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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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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行南洋大臣曾國荃等抄送中法新約

  五月初三日(六、一五),行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北洋大臣李(鴻章)在天津行館會同刑部尚書錫(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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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臚寺卿鄧(承修)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相應照抄新約,咨送貴大臣查照可也。

   (同日行欽差大臣、福州將軍、閩浙總督、福建巡撫、兩廣總督、雲貴總督、雲南巡撫、廣西巡撫、浙江巡撫、山東巡撫文均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四(三00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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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漢文正使微席葉函知法兵船撤離澎湖

  六月十三日(七、二四),法國漢文正使微席葉函稱:

  俄頃巴大臣接准李提督電稱:『所有兵船已於本月十一日開出澎湖』等因前來。當即佈達,祈稟明堂憲知悉為荷。

  專此,順頌晚佳。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五(三一二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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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法兵船撤離澎湖

  六月十四日(七、二五),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稱:

  本國撤回澎湖軍兵一事,本大臣近已函致貴王大臣,以現今似可撤竣等因。茲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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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督六月十一日發電,亦稱刻下開出媽宮赴滬等語。至貴署六月十三日來函所稱劉、滇各軍業已全行撤回界內,越境並未留兵;至廣西所留法國弁兵,業已送交北圻各等語。本大臣接准閱悉一切,即當佈覆。

  順頌日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六(三一二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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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部行知查明洋款動用餘存各數目

  六月二十三日(八、三),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等奏「遵旨查明洋款動用餘存各數目開單覆奏」一摺,光緒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單併發。欽此』。又於清單內,同日奉旨:『覽。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移咨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遵照。至臺、內勇營應如何酌量遣撤?每月可節省餉項若干?應由該大臣、督、撫隨時奏咨報部查核。其籌辦善後各事宜一切用款,應併令撙節動用,毋稍虛糜。仍將動支銀款,亦即先行詳細奏報,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六三(三一四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