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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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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識[八十三條]

惟書。不問富貴貧賤老少。看一卷便有一卷之益。看一日便有一日之益。此生不學。一可惜。此日閑過。二可惜。

待人。留有餘不盡之恩。則可以維繫無厭之人心。御事。留有餘不盡之智。則可以提防不測之事變。

榮寵傍邊辱等待。不必揚揚。困窮背後福跟隨。何須戚戚。休怨我不如人。不如我者常衆。休誇我能勝人。勝如我者更多。我能容人。人在我範圍。人能容我。我在人範圍。

有一念而犯鬼神之禁。一言而傷天地之和。一事而釀子孫之禍者。最宜切戒。

救旣敗之事者。如馭臨崖之馬。休輕策一鞭。圖垂成之功者。如挽上灘之舟。莫少停一棹。

輕財足以聚人。律己足以服人。量寬足以得人。身先足以率人。

慾不可縱。怒不可留。飮不可過。

市私恩不如扶公義。就新知不如敦舊好。立榮名不如種陰德。尙奇節不如謹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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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積財貨之心積學問。以求功名之念求道德。以愛妻子之心愛父母。以保爵位之策保國家。以窮外物之心窮天理。

過分求福。適以速禍。安分遠禍。將自得福。只把不如者。較量則知足。

處事。最當熟思緩處。熟思則得其情。緩處則得其宜。

不可乘喜而輕諾。不可因怒而生嗔。不可乘快而多慾。不可因倦而鮮終。

惟儉可以助廉。惟恕可以成德。

省費以養財。安分以養福。

立身高一步方超達。處世退一步方安樂。萬分廉潔。止是小善。一念貪汚。便爲大惡。

安詳是處事第一法。謙退是保身第一法。涵容是處人第一法。

忙處事爲。當如閑中先點檢。動時念想。須從靜裏察操持。居盈滿者。如水之將溢未溢。切忌再加一搦。

聞人善則疑之。聞人惡則信之。此滿腔子殺機。

吉人安詳。卽夢寐神魂。無非和氣。凶人狼戾。卽聲音笑語。渾是殺機。君子於人。有過中求無過。小人於人。無過中求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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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以小嫌而疏至親。無以新怨而忘舊恩。

要知自家是君子小人。只於五更頭。檢點思想。的是甚麽。便見得。

積丘山之善。尙未爲君子。貪絲毫之利。便陷於小人。澹泊之守。須從積艶場中試來。鎭定之操。還向紛紜境上勘過。

待富貴人。不難有禮而難有體。待貧賤人。不難有恩而難有禮。

大事難事看擔當。順境逆境看襟度。臨喜臨怒看涵養。群行群止看識見。

欲做精金美玉的人品。定從煎火中鍛來。思立揭地掀天的事功。須向薄氷上履過。

處事不可不斬截。存心不可不寬舒。持己不可不嚴明。與人不可不和平。

居不必無惡隣。會不必無損友。惟能自持者兩得之。

是非邪正之交少遷就。則失從違之正。得失利害之會太分明。則起趨避之私。

無事如有事時。隄防可以彌意外之變。有事如無事時。鎭定可以消局中之迷。高明性多疏脫。須學精嚴。狷行常若拘持。當思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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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君子貧不能濟物者。遇人癡迷處。出一言提醒之。遇人急難處。出一言解救之。亦是無量功德。

呂聖功之不問朝士名。張師高之不發竊器奴。韓稚圭之不易持燭兵。不獨雅量過人。正是用世高手。

見人有得意事。便當生欣喜心。見人有失意事。便當生憐悶心。皆自己眞實受用處。忌成樂敗。何預人事。徒自壞心術耳。

問祖宗之德澤吾身所享者。是當念其積累之難。問子孫之福祉吾身所貽者。是要思其傾覆之易。

事有急而不白者。寬之或自明。毋躁切以益其頑。

覺人之詐而不形於言。受人之侮而不動於色。此中有無窮意味。亦有無窮受用。

眼界愈大。心腸愈小。地位愈高。擧止愈卑。

凡事留不盡之意則機圓。凡物留不盡之意則用裕。凡情留不盡之意則致遠。凡興留不盡之意則趣多。凡才留不盡之意則神滿。富貴家宜學寬。聰明人宜學厚。

人之恩可念不可忘。人之仇可忘不可念。

男子有德便是才。女子無才便是德。

能受善言。如市人受利。寸積銖累。自成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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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譚閨門及好譏辭者。爲鬼神所怒。非有奇禍。必有奇窮。開口譏誚人是非。是輕薄第一件。不惟喪德。亦是喪身。

聞君子議論。如啜苦茗。森嚴之後。甘芳溢頰。聞小人諂諛。如嚼糖氷。爽美之後。寒沍凝腸。

造謗者甚忙。受謗者甚閑。

攻人之惡。要思其可受可改。敎人之善。當念其可識可從。凡事韜晦。不獨益己。抑且益人。凡事表暴。不獨損人。抑且損己。

辨不如訥。語不如默。

事當快意處當轉。言當快意處當住。

病從口入。禍從口出。萬言萬當。不若一默。無妄勿藥。不若愼攝。

喜時之言。多失信。怒時之言。多失體。

讓古人便是無志。不讓今人便是無量。

才智英敏者。宜以學問攝其躁。氣節激仰者。宜以德性融其偏。

有作用者。器宇實是不凡。有受用者。才情決然不露。

不實心不成事。不虛心不知事。

貧士肯濟人。鬧場能篤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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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覽廣識見。寡交少是非。

交友之先。宜察。交友之後。宜信。落落者難合。一合便不可分。欣欣者易親。乍親忽然成怨。

遇故舊之處。意氣要愈新。待衰朽之人。恩禮要愈隆。大豪傑捨己爲人。小丈夫因人利己。

簡傲不可謂高。諂諛不可謂謙。刻薄不可謂嚴明。闒䢇不可謂寬大。

何以下達。惟有飾非。何以上達。無如改過。貴莫貴於求過。病莫病於愎諫。

爲惡而惡人知。惡中猶有善念。爲善而急人知。善處卽是惡根。

富貴功名。由我力取。則造物無權。

想錢而錢來。何故不想。愁米而米至。人固當愁。曉起依舊貧窮。夜來徒多煩惱。

大凡聰明。極是誤事。惟聰明生意見。意見一生。便不忍捨割。往往溺於愛河慾海者。皆極聰明人。

伏久者飛必高。開先者謝獨早。

透得名利關。方是少休歇。透得生死關。方是大休歇。

儉。美德也。過則爲慳吝爲鄙嗇。反傷雅道。讓。懿行也。過則爲足恭爲曲謹。多出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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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事便思有閑雜念否。有事便思有麤浮意否。得意便思有驕矜辭色否。失意便思有怨望情懷否。時時檢點。到得從多入少從有入無處。纔是學問的眞消息。(以下缺)

 右段段所記。有草冊所謄。而又見於金公僉正萬埈之曾孫相鳳家。未知的是先生之言。而但手筆數條。又出於斷爛休紙中。此爲先生所記似無疑。蓋金公嘗受學於先生。恐或師門格言。弟子謄傳耶。然首尾脫落。未見全藁。不知何所記。而姑附于此。以俟更考。

學者工夫。存養省察致知力行而已。存養之方。無過於存天理。省察之方。無過於遏人慾。致知在學問。力行在克復。通動靜貫內外者。敬也。不息不貳成始成終者。誠也。至於誠則近道矣。

大學。爲學之書。中庸。傳道之書。道統。心法傳授爲主。學問。氣質變化爲先。序者之分說心性。宜矣。

大學之明德。中庸之天命。皆合理氣言者。兩書分心性之論。恐不然矣。誠意正心。自外而內也。戒愼謹獨。由體而用也。兩書分動靜之論。亦其謬矣。

天地分陰陽之位。故乾坤殊健順之德。五行之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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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性。萬物之各有太極。信矣。栗谷所謂萬物則性不能稟全德者。定善見得也。

太極之理在於天者。謂之理。天理之賦於人者。謂之性。合性與氣爲主宰於一身者。謂之心。心性發之於外者。謂之情。性是心之體。情是心之用。蓋理氣渾融。元不相離。而其動而發者氣也。其所以動而發之者理也。非氣則不能發。非理則無所發。理氣交發之論。不成道理也。是以人心道心之異者。亦非有理氣互發也。道心亦不離乎氣。而其發也爲道義。故屬之性命。人心亦本乎理。而其發也爲口體。故屬之形氣。方寸之中。豈有二心。而只於發處。有此二端。道心之發。雖由於理。而非性命則無以爲道心。人心之發。雖由於氣。而無形氣。則不必謂人心也。此所以或原或生。有公私之異者也。學者於一念之間。知其爲道心。則擴而充之。知其爲人心。則精而察之。每以道心爲方寸之主宰。而使其形氣之所發者。節制於道心。則人心亦爲道心也。

精爽統善理者。謂明德。善理超形氣者。謂大本。是則聖凡無間。人物皆然。

未發之前。氣不用事。故所存者正理而已。及其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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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時。氣始用事。上智之人。善理乘淸氣而發。故氣不掩理而直遂其性。下等之人。理雖善而氣惟惡。故氣能掩理而遂失其性。然氣者形而下。故可以轉惡反善。人皆可以爲堯舜者。此也。

浩氣血氣。雖非二氣。而配道義者。謂之浩氣。則所謂浩氣。惟聖人獨能之歟。天以陰陽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理亦賦焉。於是時。得其正且通之氣。爲萬物最靈者。聖凡無異。謂之浩氣者。旣以正通。而又配道義。直養無餒。故有是名。養氣如孟子。則孰不有浩然之氣也。然則浩氣與血氣。不一而二耶。曰自是血氣而養之以道義。用之以道義。其體至大至剛。故謂浩然也。浩然者。血氣之剛大別名也。

中庸鬼神章。非獨中散萬事。鬼神卽天地造化之跡也。大小費隱。人事之極至。故處其中而幹其事。以應首尾之天命天載也。

孟子所謂犬牛人性。卽率性之道也。天以二五之氣。二五之理。化生萬物。犬率犬之性。爲犬之道。牛率牛之性。爲牛之道。人率人之性。爲人之道。於此可見聖聖傳來心法也。然犬牛人不同者。非理而氣也。然則犬牛人所循之性。似非本然。而只在氣質。奈何。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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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氣故有是理也。故孟子曰。天下之言性。卽故而已。就犬牛人不同之氣。各指其所賦之理。則各有當行之路。此所謂本然也。氣質者。兼指其理與氣。則氣之善惡。人與人不同。犬與犬不同。牛與牛不同。本然氣質之別。在於所指之如何耳。

四端之發。未必盡中。而此屬善一邊。七情之發。未必盡戾。而此兼善不善。兩聖之語所以異也。然端亦情。情亦端也。退溪所謂心發性發。恐未安。

無論四七。其體用。只是性情二字而已。四七之未發者。性也。其已發者。情也。而所由發。卽氣也。氣由四發而理隨之而爲四。氣由七發而理隨之而爲七。文成所謂氣發理乘之言。信思,孟未發之言也。

氣聚精爽。神明不測者。心之本體也。以本體言之。則虛而靈靈而不昧。朱子所謂本體未嘗不善者此也。其虛靈也不昧也。本非別樣物事。還是氣故不齊。朱子所謂不可說惡不是心者此也。然其不齊者。卽五氣不均之謂也。假令金過而火不及。則是金之精爽。有過於火之精爽。勢所然也。生知學知困知下愚之心。隨所稟不同者是耶。

先儒言虛靈。心之體。知覺心之用。虛靈知覺。却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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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用內外也。心之虛靈不昧於內者。知覺之體存乎內也。心之知覺運用於外者。虛靈之用行於外也。非知覺。無以見虛靈。非虛靈。無以用知覺。

退溪言性發爲情。心發爲意。恐未安。心固有發。性豈有自發之事乎。大抵性比水也。心比器也。故心發則性隨而發。心靜則性隨而靜。水與器。旣無二岐之用。心與性。焉有二岐互用之事。

凡說性道。先言稟質。次言性理者。有此氣然後有此理也。堯舜心法。先人心而後道心者。亦此意也。

觀孟子浩然之氣。直養塞天地。則其眞有巖巖氣像。可見。

不偏不倚之別。亦難矣。偏者。東西南北之中。偏付一邊之意也。倚者。立一表準於正中。而傾倚一邊之意也。

不曰誠情而曰誠意者。何也。情者。心性始發之初也。不待安排。直向感出來。此姑無不實之事。而及其發而至於較計。或危殆不安。或微妙難見。或有所僻焉之病。或有不得其正之歎。於此始加用工。實其未實也。精一。亦是誠正之功也。

或疑道心可見氣發理乘。而人心則全是氣也。恐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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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食色性也。氣旣發矣。理安得不發。特一出於義理上。一出於人慾上。故分屬於形氣性命也。然其所以發。則無論人道之心。只是氣發理乘一路而已。人之一心。安有由氣由理之二岐耶。

尤,草來訪。適發理氣之論。尤見固好。亦有病處。蓋太極陰陽。理氣之原也。太極生陰陽。陰陽載太極。陰陽之動靜。太極主之。太極之聚散。陰陽主之。一氣一理。未始相離。可離非道也。故理主氣動之際。天命將行。繼之者善。夫子之言一陰一陽之道。程子之言沖漠無朕者。卽此也。此所謂一原也。氣主理聚之時。天命已立。成之者性。周子之言五行各一其性。孟子之言犬牛人之性者。卽此也。此所謂分殊也。就其分殊上。觀其所稟。則物物不同。人人各殊。此所謂細分也。細分者。兼指氣質善惡之性也。分殊者。各指五常偏全之性也。一原者。單指太極全體之理也。太極之全體。萬物皆同。五常之偏全。人物不同。氣質之善惡偏全中。尤有偏全之不同。其一原也分殊也細分也。只是一理。而其言一原處。不可却言分殊。其言分殊處。不可却言一原。其言細分處。不可却言一原分殊者。太極也。五常也。氣質也。各有所指而相紊也。不得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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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固理氣之正論也。○尤於一原上。全却氣一邊。一原。固不可犯氣。然太極陰陽。未始相離。不若主乎理而看之如此。主乎氣而看之如彼之爲備歟。恐未知如何也。

草廬以中庸首章章句中各得各循各有三各字爲問。其說十百。而終不得歸一。蓋此三各字。易所謂各正性命之各。蓋萬殊之意也。性卽道之體。誠難見得矣。然以其自然流出者。溯其源而觀之。則其體可知也。如因四端而知有四德也。人物當行之路。千差萬變。而皆非出於安排。則其性分之自然者。又可見之。是以因其各有而知其職分之各異。因其各循而知其所得之各異。因其各得而知其得於天者。亦各不同。得於天者各異。故循其性者不同。循其性者各異。故其見於日用當行者亦不同。若曰得天者同。循性者又同。而日用當行者絶不同。則各循各有之間。不相關矣。若曰得天者同。而各循以下不同。則各得各循。又不相關。而率性之謂道五箇字。不成文理。此三各字。必須一意觀。然後可免上下矛盾之歎矣。若於此三各字。不甚着力觀。則犬牛人之性。未免爲同也。草以健順五常之統言爲疑。此則未達一間也。此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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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五常。觀於人則人得其全。觀於物則物得其一。以各字挾看健順五常。則健順五常之或偏或全。吹萬不同者。豈不躍如也。朱子曰。馬健牛順。是健順之物。虎仁蜂義。是仁義之性。但物則稟得來少。不如人稟得來全。先生旣以此釋章句之意。復何疑於統而言之耶。

朱子曰。論萬物之一原。則理同氣異。觀萬物之異體。則氣猶相近而理絶不同。一原卽太極之體。隨處團團。如月落萬川。同一月也。異體者。木上稱仁而不稱義。金上稱義而不稱仁也。

草發人心道心之論。其說亦多矣。蓋人心道心。卽是心發後之稱。人心者。爲吾身而發。如寒欲衣。飢欲食。精盛思實之類是也。其發未嘗皆惡。而易走於惡。故曰危也。道心者。爲道義而發。父慈子孝。好善惡惡之類是也。義理之發。常不如利害之發。故曰微也。精者。格致之工也。每於人道之發。精而察之。明知其孰爲人心。孰爲道心也。一者。誠正之工也。旣知其人心。則敬以察之不使其益熾。旣知其道心。則敬以養之。不使其堙沒。以此觀之。精與一。雖分屬於人道之心。而精亦在於道心。一亦在於人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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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訓[十八條]

君子之學。莫切於存心。存心之道。莫切於居敬。敬爲一心之主。通動靜該本末也。

言行之不謹愼者。乃心之不存也。心存則言謹。言謹則行愼。謹愼言行者。近乎德矣。

治其方寸之間者。主敬湛慾而已。主敬則慾湛。慾湛則心淸。心淸則理明。理明則道成矣。

天地之間。事事物物。皆是君子之道。是道也。本吾一心。故省察吾心之用而無所乖戾。存養吾心之體而無所偏倚。則天地位萬物育。乃君子之極工。而不期然而自然也。大抵心者。氣之精爽也。故非上知則不能無不齊之歎。維其不齊處。緊着用工。則仁便在其中矣。

仁不可須臾間斷於心也。一時間斷。則便是一時失其心也。一日間斷。則便是一日失其心也。初學之士。最於此而益加勉焉。

人慾淨盡。天理渾全。仰不愧而俯不怍。則顏氏之樂處。庶可觀矣。

大學序言變化氣質。氣質變化。極難也。故以顏子之聖。三月之後。不能無違仁之歎。是亦氣質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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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君子之工。必於變化氣質上。尤可着力也。

耳目之逐物。最能喪德。故聖人以視聽言動。爲克復之第一工夫。學者最宜切戒也。

自家氣質之病。雖能知之。而不能改之者或有焉。是則心力不足之致。如是者。卽其所知處而孜孜着念。動靜焉常目於是。語默焉常目於是。則庶乎得焉。

君子之事君。當如事親可也。事親維何。直而已。事君維何。直而已。聖門直字符。無處不當。而其在事親事君之道。吾以爲尤切也。

君子不合則去。是在中國之道也。在吾東。只用鞠躬盡瘁。死而後已之道而已。可也。

近世山林從事者。目之以道學種子。科宦從事者。目之以名利者流。是誠野哉之言也。古之程朱。今之退栗。豈非科宦中成德者耶。大抵君子之道。素位而行而已。可也。

子思言天命之性。性卽人物本然之謂。健順五常之或偏或全。是也。無論人物。均是天命。而有此偏全之殊者。蓋由稟氣之異也。由其稟氣。各有當行之路者。莫非那自然之理。天下之言性。卽故而已者。此也。

所謂氣質性者。本然所得之理。墮在形氣中。故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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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之間。剛柔鈍銳隨形各殊。人之賢愚。物之善惡。莫非那氣質所使。性相近者此也。

人物大本之性。卽是天命中超形氣而言者也。全體之德。無物不具。無所欠闕。通天下一性者此也。

曾子言明德。明德卽合心性言者。此則人物皆同。

朱子曰。心之本體。未嘗不善。又曰。不說惡不是心。蓋心者。氣之精爽。由精爽觀之。本自虛明。由形氣觀之。本自不齊。其虛明者。雖在彼形氣之中。其體則本自虛明。故謂之未嘗不善。其不齊者。雖有此精爽之妙。而其本則自來不齊。故謂之不說惡不是心也。

大凡一理一氣。道體之自然。舍氣論理。理無所摸捉。道不得成說矣。故天地分陰陽之位。故乾坤有健順之德。人物無分。貴賤無別。此豈可曰道也哉。一言蔽之曰。理通處。看氣之局。則命亦有不齊。氣局處。看理之通。則性未嘗不全也。

此吾平日用功處。記以示汝。須體驗也。

儒布事目(己亥)

一。今日良民之偏受侵困。傷心慘目。有不忍言。譬如溺水墮火之命。一日不救。則必無保存之望。況此凶荒孔棘之際。尤不可不急施惠澤。以慰垂盡之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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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自 上特下明旨。略如哀痛敎之例。使中外曉然先知國家救活之本意事。

一。物故軍士。老除軍士。未代定之前。仍爲收布者。幷令蠲免。而老除代定則催促。使之自望事。

一。近來良民絶少。守令當歲抄之際。例以乳下稚兒。退年充定。三四歲之兒。皆以十五六歲載錄。故收布於弱年。徒斂讎怨。而數十年後。方強年壯之輩。皆入老除。其在國家利害。亦當如何哉。各邑守令。一一親點。以其實年。成冊置簿。上送兵曹。待其年滿後。依例應役。年未滿收布者。全數蠲免。而退年定役。論罪守令。則査年必歸無實。前後守令。雖有犯科。勿以論罪事。

一。逃軍之律甚重。似不當與物故老弱者。一體施恩。姦民姑避隣邑。備送役布於一族。而稱怨白徵者。甚可痛惡。守令明白査實。一族應役者。姑勿許免。逃亡年久。分徵隣里者。惟是蠲免事。

一。步兵之木。元自三匹。減捧二匹。而近來木色太好。二匹之價。可當常木十餘匹。此外又有許多人情等木。殘民殆不聊生。見今所收二匹布之中。蠲減一匹。使與有廳諸軍收布之數。略相均一。俾無偏重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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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兵之外。如水陸添防砲保諸員雜色公賤等一切收布之偏重者。皆一體變通量減事。

一。騎兵等各色未收布之役。比之收布。尤爲苦重。此待收布數定之後。亦爲一體通融。減其番數。以爲保存之地事。

一。各官點閱軍案之後。物故幾名。逃亡幾名。老弱幾名。諸色減布之數幾許數目。一一明白牒報。以爲憑考推移變通之地事。

一。國家哀憐垂盡之良民。旣除許多軍木。則國用半減。將無以成形。春秋之義。列國有災。則隣國尙有以財賄相救之道。凡爲衣冠有職之士。當國家大段變通遑遑不給之日。袖手坐觀。不出一力以相扶助。殊非義理之所安。京外有職人及前銜生進等處。明喩此意。各出一匹之木。以爲士民之先唱事。(一年之後。更有變通。)

一。京外幼學忠義。外方品官鄕任。凡在士族之類者。皆是衣冠後裔。受國厚恩。歷世優遊。享有安樂。曾不出尺寸財。以補國用。揆諸事理。詎宜如是。亦可歲納一匹之木。以助國用。而此後雖有軍籍之擧。永不許編名諸衛。永爲令式事。(此下歲以爲常)

一。京中四學生徒及館下齋。亦依上例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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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邑校生。有額外額內之別。額內則與士族之類。一體收布。而考講之時。若或落講。則降定武學。武學才落。則使之隷名有廳之役。永不許降定正軍。額外則率多正軍子枝避役之類。雖願納布。切勿許納事。(兩南士人數多。校額有限。不得入於額內者。則勿以額外論。)

一。庶孼當身許通者及已許通者子孫。亦令納布。永不降定正軍。未許通者。亦令許納事。(庶孼追後許通。願納許。)

一。凡校生及其子枝品官庶孼等。若有考講軍籍之法。則例當定軍。而國家有所不忍。未軍籍之前。則姑許收布。此後如有軍籍之擧。亦令各屬有廳諸衛。不令降定正軍事。

一。凡民中初試入格或有軍功之類不應定役者。亦許納布事。

一。武科出身。未經實職者。則身有編束之役。許減納布事。

一。出身子枝。旣有應屬之衛。良民子枝。雖有因緣冒納。切勿開路事。

一。凡在收布者。一家之內。若有三人者。免一人。雖四五六七人以上者。三人外。勿令盡納事。(雖不納布。名錄仍存。)

一。凡在納布者。自年六十以下。有室以上爲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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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收布木色。皆以密織五升三十五尺爲準。無令過精過觕。永爲定式事。

一。今此士大夫收布之令。非爲侵削士族。以爲富國之計也。實由於救活殘民。無他善策。爲此不得已之擧。且念外方士族等。窮殘無勢。或多被侵於軍役。今使歲納一匹之外。永勿許定軍役。此後雖有軍役之擧。亦不令隷名諸衛。至於校生子枝有識之類。亦許勿定正軍。永爲令式。則其所以爲士民地者。意亦至矣。令到之日。守令招致鄕中士大夫父老頭頭品官等。齊會官門。開諭此意。十分明白。使士民等曉然知國家本意。不至於怨怒事。

一。凡收布之際。固不可無各邑名錄。而守令若不察朝廷本意。抑勒開錄。有如定軍之例。則大非朝廷區別士夫之意。須先令鄕中士大夫鄕老頭頭品官等會議。各使開諭村里。然後着令當納之人。具單子納布錄名。如科擧時都目一樣。如有不應收布而冒昧願納者。則亦令鄕中士大夫父老等公論拔去。還給其布事。

一。今日之令。實爲士族免役之地。事體甚重。守令若不遵奉朝廷至意。收捧之際。若有督迫刑杖之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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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失朝廷之本意。事極不當。布令之後。以百日爲限。如有不納限內者。切勿督迫。只以朝廷本意。慇懃開諭。以解疑惑。如有貧殘特甚。衆所共知而不及於限內者。量宜差退無妨事。

一。當此凶荒。收布之令。決不可行於秋前。當待秋穡稍成。新綿發產之後。磨鍊事目。發令徵納事。

一。此法之設。蓋爲救急。而亦爲士族地。爲士族者稍有知識。則固當感恩而忘怨。其中或有昏冥無識。開諭不從者。則亦不必強爲驅迫。日後凡未收布者。或有被訴於軍丁。則守令不須分揀。國家若有軍籍之擧。亦當隷屬諸衛之意。幷爲分明知委。俾無後悔事。

賑恤事目(辛丑)

一。各邑所捧之穀。毋論元會。與各衙門所管。各處山城還上。兩湖大同收米。嶺南監營別會米。統營鎭下儲穀。一體出用於賑糶(爲白齊)。

一。賑救之擧。必須着實詳察。雖在絶火之中者。若是土着者。則分給還上。以救目前之急。秋成後則還爲收捧(爲白乎旀)。其中本無一片田土。身且殘病。秋成之後。亦無備納之路者及他道流民之持瓢丐乞者(兺)。聚會官門。作粥賑濟(爲如可)。數朔之後。以其契粥之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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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給口糧(爲白良沙)。可無虛實相蒙之弊(爲白去等)。近來守令着實者甚少。要譽者居多。稱以飢民。混同白給。故家契稍實。而冒受者甚多。持瓢丐乞者。則反不得參。不但國穀之虛費。無告之民。顚仆道路。事之可駭。莫甚於此。今年(乙良)。勿踵前日謬習。各別擧行。俾無重責之意。申飭各道(爲白齊)。

一。被災之邑。各面別定賑恤有司。無論前朝官生進。極擇有識慮誠心之人。使之專管賑濟之事。面內飢民。十分從實。抄出大小戶。分秩成冊。以爲均一分賑之地(爲白乎旀)。嚴立條約。使不得冒濫受食(爲白乎矣)。此乃朱子救荒條件中先務也。非尋常鄕所之比。正是士夫所當盡心處也。幷以此意開諭選差。有司等姓名牒報。以爲賑畢後。其中表表盡心者。論賞之地。

一。飢民設粥處。小邑則各其官門。可以聚食。而大邑則地方廣闊。飢民等難以往來仰哺。或外倉遠村中數三處開設。使窮谷僻村飢頓之民。咸得資活(爲白齊)。

一。慈悲僧道主管。看養飢民。在於朱子救荒條件中。今亦依此。僧人居士等。廣募開諭。或令勸善聚穀。或官給穀物。使之處處設粥。以濟道路流殍之民(爲白乎矣)。其有着實擧行多活人命者。則待各道賑畢申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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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役者免役。無身役者(乙良)。隨其功勞多少。堂上等職帖題給。以爲激勸之地(爲白齊)。

一。各邑。只知賑濟本邑之民。他邑流民。則例爲歇看。甚非朝家一視兼濟之意。凡流民之在境內者。毋論彼此。幷皆分秩。成冊賑活。使無漂轉塡壑之人(爲白齊)。

一。飢民賑濟。計口作粥。逐日分饋。而至於窮殘士族及孤寡老病無筋力人等。着令有司別件成冊。乾糧題給(爲白乎矣)。隨其口數多少。斗斗升升。均一分給(爲白齊)。

一。公儲私蓄罄竭。許多飢民。無路遍救。不可不參以草食。不至於餓死(是白置)。救荒方中。多有經驗可行之法。今將印出救荒方。廣爲頒布。使各面有司。各持一件。家到戶諭。多般指敎。村村里里。別定頭民。使之領率勸行。期於收效(爲白乎矣)。守令親自周行摘奸。如有不爲遵行者。則頭頭領率者治罪(爲白乎旀)。御史廉察時。出入村巷。詳細聞見。不爲着實擧行處。守令論罪(爲白齊)。

一。作粥之式。壯男女則每時米二合。老弱男女。則米一合五夕(是白置)。依此式作粥分饋(爲白乎矣)。口糧(乙良置)。亦依此式施行(爲白齊)。

一。作粥之時。守令若不躬自看檢。則下人輩必偸取其米。惟以米飮分饋。只啜米飮。無以資活。諺稱食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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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之粥者。無人生活之說。正以此也。而飢餓困頓之民。亦不肯就食於設粥之所者。職由於此。每於朝夕。守令躬自看檢。俾無此弊(爲白齊)。

一。還上(乙良)。切勿一時分給。分運略給。俾無民人一番飽喫。日後難繼之弊(爲白齊)。

一。逐朔賑救之類。本土人幾名。流來丐乞者幾名。如是成冊。上送本司。以爲憑考之地(爲白齊)。

一。穀物數少。無以分賑之邑(乙良)。使其邑民。就受於隣近穀物有裕官。而該邑守令。躬率飢民。進去分給。俾無中間虛疏之弊(爲白乎矣)。各邑穀物多少。那移分給之數(乙良)。本道監司。參酌擧行。待其畢賑。某樣穀幾許。移給某邑(是如)。詳細啓 聞(爲白齊)。

一。飢饉之後。必有癘疫之患。辟瘟方。方爲開刊頒布。依其方文。曉諭村里。收儲藥物(爲白乎旀)。染病人等。各別成冊。計口給糧。盡心救活(爲白齊)。

一。外方富民。每當凶年。自本邑例封私債。而旣不自官還捧以給。又無朝家論賞之擧。富民之呼冤。勢所固然也。今年(乙良)着令各邑所封私債之處穀數穀主姓名。兩班常人。分秩牒報。以爲等第論賞之地(爲白乎矣)。如有不願受賞者(是白去等)。定監色。待秋捧給。激勸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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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爲失信(爲白齊)。

一。富民自願納穀者。數至百石以上。則依頃年例。別爲啓 聞論賞。以爲激勸之地(爲白齊)。

一。被災之邑。亦有尤甚之次之別。而之次之尤甚者數雖少。亦與尤甚處。少無異同(是白乎旀)。雖或稍實稱號之處(是乎乙喩良置)。及至開春。生理罄竭。同歸飢饉。(兺不喩。)流離丐乞之人。必當湊集於稍實之處(是白去乎)。令該邑一體賑活(爲白齊)。

一。積年荐荒之後。今年農事。若或失時。則孑遺殘氓。萬無保存之望。明春被災處。種食分給。以爲耕農之計。十分緊急。此意亦爲申飭被災各邑。留儲可合種子穀物。臨時分給。以爲勸農之地(爲白乎矣)。如或本官儲蓄絶乏(是白去等)。前期稟報。移轉他處穀物。俾無農事失時之患(爲白乎矣。)此事唯在本道監司裁度闊狹。善爲推移。使之別樣着念料理(爲白齊)。

一。各邑設賑。自二月望後爲始。限以麥秋(爲乎矣)。如有尤甚濱死之處(是白去等。)急急開賑。勿拘此限(爲白齊)。

一。從前荒歲賑救之擧。非止一再。而或置度外。或虛費國穀者。莫非國綱解弛。守令慢忽之致。今年(乙良)令各道另加査覈。或別遣御史。詳細訪問。隨其勤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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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賞罪(爲白乎矣)。着實擧行。無如前日之一任各邑所爲(爲白齊)。

一。三南流散之民。父子不能相保。遺棄孩兒。處處有之。而無人收養。多至死亡。傳聞極爲慘怛。不可不廣開救活之路。三歲收養。卽同己子。自是法典。而當此赤子塡壑之日。不可拘守舊典。今年正月二十一日以後五月三十日以前。遺棄兒收養者。限十歲以下。皆當以卽同己子之法施行。而其中公私賤所生之兒。日後官主幷勿許還推(是白去乎)。同遺棄兒收養各人。定限內。呈官出立旨(爲白乎矣)。立旨成給之時。本里三色掌。依格捧侤音。以防奸僞之弊宜當。各邑守令。將此辭意。急急詳諭民間。必使趁卽收活。而如無收養者。則自官收致官家。一邊賑饋。一邊訪問。願爲收育之人而給之。俾無塡斃道路之患(爲白齊)。

一。遠地形勢。本廳有難一一遙度。苟有可以救民之策。則各道監司。隨其思得。這這 啓聞。以爲自本廳料理救濟之地(爲白齊)。

一。各邑守令。盡心賑救。全活數多。則朝廷自當隨其高下。別施賞典。而或有慢不擧行。致有飢死之人。則不但守令當被重律。不檢擧監司。亦難免重究(爲白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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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南監賑御史齎去事目(別段○辛丑)

一。今年兩南凶荒。實是數十年間所未有之大侵也。賑恤事目。雖已頒布。而或慮各邑不能體 朝家活生民之至意。故別遣御史。使之糾察能否。兼布 朝廷德意而便宜賑濟(爲白齊)。

一。救荒之政。必以被災尤酷之邑爲先。而雖曰稍實之邑。飢民湊集之處。則亦爲設賑(爲白乎矣)。其中窮殘無告之類。各別開錄。着實救活(爲白齊)。

一。咸鏡道米一萬五千石。江原道米一千石。皮雜穀三千石。開月之內。當爲回泊本道。與道臣裁量闊狹。劃卽分送於被災尤甚之處。使之還上分給(爲白乎矣)。要使多寡之數。適中平均。俾無稍實處。冒受之弊(爲白乎旀)。作粥之穀。如或不足(爲白去等)。嶺東運來穀物中。報本廳。量宜除出用下(爲白齊)。

一。嶺底十一邑。庚子條田三稅四千七百二十八石零。辛丑條田三稅八千一百三十七石零。甘同倉所納辛丑條田三稅五千二百石零。此是應上納之穀。而自本廳已爲料理相換。使之留捧本邑。貢物價作米。襦衣價作米。御營軍保米。砲保作米等實數。時未報來。而各邑必已盡捧。御史一一知數。與道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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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分送被災處。以還上均一分給(爲白齊)。

一。山郡貢物價作米六千六百石零。尤甚災邑田三稅米太。自本廳已爲料理相換。使之捧留於本邑者。及襦衣作米五千餘石。濟州運來皮雜穀四千石。大同收米御營保米。砲保作米。各司奴婢身貢米等。御史一一知數。與道臣相議。分送被災邑。以還上均一分賑(爲白齊)。

一。道內元會付各處山城各營各衙門穀物。皆當散出。以救民命。而設粥白給之類。則以職帖募穀。校生免講納穀。各邑官需所餘穀。監營巡檢營穀。常平廳耗穀等。推移均賑(爲白乎旀)。元會付穀統營穀。災邑田三稅留捧米太。貢物砲保作米。大同收米等穀(乙良)。以還上分賑(爲白齊)。

一。從前賑荒之際。 朝廷雖有題給穀物。外方例多以未分給者。爲已分給。瞞報 朝廷。民未蒙惠。事極可駭。今年(乙良)各別嚴察。某邑某樣穀幾石內。本邑(良中)分賑幾石某邑(良中)移給幾石(是如)。守令如有不遵 朝令。猶踵前習者(是白去等)。各別論以重律(爲白齊)。

一。道內富民或有儲穀之處而不肯散出(是白去等)。御史多般開諭。使之散賑飢民。同穀數多少。一一開 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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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自願。次第論賞(爲白齊)。

一。被災諸邑。不可不另加撫恤。御史簡其騶率。窮村僻巷。親自出入。曲加詳察。與本邑守令。隨卽救活。俾無死亡之弊(爲白齊)。

一。各邑必待御史親歷。然後設賑。則列邑周行之際。當費許多日子。後到之邑。必有涸轍之急。事勢極爲難便。一邊知委事目於列邑。一時設賑。使之均蒙實惠(爲白乎矣)。一邊御史巡到檢飭(爲白齊)。

一。近來癘疫大熾。南方尤甚。得病之類。加以絶食。以至於死者比比皆然。深可矜惻。道內染病人救活之方。尤不容小緩。御史另加申飭。使之量給救病糧資(爲白齊)。

一。當此穀貴之極。民生當以草食爲延活之資。故救荒方。前已下送。使之廣布(爲白有去乎)。御史嚴飭列邑。必令着實施行(爲白齊)。

一。各邑賑政。雖有能否之別。而未及畢賑。先施罪罰。則當此飢荒之日。迎送之弊。亦甚可慮。除尤甚無狀。不奉法令者外。或有手生才拙者(是白喩良置)。姑可戒飭。使之惕勵。以責其效。復 命之日。等第書 啓。以爲明施賞罰(爲白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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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飢荒之歲。小民急於目前救死。例不能着力農作。以致連年荐飢。事甚可慮。被災之邑。勸農一事。十分緊急。御史與監司守令各別料理。無種糧之類。別樣力助。毋使失時(爲白齊)。

一。凡干賑事。一依前降事目施行(爲白乎矣)。如有事目所不載。而有可以便宜救民之策。則御史與監司守令相議。報本廳。從長善處(爲白齊)。

一。讀書修行。不求進取者。才識俱備。曉解時務者。多能多才可堪百執事者。御史一邊誠心訪問。一邊博採公論。開錄姓名及實跡啓 聞(爲白齊)。

一。道內各邑所囚中。或有罪名雖重。其情可恕(是白去等)。參究推案。覈得實狀啓 聞(爲白齊)。

藏氷事目[十條]

一。藏氷。乃國家之大役。而各司之巨弊。自官應給米布之外。責出於貢物下人及市民坊民之數。罔有紀極。通計一年藏氷時。用下之米。多至累千餘石。而浮費居半云。雖在平時。尙宜變通。況此無前大侵之歲。各司減省之時。不可無痛革宿弊。省去浮費之擧。故自本廳別樣料理。一從容入之數。給價藏氷事。已爲榻前定奪(爲白有旀)。東西氷庫六梗藏氷官。亦自本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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啓差下(爲白有置)。各梗該掌官吏。須體此意。凡干藏氷一事。着實擧行。俾無如前濫雜之弊(爲白齊)。

一。自前用氷時。多有消融生事之患(是白如乎)。今則事異常規。尤當致謹(是白置)。氷丁消融。非但由蓋覆稀疏。積氷之時。各梗之官。一任下人之所爲。不爲致察。故下人等欲其速完。惟意亂積。往往空闊。致令易消。極爲痛甚。今則自初間至終間。烙印處。密密排積。以碎氷塡補罅隙地。排四面夫叱心草。堅固積置(爲白乎旀)。本庫官員(段置)。一體看檢(爲白乎矣)。明年開氷之初。如有疏漏之患。則本庫官吏及主梗官。並爲入 啓科罪(爲白齊)。

一。今此藏氷價米。自本廳上下之外。各司官吏。不遵事目。如前侵徵於貢物下人市民坊民。則自本廳這這摘發重究(爲白齊)。

一。自前藏氷時。各司官上下米布(乙良)。亦依前例所用。以補不足之數(爲白齊)。

一。今此自本廳料理藏氷之擧。實出於節損浮費之意。則藏氷官朝夕支供之需。不可因責於各司下人。每員給米一石。使之自辦。俾無如前貽弊之事(爲白乎旀)。積氷忠義十二員。亦爲參酌給糧(爲白齊)。

一。自前摘奸及該曹郞廳摘奸時。跟隨下人。例多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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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作弊。稱以人情責出米布於藏氷所下人。其數甚多(是如爲白昆)。今者如有如此之弊。則藏氷官這這報知於本廳。以爲別樣處置之地(爲白齊)。

一。自前該曹氷價定式。每一丁給米三升。而每年藏氷之價。不能如一視。歲之豐凶。定價之高下(是白如乎)。今年大侵。米價登踊。雖比前減給。江倉伐氷資生之人。必爭趨利。此則惟在主管之人。臨時料理善處(爲白齊)。

一。東氷庫償役價布(乙良)。依前例。令兵曹磨鍊上下(爲白乎矣)。藏氷官親自受去分給。俾無中間虛疏之弊(爲白齊)。

一。軍人凍死可慮。雜木燒木。令本庫量宜措備進排(爲白齊)。

一。領役部將。似非緊關。今姑減下。積氷忠義救療醫官(乙良)。依前例。各該司定送藥物齎去(爲白齊)。

黃海道運穀事目[七條]

一。沿路運穀之擧。萬分重大。領船差使員。不可循例定送。守令邊將中。另擇勤幹解事一員。依上年例。領率到京上納(爲乎矣)。長山以南各官穀物。則當自本廳。募船運來。而長山以北。則當以本道船隻載運(是去乎)。莫重運穀事。如有不謹之弊。則不但監色沙工等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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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律。當該守令(段置)。當爲入 啓論罪(分叱不喩)。本道亦難免重責。預悉此意擧行(爲白齊)。

一。募船之際。勿論公私船隻。極擇其完固可合駕海者。一齊裝載發送(爲去乎)。如有拘於形勢。不以完船載送(爲在乃)。偏聽船人之言。許以重載(爲去乃)。或趁不發送。未及期限。則當該差使員之論罪有不暇論。本道亦難免不能檢飭之責。十分着實擧行(爲旀)。每船(良中)各定實鄕所色吏。同騎領船。俾無疏漏欠縮之弊(爲白齊)。

一。沿海各邑各浦。擇定慣知水路者。預爲乘船。待候於各其地境(爲有如可)。平安道及本道穀物船到境。卽時指路護送(爲旀)。交付他官之時。受出手標於當次傳授之邑。監封上送。以爲憑考護送勤慢之地(爲旀)。到長山串。兩道差使員及地方官。十分相議。多定指路船。待風勢發送(爲乎矣)。不遵事目守令(乙良)。入 啓論罪。林川色吏。嚴刑後全家定配事(是去乎)。此意明白分付于差使員及沿海各邑。使之惕念擧行(爲齊)。

一。平安道及本道穀物載運船過去時。沿海各官境內嶼草上下內外。長木立標。雖當潮滿。亦令表出現著。使船上人遠望預避(爲齊)。

一。發船日子。卽報本廳。以爲計日計程。考其留連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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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而處置之地(爲旀)。平安道運船過去時(乙良置。)某某官某某船。境內無事過去(是如)。一邊牒報(爲齊)。

一。長山以西所在穀物運船裝載時。發遣都事。巡審檢飭。一如海運判官發送漕船例(爲乎矣)。運船未離道內地方之前。則都事仍爲周行沿海。某邑船某日(良中)。某地無事經過形止。都事這這直爲牒報于本廳(爲旀)。平安道運船。一體檢飭(爲齊)。如此莫重運穀之擧。不可專委差使員。別定都事。以重事體。若或有一毫遲緩不謹之事。則都事亦難免重究(爲齊)。

一。船價段一依上年所定之數。長山以西。則每十石(良中)二石式。長山以南。則每十石(良中)一石式題給(爲乎矣)。

每十石內。大米二石。小米八石式交給。而餉穀則應上納實數外。以本道留在穀上下(爲旀)。諸般作米(乙良)。同米內除給(爲齊)。

平安道運穀事目[八條]

一。今此募船之人。本以漁採爲業。若或後時。則必致失業呼冤之弊。本道商量此意。趁早裝載發送。二月內畢運。俾及漁採之節(爲齊)。

一。本道領船差使員。邊將不足。則營下軍官中勤幹解事之人。依南方漕運時押領官例。定送(爲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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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此運穀。倍多於上年。差使員等。盡心領率。無弊上納。則當爲入 啓論賞(爲去乎)。此意亦爲知委(爲齊)。

一。船價則一依上年例。十石(良中)二石式計給(爲旀)。餉穀則應上納實數之外。以本道留在穀物上下(爲旀)。諸般作米段。同本米內題給(是乎矣)。大米則五分之一。小米則五分之四。通計十石之內。大米二石。小米八石式題給(爲齊)。

一。今此運穀。乃是莫重之擧。船人輩利其船價。潛許添載私穀。則必致意外之患。不可不嚴禁。分付差使員。切勿添載私穀(爲乎矣)。不遵事目。如或添載(爲有如可)。現露則同私穀(乙良)。報本廳屬公。與者受者並爲入 啓。從重科罪(爲齊)。

一。下送募船中沙格等。如有未諳水路者(是去等)。本道善解操船沙格中。換定以送(爲齊)。

一。京江,京畿,黃海,公忠等船隻。並皆堅固。可合駕海之船。募得下送。必無腐傷之船(是在果)。其中如有腐傷。不可駕海之船(是去等)。報本廳。勿爲許載(爲齊)。

一。行船時。差使員勿爲別生意見。聽其老熟船人之言。待其順風發船之意。嚴明分付(爲旀)。船人等不從差使員命令者。笞五十。以下差使員自斷。重者。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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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廳。以爲重治地宜當。並以詳細分付(爲齊)。

一。船人果是人物之別種。京江船人。尤爲頑悍。當此穀貴之日。船人輩不無和水之弊。嚴明分付于差使員處。使之嚴禁(爲乎矣)。本廳捧上時。如或現露。則監官色吏船人等段。一依漕運事。自梟示船所。差使員(段置)當爲入 啓重究事置。此意詳細知委于差使員處。俾無如此之弊(爲齊)。

竹林書院節目[九節]

一。本院。吾東道統正脈之所在。則事體鄭重。尤有自別。出入藏修之人。着念此意。益加自勉。毋或有貽累於尊嚴之地爲宜。

一。齋任旣不能恒留院中。則逐日瞻掃之節。一任院隷。恐有疏忽之歎。別擇儒林中勤學勵行之人二員。朝夕供饋文房諸具燈油等節。磨鍊措置。以爲居齋爲宜。

一。居齋儒生。旣同周旋於諸先生宮墻之內。則此無異三席請益之日矣。不可以燕居。或有放過也。每日瞻拜之暇。內外室堂階庭。親檢灑掃。時讀課工之餘。諸賢狀德文字。時時盥讀。道德光華。聲音容儀。若將親襲者然。薰陶德性。感發志氣。無如詩禮。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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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兩南,明倫一篇。朝講夕誦。日以爲度。且於游息之間。夙興夜寐箴,敬齋箴,四勿箴,白鹿院規。講讀成誦。以收日益之效爲宜。(朝講小學。朝謁後。夕誦詩傳。夕謁後。)

一。居齋生外。有意工夫。挾冊裹糧而來者。饌物及燈油一體措置。許其居接。雖爲擧業之人。旣入詩禮之場。則朝夕拜謁講誦。不可不隨例爲之。與齋生一體做去爲宜。

一。春秋享祀朔望焚香之節。旣有前例。別無更論。而春服旣成之日。秋陽始曝之時。濟濟多士。禮會於先生禮法之場。諧謔閑談。亦甚可惜。正齋之日。直月率入齋諸生。小學或孝經,程朱之書。惟意講究。文義疑晦處。尤庵杖屨。方住邇地。問目就質。罷齋之日。獻官爲賓爲介。鄕射飮禮。惟意行之。使新進年少。習熟古禮爲宜。

一。近來士習不古。求瑕於返璧。索瘢於完肌。平地風波者或有之。此是互鄕惡習。誦先生之言。學先生之道者。豈有是哉。如此之人。或提誘之。或罰責之。甚者鳴鼓斥之。事有難處者。來稟量處爲宜。

一。或齋任或齋生有違院謨者。直月規察釐正。直月不能自規者。祭享時收公議處之。又或來稟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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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一。學宮。乃士林藏修處。遠近學士入來審院。各別厚待之不緊游觀者。切勿接待爲宜。

一。色不入書不出。乃退翁門扃上所揭之規也。院門內。宜無雜色出入之事。而至如女巫禱鈴之聲。亦甚未安。院村密邇之地。一切禁斷。院中書冊。則絶勿出院門外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