖善轉准欽差大臣大學士臣左宗棠咨開:『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准總署咨:沿海、沿江各衙門電奏每月錄原文彙奏,致總署信亦按月錄呈備核』等因。准此,所有微臣光緒十年十一月、十二月分電奏,業經臣繕具清單於本年正月十五日由驛具奏,並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在案。至以後每月電奏,自應懍遵前次諭旨,按月彙陳,以照明晰。謹將光緒十一年正月分電奏三條、二月分電奏二條、三月分電奏一條彙繕清單,恭呈御覽,並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備核。所有續陳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緣由,謹恭摺由驛具陳。
再,臣自正月十八日在泉州遵旨赴臺,至三月二十九日馳抵臺北府六堵營次;軍行在途,海道未通,因未能按月彙報。合併聲明。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單併發。欽此』。
照錄清單
謹將光緒十一年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六條彙繕清單,恭呈御覽。計開: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斌去臘二十八日到泉,所有乾軍十二營經總督楊昌濬商留六營暫紮福州省南六十里之坊口,策應金牌、長門一帶;餘六營尚未到泉。斌連日先看營基,至如何恪遵設法渡臺,屆時詳密陳明。乞代奏。斌肅』。
正月二十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乾軍尚未到齊,槍械亦驟難運全。茲值臺防萬緊,憂心如焚。斌受恩深重,自應遵旨;已於正月十八日,先帶衛隊暗繞渡臺。俟到臺,再當詳細陳明。斌現一面派令營務處主事楊秀實等駐泉趕催隊伍到齊稍為駐紮,並趕催槍械分發,急加操練。所需渡臺經費及帶行餉,已電請左宗棠、福州將軍、督、撫商由廈門釐稅項下就近撥給領放;並請添備軍火,以便隨時設法東渡。求代奏。斌叩。效』。
正月二十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十八夜坐「長勝」小輪放洋,對渡鹿港;駛行二百里遠,迷霧四起、大風復作,萬難前行。且計十九早潮必不能趕進鹿港,遂回輪寄泊金門山外。十九夜,另乘小輪往澎湖,探明對渡之安平、布袋等口皆有法船游泊;是夜即鼓輪直南折東。二十一早,繞至臺灣後山之埤南廳登岸。惟斌遠涉風濤,感冒致疾;擬稍息,即覓向導由深山生番內過,先赴臺南。現已一面飛飭各軍覓船妥速渡臺。乞代奏。楊岳斌自埤南叩』。
二月十二日,請左宗棠代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二十四日埤南起程,二月初三到臺灣府。所部無論雇商輪、民船,必設法整散暗渡。所有斌在臺催候兵到,現與劉璈等籌防及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各情形,已具摺密請左中堂代遞。竊思欲守全臺,必先守澎湖;該地必得威重大員鎮守。擬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再相機渡臺。乞代奏。斌叩。震』。
二月二十八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在臺灣候兵,並籌佈一切;已於二十二日先請左中堂代奏在案。二月二十六日,奉旨催赴臺北會勦;遵即於三月初二日啟行前進。斌知兵難渡臺而必隻身先渡者,實恃劉銘傳年富力強,在臺日久、歷事既多,地方軍民情形無不洞澈;雖以殘年六十有四、積傷多病之身效力戎間,亦所心願。茲聞劉銘傳有引退之志;如已疏請,斌復何所依傍!現值臺防萬緊,惟有仍求天恩留辦臺灣軍務,庶諸有所商承,共持危局。乞代奏。斌叩。儉』。
三月二十二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由泉州帶衛隊東渡時,敝部尚未到齊;彭楚漢派千總王光庭帶親兵百名、副將裘德成帶南字中營,均由廈門先後渡臺。斌一面飛催敝部,設法暗渡。斌三月二十日行抵臺北府城,適據呂文經雇渡臺大快船回過澎湖,探報分統王仁和及營官周文翔、方國淮挑帶九哨勇夫千餘人,未帶軍械、改裝民商,於二月二十四日由泉州秀塗坐「平安」輪船駛渡埤南,行至恒春縣洋面被
法人攔截,帶往澎湖地方。現在和議粗定,停戰有期,撤兵在即;惟有仰懇代奏後,並求照會駐京法公使轉飭澎湖法帶兵官按照公法,將人船交出之處,出自酌奪施行。斌叩。養』。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覽。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六(三0八五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三四月分電奏及往來電信稿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電奏、電信暨欽奉電旨,自奏明抄咨後,均經隨案分咨各在案。嗣於三月二十三日,准總理衙門電開:『嗣後接發電信,每月彙總抄錄,密咨備查;毋庸逐件分咨』等因,自應遵照辦理。茲將三月二十三日起、至四月底止歷奉電旨、電信暨由閩電請代奏各稿共九件,一併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三月二十三日總署電:『嗣後接發電信,每月彙總抄錄,密咨備查;毋庸逐件分咨。養』。
北京來電,三月二十六日亥時到:『左中堂、穆將軍、楊制臺:密號。巴使到津,詳約將定;法允畫押後,即退兵。諒不失信,仍應戒備不虞。宥』。
北京來電,四月二十三日到:『左中堂:密號。法約現已商定,頃傳聞貴處札令彭軍門、王詩正襲取澎湖,誘擒孤拔;法人聞此消息,由臺南(?)調陸兵二千餘分往基、澎。此等謠言,恐誤大局;究竟是否有因?遵旨密詢。希即復』!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三日:『總署鈞鑒:密號。前奉旨初一停戰;已廿餘日,款事究竟如何?未奉續電,不勝焦急。昨准粵督電:法運兵械馬匹。又據臺商云:『基隆仍築臺,並運至澎湖』。又浙提來信:『法兵頭利士俾士照會:「開」、「琛」、「瑞」三輪仍不得出口,出即擊』等語。此時雲、粵之兵已退,是我如約停戰,法仍潛蓄狡謀;倘和局不成,基、澎不還,則彼戰備皆具,我又盡落後著。可否將近日議和情形,隨時電示;如何決裂,庶得先發制人,免墮奸謀。祈代奏。棠、善、濬啟。澲』。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七日:『總署鈞鑒:密號。頃彭楚漢等電:「澎湖廳及營弁聞當時退至中墩,現與該協周善初俱在灣家,潰勇已由臺道先送回粵。被擄乾軍,一半載往西貢、一半載往基隆做工「等語。查前奉虞電:「「平安」船被擄勇丁,已由赫德電法兵官勿加虐待;諒稍遲,即可放回」。茲竟分赴西貢、基隆工作,不解何故?乞
詰問法公使;並祈代奏。棠、善、濬啟。沁』。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八日:『總署鈞鑒:密號。宥電謹悉。和議詳約未定,退兵無期;而基隆、澎湖法日營戰守之具,久必有變。澎島被踞,臺灣防務南重於北。楊厚帥又已遵赴臺北,三帥共駐一隅;擬請其仍回臺南,督劉璈等趁停戰期內,暗中嚴密籌備,免猝為所乘。祈代奏請旨,密飭厚帥遵辦,臺南幸甚。棠、善、濬啟。勘』。
左、穆、楊會電總署,請代奏:『總署鈞鑒:密號。前奉電旨:越南宣光以東,三月初一停戰,十一華兵拔隊撤回等因。當以基、澎被踞,未聞議及;電請代奏。嗣准貴署電復:法允畫押後即退兵,諒不失信等因。茲據臺北通商稅務委員等會詳,抄錄孤拔告示:奉法廷諭,暫約內彼此均不得增築臺、城壘及……』(本文未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九(三0九八頁)。)
軍機處交出上諭催岑毓英將滇軍撤回並釋還法俘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軍機處交出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奉上諭:
據岑毓英電奏:『雲軍七萬餘人已撤回二萬三千餘人,均抵開化、臨安邊界;留粵勇七千餘在後彈壓,陸續撤回』等語。法人現已退出基隆,專候滇軍及劉永福營一律撤回,即將澎湖退出。著岑毓英懍遵疊次諭旨,迅將關外滇軍全數撤回邊界,不得稍涉遷
延;並飭劉永福趕緊督率所部入關,毋任逼留。仍將抵關日期,飛速馳奏。前據李鴻章電奏:『據教士報稱雲南拏獲法兵四、五名,在營囚繫;請飭交還』等語。並著岑毓英查明所獲法兵,妥為交還。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三0(三一00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陳法提督函請保護通事書啟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年五月初八日,准法提督李士卑斯來函,以中、法和款告竣,此次募請華民充當通事、書啟,當初天津有事曾訂和約之中,以作通達語言文牘日後調停地步。嗣後仍宜保護,以免生竣(?)而全邦誼等由到本爵部院。准此,查兩國休兵,永敦和好;法國所募通事、書啟之人,既有訂約,自應一體保護,以篤邦交。除函復、分別咨行查照外,相應抄錄李士卑斯函稿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三一(三一0一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法國請將所募通事書啟人等加恩保護已予允行
六月初七日(七、一八),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六月初五日,接法國水師提督李士卑斯函稱:『諒山釁起,一旦失和,惟奉國命,實出勢不得已。因此親往滬地募請華人,以作語言、文牘之用;調停事務,有俾和局速成之期。不料兩國欽差會議再三,終成畫餅;所以基隆、澎湖等處並東京一帶地方,戰務疊經一年,商民頓使失所。徒深惋惜,莫可如何!今得鄰國介紹,巴欽差赴津與貴中堂復修前好,永敦友誼;刻接所派羅委員、馬稅務司來船敘談之下,甚覺儒雅宜人,深為欣慰。倘以後交涉事件,彼此均宜慎重,遵照前後條約辦理,以篤邦交而修和會,即本提督所深願,諒貴中堂有同情也。至所獲「平安」輪船統領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及臺道委員劉榮南並弁兵民等共計八百零三名,如數交與羅委員、馬稅務司點名查收。至揚子江所獲華人二十二名,已在寧波釋放;基隆所獲華人一百十二名,前撤兵時已面交蘇統領帶回矣。前後總共計九百三十七名,全數交還,並無一名存留。本提督函囑閩撫劉欽差,請將所募通事、書啟人等許福昌等共八名轉奏加恩保護,並囑請咨達貴中堂;已蒙劉欽差復函允准咨辦矣。仍祈貴中堂照咨施行,曷勝拜禱』等因到本大臣。准此,查此事前據法國水師李提督以募請華民充當通事、書啟人等,嗣後仍宜保護,函請福建撫部院劉(銘傳)轉咨,業經分飭一體保護在案。茲准前因,相應咨明貴衙門,請煩查照。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一(三一一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點收法國在澎湖臺灣所俘弁勇商民等八百三名
六月初八日(七、一九),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六月初五日,准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呈稱:『本年五月二十日,准羅中書、馬副稅司會銜咨呈內開:「竊照本月初八日,奉北洋大臣李札開:收取「平安」輪船弁兵事宜,應派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司馬士,即乘「利運」輪船先赴廈門;並咨請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遴派熟悉乾軍妥幹員弁,會同羅中書、馬副稅司前往澎湖與法兵官約定日期,將前擄「平安」輪船弁兵四百餘名並由西貢送到弁兵二百五十名、又法國兵船另獲臺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按名收回。即一面將日期人數情形由電稟聞,一面仍由「利運」輪船載赴廈門交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分別運送安插。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務須遵旨與法兵官理論,勿任稍有短少。該員等俟按名收回,交與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後,即乘原船回津銷差等因。奉此,遵於本月初十日由津乘坐「利運」輪船,十六日到廈謁商貴軍門,即行會同欽差幫辦福建軍務前陝甘督部堂楊[岳斌]委員劉鎮並貴軍門委員王令、楊都司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定於十八、十九等日將「平安」輪船所載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並各商民共八百三名,按名收回;並無被傷短少,即日載由「利運」輪船到廈。除將收回日期、人數情形電稟北洋大臣
外,理應將前收回弁兵並各商民名數備文粘單咨呈點驗,給復施行。計粘收回「平安」輪船弁兵並各商民名數單一紙」等因到本提督。准此,除照單分別按名點驗,將乾軍員弁、勇丁收住廈門,候咨請楊前部堂察奪辦理;所有臺灣、澎湖商民九十名,擬會商興泉永道安撫歸業。除照復羅中書馬副稅司、咨會楊前部堂查照、照會興泉永道並分別咨明外,相應呈請查照』等因到本大臣。准此,相應咨明貴衙門,請煩查照。
福建水師提督統領南字、靖海、練軍等營兵勇世襲雲騎尉利勇巴圖魯彭楚漢,今將羅中書、馬副稅司單開收回「平安」輪船弁兵並各商民名數,抄摺附呈鑒核。計開:
西貢送來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二百五十名。
「平安」輪船弁兵湯賢博等共四百六十三名。
臺灣、澎湖商民共九十名。
統共八百零三名。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四(三一一四頁)。)
軍機處交出李鴻章請獎點收被俘弁勇商民委員羅臻祿馬士等抄片
六月十一日(七、二二),軍機處交出李鴻章抄片稱:
再,幫辦福建軍務前陝甘督臣楊岳斌所部弁勇,前乘「平安」輪船渡臺被法國兵船
擄去七百餘人;臣於法約定後,與該國公使巴德諾議明全數釋回。其中國軍營拏獲法國弁兵及因案牽涉之人,該公使亦請釋放。當經奏奉諭旨允准,著臣迅派妥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將擄去弁兵妥為收回等因,欽此。旋據巴德諾函開:『接該國水師提督李士比電稱:前截獲「平安」輪船弁兵在基隆者百名,已就近釋放;在澎湖者四百餘名及運往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回澎,俟中國委員到日交還。另有拏獲臺灣、澎湖人二十二名,一併交還。請將中國俘獲該國兵士及牽涉之人釋放』等情。經臣電知各督、撫臣查照辦理;一面遴派候選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洋員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乘坐「利運」輪船馳赴廈門,稟商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加派熟悉乾軍員弁同往澎湖妥辦。旋據羅臻祿、馬士稟稱:該員等於五月十六日抵廈門,與彭楚漢並楊岳斌委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即於十八、九日將「平安」輪船所載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二百五十名,又弁兵楊賢博等四百六十三名,又臺灣、澎湖商民九十名,共八百三名,全數收回,並無被傷短少;即由輪船運至廈門。並據彭楚漢來文:已將該弁兵、商民八百三人照單按名點驗,分別住候安插等因前來。除咨總理衙門查照外,查羅臻祿等迭經派辦洋務交涉事件,均稱得力;此次航海遠役,親至澎湖法營會商法提督李士比將乾軍弁勇全數收回並無被傷短少,又於巴德諾原函之外收回商民數十人,辦理甚為妥速,保全兵民多命,實屬勞績卓著。擬請天恩將候選中書科中書羅臻祿以同知,不論雙、單月儘先選用;津海關副稅
務司馬士給予三等第二寶星,以示鼓勵。理合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十一年六月初十日,軍機大臣奉旨:『馬士著照所請獎勵,羅臻祿著毋庸給獎。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九(三一一八頁)。)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知澎湖撤兵事並請速示越地華軍全部退出情形
六月十一日(七、二二),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稱:
本月初五日,准貴王大臣來函:所有在澎湖兵船何日全行撤盡之處,即希復知一切等因前來;本大臣當即轉電外務部請示在案。現接回音,據稱已飭水師提督李催退澎湖兵,迄今似可撤竣等語。頃亦准李提督六月初七日發電:『媽宮撤兵,業已妥備;即將赴滬』等語。本大臣既得此信,想澎湖地方兵船已經開出矣。至貴衙門交閱滇、粵督撫所發中國軍兵退出北圻各電,本大臣閱悉鳴謝;足徵貴國撤回各軍,雖道路艱難以致延擱,而實係陸續撤回。並希貴王大臣速能將中國軍兵全數業已退回界內一節,明白達知本大臣為盼。專此,順頌日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0(三一一九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收回被俘弁勇並請將委員羅臻祿等給獎片稿
六月十二日(七、二三),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為照本大臣於本年六月初八日,在天津行館附驛具奏「「平安」輪船弁兵已全數收回並請將辦理妥速之羅臻祿等給獎」一片。除俟奉到諭旨另行恭錄咨行外,相應抄片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
(計奏片稿(詳見十一日軍機處交出抄片)。)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一(三一二0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陳獎賞轉運臺灣餉械在事出力人員
六月十九日(七、三0),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據蘇松太道邵友濂詳稱:『案奉憲札: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准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正月二十日,准軍機處抄交貴大臣具奏「轉運臺灣餉械在事出力員弁、繙譯、司事、西商酌擬獎敘」一摺,本日奉旨:「周國興等均著照所請獎勵。該衙門知道。單併發。欽此」。除文武員弁由吏、兵二部辦理外,本衙門查原單內開:「華安」輪船主英商施道德請給二等第二寶星,「威利」輪船正管輪英商克郎勒特、英商麥高倫、馬立師洋行主英商馬立師、祥生船廠主英商格蘭、保家洋行主英商譚佛司、瑞生洋行主德商補海師岱等六名請給三等第一寶星,應由貴大臣飭令江海關道照式製造頒給等因。准此,札道照式製造頒給具報等因。奉經職道遵即照式製就二等第二金寶星一面、三等第
一銀寶星六面,移送候補道龔照瑗轉給在案。所有寶星七面共計工價庫平銀一百一十八兩八錢五分七釐一毫除在洋稅項下動支外,理合詳報察核,咨明總理衙門查照,實為公便』等情到本閣爵大臣。據此,相應咨明。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九(三一三七頁)。)
法軍侵臺檔(七)
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下)
法國公使巴特納照會請將澎湖馬祖二處所葬法兵墳墓例予照料
七月初二日(八、一一),法國公使巴特納照會稱:
查法國軍兵撤去基隆,所有該處前斃之兵弁墳墓不致損壞一層,本大臣在津與北洋大臣李鴻章商辦,諒貴郡王亦必有所聞知。於光緒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接准李大臣照復內稱:『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自應飭該地方官弁等日後代為保護;已咨行閩浙總督楊昌濬、福建巡撫劉銘傳轉飭遵辦在案』。本大臣頃接水師提督李文稱:『澎湖、馬祖島二處均葬有本國兵弁、水手人等之墳墓』等語前來,本大臣相應照會貴郡王,並請由貴國在該二處一律照辦;而我國家深願貴國切飭該省大吏轉令所屬將此項墳墓妥為保護,且我國家亦願將所有中國前斃北圻之兵弁墳墓一律照料,以示同仁。為此照會貴郡王查照,仍希見復。須至照會者。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七八(三一五八頁)。)
照覆會法國公使巴特納准將澎湖馬祖二處所葬法兵墳墓妥為保護
七月初七日(八、一六),給法國公使巴特納照會稱:
光緒十一年七月初二日,准貴大臣照稱:『澎湖、馬祖島二處均葬有本國兵弁、水手人等之墳墓,請飭該省大吏轉令所屬將此項墳墓妥為保護,亦願將中國前斃北圻之兵弁墳墓一律照料』等因。除由本衙門咨行閩省督、撫飭屬將澎湖、馬祖島二處貴國兵弁墳墓一體保護外,至中國在北圻之兵弁墳墓,亦希貴大臣轉飭妥為照料,用昭和睦。相應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八三(三一六三頁)。)
咨行閩浙總督楊昌濬請轉飭保護澎湖馬祖二處法弁墳墓
七月初七日(八、一六),行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光緒十一年七月初二日,准法國巴使照稱:『法國軍兵撤出基隆,所有該處前斃之兵[弁]墳墓不致損壞一層,在津與北洋大臣李[鴻章]商辦,准照復稱已咨行飭辦在案。頃接水師提督李文稱:「澎湖、馬祖二處均葬有本國兵弁、水手人等墳墓」;應請飭該省大吏轉令所屬將此項墳墓妥為保護,亦願將中國前斃北圻兵弁墳墓一律照料』等
因前來。除由本衙門照復法國巴公使查照外,相應咨行貴督轉飭該地方官,務將澎湖、馬祖島二處法國弁兵墳墓妥為保護,毋任居民殘毀為要。
(同日行福建巡撫文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八四(三一六三頁)。)
福州將軍穆圖善等咨呈遵旨覆陳閩省動用餘存洋款數目清單
七月初八日(八、一七),福州將軍穆圖善等文稱:
竊欽奉本年五月初六日電旨:『福建所借洋款除動用外,餘存若干?著迅速詳晰奏報,候旨撥用』等因;又奉十一日電旨:『著查明所借洋款現存若干?迅奏候旨,不得輕率撥用』等因,欽此。遵即查明,於十四日電請總理衙門代奏在案。伏思閩省辦理海防,餉需奇絀,奏准商借洋款,原屬出於萬不得已,斷不敢輕率撥用。茲據善後局司道開送收支清摺,所借洋款規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零,覈作庫平銀三百五十八萬九千八百四兩零;均交存藩庫。截至五月十三日止,陸續動用一百九十餘萬兩,尚存一百六十萬餘兩。此外尚有定購魚雷、鎗、軍火、機器等項,統計需銀四十餘萬兩;均經議有定數,物到即須兌付。現奉電旨:『程文炳一軍,著即撤回湖北;應需餉項於洋款內發給』等因,亟應欽遵核明支給。俟澎湖法船退盡,和局大定,所有臺、內
各勇營並應酌量遣撤,以節餉糈。惟清給欠餉行糧及籌辦一切善後事宜,需費甚鉅;惟有遇事妥商,力求撙節。事勢所迫,有必須動用之處,仍當隨時奏明辦理。除將洋款動用、餘存各數目謹繕清單恭摺具奏外,相應照錄清單咨送。為此合咨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清單
謹將閩省所借洋款截至五月十三日止動用、餘存各數目,開具清單,送候鈞鑒。謹開:
收款項下
一、收洋款規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每規銀一百零九兩六錢合庫平一百兩,共合庫平銀三百五十八萬九千八百零四兩九錢五分四釐。
已支項下
一、支先後匯解臺南、北軍餉共庫平銀七十三萬兩。
一、支本省防軍餉項共庫平銀五十七萬七千三百餘兩。
一、支前陝甘總督楊岳斌所部軍餉共庫平銀九萬兩。
一、支湖北提督程文炳所部軍餉共庫平銀六萬五千兩。
--以上共庫平銀一百四十六萬二千三百餘兩。
一、支修臺庫平銀七萬三千八百兩。
一、支修建營房庫平銀八千二百餘兩。
一、支填塞港口庫平銀三萬二千六百餘兩。
一、支購買米穀庫平銀二萬餘兩。
--以上共庫平銀一十三萬四千六百餘兩。
一、支購買「富有」、「美富」輪船二號共規銀一十萬兩。
一、支臺灣購「平安」輪船找價規銀五千九百餘兩。
一、支南洋代購三稜火藥四萬磅共規銀四千兩。
一、支南洋代配長門臺二十一生鋼架先給定價規銀二千兩。
一、支南洋撥付臺灣採購軍火規銀五萬兩。
一、支北洋代購黎意槍五百桿、子五十萬粒共規銀一萬五千五百餘兩。
一、支北洋代購克虜伯藥五千出、拉火一千枝先給半價規銀五萬五千六百餘兩。
一、支購買「橫海」鐵脅輪船改配英國埃姆斯得郎後膛及連珠等件找價規銀六萬二千餘兩。
一、支購買電燈兩盞、電機一副共規銀五千七百餘兩。
一、支購買魚雷十具並配汽機等件先給規銀一萬四千兩。
--以上共規銀三十一萬四千七百餘兩,合庫平銀二十八萬七千一百餘兩。
一、支廣東代購英國暗士當郎鋼八尊同架具彈子等件找價庫平銀三萬六千兩。
一、支購買英國暗士噸三尊先給庫平銀二萬九千兩。
一、支製造軍火並採購硝鉛共庫平銀三萬餘兩。
一、支添製軍裝、器械等項共庫平銀一萬餘兩。
--以上共庫平銀一十萬五千餘兩。
統共支用庫平銀一百九十八萬九千餘兩;除已支外,尚存庫平銀一百六十萬零八百餘兩。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八七(三一六五頁)。)
福州將軍穆圖善咨陳臺防請餉動用洋款及當地需款情形
七月初八日(八、一七),福州將軍穆圖善文稱:
案於光緒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准總理衙門來電:『本日奉旨:聞劉璈請左宗棠由洋款內撥一百萬辦臺南善後,委員坐提。如果屬實,所請斷不准行。著左宗棠、楊昌濬懍
遵前旨,查明所借洋款現存若干?迅奏候旨,不得輕率撥用。欽此』;轉電到閩。承准此,查臺灣前此軍務緊急,餉項空虛,屢奉電旨撥餉接濟;祗因海道梗阻,欲籌撥大批,苦難解運。嗣後海口開封,復奉電旨:『臺餉緊要,當匯解大批』;節經移行欽遵辦理。本年二月二十四日,據臺灣道劉璈稟,以『臺島餉絀,蒙劉爵撫院電奏商借洋款,奉旨:「左宗棠請借洋款,現如借妥,即先濟臺防」等因;惟洋款不難於借、難於運,因英國施領事篤念友誼,就臺允代商借,另貼保險運臺,通稟請示』。當以「海道疏通,省中已借洋款暫資挹注」,批飭「緩議」去後。嗣據劉道又以『基、澎二口撤兵尚無確期,防御不容稍懈。統計臺南、北防勇八十餘營,月需薪糧二十四、五萬;無定之款,尚未在內。時事稍變,臺困日甚,亟宜及時籌濟。稟懇先撥銀一百萬兩,扮作商銀分起搭運臺南、北交收』。核與總辦全臺糧臺沈前藩司應奎致省城善後局司道公椷,亦復相同。查本年臺餉,經本爵閣大臣等飭局先後撥解銀七十萬兩,均由廈門轉解糧臺南在案。欽奉前因,伏查劉璈通稟請撥銀兩,係慮和議難定,將來解餉維艱,趁此海口開封,預撥巨款為全臺通籌起見;並非專請本爵閣大臣飭撥,亦無另稟請款辦臺南善後之事。除會同電請代奏外,相應將劉道原稟及沈前藩司來椷抄錄清摺,備文咨送。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清摺
照錄臺灣道劉璈及前藩司沈應奎各原稟。計開:
臺灣道劉璈來稟
敬稟者:光緒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奉爵中堂左批道稟「商借洋款包運山後來臺」一案;奉批:『據稟擬借洋款百萬兩,包運來臺。查閩省已由旗昌洋行經手借有鉅款,臺餉尚能濟。所請向施領事商借之處,應從緩議;業經會銜咨請各轅查照矣。此繳』等因。奉此,查臺灣前被困圍,餉源告竭;海口封禁,運解維艱。不得已,而有商及施領事借款包運之舉。茲奉憲批前因,祗聆之餘,不勝欣忭。惟是法人請和,海禁已弛。此時雖已停戰,而基、澎二口撤兵尚無確期;彼族反側無常,防禁不容稍懈。統計臺南、北防勇八十餘營,月需薪糧二十四、五萬;無定之款,尚不在內。庫儲搜括無遺,捐借亦屬有限;現月出款既鉅,憑何支持?倘時事稍有變更,臺困較前尤甚;亟須及時籌濟,免再徒嘆望洋。今軍械雖難明裝,而餉銀尚易通運;閩省既由旗昌洋行借有洋款,惟有仰懇憲恩檄飭司局迅先撥銀一百萬兩,趁此茶、糖各市暢旺之時,扮作茶、糖商銀,分幫委員管解,交由商輪保險,分作三起搭運臺南、北交收,俾資接濟。職道現派在泉購辦營帳候補從九王錫圭、泉州道濟公棧之候補按經歷凌汝曾、購辦木料帳棚之都司方祖恩剋日赴省,聽候司局分幫委令解運;並椷致廈紳葉道文瀾、王道青雲代作茶、糖各
商銀妥交載運,庶期穩速。奉批前因,理合具稟憲臺查核,俯賜准予所請,不勝企禱之至。
肅此,敬請勳安;伏祈垂鑒。除稟欽憲左、楊、劉、將軍、撫憲外,職道璈謹稟。
總辦全臺糧臺沈前藩司應奎致閩省善後局公函
敬啟者:本月二十四日奉到二月二十五日手書,關念臺防,已發大批餉銀二十萬兩匯交弟處,通籌接濟。捧誦之下,感佩同深。臺事自澎湖不守,大局日危;既無用武之方,兼有饑譁之害。綜計全臺用項,每月有定之款如月餉、局用等項共已實需銀二十四、五萬;各州縣轉運夫價及製造採買凡無定之款,均不在內。勇餉現在有欠一月、兩月者,展轉騰挪,前缺後空。茲屆和議一成,行將議撤營頭,先須清發欠餉。就地土勇尚易遣撤歸農;內地各營尚須發川費,事既繁難,費尤急鉅。所缺尚多,何能為清理計。惟有仰懇列位尊兄大人縷回帥聽,似可乘此海道大通、商輪絡繹,徑行分批旺解現銀;非備足百萬,恐不足以了臺事也。
愚昧之慮,伏乞鑒之!沈應奎頓。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八九(三一七四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商請獎滬尾基隆稅關出力洋員
八月初十日(九、八),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本年七月十一日,據辦理臺北通商兼滬尾總口海關稅務委員兜協領欽、已革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稟稱:『竊查滬尾海口當上年六月始議封塞之際,正值秋茶上市;各洋商虛聲恫喝,義難施工。幸得稅務司法來格諭以利害,極力開導,乃未敢出而阻撓。嗣請羈縻引港洋人,以為我用,防被法人勾引為患。八月十三日法船到滬,升旗約戰;法稅務司即先期致函通知,預為之備。十四日之後,法船逐日攻擊臺,法稅司幫同安防御;彈所及,亦不畏避。本年春間,復商同欽等設法議轟法國鐵甲兵船;雖因攻具未齊難以下手,其急公助順之忱,實堪嘉尚。又基隆洋關幫辦鮑郎樂勤幹有識,亦洋員中所僅見。去年六月間法船初犯基隆,經曹統領邀請該幫辦與法提督辯論數四,冀弭釁端;鮑郎樂當見勢不能下,密告曹統領等預備戰事,以免墮其術中。嗣後基隆失守,洋關門前堆積煤炭十餘石,猝不及燒;該幫辦暗囑英商承認,絲毫未動。嗣回滬尾,同法稅司贊助防務,始終出力,不辭勞瘁。當此法事底定,凡在出力將弁、紳董人等均蒙優請獎敘;茲法稅司等宣力行間,艱險弗避,不無微勞足錄。合無仰懇憲臺,俯賜咨請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請分別賞給寶星以示獎勵而昭激勸,出自鴻施』等情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據稟該關稅務司法來格宣力行間、勤勞匪懈,並鮑郎樂勤幹有識,懇請獎勵前來;仰候咨商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核明請旨施行。此繳。印發』外,相應備文咨商。為此,咨呈貴衙門,請煩查核。該稅務司法來格不避艱險、在營出力暨鮑郎樂隨同著有微勞,是否可邀獎敘,有無成案可援?應否代奏請旨?均望酌奪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八二八(三二0九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報挪威領事請求發給「威利」船主戴葉生寶星執照
八月二十四日(一0、二),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據蘇松太道邵友濂詳稱:『本年七月二十三日,准駐紮上海瑞典、挪威國總領事領格憲照會內稱:「本國「威利」商輪船船主戴葉生轉運銘、盛兩軍勇械至卑南登岸,奉旨著賞二等第一寶星以示優獎,欽此;即轉電由江海關道照式製就轉給該船主欽遵祗似,敬謹佩帶。查該船戴葉生情殷報效,荷承優獎;倘回本國,如蒙大君主垂詢之下,等無考證。應請由道詳請轉咨總理衙門代奏請旨,賞給二等第一寶星執照,以照核實」等因。准此,查此案製給「威利」船主戴葉生寶星,前奉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行知,奉經照式製給並分別詳報在案。茲准前因,相應詳祈鑒核,俯賜轉咨總理衙門查辦』施情到本爵大臣。據此,除批示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核辦理李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八四六(三二三一頁)。)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呈六月分電旨電奏及往來電信清摺
九月初六日(九、六),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竊照本部堂於光緒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附片具奏「本年六月分歷奉電旨並先後電奏原文及與總署往來電信錄摺分咨」一片。相應抄錄片奏稿並錄具清摺三扣,備文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核辦施行。
照錄摺稿
再,臣歷次欽奉電旨並電奏原文及與總署往來電信,前經奏明分作三項繕具清摺,
徑行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已按月奏報送至本年五月底止在案。會銜電奏、電信非臣衙門主稿,未經開列外,茲將本年六月分歷奉電旨並電奏、電信分繕清摺,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如間有字義舛誤,即咨照更正。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十一年六月分歷次與鈞處來往電信彙繕清摺,敬呈鑒核。計開:
六月十四日,接北洋轉電十三日鈞處來電:『巴使函稱:澎湖已退兵;究於何日退盡?希電詢閩省即復云。鴻』。
六月初六日,發電鈞處:『廈門道稟:「呂宋人開賭拒捕,槍斃一勇、傷數勇;洋人亦有傷者,或無大礙。洋人積慣開賭,各國領事、稅司皆知。此次私藏軍器拒捕斃勇,妄報毀搶;現聞自知理屈,已催其交兇律辦」等語。案由領事電京。用特布陳。濬。魚』。
十三日,發電鈞處:『頃接廈門來電云:「昨一法船駛廈裝煤,言今申刻開往上海。據云澎湖法船今日盡數往香、廈、津、滬、日本等處游歷,利士卑士船亦往滬、津一帶。日前先託洋關船往探,尚未回廈」。棠、濬轉電。元』。
十四日,發電鈞處:『頃接廈門探報:澎湖法船昨日已刻盡數開去。濬。寒』。
謹將光緒十一年六月分欽奉電旨繕具清摺,敬呈鑒核。計開:
六月二十日,接鈞處來電:『本日奉旨:「卞寶第奏請飭催藩司赴任等語;龔易圖現在是否在粵抑已回籍?著張之洞、楊昌濬查明,傳知該員迅速起程,乘坐輪船即赴湖南藩司本任,暫緩來京陛見。欽此」。號』。
謹將光緒十一年六月分歷次電奏原文彙繕清摺,敬呈鑒核。計開:
六月二十一日,發電鈞處:『號電敬悉。龔藩司未曾回閩。祈代奏。濬。馬』。
二十一日,發電鈞處:『各國領事屢請開通福州堵口,現在基、澎法船退盡,遵前奉鈞電即開堵口。但水雷起盡需時,現定二十一日興辦。乞代奏聞。棠、善、濬。馬』。
二十八日,[發電]鈞處:『調閩藩司張夢元,應請旨飭催迅速到任。祈代奏。昌、濬。勘』。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八五一(三二三五頁)。)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呈七月分電旨並電奏清摺(大學士左宗棠因病出缺)
九月二十八日(一一、四),閩浙總督楊昌濬交稱:
於光緒十一年八月十七日,附片具奏「本年七月分歷奉電旨並電奏錄摺分咨」一片。相應抄錄片奏稿並錄具清摺二扣,備文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核辦施行。
照錄奏稿
再,臣欽奉電旨並電奏、電信按月分繕清摺,徑行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已送至本年六月底止在案。茲查七月分並無電信,謹將電旨、電奏分繕清摺,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察核。如間有字義舛誤,即咨照更正。至會銜電奏非臣衙門主稿者,未經開列。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謹將光緒十一年七月分欽奉電旨繕具清摺,敬呈鑒核。計開:
七月二十九日,接鈞處來電:『本日奉旨:「據李鴻章電稱:左宗棠因病出缺;覽奏,殊深悼惜。所有該大學士身後一切事宜,著楊昌濬妥為照料;並著趕緊馳奏,候旨施恩。欽此」。勘』。
謹將光緒十一年七月分歷次電奏原文彙繕清摺,敬呈鑒核。計開:
七月二十六日,發電鈞處:『左中堂自奉旨恩准回籍養病,非常感激。正料理一切,剋日起程;乃病勢忽增,十分危篤,恐遂不起。合先電達,祈代奏聞。善、濬。宥』。
二十七日,發電鈞處:『左相病狀,昨已電達;諒蒙轉奏。不意昨夜十二點鐘三刻,即行身故。其關防先已交存督署,容派員恭繳。除具奏並代遞遺摺外,合先電知。仍祈代奏。善、濬。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八六四(三二五六頁)。)
軍機處交出劉銘傳請獎法船犯臺期間滬尾基隆兩關出力洋員
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二),軍機處交出劉銘傳抄片稱:
再,上年法船窺犯滬尾,李彤恩始議填塞海口,各洋商以秋茶上市,恫喝阻撓;經淡水關稅務司法來格諭以利害,多方開導,始得沉船封塞,並羈糜引港洋人弗為法人勾引。八月十四日,法船開攻擊臺;法來格幫同防御,即彈所及,亦不畏避。本年春間,復籌商轟擊法國鐵甲兵船;雖因攻具未齊難以下手,其急公助順之忱實堪嘉尚。又,基隆海關幫辦洋人鮑郎樂,於上年六月法船初犯基隆,經總兵曹志忠邀請與法提督
李士卑士辯論數四,見勢不能下,密告曹志忠豫備戰事。嗣後基隆退守,洋關門前堆積煤炭十餘萬擔;鮑郎樂設法保護,絲毫未失。嗣回滬尾,復同法來格贊助防務;相度地勢,安設位:均屬異常出力,不無微勞足錄。據臺北通商委員兼管滬尾關稅務協領兜欽等稟請奏獎前來,臣覆查無異。合無仰懇天恩,將法來格賞給三等寶星、鮑郎樂傳旨飭總稅務司嘉獎,以昭激勸而示鼓勵;出自高厚鴻慈。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
再,臣因洋員獎敘,臺灣查無辦過成案,先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往返商議;是以具奏稍遲。合併陳明。謹奏。
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八九三(三二九一頁)。)
軍機處交出劉銘傳請獎戰事出力練董陳雲林等二人
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二),軍機處交出劉銘傳抄片稱:
再,上年九、十月間,法兵屢次攻犯基隆西路之三角嶺要隘,均經深澳坑練董揀選教諭陳雲林、稟生陳植祺等備資募勇,會同大武崙練董劉清河帶勇擊退,斃寇多名。今春大水窟一帶營隘退守,三角嶺依舊固守,屹然未動,屢著戰功。前單請獎各鄉在事出力練董,因陳雲林等銜名開報來遲,未及列保;覈其勞績,實係屢次接仗獲勝立功。除
劉清河已經列單保獎外,合無仰懇天恩,俯准將陳雲林以知縣歸部選用、陳植祺以訓導歸部即選,以昭激勸;出自鴻慈。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謹奏。
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軍機處大臣奉旨:『著照所請。該部知道。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八九四(三二九二頁)。)
總稅務司赫德函覆閩省所題洋員鮑琅樂與保奏者實係一人
十一月初四日(一二、九),總稅務司赫德函稱:
奉到十一月初三日鈞函,以貴衙門前經知照,由南、北洋大臣保奏賞給基隆四等幫辦鮑琅樂三等寶星;近又接福建文件,內有基隆海關幫辦鮑琅樂是否即係一人?飭為查
復等因。總稅務司查福建文件,雖未經目為何如語意,而鮑琅樂之名各海關內卻未見另有其人。況幫辦鮑琅樂在臺奉委一切,均稱得力;劉撫軍及在臺各憲頗為賞識。想福建文內所題及者,必係其人。惟該員現在並未在臺;因其地瘴而病,已調赴山海關,派為該關幫辦,亦藉資調養之意耳。
專此佈復,須頌升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八九九(三二九五頁)。)
軍機處交出楊昌濬南洋墊款購金濟臺懇准由閩省借款內提支歸還抄片
十一月初九日(一二、一四),軍機處交出楊昌濬抄片稱:
再,查上年十月間臺防萬緊,餉難運濟;經撫臣劉銘傳電飭蘇松太道邵友濂購金運臺濟餉,由南洋大臣曾國荃電商總理衙門電復:『臺餉變金是否相宜?總期速到濟用,轉飭酌辦』等因。即經曾國荃飭據邵友濂就滬購換赤金二千四百九十七兩四錢二分,[於]十一月初二日由輪船運解臺北交收清楚。計金價庫平銀四萬六千三百二十四兩八釐四毫九絲一忽,係挪動庫存出使經費墊付。現准劉銘傳咨臣飭局解還歸款,行據福建善後局司道詳稱:『因值遣撤防營,清給欠餉;委實力難兼籌。而蘇省墊款購金先濟臺防之急,原挪出使經費,亟待歸還,亦未便稍事懸欠;所有前項金價,請在借存洋款內照
數提支匯解清款,歸入臺灣防餉列收造報』。具詳請奏前來,臣查係實情。相應籲懇天恩,俯准照數支給,以清款項。除分咨查照外,謹附片陳奏,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初八日,軍機大臣奉旨:『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0三(三三0一頁)。)
奏明劉銘傳請獎洋員法來格等因與南北洋大臣所請重覆應毋庸議片
十一月初十日(一二、一五),本衙門奏片稱:
再,十月二十六日,准軍機處抄交劉銘傳片奏:『淡水關稅務司法來格上年在滬尾幫同防御,又基隆海關幫辦洋人鮑郎樂在基隆贊助防務,懇恩將法來格賞給三等寶星、鮑郎樂傳旨飭知總理衙門轉飭總稅務司嘉獎』;奉旨:『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臣衙門查本年八月間准軍機處抄出南洋大臣曾國荃會同北洋大臣李鴻章援案開單請獎經徵洋稅出力各關稅務司摺內聲明:『該稅司等上年各口籌防相助為理,奮勉從公;請將法來格賞給三品銜三等第一寶星、鮑琅樂賞給三等第三寶星』;奉旨:『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遵於九月十一日由臣衙門恭錄諭旨,劄行總稅務司赫德轉飭欽遵在案。臣等查劉銘傳所請獎賞之法來格、鮑郎樂,與南、北洋大臣會請獎勵之案係屬一事。惟鮑郎樂與鮑琅樂之名稍有歧異,當經臣衙門查詢總稅務司赫德;據稱即係其
人。是法來格、鮑琅樂已經南、北洋大臣會奏請獎,此次劉銘傳奏請賞給寶星嘉獎之處,係屬重複,應毋庸議。合併附片具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0五(三三0三頁)。)
咨行臺灣巡撫劉銘傳請獎洋員法來格等已奏明免議
十一月十二日(一二、一七),行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准軍機處抄交貴撫奏「請恩賞洋人法來格三等寶星並嘉獎鮑郎樂」一摺,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奉旨:『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查法來格等先經南、北洋大臣請獎在案,本衙門已於十一月初十日奏明;奉旨:『知道了。欽此』。相應恭錄諭旨、照抄原奏,咨行貴撫欽遵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0六(三三0四頁)。)
戶部咨行南洋墊款購金濟臺奉旨准於閩省借款內提支歸還
十一月二十七日(一八八六、一、一),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楊昌濬奏「上年臺防萬緊,電飭蘇松太道購金運臺濟餉所需價銀,善後局力難兼籌,請在借存洋款內照數撥支匯解清款」附片
一件,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初八日軍機大臣奉旨:『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一五(三三一0頁)。)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陳南洋墊款購金濟臺請准由閩省借款提支歸還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八六、一、二),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竊照上年十月間臺防萬緊,餉難運濟;經爵撫部院劉(銘傳)電飭蘇松太道邵友濂
購金運臺濟餉,由南洋大臣曾(國荃)電商總理衙門電復:『臺餉變金是否相宜?總期速到濟用,轉飭酌辦』等因。即經南洋大臣曾(國荃)飭據邵友濂就滬購換赤金二千四百九十七兩四錢二分,於十一月初二日由輪船運解臺北交收清楚。計金價庫平銀四萬六千三百二十四兩八釐四毫九絲一忽,係挪動庫存出使經費墊付。現准爵撫部院劉(銘傳)咨請飭局解還歸款,行據福建善後局司道詳稱:『因值遣撤防營,清給欠餉,委實力難兼籌。而蘇省墊款購金先濟臺防之急,原挪出使經費,亟待歸還,亦未便稍事懸欠;所有前項金價,請在借存洋款內照數提支,匯解清款,歸入臺灣防餉列收造報』。具詳請奏前來,查係實情。除附片奏懇天恩俯准照數支給以清款項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核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二二(三三一五頁)。)
法軍侵臺檔(八)
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臺北府淡水縣屬英教堂被匪搶毀查明償給
正月二十六日(三、一),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上年法兵犯臺,民心義忿成仇;臺北為通商口岸,各國洋商雜處,居民不暇分辨為何國之人,地方官保護亦難周妥。隨於八月十七日,據英國駐劄臺北領事費里德來函,內稱八月十六夜,景尾、新店禮拜堂被民搶拆。又於十八日,接據該領事照會,以據偕教士報稱:艋舺、錫口、水返腳、大龍峒、和尚洲等處禮拜堂,均被土匪拆毀。又於二十九日,續據照報,三角湧教堂被匪搬搶:各等情前來。本爵部院以前敵軍情正在萬緊之際,若操之過急,深恐另釀事端,轉多窒礙。一面檄飭臺北府督同淡水縣嚴密查拏究辦;一面照復費領事勸慰偕教士,允以事後賠償。費領事深明大義,遇事和衷,允從寬緩追究。至本年五月間,臺防解嚴;疊據費領事照送估計起蓋各教堂及失物價值清單七紙,共銀一萬二千餘元,請賠前來。本爵部院當委通商委員李彤恩會同臺北府知府劉勳、紳士陳霞林等帶同工匠馳往被拆各教堂處所查勘估計去後。旅據李彤恩等稟覆:
『遵札前往艋舺、錫口、三角湧、新店、和尚洲、大龍峒、水返腳等七處教堂,周歷履勘。查水返腳、三角湧兩處教堂不過略有損壞,修理需費尚少;艋舺等五處均已拆毀,僅存墻基址,飭令工匠密估,需洋九千餘元。至各教堂所失物件是否盡實,無從查考。若照領事開送數目,為數頗鉅;應稍核減,以昭公允。當經李彤恩邀同費領事、偕教士喻以情理,再三議減;辯駁數次,始允以一萬元正數賠償了結。請示遵辦』等情。查此案因上年地方軍務緊急,民心懷疑,變起倉猝,尚非亂民無辜滋事。其開送所失物件,雖無從查考,而七所教堂拆毀情形履勘屬實,估修實需洋銀九千餘元。既經費領事、偕教士允減二千餘元,自應由官籌款給償,以了此案。已由滬尾關稅撥解臺餉項下提銀一萬元給領完案,以睦邦交;業經取具偕教士親筆收據附卷,並照會費領事銷案。一面仍飭府、縣各官查明起意拆毀之人,擇尤懲辦,以儆將來。
除此項賠款彙入軍需,飭由糧臺註明列款報部核銷外,相應抄錄原案,備文咨送。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備案施行。
照錄清摺
照抄英領事費來函
謹飛肅者:頃據本國偕姓教士面稱:『現有教民高銓來滬馳報,昨夜景尾、新店禮
拜堂被在地王、張、林、劉各姓民人拆成平地;傳道陳伙並教民高福、周木等物件,亦被洗搶一空。懇即移辦』等情前來。據此,據稟前情,合亟飛函,敬請欽差爵撫軍門察鑒;望即迅速出示,遍禁各地方毋得蹂躪教堂。其新店教堂既經拆毀,應請嚴行究辦。並希查明示復為感。
肅此,敬請勛安;唯照不一。
光緒十年八月十六日。
照抄英領事費來文
為照會事。照得本月十六日據本國偕教士馳報:景尾、新店禮拜堂被民人拆毀等情;當即立時飛函貴大臣,請為嚴辦在案。本日又據該教士報稱:艋舺八甲禮拜堂、水返腳禮堂拜、錫口禮拜堂、大龍峒禮拜堂、和尚洲禮拜堂,昨日均被在地土匪拆毀,各處教民均遭搶劫;亟應稟懇查辦等情。據此,據稟前情,合亟飛行照會。為此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就希一律妥辦見覆可也。須至照會者。
計照送英文原照會一紙。
光緒十年八月十八日照會。
照抄照覆英領事原文
為照覆事。准貴領事照會:『本月十六日據本國偕教士馳報景尾、新店禮拜堂被民人拆毀等情;當即立時飛函貴大臣請為嚴辦在案。本日又據該教士報稱:艋舺八甲禮拜堂、水返腳禮拜堂、錫口禮拜堂、大龍峒禮拜堂、和尚洲禮拜堂,昨日均被在地土匪拆毀,各處教民均遭搶劫;亟應稟懇查辦等情。據此,據稟前情,合亟飛行照會。為此照會,請煩查照,就希一律妥辦見覆』等情到本爵軍門。准此,查昨准貴領事函開,以景尾、新店禮拜堂被搶,業經嚴飭淡水縣迅速查拏究辦在案。茲准照會前因,除再嚴飭該縣將被搶各教堂逐一查明妥辦並將滋事之土匪查拏究懲外,合行照覆。為此照會貴領事,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年八月十九日照覆。
照抄英領事費來文
為照復事。本月二十日,承准貴大臣照復內開:「景尾、新店、艋舺八甲等處禮拜堂各被土匪毀拆,教民均遭搶劫」一案,業經嚴飭淡水縣迅速查拿逐一妥辦等因。承准此,乃本月二十五日接准淡水縣周大令照會提及此案,竟謂『應俟事平後,再行查辦』等由。本領事隨於二十六日備文切勸,請其遵照貴大臣前札逐一趕辦,毋事延緩去後。理合並將原稿並各教堂傳道口供,抄錄送覽。就祈貴大臣察核嚴飭施行,是所至望。
再,聞報三角湧教堂物件已被土匪搬搶,教民並遭欺凌;竹塹、中港、後三處,據報土匪又將毀拆教堂,勢甚岌岌。似此聞風效尤,苟不嚴行治罪,其禍更恐蔓延。除已飛函臺北府淡水縣查明妥辦外,合併聲明。為此照覆,須至照覆者。
計照送粘單一紙。英文照會一紙,另日送上。
光緒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照會。
<font size=-1 color=#5b0012>照抄粘單、英領事照會淡水縣文稿
(銜)為照會事。照得「前據本國偕教士先後馳報景尾、新店、八甲、水返腳、錫口、大龍峒、和尚洲各處禮拜堂被在地土匪拆毀,各處教民均遭搶劫」一案,先後疊經本署文函照請欽差爵撫軍門劉查照嚴辦在案。本月二十日,承准照覆,以此案業經嚴飭貴縣逐一查拏,迅速妥辦等因到署。本月二十五日,又准貴縣照會,云及艋舺八甲等處教堂被毀,禍實起於倉猝,應俟事平,再行查辦等因。本領事查此等重案,似斷不宜大意縱延;若待事平,勢恐該犯遠颺,悔之何及!合亟備文切勸,並附閱各教堂傳道口供一紙。為此照會貴縣,請煩查照;務希遵照劉大臣前札,將此案迅速逐一查明,妥為嚴辦,以儆兇頑:是所至要。須至照會者。
再,新店教民劉貴夫婦,據供聞被沉死水中;立乞查明。
照錄各處教堂傳道口供
據水返腳傳道教民蔡陞供稱:『十七早八點半鐘時候,湖南勇暨民人圍聚教堂,隨將教堂拆
毀,物件亦即搶擄一空;陞之妻子,亦被擄在蘇妙家中。宜蘭縣傳道曾溫,適回水返腳,同時被擄;聞現在押於淡水縣。此時教民家中,均遭搶劫;咸皆避禍山中。所供是實』。
據大龍峒教堂傳道李恭供稱:『八月十七夜六點零鐘時候,土民率眾圍繞教堂,隨將教堂毀拆平地,物件亦被搶去。恭覺來勢不善,趕緊脫逃。當時聲言要捉傳道並教民等,而教民等均已走避。所供是實』。
據艋舺八甲教堂傳道陳雲騰供稱:『八月十七晚四點鐘時候,先有淡水縣壯勇二名率帶十餘人,來至教堂二進廳上坐下。隨後百姓圍著教堂,先將前、後進物件搶去,次將教堂門窗戶扇一切拆下;民人聲言要殺傳道、教民前往祭旗。騰近因抱病,胞兄陳微適來省視;見此情狀,當將騰及眷屬由後門逃走。微並走報軍裝局委員,求其就近彈壓;委員答謂不干伊事。路遇艋舺營中軍,亦求彈壓;中軍亦謂不干伊事。微隨即進城,直赴縣衙擊鼓喊救;門頭二爺只派現日一名,隨往彈壓。迨至該處,業已無及;教堂已被百姓拆成平地。所供是實』。
據艋舺新店街教堂傳道陳榮輝供稱:『八月十五晚二更時候,內山會黨民人聚集,先搶教民住屋物件;及四更時候,來拆教堂。共集一百餘人,將教堂門窗戶扇以及外墻一切全行毀拆。輝見勢不佳,當即逃避。十六、七兩日,又將教民各家儘行搶劫,該會黨始返內山。聞教民劉貴夫婦被搶之後,竟將其夫婦沉死水中。所供是實』。
據錫口教堂傳道郭炳忠供稱:『八月十七早八點半鐘時候,先有地保等八人闖進拜堂,聲言要拿要殺傳道、教民,將門窗一切亂打。炳等見勢不佳,方始攜眷脫逃。嗣後人眾愈集愈多,竟
將教堂拆毀平地,教民住屋亦遭搜搶。所供是實』。
據和尚洲教堂傳道曾俊供稱:『八月十七晚九點鐘時候,總理李明章、保長李乞、李藏益聚眾百姓來圍教堂,聲言要殺傳道、教民。伊等見勢不佳,隨即躲閃。嗣後教堂被其拆毀平地,所有教民物件儘被搶奪。所供是實』。</font>
照抄照覆英領事原文
為照覆事。案准貴領事照開:『本月二十日,承准貴大臣照復內開:「景尾、新店、艋舺八甲等處拜堂各被土匪毀拆,教民均遭搶劫」一案,業經嚴飭淡水縣迅速查拏,逐一妥辦等因。承准此,乃本月二十五日接准淡水縣周大令照會提及此案,竟謂「應俟事平後,再行查辦」等由。本領事隨於二十六日備文切勸,請其遵照貴大臣前札逐一趕辦,毋事延緩去後。理合並將原稿並各教堂傳道口供,抄錄送覽。就祈貴大臣察核嚴飭施行,是所至望。再,聞報三角湧教堂物件已被土匪搬搶,教民並遭欺凌;竹塹、中港、後二處,據報土匪又將毀拆教堂,勢甚岌岌。似此聞風效尤,苟不嚴行治罪,其禍更恐蔓延。除已飛函臺北府淡水縣查明妥辦外,合併聲明』等由。准此,查此案前准貴領事先後兩次文函,當經本爵軍門出示諭禁並飭淡水縣將倡眾滋事之匪徒嚴拏究追各在案。茲准前因,查淡水周令現已卸事、新任劉令業經到任,除再嚴札飭催該縣速即查拏究追核辦。其竹塹、中港、後各處教堂,並飭新竹縣派役妥為保護,不准滋擾;一面
(?)貴領事,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年八月三十日照覆。
照抄英領事費來文
為照會事。照得淡屬各處教堂被匪毀搶一案,本月初十日適有本國兵船抵口,本領事先將此案現辦情形,備文託交駐廈領事官代電詳報駐京本國欽差大臣巴察奪。但此案應行續緝各犯,仍望貴部院大臣就近督飭地方官嚴辦,勿任稽延。又前所拆毀各處教堂,委應作何賠修?並希明白照覆,以憑續報。為此照會貴部院大臣,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照會者。
計照送英文原照會一紙。
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照會。
照抄照覆英領事原文
為照覆事。案准貴領事文開:『照得淡屬各處教堂被匪毀搶一案,本月初十日適有本年兵船抵口,本領事先將此案現辦情形,備文託交駐廈領事官代電詳報駐京本國欽差大臣巴察奪。但此案應行續緝各犯,仍望貴部院大臣就近督飭地方官嚴辦,勿任稽延。
又前所拆毀各處教堂,委應作何賠修?並希明白照覆,以憑續報。為此照會,請煩查照施行』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除飭臺北府淡水縣勒差趕緊查緝餘犯、務獲訊辦,並查明所拆各處教堂應如何賠修,迅速稟覆以憑照覆外,相應先行照覆。為此照會貴領事,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照覆。
照抄英領事費來文
為照會事。竊查淡屬各處教堂被匪毀搶一案,本領事當將已辦情形隨時稟詳本國駐京欽差大臣察奪。本年三月杪,接奉駐京現署欽差大臣札開:『披閱該領事疊次申詳,是此案劉大臣以及地方官等既允實力辦理;且該領事會晤劉大臣,並經面許日後賠償拆搶各教堂價值等語。斯時地方正在非常多事,地方官誠恐民情痛忿,急變堪虞;以故稍緩拿辦。本大臣體念時艱,雅不欲照請總理衙門查辦。第此刻中、法兩國和議停戰,該領事官可趁於此時知會地方官趕辦了結此案,當俟該領事竭力與地方官商辦;如果仍難妥貼,始由本大臣與總署核辦。惟查該領事與在臺中國官員共事素稱和協,此案諒能妥辦,似可免本大臣與總理衙門會商也』等因。奉此,本領事當飭偕教士開具確實失單,並估計教堂屋價去後。旋據面稟:必須親詣履勘,方能估值。邇日始據開具清單前來,
本署當經詳細查考,取閱教會歷年總賬對核;並據偕教士來堂發誓供稱:『各處教堂所置器具、物件本有數單可憑,祗緣各教堂被搶,此等原單亦失在內;現開失單數目,確係的實,毫無虛偽。即所開器物,亦盡係教會公司與該教士自己所置,並無教民之物牽涉在內。惟和尚洲教堂屋價,係照現時估計,較前略多;蓋因此時物料,比昔昂貴』等語。本領事查各處教堂遭搶物件,失單內均已一一定價;地方官若能追物,即可照件扣除。如能儘數追獲,更省賠款。堂中數單倘能追出,尤便核對。奉札前因,並據偕教士呈來華、英文字估價清單各一份,理合照送察閱。為此照會貴部院大臣,請煩查照施行。至偕教士所呈失單,如欲澈底查考,應請遴委幹員出滬,能通英文、土語者更妙。總之,此案委應作何辦理方臻妥善之處?出自卓裁可也。須至照會者。
計附送偕教士所呈華、英同文原清單各一份。英文原照會,另日奉上。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照會。
<font size=-1 color=#5b0012>照抄各處教堂被搶清單
計開:
新店教堂一座,計共英銀二千八百四十五元。堂內物件,開列於左:
臺頂棹一塊,價銀八元。椅條六十條,價銀四十八元。書棹二十塊,價銀四十元。大八角掛號頭時鐘一個,價銀八元。一號萬人球一粒,價銀二元。大鼓一個,價銀二元五角。吊鐘一個,
價銀二元五角。大玻璃燈連墜二枝,價銀十五元。小玻璃燈十二枝,價銀三元。大鏡十二個,價銀二十四元。柴椅頭二十塊,價銀八元。天文圖一幅,價銀二元五角。地理圖二幅,價銀五元。首號棹頭燈二付,價銀六元。牧師房外國眠床一張,價銀二十五元。洋圓棹一塊,價銀六元。外國柴交椅四塊,價銀二十元。人像吊鏡大小共十六個,價銀三十二元。大照身鏡一個,價銀五元。線羅蚊帳一領,價銀五元。棹巾一條,價銀三元。棉被連皮一領,價銀三元。氈仔二領。價銀六元。玻璃墜吊燈一枝,價銀四元二角。寫字燈一對,價銀三元。玻璃杯二付,價銀一元。豎時鐘一個,價銀七元。牧師廳人像吊鏡大小共十個,價銀五元。八仙棹一塊,價銀三元五角。禪床連氈一張,價銀八元。棹巾一條,價銀二元。蚊帳一領,價銀四元。棉被連皮一領,價銀三元。茄紋蓆一領,價銀四元。紅氈仔一領,價銀三元。內路吊燈一枝,價銀四元二角。寫字燈一枝,價銀一元五角。藥廚上下共二座,價銀八元。藥件大小矸共百餘件,價銀三百元。聖經福音傳一箱共一千本,價銀五元。交椅四塊、几棹二塊,價銀共一元二角。唐人七朵八腳眠床一張,價銀十三元。字畫共六幅,價銀三元。小廳內圓棹一塊,價銀三元五角。柴交椅四塊,價銀八元。籐交椅一塊,價銀三元。人像吊燈十八個,價銀九元。棹巾一條,價銀二元。內路玻璃吊燈連墜一枝,價銀五元五角。小玻璃燈一對,價銀五元。書廚入玻璃面上下共一座,價銀八元。聖書大小付共百部,價銀二百五十元。山水字畫共九幅,價銀四元五角。人客房四腳眠床一張,價銀四元五角。蚊帳一頂,價銀三元五角。棉被連皮一領,價銀三元。氈仔一領,價銀三元五角。書棹一塊,價銀三元二角;又書棹內有公銀二百元、捐題南風澳緣銀一百元。寫字燈一枝,價銀一元五角。煤油二擔,價銀六元。交椅四塊,價銀四元。小房內八腳七朵眠床一張,價銀十二元。四腳
眠床一張,價銀四元五角。蚊帳被一付,價銀九元。紅綠毛氈共二領,價銀六元。小藥箱一個,價銀十二元。挽齒家器一付,價銀十三元。小刀包一包,價銀十五元。洋藥秤一枝,價銀三元。問症筒一枝,價銀一元。見症寒暑計一枝,價銀三元。凸鏡一個、外國像百餘幅,價銀共十四元。百花鏡一個,價銀八元。五節千里鏡一個,價銀十六元。顯微鏡一個,價銀十二元。小凸鏡一個,價銀四元。玻璃水漬十二枝,價銀五元。照身鏡一個,價銀五元。時鐘一個,價銀七元。人像吊鏡六個,價銀七元二角。一‧一尺四方玻璃半箱,價銀六元。碗廚一座,價銀三元。洋面桶一個,價銀二元。--合共銀四千二百九十四元零七角。
計開:
艋舺教堂一座,計共英銀二千一百元。堂內物件,開列於左:大椅條二十四條,價銀二十四元。上落三鍊大洋燈三枝,價銀十八元。藥廚一座,價銀六元;廚內藥三十矸,價銀一百二十元。大鼓一個,價銀三元。刀包一副,價銀二十元。天文、地理圖二副,價銀五元。臺頂棹一塊,價銀六元。幼圓棹二塊,價銀十二元。幼書棹二塊,價銀十二元。面桶棹、洋面桶共二副,價銀十三元。八仙棹一塊,價銀七元。棹櫃一個,價銀八元。碗廚一塊,價銀四元。柴交椅六塊,價銀二十元。籐交椅四塊,價銀四元。竹交椅二副,價銀二元四角。交椅帖三副,價銀十二元。棹頭燈四枝,價銀六元。扇葉燈四枝,價銀一元。柴禪床二塊,價銀十四元。幼眠床二頂,價銀四十八元。蚊帳二領,價銀十元。棉被二領,價銀十元。氈仔四
領,價銀十二元。大甲蓆二領,價銀八元。時鐘三個,價銀二十一元。大鏡二十個,價銀十四元。照身鏡三個,價銀十二元。教會公銀,一百元。丹清六對,價銀八元。--合共銀二千六百六十元零四角。
計開:
三角湧教堂內物件,開列於左:臺頂棹一塊,價銀五元。書棹二塊,價銀六元。交椅四塊,價銀一元。八腳眠床二張,價銀十二元。大鼓一個,價銀三元。書架一個,價銀五元。藥架一個,價銀四元。天文、地理圖二,價銀五元。時鐘一個,價銀七元。寫字燈一對,價銀四元。吊燈一枝,價銀五元。--合共銀六十三元
計開:
和尚洲教堂一座,計共英銀一千四百七十四元。堂內物件,開列於左:書棹四塊,價銀八元。圓棹二塊,價銀六元。椅條四十條,價銀二十元。大鼓一個,價銀四元。籐交椅十塊,價銀十五元。大燈三枝,價銀二十一元。小燈十二枝,價銀三元六角。時鐘三個,價銀二十元。水油一擔,價銀三元二角。七朵眠床三張,價銀三十六元。蚊帳三領,價銀七元五角。棉被三領,價銀九元。茄紋蓆三領,價銀五元。天文圖一副,價銀二元五角。地理圖一副,價銀二元五角。西洋藥數十矸,價銀一十元。聖書一百餘本,價銀五十元。教堂公銀,六十元。
--合共銀一千九百五十七元零三角。
計開
水返腳教堂門窗戶扇被拆搶,價銀一百二十元。堂內物件,開列於左:三鍊上落燈二枝,價銀十二元。寫字燈一對,價銀三元。竹椅頭三塊,價銀一元。棹四塊,價銀十元。人像鏡十二個,價銀八元。椅條十八條,價銀十一元。交椅八塊,價銀三元。照身鏡一個,價銀六元。萬人球一粒,價銀一元。大甲蓆二領,價銀四元。篾蓆二領,價銀二元。書,價銀五十元。藥連矸,價銀四十元。書、藥廚二座,價銀十二元。時鐘二個,價銀十一元。挽齒器具一付,價銀十六元。刀包一付,價銀十六元。蚊帳二領,價銀七元。棉被二領,價銀六元。眠床二張,價銀十四元。--合共銀三百四十三元。
計開
錫口教堂一座,計共英銀八百四十五元。堂內物件,開列於左:公銀,四十元。八腳眠床二張,價銀十五元。蚊帳二領,價銀十元。棉被二領,價銀七元五角。書棹二塊,價銀八元五角。圓棹二塊,價銀十元。交椅十塊,價銀十元。椅條二十條,價銀十元。大洋燈二條,價銀六元。棹頭燈一對,價銀三元五角。小燈六枝,價銀一元五角。大鏡十二個,價銀十五元。時鐘二個,價銀十一元。西洋藥四十矸,價銀一百三十元。
--合共銀一千一百二十三元。
計開
大龍峒教堂一座,計共英銀一千六百五十元。堂內物件,開列於左:臺頂棹一塊,價銀六元。長椅條三十條,價銀十八元。交椅十二塊,價銀三元六角。書棹二塊,價銀四元。大鼓一個,價銀三元。天文、地理圖共五幅,價銀五元。外國書十五本、西醫書一箱,共價銀五十五元。七堵幼花眠床一張,價銀六十元。圓棹一塊,價銀四元五角。八腳眠床一張,價銀六元四角。蚊帳一付,價銀四元。棹櫃一個,價銀三元;棹櫃內有拜堂公銀八十五元。煤油一桶,價銀一元五角。寫字燈一對,價銀四元。大八角時鐘一個價銀七元。--合共銀一千九百二十元。</font>
照抄照復英領事原文
為照復事。准貴領事照會,竊查淡屬各處教堂被匪毀搶一案,除原文有案不錄外,查偕教士人甚厚道,既經發誓,所開失單諒無虛假。惟此案應照貴領事照會委員出滬,澈底查考。除札委通商委員李彤恩會同臺北府劉代守勳、團防局陳紳霞林前往所拆教堂之處詳細查明、稟候辦理以臻妥善外,合先照覆。為此照會貴領事,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照覆。
照抄臺北府知府劉勳、通商委員李彤恩詳文
為遵札議覆事:竊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接奉憲臺札開:『據英國費領事文稱:「竊查淡屬各處教堂被匪毀搶一案,本領事當將已辦情形隨時稟詳本國駐京欽差大臣察奪。本年三月杪,接奉駐京現署欽差大臣札開:披閱該領事疊次申詳,是此案劉大臣以及地方官等允既實力辦理;且該領事會晤劉大臣,並經面許日後賠償拆搶各教堂價值等語。斯時地方正在非常多事,地方官誠恐民情痛忿,急變堪虞;以故稍緩拿辦。本大臣體念時艱,雅不欲照請總理衙門查辦。第此刻中、法兩國議和停戰,該領事官可趁於此時知會地方官趕辦了結此案,當俟該領事竭力與地方官商辦;如果仍難妥貼,始由本大臣與總署核辦。惟查該領事與在臺中國官員共事素稱和協,此案諒能妥辦,似可免本大臣與總理衙門會商也等因。奉此,本領事當飭偕教士開具確實失單,並估計教堂屋價去後。旋據面稟:必須親詣履勘,方能估值。邇日始據開具清單前來,本署當經詳細查考,取閱教會歷年總賬對核;並據偕教士來堂發誓供稱:各處教堂所置器具物件本有數單可憑,祗緣各教堂被搶,此等原單亦失在內;現開失單數目,確係的實,毫無虛偽。即所開器物,亦盡係教會公司與該教士自己所置,並無教民之物牽涉在內。惟和尚洲教堂屋價,係照現時估價,較前略多;蓋因此時物料,比昔昂貴等語。本領事查各處教堂遭
搶物件,失單內均已一一定價;地方官若能追物,即可照件扣除。如能儘數追獲,更省賠款。堂中數單倘能追出,尤便核對。奉札前因,並據偕教士呈來華、英文字估價清單各一分,理合照送察閱。為此照會貴部院大臣,請煩查照施行。至偕教士所呈失單,如欲澈底查考,應請遴委幹員出滬,能通英文、土語者更妙。總之,此案委應作何辦理方臻妥善之處?出自卓裁」等情;並送偕教士所呈華、英同文原清單各一份到本爵部院。據此,查上年所拆各處教堂,亟應委員前往查明如何毀壞,所開失單是否盡實?以憑核辦。查有通商委員李彤恩堪以委派,會同該府及紳士陳霞林等剋日出滬,澈底查考。除照覆費領事查照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遵照會同出滬,詳細查辦;併即妥議具覆,以憑核奪。據送清單,一併抄發。毋違。此札』。計發抄單七紙等因。卑府、彤恩並蒙札飭前因,各奉此,卑府等當即會同陳紳霞林帶同工匠先訂偕教士前往艋舺、錫口、三角湧、新店、和尚洲、大龍峒、水返腳等七處教堂履勘。查水返腳、三角湧兩處教堂,不過略有損壞,修理需費二百餘元;核與英領事開送來單數目,不相上下。至艋舺等五處教堂,均已拆毀,僅存頹墻基址;旋令工匠密為估價,按照現時工價實需洋銀九千餘元。至於各教堂內所失物件是否盡實,無從查考。若照英領事開送數目起蓋教堂並失物共計洋銀一萬二千餘元,為數頗鉅;似宜量予酌減,方足以昭公允。卑府等於七月初八日,邀同費領事、偕教士同到捐輸局面商。據偕教士面稱:所開屋價,僅照木泥匠
所估而算;其油漆等項,尚未計及。至所失物件,其零星瑣碎亦多忘記。伊既經發誓斷不浮開,若荷賠償須沾實惠,未便從減等語。卑府等告以伊國公使尚知斯時地方正在非常多事,地方官誠恐民情忿變,所請稍緩拏辦,理應允從等語;是公使亦知因法國啟釁擾我疆土,民心義忿,遂致玉石不分,與平常挾嫌拆毀情形不同。茲中國既允由官賠償,實屬仰體兩國和好起見;斷不能悉照所開數目毫釐不讓之理。反覆辯論,幾至唇舌俱焦。幸費領事頗知大體,力勸偕教士讓減一千元;詎教士拘執前議牢不可破,彼此相持。至七月二十九日,復出滬尾,再行定期會晤費領事、偕教士,諭以情理、動以禍福,堅請面決。並許其一經議定,即交現銀;伊可即日興工,亦免遷延時日。往返辯駁數次,偕教士方許再減一千餘元,請以一萬元之數賠償。費領事並請儘兩禮拜即將此項檢出足重時用英銀,由官面交偕教士查收,取其收據照復費領事銷案;以免送由領事轉交,致多輾轉駁換之繁等語。卑府等伏思此案因地方危急、民心懷疑,致起而毀之,尚非教民倚勢生端、意圖要挾。據其開送堂中所失物件雖屬無從查考,然七所教堂拆毀情形,業經履勘估計,實在需銀九千餘元。茲費領事與偕教士既敦睦誼,願減二千餘元;應否給予一萬元完案之處?理合具文詳請憲臺察核示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font size=-1 color=#5b0012>批:『據詳已悉。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復能婉詞
理勸,得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俱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應即如詳照准,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等逕交偕教士承領,取其收據稟候照覆費領事銷案。仍候咨明將軍、督部堂並行省會通商局知照。繳』。</font>
光緒十一年八月初八日詳。
照抄臺北府知府劉勳詳文
為呈繳事。本年八月初八日奉憲臺批署府等「會詳議賠教堂暨所失物件,偕教士原讓二千元,實給一萬元」緣由;奉批:『據詳已悉。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復能婉詞理勸,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俱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應即如詳照准,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等逕交偕教士承領,取其收據稟候照覆費領事銷案。仍候咨明將軍、督部堂並行省會通商局知照。此繳』等因。奉此,卑署府遵即移請滬尾海關兜協領提撥現銀,並移會辦臺北通商委員李守彤恩遵照去後。旋准兜協領移復:於海關徵收洋稅項下照數提出洋銀一萬元,逕交李委員查收轉交偕教士收領,取其親筆收據一紙,備文移府轉繳銷案等由前來;卑署覆查無異。合將偕教士收據一紙,備文呈繳憲臺察收,俯賜照會銷案,實為公便。為此備申,乞照文施行。須至詳者。
計申繳偕教士親筆收據一紙、再足重洋銀一萬元。
(批:『據詳已悉。仰候照會英領事銷案,再咨將軍、督部堂並總理衙門立案暨行省會通商局查照。偕教士收據一紙,存。此繳』。)
光緒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詳。
照抄照會英領事原文
為照會事。本年八月二十四日,據署臺北府知府劉勳詳稱:『本年八月初十日,奉批卑署府等「會詳議賠教堂暨所失物件,偕教士願讓二千元,實給一萬元」緣由;奉批:「據詳已悉。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復能婉詞理勸,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具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應即如詳照准,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等逕交偕教士承領,取其收據稟候照覆費領事銷案。仍候咨明將軍、督部堂並行省會通商局知照。此繳」等因。奉此,卑署府遵即移請滬尾海關兜協領提撥現銀,並移會辦臺北通商委員李守彤恩遵照去後。旋准兜協領移復:於海關徵收洋稅項下照數提出一萬元,逕交李委員查收轉交偕教士收領,取其親筆收據一紙,備文移府轉繳銷案等由前來;卑署府覆查無異。合將偕教士收據一紙,備文呈繳察收,俯賜照會銷案,實為公便』等情;並繳偕教士親筆收據一紙到本爵部院。據
此,除批示外,相應照會。為此照會貴領事,請查照銷案,見復施行。須至照會者。
照抄英領事費來文
為照覆事。本年八月二十九日,接准貴爵大臣照會內開:『本年八月二十四日,據署臺北府知府劉勳詳稱:「本年八月初十日,奉批卑署府等詳議賠教堂暨所失物件,偕教士願讓二千元,實給一萬元緣由;奉批:據詳已悉。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復能婉詞理勸,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具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應即如詳照准,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等逕交偕教士祗領,取其收據稟候照覆費領事銷案。仍候咨明將軍、督部堂並行省會通商局知照。此繳等因。奉此,卑署府遵即移請滬尾海關兜協領提撥現銀,並移會辦臺北通商委員李守彤恩遵照去後。旋准兜協領移復:於海關徵收洋稅項下照數提出一萬元,逕交李委員查收轉交偕教士收領,取其親筆收據一紙,備文移府轉繳銷案等由前來;卑署府覆查無異。合將偕教士收據一紙,備文呈繳察收,俯賜照會銷案,實為公便」等情;並繳偕教士親筆收據一紙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示外,相應照會。為此照會,請煩查照銷案,見復施行』等由過署。准此,查此案偕教士所開數目一萬二千三百餘元,既經發誓委係真實,殊難減讓;本領事前此擬欲勸令減讓一千,偕教士尚未允願。乃八月初二日
突據來稟,以『前請賠償拆毀各教堂一案,偕所開賠款,爵撫部院劉信其誠實,始終不疑;偕既深感佩。復因通商李委員彤恩在淡十二年,平日辦理交涉事件極為持平公正;此案經其婉商,摯情感動,故偕於本日允以一萬元賠償了事。偕前開數目委屬真實,毫無乖謬;此心唯天可表。可否據情轉達劉爵撫部知照,出自憲裁』等情。據此,理應據情轉達貴爵大臣查照。至銷案之文,領事緣前稟有案,此時未敢擅辦;尚容稟詳本國駐京欽差大憲察奪。一俟奉到批示,另行照復。第此案雖經辦了,而舊年教民被搶數十家亦係無辜,顯大奉教所累;本領事訪聞地方官從未辦有頭緒,理應照請貴爵大臣嚴札飭縣逐一審理,實稱公便。為此照覆貴爵大臣,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五七(三三九四頁)。)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報署福建臺灣道陳鳴志收到中法滇粵邊界陸路通商章程
九月初六日(一0、三),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據署福建臺灣道陳鳴志詳稱:『光緒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奉兵部火票遞到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夾板劄付內開:「中、法兩國會議滇、粵邊界陸路通商章程十九條,經北洋大臣李(鴻章)於光緒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具奏,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相應將章程刷印成本,劄行臺灣關道欽遵查照可也。內附條約一本等因。奉此,除將條約分發臺灣、臺北兩府並各口通商委員遵照外,合將奉劄日期連同兵部火票一紙,具文詳請察核,俯賜分別咨覆、咨銷』等情到本部堂。據此,除將火票咨送兵部察銷外,相應呈明。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二0六一(三五九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