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392
卷7
乞解相職箚(癸亥)
伏以臣久欲陳情乞 恩。而尙此遲徊者。蓋有待矣。昨者扶病登對。精神昏乏。語言短澁。僅發其端。不能畢陳。退伏私室。耿耿未已。略具文字。更瀆 聰聽。臣自顧無似。本非廊廟之器。負罪投荒。沈痾濱死。幸逢聖朝更化。斥退凶奸。圖任舊人。謂臣雖駑。猶是 先朝犬馬。環召歸路。 命以宅揆。驚惶震越。無所逃遁。仰念 國事。俯度時義。似若有不敢固辭者。未暇自量。遽爾祗承。忝叨以來。四閱春秋。旣蔑一毫裨補。又無一言建明。雖微自列。合被顯黜。重以年來。戚畹有嫌。尤不敢自昧。然臣前後疏章。未嘗引此爲言者。誠以時事多艱。義難求免。且幸近者天災民怨。大啓 宵旰之殷憂。惕厲圖理。旁招賢俊。擬待群彥彙進。人心鎭服。祈 恩謝事。庶可自安。每於士友朝紳之間。以是公誦者久矣。今則大老旣留。名儒繼至。雖當岌嶪之日。尙有扶持之望。臣雖退塡溝壑。更無遺憾。況臣痼疾在身。月增歲加。長委枕席。薾然欲盡。似此症狀。尤無陳力之路。伏乞 聖上諒臣情實。亟 賜罷
免。處以西樞散班。俾之安分養病。遵承近制。輪侍講筵。則謹當竭誠殫慮。隨事獻規。庶幾未死之前。得遂畢忠之願。臣無任瞻 天仰 聖懇迫祈祝之至。
請還收臺臣特罷之 命箚
伏以臣頃於登對之時。略陳體統傷損之說。而遣辭之際。旁及儒賢之語。其意蓋在於尊 朝廷也。臺官齊起引嫌。乃於本旨之外。汎引他義。自以爲是。紛然侵斥。臣旣不能見信於人。則不欲與之呶呶。且緣疾病作苦。卽請鍼灸之暇矣。畢竟大老以此引咎遠去。臣之妄言之失。不但自困而已。而因此轉輾相激。又復至於朝論潰裂。則臣之愧縮不安。又加一倍矣。臣昨又伏聞筵臣論斥金益勳之罪。而其中出付軍門戎器一款。則謂嘗得之於臣云。臣之與人言及益勳之事。非止一二。而所謂戎器之出自軍門與否。則曾所不知。故未嘗以此爲言於酬答之間矣。豈或聽之者。有所不審而然耶。賤疾少間。幸而復近 天陛。則擬欲陳此曲折矣。近見臺章。特擧戎器。爲其最大之罪目。且以筵臣發言。據爲證左。則是臣自在於爲證之中。其安得黯默終無一言乎。抑臣於此又有所未曉者。益勳身居將任。譏密上變。罪人旣得。則其他處
心處事。雖一如人言。其在 朝家事體。非所可問。只是所詗探者。不能致詳。以致獄情未盡呈露。此固不爲無罪矣。今於經年之後。更擧前日 筵席已發之一說。有若摘得於掩伏之餘。而作爲新案。持之太急。以至李選之疏。何與於此事。而輒疑其用意。設爲危語。驚動聽聞。其纏繞蔽塞。又不止於卽鹿者之不見泰山而已。則臣恐今日之憂。不在於益勳之蒙放也。然念臺閣諸臣持論太激。似出於習氣所使。若此不已。誠非細慮。其在 聖上包荒之德。豈可有怫於諸臣而輕示喜怒。自損其恢弘之量哉。始益勳之黜。旣用調停之論。且使臺論見伸。不至於轉激。則曾未數月。旋卽疏釋。未免失之太遽。前此臺官所論之過當。亦非數三。而 殿下並皆優容。終不加責。竊想 聖意必有所在。夫豈盡以其言爲是也。今者憲臣自劾之辭。較之向日諸人。未見其所失尤重。而慢罵摧折。若是其嚴。豈不大有乖於 聖上優容之本意哉。伏望 聖上更還益勳削黜之籍。亟收憲臣特罷之敎。先示日月之更。次責諸臣之失。俾臻平允之道。不勝幸甚。臣委伏枕席。無由請對。區區過憂。不能自抑。略具文字。冒慁 天聽。無任隕越之至。取進止。
敦諭後引咎箚(甲子)
伏以臣昨伏蒙 恩綸洊降。近侍來宣。勤諭敦責。有加於前。臣感戴惶悸。益無所容措。噫。臣之以病號籲。今幾日矣。一向瀆擾。違忤 寵旨。誠非分義之所敢出者。唯縮伏泯默。恭竢 處分。似合道理。而若是則曠日持久。職任瘝廢。重損事體。益增罪戾。不得不更冒鈇鉞。仰干 宸聽。伏願 殿下深念國事之不輕。俯察賤疾之難強。亟許遞免。以幸公私。臣於病伏中。伏見諫院論劾吏曹判書李翊之章。不能無慨然於中。自前銓衡之官。鮮有不招人言者。蓋其注擬之際。未必盡允人望。局外旁觀。易於指議。故臺閣之上。多有糾劾之擧。而輕則止於問備。重亦無過於請遞。非有貪婪麤鄙之行。則未嘗加以罷削之律。豈不以冢宰國之重臣。事體自別於庶僚而然哉。今也不然。曾不明斥其某事之非。而直以縱恣斷之。及其引避之辭。又復諉之於相規警責。夫縱恣大罪也。警責微罰也。名之以警責而擬之以大罪。此豈論人公平之義哉。假令翊之前後差除。皆出於故舊隣比。苟其才也。固無可嫌。如或不合。則擧其人而論之可也。不當泛言混說。驅之於縱恣之科也。近來朝著不幸。論議相
乖。翊之秉銓以來。多拂於臺閣之心。因此轉輾磯激。致有今日之事。觀其一啓一避。動相矛盾。終不得直指其事實。而蹴踏凌侮。無所不至。唯以劾去爲快。則其何以厭服人心哉。且其所論。有若以翊爲素無才望。徒以形勢冒居是任者然。翊自少以淸名之士。遭遇 三朝。其所歷敭。殆遍華貫。試之內外。具著名績。銓長之擬。自是循次。而向臣竊聽年少朝士之論。皆欲望翊之秉銓。故其擬銓望。至擧是事爲言。曾未幾何。有此爻象。末世好惡之情。誠不可知也。至於閔光益則翊嘗過臣。言及淸白吏子孫訪問之難。臣以先輩訪問閔嶪事答之。且言其子光益亦頗勤幹矣。翊曰。吾亦聞之。而未見其人云。久後光益果得部官。若使臣言爲其一助。則臣之不能審察人物。輕發言語。致誤銓官之罪。當與之同科矣。有不敢掩覆。幷此自列。冀蒙嚴譴。以謝物議。臣無任屛營惶媿之至。
辭廩兼陳所懷箚
伏以臣食浮挻災。自取危疾。曠廢職事。已涉數月。不敢請廩。法例當然。不謂該曹上煩 天聽。以至自官輸致。臣誠惶愧。益無所措。伏乞 聖上亟命遞罷臣職。回收廩給。以安私分。不勝幸甚。且臣昨陳臺臣擧
劾之乖謬。蓋爲其論議之不平也。伏覩 聖明處分之不平。又不啻矯枉而過直。夫豈始慮之所及哉臣之一言。不足以救臺閣乖激之習。而適足以成 君父過中之擧。實無心顏可以自立。 殿下旣惡臺臣論議之不得其平。至發於聲色。而矯過之失。又至於此。將何以服群下之心而使之取則哉。今之言是非者。或謂之臺臣全無所失。此則不然。兩臺臣論一宰執。而觀其避辭。所執以爲罪者。主見各異。立說相左。毋問其他。只此足以知其非公共之論矣。然其論議之乖激。其習已久。非一朝之可平。 聖上以至公之心。照臨於上。察其是非公私而應之。輕重深淺。務求其至當之歸。則在下之群工。孰不變動觀感於和平正大之化哉。今以一時乖激之罪。盡責於崔錫恒等一二臣而欲望朝著之自靖。恐非端本治源之道也。區區所懷。又復妄發。惟 聖明裁省焉取進止。
因臺官論劾張善沖引咎乞免箚(乙丑)
伏以臣自少。與前府使張善沖交游相善。臣之待罪政府。適當別薦。自附於擧爾所知之義。以其姓名應命。善沖之爲承旨。從臣有疏論其不可者。臣又於筵席面陳善沖爲人可合此等除拜。未見其爲不可。若
其外祖之累云者。當初事狀。臣實未得其詳。而只聞其就獄自死。從前論薦者。不以此爲拘。而 朝家之調敍特優。其弟亦以蔭仕。屢經字牧。故臣不復審究於其間矣。昨者伏見諫院擧劾善沖之章。辭意極嚴。至謂之不當置諸衣冠之列。則其任之者。亦當有咎。臣不勝慙駭。冒昧自列。乞蒙謬擧之罪。抑臣竊覵臺章大意。以爲其父罪死。其子只合杜門屛居。自古爲人臣子而遭不幸之變故者。其所自處。不可以一例斷之。若必稱讎於執法之論。而不得立於本朝而後爲可云爾。則立議太激。恐不可以爲訓於一世。茲於引罪之章。僭率並陳。冞增惶媿。臣具箚將上之際。又得諫臣疏本而見之。其所罪狀善沖。更加一節。吁。何其甚也。興立之死。旣不以逆律斷之。故其姓孫亦以武科出身。則人之視之。 朝家之待之。安得不異於李昌炫哉。自 孝廟朝以來。累入薦書。特出六品。渠自以爲不敢當而不卽拜命。及至昨年。迫於三召。未免一出。其心終有所不安。力求外郡而去。效擬前人變改操執。俱非其本情也。臣與善沖弱冠相從。已至白頭。其中所存。槩可知矣。要其爲人。秉心平坦。識慮忠實。其所以薦進者。有取乎此。今以行己無狀得罪
名敎被斥。誠莫曉其故也。臣旣有朋交之分。求之古義。理難泯默。不避嫌譏。敢暴衷悃。尤無任悸恐慙恧之至。取進止。
乞收進職加廩之 命箚
伏以進職加廩之命。出於常格之外。臣誠感激。繼以惶愧。卽當仰暴私義。而亦以猥瀆爲懼。欲俟賤疾少間。一叩 天陛。面陳衷悃。今則諸僚皆已上章。臣獨晏然含默。視若分義所當得者。亦甚不安。不得不煩諸文字。尤不勝悚仄之至。臣固未諳故事。抑聞 宣祖朝大臣之處於西樞者。其數恒過五六。而未嘗盡置判事之列。至於廩食。一從職秩。尤未嘗謂其已經高品而不計時任。越序頒給。此二者。累百年來。未之變改。意必有在。臣等實不敢安於承受。臣又嘗聞於傳。有官盛任使之語。乃知古昔待大臣之道。在此而不在彼也。今樞府吏隷纔數人。而大臣之置處者常多。凡於公會。無以接待。其所虧損事體者不細。 朝廷必欲示以優待之意。則付職頒廩。一如舊例。而稍待年豐。從其見存之員。各設吏隷一人。使之迎導追隨。略成貌樣。似爲兩得於時制古典。而受之者。亦安且榮矣。更乞 聖上裁處焉。取進止。
請李仁徵勿竄邊箚
伏以臣伏聞禁府按治李仁徵。已奏竄邊之當。仁徵所爲甚悖。雖置誣告之律。死無所惜。而第仁徵曾有捕告兇逆之功。若使其時。微仁徵。其危疑迷亂。貽禍國家。何所不至也。 聖朝懲惡之典雖嚴。記功之念宜長。惟 殿下深思而裁處焉。臣曾忝相職。數言金煥不可罪。其事與此差殊。其意則同也。今疾病將死。精神已錯。不當妄論時事。而旣有所懷。不得不達。臣無任惶愧隕越之至。取進止。
請 命入尹宣擧門生爲師陳辨疏。明示是非箚(丁卯)
伏以臣於病伏中。略聞頃日 筵中。大臣以故儒臣尹宣擧門生。將有爲其師陳疏之擧。請 命政院勿捧。卽蒙 允可。以此其疏來呈。而終不得 上徹云。臣竊爲 聖朝。惜此擧措也。夫自近年以來。士論乖張。朝議橫潰。隨事逐節。轉相磯激。此世道之所以日壞。而有識之所爲深憂者也。大臣慮其又因此疏而鬧端層生。餘波漸漫。不暇深思。有此陳請。而然以 朝家事體言之。則亟宜捧入其疏。仰備 睿覽。使是非曲直。罔逃於 日月之明。然後從而處分。方可合
理。不然則聽聞駭訝。人情怫鬱。必以壅閉言路爲言。其意雖在於鎭定。而反增其紛鬧。恐無寧息之期也。且聞其疏雖却。草本早已喧播於人。臣亦得聞其一二句語則專攻奉朝賀臣宋時烈。而其所醜詆。至有不忍言者。夫大老之於今日。 聖上之所尊信。一世之所矜式者爲如何。而幺麽小官輩。公肆凌辱。緃悖無忌。豈不大可寒心哉。唯以 朝命已下。人皆忍嘿。有若祕諱。不敢發者然。此豈 聖世明是非示勸懲之道哉。臣於此不勝區區憂慮。敢此猥陳所懷。而久病。神思昏錯。不成說話。惟 聖明恕察而量處焉。
引咎乞免箚(戊辰)
伏以臣曾於甲子年間。待罪政府。一日 筵席。仰陳尹拯背師之罪。不當復以待賢之禮待之。蓋以拯自少受學於奉朝賀宋時烈。情義不凡。人所共知。拯忽然投書於士友間。訾議其師。無所不至。或云拯之父見斥於時烈。爲子之道。何可復全師弟之義。無足怪也。然拯父之見斥已久。而拯於師弟之分。固未嘗自異也。乃於一朝。私相毀辱於人。無復顧忌。其有傷於倫理。豈不大哉。籍令拯不欲復全師弟之義。亦當有自處之道。交未絶而先出惡聲。有同鄕里鄙悖者所
爲。曾謂一國之賢士。乃若是乎。以此臣決知其非賢者也。末世事變。無所不有。苟或在上者。於此而不爲之明示是非。則其弊必至於風化斁敗而義理晦塞。臣爲是之懼。敢陳區區所懷矣。今於數年之後。耆老大臣入告出箚。惓惓以此事爲言。而至謂之喪邦之根柢。信乎人之所見。若是其遼越也。臣旣被人論斥。理難自嘿伏乞 聖明俯賜諒察亟命遞臣職名以安私義。不勝幸甚。取進止。
辭職陳戒箚
伏以臣身嬰奇疾。一臥五年。輾轉沈痼。痿癈尫羸。人事都絶。作一僵屍。當此 慈候久愆 上下憂遑之時。旣不能一進於起居之班。樞府次陞。亦且有日。而尤無祗謝 恩命之望。噫。人生到此。尙復何言。瞻望宸極。但有涕淚而已。伏乞 聖明曲賜矜憐。亟遞臣本兼職務。俾得安意歸化。不勝幸甚。仍竊伏念臣受恩 四朝。致位三事。涓埃未報。朝暮將盡。區區憂愛之忱。只願少須臾無死。及見 殿下德化之成。如聞朝政疵病。 聖躬闕失。未嘗不蹶然驚歎。思進愚戇之言。少效匡救之義。而只緣床褥危喘。無以搆成文字。緘封骨髓。撫躬傷悼者。蓋亦累矣。噫。此豈臣之平
日所自期者哉。居常痛恨。靡所容措。近者伏聞 殿下過疑於諸臣進對之語。前後擧措。大駭瞻聆。其間命令之失中。辭氣之乖和。有不可勝記。而無非臣子所不忍聞。前史所罕見。臣病裏起坐。咄咄嗟嘅。達宵而不寐冞日而忘食。妄謂此而不言。則是終爲忘 君負國之鬼。而無以歸拜我 先王於地下。茲敢經營旬月。僅成數行。略暴衷悃。仰干斧鉞之誅。惟 殿下平心霽威。少垂省察焉。嗚呼。 殿下之所嘗講明者。非大易之時義。而 殿下之所嘗自勉者。其不在於懲窒遷改耶。夫人有七情。最難制者惟怒也。發於其心。忿懥而不得其正。見諸行事。躁暴而不能自禁。如但任己之偏私。而不暇觀理之是非。則其不至於興戎而召禍。害身而凶國者。幾希矣。凡人尙然。況人君處崇高之位。挾雷霆之威。犯之者無不摧折。觸之者無不糜滅。方其怒時。唯其所欲而取快於意。及至群心旣離。國事旣去。則雖欲悔之。已無及矣。豈不大可懼哉。是故聖人之怒。可怒在彼而無與於己。臣常以堯舜之德。期望於 殿下。今乃不能懲一時之忿。而自損千乘之尊。政令纔出。萬目具仰。而 殿下之處分。不惟不能的當。而多出於顚錯。王言一播。四方
咸誦。而 殿下之批敎。不惟不能和平。而反涉於粗厲。竄逐大臣。譴斥言官。朝著危怖。氣象愁慘。何 殿下因一微事而大失中外之望。重貽後世之譏。至於此耶。嗚呼。一部羲經。三年勸講。孜孜用工。不爲不久。而至于今日。遽有此無前之過擧。則其無硏究體驗之實。槩可見矣。程子曰。未讀時是此等人。讀了後。又只是此等人。便是不曾讀。今 殿下之不觀象取則於山澤之訓。不但爲不曾讀而已。況復自任聖智。傲視臣隣之病。又從而潛滋暗長。月益歲深。其所以背經傳之旨而犯聖賢之戒者。有不暇一二計。 殿下所嘗典學明理之功。果安在哉。諸臣之被譴。固不足惜。竊恐國人有以窺 殿下之淺深也。使諸臣誠有其罪。 殿下只宜以其罪罪之而已。其有未曉 聖意者。亦宜開示誨諭。要使情意流通。人心悅服。何必輕加僇辱。大煩聲色而後。方可以立威而施令哉。古者人臣事君。至以父子間人所難言者言之。言之者不拘其嫌。聽之者不疑其心。此所以謂上下能相親也。今諸臣職在輔相。密勿前席。爲宗戚發先事之戒者。有何可疑之心。而 天怒暴震。欲置之誣告之律。臣誠愚迷。莫知其何故也。夫誣搆匹夫之微。而於渠
誠有大利。苟不至於病風喪心。則猶必不肯。況其徒結怨於宗戚而重得罪於 殿下。不待智者而人皆可知。則諸臣獨以何心。敢爲此不祥之事哉。其意只在於忠 殿下也憂國家也。實非有一毫嫌怒於宗戚。而擠之於不測之地。以傷 殿下親睦之德也。設令言多妄率。不能愼擇。在 殿下聽納之道。亦當假以顏色。使之畢辭於前。而徐究其本情之所在。洞察其旨意之所歸。溫然酬答。明示可否。則情志相孚。堂陛無壅。不愧於唐虞吁咈之盛矣。顧乃不究其本情。不察其旨意直加以栫棘之典。而猶以爲失於太寬。臣不敢知。 殿下其欲以是而鎭浮囂振紀綱耶。夫所謂鎭浮囂振紀綱。不在於盛氣重法。而在於人主一心之正。今 殿下偏係之私。着在 聖心。日間所爲。無非出於激惱億逆。則以此而施於下賤。其身可誅而其心不服。而況於大臣之非其罪者乎。威命之下。群臣之惴慄震懾者。秪足爲觖望解體之歸。則是求以鎭之而反益其擾。求以振之而反益其壞。臣恐殿下於此不免千慮之一失也。噫。諸臣之進言。豈無他時。而乃於 東朝違豫之日。紛然而雜陳。以致 玉候益增其煩惱。宗戚不安於侍藥。此則諸臣誠不
得辭其責矣。然向使 殿下聽之平恕而不以疑怒待之。處之安詳而不以威令隨之。則必不至此。亦 殿下之所宜自反處也。 殿下急於求治。銳於用人。如臣等輩。亦皆猥躡於政事之堂。其平常不能格王正事而見敬禮於 君父者。固臣等之所自取。而一朝嫚罵詬詈。無異徒隷。其爲 聖德之累。亦豈淺尠哉。至於朴世采。則幾年招徠。思想如渴。片言不契。擯斥若遺。其所叱責而困辱者。殆無餘地。群情之駭惑。國體之傷損。已不可言。而 殿下尊儒敬賢之禮。因此而盡歸虛設。風人不承權輿之刺。猶是歇後語耳。乃使遠邇聽聞。不暇論其出處語默之節。而皆謂禮召之儒賢。以言獲罪而去。是 殿下一失於處置。而歸人以好題目。自占其不韙矣。孟子行王政之效則曰。天下之士。皆悅而願立於朝。其言不好善之害則曰。訑訑之聲音顏色。拒人於千里之外。 殿下之於世采。待之之不以誠若是。退之之不以禮若是。臣恐後雖有懷才抱道者。必將以世采爲戒。而裹足結舌。義不自辱。莫有肯願立於 殿下之朝矣。臣於此益惜 聖敎之駟猶不及也。噫。以 殿下之聖明。豈不辨此。特爲怒所使而不自覺耳。若於日久事過之後。
淸朝靜夜之中。默察而猛省。改圖而易慮。則其必有惕然疚心而不勝其悔懊者矣。人孰無過。改而益光。日月之食更則皆仰。深願 殿下戒迷復之凶。體雷雨之解。日昨傳旨之不當於理者。雖因大臣之所達。略賜删改。而其大段未安處。猶不爲不多。申命政院一倂爻去之。然後收回行遣之臣而牽復舊秩。悔謝草野之士而益致誠禮。又必頻開法筵。勉晝日三接之勤。體之身心。加不遷不貳之工。則其爲 君德之幸。 國家之福。無大於此。而泰之拔茅彙征。包荒朋亡之道。只在於一轉移之間矣。臣愚衷耿耿。不能自已。敢昧萬死。略陳後時之言。而精神昏錯。不成倫次。文詞樸拙。有欠葳蕤。其不能上槪於 聖心審矣。然蒭蕘之說。可備聖人之擇。巨鍾之撞。或借寸筳之力。萬一 殿下因此而有所覺悟。觸類而長之。懲前而毖後。則其於治心進學之方。未必無少補。而今日一事。不翅如雲收而霧捲矣。垂死微臣。竊有望於斯焉。臣不勝惶懼屛營激切祈願之至。取進止。(答曰。省卿箚辭。不覺驚惑也。噫。秉忿捏無。以爲箝制陷害之計者。自是無狀小人之態。予雖不敏。決不忍效此。況人君之於大臣。本無讎怨。何必以無謂有。擠之重律而後快於心乎。伊時九萬等奏封首尾語脈。節節危險。令人不覺驚心。從古以來。身爲大臣。心術之回邪。未有如此人。則罪止栫棘。實從寬典也。今茲滿紙
辭說。專出於偏係不平之意。而至請牽復舊秩益致誠禮。有若全無瑕疵者然。實未曉其意之所在也。卿其勿辭焉。)
老峯先生文集卷之五
啓辭
執義自劾啓(戊戌)
臣以罪累之蹤。不敢猥當採訪之任。露章祈免。其所陳述皆有義據。而未蒙 恩兪。繼有 召旨。受命將出。臣更念職責雖重。實有驅馳之勞。其在微分。亦不敢辭。冒昧祗承。竣事而歸。揆之古義。有不免乎略大節而循小文。內省惶恧。師言可畏。至如前後忝叨之職。乃是兩司之亞。地分尤華。責任尤重。其在平日。亦難承當。矧今釁咎莫掩。譴罰是竢。其何敢出氣發言。上匡 君德。下糾官邪乎。緃使臣日進讜議正論。其可以取信於 上下而得允於群情哉。此正古人所謂未有枉己而能正人者也。又臣於受命之日。職在臺諫。不得與諸臣同入政院。則 封書傳授之際。似當承旨奉行。一如臺啓傳批之儀。如或中使直傳。則亦必有史官同參之擧。而俱皆闕焉。臣以諫官。獨與中使私相授受於臺廳之上。自覺於義不安。倉卒臨行。不得爭辨。臣之墜失臺閣體面大矣。又臣曾忝講官時。因事發端。請毀全彭齡,鄭介淸等院祠。其後得
聞 成命旣下。而行於彭齡。寢於介淸。中間掩置。至於數月之久。臣嘗歎慨。以爲無論事之是非。 筵中面命。亦且如是。則國綱之頹弛。終不可振也。今聞尹善道陳疏伸救介淸。而攻斥請毀之論云。介淸之事。國人之所共言。善道之疏本。出於恚恨自己之不售於朝。作此恐喝之言。傍引他事。故爲助己之資。其心所在。斷可知矣。固不足與之相較。而但因此惹起鬧端。以致諸臣展轉不安。若究首發介淸之論者。臣實其人也。臣之所失。前後非一。有不可晏然於臺閣。而復命之日。適當淸齋。不敢以自劾之事。復有煩瀆。姑待來日矣。今旣承召詣闕。則有不可默然而退者。乃敢自列。請命鐫削臣職。
執義自劾啓
臣自忝憲職。自知其不堪。又其累蹤。有不敢復玷邇列者。備陳情實。援義自劾。而其所謂縱使臣日進讜議正論。其可取信於 上下云者。誠是自量眞切之語也。 聖批溫諄。特紆異數。臣非木石。寧不知感。顧省微分。猶不敢冒承寵榮。蟄伏數日。罔知容措。意外麟坪大君之喪出於此際。蒼黃 動駕。禮臨至再。百僚感動。奔走率職。其在人臣之義。疑若不敢偃然在
家。故冒昧而出。從扈侍列。一日在職則當盡其責。敢以禮節之差失。有司之失職。論請於臨喪之際。蓋其所據。俱是古聖之制。時王之儀。憲章之不可已者也。非以臆見妄爲主張於其間也。至如承旨請推之擧。初不知留落中門之敎。而不能爭之於前。及聞稟請之事。始知左右之闕儀。實有關於大體者。據禮相規。欲存事體。此臣等實仰喜 聖上行近古曠廢之禮。下懼群臣不能遵禮率職。以體 聖上之至意。援此相爭。以盡職責而已。豈是彰 君上之失。而有一毫移責操切之爲也。 聖敎至嚴。罪名亦大。撫躬震惕。罔知所出。席藁私室。唯俟嚴誅。諫官請出。召命又降。臣誠惶惑失措。終不敢越分徑進。以益罪戾。不意 聖度天覆。曲加容貸。勿罷之命。又出格外。仰戴異渥。尤增惶感。第以所負之罪。旣在法而難赦。應罷之官。有不可以苟冒。請命鐫削臣職。仍治前後之罪。抑臣雖在俟罪之中。事有不可不辨者。請略陳之。臣聞禮曰。宗祝在廟。三公在朝。三老在學。王前巫而後史。卜筮瞽侑。皆在左右。王中心無爲也。以守至正。先儒釋之曰。宗廟之禮。雖鬼神之大。不可得以亂之。朝廷之禮。雖君上之尊。不可得以踰之。巫掌鬼神之事。史掌
典謨之事。卜筮以吉凶諫。䑃叟以歌誦諫。人君一人之身。而前後左右挾而維之者如此。雖欲斯須自放。不可得。此王道之所以爲大。禮義之所以四達也。今此巫祝臨喪之禮。見於六典。出於記禮。載於 國朝五禮儀。雖不知先聖制作禮意之所在。而先聖之所制。後王之所守。 國朝之所取以爲典法。其在今日之道。 君臣上下固當敬守尊行之不暇。此所以敬天地畏聖人尊 祖典嚴朝廷之道。固不當以私意度料損益而議其行止也。春秋魯襄公之於楚王之喪。亦行巫祓之擧。雖是因事而發。亦古者通行之禮也。人君之於臣也。臨生者則執戟以備非常。死則加大桃茢以御不祥。蓋所以極幽明之道也。所謂巫者本居王前。而周有司巫之官。則該曹之差定活人署官員。臣實未見其甚誤也。 殿下之備儀而後入者。無損於臨喪哀戚之實。而有關至尊備物之大體。有司之不能執禮者。有缺於人臣事上之道。其間所爭。豈云小哉。自古有國以來。豈有人君入其臣之家。獨與宦官數人臨其喪。而中門爲阻。左右諸臣。亦不知其君之動靜爲何。所與處者爲誰也耶。 殿下縱出於至情。而不自覺其爲虧損朝廷體面則固已大矣。
承旨近密之臣。不能爭執於承命之時。又有此稟請之事。其爲失職也。亦云甚矣。臣等又是執法之官。而不能隨事糾察。俾 聖上率禮之擧。不能盡善盡美。而出於無過之地。臣等之罪。又難以自解矣。伏乞 聖上平心加察。以爲後事之軌。更治臣等失職之罪。以爲人臣昧於禮法者之戒焉。
臺閣處置啓
國家置臺閣之官。選一時之才。以畀耳目之責。以開諫諍之路。旣許風聞。又無官長。風采所繫。不問尊卑。縱有薄責。未嘗輕折。蓋臺官固未必皆賢。所言亦未必皆是。而然自歷代以來。必須養其銳氣。借之重權者。意實有在。豈徒然哉。如或其間遴選不精。實有冒雜之弊。一如大臣之言。則總察百官。乃宰相職。尤宜警責銓官。黜否汰宂。豈宜混說泛稱。使居臺閣之官者。皆懷不安。而秪足以啓 人主輕臺諫之心。其流之弊。終至於不信耳目。自塗聰明。則當此之時。孰執其咎。臣未知也。初旣出於泛稱。則其在臺官。有何所嫌。執法之論。只循公議。則獨立異見。所失在彼。措語曲折。雖欠詳盡。欲矯民弊。大意固好。不可以此輕遞言官。請並命出仕。
百官庭請 神德王后祔廟啓辭(己酉)
臣等 祔廟之論。實出於天理人情之不可已者。一日不得請。則便是臣民不盡分處。仰惟 聖上追遠之孝。尤豈有其極哉。然而屢日持難。不卽允許者。抑獨何哉。昨承 聖批。以愼重爲敎。茲事實大。宜 殿下之愼重。而第未知所愼重者。在於何事耶。臣等謹按實錄文字。則 太宗大王所以事 神德王后者。何嘗有一毫未盡之道乎。特以廷臣謬議。不能無疑於並祔之禮。日遠歲久。漸至墜廢而不能擧耳。其後朝廷遵用朱子定論。 太廟之並祔兩妃。已成典禮。則迄今因循久廢。豈得安於臣民之心哉。當初 太宗之持難。固在於議禮未定之前。則不可謂 聖德之失。今日 殿下之愼重。反出於典禮已成之後。則其可謂繼述之善乎。 宗廟者。 太祖之宗廟。而 太宗之所敬承者也。 太祖所以眷禮 神德者何如。太宗所以致孝 神德者亦何如。而今日 躋祔之請。果不合於 二聖當日之心乎。擧國臣民一辭同請。而 殿下猶且曰愼重者。豈 殿下未盡明知二聖之心。而尙不無疑難於其間耶。然 殿下旣以已知啓辭之意爲諭。則是誠 殿下自盡處也。更何
愼重之有。斯禮一擧。可以光 祖宗垂後世。而實夫子所謂聖人之達孝也。伏願 聖上更加三思。亟賜一兪。
老峯先生文集卷之五
書啓
寧陵奉審復 命後書啓(辛酉)
出使復命者。如聞民弊。 啓達。乃是法典。而臣今奉命而行。轉往鄕里。沿路聞見。不無民弊之可言民情之可採者。雖涉微細。謹此條列以聞。
今年兩麥不實。纔及登場。已無餘食。村閭之間。絶火者十居五六圻甸之民。皆請移轉南漢軍餉。以爲秋穀未熟前濟活之資。請令廟堂議處。
驪州戊午條稅太二百七十石。因其時飢荒。捧留本州。連歲糶糴矣。今有戶曹上納之令。而民間豆太絶乏。雨後根耕。無以播種。齊訴仍留分糶。臣敢以便宜分付本州。從民願俵給。待秋還捧上納。請令戶曹依此施行。
驪州 兩陵守護軍及他士民等。新設社倉於 陵底村里。其所收合本穀數少。願得某樣穀數百石。以爲存本取息之資。待子母相當。還納本數。一如事目云。請令賑恤廳議處。
湖西殘邑中。關牒遞傳之役。無他差遣之人。抄出騎兵中已老除及不入束伍者。作案輪定。其間侵暴之弊。不止一二。似聞報恩等邑。收合皮穀於五統。設爲一廳。存本取息。雇人遞送。民甚便之云。請令該廳査問本道。別爲料理。或劃給官穀。或量數收聚於五統。以之雇遞。如報恩之爲。亦令兵曹禁斷騎兵輪傳之弊。
在前各邑軍器中鳥銃數少。故束伍之自備銃者。許除軍保本役矣。今則官銃已多。束伍之自備者。制造類多不精。而一納之後。永除本役。誠爲過優。除已往備納者外。此後寢罷備銃除保之令。似合事宜。請令該曹議處。
驪州士民七十餘人。齊訴州居老人黃後憲年今八十。朴大榮年今八十四。乞蒙優老之典。而後憲等俱是學生。未經四品之職。雖在耆耋之年。法不當加資。又言後憲積粟致富。自庚辛以來。每當凶歲。分救飢餓。雖有不得還報者。亦不責償。有時減價出市。不欲乘時賭利。以此旁隣數邑之民。賴以生活。不啻千百。後憲之貸穀濟飢。遠近之所共知。考諸前代哿富勸分之道。宜有褒奬激礪之擧。請令賑恤廳議處。
老峯先生文集卷之五
獻議
自己婢妾子無贖身從良議(庚申)
臣取考法典贖身條。則大小員人娶公私婢爲妻妾者之子女。其父告掌隷院。覈實錄案。移文兵曹。屬補充隊。年滿十六。不告官者。告狀後過三年不受立案者。付立案後不立役者。許人陳告還賤。其註又曰。自己婢妻婢所生外。皆贖身。又曰。娶妾婢所生。依妻婢所生例無贖身從良。又曰他人婢作妾所生買爲己奴者。依自己婢妾產例。屬補充隊。以此觀之。自己婢妻婢妾婢所產。皆得無贖身從良者。蓋以父子之間。情理自當如是。而必待告官屬補充隊然後方可以良人施行。故其有不屬補充隊者。則許人陳告還賤。法意所在。可謂嚴且密矣。又按嘉靖三年三月十七日受敎。有骨肉相殘。不得使喚之文。本不載於法典。兄決訟之際。每爲屬公。甚爲未便。然同生四寸。相爲使喚。固妨人倫。其身尙在賤籍。則不可以同生四寸之不能使喚。遽爲免賤爲良。但於經濟六典續集曰。祖父婢妾所生。本是同氣。不可專以奴婢例役使云。同生四寸。雖不可使喚。至於五六寸。則親屬漸遠。使喚固無不可。而官吏眩於相殘之訛言。每爲屬公。一
則奪人之奴婢。一則以賤爲良。皆爲不可。依放役奴婢例。自五寸則役使。似爲便當。以此觀之。則自己婢妾所產。不屬補充隊者。自五六寸以後。朝家許其役使。明有受敎。遵行之外。更無容議。而第念遐遠愚氓。不知法文。徒知有無贖從良之例。投入良役。往往冒赴科場。雖或有陳告起訟者。而爲官吏者。亦不明知法制。輒皆論以骨肉相殘。不但負訟而已。間或置之重罪。今此端川私奴仲生之三度見屈。亦以此也。如使無案之類。從今一切依法還賤。則已往呈訟見屈者。必有紛紜更起之弊。亦不可不慮。臣之愚見更宜申明法意。曉諭八方。從前未出補充隊帖文者。必趁今歲之內。盡爲呈官受出。自明年正月初一日以後。如有以此相訟者。一從受敎。輒令還賤。任其本主之役使。則廢法復行。爭端可息。救弊之道。恐無出於此者。臣於法理。素不講解。敢陳臆見。伏惟 上裁。
鄭介淸郭詩全彭齡祠院毀撤議
往在丁酉年間。臣忝叨講官。其時有以疊立書院。並皆撤毀爲言者。臣與館僚箚陳書院疊設之弊。只宜立禁於方來。不當追毀其已成。且於講席。繼陳 仁祖朝有鄭介淸,郭詩,全彭齡祠院毀撤之命。而至今
仍存云。如此之類則不可不速撤矣。 孝廟大以廢格 朝命爲駭。仍問三人行跡于贊善宋浚吉。浚吉歷擧其師先正臣金長生陳疏之由。與儒疏請黜之實。 孝廟再三下詢。顧謂承旨曰。此係後考。宜詳記之。卽命分付道臣。毀撤三人祠院後馳啓矣。逮至 聖上嗣位之初。相臣禮官。掩諱 兩朝已行之命令。沒其事實。但稱受誣。至請復設。其意所在。有不可曉。臣愚以爲當此更化之日。雖無湖南兇孼憑籍作橫之事。固宜揭揚 兩朝成命。還撤鄭介淸,郭詩,全彭齡等祠院。以彰諸臣謾 上之罪。俾正兩湖紛挐之習。其在懲勵之道。似不可已。伏惟 上裁。
朴光玉,金德齡祠宇 賜額議
金德齡之被禍。已近百年。而至今聞其風者。雖婦孺皆冤之。不但南中人士感慨而已。蓋其忠勇之節。足以興起來後。而受禍之酷。實亦由於忠勇之出世。國人之比之於宋之岳飛者。莫非追惜而甚悲之辭也。曾在 先朝。特贈兵曹參議。庶可慰其泉壤之魂。而群情冤痛之極者。猶以爲未足以盡贖其慘毒之禍。崇奬其精忠之節矣。朴光玉則自少修飭。未老退歸。先輩推許。後生尊慕。臨死倡義。爲國御寇。究其本末。
非直爲一鄕之善士。俎豆之奉。誠非太僭。仍竊伏念壬辰之亂。 宣廟中興之業。實有賴於湖南忠義之士。 聖祖培養之效。尤有光於盛烈者也。今因金德齡,朴光玉等並享之祠。增其職秩。錫以扁額。擧 累朝未遑之典。慰一路久鬱之望。允合褒勸之宜。伏惟上裁。
沈彥光追復官爵議
沈彥光引入金安老。其所以誤國事禍士林者大矣。惟其所關者重。故當時記錄頗詳。竊究其本心。則初出於收拾士類。羽翼 春宮。元非助奸黨邪之計。安老伏法之後。執跡以論之。固難免引入之罪。而到今百餘年。其骨已朽。是非亦定。追還職牒。以白其本心。恐合於原情推恕之道。伏惟 上裁。
大王大妃殿服制議
臣於禮學。素所昧。昧至於帝王之禮。尤不得以知之。第聞朱子家禮之文有曰。嫡孫及曾玄孫之當爲後者之婦。爲小功。其姑在則否。又曰。嫡孫父卒。爲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齊衰。其婦從服。以此推之。曾祖母爲曾孫婦當爲後者。亦服小功。今 大行王妃之於 大王大妃殿。當以已承重論。不可與當爲後其
姑在者。比而同之。且服制有相報之義。曾孫婦承重者。爲曾祖母齊衰。則曾祖母之於承重曾孫婦。全然無服。似非情理之所安。請令禮官廣詢於知禮之人。俾無未盡之悔。恐合致愼之道。伏惟 上裁。
國恤時追後承訃。諸臣成服差退議。
臣於昨日。已以臣民成服。從擧哀日退行於初二日之意。仰陳於獻議之中矣。今見儒臣箚本。似未詳其間曲折之致。不得不略陳。 大行大妃昇遐之時。在於二十六日初更。急遽之際。亦不能無萬一冀望之誠。再三診察。至四更後。始行復禮擧哀。至於在家群臣則幾盡俟曉承訃來會。必欲使之先爲成服。便爲未滿六日之限。臣實未知禮意果如此否也。五禮儀襲後設奠。朝夕上食如常儀。則成殯之後。因群臣未及成服。廢閣殷奠云者。尤所未曉。信斯言也。凡喪如有奔喪未及成服於定限者。則雖旣殯之後。皆當廢殷奠耶。臣之孤陋之見不敢自信。伏惟 上裁。
大行王妃喪。 大殿服制。當用杖朞議。
禮云爲妻。父母在不杖。家禮附註亦云父母在則爲妻不杖。而儀禮註說。又有適子父沒。爲妻杖朞之文。兩說似不無逕庭。而然亦各有其意。蓋適子妻死。而
父母俱存。則父主其喪。故其夫不杖。若父沒母存。則母不得主喪。故其子可以杖也。參考禮意明白可據如此。似無難斷之事。且有 仁祖朝已行之禮。今此大行王妃之喪。自 上制服之節。恐無容他議。淺見如是。伏惟 上裁。
婢夫奸家長妻者。蔽罪輕重議。(辛酉)
我國奴婢之法。名分已定。一如綱常。而至於婢夫。則俗稱如奴。其中居在籬下。依仰服役。實有無間於已奴者矣。今因淫奸之變。若諉之以律無明文。或施以次律。或置而不問。則防禁不嚴。將來意外之變。必無所不至矣。聖人制刑。本欲禁非。而敎導之意。亦在其中。況國俗民風。千里不同。則因俗立法。無非敎也。如但膠守 大明之律。不問我國之俗。而輕縱犯主之罪。則恐失制刑之本意也。或有以人之殺婢夫償命爲疑者而國家用法各有攸當若無償命之律婢夫之見殺者。必至於相隨續。若弛淫奸之律。犯主之大惡。必至於無所忌。臣愚以爲婢夫奸家長妻者。雖不可與奴同斷。宜從雇工之律。比論酌處。伏惟 上裁。
李有吉旌贈議
戊午深河之役。宣川府使金應河爲國殉節。其所以
爲我東之光而得有辭於天下後世者。比他死義之人。尤有大焉。應河是其時左營之將。其管下同時同死之人。亦必有可傳於後者。而時當昏朝。賊臣擅國。不能盡爲之表章。以至堙沒而無聞。則可勝惜哉。今因正言李彥綱陳疏。取考故相臣李廷龜文集。則永柔縣令李有吉。實與應河同時捨命。其取義之節。無愧於巡遠之並美者較然矣。雖其歲月旣久。事蹟難詳。而只此哀辭一篇。可以昭揭千古。顯忠褒死。豈可以不擧於前而有靳於後。合施旌贈之典。以示追愍之意。伏惟 上裁。
金元亮伸冤議
金元亮之冤死。人多言之。而間或有其罪應死之論。蓋於逆适未及稱兵之前。先有上變書。适子栴被逮。而元亮力言适之必不反。及适之叛。人多致疑。賊臣自點因嫌搆捏。竟至於死。臣嘗聞故判書張善澂之言。則曰先人每稱其冤死。今領府事宋時烈亦謂先師嘗言金元亮之事。論其跡則難免。而究其心則甚冤。善澂之稱先人者。乃新豐府院君張維也。宋時烈之謂先師者。乃先正臣文元公金長生也。兩臣之於元亮。有師生朋交之義。必能詳知其平日心事。苟有
從逆之跡。豈有追傷稱冤之理乎。 顯廟初年。已蒙伸雪。而賊積之追請還收於十年之後者。未曉其意。然以其所爲屈伸之者言之。伸之者。兩臣之外。故相臣李時白,元斗杓,李厚源也。屈之者。初由於自點而終成於賊積。執此兩端而可以決矣。其臨死。刺血疏謄本。尙行於世。倘蒙宣索而睿察。則庶可盡燭其顚末矣。臣以爲宜從公共之論。復施滌蕩之恩。實合伸枉之典。伏惟 上裁。
朴尙衷旌表議
朴尙衷乃麗末名臣。麗史列傳。盛稱其忠孝文學。一時士望。至與鄭夢周並推見。出於雜說小記者亦多。辛禑初年金義殺 天朝使臣。乃奔于胡元之遺種。在廷諸臣。遂興事北之議。尙衷再上章。力陳大義。且斥權臣賣國同惡之罪。因是受誣而杖死。其平生大節。卓然可見。使吾東尊周攘夷。知有禮義者。其功不多讓於夢周矣。其子孫連世燀赫。已蒙議政之贈。今宜旌表賜諡立祠。以示崇報之意。實合奬勸之典。伏惟 上裁。
明川良女莫今參酌施罪議
北關氓俗。生子不擧者。往往有之。蓋出於生理甚艱。
無樂育之意。曾於甲辰年間。臣忝按本道時。遵承 朝命。行會列邑。凡窮貧之民。有胎孕之婦難於養育者。一一報知本官。載之簿錄。計朔給料。俾知朝家惠養生息之德意。且令救活其目前飢餓之急。略有施行節目。歲月乍久。不能追記。今此明川地謀殺赤子之變。實是人理之所無。宜 聖上之發惻深惡。欲加極罪。以懲頑俗。而苟求其本。亦甚可矜。自上化下之道。宜先厚生遷善。使得復其本性。漸以成習。彼方冥然無知。禽獸不若。而欲以法正之。則恐徒乖於本律而無益於懲礪也。況其欲殺之子。幸不至死。尤不當用刑於常制之外。姑以法意參酌施罪。仍令道臣悉心咨訪。究得救俗之宜。啓聞立制。以之曉諭吏民。永久遵行。期於變革惡習。實合敎化之本。伏惟 上裁。
宋象賢鄭撥褒贈議
壬辰倭寇之犯境。釜山僉使鄭撥守城抗賊。殺傷甚多。矢盡力竭。中丸而死。賊遂進陷東萊。府使宋象賢又死之。兩人忠義之節。至今炳炳照人耳目。前後倭差之往來我國者。亦莫不畏服稱說。其時朝廷卽命贈象賢以吏曹判書。贈撥以兵曹判書。錄用其子孫。愍恤旌嘉之典。至矣盡矣。東萊雖是徇節之地。而處
於南徼極邊。歲月旣久。故老無存者。不知褒贈已行。又有此請。今若因是而特命加贈兩臣。則尤可以激勵邊上之士氣矣。且象賢後孫。得蒙錄用。方在仕版。而撥之後孫。尙有數人。其中亦不無可合調用者。獨不免淹滯不振。仍使銓曹一體收用。似合褒勸之道。伏惟 上裁。
李時白,宋浚吉 廟庭追配議
惟我 孝宗大王盛德大業。沒世難忘。而歲月愈久。追攀莫及。則又欲以當時一德之臣。追配乎 廟庭。用伸其思慕之誠。有此陳章之擧。豈非衛詩所謂終不可諼者耶。臣竊伏念 孝廟卽阼之初。有若先正臣金尙憲金集等首被登庸。儒賢宋浚吉等一二臣。相繼禮招。眷遇之隆。魚水之契。迥出千古。至其末年。與共國事。將大有爲。其所以成十載之文治。永有辭於來世者。亦莫非啓沃贊襄正始克終之致。及其已死之後。論其追報之典。則古人所謂一體君臣祭祀同者。其不在斯與。茲於禮陟躋祔之時。乃以金尙憲,金集從享 廟庭。實出於群情之所同允。衆論之無異辭也。至於李時白忠信之行廉白之操。一世之所共推服。可謂盛際之純臣。今者李東溟之並擧而爲
言者。亦以此也。第念祀典至重。而追配之擧。又非常有。事體尤重。攷之 國朝故事。雖以李恒福之元功大節文章事業。猶不得追入於 宣廟配享之列。據此言之。則不惟時白之當配。有難容議。雖如浚吉之追享。亦難以一人之言而輕擧於今日也。然臣蒙陋之見。不敢自信。惟在 聖上博訪加擇。伏惟 上裁。
俊傑殺人代殺議
禮曰。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釋之者曰。悼者幼而知未及。雖或有罪。情不出於故。故不可刑。律曰。十歲以下。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蓋律文之意。殺人者應死。不敢以悼而輕貸。必稟旨而取裁也。今此俊傑歐打虎良。以致虎良死於三日之內。屍帳實因明白。渠雖九歲稚兒。於律固難免殺人之罪。則刑官之議擬奏聞。儘合法理。 聖上憐其幼而情不出於故。不忍斷之以法。特發矜惻之敎者。亦出於禮經悼不加刑之意。臣於此無容更議。抑臣竊念近日閭巷之間。稚少之兒因其鬪鬨。往往至於殺傷。無非其父兄不能敎戒之致。今若因此立法。十歲以下。因鬪殺傷之類。雖得免死。必囚治其父兄。重施笞杖。俾有懲戢禁飭。則其於革化民俗
之道。不無少益。伏惟 上裁。
永昭殿及 翼陵祥後哭禮停廢議
臣素昧禮學。重以疾病昏瞀。莫知所對。第惟今日喪制。一遵古經國典。練祥與禫次第變除則禫後凡干儀節。自當從吉。恐無可疑。惟此朝夕上食。不忍遽輟於再朞之內者。雖有已行之例。於古實無可稽。又因上食。仍存擧哀之節。則終爲吉凶相雜之歸。諸大臣所獻議者。似乎得宜。無容別見。伏惟 上裁。
五賢從祀節目講定議
聖廟隮陞。斯文盛典。而係是稀闊之擧。儀節之間。未有可據明文。則惟在禮官依倣古制之相近者。爲之參酌裁定耳。我朝二賢。似宜略倣 宗廟從享之儀。先爲賜祭頒敎於其家。以告將陞之意。造位版題位版權安等節。皆當在於泮宮。宋朝三賢。亦倣書院奉安之儀。先爲造位版題位版權安之後。設祭具祝。以告將陞之意。及其隮陞之日。告由於先聖而分配於兩廡。仍行酌禮而並享之。則恐或不至於大悖。權安時。別爲告由。分配時。兩廡新舊位告由等節。俱無所據。凡平日廟中。有事告由之禮。只行於聖殿。不行於兩廡。雖以士夫家常行朱子所定四禮言之。大小祝
告。皆無幷行於祔位者。且此禮與人家題主設祭以安之者。其義自不同。以此數者推之。亦可知不當別告於兩廡與權安之時也。然皆出於淺見臆料。欲望下詢知禮之人。且命儒臣博考典禮。熟講而後行之。可無疏謬違失之譏。伏惟 上裁。
永昭殿禫後用樂議
五禮儀。內喪十五月。禫後用樂。乃禮之常。而今之 上食仍行。 山陵擧哀。皆出於權宜之制。遵常而不能盡廢乎權。古亦有之。因權而反以致疑於常。恐無是理。況 山陵與 魂殿。事體情禮。亦自不同。守侍之官。不卽從吉。旣由於此。則儀節之有異。似不至大妨。伏惟 上裁。
恭靖大王追上廟號後位版改題議
朱子家禮所載神主改題之節非一。而皆出於事理之所當然。儀文之不可已者。則此雖爲士夫而設。亦可推而上之於帝王之家矣。然臣竊攷邦禮。喪制卒哭之後。有迎諡焚黃之事。乃受賜 皇朝。儀文盡備者。而獨不言改題之節。豈或有待於練時。抑或有疏漏而然耶。至於 列聖位版與祝辭。不同者亦多。苟以爲事體重難而不敢改題。則恐於義理有所未安
也。臣以昧識。有難妄議於所不知之典禮。第以禮窮從賤之義論之。朱子所定士夫之禮。似可通行也。且臣伏聞 列聖位版中亦或有字畫甚不明處云。此又不安之大者。宜有變通之道。茲因下詢。幷陳所懷。伏惟 上裁。
文廟從享位次釐正議(壬戌)
領府事宋時烈疏中所陳數款。乃是斯文大議論。又其引以爲據者。皆出於大賢名儒之定論。素所裁量於心上。欲爲千古之斷案。則如臣謏淺蒙陋。何敢容喙於其間。至於先正臣金長生道德之懿。淵源之正。爲一世所宗仰。而其學尤深於禮書。其所訓釋著述。大有補於世敎。實我東之前所未有也。請與先儒黃榦同陞于從享者。豈非翼經化俗之功。不可不報而然耶。臣於宋時烈。有師友之義。凡其平日論議。未嘗不敬信。則況於斯文重事。豈有異同於其間哉。然念茲事重大。不可驟加裁定。必須博詢細講。可無未盡之悔。伏惟 上裁。
文廟從享位次釐正更議
臣以蒙蔑。實無自得之見。略陳所懷於前日獻議之中矣。今承再詢之命。尤不知所以爲對。仍竊伏念聖
廟祀典。斯文盛擧。其所得失。不惟有關於一時。抑亦垂示於後代。不可不審處而致愼。今若論以名義之正。則自大聖以下位版改題。乃是第一件事。最宜先擧。言其崇報之典。則周,程,張,邵與朱子六賢陞祔殿內。豈容少緩。至於諸儒之或仍或黜。則領議政金壽恒之議。有稽先輩之定論。庶幾得中。若夫楊時之疵病。朱子之斥言。雖非一二。而其祭延平之文。有曰道喪千載。兩程勃興。有的其緖。龜山是承。龜山之南。道則與俱。有覺其徒。望門以趨。惟時豫章。傳得其宗。一簞一瓢。凜然高風云爾。則亦未嘗不以淵源之有自。倡學之有功許之矣。今因多士之請。許令從享。已有成命。恐無傷於從周之義也。羅從彥比楊。似未較著。姑俟他日更加商量。亦不害其愼重也。許衡旣有失身之譏。餘無足言。第其平生尊尙朱子。不染陸氏。且其論著有補世敎者。亦自不少。若與吳澄一時並黜。則彼此不倫。似不無斟酌之道矣。蔡黃翼經之功。初無異同。而未及並擧。實所謂有不遑者。今日之追成。更何遲疑。我東禮學之精熟。至于金長生。無復遺憾。自古從享之禮。多推翼經之賢。則讀其書見其禮。可以知其人矣。陞聖廟俎豆之列者。舍斯人其誰。妄率
僭越。無可採擇。伏惟 上裁。
祈穀祭設行議(癸亥)
祈穀上帝。固非我國所可得行。而祈年田租。似宜引用而不悖。爲民禱祝。實合於懇迫之至。無不用極之意。伏惟 上裁。
何蕃陳東歐陽澈立祠及同祀之人議。
自前代沿而下之。行誼之可褒者何限。而 聖上之所取。獨在於太學生。自近世溯而上之。太學生可取者亦何限。而 聖上之所相感。獨在於何蕃等三人。至命立祠於太學之傍者。實爲激勵多士之地。而猶不欲獨斷。復詢臣等以可合同祀之人。臣之愚意以爲斯擧甚盛。入祠之人雖不必少。亦不必多。立祀之後。倡導風動之餘。必有士論之所尊尙。齊起而繼請者。徐俟他日。姑勿並擧。似合愼重之道。伏惟 上裁。
領府事宋時烈致仕後仍給本秩常祿議
元老大臣。係國家輕重。法不當許令休致。而 聖上之勉從其情懇者。蓋出於慰恤優禮。不欲強迫之盛心。則亦當頒之以領中樞本秩常祿。以示朝家惠養禮待之意。似不宜循用法典常行之禮。而事係特恩。自下不敢擅議。伏惟 上裁。
領府事宋時烈致仕後月致廩粟議
法典所謂堂上官。似指堂上以上致仕者。而且無區別大臣之事。該曹之援據月致酒肉之例。蓋出於此。而元老大臣之致仕事體自別。誠如 聖敎。不必以常例爲拘。酒肉之外。月致廩粟。則尤有光於禮賢養老之道。伏惟 上裁。
朴長遠,李惕然孝行褒奬議
朴長遠謙恭之德。孝悌之行。實爲朝紳之所共歎服。蓋其一生謹飭。操履有法。事親盡誠。能養其志。古人所謂不敢有其身者。殆庶幾焉。曾在 先朝。亦嘗嘉奬。累加恩典。今宜旌表其門閭。以示追褒之意。且聞其臨死。誡子孫勿請諡。似亦出於執謙之心。而位躋冢宰。旣是格式之所當得。則仍命太常。議定其諡。亦合優禮之道。李惕然則臣雖及見其人。敬其高年。而猶不能盡得其平生。然其善事父母。致孝感之異。友愛諸弟。有湛樂之歡。則臣亦稔聞。追想其敦厚之風。有可以警薄俗者。逮事 累朝。官至三品。亦宜特 許加秩贈職。以彰孝理之化。伏惟 上裁。
式年講經變通議(甲子)
大比得人之難。講經無實之弊。誠如諸臣所陳達者。
不可無變改之擧。臣曾忝國子之任。請設通讀之規。欲以講論文義。且廣解額。轉成取重生畫之蹊。而行之數年。未見效益。終歸於爲經生開一倖門矣。今若略倣朱子之議。改定講法。則似可矯救此弊。漸見實效。而 祖宗朝所制三百年遵行取人之法。恐不可輕易變改也。抑臣聞之。講經舊規。專以正文爲主。故應講得分者多。及其會試製述。生畫幾乎參半。近年則不問文義通曉與否。有能多誦註釋。輒與通籤。此其所以爲弊之源也。從今更令申明舊規。使應講諸生先誦正文。音釋不差。則考官逐字問其旨意。所對不失先儒註解本意。又能通誦一章首尾。則雖不能多誦註釋。並許粗略之籤。使得第。其立落於會試製述。又於殿試。拈出其未成篇及全不成文理者。使之改試於來式年。必待粗成篇樣後始許賜第。則雖不大加變通。自可漸復 祖宗朝故事。通經之士。皆能製述矣。伏惟 上裁。
大王大妃殿周甲上徽號議(丙寅)
臣謹按宋史。以憲聖皇太后壽七十。孝宗皇帝行慶壽禮。後三年。又上尊號。今此 下詢。當以此爲據。其在臣民歡祝之誠。夫誰曰不可。而第念徽號之上。旣
是上世之所未有。我 祖宗朝亦莫之行。當此穡事連凶。時虞危懍之日。凡係彌文。姑爲省約。以示戒懼之意。似合乎養志承訓之道。伏惟 上裁。
因災異裁減 廟享議
臣伏見右議政李端夏箚辭。其所陳述。援據古聖遇災處變之宜。此皆後世帝王所可遵法而奉行者。其何敢容議乎。第念古今異宜。俗尙不齊。苟不隨時而從宜。徒欲膠守而泥古。則恐於其間。或不無爽其本意。反致爲弊之端。且臣又念今日 君臣上下一心焦厲。上有以盡吾所以共承 宗廟之心。下有以盡吾所以拯救元元之實。則固爲盡善矣。如或畏敬難持。怠忽易生。在下之人。或不能皆以我 殿下之心爲心。飮食衣服之費。多不能變改其常。而獨於 宗廟之奉。先加節損而已。則恐或有歉於我 聖上痛自裁削之至誠也。然此亦無他。惟在 殿下反諸身耳。臣疾病垂死之中。再承下詢。不敢孤負盛意。欲陳區區所懷。而神昏氣乏。不能罄竭於文字之間。不勝惶媿隕越之至。伏惟 上裁。
長陵遷奉議
臣病劇垂死之中。史官來宣 聖旨。俾臣商論 長
陵當遷與否以對。今臣精神昏迷。雖閱前後奉審諸說。不能領略其言爲之是非。抑臣昔年當 仁祖大王昇遐之時。故相臣趙翼爲大司憲。手持箚草。涕泣而言曰。 先王厚德無可報。方上 山陵遷改之請。仍言 長陵風水不利。並及諸地師之論。縷縷懇懇。感動見聞。頃者臣承命 翼陵摠護使。往來看山之日。地官趙湸自陳其術。且言 長陵風水多疵病。曾以此意陳疏矣。其後所言多驗。庚申逆變。貴宗二人。謀叛伏法。尤益著驗云。而臣素昧風水之說。故不能問其所以然之故矣。至于今日。陳疏言 長陵風水之不利者相續。臣亦不能無 長陵風水或有疵病之慮矣。至於 遷陵當否。則臣徒聞人言。不知其利害。誠不敢妄議。伏惟 上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