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403
卷6
克己銘
凡人之生。稟氣與理。發爲心用。其途有二。唯理之發。順之將之。唯氣之動。節之制之。耳目攸好。受宰乎性。四體之欲。一聽於命。吾質有偏。毋忘檃括。吾意有蔽。勿憚警察。是不必己。非不必人。形氣査滓。消融反眞。本體旣純。光大浩然。是曰克己。體用斯全。余竊庶幾。心焉從事。懼虧于工。書以誓志。
恒齋先生文集卷之四
雜著
書洪公家狀後
余少時聞杜谷子風流行義。願見其人而不可得也。公俄下世。今三十有餘年矣。至今士友間談其風者。吃吃不離口云。公之除司宰監直長也。本司掌供進
御江鮮。公曰。官無卑。盡吾心已。況 御供乎。躬執唯謹而尙食不受。公於是監照加謹而又見却。吏白曰。今時與古時異。卽有賂。無論美惡。皆受之。否則必得罪。願少徇人情。公曰。然則任汝所爲。旣而果然。公默然。夜達曙不眠。時或仰屋長嘯。遲明納履而去。不復仕矣。廢朝時。公坐外舅崔公沂獄。逮繫累月。事機且不測。有勸公者曰。某人方當路。素欲納交。公若少答其意。可免。公曰。死生命耳。吾終不能違心以苟活。癸亥 仁祖戡亂。乃得解。公雖在縲絏之餘。士大夫歆慕其風。爭歸以公輔之望。至以出處。占時休戚。公益自韜晦。丙子冬。虜敗盟東下。京城失守。公奉母避兵嶺南。丁丑春。虜受盟而退。公因落南。無北還意。常戴毛笠。著黃色短衣。託跡庸流執鞭中。時或辱身而不顧也。時故人有爲淸風倅者。公負鹽過其境。息肩寒碧樓下。仰見樓上有人。乃釋擔歷階而升。有年少數人方傳觴賦詩。見公容貌。頗異之問曰。若爲何人。答曰。販鹽人也。解文字乎。曰稍解。置紙筆前曰。若能賦。且有賞。不者罪之。公不辭。卽援筆題曰。宇宙一男子。淸風寒碧樓。憑軒一長嘯。江月五更秋。初似不經意而句語超卓。筆跡亦奇壯。一座皆驚。奔入告太守曰。
有販鹽人能賦詩。方在樓上。守驚曰。必洪某也。倒屣而出。握手歎曰。何爲欺兒輩若是。仍與留宿而去。又嘗道遇一官人。乃公族子也。從者叱下馬。公徐下馬仰面曰。小兒輩且休生貴。官人大驚。亟欲趨謝。則公揮鞭闊步而去。不可追矣。官人喘急呼曰。叔活我。公顧笑與語而去。其奉大夫人。雖在流離中。供養無闕。腰帶間。常有隨身囊袋。遇美味珍果。必褚其中。歸以遺母。母夫人或時出行。使諸子執鞚。左右扶擁。公徒步隨其後。見者歎息。公好鬚眉。容貌偉然。望之知其爲非常人。居平由由然。無矯厲自好之熊。雖稠人廣坐。率肆意自得。若無人焉。嗚呼。公生世不辰。務欲藏名溷跡。自同於下流而猶恐人知。故論其跡。其所以異於凡夫野人者幾希。而測其蘊則豈人人所可得而知之者哉。世之人見公蹤跡異常。以爲玩世遺物。長往而不顧。至目之以方外之士。則豈眞知公者哉。家兄旣憑渠家文字。誌其墓矣。聊記所聞。以附其下云。
書栗谷李氏論四端七情書後
栗谷之言曰。羅整庵以人心道心爲體用。雖失其名義。却於大本上有見。又曰。整庵之失。在於名目上。退
溪之失。在於大本上。退溪之失。較重矣。夫栗谷所謂大本者。果何所指而言耶。人心道心。皆源於性命。被氣發後有人與道之別。源一而流二者。爲栗谷元來知見骨子。凡諸說之差。都從此樣中摸出去。此說之所以差。又由於理無爲之說誤之也。請試言之。先儒所謂理無爲氣有爲者。不過曰理無情意。氣有作用。無情意者。不如有作用者云爾。非眞以理爲蕩蕩茫茫。有體無用之物也。栗谷執此誤。認以爲不可易之論。雖有先賢所論太極有動靜理自有用之說。皆不暇致思。乃敢肆然立論。至論陰陽動靜。則曰陰靜而陽動。機自爾也。非有使之者也。陽之動則理乘於動。非理動也。陰之靜則理乘於靜。非理靜也。其於源頭宗旨錯解旣如此。則亦無怪乎其說之紛紜穿鑿也。是故其論人心道心之或原或生。則曰見其旣發而立論矣。其源則只是氣發理乘一途而已。論四端七情之互有發用。則曰七情兼四端。七情之外。更無四端。論天人合一之理。則曰非特人心爲氣發而理乘也。天地之化。無非氣發而理乘也。是蓋徒知陰陽之有動靜。不復知太極自有動靜之妙。故前後云云。無非主張氣一邊底說。豈非所謂一錯了源頭。生出無
限醜差者乎。朱子曰。人之有生。性與氣合而已。卽其已合而析言之。則性主於理。氣主於形。主理故其發皆天理之所行。主氣故其發皆人欲之所作。蓋自其根本而已。然非爲氣之所爲有過不及而後流於人欲也。據此則栗谷所謂人心道心源一流二。見其旣發而立論也者爲妄矣。朱子又曰理有動靜。故氣有動靜。若理無動靜。氣何自而有動靜乎。又曰。太極自會動靜。決非塊然自守之物而已。據此則栗谷所謂陽動則理乘於動。非理動也。陰靜則理乘於靜。非理靜也者爲謬矣。朱子又曰。方其乍見孺子入井時。心中本有之理。隨觸而發。心包蓄不住。氣著脚手不得。又曰。心無私欲。卽是仁。然又須識得此處便有本來融融洩洩氣象。乃爲得之。據此則栗谷所謂非氣則不能發。非理則無所發者。尤可疑。而四端七情。只有氣發理乘一途云者。終歸亂道胡說。看理不透之病也。因竊以類而推之。非但人心有理動氣動之別。雖天地之化。亦可以分言理氣。如四端七情之爲也。蓋元亨利貞之理。發見於生長收藏。譬如仁義禮智之性。發爲四端。豈非所謂理發者乎。陰陽之氣。有所感觸。爲寒暑風雨雷霆霜雹。譬如氣質之性。發爲七情。
豈非所謂氣發者乎。是則栗谷所謂天地之化。亦無非氣發而理乘者。尤可見其左牽右礙。都無所著落也。噫。栗谷有絶人之資俊爽之氣。袒臂一世。高談性命。決非庸庸者所可企及。惟其困於所長。不復低心遜志。耐煩理會。明理則以爲窮神知化。而或闕於精辨密察之工。立論則以爲聖人不吾易。而不免於粗疏率爾之病。是以卽其書而驟觀之。則宏言大論。層見疊出。若不可涯涘。然沿洄而細察之。則或出或入。罅類百出。至於大源頭處。尤見其病敗多端。質諸前言而無所合。驗諸吾心而無所當。其自誤而誤後學甚矣。豈不爲輕自大而卒無所得者戒哉。當時如牛溪諸公初來所見。亦可謂端的無差。而一被栗谷雄辯所難倒。遂不敢與之支吾。相率而俯首聽命焉。吁。是亦可歎也已。
書存齋兄安城劉氏右旋說辨後
劉安城力主右旋。深詆左旋之非。其言曰。以中星驗之。則日實右行。假如堯時冬至日在虛。自子時與天並起。至申時日沒。則虛宿淪於申位。日當纏畢而張宿昏中矣。堯典曰星昴。則是昏時。日仍纏虛。其右旋而一日一度。可知矣。是旣失張子處中者順之義。而
又不得乎曆家推步之法也。其說之疏謬無稽如此。而強說立論以誤後人。則先兄辨之當矣。然所恨者。只攻斥其說之謬妄。而更不推究他所見主意來歷。使人見之。殊不快意。亦未必厭伏他心矣。試言劉氏之見所以錯處。劉之言曰。子時纏虛之日。至申時日沒。則日當纏畢而張宿昏中矣。蓋其意以爲自子時天與日並起而偕行。宿則却凝著一處而不動也。此劉之見所以大錯處而不自覺者也。果如此說則若非宿不動而日獨行者。則子時纏虛之日。決無到申時纏畢之理。竊嘗推源劉氏之意而得其說矣。蓋一日十二時。周天二十八宿。日行率三時過七宿。則十二時過二十八宿矣。然則子則纏虛之日。至申時凡九時而日行適纏畢矣。申時日旣纏畢。則昏時張宿自當午矣。以此推之。劉氏誤見主意之所在。從可知矣。然天與宿不可別看。天卽宿也。宿卽天也。出東入西。運行不息。擧目可見。劉氏之學。雖甚疏謬。豈謂獨行而宿不動著。如衡上星者乎。此不過一時略見意思。不復更入消詳。率爾立說之過也。又曰。至申時日沒。則虛宿淪於申位。此則可知劉氏亦見宿之有行矣。然則劉意以爲右旋則宿與日俱行。左旋則宿不
動而日獨運也耶。何其一矛一盾。違戾若是耶。要之。其於左旋右旋之說。皆不得其要領而俱無所據矣。劉又曰。以纏宿驗之。則月實右行。若左旋。一時當行二十九度奇。假令某日酉時。月纏某宿。至于子時。當踰本宿西百十六度外矣。假如此說則宿果元不動著而月獨運行也。劉之謬妄。於是尤著矣。而況月行一時行二十九度奇。則是十二時洽周天。無一日十三度有奇之差。則安得三十日。日月相會而爲一月。十二月。日月十二會而成一歲乎。此亦可見其說之疏謬也。蓋左旋之說。天與日月皆左旋。日差遲故一日不及天一度。月尤遲故一日不及天十三度有奇。是故積一朞之數而日退步。與天遇而爲一歲。積一月之數而月退步。與日會而爲一月。此左旋之說。理與數兼得而無不是者也。右旋之說則取其簡便。而以日月退步之數。爲日月之行。則此右旋之說。所以便於算而左於理者也。後之人。以粗疏之學管窺之見。旣昧夫天道自然之理。又差却運行眞切之數。袒臂其間。率爾立論。其自誤而誤後學也。亦豈少哉。玆敢不量輕淺而爲之辨證。以俟後覽者之擇焉。
敬堂先生一元消長圖改本
會 一會三十運
世 一世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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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一月三十日
辰 一辰三十分
會 二會六十運
世 二世六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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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二月六十日
辰 二辰六十分
會 三會九十運
世 三世九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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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三月九十日
辰 三辰九十分
會 四會百二十運
世 四世百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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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四月百二十日
辰 四辰百二十分
會 五會百五十運
世 五世百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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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五月百五十日
辰 五辰百五十分
會 六會百八十運
世 六世百八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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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六月百八十日
辰 六辰百八十分
會 七會二百一十運
世 七世二百一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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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七月二百一十日
辰 七辰二百一十分
會 八會二百四十運
世 八世二百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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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八月二百四十日
辰 八辰二百四十分
會 九會二百七十運
世 九世二百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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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九月二百七十日
辰 九辰二百七十分
會 十會三百運
世 十世三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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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十月三百日
辰 十辰三百分
會 十一會三百三十運
世 十一世三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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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十一月三百三十日
辰 十一辰三百三十分
會 十二會三百六十運
世 十二世三百六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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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十二月三百六十日
辰 十二辰三百六十分
一元消長圖改本後敍
嵩逸晩學鹵莽。舊忘新昧。其於象數之學。尤不知向方。尙可語入其室而窺蘊奧乎。憶在髫年。吾仲氏存齋兄每以所謂一元圖者。手自摸寫。用功甚勤。或揭壁以寓目。或裝帖以玩繹。殆忘寢食。嘗語弟等曰。此吾外大父敬堂先生所自作也。先生嘗曰。昔周謨擧先天圖十二辟卦之說。問於朱子曰。陰陽初生。各歷十六卦而後一月。又歷八卦。再得一月。至陰陽將極處。只歷四卦爲一月。又歷一卦。遂一倂三卦相接。其初如此之疏。其末如此之密。此陰陽盈縮當然之理歟。然此圖於復卦之下。書曰冬至子中。於姤卦之下。書曰夏至午中。此固無可疑者。獨於臨卦之下。書曰春分卯中。則臨卦本爲十二月之卦。而春分合在泰卦之下。於遯卦之下。書曰秋分酉中。則遯卦本爲六月之卦。而秋分合在否卦之下。是固有不可曉者。朱子答云。所看先天卦氣盈縮極仔細。某亦嘗如此理會來而未得其說。陰陽初生。其氣中固緩然。不應如此之疏。其後又却如此之密。大抵此圖布置。皆出於自然。不應無說。當更思之云云。觀此則周謨固疑之。而朱先生亦疑之。必有後來定論。而今無傳焉。爲可
惜爾。其後玉齋胡氏因周說。多有所發明。而其所自爲圖者。則以先天六十四封。分配二十四氣。而其中四立二分二至八節。則各以二卦配之。餘十六節。各以三卦配焉。而六十四卦洽周無餘欠矣。是其用意布置。似不無意思。而終不免有安排牽合之疑。況臨卦之下。書春分卯中。遯卦之下。書秋分酉中。則周謨之所致疑。朱子之未得其說云者。固依然猶在也。然則卦氣顚倒。節序乖剌。恐非聖神立圖開物之本意也。用是忘其固陋。妄加蠡測。用十二三十相乘之法。分劈本圖一圈子。以爲十二圈子。每圈分置二節氣十二圈子。以擬十二月。此其雖有彼約此多之殊。而其分排布置則實出於本圖自然之妙。更無疏密失序之可議也。先兄常誦此言。樂爲諸弟道之。亹亹不已。嵩逸於是方鈍滯瞢甚。正坐墻面。實如瞽者之於丹靑。聾者之於聲律。不知其爲何說也。不幸先兄早世。自此圖說遂廢。無復講究其旨義者。其後花山拙齋柳公乃以一元圖疑義。發爲問目。就質於家嚴。嵩逸從傍竊窺其說。蓋其所以爲說者。雖不免間有得失。然其於象數之學。亦不可謂無所見矣。於是嵩逸不量孤陋。竊取啓蒙等書及所謂一元圖者。反復參
究。沿泝旣久。略有窺班之見。以爲此圖好處固好。而疑處亦多可言。苟不修正以求其十分是當。則恐不免有看者之指點。而其行於世也。亦不得爲完書矣。乃敢輒就本圖中。因其大體之不可易者。而正其節目之可疑處。凡若干款矣。然後反復觀之。其於精微之蘊。雖不敢自謂有得。其於卦氣消息節序布置。亦可謂悉吾心之所可及者矣。於是別印圓圖十二圈子。置諸座右。朝夕寓目。以爲觀省求益之地。一日客有過余者見之。目之良久曰。吾聞敬堂先生曾有一元圖。而子爲之釐正者。其謂是歟。曰然。曰甚矣。子之僭妄而率易也。吾聞敬堂先生積數十年工夫。乃作此圖。亦嘗質諸寒岡,旅軒兩老之門而不加呵責者。此是其間必有人人所不及知者。子是何人。乃敢率意去取。似欲求多於前人者歟。嵩逸不覺瞿然起拜謝曰。無知妄作。僭越至此。吾子責之是也。雖然。是改本者。果是出私見刱別意。大戾於作圖之本意者。則不惟取譏於吾子。亦將獲罪於先人矣。今改本。不過因本圖之規模而更加推衍先天圖陰陽消長之義。因小而推大。推此而知彼。如斯而已。何深過之有。曰子欺余哉。敬堂之圖。將十二圈子。分作先後。前六圈
用先天。後六圈用後天。今改本則通十二圈皆用先天方位。玆非其立異耶。曰此則果有之。敢不知罪。然請且跪進愚抱。吾子容而聽之則幸也。蓋先天言體而用在其中。後天言用而體在其中。其立義各異。其義旣異。則其用亦自不同如此。而強欲合爲一說。則雖安排得儘巧。終不成自然底道理。故不敢從焉。蓋不得已也。非得已而不已者也。曰然則二圖先後之義。可得聞歟。曰此則未有端的可據。難容臆說。然竊嘗以爲伏義仰觀俯察。遠求近取。見陰陽有奇偶之數。因而畫出兩儀。則四象八卦十六三十二六十四卦次第生出。又因而拗轉規作圓圖。則震離兌乾巽坎艮坤陰陽消長之理。自然與天地之道。沕合無間。所謂先天而天不違也。文王就八卦見成之中。變置卦位。說出帝出于震以下道理。則自與天地之道。亦無不合。所謂後天而奉天時也。妄意二圖先後之義。恐無他說也。但邵子之言有曰。堯之前先天也。堯之後後天也。是不過以陰陽大分。分作先後而爲言者也。其義自與羲文先後天之說。初不相準。後人理會不到。遂以爲伏羲先天人。故畫出先天圖。文王後天人。故畫出後天圖。先天圖爲堯前用。後天圖爲堯後
用。則愚不知其爲何說也。曰此則子之言似矣。然本圖以十二辟卦。各置十二圈之午位上。諸卦屬。以月之初節。置於子位所値之卦下。以月之中氣。置於午位辟卦之下。如第一圈復在午爲辟則爲一陽之月也。第二圈臨在午爲辟則爲二陽之月也。以至於乾。爲六陽之月也。第七圈姤在午爲辟則爲一陰之月也。第八圈遯在午爲辟則爲二陰之月也。以至於坤。爲六陰之月也。其立義布置。似非偶然。今改本。一切不用其說。通十二圈。皆用先天震離兌乾巽坎艮坤之例。每圈以月之初節。置於復卦之下。以月之中氣。置於乾卦之下。此必有說。可得聞歟。曰然。每圈各以辟卦置午位上。以爲一圈圖之主者。此作圖第一義也。然先天圖之震離兌乾巽坎艮坤。是陰陽消長自然之法象。亘萬古而不可易者也。今此圖必欲務以辟卦。安置午半之位。則凡先天圖之卦氣先後。方位南北。一切反易。試以復之一圈言之。復卦居午爲辟。則復本東北之卦。而今反在南。乾本南方之卦。而今反在北。諸卦皆然。其餘推此可知也。至如姤圈以下用後天說者。則諸卦布置。尤多可疑。旣非對待之體。又無流行之義。令人更難看得。竊恐天地間易簡之
理。不容如是。此愚之不敢取焉。而改本之所以不得而已焉者也。至若月之初節中氣。每圈分置復乾之下者。是非愚之私見。乃程朱之說。程子曰。大則一元有一元之消長。小則一月有一月之消長。一日有一日之消長。朱子曰。先天圖所包極廣。大而天地之始終。小而日月之運行。只是一箇盈虛消息。今且以一月言之。月之朔。卽圖之復也。月之望。則圖之乾也。月之旣望。卽圖之姤也。月之晦。卽圖之坤也。一陽生於復而極於乾。一陰生於姤而極於坤。然則以初節置復卦之下。以中氣置乾卦之下。有何疑哉。曰此則子之言近理。吾亦不敢容喙於其間。然本圖第一圈。以復爲主。爲一陽之月也。歷臨奉以至於乾。爲六陽之月也。第七圈以姤爲主。爲一陰之月也。歷遯否以至於坤。爲六陰之月也。六陽六陰。各有所指摘。玆非明白易曉歟。今改本則十二圈子。都用先天卦氣。所謂十二辟卦。無所標著。六陽六陰之月。更無分別。亦有其說乎。曰嘗見朱子說。有曰以卦配氣。伏羲說話。十二辟卦。文王說話。羲文自是各說道理出來。後人不必強自說合。然今改本雖全用先天之例。而十二辟卦之義。實亦行乎其間。特人未之察耳。何以言之。第
一圈東邊之震離兌乾。一陽長而爲復。第二圈東邊之震離兌乾。二陽長而爲臨。以至於第六圈。六陽長而爲乾。然無無陰之陽。則以上六圈中西邊六箇巽坎艮坤。爲陽中之陰也。第七圈西邊之巽坎艮坤。一陰長而爲姤。第八圈西邊之巽坎艮坤。二陰長而爲遯。以至於十二圈。六陰長而爲坤。然亦無無陽之陰。則以上六圈中東邊六箇震離兌乾。爲陰中之陽也。陽圈非無陰也。而以當時用事者爲主。陰圈非無陽也。而以當位用事者爲主。則十二辟卦之象與義。皆在其中矣。曰本圖每圈。以方圖置諸中間。圓以象天。方以象地。其意亦好。今改本皆去之何也。曰此亦非以私智意見輒自去取者也。曾見易圖中方圓圓異處。或問於朱子。答曰。是某挑出。又曰。先天圖中間白處是太極。三十二陰三十二陽。便是兩儀。十六陰十六陽。便是四象。八陰八陽。便是八卦。今按圖。可見十六三十二六十四次第生出之妙。若以方圖遮塞其中間白處。則有失無極太極之體。而兩儀以下諸卦畫。亦無緣根柢於其中。邵子從中起之說。亦無所發明矣。然則其去之也者。非無所祖述。而庶可得免於專輒之罪也。曰本圖上面。各書會世月辰。裏面卦下。
各書運年日分。子則去分。本圓以一萬八百年書會下。以一萬八百分書月下。子則以三十運三十日改之。其有異同何也。曰此等零碎沒緊要處。改之亦可。不改亦可。然此圖本以十二三十相乘之法爲例。則會下月下。皆書三十者。從其例也。去分者。非謂無此數也。旣書運年日辰以見其例。則分不必書。且取約以從簡耳。豈有他意也。曰吾識淺辭訥。不足以窮子之辯。然子非敬堂先生之外孫乎。今此改本。假令十分停當。恰好無病。以吾子而言之。以孫改祖之誚。將何所逃。亦何以自免於末俗之嗤點乎。曰此則不待吾子之言。愚亦自覺其未安。故久有此意。鄭重而不敢犯手者。亦累年矣。近見退溪先生與南時甫書。有曰近世諸人。於其師門。務極推尊。更不論當與不當。欲以之誇耀世俗。其用意不公如此。衆人且不可欺。況後世豈無具眼人。能覰破其眞贗者耶。甚可畏也。故古人尊敬師門。非不至也。五峯知言駁處。南軒不諱。龜山之言苟涉佛老處。晦庵不隱。南軒。五峯之門人。晦庵。龜山之源流也。非徒龜山。雖延平之言。有少未安。晦庵亦不回護者。此理至公。著一毫私意不得耳。觀此則夫豈不義。而南軒,晦庵旣行之於前。老先
生又言之於後也。用是自信。抵冒至此。極知僭踰。無所逃罪。然苟爲此圖有萬分一分疏之益。則凡末俗之譏誚嗤點。有不敢辭。而亦有所不暇顧者矣。於是客釋然而悟。唯唯而退。因自反關而錄其問答之語。時以自省而又以示同志云。庚午六月旣望。書于廣麓草堂。
示鏡光精舍諸生文
竊以近來。以儒爲名者。專以文字新巧科場得失。爲終身用心之地。不復探索理義。反躬踐履。以爲明體適用之學。是以語其所存。固無可指之實。其發爲文辭者。亦且輕浮委靡。更不可觀。噫。明倫善俗。成就人才之道。豈容如是。近世先達亦多有由科目入仕者。然今考其立心行事。其所存所發。豈但如今日而已乎。其於內外賓主之分。輕重先後之序。必有所擇矣。嵩逸膚淺末學。學不知方。晩更鹵莽。無所肖似。顧蒙僉賢不鄙。挽而置之講席之末。竊意僉賢似有不安於俗學之陋者。此區區所以樂聞而願承於下風者也。仍竊惟念人之所以稟於天以生者。論其性則固無智愚賢不肖之分。語其氣質則不能無淸濁高下之別。上智固不待敎。中才以下。非學無以變化其氣
質而復乎性之本同也。學之道。豈有他哉。先明此理於心而知所往。然後體此理於身而得所止。如斯而已矣。果能從事於此。明理則由粗入精。無一理之或遺。體道則靜存動察。無一息之或間。表裏兼擧。知行一致。則其於學問之道。亦庶幾乎。有志於學者。誠能惕然警悟。知自小之爲可悲。枉用之爲可惜。翻然改圖。向裏用力焉。則所謂光明寶藏者。將不待求之別人而自得之矣。
告諭宜寧校院諸生文
竊以爲政之道。以敎爲本。故古者自王宮國都。以至閭巷。莫不有敎之之地。民生八歲。則入于小學。敎以灑掃應對進退之節。成童則入于大學。敎以修己治人之道。是天下無不敎之民也。旣天下之人。莫不從敎。小人修身。君子明道。故朝廷之上。賢能群聚。閭巷之間。善良成風。禮義大行。習俗粹美。刑罰雖設而不犯。此三代盛治。由敎而致也。後世不知爲治之本。不務敎化而驅之以法令。是以民多放辟而入於罪然後從而刑之。噫。是可以美風俗而成善治乎。我 國家列聖相承。深究治本。自京師至于郡縣。皆立學。雖未能如三代之備。比屋人人而敎之。亦可以敎爲士
者矣。誠能敎由士始。使爲士者明於修己治人之道。安於孝弟忠信之敎。處足以爲鄕里法。出可以備國家用。如是則庶可以不負 朝廷設立之意。顧州縣之吏奉承之如何耳。僕庸鎖之質。叨恩領邑。極知才鹵。不足以有爲。然久從士大夫之後。涉聞學古爲政之道。不敢專以簿書期會爲事。勉思所以仰副 朝廷明敎化育賢才之意。以學校爲先務。然學者先知向方然後力行以踐其實。旣得於己然後推之事業之間。從古聖賢言之詳矣。試以大學之序言之。格致者知此理也。誠正修者體此理也。齊治平者推此理也。節目詳備。體用兼擧。敎人之法。無以易此。而儒者爲己之學。捨是無別道也。世降俗末。爲士者徒以記誦詞章。決得失於一夫之目。得之則躍躍以喜。失之則戚戚以悲。至於聖賢眷眷指示之方。儒者反身切己之學。鮮有講明服行之實。是以鄕無善俗。世乏良材。未必不由於此。豈不悲哉。古人曰。志於道德者。功名不足以累其心。志於功名者。富貴不足以累其心。志於富貴者。陋而已矣。此言亦可深省也。僕質本愚魯。妄嘗有意此學。行之不力。至于白首。粗窺陳篇之萬一。實欠心得之髣髴。自救不暇。何能及人。然嘐嘐
之志。不能自已。亦可笑也。僉賢或能恕其愚而察其志。倘有肯可相信之意。則僕雖老且病。亦當勉策疲鈍。樂與僉賢從事。但未知僉賢之意以爲如何耳。至如科擧之業。則雖非儒者所急。然 朝家取人之法。世儒發揚之道。外此無他岐。父兄之望。爲子弟者。亦不可不勉。然亦須知內外輕重之分。不患妨功而惟患奪志。得如程夫子垂戒之意。則尤所願望。擧行節目。從當一一臚列以示。姑先諭意。想宜知悉。
宜寧縣榜諭文
云云。爲政之道。當以敎化爲本。故近年以來。 朝家爲設風憲約正之任。所以化民成俗之意。至勤且悉。決不可以閒慢宂職看。而下與面任。同其驅使也。今之爲官者。或不能深究 朝廷設立之意。胡亂指揮。不以禮貌相接。是以爲此任者。無不解體。莫肯盡心。則坊曲之民。何由得沾 朝家風敎之美意哉。當職不才。叨守縣邑。自知駑劣。誠不足以有爲。然旣在其任。誠願與諸君協規同力。以承 朝廷當初設立之意。須體此意。各自惕念。革舊習新是圖。以助成 國家風敎之萬一。亦豈細故也哉。若夫掌面內宂雜事務。自有面任次知。於諸君更不煩以職事。惟一意風
敎之事。擧行節目。開錄如左。著實照驗施行。
鄕約定規
德業相勸
事父母。盡其誠孝。
敎子弟。必以義方。
友愛兄弟。
尊敬長上。
和睦隣里。
敦厚親舊。
待妻妾以禮。
接朋友有信。
立心以忠厚不欺。
行己必恭謹篤敬。
見善必行。
聞過必改。
至於讀書治田畏法令謹租賦之類。皆宜自勉。呈訴爭訟。割耕占畔等事。一切勿爲。以長忠厚之風。
過失相規
父母不順者。
兄弟相鬪者。(兄曲弟直均罰。兄直弟曲。只罰弟。)
家道悖亂者。(夫妻毆罵。黜其正妻。以妾爲妻。孼反凌嫡。男女無別。嫡妾倒置。以孼爲嫡。嫡不撫孼。)
事涉官府。有關鄕風者。
妄作威勢。擾官作私者。
侵暴小民。私門用杖者。
鄕長凌辱者。
已上極罰上中下。 上罰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
中罰削籍。不齒鄕里。 下罰損徒。不與公會。
親戚不睦者。
正妻疏薄者。
隣里不和者。
儕輩毆罵者。
不顧廉恥。汚毀士風者。
恃強凌弱。侵奪起爭者。
無賴作黨。多行狂悖者。
造言搆虛。陷人罪累者。
患難力及。坐視不救者。
受官差任。憑公作私者。
婚姻喪祭。無故過時者。
不有執綱。不從鄕約者。
不服鄕論。反懷仇怨者。
執綱循私。冒入鄕約者。
多接人戶。不服官役者。
不勤租賦。圖免徭役者。
已上中罰。 上罰告官司科罪。中下從輕重施罰。
紊坐失儀者。
座中喧爭者。
空座退便者。
已上下罰。 上中下或面責施罰。
頑惡鄕吏。
人吏民間作弊者。
庶人凌蔑士族者。
已上隨聞見摘發。告官司依律科罪。
下人約條
不養父母。使之丐乞者。
不順父母。多行悖惡者。
女人誶罵舅姑者。
兄弟不和者。(相鬪則曲直依相鬪條論)
衝火作蘖者。
兩班凌辱者。(其中兩班以非理取辱則亦論罰。)
有夫女潛奸者。
旁親祖叔兄弟凌辱者。
已上極罰。 上罰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 中下從輕重施罰。
恃強肆暴。作害閭里者。
以少凌老者。
隣里不和及相鬪者。
兩班等馬者。
不力其業。惰農自安者。
行止荒唐。作主者。
游女相奸。作亂傷人者。
已上中罰。 上罰告官司科罪。 中下從輕重施罰。
吉凶扶助。不如約者。
公事時托。故不隨行者。
閭里間高聲叱辱者。
聚會時使酒喧爭者。
已上下罰。 上罰告官司科罪。 中下從輕重施罰。
禮俗相交
鄕人年長以倍則父事之。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亦稍加敬。父之執友則拜。洞內年長十歲以上拜。鄕人年長十五歲以上拜。遇尊長下馬。過公門下馬。鄕人會飮處下馬。會射處下馬。凡聚會皆鄕人。坐以齒。非士類則否。若有親則別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坐以不相妨者。猶以齒。若有異爵者。雖鄕人亦不以齒。若請召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爲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爲上客。皆不以爵齒爲序。約中冠子生子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婚禮雖曰不賀。禮有賀娶妻者。但以物助賓客之費。婚姻科第。各出白米五升。鷄雉中一首。若下人則否。如有來助。又不必却。
患難相恤
一。凡上下有喪。役夫則風憲量其容入。出給事。
一。兩班喪則約中齊會往弔。定護有司一員,下有司二人。幹護成殯。下人喪則兩班送奴致慰。定下有司二人。率同約往弔幹護事。
一。每歲十月。收米豆。多則五升。少則三升。眞荏一升。空石二立。別爲藏置。使里正行首次知。有喪則米八斗,豆四斗,眞荏二斗,空石十五立出給事。
一。父母喪當身妻喪外。其餘則否。而若或無父母而有妻父母同居一室者。依四喪禮施行事。
一。當喪家葬時及大小祥時。勿爲行酒接賓事。
一。約中有火災。上下救且弔之。各出空石,蓋草,長木。同力造家。有盜賊則相救。疾病則相問事。
一。約中若有癘疫。不能服田者。則毋論上下。各出農軍。或耕或種。或耘或穫事。
一。約中毋論上下。有喪事火災盜賊癘疫之患。則里正行首等。一一告于風憲。以爲依約規施行事。
鄕約行規
一。洞內人戶盛夥。或至二百許戶。則分爲二洞內。而春秋講信。及朔會則一處合會事。
一。約中下人中。別擇愿謹有識一人。爲里正。十家各置一人爲行首。傳掌勸諭糾檢事。
一。春秋講信禮。大小上下咸集。兩班爲一廳。庶孼爲一廳。鄕吏爲一廳。下人爲一廳。而下人則男女各行禮數坐。直月中坐。抗聲讀鄕約一遍。使人人通曉事。
一。每月朔日。風憲各於其面。行月朔會。兩班則少長咸集。下人則里正行首外。有老人則亦許來參。讀
約條一遍。備加勸諭極農時否。
一。四孟朔。都風憲會各面風憲于鄕射堂。可書者書之。可罰者罰之。略倣朱子鄕約法。或設酒二三行。或設飯。相與講論。從容乃罷事。
一。約中糾檢等事及掌行文書。直月主之。
一。會時。具座目報官司。以課勤慢事。
一。諸風憲稱頉不參者。除喪葬事故外。報官司笞奴事。
一。凡事必先正己而後可以正人。風憲各自飭勵。毋取人言事。
一。鰥寡孤獨廢疾無依者。曲加矜恤。毋令失所事。
一。處女貧窶。過時不婚者。孤兒單弱。失學無歸者。幷報官司。或自約中通議善處事。
一。約中如有卓異篤行。風憲告都風憲。都風憲報官司論賞事。
一。重罪則報官司。輕罪則限笞二十論斷。笞三十以上。官決事。
一。從順約條者。違逆不從者。幷一一嘉奬懲治。使有所勸畏事。
一。常漢輩凡約中送死之日。群聚喪家。稱以後宴。酒
肉淋漓者。一切禁斷。而終不服從者。報官司處置事。
一。常漢送死之日。作樂陳戲。以導輀車者。亦爲一切禁斷事。
一。常漢不入鄕約。私作香徒者。報官司罷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