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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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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尹復春問目[下]

 大斂。大記君大夫士鬊爪實于綠中士埋之。家禮實齒髮及爪于棺角者。蓋用大夫之禮也。註云將實爪髮棺中。必爲小囊以盛之。今之用小囊者。蓋出於此。而家禮不用者。文略而然耶。

家禮蓋通用大夫士之禮。雖不言小囊。必有物以韜卷之。用小囊有考尤善。

 喪服疏冠廣二寸。而家禮改用三寸。蓋以二寸太狹。故更添一寸耶。

理或然。

 負衰適三者。非特爲表哀慽之容也。無此則不成衣制也。蓋喪服旣無加領。但闕去中央。其裁斷處用布旣單。被脫之時。易以裂破。故以負綴後。以適綴兩旁。當前附衰。以固綴帶之處焉。雖無加領。足成衣制矣。未知如何。

若謂爲破裂綴帶則不可。其負適則觀今人單衣可見。但有內外之別。外縫故也。惟衰未能深諭。

 絰纓疏云通屈一條繩。屬之絰。垂下爲纓如冠纓。然絰與武有異。恐不可以一條通屈。今俗用二條。似無妨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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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絰鄭云象緇布冠之缺項。按士冠禮緇布冠缺項。靑組纓屬于缺。疏云以二條組爲纓。兩相屬於頍而下垂。乃於頤下結之。然則家禮之用二條。亦似有考。

 儀禮正義服各有升數之別。故如妻爲夫妾爲君繼母慈母之類。不可以義服而降在三升半六升之例。故同在於正服。家禮五服各以精麤爲別。無升數之差。故同以義服目之。而其用布則無正降差等之數耳。未知如何。

家禮衣服之例。終覺未安。如以所後母爲義服之類。豈非害義。此則未可知。姑闕之。君所推亦涉傅會耳。

 

家禮絞帶旣用麻繩。又中屈之則蓋爲四股。而與間傳葛帶三重同。其疏云四股絞之以爲飾也。腰絰只以兩股相繆。而旣虞則帶輕可變。故因以三重爲飾也。家禮則以絞帶輕於腰絰。故用繩中屈。而與旣虞之葛同制也。其大如絰者。蓋用疏說。而語類所謂小於腰絰者。又用䨓氏之說也。絰與絞帶。其名旣異。則其大小亦當有異。而註云腰絰象大帶。絞帶象革帶。革帶旣小於大帶。則絞帶亦當小於腰絰。傳云絞帶者繩帶也。與冠繩纓之繩。恐無異例。而註疏皆無四股更糾之文。意者只用一條繩如大帶之紐組者耶。且家禮所謂穿兩股間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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揷去云者。未知出何經據耶。

絞帶無四股之文。家禮先言麻繩者。謂其屈處爲繩。旣屈爲絇之後。乃合之爲兩股繩也。較小之說。從䨓氏亦好。腰絰兩旁各綴細繩繫之。紐組之說恐不然。反揷者。只以意推出如此耶。

 後世喪服無有古制。婦人尤爲簡略。自檀弓叔仲皮繐裳環絰而已然。大全萬正淳所謂今士大夫稍從禮制者。正留意於男子之服。若婦人之服。只是因仍時服。以此推之。宋時婦人之服。其不從古禮亦可見矣。家禮婦人之服不從古制。非從簡也。乃隨俗而不改者耳。王肅旣爲不杖之說。又婦人不冠則雖無絰杖。或可無妨。而帶則恐不可闕。楊氏所謂當以禮經爲正者恐得之。未知如何。

今俗旣從古成風。亦時宜然也。當以楊說爲得。

 竹杖圓而象天也。削杖方而象地也。家禮云上圓非古也。蓋爲其便於手執耶。

其義不過如此。惟當手處殺而爲圓。不害爲方杖也。

 喪服父爲長子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母爲長子註。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然則正體云者。係於祖禰。而不專係於己也。以此言之則雖適孫爲後。亦可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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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正體。不可謂正而不體也。適孫雖是正體。而其服止於朞者。蓋以衆孫大功。故適孫加至期年。與衆子朞而適子三年。恐無異例。而疏說與傳註有異。未知如何。

正體於上。鄭賈之解似不同。賈氏之意若曰父體於祖。己體於父。以正體上承云爾。非袒之體也。然文勢有未妥。

 家禮所謂姑姊妹女子子之服。皆言在室者。不及於適人者。而不杖章獨言女在室者。蓋示五服中所言者皆是在室之人。而此爲凡例也耶。又或是女嫁反在室者耶。且衆子孫兄弟等皆闕男女字。而不杖章及大功章獨言衆子孫男女者。蓋示子中兼言男女之例耶。

似然。在室反室等耳。

 五服之制。其有不同者則必別而言之。如絰帶纓屨麻葛之類詳矣。獨負衰適三者。未嘗言緦功之有別者何也。蓋古者喪服制度。自是如此。無此三物則不成衣制。故五服皆同其制。而特有升數之別耳。且衣之名衰者。以有當前之衰故也。若無此則不得衰名。如麻衣之類是也。卽喪服疏衰繐衰緦衰之類。皆有衰名。則亦可謂不去衰之一證矣。以此言之則非特大功。雖緦小功亦當有此三物矣。若以喪服註言之則子孫之外。似不可用矣。二者必居一於此也。家禮期以上皆用三物。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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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去之者。俱非古禮。只是從簡也。然則從晩來定論似好矣。未知如何。

五服皆具三物之說。沙溪之論不可易。若但以喪服註孝子等說推之則雖期服亦不當有矣。然又云絰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絰亦不可用於旁親耶。疾書中已言之。

 禮三年之喪然後有練禫。如父在爲母。服雖期而實爲三年之喪也。若期而卽除。無變除之節。則與諸姪之爲伯叔父母無異矣。若無有加於旁親則三年之外。更無其禮。故特於期年之中。猶伸練禫之祭。以示雖期年而有三年之義。服雖縮而禮則重。其哀痛不敢伸之意。在於衰服之外。聖人於此等處。恐有微意耳。未知如何。

註家之解。大抵如此。然儀禮中少無槩見。且十一月之後諸服期者猶重服。而獨孝子練冠去絰。七升布衰而縓緣。或涉於禮勝之歸耶。其厭於父而不敢伸則固當矣。又反因此减殺當服之服於一期之內何哉。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雜記一條終有難曉耳。不然古者凡期悉有十一月之練。不獨父在爲母也。然此不可易以言矣。

 喪服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條。朱子以爲女子子適人者。惟伯叔父母姑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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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服無文。而獨見於此。則當從鄭註之說無疑矣。此爲姊妹相降之明證。語類所云或是朱子初年說耶。

考得良是。且楊氏喪服圖式女子子適人者爲其本宗服圖謂姊妹大功。楊氏卽及門者也。必有聞於師說。而前後之不同如此。

 喪服小功從父姊妹。疏曰不言出適與在室。姊妹旣逆降。宗族亦逆降服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爲夫之姑姊妹。疏曰夫之姑姊妹。夫爲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疎略從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也。然則從姊妹無論出嫁在室。並在小功。而家禮斷以大功者。以無逆降之事故也。夫之兄弟旣服小功則夫之姊妹固不宜過此。若夫之姑在室。宜與夫之伯叔父母同在大功之科。而家禮定從古禮者何也。或是恩輕。故略從降服而與從姊妹異例耶。

從姊妹逆降。亦指旣笄許嫁者也。然此說元有可疑。未笄爲殤。旣笄逆降。則女子無本服之時矣。家禮闕此義。所以大功也。夫之姑與姊妹。未見異例。何可捨古而刱爲無據之禮耶。

 喪服記庶子爲後者爲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小記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終無外黨之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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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外黨。非爲君母故也。雖君母卒。服其母止於緦。其於移服可知。

 喪服君子子爲庶母慈己者。註云君子子者父在也。父沒則不服之矣。疏云如凡人則無三母慈己之義。故知父在也。雖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緦。然則慈母之服。惟大夫子有之。而必父在乃服小功。父沒則緦也。家禮兼用大夫之禮。而無論父在與否。皆服小功者何也。

父沒而無餘尊之厭則其服疑若可以益伸矣。反爲之降何哉。或者以此不取耶。按喪服傳云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疏云學士謂鄕庠序及國之大學小學之學士。雖未有官爵。得與大夫之貴同也。今世無位之士。得與大夫比倫。不爲無考。如何如何。

 緦十五升。抽其半則爲七升半。其縷反少於大功之布。或疑其十五升抽去一升之半。爲十四升半。然非也。按檀弓子柳之妻爲其舅齊衰而繆絰。叔仲衍請繐衰而環絰。喪服齊衰義服六升而繐衰四升半。其升數反重於齊衰而必爲繐衰者何也。蓋以升數雖重而其縷則輕細故也。緦之縷數雖少於大功。而其縷細如朝服。最爲疏細。故用於輕服耳。未知如何。

升者縷數之稱。七升半而猶稱緦布十五升何也。檀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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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彼或取有事布縷之功。未可知也。且繐旣四升半。而實小功輕細之縷。何不曰九升而抽其半也。然司服錫緦之衰。反重於疑衰十四升。此又可疑。待佗日更考而反覆之也。

 三殤家禮只著其服。而不言喪葬祭奠之禮。開元禮略有其禮。而云喪葬祭奠皆與成人同。又云不招魂虞而徹靈筵。按禮殤不備禮。祭事有陽厭陰厭之異。遣車有三乘一乘之差。喪服有九月七月之別。則其禮不當與成人同。亦當有長中下差降之數矣。禮無殤不皋復之文。而家禮殤皆有主。則不可不招魂矣。旣不招魂則靈座亦不當有矣。殤旣有主而禮有吉祭及祔二祭。則又不當虞而徹靈筵矣。曾子問疏熊氏云殤與無後者惟祔與除服二祭則止。然則除服時似當有祭。而祭不爲除喪則除服有祭。亦未知其合於禮也。若於除服時始徹靈筵則於此有祭。亦可無妨矣。殤祭不擧。無肵俎玄酒。不告利成。有別於成人之祭。則其祭亦當有降殺之節矣。此當有節次。而家禮俱無其文。或者以殤不備禮。略而不言耶。以其禮一與成人同故耶。愚以爲疾書中略著其禮。使人有所遵行似好矣。未知如何。

恐當有降殺禮中已言之。死而招魂。何繫於輕重。天子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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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以次降殺則庶人當一虞。而遍考不得。未知如何。葬殤降於成人。則恐當一虞而又無卒哭。服竆祭而徹筵。如是而已矣。別著一節尤好。行與諸君圖之。

 弔卽別爲文者。非因食物而稱祭也。按下致賻狀註云香茶酒食云。奠儀食亦是食物。而與茶酒並稱。奠儀則雖用食物。亦當稱奠而不稱祭矣。然則或用食物云者。乃是不用茶酒則用食物。而卽別爲文者。雖用茶酒。欲敍情素者則必別爲文稱祭文耳。未知如何。

香茶燭酒果則有狀。繼云別爲文。必別有其例矣。此乃臨祭也。下致賻狀。卽送人致之也。於此不合稱祭儀。何必以此爲疑。

 士喪禮云知死者贈。知生者賻。註云賻是補主人不足。故知生者行之。然則賻者乃爲生人。而非爲死者。故有讀賵之禮。而無讀賻之禮。家禮讀賻狀及致賻狀於靈筵者。恐非禮意。未知如何。

此論似然。然貨財曰賻。賻者亦助主人送葬之物。如束帛車馬。非後世之所行。而貨財助葬。其意於亡者亦厚矣。故家禮著之耶。

 奔喪云以哭答使者。問故。又哭盡哀。而家禮問故在哭盡哀之下者。以答使者之後。有被髮去服之禮。故又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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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問故耶。或云聞喪後卽當易服啓行。故但有易服。無暇於被髮之事。至家初變服。始乃被髮。未知如何。

又哭盡哀問故兩句。恐換。被髮當在易服之時。聞喪未必便發。未發之頃。其扳號擗踊。一如初喪。則髮安得不被。若其服麻奔喪。理當暫斂矣。

 入門詣柩前。不言哭再拜者。以其望家之哭。至柩不絶。故但言再拜而其哭可知耶。以下望墓哭至墓哭拜推之。或脫哭字耶。

如此說亦得。雖不言哭。又豈有不明。

 奔喪云主人之待之也。卽位於墓左。婦人墓右。而無相向哭弔之禮。家禮亦依此禮。初至不與家人相弔。各自卽位而哭。至成服乃始相弔。如初喪成服之例耶。

始死衆主人各爲位哭。無相弔之禮。此亦依此爲例。雖不弔。弔之意恐自不外矣。然初至相弔。亦情之所在。未知如何。

 變服上言設位哭如儀。則變服當在其中。不當在於設位哭之後。沙溪所謂變是成字之誤者。恐得之。未知如何。

又或然。

 擇日雜記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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屨緇布冠不蕤。占者皮弁。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古者朝服。註云此服非純吉亦非純凶。皮弁則純吉之尤者也。疏云麻衣白布深衣是吉。布衰是凶。布帶亦凶。緇布冠是吉。不蕤亦凶。故云非純吉純凶。以此推之。上大夫雜用吉凶之服。而下大夫以下用純凶服也。占者皆用吉服也。溫公引用此註。而以吉冠素服。謂非純吉純凶。以吉冠爲吉。以素服爲凶也。然只此緇布冠。亦有吉凶之雜而無純用吉冠之禮。恐與註說矛盾矣。家禮言告者吉服。與古禮占者朝服同例。而不言執事者所服。或依有司練冠長衣之例。雖使有服者爲之。亦可無妨耶。

下大夫用筮不用卜。而史練冠長衣則純凶服矣。馬公蓋汎指上大夫之禮也。家禮特言告者吉服。執事之不然可知。如上大夫則用溫公說固自無妨。其位卑者宜用凶服而無佗執事。服輕者爲之又何妨。

 家禮在位者皆以西爲上。而此云東上者何也。按士喪禮卜日條。主人及執燋席者在塾西。註云南面東上。疏云取近爲尊。故知東上也。家禮旣設位於中標之左。故取近爲尊。而用東上之禮耶。

設位雖在標左。而執事者必於位前北面。則東西無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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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別矣。彼所云者龜在西塾。故在塾西者。東上取近也。今旣無龜而北面於位前則恐無東上之義。或者存羊之意耶。然未可深曉。恐不如西上爲得。

 明器塗車芻靈。自古有之。然士喪禮俱列明器之數。而亦無此說。獨於檀弓有之。或者古禮之末失耶。况刻木爲人。有面目機發。則太似人形。故孔子以爲不仁。其不可也明矣。至於車馬則惟天子諸矦得用。故周禮校人大喪飾車馬及葬埋之。獨言大喪則不關於大夫士也。故士喪無車馬之禮。而家禮用之者。或是從俗之禮耶。又按古禮用塗車無木車之文。而家禮以木爲之。未知何據耶。

校人疏刻木爲人馬。替古芻靈云云。家禮之文蓋祖此耶。古禮雖缺。至於士喪則備矣。然於車馬人物。略不見。來書所論或者近之。但幷木車謂古無則校人疏可證。此語言之失也。

 家禮翣制旣兼言諸矦及大夫士之禮。恐人無論尊卑盡用之。而以其時制有用六用四用二之差。故使人準時制。各以尊卑差降用之。與明器條準令。恐無異例。丘說亦似無妨。

如此說亦得。但令與格。似有別。更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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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時少西。不是西邊盡頭則遷柩不必自西移東。又不可專無其節。丘氏之說亦可從之耶。

少西旣是西階之義。又從此更西。涉乎苟艱。且闕之何妨。而必欲如此。若廳事別有其處則宜少西。如殯時例耳。

 大記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註哭殯旣塗也。哭柩啓後也。家禮雖無啓殯之事。而猶存輯杖之禮。亦是存古之義耶。

旣無塗殯。宜遵啓殯之禮。

 旣夕禮升自西階。正柩兩楹間。而家禮不言其所。但言詣祠堂前。意者堂宇逼隘。難以致柩于堂上。故但於庭中置柩。而不升于堂耶。

似然。

 還馬右旋。還重左旋。註云重與車馬還相反。由便也。以此推之。魂帛當爲左還。而右旋者何義。

重在於庭。北面左旋則由西也。以尸柩言。右旋而由西階下。均是由西也。家禮魂帛在西東面則雖欲左旋得乎。只其由西。便是左旋。

 祖奠行於旣載之後。似無難便之事。而亦設於廳事則恐無意義。未知如何。

今禮葬日而始載。須更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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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旣有三牲之養。故死亦有包牲之禮。此當與明器中醯醢醴酒。自無異例。而同爲如事生之義。曾子所謂父母而賓客之云者。殊甚可疑。殯于西階。乃是卽遠之序。而孔子云卽猶賓之也。下猶字則其語意與此不同。且以父母而賓客之。未見其爲哀之意。伏望下誨。

三牲之養。豈有饗而包餘之事。喪事有進無退。殯於客位。遣而包牲。是不得已而賓客之也。孝子之心。寧不悲乎。明器中物。亦包餘之事。家禮云徹脯納苞中。

 蕢尙畫宮受弔。曾子譏之。以爲不如杞梁之妻。士喪記惟君命止柩于堩。其餘則否。然則受弔於道旁。非禮也。家禮駐柩而奠者。蓋從時之義耶。

似然。

 主人贈。在位者皆哭而不拜者何也。蓋主人之拜。以贈故也。在位者亦拜則恐混於主人贈幣之拜。故不拜。然永訣之際。不可徒哭而無拜。則主人再拜之後。在位者亦當有拜。未知如何。

若然。主人亦當更拜。然大斂亦但憑哭而無拜。此可例之。主人旣不拜。在位者同然。

 玄纁之贈。說者以爲重君之賜。然周禮大喪有贈玉。則天子誰重而有此禮耶。意者生旣有玉帛將事之禮。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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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亦有贈禮。與送以明器。恐無異例。未知如何。

此說甚當。曾有詳辨賈疏之誤。蓋君贈者旣藏於柳中。若死者親受然者。至葬主人何敢更以此爲贈而稱主人贈乎。古者不特君贈。凡賓客兄弟。亦皆有贈耳。

 題主但言主人再拜哭。而不言主人以下。則在位者無哭拜之節耶。或者有哭無拜如贈時。略而不言耶。

主人之拜。有祝告故也。在位者亦當哭。

 士虞禮雖無侑食之節。而饗神時祝取奠觶。祭不盡。益反奠之。旣云益而反奠。則非添酒而何。家禮或因此有添酒之禮。而以其添酒爲侑食之初。故因以侑食爲目也。然旣曰侑食則當有扱匙之節而闕之。或是文略而然耶。

此蓋陰厭迎尸之前。祝代神祭之事。今禮三虞代祭。卽祖此不用尸故也。旣祭故益而反奠。如尸之親祭而卽擧也。此與侑食何干。古者虞旣無侑。則只據司宮攝酒之例添酒。而獨闕扱匙一節。亦恐無害。

 士虞禮佐食祭黍稷。祝祭奠觶。而主人再拜。特牲禮祝侑而主人拜。家禮雖執事添酒。而主人似亦當拜。未知如何。

少牢禮。祝獨侑不拜。疏特牲九飯三侑。皆祝主人共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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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夫之十一飯。祝與主人各侑者別矣。蓋祝以言侑。主人以拜侑也。此蓋簡節。只使執事侑。若謂祝侑而主人拜則義未分曉。

 古禮卒哭無玄酒。至餞尸乃有之。故疏云虞無玄酒。至卒哭云如初。則與虞祭同。今至餞尸用玄酒。故云卽吉也。家禮雖無餞尸之事。而以餞尸卽卒哭時事。故因於卒哭用之耶。

無尸則不餞。故家禮不用餞尸一節。則玄酒卽吉之事。宜在其初。

 按小記有夫祔於妻之禮。而疏云若有廟則當祔於祖。今夫死祔於其妻。故知是無廟者。以此推之。或祖廟在遠。難與宗子相通。或有庶姓崛起。不知其祖者。虛位之祭。亦不得爲之。則倣此雖子祔於父妻祔於夫夫祔於妻。似無不可。而小記之說亦不知合於禮意。未知如何。

無祖廟則有設壇而祔之之禮。今之紙牓未爲無考。但宗子在佗國。無主祭者。則夫亦可祔於妻也。夫之祔妻。妾之祔女君。猶是昭穆也。若曰子祔於父則駭矣。然此條愚亦曾疑之。或謂行祔事於其妻喪云爾。非夫祔其妻也。未知如何。

 按通禮告追贈。亦有改題之事。而祝文只告加贈。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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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題。以此推之。疾書大祥條旣告遞遷。又告改題。恐非其例。未知如何。

雖如此亦可。

 時祭卜日焚香有拜。禫則無拜者何也。以時祭主人先拜於中門外。故焚香而有拜也。禫則主人入門而有拜。故焚香無拜耶。

禫將只拜本龕則不升堂。無以別也。故主人獨升。非有門外入門之異也。焚香之拜。以時祭出主條參校。卜日之再拜二字或衍。據出入必告條。無告辭則焚香再拜。有告辭則再拜焚香。告畢又再拜可考。

 

禫之義。註疏雖言之。其禫而有祭之義。求之未得。伏望下誨。

祥訖素縞麻衣則未純吉也。祭而除之又何疑乎。雖曰祭。不爲除喪。凡練祥禫。莫非除服之名。且父在爲母。十一月而練。此豈非爲除喪設。

 疏式。有官者稱某位。無官者稱府君。則府君之稱。不加於有官者。而今人雖有官者。某位下又加府君字。未知如何。

不加府君爲是。

 古有旣除喪而受弔之禮。故此云大祥禫除各隨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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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時疏食之稱。恐不可用。改之如何。

隨宜。

 書疏皆不書年。只云月日者何義。略而不言耶。

然。

 周禮頓首註曰拜頭叩地也。若疏所謂叩首卽頓首。而乃施於平適之吉拜。雖降等亦不可用。未知如何。

劉氏已言之。

 少牢筮旬有一日。註云以先月下旬之已。筮來月上旬之已。家禮時祭只於下旬之首擇之。與此有異。其相距不特十日而已。未知如何。

所擇或在上旬之首則亦相距十日。汎以首爲例甚便。

 參禮。主人有兄則位於主人之右少前。以下敍立。莫不皆然。而筮日云兄弟立於主人之南少退。與前例有異者何也。特牲禮筮日云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南。故或者因用古禮而然耶。

然。

 特牲少牢命筮。皆有孝孫之稱。而家禮命筮只稱某。至命執事。乃稱孝孫者何義耶。

文有詳略。

 少牢云尸升自西階。主人升自阼。階而此云主人前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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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主人亦當升自西階。而與彼有異耶。又按尸與主有異。不可因尸升之例而主亦升自西階。此甚可疑。伏望下誨。

主人將捧主。雖欲由阼階。其勢無柰。主與尸同例。未見不可。

 按禮陰厭時。祝酌奠于鉶南。因有祝辭。此爲饗神而設也。三獻在於卒食之後。而有受嘏之禮。此爲酳尸而有也。家禮酌獻在於未侑之前則疑於陰厭之奠。而因有三獻則又附於酳尸之義。若以爲酳。則不當在於未侑之前也。若以爲陰厭之奠。則又不當三獻也。以此以彼。似無意義。或者進饌之後。獻以單酌而無從。因爲讀祝。以附酌奠之義。乃於侑食後三獻因爲受嘏。以附酳尸之禮則似或可矣。然家禮之文如此。何敢容議耶。又按士虞禮記無尸之禮曰不綏祭。無泰羹湆胾從獻。然則無尸而有從獻。亦甚可疑。未知如何。

家禮不用陰厭。取無尸之例。若然讀祝。當在三獻之初也。旣不用尸。而每從殺禮。則從獻盛禮。後世無可用時節。家禮蓋各有參酌耳。若曰迎尸後只爲酳尸則亦恐未然。

 少牢尸命祝。卒命祝。祝受以嘏于主人。則眞有皇尸命祝之事。故祝辭云爾。無尸而改以祖考命祝。則無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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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於虛僞無實耶。殊甚可疑。伏望下誨。

思之誠然。不若刪去命工祝三字之爲允愜。然家禮旣云爾。恐不當隨意增刪。以如事存之義推之。依此行之。或歸於愼重之歸耶。

 告利成。乃祝之事。則祝獨拜宜矣。在位者皆拜何義。

此段曾求說不得也。古者祝亦不拜。而有尸謖前導之事。故家禮以拜爲之節。或者尊者起而衆人共導之意耶。然未可詳。

 特牲宗婦徹。祝豆籩徹。主婦薦俎。下大夫不儐尸。婦人乃徹。無主婦徹之文。此云主婦監徹則當使諸婦女徹之。而主婦只得監視耶。

有司徹。卽上大夫之禮。不可用也。若下大夫則婦人徹。非宗婦也。特牲云宗婦。似是禮從降殺之義。衆婦人徹而主婦親監。於義恐得。

 特牲二人䉵。少牢四人䉵。家禮所謂餕。乃獻酬無筭酌之禮。而非古之餕也。以其在於旣徹之後。故亦不爲餕。而與禮註所謂䉵後燕禮者同耶。

卽旅酬而兼附餕義。

 初祖祭。疾書所論十分精詳。無容改評。而猶有未釋然者。上言始祖而註云厥初生民之祖。則此始祖似非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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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之祖。而爲所自出之祖矣。若是受姓之祖則祝辭當有某官某封之稱。而伊川祭式但云某氏之祖。此云考妣者何也。蓋以始祖以上更有不知其名稱者。故如此也。若謂祭初祖而以始祖配之則祝辭當先告尊者。此何以獨告始祖。而不及於初祖耶。又若並祭二人則祝版當列書諸位。豈可於降神初獻。分而各告耶。先祖祭。或稱初或稱始。雖若可疑。至於齊戒。有何異同之義。而亦稱始祖耶。此爲初字之誤書者明矣。然則繼始祖之始字外。皆爲初字之誤。而所謂互書者亦似有理。未知如何。又按先祖祭云繼始祖之宗。自初祖以下云云。則始祖之祭當在先祖之中。而此則只祭初祖耶。更望下誨。

此段本不分明。若擧其可疑。何獨此也。意者始祖如今之別子。初祖卽其上世也。其曰繼始祖之宗則自初祖以下祝則曰改始改初。豈偶然而然哉。然瀷亦不敢自以爲是。

 按伊川祭式。四時祭太祖以下。則此太祖卽受姓之祖若別子之類也。又云冬至祭始祖則此始祖卽太祖所自出之祖也。太祖之上又有始祖則程子所祭者非此而何。故朱子答蔡季通曰古人所謂始祖。但謂始爵及別子耳。非如程子所祭之遠。然則程子所謂太祖。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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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所謂始祖也。程子所謂始祖。卽家禮所謂初祖也。此云冬至祭始祖者。不過依程子本文書之。而恐與通禮所謂始祖相混。故取厥初生民之祖之文。而以初祖二字爲目也。上云初祖。下云始祖。而註云厥初生民之祖則明此始祖與上初祖本非二人。而此旣著其禮。故下文或始或初。互相無別也。恐不可與繼始祖之始一例看。未知如何。

以愚看程子祭式。未見涉僭之義。至家禮始與禘相似。然朱子云爾。何敢更容喙耶。此數條須費許多辭。方道。待佗日更說。

 

焫蕭薦腥。皆天子諸矦之事。而士大夫不得用之故。祭義祭統所記。皆人君之禮。而少牢特牲。必自饋食始也。伊川祭式但云如時祭祝云淸酌庶羞。無祭腥之文。而家禮如此。無乃朱子推演太過。或幾於僭之又僭耶。又特牲疏云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諸矦降天子。故宗廟亦親殺。大夫士不敢與君同。故視之不親殺。然則親割亦非士大夫之禮也。未知如何。

此說本是。不但此也。如喪內日祭之類。似不當引於大夫士。而朱子比以爲例。未知如何。然且當從之。

 墓祭只言上旬擇日。而不言下旬卜日。則不卜於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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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旬而只於上旬內擇一日行之耶。註云如家祭之儀則當於前月下旬卜日如例耶。

只言上旬。是不出旬中耳。與時祭之儀不同。似是或丁或己之類。雖於前月卜之又何妨。

 詣墓再拜。哀省再拜。並同開元禮拜掃禮。而奉行以下十字。又是引用其文則此禮分明出於開元禮矣。恐非卑幼見尊長之禮耳。

參神之前再拜者二。其意何居。開元禮獨非此義乎。卑幼自遠方初至。其禮如此。則較之於此。其意宛轉。何必以開元禮證其差耶。

 

布席陳饌則不設卓子也。今於墓前無牀石處。不用卓子。席地而祭。亦可無妨耶。

諦看文勢。恐只如此。雖設卓如家祭。似無所妨。而顧如此后土之祭。只合席地。一時兩祭。不宜異同故耶。

 降神下無進饌二字。沙溪以爲原野之禮。殺於家廟故也。然凡祭莫不先設蔬果則何獨於此同時盡設。而更無進饌之節耶。或是闕文。或略而不言耳。小祥亦無進饌字。此可爲證。未知如何。

凡祭每云設蔬果酒饌。而此但云陳饌。恐合設在初者爲是。所以然者。亦或是后土無進饌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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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尹復春問目(癸丑)

 朱子答葉味道書云祔者奉新死者之主。以祭其所當入之祖廟。若告其祖將遷佗廟。而告新死者將遷于此廟也。若爾則宗子之外。不當入此廟者。亦當無此祔。然支子公子及士之祖大夫者。莫不有祔者何也。愚謂祔者欲萃聚死者之精神於祖廟中。以有所依歸也。不專爲告遷而設也。未知如何。

朱子之說。從宗子言故耳。然據禮疏士之無廟者亦必設壇而祔。則如此說亦得。

 朱子答王晉輔,李繼善等書。皆以三年喪畢遷主爲是。至答葉味道書。有曰遷新死之主于廟。饋羞自如佗日。則廟自不虛。寢亦有饋。此謂旣練而遷主于廟。設饋于寢。如下室之饋也。又云旣練而遷其几筵於廟而猶日祭之。則又謂設饋於廟而不復設於寢也。數說俱未有定論。未知將何適從耶。

猶日祭之者。恐亦是日饋于寢。

 吉祭當祭月則必以是月行之者。蓋以正祭爲重故也。熊氏踰月之說。似與鄭註不同。然王制註祭以首時。薦以仲月。則孟仲二月俱是祭月。故熊氏云然者。蓋謂必待正祭之月而祭之也。然則沙溪所謂踰月爲常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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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未必然。而今人旣以仲月爲正祭之月。則雖踰月似不可行於首時。必待仲月而行之。恐合於禮意。或曰吉祭喪畢之祭也。固與正祭有異。且踰月祭月之說。旣不見於經文。只云是月吉祭則雖不當正祭之月。亦當以是月行之。蓋以喪畢之祭爲重也。此說亦可通耶。

凡喪吉祭然後純吉。檀弓云徙月樂。踰月之說亦似有據。愚謂禫非正祭之月則次月吉祭斯可矣。儀禮說以文勢觀之。誠似然。然古來循用旣久。不可動。

 朱子曰大祥之後。旣除喪而遷其祠。但告遷而不告祔。蓋卒哭明日。旣告以躋祔之意。於此不必更告也。然則丘儀大祥後更告祔廟者似爲失之。而父先亡母死說云禮當祔於先考。此亦未穩。父旣祔於祖而母獨祔於父。則是妻祔於夫也。亦可夫祔於妻矣。奚可之有。然則父雖先亡。母喪畢且祔祖妣傍云者。恐爲得之。未知如何。

小記云其妻爲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爲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註家雖以爲夫祔於妻之義。然雜記疏云庶人不合立祖廟。則曾祖適孫爲之立壇。祔小功兄弟之長殤於從祖。立神而祭也。然則雖無廟。豈有祔妻之理。愚意祔於其妻者。謂行祔事於其妻云爾。非以夫祔妻也。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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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重告。來說是。

 未及祭告之前。主不可入廟。祔在祖考之傍。亦有未安者。且祔祭旣告以躋入之意。大祥又告之。至吉祭亦然。一事而三告。殺有煩瀆。按禮疏大祥與禫。其主自然在寢祭之。張子以爲喪畢吉禘。然後新主遂自殯宮入廟。愚意大祥之後主仍在寢。至吉祭畢躋祔于廟。則恐不違於禮意。而亦無多少難便之事矣。或以高氏所謂一日未有所歸者爲疑。然卒哭之後。旣行祔祭。則祥禫之後雖展了數月。恐與不祔祭而遽徹几筵者有異。未知如何。

祔祭之告。存古也。大祥之告。告入廟。非告祔也。踰月吉祭者。但用時祭之祝而已也。旣祥饋食已畢。主猶在寢無義。况禫而內無哭者耶。禮疏之說。恐是行禫事于寢也。張子所引日祭月享之類。皆國君之禮。分明與大夫士有別。混以證之。未知何考。

 父先入廟。而母喪吉祭。旣無改題遞遷等事。又當正祭之月則於此不必更告入廟之意。而只用時祭祝。恐無不可耶。

固然。

 備要吉祭祝辭。多有可疑處。如埋主祝百拜告辭。似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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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恐不若汎稱祇薦歲事字之爲穩。祖祝罪逆不滅。君子以毁不滅性爲戒。雖尋常簡牘中用之。而恐不可用於告先之祝。如答人疏語。與此文同而意異耳。不敢不至者。企而及之之謂也。於此當云不敢有過。不當云不敢不至也。然不言俯就而言企及。煞有謙恭底意。雖用之亦可無妨耶。新主祝追遠無及。追遠者祭盡其誠之謂也。無及者一爲而不可復之謂也。今雖遷於廟。而祭固自如則何可謂追遠而無及耶。又按祔祭旣告躋祔。大祥又告祔廟。則今此吉祭祝喪期已盡。歲及免喪。躋入配享等語。未免煩瀆。且與朱子告遷不告祔之訓不合。未知其可也。望須別下文字。以爲遵用之地如何。

愚嘗爲人改正喪畢祝辭。其踰月哀盡而祭者。只用時祭祝。而惟禫月行祀者。方可略有添刪。當云喪制有期。式遵典禮。時維仲春。追感罔極。謹以云云。其父先亡而母喪不配祭者。於妣則同前。而於考則用時祭祝。其母先亡而父喪不配祭者。考妣皆同前。母雖先亡。父喪禫月。不可用吉辭也。其佗不能盡錄。近例之未安者。不特今所示數句而已。待別時說。然追遠者祭盡其誠也。旣遠故有不可及云爾耶。罪逆不滅句。推之亦太深。

 按禮疏禫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然則母喪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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踰月而祭者。考妣當合位同祝。然祥後入廟時。旣不同龕。而祔在祖妣之傍。則未行吉祭之前。徑爲合設。亦似未安。

旣踰月則恐當告而合櫝於朔參。

 士喪禮陳襲具條。決用玉棘。註矺鼠二字。未詳其義。按矺與磔同。如張湯磔鼠堂下。當時有此語。故鄭君引之耶。

然。

 纊極二疏與決爲籍。生用韋死用纊。至設決時。更無設極之事。而註云決以韋爲籍有彄則似指此極而云。用韋或者纊極之外。更有韋籍。沓於大指耶。彄字書云環也。然則決外更有沓指之環耶。或謂此決爲彄耶。此未可詳。亦未知其制之如何。幸望詳誨。

此文義有未詳。或者鄭氏只著生者之例。而使之推行耶。彄者似是籍之彄耳。

 周禮典絲喪紀共絲纊。註旴口。旴音香于反。意者旴與候同義。謂屬纊以候口上之氣耶。此無書籍可考。下誨幸甚。

用纊旴口則恐只是候口之義。佗無可考。

 檀弓免子游衰。竊有所未曉。欲譏人之非禮而自爲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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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之服行非禮之事可乎。此恐二子過於爲人處。非爲得禮之中也。未知如何。

然。

 几有爲憑依者。如聘食冠昏凡設几之類是也。有爲設饌者。如凶事右素几。虞有几筵之類是也。按士喪禮奠席。註有席彌神之也。士虞禮素几葦席。註有几始鬼神也。司几筵凶事仍几。疏虞而立几筵者。據大夫士而言。天子諸矦則始死並有几筵。故上云凡喪事右素几是也。曾子問世子生。奠幣於殯東几上。疏云凡喪事右素几。是朝夕設奠之几。然則燕几之外。更有設饌之几。如今食卓者也。蓋生時設於地而食。故始死及小斂奠。亦設於地。此以事生之禮事之也。至大斂而有席則不設於地而奠於席上也。虞而有几則奠於几上也。不然則几席生時皆有之。鄭何以有席有几者。爲彌神始鬼耶。又禮疏几長五尺廣二尺高尺二寸。家禮祭始祖食牀倣此而爲之。所謂憑依之几。不必如是高大也。然則凡喪內祭奠皆設於几上。而至特牲少牢及其佗設於廟中者。皆爲依神之几耶。然士虞禮亦不明言設於几上。而曾子問所言如此明白。深有可疑。幸須詳以見敎焉。

今諦看之。誠若有理。麗澤之益。於是益驗。家禮龕中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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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卓上。設饌於前。亦可參觀。

答愼耳老(乙巳)

玆拜覆札。瞻戀之餘。雖極以慰。但審中間慈幃愆節。曁體上違和。頗費憂灼。亦甚驚歎。怔忡舊恙。一何支離。此似非時月可瘳。要當優遊完養。兼輸藥餌。庶有以穌復。程子不害心疾之訓。本謂疾非因學而致。人之氣血強弱。有萬不同。疾病之來。聖智之所不免。旣若病根在身。思索勞心。豈不見妨。然亦不可全然廢卻。讀詩之意。大是好思量。諷誦上下。俾有適性。只如程門思切歸正之例。則治瘉進學。兩不相礙。朱先生以許大精神力量。無所不考。無所不該。觀其書如洋海無際。細大俱涵。令人震駭。今之讀此者。不挈肯綮。先豔浩博。必將遍羣書而參閱。所以無成也。朱子晩年尙有繳繞文義之說。况下朱子百千萬者乎。程門敎人先下主靜。屛黜雜書。似與朱門有異。此向所以有尊德性爲主之論也。雖曰尹謝諸子多陷禪的。而畢竟較諸黃蔡以下。非其等列。以是知主靜之功。大有力於此事也。公之疾旣患勞心則常存此意。庶幾有益。然又忌拘束太甚。凡人皆然。况有疾者乎。小學寢不側之說。近質於李高城先生。以爲此特姙娠者之例。與常人卧無屍不同。然訪之閨房有身者。殆難仰卧。於公意以爲如何。開月五日。卽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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禫期。當趁此至抱川。去來皆由京裏。公駕或際此過城。可以邂逅適願。亦不可易以期耳。

答愼耳老小學問目(丙午)

勉強強咈。勉與咈雖殊。強則同。蓋強則順之反。

孟子曰仁義禮智根於心云云。性之四德。根本於心。積之盛則發而著見於外也。以此推之。培根卽存養事。達支乃見於外者皆是。

六藝之文。皆小學之敎。豈容全無講明。智長之功。必資於明理。學之爲言效也。人有先知。我便去效佗知。亦學也。人有行能。我又效佗行能。亦學也。如傳不習乎之傳。包在學之中。而似不能該學之義也。然瀷亦未深曉。待別時說。

凍𠗂。自鄭註孔疏皆然。以愚觀之。民莫敢格之格。不見有異義。凍堅而難入曰𠗂。木堅而難入曰格。以比况彼則可矣。而換木作冰則不可。栗谷說亦自是。若曰拒逆則當貼在扞字上。

無古今之異者。所以解說古今異議之說也。其雜出於傳記者。其事古如是而今亦如是。古可行而今亦可行也。

仰卧若爲胎敎之正法。則行於平居又何妨。平居旣不合如此。則雖胎敎亦當在所愼矣。然兩存之意亦好。

無方。陳說似有病。辨得固是。無方者恐是不滯於一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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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臣服之服。非服事之服耶。臣之而爲其服使。故曰服從。

說文督。察也。訓督亦兼察正之義。

鄭註昏禮云婦人許嫁而禮之因著纓。明有繫也。蓋以五采爲之。其制未聞。香囊之說。今註刱之。若爲穢氣觸汙則獨可闕於子事父母乎。先後之不齊。誠有可疑。或先佩而後纓。或先纓而後佩。恐不可一以槩之矣。夫笄者固髻者也。旣總而又必以笄固之。則總角之又有纓。無可異耳。曲禮所謂許嫁而纓者。謂如男子之冠而有纓。而其用與總角之纓。有別故云爾。

昏禮云說纓。豈非說笄就寢之謂耶。

愨要是誠字意占多。旣曰著存不忘乎心則恐不可謂存於心者昭著也。致愛致愨。宜各有致之之功。意者觸事思念。孜孜乎欲其饗之者。致愛而存也。一意想像。至於聲容之顯者。致愨而著也。此亦臆說。願聞明者之反覆之也。

立身者。孝於家忠於國而行成於己也。

以愛敬分屬生臨二字。尤覺明的。

對命。如書所謂對揚休命。此說亦當。恐當云書其所思。將以對君之命。

傳云男女同姓。其生不繁。昏姻爲萬世之始。則不取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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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爲附遠也。五世以後相與爲昏。殷道然也。百世昏姻不通。周道然也。其禮豈不愈厚乎。以此看可否。

婦人之行。雖道中必於深閤居宿。古人禮備。豈無可以處此。

應註樂極則反。非進反之反。若然何待於樂極。換反爲流固勝。

呂氏之意不可曉。問喪云童子不緦。惟當室緦。註云無父兄而主家者也。或者推此等而爲解耶。深衣。但云無父母則衣純以素。此謂無父母者。並不宜以采也。此當以公說爲正。而然必曰當室。似亦有意。未知如何。

向見孟子。獨於比干稱王子。故有此疑。蓋推箕子微子之例。疑封於王城者曰王子。詩之王風。卽其證也。推比干之例。疑膠鬲微仲乃其名。然與孟子所載擧於魚鹽者不合。未知如何。亦嘗思之。高宗之遯于荒野。祖甲之舊爲小人。古人有如此行之者。安知箕子之始。不在魚鹽之間耶。或云箕子名餘胥。見莊子註。其果然否。柳州集註云箕子名須臾。大抵都不可信。曼卿詩儘好可採。朱子論武王事曰今人不能大開口說。所以自欺自誑。武不及湯。何可掩也。湯之東征西怨。何用牧誓之五伐七伐。其血流漂杵。荀子謂商人自相殺。此未通之論也。當此時殺者周人。被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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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以至仁伐至不仁。何其被殺者許多耶。天與人歸。人心大定。彼孤雛武庚。何足畏哉。在武王當曰有天命者爲之而已。又何以出家中親子弟三人以監之。而管蔡等終爲武庚所唆動。天下幾乎大亂。成湯之時。恐無此事。朱子雖有不食馬肝之諭。而此等說話雜出於語類及論語或問者亦詳。可取考焉。

夫婦雖義合。適人之道。無可去之理。當如子之於父也。父有大故則子當如何。若先自殺潔己。潔則潔矣。忘其父而任其陷溺也。其可乎。婦之於夫何異哉。明知其大故則竭心盡力。期於沮止。身之死生。有不可恤也。夫惡之一日未發。猶是庶幾之時。而至於其終之不能挽焉則天也命也。若雍姬事固合如此。其或畢竟無所益。而父死其夫則於是自殺。其義始盡。夫不可逃。父仇不可忘故也。呂氏博義論此極未快。故曾有論以著之。與唐之李璀事較言之。未知得乎否也。

汲黯事敬聞命。大抵直節之士。終少委曲善導之意。此則爲人臣者所當克念。

答愼耳老(甲寅)

瀷比甚病纏。或慮一朝露晞。涔涔思想。不離於良友。每欲替書申悃。亦苦憊輭不克省起。惟覺時月逾邁。卽拜惠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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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以侍履增重爲深慰。又伏聞尊外王母夫人意外喪逝。仰想情理事勢。迥別常例。哀痛惻怛。何以堪處。忝居朋友之末。重爲之一愴。拙稿依至。始望惟在於一一指摘。繩正瑕纇。有以少補桑楡之殘功。今書中有過推而無切儆。殊甚失圖耳。繫辭因公言。更閱一閱。頗似有理。上傳自第四章以下。必以易爲言。下傳自第三章以下亦然。其第二章則雖不下一易字。其意與首章不侔。而三章以是故二字承之。可以見矣。然則以上傳首三章及下傳首章。爲總要者近之矣。此只以文勢言。文勢之所存。義亦可以究極也。瀷近亦投隙。看一二卦。其於象數之妙。若洋海之無際。終難捉摸。所可依靠者。惟字義句勢。纔可以下手。竊以爲旣無望乎通貫洒落。只合於一點斑窺處商量。外此姑置諸不知爲不知之科。方免穿鑿支離之罪。仍又臆之。謂本義是後出尤善。而專以文勢爲主。學之疑若有可據。要之此文必將可以推尋此義者。但患後人迷不能覺。若先以象數斷之。然後牽其文而符合之。雖說得十分道理。安知必得古人之意耶。今觀新編。用意至細。誠有欽歎。然一皆剖覈。不復遺憾。其間容或有牽強者存。如豐之見斗。以乾陽之體。升而在上。與离爲對。當星之象。以震七當斗之數之類是也。凡卦有本體有變體有互體有原體。其佗推象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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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其說極夥。若以彷彿勘對之。亦恐無終不合之理。然獨於此言之。必有其意在也。此而不究。信口說去。雖移辭換位。並卦畫而易置之。亦將無以辨得出其非眞也。所謂眞識者。不但識其如此而是。亦必並識其如彼而非。方許見得。近世論易。只如見狐而莫覺其非狸。聞箜篌而不省其非瑟。所以依俙眩亂。莫之指的。此不可不察。伊川卦變。都是從乾坤來。以易蘊易門之類爲證。誠然矣。聖人分明以乾坤之策。當期之數。於此而盡之矣。其餘萬有一千五百二十者。恐包在三百六十之內。故以萬物當之。其實卽三十二乾坤之數。而不可謂三十二期之日也。如乾坤三索而得六子。雖重之爲六畫。亦可以尋其脉絡。則六十二卦。孰非重乾重坤之變易出者。是以乾坤立然後六子方有。與極儀象卦之說不合。乾坤未成而儀象已具。至象之生卦。乾坤方始俱成。則何以謂易之蘊與門耶。今以太極一節。爲揲蓍求卦之義。亦似見得。蓋兩儀陰陽也。卽揲法所謂分二象兩是也。兩儀未分之前。太極便是也。彼蓍策分二之前。只渾有五十之全數。豈非太極之象。由此推之。四象亦只是揲四而象之者。所象者卽四時也。四而至八卦。分居八方。又豈非八節之象耶。故曰易有太極。易者書也。謂書中有此意云爾也。此雖若與本義不同。易道無竆。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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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皆合。今別立話頭。如一說之類。亦求進之一端。又何妨。且卦氣直日之說。終覺不能齊整。據說卦後天方位。分明是四時之序。觀兌正秋一句。則四時八節各有所直。不可以易矣。今以卦直日而獨可以先天方位明之耶。先天圖中惟乾姤坤復四卦之外。悉無著落。惟人意強擧而排布之也。今以後天卦位。分排於八節。而各以八重卦當之。如乾爲立冬。坎爲冬至之類是也。重坎爲冬至。歷蒙解渙謙咸遯蹇至重艮爲立春。歷小過漸旅隨无妄屯頤至重震爲春分。歷益噬嗑復姤井蠱恒至重巽爲立夏。歷鼎升大過旣濟賁豐家人至重离爲夏至。歷明夷革同人剝豫觀晉至重坤爲立秋。歷萃否比歸妹中孚睽臨至重兌爲秋分。歷履節損小畜大有泰夬至重乾爲立冬。歷需大畜大壯未濟師困訟復八重坎。又八節之間。各有兩小節。而每以八卦當之。則一氣各得十六爻。據曆法一氣實爲十五日有奇。則就其中分析劑量。可以均布而得宜也。然則重坎冬至之後。解之五爻直小寒。咸之三爻直大寒。餘可例見。韓退之詩云時卦轉習坎。蓋指仲冬也。退之極博。想必古有此說而退之引之也。未知此意如何。日前客有過者言耳老偶至山房。頗爲無賴所困。其果然否。橫逆之來。賢智所不免。此不須煩挂齒頰。而末路過防。亦不可不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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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我言旨氣味之間。容有差失而有以致之歟。君子之待物也。善惡莫非內省之地。相愛之至。不敢不發此耳。禮家文字。能稍稍綱理得條貫耶。如瀷未老而先老。自量精力已不可逮此。天下之亂久矣。大防旣壞。日趨於貿貿。惟一片衣冠之土。猶可以遵述先王之制。此豈可易以忽之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