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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
[恭親王奕訢奏]……(原文未錄,以下為其附摺--布路斯國使臣照會及照復)。
<font size=-1 color=#5b0012>為照會事。
昨承光臨,已知貴大臣欲知本大臣奉命前來為本國以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各國將來會同貴國議立和約章程共有若干,本大臣茲將各國名目附紙謄正送上奉覽,祈為查閱可也。
為此照會,順候辰祺吉綏。須至照會者。
計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各國名目一紙。
右照會大清欽差辦理各國事務大臣倉場總督崇。
咸豐十一年四月初五日。
大布路斯國大皇帝現已特派全權大臣前來會同大清中華國議立和約貿易章程;所立章程不但為本國、且為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各國以及模令布而額水林、模令布而額錫特利子兩邦與律百克、伯磊門、昴布爾、三漢謝城而立。
其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各國,乃布路斯國、拜晏國、撒遜國、漢諾威國、威而顛白而額國、巴敦邦、黑辛加習利邦、黑星達而末司大邦、布倫帥額邦、阿爾敦布而額邦、魯生布而額邦、撒遜外末艾生納邦、撒遜麥寧恩邦、撒孫阿理廷部而額邦、撒孫各部而額大邦、拏掃邦、瓦特克比而孟地邦、安阿而得疊掃郭定邦、安阿而得比爾你布而額邦、立貝邦、實瓦字部而魯德司答邦、實瓦字部而孫德而士好遜邦、大支派之各洛以斯邦、小支派各洛以斯邦、法郎格缶而德邦、昂布而士邦。今為議立和約章程,另有三邦亦在公會內:一模林布而額水林,一模令布而額錫特利子、一律百克、伯磊門、杭布爾額。
將來惟布路斯一國特簡欽差大臣居住京師,辦理以上各國交涉事宜;並派總領事官一員,辦理各國事務。至總領事官不在京師居住,惟在通商一口居住。每通商各口必有領事官二員,一則辦理公會各國事務,一則辦理三漢謝城事務。向來日耳曼各國所派領事官在通商各口辦理本國事,中國無不允准。如上海一口已有布路斯、阿爾敦布爾額、漢諾威、伯磊門、杭布爾額等國領事,辦理本國事務。議定和約章程之後,惟有領事官一員辦理律百克、伯磊門、杭布爾額交涉事務。又有領事官一員辦理布路斯、拜晏、威而顛白而額以及各國交涉事務。
以上各款,乃和約章程大概條目,其餘與英、法兩國和約章程相仿。惟貴國或將臺灣之雞籠、浙江之溫州二口,亦為通商之口,實為公便。誠以此二口來往貿易不小,現惟私賣而已,於國帑毫無利益。倘二口亦為通商之口,將來貴國稅課亦為不鮮矣。
為照復事。
本月初五日,本大臣差弁轉送去恭親王照復一件。旋據差弁帶回貴大臣來文一角,當即拆閱;內開係為貴國、且為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各國以及模令布而額水林、模令布而額錫特利子兩邦與律百克、伯磊門、昂布爾、三漢謝城議立通商章程,並將各國名目附紙謄正等因。本大臣詳加查閱,所稱貴國願與本國設立通商條款,本國王大臣意中殊覺為難;蓋恐諸小國紛紛效尤,實難概允。
但聞大布路斯國係在泰西五大國之內,貴國大君主實係仁明兼全之主,貴大臣聰慧過人,是以恭親王放心,立即奏請大皇帝允准,特派本大臣等會同貴大臣商量,設立通商條約,以見本國
與貴國和好之意。惟大皇帝所准自有限制,恭親王與本大臣等萬不敢越限辦理。本大臣應即明白告知貴大臣,不為稍存隱飾,以見結好實意。即將本國與大英、法兩國所定通商條約章程款內各項貿易便利之處,與貴國一律得沾利益。蓋因此等曠典,於貴國實有利益,於本國並無所損。除此以外,大清國不能絲毫加增;貴大臣亦可不用固請,往返徒費周折,轉非本大臣實心結好之本意。
本大臣現有應行彼此商酌刪改之處,故特據實知照。貴大臣以為可行,即可於三、二日內將應行會議通商章程若干條開繕,再行詳細分別可否逐款議定,以期彼此迅速蕆事,本大臣不勝欣幸,貴大臣必能洞悉此意也。
茲將商議各條,開列於後,希即查照;順頌日佳。須至照復者。
計粘連單一紙。
一、貴國初次照會並未指明德意志各國名目,是以前經奏請大皇帝允准,祗有大布路斯一國前來通商,並無德意志公會各國名目。惟均係大布路國同盟之邦,所有德意志公會各國以及模令布而額水林、模令布而額錫特利子兩邦與律百克、伯磊門、昂布爾、三漢謝城,貴國必能作保;且據文內聲明由貴國派委總領事官辦理各國事務,則各口通商章程自應歸入貴國彙辦,並將來各口通商以及一切事件亦應歸貴國領事官統轄約束,以歸畫一。至德意志公會各國及三漢謝城,只可附入貴國隨同貿易,不得絲毫干預別事。倘日後各該國與貴國稍有未協之處,亦與大清國無涉,以昭限制。
一、大布路斯國大臣現來中國,專為通商一事,京城非通商之區,並無可辦之事;且本國與貴國向無往來,不比他國交涉事多。似不必特派欽差大臣駐京,只設總領事官一員在通商一口居住,專管貴國以及德意志公會各國三漢謝城等通商各事宜。所有通商事件,即可由貴國總領事官隨時會同中國辦理通商大臣商辦。遇有要事,亦可備具申陳,由通商大臣將原文呈遞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辦理,不致遲誤。
一、貴大臣文稱:或將臺灣之雞籠、浙江溫州二口亦一併通商。查大英、法兩國舊有通商口岸均無此二處。今大布路斯國並隨同貿易之德意志公會各國及三漢謝城議設口岸通商,自應於大英、法兩國舊有通商口岸酌量辦理,不得轉行增益他口,以昭平允。至該二口私買私賣夙弊,應由中國自行設法防範。
一、大清國與大布路斯國素不往來,殊與大英、法兩國久經通商多年和好者有間。今據大英、法兩國云:貴國亦屬泰西大邦;故大清國大皇帝特允貴國通商。現今祗須會議通商章程,以篤友誼。
一、大布路斯國派委各領事官必須真正賢員,以期妥當;仍不得該領事官自作買賣,中國官員方能款待。若令商人代充領事官,中國官員並不能待此領事如同待他國真正領事官一樣禮節。
一、中國不曉日耳曼言語、文字,將來無論何時商量通商事件文移往來,總以通商章程原本漢字為憑。
一、與大清國通商各國如得有中國貿易好處,大布路斯國容可照辦。其通商貿易之外一切事
件,貴國概不得援擬為例。</font>
(--以上見「道光咸豐兩朝籌辦夷務始末補遺」六一0~六一一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