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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
「北史」「僭偽附庸列傳」
流求國
流求國,居海島;當建安郡東,水行五日而至。土多山洞。
其王姓歡斯氏,名渴剌兜;不知其由來有國世數也。彼土人呼之為「可老羊」、妻曰「多拔茶」。所居曰波羅檀洞,塹柵三重,環以流水,樹棘為藩。王所居舍,其大一十六間;琱刻禽獸。多鬥鏤樹,似橘而葉密,條纖如髮之下垂。國有四、五帥,統諸洞;洞有小王。往往有村,村有鳥了帥,並以善戰者為之;自相樹立,主一村之事。
男女皆白紵繩纏髮,從項後盤繞至額。其男子用鳥羽為冠,裝以珠具、飾以赤毛,形製不同。婦人以羅紋白布為帽,其形方正。織鬥鏤皮並雜毛以為衣,製裁不一。綴毛垂螺為飾,雜色相間;下垂小貝,其聲如珮。綴璫施釧,懸珠於頸。織籐為笠,飾以毛羽。有刀、弓箭、劍鈹之屬;其處少鐵,刀皆薄小,多以骨角輔助之。編紵為甲,或用熊、豹皮。
王乘木獸,令左右輿之,而導從不過十數人。小王乘机,鏤為獸形。
國人好相攻擊,人皆驍健善走,難死耐創。諸洞各為部隊,不相救助。兩軍相當,
勇者三五人出前跳噪,交言相罵,因相擊射。如其不勝,一軍皆走;遣人致謝,即共和解。收取鬥死者聚食之,仍以髑髏將向王所;王則賜之以冠,便為隊帥。
無賦歛,有事則均稅。用刑亦無常准,皆臨事科決。犯罪皆斷於鳥了帥;不伏則上請於王,王令臣下共議定之。獄無枷,唯用繩縛。決死刑以鐵錐,大如、長尺餘,鑽頂殺之。輕罪用杖。
俗無文字。望月虧盈以紀時節、草木榮枯以為年歲。人深目、長鼻類於胡,亦有小慧。無君臣上下之節、拜伏之禮;父子同而寢。男子拔去髭鬚,身上有毛處皆除去。婦人以墨黥手,為蟲之文。嫁娶以酒、珠貝為娉,或男女相悅便相匹偶。婦人產乳,必食子衣。產後以火自炙,令汗出;五日便平復。以木槽中暴海水為鹽、木汁為酢、米麵為酒,其味甚薄。食皆用手。遇得異味,先進尊者。凡有宴會,執酒者必待呼名而後飲。上王酒者,亦呼王名後銜盃共飲;頗同突厥。歌呼蹋蹄,一人唱、眾皆和,音頗哀怨。扶女子上膊,搖手而舞。其死者氣將絕,轝至庭前,親賓哭泣相弔。浴其屍,以布帛縛纏之,裹以葦席;襯土而殯,上不起墳。子為父者,數月不食肉。其南境風俗少異;人有死者,邑里共食之。
有熊、豺、狼,尤多豬、雞;無羊、牛、驢、馬。
厥田良沃,先以火燒而引水灌。持一鍤,以石為刃長尺餘、闊數寸而墾之。宜稻、
粱、禾、黍、麻、豆、赤豆、胡黑豆等。木有楓、栝、樟、松、楩、楠、枌、梓;竹、藤、果、藥同於江表。風土、氣候,與嶺南山類。
俗事山、海之神,祭以肴酒。戰鬥殺人,便將所殺人祭其神。或依茂樹起小屋、或懸髑髏於樹上以箭射之、或累石繫幡以為神主。王之所居,壁下多聚髑髏以為佳,人間門戶上必安獸頭骨角。
隋大業元年,海師何蠻等每春秋二時天清風靜東望,依稀似有煙霧之氣,亦不知幾千里。煬帝令羽騎尉朱寬入海求訪異俗,何蠻言之,遂與蠻俱往。同到流求國,言不通,掠一人而反。明年,復令寬慰撫之,不從;寬取其布甲而歸。時倭國使來朝,見之曰:『此夷邪久國人所用』。帝遣武賁郎將陳稜、朝請大夫張鎮州率兵自義安浮海至高華嶼,又東行二日至鼊嶼,又一日便至流求;流求不從,稜擊走之。進至其都,焚其宮室,虜其男女數千人,載軍實而還。自爾遂絕。
(--錄自「北史」「列傳」八十二(「北史」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