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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
童蒙須知(晦庵文公先生撰穌齋疏義)
夫童蒙之學。始於衣服冠屨。次及語言步趨。次及灑掃涓潔。次及讀書寫文字及有雜細事。宜皆所當知。今逐目條列。名曰童蒙須知。
凡此數件。特略分先後緩急之次而已。非謂必待盡習一件。然後方及次件也。
若其脩身治心。事親接物。與夫窮理盡性之要。自有聖賢典訓。昭然可考。當次第曉達。玆不復詳著云。
程子曰。凡物有本末。不可分本末爲兩段事。灑掃應對。是其然。必有所以然。朱子解之曰。治心修身是本。灑掃應對是末。皆其然之事。至於所以然則理也。理無精粗本末。皆是一貫。此敎學者所當先知。
衣服冠屨第一
大抵爲人。先要身體端整。自冠巾衣服鞋韈。皆須收拾愛護。常令潔淨整齊。
此總言之也。端整。正齊也。韈。足衣也。或云靴裏。
我先人常訓子弟云。男子有三緊。謂頭緊腰緊脚緊。頭謂頭巾。未冠者總䯻。腰謂以絛或帶束腰。脚謂鞋韈。此三者。
要緊束。不可寬慢。寬慢則身體放肆不端嚴。爲人所輕賤矣。
引先人語。以明上文之意。先人。韋齋先生。諱松。總。黑繒爲之。以束髮之本。而垂餘於後以爲餙也。絛。細帶也。或云總稱腰帶。
凡着衣服。必先提整衿領。結兩衽紐帶。不可令有闕落。
此言著衣之節。衿。交領。衽。裳交接處。紐帶。衣繫也。此以下。復逐節言之。
飮食照管。勿令汚壞。行路看顧。勿令泥漬。
此言當飮食行路之節。
凡脫衣服。必齊整摺疊箱篋中。勿散亂頓放。則不爲塵埃雜穢所汚。仍易於尋取。不致散失。
此言脫衣藏衣之節。摺。猶折也。疊。猶積也。
著衣旣久則不免垢膩。須要勤勤洗澣。破綻則補綴之。儘補綴無害。只用完潔。
此言濯衣葺衣之節。膩。汗垢也。綻。縫破也。
凡盥面。必以巾帨遮護衣領。捲束兩袖。勿令有所濕。
此言當盥靧之節。
凡就勞役。必去上襲衣服。只著短便愛護。勿使損汚。
此言當勞役之節。
凡日中所著衣服。夜臥必更。則不藏蚤蝨。不卽敝壞。
此言更衣之節。
苟能如此則不但威儀可法。又可不費衣服。晏子一狐裘三十年。雖意在以儉化俗。亦其愛惜有道也。此最餙身之要。毋忽。
結諸節之意以勉之也。晏子名嬰。齊相。衣者身之章。所以正威儀。惜損費。非欲誇耀於人。計較於利也。蓋其理當如此爾。
語言步趨第二
凡爲人子弟。須是常低聲下氣。語言詳緩。不可高聲喧鬨。浮言戲笑。
此總言語言之法也。
父兄長上。有所敎督。但當低首聽受。不可妄有論議。
此以下。皆言語言之節。此言當受敎之節。
長上檢責。或有過誤。不可便自分解。姑且隱默久却。徐徐細意條陳云。此事恐是如此。向者當是偶爾遺忘。或曰。當是偶爾思省未至。若爾則無傷忤。事理自明。
此言當受責之節。過誤。差失也。分解。辨釋也。
至於朋友分上。亦當如此。
此承上節。言受朋友責善。亦宜如是也。處朋友之道。實
與事長上不同。若其受責之心亦如此。則人皆樂告以善道。
凡聞人所爲不善。下至婢僕違過。宜且包藏。不應便爾聲言。當相告語。使其知改。
此言隱惡之節。君子疾惡如探湯。若於差誤者。則告令知改。不改然後責之。至其大故。在所當絶。不可不察。但不當聲言爾。
凡行步趨蹌。須是端正。不可疾走跳躑。
此總言步趨之法也。
若父母長上。有所喚召。却當疾趨而前。不可舒緩。
此言事長步趨之節。敬上之命。固與平時相反。然端正之容。自不可失也。
灑掃涓潔第三
凡爲人子弟。當灑掃居處之地。拂拭几案。常令潔淨。
此言灑掃之節。
文字筆硯。凡百器用。嚴肅整齊。頓放有常處。取用旣畢。復寘元所。
此言整齊之節。
父兄長上坐起處。文字紙箚之屬。或有散亂。當加意整齊。不可輒自取用。
此言不可犯上之節。內則曰。父母舅姑之衣衾簟席枕几。不傳。杖屨。祇敬之。勿敢近。敦牟巵匜。非餕。莫敢用。皆是此意。
凡借人文字。皆寘簿抄錄主名。及時取還。
此言與人借書之節。顔之推家訓曰。借書。先有缺壞。就爲補治。如此等意儘好。
窓壁几案文字間。不可書字。前輩云。壞筆汚墨。癏子弟職。書几書硯。自黥其面。此爲最不雅潔。切宜深戒。
此言不可汚書之節。顔氏家訓曰。故紙有五經詞義。聖賢姓名。不敢他用。此說亦自好。凡不雅潔之事。不止於此。此特擧其最爾。類推可見。
讀書寫文字第四
凡讀書。須整頓几案。令潔淨端正。將書冊整齊頓放。正身體對書冊。詳緩看字。子細分明。讀之須要讀得字字響亮。不可誤一字。不可少一字。不可多一字。不可倒一字。不可牽强暗記。只是要多誦遍數。自然上口。久遠不忘。古人謂讀書千遍。其義自見。謂讀得熟則不待解說。自曉其意也。予嘗謂讀書有三到。心到眼到口到。心不在此則眼不看子細。心眼旣不專一。却只漫浪誦讀。決不能記。記亦不能久也。三到之中。心到最急。心旣到矣。眼口豈不到乎。
凡書冊。須要愛護。不可損汚縐摺。濟陽江祿。讀書未竟。雖有急速。必待掩束整齊。然後起。此最爲可法。
此二段。言讀書之法。愛護掩束。亦讀者所當知。
凡寫文字。須高執墨錠。端正硏磨。勿使墨汁汚手。高執筆雙鉤。端楷書字。不得令手楷著毫。
凡寫字。不問寫得工拙如何。且要一筆一畫。嚴正分明。不可老草。
凡寫文字。須要子細看本。不可差誤。
此三段。言寫字之法。筆畫嚴明。則工拙亦隨而見矣。
雜細事宜第五
凡子弟。須要早起晏眠。
不敢自暇自逸。
凡喧鬨鬪爭之處。不可近。無益之事。不可爲。謂如賭博,籠養,打毬,踢毬,放風禽等事。
非僻之干。皆足以敗德也。
凡飮食。有則食之。無則不可思索。但粥飯充飢。不可闕。
食無求飽之意。
凡向火。勿迫近火傍。不惟擧止不佳。且防焚爇衣服。
整儀慮事之密。
凡相揖。必折腰。
改容鞠躬。
凡對父母長上。朋友必稱名。
不可抗禮於所尊敬也。
凡稱呼長上。不可以字。必云某丈。如弟行者則云某姓某丈。
敬之至也。
凡出外及歸。必於長上前作揖。雖暫出。亦然。
出告反面時也。
凡飮食於長上之前。必輕嚼緩嚥。不可聞飮食之聲。
惡其不恭也。
凡飮食之物不可爭較多少美惡
戒其貪也
凡侍長者之側必正言拱手有所問則必誠實對言不可妄
禮也
凡開門揭簾須徐徐輕手不可令震驚響
恭手容且恐驚衆也
凡衆坐必斂身勿廣占坐席
■其妨並坐也
■■■■■行必居路之右住必居左
古人行尙西。坐讓右。
凡飮酒。不可令至醉。
及亂則內損心志。外喪威儀。
凡如廁。必去上衣。下必浣手。
正服不敢褻也。
凡夜行。必以燈燭。無燭則止。
亦孝子不服闇之義。
凡待婢僕。必端嚴。勿得與之嬉笑。
莊以莅之。
執器皿。必端嚴。惟恐有失。
記所謂執輕如不克也。
凡危險。不可近。
全其體。懼辱親也。
凡道路。遇長者。必正立拱手。疾趨而揖。
記謂先生言則對。不言則退。亦所當知也。
凡夜臥。必用枕。勿以寢衣覆首。
頭者。衆體之上。不敢須臾褻也。
凡飮食。擧匙必寘筋。擧筋必寘匙。食已則寘匙筋於案。
雖微必整也。
雜細事宜。品目甚多。姑擧其略。然大槪具矣。
節目委曲。類推可盡。
凡此五篇。若能遵向不違。自不失爲謹愿之士。必又能讀聖賢之書。恢大此心。進德修業。入於大賢君子之域。無不可者。汝曺宜勉之。
由此五件工程。便是聖賢事業。豈特爲謹愿之士而止哉。或者以爲淺近而非笑之。甚至嫉而禁之。吁。非惟是篇之罪人。實亦萬古之奸賊。吁可畏已。
書字訓童蒙須知後
余有二從子。年幾入學。愛而不見。迺取程先生字訓。飜以諺文。仍附小說。復謄童蒙須知。略見疏義。將寄之久矣。其父之來。擧以相授。噫。朱夫子曰。童蒙貴養正。寄二子二書。況可已乎。子不負書。光前啓後。予志不虛。枯死無憾。嘉靖乙卯四月五日。叔父書于沃州之穌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