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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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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經傳喪服志疑

 首絰象緇布冠之缺項。腰絰象大帶。絞帶象革帶。

首絰若象緇布冠之缺項則下疏云婦人亦有首絰何也。婦人亦緇冠乎。且服未成而先加練則先除頍項之用。恐不如此。愚謂絞帶布帶與衣相隨。固象大帶。而二絰表哀也。非如註說之所指也。腰絰亦先衰而加。婦人練則先除。不與衰相隨也。愚故曰童子亦理當具二絰矣。

 公士衆臣爲君服布帶。又齊衰已下亦布帶。則絞帶虞後變麻服布。於義可也。

凡首有絰則腰亦有絰。冠有武纓則衰亦有帶。斬衰用麻。齊衰用布。絞帶之無變。與繩武之無變同義。公士衆臣厭於天子諸侯。降而布帶則亦必布武矣。非自麻降布也。子之喪父。初無所厭。乃不變武纓。變絞可乎。若曰凡物皆變則苴杖亦將變削矣。彼公士衆臣爲其君無杖。又可爲例乎。

 外宗爲君夫人。註舅之女及從母。

服問疏從母下有之女二字。

 父爲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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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世論者謂禮云第一子死者。必是殤死也。若成人而旣爲之斬。不當更爲第二長者二斬也。此大不然。凡制服降三年則朞。降朞則大功。適子之長殤大功則是自朞而降者也。朞者衆子之服也。疏云不得著代。故入大功。蓋不以長子待之。故其死與衆子之長殤同服。初不與數於服三年之等也。若果如彼說。於此何不曰第一子殤死乎。且立者何謂也。古人必有節次。長子通乎上下。今云立適以長云云。則其第一子立而後死可知。若先立未成人者謂之太子。則雖殤死亦將與成人等。彼或未立而殤死則何疑於始立者之爲長子。而若是之申明乎。禮雖云不二斬。然子旣爲父斬。而祖後亡則又斬。雖爲第一子斬。其第二子立而爲長則何怪乎又斬乎。小記云嫡婦不爲舅後者。姑爲之小功。疏有其夫死亦不三年之說。此則可疑。而其成人者之妻。雖長不得爲大功則明甚。嫡婦之服理當歸於次長之妻矣。婦旣爲嫡婦而子不得爲嫡子乎。註中只云第二子亦名長子。今人緣何而必知其第一子殤死。然後方名第二子爲長子乎。別有備說。此不贅。

 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庶子者。適子之弟也。若庶子之子於祖則庶孫。而於父則非庶子也。疏必以四世爲解者非是。鄭氏曰言祖不言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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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祖禰共廟。其義如喪禮之朝祖。擧最尊言也。庶子之不繼祖禰固也。至於繼禰者。恐不可不爲長子斬。疏說决不可從。別有論不贅。

 四種

正體不得傳重。只言廢疾。下小記添死而無子則恐未安。小記所謂嫡婦則其夫死無子。旣立第二子爲繼嗣。則其妻爲庶婦之例宜矣。若第一子生爲嫡長。雖無子。豈可視廢疾而不服三年乎。若或年老已判無子。而父更立他子則當如此義。

 爲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曾子問孔子曰宗子爲殤而死。庶子不爲後也。若庶子不得爲後。何待宗子殤死然後爲然也。使庶子可爲後也則宗子殤死之後。不敢爲後。更以族人代之。恐無此意。愚謂此宗子者。父亡己立爲大宗子者也。旣立爲宗。有君道焉。故雖或殤死。義當立後。庶子不敢代爲之宗也。如國家君薨而幼子立。未冠而亡。又以昭穆繼立者。其可不以父道事之乎。爲父之道。不繫於不冠不娶。故聖人以君道斷之。謂宗子理不可絶。雖有庶子。不敢窺其位也。小記所謂以其服服之者。或慮人昧此義。不以父道服之。故明其當服。其諸親一如常例也。然則爲殤者。卽指八歲以上方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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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殤則爲後者無母。此似可疑。然母出則無母矣。父後娶則二母三母矣。爲後之道。不繫母也。古者二十而不稱殤。三十始娶。冠而未娶者。旣非殤矣。理當立後。殤而無娶。又何異例。

 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其君布帶繩屨。

今諸侯之國。非有土之宰則不可稱君臣。若今之奴主。當從此例。雖斬亦必布帶繩屨。與臣爲君斬有別。按服問公爲卿大夫錫衰以居。而緦麻章爲貴臣緦。註云公士大夫服室老也。此在五服之內。而與凡君臣差殊。其義較然矣。

 父卒則爲母。

父卒則爲母。賈氏必欲以一則字爲斬衰喪畢之證。皆不成說。其一內則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是也。女子子在室爲父母三年禮也。假令父喪將終遭母喪。朞年而畢。心喪猶在。其敢嫁耶。父之於妻。服止於朞。猶爲達子心喪之志而必三年而後乃娶。况其子耶。其二服問註爲母旣葬衰八升是也。於此未見得父卒爲母之服則不足爲據。假令有此。凡父卒之後爲母皆如此耶。且齊衰降正之說。愚元有所疑。篇首爲母三年正服四升。爲母杖朞正服五升。而無降服。夫爲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正服。今爲母不敢伸三年而降之於朞。其可與彼數者同之耶。按喪服記疏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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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均是賈說而不同何耶。至楊氏圖式三年則降服四升。杖朞則正服五升。降於三年而爲朞顧反爲正服耶。愚謂父母同也。屈而爲齊衰則三年及杖朞。俱是降服四升。而爲妻朞以下方是正服五升也。如服問註不足據也。其三間傳旣虞衰七升是也。此固正禮。欲據而爲證。未知何意後來禮家或以父卒旣殯爲斷。或以旣葬爲斷。方伸母三年。擇以從之可也。

 慈母

慈母專以父命爲斷。則父在則慈養者。是父之所知也。若父沒後方是慈養者。禮當小功而不三年也。君子子爲庶母慈己者小功。

 妾之無子者。謂舊有子今無者。

父妾之有子者服緦。故疏必謂舊有子今無。然雖無子而父妾之名自在。傳只云妾之無子者。無子而父命佗妾之子爲子。與有子同。何不可之有。且大夫服貴妾。註謂姪娣。士雖無如此。良族之接見以禮。若攝女君之類。豈可以無子斷之乎。疏說固矣。

 祖庶母

爲母三年則爲慈母三年。爲祖母朞則爲祖慈母期可也。非謂二者皆三年也。禮爲祖庶母無服。若慈己則服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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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父之所生母也。雖父之所生。妾母死。孫不得爲三年者。無承重之義也。况凡祖庶母耶。然則爲慈母三年。爲祖庶母朞而已。小記之義本如此。疏家錯解謂並服三年則誤矣。後世因此妾孫父亡者爲祖母三年。宋喪服圖式辥紳事是已。妾孫爲祖不服三年。其敢三年於祖妾耶。通典云庶無傳祭。故不三年。此義不可易。血屬猶然。况祖慈母乎。賀㻛云雖有子道。服於慈庶母三年。而猶爲己母不異。異於後大宗而降本也。此條恐是緊要。通解中刪去不載。未知何意。勉齋之意或者當以出後例之而不服本母耶。然小記云爲慈母之父母無服。則理當爲本母之父母小功。義亦較然。

 疏衰朞者

此章疏引雜記文。並引註說云。此爲父在爲母。本註止此。而其下許多言句。卽賈氏推餘意。申釋上文所謂雖止一朞。而禫杖具有之義也。蓋謂妻雖義合。亦服以禫杖。非謂妻亦有練也。今據儀禮本疏妻雖義合之上。有爲妻亦伸四字。亦伸者皆指禫杖而云然。上下文勢明白無疑。勉齋於此卻刪爲妻亦伸一句。而又於練條載此句。爲練於妻之證。已欠詳審。至沙溪則引以爲雜記註。轉益錯謬。牢不可破。看經豈不難哉。別有說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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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衣用布無明文。亦當視冠。

斬衰不緝邊。而中衣猶用緣。至練以縓易布。則其麤細之不當視衰明矣。

 王子有其母死者。其傅爲之請數月之喪。

公子爲母。若在五服外則不當云雖加數月。愈於已。又若當止於數月則又不應以朞喪猶愈爲比。此蓋父死之王子也。按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爲母妻。傳云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不曾言厭於嫡母。而當時謬例必將引厭於父之文。並厭於嫡母。而在五服之外。故請數月之喪。數月之喪者指緦小功之輕也。雖加而猶不至於大功之正服。故其問答如此。

 出妻之子爲母。

孔鯉喪出母朞而猶哭。此段當載於出妻之子爲母條。而喪服義及此條皆只錄子思之言。意者二說不合。而以子思爲斷也。然彼亦必有其義耳。今禮記註於孔子則曰當爲朞。於子思則無服。同一鄭氏而不同如此。愚謂子思卽正法。而孔子事乃所謂與道汙隆。爲一遵乎禮者也。觀其甚矣之辭。可見其未朞之前。亦非孔子之意。此特鯉爲之。非與於聖人。別有詳說不贅。

 父卒繼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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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繼父不同居者服齊衰三月。若庶子年十五以上受繼母育養之恩者。繼母嫁。己雖不從。恐亦服齊衰三月。此雖經文之所闕。可以義起。

 不杖朞章爲人後者爲所後者之昆弟。

按爲人後者傳爲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妻者。卽所後之母則其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乃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也。今於世叔父母及昆弟條附此文何也。其意謂通指父族母族也。然文承妻之父母下則其義不通。况所後之家。其亦有服朞之昆弟耶。且其所謂所後者之祖父母。分明是父之父母。而於祖父母條卻不載何也。

 周禮以貴降賤。以嫡降庶。惟不降正耳。

以嫡降庶。謂之周禮。未知何考。按庶子爲後。謂之體而不正。不服三年。據此而云耶。旣承宗廟之重。而其父猶爲之降。若其不承重者。五屬之親。疑若從而差別。小記云大夫降其庶子。若子非大夫。禮宜降賤。何必云庶子。是則雖爲大夫。以嫡降庶也。用是推之。必曰大夫。明惟大夫爲然也。士以下賤。故無嫡庶之異服。更詳之。

 公之昆弟。以旁尊降。

公之昆弟爲大夫則其降於士固宜。此則勿論爲大夫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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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而云然也。疏引小功章公之昆弟爲從父昆弟爲證彼。註云從父昆弟。謂爲士者。若爲大夫不當降。雖同爲士。已是公之昆弟。故以旁尊降。蓋彼章文承大夫之下。語脈有別也。

 爲人後者爲所後者之昆弟之子。

此段甚誤。已於上論之。其爲後者之昆弟之子。卽從兄弟也。當入大功。而不當在朞條耳。况此本指內兄弟耶。

 爲衆子。

檀弓縣子云云。疏曰周禮以貴降賤。以嫡降庶。惟不降正耳。所謂周禮者。據殷之不降而推言之也。此云注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爲大功。而更不分庶子之貴賤。則妾子雖貴。疑若以庶而降之也。然此無經見可疑。若果以庶而降則士亦同然。何必大夫。更詳之。鄭氏謂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別。大夫則謂之庶子。然下章云大夫之庶子爲嫡昆弟。鄭註云或爲兄或爲弟。然則大夫亦冢子之外。有嫡庶之別矣。內則所謂冢子嫡子庶子者。安知其非兼大夫士言之耶。今通解內則此段有云承上文記大夫禮。而別有冢嫡庶子之異同也。又按雜記大夫之庶子爲大夫則其位與未爲大夫者齒。疏庶子雖爲大夫。其年長於嫡子。猶在嫡子之下。使嫡子爲主。皆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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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

歐陽修云爲人後者爲其父母云則雖出後而父母之名猶在。與伯叔父母不同。朱子之意謂文勢不得不如是。然愚意所後之家不論遠近之親。爲本父母只降一等服朞。雖爲後於彼。而其本生之恩則與彼之所生子有異可見也。若但曰伯叔父母則其再從三從未定也。朱子代劉玶撰其兄珙行狀云從弟玶。此玶出後於季父故云爾。或出後於再從三從叔父者。悉依親疎而稱之可耶。又或無服之親當柰何。安有稱謂已疏而服止於朞者耶。以此推之。雖出後而父母之稱猶在。又不可以但稱父母。則加本生二字以別。方爲允愜。

 別子爲祖。

別子有三。諸侯別子之外。有始遷始爵。始遷者庶姓之移自佗方者。別於本國不來者也。始爵者庶人之起於是邦爲卿大夫。別於不仕者。皆稱別子也。疏說未備。此皆爲百世不遷之始祖也。當補。

 小宗無後當絶。

大宗如君道。雖百世當立後。至小宗。祖遷於上則宗易於下。四世之後當罷者也。立後。人倫之大變。苟非不獲已者。不必爲也。宗雖絶。次長之後當奉其祀。而便成宗孫。若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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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入承則其父若祖雖未嘗生爲宗子。統旣移矣。如旁枝達榦。只視作宗子而已矣。傳文只云後大宗則何休之說無容改評也。後世不達此義。無論大小宗。皆立後則誤矣。通典云嫡孫亡後次子之子可得傳祖重。深得此義。

又按大宗百世不遷。爲後者承始祖之祀。其禮宜然。若繼高祖之宗則以三從兄弟之子爲後者。彼爲後者不當祭五世則無義也。如繼曾祖者以再從兄弟之子爲後。則彼爲後者固當承高祖之祀。而至其子五世而祧。則所承者誰祀耶。是只爲從祖以下而爲之也。其不可也決矣。况祖遷宗易。其義分明。故聖人不制小宗立後之禮。矍相之斥。此類之謂歟。

 大夫及學士則謂鄕庠序及國之大學小學之學士。雖未有官爵。以其習知四術。閒知六藝。知祖義父仁之理。故敬父遂尊祖。得與大夫之貴同也。

傳曰大夫及學士知尊祖矣。疏以鄕庠序及國之大小學之士當之。若然今之學生之類。宜與庶人異禮矣。旣曰尊祖則當有祖禰之廟。

 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昆弟之爲父後者。

女子之適人。與男子之出後不同。雖降服於父母。服舅姑朞則猶是父其父母其母矣。故雖降乎父母。而爲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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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兄弟之爲父後者不降。以著歸宗之義。歸宗者。其義猶是宗于其家也。

按大功章適人者爲衆昆弟。鄭註云父在則同。父歿乃爲父後者服朞也。此條可疑。有嫡子無嫡孫固也。而此則子也非孫也。父旣服之以嫡子。出嫁女奚獨不然。然鄭說旣如此姑從之。

女適人者爲其祖父母服朞固也。其不降者。有歸宗之義。而宗者小宗也。小宗有四則自高祖以下正尊亦不降。故齊衰三月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古者爲曾高祖齊衰三月。則不以適人而降之也。然則今之適人者亦當爲曾祖齊衰五月也。又當不降於兄弟之爲曾高祖後者也。此雖如此。而爲女及曾玄孫女適人者。不可不降。大功章爲女子子適人者降則至曾玄孫女宜同例。爲父後者恐不敢不降於姊妹之適人者。則爲曾高後者亦當同例。

 女君死則妾爲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爲先女君之黨服。

此條恐當在下文妾爲女君傳。

 繼父母同居者。

繼父旣以父爲名。不服則已。服則非齊衰不可。禮云至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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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朞斷。三年者加隆也。今服繼父加隆無義。故止於朞。雖異居猶服齊衰三月。與舊君服相準。大功以下不論也。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

家禮婦人無夫與子者。爲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此據疏說無夫復無子而言也。然舅在則當主適婦之祭。孫在則與有子同。經與傳皆言無祭主則此類恐包在其中也。喪無無主則其死雖夫族爲主。而至於祭。疑若本親不降者爲主。然婦人內夫家。夫雖亡猶在也。若夫之兄弟之子在則當主世叔母之祭也。雖有本親兄弟若兄弟之子。恐不得主之。此又未詳也。經云姑姊妹報則其無祭主者其本親之死。還爲本服。至於父母恐不然。旣不可斬於父則朞而已。母亦同例而已。

 爲君之父母妻。

大夫之致仕者。於君及君之妻。同服齊衰三月。故賈氏疑小君之非從服。然大夫之妻於小君無服。彼若非從服則大夫服朞而其妻亦當從夫服大功矣。其爲舊君妻齊衰者。恩深於君而不宜無服故也。君之長子貳君也。而猶在從服之列。小君何獨異例。上文總而言之曰從服。其義已明。繼之曰小君。此特明其爲小君。非謂不在從服之列也。小記云爲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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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從服。恐未有朞服不稅之理。又若君受國於祖若曾祖。而其母若祖母薨。亦將從服。何以異例。故周禮司服疏引此但言從服也。然君爲后杖朞。而臣從服亦不杖朞。所降在杖不杖之間。小君故不敢以輕服服之也。其或太上在。君服母朞則臣亦當從服朞也。

 趙商問父在爲祖。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朞則復無主斬杖之宜。鄭答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朞。

鄭答趙商之問。初言其承重之嫡孫。自無可疑。至再答則曰天子諸侯皆斬無朞。此分明是周禮所謂爲天王斬也。天王之斬。義服三升半布也。承重之斬。正服三升布也。斬雖同而義實異。朱子論宗廟之禮。引此爲承重之證何也。更詳之。

 叔仲皮學子柳云云。(學。敎也。)

此段據註疏。都不成道理。或者仲皮仲衍卽魯之大夫。而子柳者卽仲皮之妹之夫。學於仲皮而爲士也。小功章云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此再降而小功也。仲皮之妹適於士宜小功。而其夫子柳學於仲皮。爲師服則其妻不忍降。反欲衣衰繆絰也。衍曰吾昔爲姑姊妹嫁於士者。情有所不忍。繐衰而環絰。知禮者亦不之禁也。繐者四升半縷。在大功小功之間。而陪臣服天子之服。旣服繐則亦當環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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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今姊妹而服其兄弟。旣不可以加服則宜如吾服姊妹之服也。繐蓋布縷與齊衰等。而在大功下小功上故云爾也。

 丈夫婦人爲宗子。註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

在室之女。豈可稱婦人可疑。疏引不杖章歸宗婦人。彼云小宗而不曰大宗則適人者雖有歸宗之義。宜不在此例。此云婦人。恐只指反在父室者。然女在室亦恐不外此矣。此則以義推也。蓋直以在室當婦人則誤矣。

 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也。

宗子如君道。君之母妻皆服。則宗子之妻似不可不服。姑老而婦已主祀。其義宜服。橫渠之說恐當。愚謂不字當衍。傳者恐人因母在而不服。故特著之曰雖母在。則必爲其妻服也。

 記宗子孤爲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親則月筭如邦人。

大宗子成人則當爲齊衰三月也。殤故降爲大小功皆止於三月也。其大小功兄弟齊衰三月之後。復以功衰終其日數。則丘嫂亦當齊衰三月也。今禮嫂叔服小功則又當依小功兄弟之爲曾祖後者之例。齊衰三月之後。復以小功衰終五月之數也。然大傳公子有宗道。鄭註適昆弟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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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則如大宗而服齊衰九月。無適而宗庶則如小宗服大功。爲君在厭降則爲大功也。大功者本服也。若然其在小宗五屬之內者。恐當依本服。均是鄭註而彼此之不同如是。以意臆之。大傳之義差長。考禮之家並宜參商。通解不載此條。恐其闕漏。又不杖章適人者爲其父母條。鄭註云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爲小宗。各如其親之服。恐亦此意。

 孔子曰管仲遇盜云云。

均爲一君之臣。有命則服。不命厭而不敢服。若仕於佗國者。無不可服之理。

 曾祖父母。

緦麻章曾孫服止緦。此章曾祖亦齊衰三月。此擧遠而見近也。古者曾孫以下皆稱曾孫。則自曾祖以上皆稱曾祖也。其見於傳記者一一可證。非可誣也。蓋正尊則雖五世六世皆不可不服。雖遠祖皆服三月。則自四世以上皆擧之。而三世之五月包在其中。又若遠孫皆服緦則自四世孫以下擧之。而三世孫之小功包在其中矣。若如註疏之說。終不成道理。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

此段可疑。成人而未嫁者逆降。則衆族人之爲此人。必將相報而亦降。未笄以殤降。旣笄又逆降。則終無本服時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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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記曰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今無受而服朞之夫而先降可乎。按曾子問女未廟見而死則不遷於祖。不祔於皇姑。壻不杖不菲不次。歸葬于女氏之黨。示不成婦也。此所謂未嫁者。恐是未成婦之稱。夫雖不杖而猶服朞則已有受而厚之者。其未及廟見者爲本親降。理固然也。然未成婦則不可以已嫁論故也。傳所謂成人。亦必六禮旣成之後也。夫適人而無主者。尙爲之哀憐而不忍降。况笄而未有所歸。其可遽降乎。不然傳之不可從者亦或有之。如公妾及士妾爲其父母之傳是也。又按成婦之義亦有未明。記曰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此指舅姑已亡者也。若舅姑生存而親迎明日已見焉則恐與見廟同。不可謂未成婦也。此云者皆以變節爲言。或道遠不能卽歸夫氏之家及禮成三月之內未及見廟。方可以當未嫁之稱。更詳之。

女子子雖十五許嫁。始行納采問名納吉納徵四禮。卽笄爲成人。亦至二十乃行。謂請期親迎之禮。若無此禮。不可以許嫁論。

 殤大功亦於小斂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絞。與成人異。

殤降服也。凡降服重於正服。故成服不絞。散垂以別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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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哀傷之也。

 適孫之長殤中殤。公大夫爲適子之長殤中殤。

適子之長中殤。與適孫同何也。下云公大夫爲適子云云。而與上文適孫之例不同。恐是以貴降賤。而又在殤故然也。然則士爲適子之長中殤。疑若服朞。而喪服無殤朞之文。或者三年者服之最尊。雖適子未及成人。猶不可以三年論。故與適孫之殤同服耶。更詳之。

 七月之服。惟此大功中殤有之。

齊衰之殤。上殤爲大功九月。中殤七月。下殤小功五月。大功之殤。上殤中殤爲小功五月。下殤爲緦麻三月矣。今疏云七月之服。惟此大功中殤有之。蓋謂惟此大功章中殤有之云爾。若曰大功服中殤有之則不成說。又或大功字朞服之誤。小功章疏齊衰殤大功殤。據服其成人也。然則大功字誤無疑。下小功殤章從父昆弟之長殤。傳云中殤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殤中從上。然則大功服之長中殤降在小功。此七月者。分明是諸父昆弟之中殤有此服耳。

 若無適子。自然立適孫。若無適孫。立適曾孫亦朞。及至適玄孫皆然也。

周禮司服註王爲適來孫朞。不及於適昆孫。以意推之。天子三昭三穆。至來孫則禰廟猶在六世之內。又至昆孫。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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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不祧。我無所傳重。彼無所受重故然也。至於此疏。卽引彼之文而止於適玄孫。不著來孫。疑若推之於大夫。然當以彼爲例。凡人服至四世。故程子謂祭及四世。玄孫之所祭止於其已。則己所傳重。不過乎曾孫。更不須言適玄孫也。其義雖若可疑。今家禮亦著適玄孫朞。已爲正論。不可違。

 從父昆弟。

本經記云爲人後者於所爲後之兄弟之子若子。此條當補。

 疏曰及將所傳重非嫡子。爲無嫡子。以庶子傳重及養佗子以爲後者也。

疏云無適子以庶子傳重。此庶子指妾子也。卽體而不正是也。若廢疾佗故無子之類。不可謂無適子也。禮疏論適庶皆如此。與遠別之義不同。

養佗子爲後可疑。至今人以繼後子當之。不服適子之服則害義轉深。鄭註只云將所傳重非適。孔氏卻以庶子及養佗子當之。今以兄弟適妻所生之子爲後。謂之非適可乎。俗所謂庶子不爲長子斬者。有適長。故遠別之。與妾子同號。今旣無子而以兄弟之適子爲後。安在乎遠別而謂之非適。庶子爲後者。君母卒不服君母之黨。則與所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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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矣。若繼後子服其所爲後之母黨。一如所生。是則便是嫡妻所生而已。謂之非嫡可乎。至開元禮以繼後子爲義服。家禮因之。尤不敢曉。父視子爲義服則子亦當視父爲義服。異於親父可乎。凡從父從子皆正服。今取從子爲後。而反降在義服之列何哉。愚謂開元禮卽唐家一時之謬例。而孔疏亦同一規模。不足取也。家禮特未及修潤者耳。或者謂孔疏之說。卽後世異姓爲後者也。更詳之。

 姪丈夫婦人報。

馬融曰嫁姑爲嫁姪也。俱出也。兩女各出不再降。故服大功也。兩男各出者亦當以此爲例。

 

大夫之庶子爲母。

孟子王子母死章陳註有厭於嫡母之說。今人據爲大夫士之妾子。父雖死。嫡母在則厭降之證。然此疏分明云大夫若卒則得伸。無餘尊之厭也。不及於嫡母。可以見矣。彼云者當時謬因厭於父之義。亦謂厭於嫡母而都不使服。故爲之請數月之服。數月者三月五月之類也。其餘尊所厭。當至九月之服。而今請數月則猶不滿當服之限也。故曰愈於已。朱子亦曰猶勝不加。本意可見。豈可因一時之錯禮而反爲故實乎。

 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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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者。謂女君旣從夫服。而妾亦同例也。疏所謂妾從女君服者。失其旨矣。妾從君服君佗妾之子朞。君之所服不敢不服。佗妾之子服父之妾。雖貴賤相等。亦不敢報。

 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

禮曰至親以期斷。始封君之於諸父昆弟。父旣以至親服朞。子安得不服。封君之子之於昆弟。父旣絶而不服。子又安敢服。若但曰其父未嘗臣之則諸服皆然。何獨諸父昆弟然。大夫之於士。以尊降則邦君之於諸父昆弟雖服之。亦必以尊降。如曰父之所爲服。子不敢降。則始爲大夫。何嘗以此爲例。此皆註疏之未盡發者。更詳之。

 爲人後者爲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

從父昆弟大功故降在此。與爲人後者爲其昆弟同。非謂爲人後者爲其從父昆弟也。疏說可據。今之俗禮貼爲人後看。爲本生從父昆弟之長殤亦小功則誤矣。

 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

朞章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則不獨於不及知父母者加等。彼之於同居從祖兄弟。亦將報大功矣。大功亦親自親矣。

 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爲其母之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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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陳註母死謂繼母死也。其母謂出母也。其義非也。出妻之子爲外祖父母無服禮也。豈可因繼母之死而反服其母之黨耶。母死者與母出對勘。死而非出也。如此者雖有繼母。而自服其外黨也。

 異姓無出入降。

出入。謂女適人也。男爲人後不在此例。服不再降。而爲人後者爲姊妹適人者小功則可以例推也。如異姓出後者亦當降服。

 娣姒婦相與居室中則生小功之親焉。

兄弟相爲朞。嫂叔宜降一等大功也。婦人旣從夫而有叔。又從叔而有娣姒則疑若無服。然旣與之同居一室。不宜全沒也。嫂叔之不服者。推以遠之也。此旣無嫌。如何不服。生者沒之反。以在室之故。宜沒而反生焉。旣生則當從小功之倫矣。爲夫之從夫昆弟之妻緦者。亦以此義推之。

穆姜事見成公十一年。又昭公二十八年。子容母之說亦如此。然郊特牲云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禮旣如此。娣姒之名。亦必從夫爲稱。更詳之。

 公之昆弟爲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

朞服章大夫之適子爲妻。傳鄭註服之降有四品。一是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疏引此章爲證。然則與大夫之降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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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異例。公之昆弟雖或不得爲大夫者。亦將爲從父昆弟及庶孫之爲士者。降服小功也。

 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

庶子爲後。不敢服其母之黨。故或恐以君母之黨爲外黨。故於此明之。凡父之妻與妾皆母也。不繫於爲後與否。雖不爲後亦均也。此徒從也。君母卒不服其黨。則雖不服其母之黨。而依舊是母黨。但服其母止緦。故不敢服耳。

 君子子爲庶母慈己者。

君子子者。恐指凡嫡子也。與凡庶子慈己不同。故著之曰君子子。士雖賤。豈無養於庶母者。况大夫始生。未必皆大夫之家也。士之子爲大夫。獨無此例乎。愚謂此兼大夫士。而疏說未明。

 保母食母。

師慈二母之外。保母扶抱者也。食母者飮食之者也。大夫以上此類備具。保母扶抱而食母隨而飮食之。故曰劬而非慈也。士賤或不能備具。飮食之勤劬者旣稱爲母。宜與保母同例服緦。

 母以子貴。

此非正禮。特以天子諸侯尊所生母爲后妃之例。旣云小君在則不可引曾子問者。謂小君在則不得遽尊。練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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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天子諸侯爲所生母無服正禮也。引服問者。謂小君沒後尊爲后妃則無所不伸而服三年。故曰得伸也。不然天子諸侯練冠之制。豈繫於小君之在否。而小君沒後所得伸更何服。文勢未暢。人多錯看。或引以爲凡庶子厭於嫡母之證。故爲之解。

 庶人無庶母服。

庶人至賤。豈有妻妾之別。設或一妻之外更有所配。莫非妻也。生而待之以妻。其死不可不服以朞。父之所服。子又不可不服也。繼父同居者猶服齊衰朞。爲父之妻而獨可降於朞乎。史有外婦之稱。猶稱婦而不稱妾也。况大夫猶服其貴妾。庶人旣無尊卑之別。而不服其外婦乎。父旣服之則其子又不可以無服。疏所謂無庶母服者。謂不以庶母服之也。愚意宜準繼父齊衰朞。不可以嫡庶論。

 貴臣。

服問公爲卿大夫錫衰以居。此君爲臣服也。貴臣室老也。公士大夫之於貴臣服緦。則卻在五服之內。與佗君臣之例差別。斬衰章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其君布帶繩屨。亦與臣爲君服不同。

 貴妾。

貴妾註云姪娣也。後世無此例。如良族之接見以禮與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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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殊別者當在此科。禮又有攝女君之名。亦貴妾之謂矣。

 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

夫之叔父中殤下殤。同在緦章。則此所謂齊衰之殤中從上者。疑若指婦人爲夫族也。婦人之於夫族。豈有齊衰之殤。上云長殤中殤降一等。與此文異例。愚謂此類皆錯簡。齊衰之殤中從上者。卽上文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之傳也。大功之殤中從下者。卽夫之叔父之中殤下殤之傳也。小功章大功之殤中從上者。卽爲人後者爲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之傳也。雖無中殤字。當據傳證經也。小功之殤中從下者。卽長殤旣降緦則中殤宜從下無服也。

 

補服公叔木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云云。

以制服等殺言則父當朞。祖及諸父當九月。而今則服父三年。服祖及諸父朞者。加服也。同父昆弟之服。與祖及諸父之加服者等。古禮然也。外親不過緦。爲外祖及從母小功者亦加服也。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宜外祖及從母之加服止於小功也。且爲從父昆弟大功。故爲親兄弟朞。旣爲外兄弟緦則於同母昆弟。豈有過於小功之理。大功之說未可曉。高堂隆之言無可改評。子夏之意謂爲父母均之三年。父之子降爲朞則母之子宜亦齊衰也。子游之意則謂爲嫁出母朞也。爲親兄弟降三年爲朞。則爲嫁出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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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宜降朞爲大功云爾。疏謂降於親兄弟則悖義矣。至家禮著之於小功則有定論。

家語邾人以同母異父昆弟死。將爲之服。因顔克而問禮於孔子。子曰繼父同居者則異父昆弟從爲之服。不同居繼父。且猶不服。况其子乎。然則游夏諸儒之論。皆同居者也。然勉齋不載此條。或義不協故刪之耶。未可知。

 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葬而除。不忍無服送至親也。

改葬緦。鄭註謂三月而除。子思之答文子則旣葬而除。二者疑若不同。韓退之云自啓至于旣葬而三月則除之。未三月則服以終三月也。此說甚明。文子之葬叔父或在三月之久。故子思云然。若曰朝啓而夕葬者。旋服旋除。恐無是理。然則葬在次月者。又必踰月而除。葬在三月者亦須至晦日。惟在三月之後者。葬訖當除也。其久葬者。諸親之已除服者必須收藏以待。送葬而旣虞除之。當依此虞而除之也。丘氏禮凡改葬皆祭畢釋緦。非是。

 朋友麻。

孔叢子曰昔虢叔,閎夭,太顚,散宜生,南宮适五臣。同僚比德。贊文武。及虢叔死。四人爲服朋友之服。此段亦當收入補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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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補服刊誤

家禮楊氏補服齊衰三年條。祖父卒而後爲祖母後者杖朞條。祖父在適孫爲祖母。按本文適孫父卒爲祖母。適孫父卒祖在爲祖母。然則本文非闕也。而又補之何也。

補服不杖朞條。姊妹旣嫁相爲服。按儀禮無此說。而語類姊妹於兄弟未嫁朞。旣嫁則降爲大功。姊妹之身卻不降也。故姨母重於舅也。此亦楊氏之意也。未知何據。然儀禮大功條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姑姊妹。勉齋引朱子說謂當從鄭註無疑。此爲後出可遵。且楊氏儀禮圖女適人者爲本宗服條。並列兄弟姊妹。而只云爲父後者不杖朞。餘皆大功。則楊氏之意又卻降姊妹矣。

補服齊衰三年條。爲所後者之妻若子杖朞條。爲所後者之妻若子。按家禮從時典。父在爲母。與父卒爲母同。故杖朞。無父在爲母之文。今並補兩條。非家禮之意。若曰只合據經補之則父在爲母一條。亦不可不補也。均是父在之母。而於因母則不降。於所後則降。義卻不審。

補服齊衰三年三月小功條。並補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而獨緦麻條無爲所後者妻之昆弟昆弟之子何也。家禮之意只著所後父一條。則自齊衰以下。欲使讀者例推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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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服小功條。諸侯爲適孫之婦。按家禮初不及於王朝則此條當衍。

補服猶有未盡備者。斬衰齊衰三年則女子嫁返在父之室。爲父母也。齊衰三月則丈夫婦人爲宗子之母妻也。小功則從母丈夫婦人報。謂從母爲姊妹之男女也。爲人後者爲姊妹之適人者再降也。

讀鄭愚伏先生論禮記疑

 吳汝和問父未殯而母死者。其亦以父尸尙在而不得服三年歟。答禮論並有喪及偕喪處非一。而語不及此。不敢臆說。

謹按喪服經父卒則爲母。疏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朞。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何謂語不及此。然此條有未然者。別有所論。

 答申汝涉。朱子大全問子爲母大祥及禫。夫已無服。其祭當如何。答今人几筵必三年而除。則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據此所問則當有祥禫。與心喪無禫之說。大相戾。

謹按宋服制令。子爲母齊衰三年。父卒爲母。與父在爲母同。然則禫在於再朞之後明矣。此豈心喪而禫者乎。

 答李慶餘。十一月本非練月而妻喪無服練之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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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按朱子大全竇文卿問目。謂夫爲妻練祥禫。皆與父在爲母同。勉齋通解續引儀禮疏爲妻亦伸一句。附見於練條下。此足爲爲妻練之證。然其意則愚亦嘗竊疑之。有著說不復贅。

 答盧正而。贈幣當用玄六纁四。但禮有貧不能具則二者各一亦可之文。尋常每以太薄爲歉。思欲就其中用三二之數。而不敢義起。向讀禮記有曰魯人贈也三玄二纁。長尺廣終幅。註云譏其不用制幣也。所謂制卽丈八尺也。但譏其短狹而不譏其三二之非禮。故葬子時用此數而制用各丈八尺。

謹按旣夕禮襲贈用制幣玄纁束。疏丈八尺曰制。凡物十曰束。玄纁之率。玄居三纁居二。二端爲一匹。五匹合爲十制。蓋一匹從兩端卷之中則爲二端。三玄者。三匹而六端也。二纁者二匹而四端也。六四與三二之數。同一十端一束而已。象五行十日相成之義。今歧二說而別之則誤矣。

 宋敬甫問。寒岡云禫祭祝文尙稱孤哀子云云。沙溪云卒哭以後爲吉祭。故祝辭稱孝子孝孫。虞祭以前爲匈祭。故稱哀。儀節自虞至禫。於先祖稱孝。於亡者稱哀云云答。從儀節不妨。

謹按家禮禫祭條卜日祝已稱孝子。則行事之時乃稱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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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可知。且自祔稱孝。禮有明據。家禮祔祭條亦似有證。更詳之。

 問忌祭配祭考妣。亦出於程夫子。答並祭亦何不可。

謹按或問伊川先生曰忌日祀兩位否。答祭一位。出於程子云者。未知何據。李晦齋先生曰程氏祭禮配祭考妣云。而金沙溪亦嘗疑之。

讀經書疑問辨論記疑

 大學經一章雲峯胡氏曰前節於工夫中拈出修身正結。後節於功效中拈出身與家反結。沙溪曰逆推文勢雖逆而曰正心曰修身則語有順。故正結。順推文勢雖順而曰物格曰知至則語有逆。故曰反結。愚伏曰直曰以修身爲本。正結也。曰否矣曰未之有也。是反結也。乃指文勢而言。

謹按前節以修身爲本者。與工夫中語不反。而只正言其修身之爲本而結之。故曰正結。後節其本亂者。與功效中身修反。其所厚者薄者。與功效中家齊反。言其反處而結之。故曰反結。沙溪說固誤。而愚伏辨之。亦欠痛快。

 傳七章章句其用之所行。或不能不失其正矣。沙溪曰欲動情勝則其行必失其正。而下或字未詳其意。栗谷云或字果未穩當。愚伏曰此欲字非私欲之欲。只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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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向之意。

謹按此或失其正云者。不可只貼欲動情勝看也。自上文一直說下來。蓋其四者。人之所必有而正不正分焉。其不失其正者。欲不動情不勝者也。其不能不失其正者。乃欲動情勝者也。旣有如此。又有如彼。則下一或者。有何不可哉。人所不能無以上。未始分善惡而懸空總說。一有之以下。單說欲動情勝之弊。而不復言善一項者。本傳文而釋之也。然上旣總言人所不能無。而繼之曰或則已包善一項在中。而與上總說相照應。語意極有稱停。不可忽也。如曰欲非私欲之欲而傅會於或不失正則其柰動字勝字何。旣動旣勝而猶有不失正者乎。

 傳十章章句君子而未仁者也。沙溪曰如此輩人。是漢元帝之類。而下君子字未詳。愚伏曰所謂君子。又豈無淺深。

謹按論語子曰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章句之文蓋本此也。沙溪之疑。未知何意。愚伏之不擧以爲證又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