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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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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李生(己未春)

承敎云云。左陽也。右陰也。人道尙左。神道尙右。故子孫祭祖考。祝立於祖考之右者。尊神也。惟當凶祭。祝出其左。爲未忍神之也。凡位必分四方。而書不過左右。則書人於神右者。非以爲行第也。特以示人尊事神右之意也。如使人左神右。則雖人神界分分明。若各得其所尙。其實敢與祖考抗爲行第。無北面右事之義。故定以書于神右爲是也。朱子之註。蓋以人當題主者。對主而爲言耳。曷嘗指爲主之左乎。楊復親受說於文公。以爲者不容有大相反至此。昔當被人論此段。或有擧大學註所謂別爲序次如左以證之者。聞之初若不類而例之。實爲可據之一端也。書儀云。柩自他所歸。則行日。但設朝奠。哭而行。至葬。乃備此二奠禮。夫祖者。且也。且爲將行永遷之禮也。今自他所。歸于當塋之側。復權殯。不幸經時。有至涉歲方葬。則祖道之祭。豈容不設於當葬乎。況遣者遣之往卽幽宅。而包其奠餘之脯醢牲體。納苞置舁。藏之壙者也。其禮不可施於他所也亦斷矣。當初相禮者不知義。廢不能廢之於可廢之時。今復惡夫重行不得行之於可行之日。是失禮之中。又失禮焉。何時而可乎。且當啓遷之間。闕却朝祖一節。恐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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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望行禮如儀。亦似無妨。僕非知禮者。荒廢亦已甚。特蒙垂問。不敢以疏外自待。率爾爲想像之對。不勝恐悚之至。有河西子者近在鰲山。雖不以知禮聞。寔能對辨是非者。所宜以書問而斷之也。

答家弟(壬戌春)

云云。留守叔令公棄世。誠可慟也。顧有子如此。眞可謂有子。雖謂之不死。可也。恨不可見其人也。惟君須得常常而見之。所示二論。互有得失。蓋爲握手。本註。偶無各字。首絰。楊圖誤刻爲兩。致有此失也。一握於襲。勢非便。兩股於下。文有礙。此非知禮者言也。君何儀節之莫之考也。自有明文。不必力爭云云。

答羅孝子(癸亥秋)

云云。據經卑不援尊。得矣。朔望。上塚行奠。亦斟酌得好。祠堂節祀參謁。恐當權廢。然亦宜自度。依朱子之說。居喪無吊慰之禮。今不敢輒爲之說。但往哭之禮。當參經行之。喪。有疾能行事與否。在自量其力爾。妻父母亡無後。而受恩見托者爲宗子。則當先爲之規畫。而不幸而未也。亦當求其遠而爲之後。若非宗子而遇甚難處者。恐不得不祭。其祝文。宜從實書。而殺其儀可也。來喩之紙。旣失去而偶得之。僧廻復太遽。略見大意。不得致委折以副示旨。爲恨。(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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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參)

答金注書(宇宏問己巳二月)

 神主旁題。家禮註云。題其下左旁。其字非指神主乎。若生人之左。則是神主之右也。神道尙右。題子孫名於右。無乃未安乎。考家禮圖則與紫陽註相反。無乃圖出於後人。而失其本意乎。何氏小學圖。林氏集解孝經圖。皆書於神主之左。似可爲據。不知何如。

 家禮。無尊長亞終獻之文。主人旣是子弟行。則雖諸父諸兄與祭。而不可爲亞終獻否。

 禮。改葬緦。而今旣齊衰在身。遷父墓時。當別造緦服否。抑因以在身之服行事。何如。

 銘旌,柩衣,玄纁,明器等。於改葬。亦皆可用否。

 改葬之虞。當行於幕次而新葬之虞。在反哭之後。今因葬母而遷父墓。與之同穴。則其虞也當如何。

 魯人之祔。孔子之所善。今欲造一槨。以容兩棺。不知可否。只恐新舊二棺高下長短。必相不同。則不免有槨內空闕之患。不知當何如。

 大轝。倣五禮儀士庶人喪禮。用小方床之制。其上以竹爲之格。以白布爲帷㡛。以朱略畫火,黻,雲氣。如喪大記士庶人之制。又四角。以紅布垂流蘇而已。如欄干,板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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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容,鳳頭。幷闕之。蓋欲其平穩牢固。而又取其簡便也。不知可否。按喪大記。大夫以下不振容。而五禮儀。皆許得用。不知何居。

 染玄纁法。周禮考工記曰。三入爲纁。五入爲緅。七入爲緇。詩註曰玄。赤黑色。書註亦曰。玄。赤黑色。又其小註曰。染纁者。三入而成。又再染以黑則爲緅。又再染以黑則爲緇。玄色。在緅緇之間。其六入者。是染玄纁之法也。又考國朝五禮儀則曰靑黑而微有赤意。謂之玄。與諸書所云。又似不同。今當何據。且染以何色。乃得其法。

 禮。改葬前一日。告于祠堂。而今齊衰在身。以衰入廟。極爲未安。不可代以服輕者。或無服者告廟否。若權以墨衰入廟則如何。古有墨衰之法。而今未詳其制。如用皂布笠,白衣,白帶,白靴則如何。

 禮偕喪偕葬。則先輕後重。今母則新葬。而父則移舊葬。其窆也宜何先何後。

來意。以題子孫於神右爲未安。是直視爲行第也。鄙人所未喩。不論楊,何,林三君子之圖是如何。但看文公書中。志其下左旁云者。數三見焉。則其字。雖指主指書。實對人爲言耳。下有石碑刻於其左之文。更詳之。

初獻須是主人行。則繼以諸父諸兄爲亞終。似未安。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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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再行。或主婦或兄弟之長者。或親賓爲之。不然。與祭者盡獻。然後爲快矣乎。

改葬緦者。親見屍柩。不可無服也。旣衰矣。又何緦。

死者爲不可別。故旗以識之。柩之有衣。爲人斯惡之矣。故障之。玄纁。主人以物送死者於槨中也。明器。所以不致死主而神明之也。何嫌乎再。又何暫之可忽。

禮。竝有喪。其虞也先重後輕。先葬母者不虞。祔待後事。今行父虞於幕次。行母虞於升堂。禮也。

合葬。非古也。衛魯之祔。皆一槨也。而其異者。特以一物隔否耳。孔子謂旣是一槨。合之爲可。故善魯。妄意只同穴而各用槨。爲便。亦朱子之遺意也。

朱子飾棺作帷㡛。延平先生以爲不切。然妄意朱子生於禮廢之後。作家禮。主於太簡。便以爲復古之漸。蓋謂此亦足矣。今擬有力者倣古爲飾。豈不恔於人心。

玄黑。纁赤。正色也。從俗求其正者而用之。恐近於靑紅也。前一日告祠堂者。告當改葬之主也。衰而告。

改葬。非偕葬之比。其窆也先重後輕。

重答金注書(三月二十八日)

 題主事。曾因妄惑。旣已誤題寫者之右矣。今日聞命。舊惑始解。追思妄作之罪。戰汗惶恐。今欲改正。不知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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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耶。因練祭及大祥之日。孰爲得宜耶。

 小祥。別製練服。古也。家禮。雖云陳練服。而無別製衣裳之文。今擬小祥不別製服。而但作練冠。去首絰。又以練布。製承衰之中衣。庶幾從簡。而不失存古。如何如何。

 朱子曰。斬衰用草鞋。齊衰用麻鞋。孤哀等。考禮未詳。成服時。用稾草鞋。今不可中改。但檀弓。練有繩屨無絇之文。註曰。繩屨。麻繩屨也。然則小祥改作麻屨。亦未爲過耶。

題主事。鄙意如此而已。何至一聞人言。而遽爲之改。須當廣詢博質而處之。誠得折衷之論。恐莫若卜日虔告而速改之爲愈也。

練服。朱子主簡便。從司馬儀。但以練服爲冠。非本意也。然苟嫌違俗。亦不須別製。

齊衰疏屨。則或草或麻爲之。而不外納而已。亦可也。只得俟練服繩屨。

又答金注書問(庚午四月)

 祥儀中有疑處。謹具錄別紙求正。伏乞商量折衷。使迷矇不昧所行。千萬哀幸。

 家禮。具饌有醋。而弊家三年之中。只尙平日用醬代之。未知可否。後日家廟常祭。當用醋不用醬否。家禮。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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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楪。而不言設處。不知宜設何所。丘氏儀節則鹽,醋二楪。竝設於前一行。而亦不設醬。醬者。食之主也。於祭不設。抑有何義。

 禫服之冠。五禮儀註。用白笠云。而國俗用草笠。不知何據。且草笠是玄冠。極爲未安。今用黲布裹笠。何如。

 告遷于祠堂。每龕設果一大盤。每位酒盞盤各一云。果一盤。只一器否。盞盤之盤。恐是盞臺。然否。

 主人詣祠堂時。當服何服。朱子云。三年內入廟。當以墨衰。墨衰之制今亡。則宜用草笠白帶否。

 祝文云。敢用潔牲柔毛。粢盛醴齊。無牲云。淸酌庶羞。今或買肉以祭。則當從無牲之例否。如或殺牛。則曰一元大武。鷄則曰翰音。可否。士大夫家廟。亦可用一元大武耶。家禮祭圖。牲無設處。如用之。不知設於何處。

 禮。只云斷杖棄之。而無焚衰之文。今人焚衰。不知何據。曲禮曰。祭服敝則焚之。衰亦祭服也。焚之似得。或有據禮不當焚云者。其說如何。

醋楪。只是醋和醬。然某常代以醬。至合用醋處。對設。不知其可也。

禫冠。丘儀擬用白布裹。而 國制許白笠。似不敢違也。黲實合禮。恐太駭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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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一盤者。果楪之盤也。各品爲一盤也。盞盤者。盞之盤也。俗所謂臺也。近有禮家。用別盤奉盞臺者。此亦更在斟酌也。

墨衰。可以行常祀。至告遷則若不可用。只得用本服。恐亦不至未安。且告遷者。改題迭遷也。旣無此儀則竝告之。恐無據。

牲。陋意。只當用生肉一楪子。祝文曰庶羞。至如一元大武。恐士稱不得。

服。某嘗臨練。直據敝焚之義。議于一老。克合。

又答金注書問(六月十五日問十九日答)

 

禫儀。只如祥。他無可疑者。但未知是日。變服而後祭耶。抑祭而後變耶。或云。禮稱厥明行事。皆如大祥。則固有出易服之節也。或云。祥有陳服。而禫無陳吉服之文。則宜無易服一節。只得祭畢而後復常服耶。二說未知孰是。丘氏則直云素服。而中間無易服之文。疑或有據。竊恐練,祥之事。則漸殺而非全變。必因祭而改服。故有出易服之節。禫則卽吉之事。必終事而後變。所以無此一節歟。蓋禫非純吉之祭也。其文曰孤哀。而其事有哭盡哀等節。猶是喪人也。猶是喪祭也。宜若未可以吉服也。禫畢而人子致喪之事終焉。於是乎變而之吉。無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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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意乎。又恐禫服是禫祭時所服。故名。否則其名以禫。抑何義耶。然今人多從前一節。孤哀等私有未安於心。未知所定。敢以求正。

 禫在七月。而朔日爲上丁。以 國忌故。欲退用亥日或中丁則如何。禫事。不必避 國忌耶。然丁亥俱可用。退行別無所礙。則避之似得。未知何如。

從祥至吉之服有六。其三。禫祭玄冠一云朝服黃裳。其四。禫訖朝服綅冠。一云黃裳若以此義推之。禫服非純吉。非純凶。可知。今也處得却甚難。瓊山以朱禮無陳吉服文。直書素服爲儀節。今未敢違。雖違衆。不恤也。示意所右。克愜鄙情。國諱之避。未之聞也。

 家門不幸。禫制未終。又哭周生妹。摧慟酸苦。不自堪忍。更將疑事。謹條列于左仰稟焉。(其亡在今月初五日)

 雜記曰。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旣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祭謂大小祥之祭也。喪服傳曰。有死於宮中。則三月不擧祭。今姝歸夫家有年。以喪來此。死於是而殯於是。則是同宮也。(死則在家內。殯於門墻之外別家。)且記所謂兄弟。謂小功以下者也。今此同生。則必加隆矣。先妣禫事。當爲之三月不擧乎。抑以古今異宜。逾月之後。可用中丁或下丁行之否。如以爲吉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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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相干。則未葬之前。似不可行。當如之何。

 妹喪卒哭之前。四時吉祭。似不可行。如就祠堂內參謁。薦以時食之類。可以行之無礙否。

所敎二件。實爲難處。記稱有父之喪。如未訖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今遭大功。遽廢卒事。固爲未安。但以母喪未葬値父祥不得服祥例之。則雜記云云。表裏之言也。愚意欲依先遠日之義。改卜於中旬之內。恐無妨。

卒哭前不擧盛儀。亦甚得。凡此妄說。亦無已之一爾。在僉侍去就焉已。

寄退溪先生

伏惟道履萬福。某今不死。省墓及母。徒以大病後元氣猶憊。頭疼脚痿。恐貽老母憂。奈何奈何。就有所稟。今欲立表石祖考妣考之封。刻世系名字行實其陰。謹草行狀。專人上稟。要得先生文字。以爲後世信。伏乞採納。雖然。祖考無勳名可紀神道。惟務欲極簡其字數。錄之表後焉者。當不日而修畢。亦惟心照。同封別帖。幷丐裁度示濟。伏念道體康適。至慰下情。至慰下情。憂中不得盡所欲白。只祈爲道益保鍊。謹上狀。隆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孤子盧某。

  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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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考妣一穴。而分窆異封。今欲於兩封之間豎一石。表面刻。右題考左題妣。此俗所行也。俗又或單題考前。而妣前則否。此又如何。

一兩封共一表。則其世系名字行實之刻也。當首祖考。次祖妣可乎。合而述之可乎。

一祖墓之岡。太短狹以促。從先府君遺命。窆諸祖墳三四尺之次。無地可容。行祖祭。當不免合祭于一列。今擬離先府君墓前一二尺許。可設石卓。以西爲上。右共一卓以祭祖考妣。左共一卓祭考。於禮何如。或謂設兩卓於考妣墳前。似混。不若設于墓左或右。此說恐非便。旣離墳砌。非混也。非直偏設。未安。復地勢無餘。決難從。奈何。或又言設卓于次墓下之西。然則祭者是位東是位南。然此說終是舛。抑別有善道與。

一先書贈職。東俗也。且從俗書。無大害否。

  答盧監司書

 不意辱垂伻諭。伏審孝候支處。無任慰釋。滉幸玆退屛。未 允致仕之請。兢鬱殊多。誤囑顯揚先德。傳信來世。伏讀三狀。感仄靡措。滉自以不文昧識。非可以任傳世文字之責。於 國旣已固辭。於私豈合苟徇。此志決然久矣。當面託校理先生碣文日。已露微悃。而思之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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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領察。而强追委投。每以不及回納。爲不敏之愧。今復一時辱寄三狀。而取辦於咄嗟之間。立索之頃。自非有倚馬之才。固難應副。矧滉拙訥遲鈍。欲就一篇文字。營思旬朔。渴躓未就者多。厥或有就。正如禿筆寫字。無一毫尖芒。自讀一過。猶如口含膠漆。況有以犂然當人意乎。且頃者都中。蒙被强投。不及回納如前所云者。自領左相以下殆數十家。皆所不堪。謹當具懇奉還。以寧甘逋慢之責。顧以蹭蹬新退。物論多端。不欲以是自添尤累。又弊家近有先壠告贈事。心不暇他及。未果庋置諸狀。常如重擔者之思釋。今豈當冒受不償之債。以重速己罪乎。玆以三狀。謹還封署。再拜而懇辭之。出於萬不得已。伏乞曲垂矜照。轉求雄敏之手。庶幾不沒先德。而無滯孝願之期。校理先生行狀。適在山舍。今亦未還。愧懼增深。伏惟幷恕諒。謹拜上復。隆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滉再拜。(燈下眼暗。書不成字。以意成文爲幸耳。)

  別紙所詢。亦非所及。姑以妄意。奉報一二。

 一一穴異封。表面分刻。滉所聞俗例亦如此。恐程子所謂事之無害於義者。從俗可也者。此類之謂也。其單題考前。恐未安。

 一兩封共表銘文之刻。例未有考。今世或有分刻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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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述者。愚意分刻固善。然以同牢一體。共穴合祭之義言之。合而述之。亦以爲得。

 一上墓地窄。設位次墓之前而祭之。事涉苟且。墓左右設位之說。未爲非便。但云地勢無餘。則不得已用次墓前設位之說。若設於次墓下之西。則祭者位而處之。尤難。其他又無善策可出於此外也。

 一東俗先書贈職。先國恩之意也。然官之高下。事之先後皆倒置。每欲變從古文。未果也。承問之及。爲之怵然。

再問

一朱子當禮極毁之日。姑爲復古之漸。家禮多從簡便。非本意也。今當據經。作練衣裳無疑。顧未委或有論不以爲然者否。

一凡喪服之釋者。恐不合事神例焚埋之。亦不敢依斷杖例棄屛處。然據此兩例。蓋皆不欲以他用而褻賤之也。今不獲已而依某例。猶之可乎。思之未得其所安。願明以敎之。

一國制。不許祭四代。而俗尙有母。則不遷高祖。然則立祠。須作四龕而可乎。今擬建宇。務欲小其制。爲久遠計。而在遷高之後。則有徒虛而狹之歎。故欲於西壁。爲高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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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合東向自如之意。但祭者旣北面。又恐更有所未安者。

一古者三廟二廟。祭寢亦必及於高祖。但有疏數之不同耳。今無遷于夾室于墓之制。而遽然埋之。恐於人心有不安者。苟不免乎埋焉。其祭也當如何。朱子以楊遵道集中祔母而始遷遠祖爲疑云爾則卽遷者似爲定論。而合祭之不可廢也亦明矣。今當祭以何時。設以何主。而合於無於禮者之禮乎。(禮家或有用紙榜者)

一家禮。時祭于正寢。今欲祭于祠堂。以倣古者合食太祖廟之意。不知其可否。(俗或有祭于祠堂者)

一古者。祔新主于祖廟。故告祖。今旣直祔于禰龕。而猶告祖。實無意義。朱子明言之。而猶有存羊之意。蓋以其時習然。故姑從之耳。今擬直告禰龕。所必無疑。而或復廟制。不妨告祖。又何爲過慮存羊。而苟行無義之禮乎。此意如何。

一欲略倣昭穆。龕諸東西。復恐如是。則於古者南北東西之位。多有所礙。而反不若以西爲上之爲便易也。伏乞詳喩孤陋。幸甚。不識尊意以爲如何。 孤子盧某

  重答盧監司書

 滉再拜言。伏承下書。審知孝候有愆度。不勝憂煎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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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恐罹苦以來。或多有過禮積損之事。馴致如此。殊非聖人垂敎之意。況上有慈親。尤不當直情而行也。滉狼狽未歸。屛伏度日。但風色如許。日深惴惴。示諭校理先生碣文。非敢呑諾。老昏百不堪。故欲辭而避之。領相又以判書公碑銘倂投。索取甚勤。以碑銘最難承當。乃敢冒承碣銘之述。謹已草就。第其行狀中。闕却復科復職事。以此更稟議於領相前。今纔答來。因此又有更定草本處。尙未寫出。故今未送呈。恨仰。從當寫訖。上于領相。因以寄呈于左右也。但放筆已久。文拙不足以顯揚大君子之潛光。愧懼深矣。詢蕘別紙。又不敢不報。益增僣越之罪。伏蘄寬貰。仍祝節就萬萬。不宣。謹拜復狀。隆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滉(適有賤冗。草率汗悚。)

  辱詢多變禮。妄意奉報。惶悚無地。惟在量裁。

 一練服升數有殺。當爲別製。然禮經註。亦有只變練冠承衰服之文。朱子家禮。斟酌古今之宜。變除只如此。國典又從之。往年廷議。練制詳考古今禮文。亦歸定於不別製。恐此等事。當以吾從周之義處之。

 一禮記。祭服敝則焚之。則喪服之釋。似當焚之。但家禮。杖言斷棄。而不言焚服。及他禮亦無焚之之文。不敢率意爲。恐惟以不褻用爲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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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詳據古禮。有母而不遷親盡之祖。乃今人意厚。而不知禮之失也。西壁作高龕一事。近有人自云其先世。廟作三龕。今欲祀四代。擬於東壁作一龕。以奉禰主。滉答以與其東壁安禰主。不若就西壁作之。以安高主。庶與古者始祖東向之意相近。而勝於東壁奉禰之都無據也。此則因其誤而稍使從善也。後來思之。猶有未安。今始作廟而如是創爲之。竊恐見非於禮家。而未免汰哉之誚也。(愚意祭四代則作四龕。祭三代則作三龕。爲宜。)

 一三廟二廟祭寢皆及高祖。此禮尋常疑之。古云。大夫有事于祫。及其高祖則必告於君。此言非常祭也。故祭則告君而後行之。今若同廟而常祭也。高主固在廟中。而疏數不同。則或祭或否。理勢有不當然者。此滉常所未諭也。今以示意言之。乃祭三代。高已遷之後。欲行合祭高祖之禮也乎。此亦於禮未有顯據。恐當以紙榜設位祭之。祭畢焚之。時用春仲。以倣立春祭先祖之義。何如。

 一祭于正寢。患祠堂之狹隘也。祠堂可容行禮。則安有不可。顧恐難得如許大祠屋耳。

 一廟非昭穆之制。而猶祔於祖。朱子以愛禮存羊處之。今示直告禰廟。在所不疑。其下又云廟制不妨告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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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何爲苟行無義之禮。不知廟制如何。而可不妨告祖乎。(似謂廟制如下條作東西昭穆則可也。然此制恐難行也。)滉謂今爲同堂異室之制。一新主入而群主皆遷動。獨告祖雖未安。猶有存羊之意。獨告禰則與古違。而今亦非宜。如何如何。且今人廬墓。葬不反魂。祔旣失時。至喪畢乃反。而或都告群主而入新主。皆非禮也。故愚意喪畢反魂而獨祔於祖。新主猶未入其龕。且祔於祖龕。(或祖龕有非便則廟中別奉安)群主依舊在各龕。及禫後時祭。新主與群主合祭畢。還主之時。祧遷與新主。皆依禮入之。則旣不失祔祖之禮。又不遺群主皆告之義。恐兩全而可行也。不知孝意以爲何如。(家禮楊氏註朱子說。已明言此禮。)

 一龕以東西分昭穆。旣非古又非今。創作此制。恐多礙難行。而得罪於先王之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