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489
卷40
金沙溪疑禮問解辨疑[上]
問家禮五服圖所論本生父母亦爲之降服不杖期。答喪服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䟽。旣曰往來相報則本生父母之爲之也。亦當如兄弟之子服。
按喪服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疏云喪服並記云報者十有二。無降殺之義。若此子念繼母恩終。從而爲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殺。卽生報文。餘皆倣此。然則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亦以此爲例也。蓋抑之使同本疏。故已便是旁尊相似。旁尊則不足以加尊焉。報之以期其亦宜矣。然喪服只言五服之等。始未有降正之別。故此云報者。只汎云報期也。恐不必報以降服期也。齊衰期。降服四升正服五升。凡降必重於正。爲衆子正服五升期。則今出後之後反加至於降服四升。似無此理也。爲衆子本是期。而出後亦期。有何降之義耶。愚謂雖有降正之別。均是期也。子爲己降而爲期。己爲子因而亦期。豈不是報期哉。後人因報無降殺之文。而遂謂兩皆降服期則恐失之矣。
翣制如扇而方則高廣皆二尺。縱橫正方。而兩角高四寸而已。
家禮之文。本於通典以木爲匡。廣二尺高二尺四寸。其形方兩角高。通典又與周禮縫人疏合而云廣二尺。兩角高二尺四寸。詳其文似是二尺之上角高四寸。沙溪說是矣。但縫人疏本只是引大記疏者也。按大記註引漢禮云以木爲匡。廣三尺高二尺四寸。方兩角高。疏云廣三尺高二尺四寸方兩角高者。謂廣方正不圓曲也。其註與疏分明皆云廣三尺。其必漢禮如此。而爲翣制之祖出也。翣所以障柩。天子八翣兩旁各十二尺。可以爲飾。諸侯六翣各九尺。大夫四翣各六尺。皆足以障柩也。士又賤。只許兩翣。兩旁各三尺而已。若又減一尺爲二尺則尤不成飾。而今俗又不能如制。所用不過一尺有餘。殆所謂轉訛者也。其所謂方者。疏旣言不圓曲之義。則非高廣均齊者明矣。愚謂考禮宜尋到本原以爲參驗。雖斷從漢制爲三尺之廣。抑可也。其有二角何也。蓋爲設綏也。大記云君戴圭。大夫士戴綏。綏讀如冠蕤之蕤。以五采羽注於翣首。蓋染鳥羽。注翣首兩角也。後世不用綏久矣。疑若無所事角。而家禮之不去者。亦存古之義也。
主式舊用皇字。今用顯字。
家禮圖云家禮舊本用皇字云云。今考家禮並無皇顯等字。程子主式亦然。未知主式之舊用皇字者何指。
趙希逸問孤哀不幸伯仲兩兄先死。先君卽世。孤哀主喪旁題。祖妣繼沒亦服喪。今長嫂欲立後奉大宗。答古禮必以長孫承重。我國專用古宗法。長子妻立後則當奉祀也。又反思之。長子無子。已移宗於次子。到今立後。必有辨爭之端。未知舊例之如何也。
古者長子沒而有子則立孫。或無子則立第二子爲長子而傳重。長子雖有妻在亦然。故小記云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註云夫有廢疾。若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若長子沒而無子者。父爲之立後則適統猶在其妻。若不然而至父死。次子承重則適已移矣。長子之妻雖在而猶庶婦。故其姑爲之服庶婦之服。今趙之伯嫂旣不能立後於前。趙又承重爲適久矣。禮疏所謂第二長子是也。夫豈曰古禮不然乎。禮意雖如此。而更爲亡兄立後。歸其宗祀。亦後賢之所許行之者。亦未爲大害。惟在酌而處之可也。
問出繼者於本生父母之喪。不得已主祀則祝辭屬稱當何書。答當依程子朱子以顯伯叔父稱之。自稱從子。
若出後於父之親兄弟則可以如此處之。或大宗絶後。與本生之家爲疎屬則又當如何書之。雖出後於袒免之外。而與本生爲服則猶是降一等。可知出後而猶別於本疏
也。劉玶所後之父。於子羽爲親弟。故玶之於珙。得以從弟稱之。若玶所後之父。於子羽爲再從三從之親則朱子亦將以三從四從書之耶。近世或當此變例。而有以出後子爲稱者。卽此恐是實事。或者近情乎。通典魏田瓊曰長子後大宗則以其庶子還承其父。此禮若行則其未嘗全絶於本親者。尤無可疑。若全絶則還承之庶子無父矣。
問姪之父自立祠堂則遷而從之。答鄭道可云姪之父生則姪之父無家廟。不得不姑祔於宗子之廟。姪之父亡而立祠堂則姪又不得越其祠而就祔于宗子之廟。故不得不歸祔於其父之祠堂。宋龜峯亦有說云姪之父兄弟行也。姪當祔祖。而祖尙存。故就祔于宗家祖位。及祖死而其父立祠堂。乃遷從親祖也。此云姪之父。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也。若親兄弟則宜祔其姪。何遷之有。
禮雖言庶子不得祭殤與無後者。然禮廢之後。此禮有不可行者。故語類問祭旁親遠族。朱子曰合當祭於宗子之家。今何處討宗子。看古禮今無存者。要一一行之也難。據此則姪之父當自祭其子。而或未必有廟。姑祔於宗家。及其父自有祭子之所則遷而就之也。若如寒岡說謂其父亡而立祠堂。則立之者卽姪之兄弟也。不應曰姪之父自立祠堂也。若如宋說謂從兄弟再從兄弟之子則其從伯
叔再從伯叔從兄弟再從兄弟。亦當有此例。何獨姪爲然哉。而况禮祖未亡則中一以上而祔。不當祔於從祖族祖。而從與祔又不同矣。於從祖族祖則曰祔。於親祖則曰從。其可乎。且從兄弟再從兄弟之子。豈合在旁親之列而家禮云然乎。
祠堂序立圖所謂重行者。諸父異行。兄弟則只有少前少退之異。非重行也。主人兄弟中。豈有三行之異。
愚按諸父一行。諸兄一行。故曰重行。諸弟只一行。故不曰重行。子孫外執事亦各爲一行。故曰重行。諸母姑一行。嫂姊一行。故曰重行。弟之妻及諸妹只一行。故不曰重行。子孫婦女內執事亦各爲一行。故曰重行。重行者自爲重行。非幷主人主婦之行而成重也。蓋兄弟同行則主人之諸兄不可位於主人之下。若進而位於主人之前則諸弟不可位於主人之前。不得已分爲二行而有少前少退之別。其實分主人一行以爲二行。非如諸父之別爲一行也。所謂兄若弟兩行之間。西邊別作主人之位者是也。
先降後參。先參後降。
廟中先已焚香告辭者。奉出之後必先參神。如時祭忌祭禰祭之類是也。不然者皆先降神。如參禮始祖先祖祭之類是也。觀時祭之類。奉出之後焚香不再拜則可知先已
報魂之義也。如祔祭雖不明言廟中先告事。必無不告之理。下云若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爲告于祖而設虛位以祭。虛位固可告。而奉出行祭之際。獨可昧然而已乎。如告則必先已焚香報魂矣。然則祔之先參亦宜矣。至於墓祭。體魄所在。又不可不先參。蓋木主所以依神。必待降神而後拜之。若體魄之所在。何待神之降耶。其自虞至禫。皆闕參神則誠爲可疑。然以有辭神者推之。知其亦必有參也。以辭神於斂主匣之之後者推之。知其必參於降神之前也。參者參謁也。辭者辭退也。凡喪內之祭。必先就位哭。事畢又哭盡哀。其先就位哭者。雖不明言此是參也。而豈不是參也。參神者參於神也。參於未降神之前。故所以不言參神。其有拜無拜。下有所論。
祧主改題。
曾有所論故不擧。
最長房不能遷奉祧主。姑當安於別室。旣不奉祀。恐不可以是人爲主。
祭之世數。本不可僭而踰。退溪春秋設祭之說。亦非立定者。故旋復置疑於下也。然今有親未盡之孫而遽埋其主。實非人情之所安。如不得已而姑奉別室則其始也必告最長者貧窶不能遷奉之由。其春秋設祭也。又必告佗孫
爲之替奠之由。若其人來與奠獻則必以爲祭主。庶幾不大悖矣。若無此人。豈復有此祭而全沒其名耶。
問祧主旣遷於最長則彼親盡之宗子。當立於衆子孫之列。答廟毁不相宗。固有其說。而若大宗子則似不可一例看。
敬宗所以尊祖。祖廟旣毁則宗罷矣。高祖以下小宗也。有事於高祖則主其祀者。雖或大宗子而卽此之時便是小宗子也。又况至親盡廟毁不復相宗則何可以大宗子之故而自別於長房之祭耶。
問不遷之位云云。答五廟則乃全用諸侯之禮。四世祖雖未代盡。出安別室。
國制只許祭三世。而有始爲功臣者不遷別立一室。若但遵此行之。豈復有僭乎。古者大夫祭始祖則始祖實當立之廟。四世之制自宋時始。而當時不立宗法。故朱子謂始基之主遷于墓所也。國制則有始祖矣。而時俗又必欲與家禮四世之式合之。所以難處也。其所以難處者。不在於始祖。而在於祭高祖。今乃不敢動於制外之高祖。而反欲致疑於法制當然之始祖。可謂迷所本矣。然在今行禮皆以家禮爲式。而高祖不可不祭則出奉高祖於別室。固不違於國家三世之制。而又於家禮四世之式有略符者。疑
若處得其宜。又有所不然者。古者世各一廟而惟官師祖禰共廟。是各廟之重於同堂可知。自漢明帝遺命。同堂之制達於天下。今士庶家獨自別立一廟。涉乎犯分。似不可爲也。愚故曰如不得已則雖五世同堂。抑或無妨何也。四世僭也。僭而猶祭。何待有始祖而後爲僭哉。國之典禮又不可不從也。使朝廷之法得行。必不舍四世之家而偏禁五世也。至累代策勳之家則詳國典之文。只許始爲功臣者不遷。則第二以下親盡當遷。沙溪說是矣。
幅巾
有幅巾考。此不論。
問喪禮當從家禮。而或有疏略未備處。答當以朱子遺命爲準。
朱子行狀云一以儀禮從事。名臣錄云儀禮書儀參用之。以朱子平日之意推之。每患其禮繁難行。則參用之說似爲得之。家禮雖曰因書儀之舊。書儀則本甚疏略。多參儀禮而成遺命之意。宜於家禮上求之。而其間不無未及修潤者。蓋若干耳。今之禮廢已甚。而至於爲說者則輒以家禮之未備爲諉。而儀禮中繁文瑣節。悉欲擧以編入。是豈朱子之本旨。
主婦
凡主婦是主人之妻。而或主人有母則母爲主婦。爲未傳家事也。如爲位以下所稱皆主人之妻。其有母母爲主之例。自在其中。至葬後奉奠之事。雖有母必須主人夫婦親之也。特牲禮註主婦主人之妻。雖姑存猶使之主祭祀。
易服
通典魏蔣濟奏冠成德之表。於服爲尊。惟君親之喪小斂之前與服罪之人去冠。其餘禮儀。雖齊衰之痛。有變無廢。此說是矣。若吉冠不可不變。而苟非華飾。不宜去而露䯻也。東俗以緇笠爲尊服。而吉凶通用。非華飾之比。故君喪服斬而未嘗去之。忌日及弔死。未嘗去之。不此則無所戴故也。以此臨喪。抑未爲大害乎。今俗自齊衰以下皆露紒。而或有故出門則必戴笠。若果華飾則雖出門亦不可戴矣。且其戴也。爲觀瞻之駭也。與賓客爲禮者。獨無可駭乎。若自三年而降至期者。又與正服齊衰不同。笠亦不可不去。
被髮
按禮始死笄纚徒跣。至小斂乃括髮。若笄纚猶存則恐無用更括。括者爲其散亂也。孝子哭擗哀毁。不用斂飾。則其勢必將被而散也。以意推之。笄者平時骨笄。纚者亦平時黑纚。皆吉飾也。禮合去之。當始死之際。凡節猶不整頓。惟
重於哀而未及去之。始死擗踊。何待於去笄去纚。比如聞喪以哭答而不暇問也。至旣立詔相。可以次第去飾。故去笄去纚。至於髮散而不暇禁矣。又至小斂。稍有飾而括之。若曰不去吉時笄纚。以臨襲斂。至括始除則恐無是理。左氏傳晉大夫反首拔舍。以示憂慽。是亦謂因憂慽而至於此。如詩所謂首如飛蓬也。喪之被髮。其亦無所怪矣。其必使之散之者何也。亦有由然矣。古者固髺必用笄。笄去則髮散。至後世團結作髺。有不賴笄而固者矣。於是據旣散復括之禮。使之解髺被散。所以飾哀。沙溪謂西原蠻俗。此未必然。
左氏豫凶事之譏。似有爲而發。且朱子曰左氏說禮。皆是周末衰亂不經之禮。無足取者。
凶事有可豫者。歲制月修之類是也。有不可豫者。歸賵贈襚之類是也。若歸賵而不及死則其爲非禮無疑。左氏譏豫凶未足爲疑。朱子此論本指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之類。與此不相攙。
古者男女之喪。並用掩裹首。後世代用幅巾。女喪猶遵古禮用掩可知。
掩制據䟽說如今幞頭樣。幞頭卽四角巾是也。掩亦巾之類。蓋男子不冠而代用巾也。但以後二角結於頤下。稍別
於生者也。婦人之用掩無所見。沙溪之說未知何考。以意臆之。婦人生無戴巾則死後疑若不用掩矣。然婦人生時首服不過髲髢之屬。死而更無可用者。禮竆則同。亦古道然也。雖不得已而用掩。或者無妨也。且男子旣變掩用幅巾。則婦人何獨守古而不爲之飾耶。今俗內喪多用女帽。蓋近古婦女所著也。其制以黑絹裌者兩幅縫合。而使縫當頭之前後。其在前者自額以下柝而不縫。於不縫以下當隅。垂其餘幅爲旁角而圓殺之。乃捲以圍繞。揍綴於項後。別用紫絹從帽內當頂補綴。又垂二角綴在腦後。此極似古所謂掩者。而足以爲飾用之便好。亦可諧於今而不大倍於古矣。
冐制甚好。不可不用。
按喪禮備要云若設冐結其帶。至小斂條因家禮之舊。乃云未結以絞。未掩其面。孝子猶俟其復生。欲時見其面也。若已設冒結帶則安在乎俟生見面之意哉。愚謂據士喪禮及大記。分明二日而絞矣。其設冐也亦無疑矣。朱子據問喪三日俟生之文。有此委曲之禮。而去冐不用也。愚故曰問喪之文。終不可與士喪禮等書合。疏家特傅會之也。今沙溪旣從家禮。又欲並用質殺則未知妥當。其斂絞則別有所論。
儀禮襲及小斂奠。皆設於尸東。家禮小斂奠則設於尸南。
古者始死有餘閣之奠。是日襲而以始死奠。因爲襲奠。至開元禮五品以上如士喪禮。六品以下襲而後奠。劉氏謂今不以官品高下。沐浴正尸然後設奠。蓋家禮之意如此也。按檀弓疏云人老及病。飮食不離寢。若死不容改新也。以養疾之例。臆度之。人南首而卧則飮食恐當在東而當肩也。禮疏所謂未忍變於生者是也。古者有重而無靈座。所以猶設於尸東。後世則襲後便有靈座矣。有靈座則宜於此而奠之。故家禮云爾也。據禮小斂奠。與始死奠稍別。蓋變於生也。此亦變而設於尸南恐或可也。
問古人之含皆用珠貝。而家禮之用錢何意。答古人之含。天子以玉。諸侯以珠。大夫以璧。士以貝。庶人以錢。家禮之用錢。從庶人之禮。
考三禮註疏及百家語。飯含之說。各有不同。而皆無用錢之說。至家禮始發。而定謂庶人之禮者。惟見於汪克寬之說。克寬又在家禮之後則或因家禮而爲言。又或宋以來時制卽然也。沙溪以用錢爲古人之禮。未知何考。蓋古人用珠用璧。爲其寶美也。白虎通曰方中圓外曰璧。內方象地。外圓象天。爾雅曰肉倍好謂之璧則與錢極似。錢亦內
方外圓而肉倍好者。但錢則形匾。是其不同也。且古錢非如後世之大則用爲代璧。抑或無妨也。若其古今異同。別有所論。
家禮銘旌五品以下之下字當作上字。
通典王公以下九尺。四品五品八尺云云。家禮之式。本出於此。以下字爲上字之誤似然。又或五字是四字之誤。
銘旌
古禮未有重。置銘於西階。旣有重置於重。家禮則旣有靈座而猶附西階之義。倚於其右書曰某之柩。此時未及有柩。銘乃表柩不表尸。故不置於尸。此所謂權置者是也。至大斂遷靈座於旁側。旣殯於堂中少西則先取銘設跗于柩東。復設靈座於故處。故處卽堂中屍牀之南。殯旣在西。次銘在東。又設靈牀于其東。是靈牀正當屍牀之地。而銘在殯與靈牀之間矣。靈座則又直靈牀之南也。儀節則靈座在屍柩直南。靈牀在柩東。銘旌在靈座西。沙溪何考而謂儀節與家禮不大異耶。沙溪又云銘旌本屬於柩。故家禮圖亦在幃內。此亦未然。家禮圖卽襲含時節而未及有柩。乃倚於靈座右之圖。此時言屬於柩不得也。且家禮圖設幃於靈座之外。至沙溪自圖則幃在殯與靈座之間。以彼證此。恐未易曉人也。然沙溪自與家禮之文合。不必更
引佗爲證也。沐浴條曰以幃障卧內。曰設襲牀於幃外。此皆有事於卧內之時。旣襲則徙屍牀置堂中間。今已離卧內矣。向前所障之幃。非復可論矣。爲位條曰別設幃以障內外異姓之親。丈夫坐於幃外之東。婦人坐於帷外之西。若內喪則同姓丈夫坐於幃外之東。異姓丈夫坐于帷外之西。以文勢推之。外喪則丈夫當近而婦人當遠。內喪則同姓當近而異姓當遠。近則言幃。遠則言帷。似有分別。而諸家混說之。更詳之。
家禮不紐與喪大記有異。家禮之意爲左衽不得結小帶也。詳見備要。
按喪大記曰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袵。結絞不紐。疏曰袵衣襟也。生向右。左手解抽帶便也。死則襟向左。示不復解。生時帶並爲屈紐使易抽解。若死則無復解義。故絞束畢結之。不爲紐也。此云結絞指衣襟之帶。而非縱橫布絞也。故疏以生時屈紐與死無解義對勘言之。生時豈有屈紐之布絞。布絞亦何曾謂之帶耶。是以士喪禮鄭註引此云遷尸於襲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袵不紐。去結絞字。以不紐屬之衣袵則尤極分明。家禮亦因鄭註而只云左袵不紐也。但結絞云者。與布絞之絞相類。故沙溪云爾。然朱子豈不知而妄引爲說耶。沙溪又謂衣繫在右。若左袵則
自不能結。若然是不結也。非不紐也。旣無繫而謂不爲屈紐可乎。不紐是無復解之義則引諭於初不結之地。恐無是理。愚謂斂衣旣合左袵則衣襟之繫亦將在左。何必以生人之衣爲拘而看得不活耶。但大記只云小斂大斂左袵則斂前之不然可知。鄭氏引之於襲則果似誤矣。家禮小斂而猶不絞。冀或復生。况襲時已示不復解之意耶。宜朱子不從而以經文爲正。
儀節小斂白布巾。此必練布也。時未成服。故不得遽用生布也。
此倣古者素委貌之制。故用白布。非爲未成服。不得用生布也。禮總與免皆用生布。括與絰皆用生麻。皆在成服之前也。
司馬公謂齊衰以下去帽著頭巾。頭巾云者。如丘氏所謂用白布巾。如俗制小帽之類。方言白<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4871_24.GIF'>頭。
按丘儀引喪大記君將大斂弁絰云。首絰之下。必有巾帽以承之。委貌爵弁之制。今不存。宜用白布如世俗製孝巾小帽之類。似亦得禮之意。此制如孝巾而別以白布爲之。主有三年喪者而言。不可與司馬公所謂齊衰巾者強同之也。今若於齊衰以下之喪而與孝子均加白布小帽。豈不駭俗。禮意雖或如此。在今不可從。
家禮婦人喪服。竹木爲簪。與儀禮不同。備要云古禮成服用之。與家禮不同。
按家禮括髮免髽條云竹木爲簪也。成服斬衰條云竹釵麻屨。此與禮經未見有異也。儀禮喪服云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婦爲舅姑。惡笄有首以髽。註云言以髽則髽有著笄者明矣。疏云髽笄連言則髽有著笄明矣。蓋男子冠而婦人笄。故至成服。男子有冠婦人有笄。此不必言矣。此所言者。所以明始髽之有笄也。髽笄之說。疏家多有異同。然家禮之文初非無所據矣。斬衰條言竹釵則齊衰之木釵。有可以例見。只照應上文竹木字。
禮禿者縗巾加絰。國俗例於喪冠下施孝巾。出自丘儀。
溫公云齊衰以下去帽著頭巾。加免於其上。今之布頭巾本出於此。丘儀但云環絰用白布巾。如俗製孝巾小帽之類。不言孝巾之制又如何。以意推之。不過如溫公所謂頭巾也。然若言孝巾。只從有三年喪者設也。若言頭巾則輕重通之矣。宜從溫公白布頭巾可也。勉齋喪服圖式啓殯條張南軒云主人及衆主人皆去冠絰。以邪布巾帕頭。註云參酌開元禮新修。按通典斂髮條束巾帕頭。六品以下衰巾束髮。啓殯條去冠絰衰巾帕頭。至從柩諸子絰杖。禿者衰巾加絰。然則諸子至是復去衰巾。惟禿者巾上加絰。
在諸子去以爲飾。在禿者用以爲飾。未知如何。又按朱子君臣服義云斜巾乃民間初喪未成服時所用。旣成服則去之。蓋古者免之遺制也。
家禮惟斬衰者括髮。當以小記爲準。
禮爲母初亦括髮以麻。與父同。至遷屍拜賓竟。卽位時不復括髮。以免代之。然旣小斂。憑屍哭擗後括髮。因復遷屍拜賓。自遷屍至拜賓。不過片時間事。輒去麻著免。涉於繁節難行。故家禮所以去之也。若欲據禮一一補入。非朱子本旨。
還遷屍牀于堂中之還字。謂主人以下自別室還於其位也。謂免髽不連主人主婦者誤矣。免雖齊衰以下之事。髽則實主婦之事。
此段雖曰退溪之釋傳說。固未可信。借曰信然。或其偶未詳者耳。其直遷于佗所則只曰遷于小斂牀。旣遷而復還其所則曰還遷堂中。所以明其不移故處也。其下云徹襲牀遷屍其處。此卽還遷屍牀之註脚也。沙溪必謂主人之還位。若不言還則其有疑主人之還不還而於此云爾耶。免髽于別室則雖不言入而其入于室可知。遷屍于堂中則雖不言還而其還于堂可知。前旣不言入。後何必復言其還耶。其祔祭條還奉之還。亦偶然相近。不顧文義。必欲
傅會之則錯矣。其以免髽連主人主婦看者亦不然。髽何獨主婦有之。易服條妻子婦妾皆被髮則凡有三年之喪者皆當髽矣。其佗見於經則女子子在室爲父布總箭笄髽。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婦爲舅姑。惡笄有首以髽。據此則雖非三年者。亦或有髽。沙溪何據而云然。又按奔喪云婦人奔喪束髽。鄭云姑姊妹女子子也。喪服圖式云大功以下之髽。按賈氏疏則自齊衰以下至緦皆布髽。若然五服均有髽矣。蓋婦人之有麻髽布髽。猶男子之有麻括布免也。
小斂奠卑幼再拜。言卑幼則孝子在其中。
朱子旣以孝子不拜。爲未忍以神事之義。故於不以神事處皆不拜。襲奠是也。自小斂奠以下漸以神事之。有焚香之節。焚香者報神也。以神則亦拜。上言卑幼立。主人當在其中。下言卑幼皆拜。可以例之。丘氏謂孝子獨不拜。沙溪非之是矣。
棺中大斂逼窄。結絞之際。多有不敬。
家禮棺中大斂無絞。何云結絞。若用結絞。自當如古禮。丘氏之說亦未安。別有所論。
殤不立主。程朱以前之事。家禮自八歲皆立神主。
按曾子問云祭成服而無尸。是殤之也。疏云年幼在殤。人
道未備。威儀簡略。不足可象也。以此推之。殤之不立主告道然也。然其祭也。自有其禮。宜不繫於尸主之有無。家禮所載。不過程子義起之說。而只道其祭之久近。未見得必立主之意也。程子論祭祀曰七廟五廟。亦只是祭及高祖。或三廟二廟一廟。或祭寢亦及高祖。是祭不繫於有主也。沙溪必以爲有主之證何哉。若謂祭則必有主云爾。則是上古之祭殤。亦將有主矣。
雖四日五日大斂。而與三日大斂何異。不可以上食稍遲而遽成服也。
成服斷在殯之明日。沙溪說是矣。且旣在變節。又當有觀而通之者矣。據禮死之日。有始死奠。明日有小斂奠。又明日有大斂奠。以接乎成服。未嘗一日不奠也。孝子事死如事生。在喪內皆然。况始死之際。尤當如何。其餘閣。疏曰鬼神所依於飮食。故必有祭酹。至小斂則角觶四木柶二素勺二。疏曰醴一觶酒一觶。醴酒但用一柶矣。而觶有四柶有二者。朝夕二奠。各饌其器也。又曰觶俟時而酌。註曰時朝夕也。遂引檀弓日出逮日爲證。其於如事生之義。頎乎其至矣。或貧家襲斂不能以時。曠日延過。則其於朝夕之供。必有不忍昧然闕者矣。家禮未殯奠止於再。今不敢妄引古義。而或殯過於三日者。酌宜易奠。又非朱子之所禁
也。按旣夕禮云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佗日。朔月若薦新則不饋于下室。註云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於下室日設如生存也。疏云大小斂奠。朝夕奠。皆無黍稷。惟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自有黍稷。故不復饋食於下室。下室燕寢內堂也。據此則雖不明言饋食之始於何時。而亦不見有殯前不饋之文。且士喪禮只論殯宮之事。其於下室饋食則略見於下記數句而已。不復別於殯前殯後。雖無殯前必行之證。亦不見有必廢之文。孝子之心。其於可以行可以不行。將何取舍。雖曰不擧火三日。此特言生者之不志於飮食也。至二斂奠牲鼎畢具。何曾有事於死者。而以是爲嫌。家禮旣襲後云朝夕設櫛頮奉養之具皆如平生。此本於燕養饋羞湯沐之文。而謂之朝夕則夕之所設果何指而言歟。櫛頮之類。旣非夕時所設。則抑恐別有奉養之饋者矣。禮意雖如此。而今成大同之俗。不可易以曉人。然昔金鶴峯在途遭喪。不斂已過四日。食時乃饋。退溪以爲當然。其遇禮之變而成服日數蹉過者。略行饋奠。尤無所疑。
冠梁。世俗先作材廣三寸。然後用布輒裹其上者。非也。家禮本文言裹以布爲三㡇。則是先裹以布。後乃作㡇也。緇冠亦以紙糊爲材廣八寸。然後乃就其上爲五梁。
爲廣四寸。
家禮云紙糊爲材廣三寸。裹以布爲三㡇。紙材旣三㡇則雖欲並紙爲㡇。不可得矣。緇冠之制。家禮亦但言上爲五梁。廣如武之袤。而不曾言先糊紙然後作㡇也。補註之說雖如此。又不可與喪冠揍合爲一也。且其要在作㡇。不在於糊紙先後。宜就其便易。不須多辭辨爭。
首絰象緇布冠之頍項。
賈氏此說。本不可曉。婦人首絰旣甚可疑。而小斂則未冠而先絰。旣練則冠存而絰去。是又何也。所謂要絰及絞帶象大帶革帶之類。都不可信。
絞帶三重四股。
三重四股。出間傳。云旣虞卒哭。去麻服葛。葛帶三重。帶者卽要絰也。故旣卒哭受三重之葛絰也。絞帶豈有受葛之事。而沙溪云爾耶。別有所詳論。此不贅。
童子首絰禮無所考。童子不冠。何缺項之有。
按喪服傳曰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疏曰按雜記童子哭不偯不踊不菲不廬。此獨云不杖。其實皆無。直有衰裳絰帶而已。絰帶謂二絰也。沙溪,愚伏皆謂無所考何哉。
喪服圖式服制輕重條云祖服孫大功。若傳重亦三年。楊說誤。
此段非說之誤也。分明傳寫有錯。此皆引註疏文字來。何嘗以己意參涉耶。其旁註曰詳見喪服傳喪服義則可知非自爲說者。此說本於小記疏而詳載於喪服義三年。卽期字之誤。而略加刪節焉矣。又况圖式乃勉齋之書。每謂楊說何也。楊氏序云尙有未及訂定。後之君子有能繼先生之志者出而成之。是先生之所望也。此其所以未免有錯字也。當考。
承重孫妻服。
別有所論。已辨其誤。又曾問於李松禾栻朴進士浩。皆以沙溪說爲不然。
妻爲夫之養母。從夫服無疑。
爲養母之夫服三年。然後妻可以從夫服養母矣。或養母夫婦未必均有收育之恩。豈可從母而並服其夫耶。慈母雖與因母同。而爲慈母之父母無服。可見只服其身。更無施服也。則養母之夫無服。可以推知。而妻不從服養母。亦可以互證。按通典庶祖母服條庾蔚之云先儒所云婦人不服慈姑。此是引禮之言則古有其禮明矣。慈姑猶不服。况養姑乎。
父喪將竟値母喪。仍服期。果合於情理乎。
此段沙溪疑之是矣。然猶未辨得明快。此說本出於二十
三年嫁之疏。若然母喪期年之後。以心喪嫁也。按禮父必三年而娶者。所以達子志也。疏謂達其心喪之志也。父尙爲達其心喪之志。子安得以心喪遽嫁也。其說之不足信如此。別有所論。
祖喪中父死代服。
向者人問父死未殯而祖亡之禮。則沙溪尙云古人有言。不敢輕議。而况父在而祖先亡者。豈復容更議而如此云爾耶。其所引宋朝石祖仁事。與此不同。祖仁以姪代叔。於此說不忍死親之義不得也。不可比而並論之也。且以圖式爲經傳通解。亦所未考。此亦別有所論。
爲所後母及祖母見出者不服。
沙溪引通典云晉許猛曰爲人後者爲所後者若子繼母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親。其情則異也。爲人後者若子則母出亦當異於親子矣。此說不可不辨。夫言若子者。謂與親子無異也。不言若則無以爲說。豈復有異於親子之意。隱然藏於其中耶。若然出後者旣降其本生。又於所後。異於親子。是疏於本生。不親於所後。終身不得如佗人之有親矣。聖人制爲出後之禮。本生所後之間。其義至嚴。今使父子之間而容有外之之心。豈不害敎之大者耶。聖人惟恐人之不厚於所後。立爲此說。後人又以私意億
度。妄自評定。甚可歎也。然爲人後則爲父後。爲父後則不服出母禮也。爲所後母無服者。爲父後故也。非以異於親子也。愚故曰不服而服心喪當矣。
問妾孫承重爲父所生母雖無服。然應服承重三年者也。答妾母不世祭則元無承重之義。應服三年云者。不然矣。
小記云爲慈母後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疏祖庶母旣爲後。亦服之三年如己母。喪服圖式宋辥紳父所生母卒。禮官引小記之說以爲託後於人者猶爲之服。况親子孫可有不服之義耶。此蓋禮疏之說有以誤之也。小記之說蓋謂爲庶母後者。與其母同服。爲祖庶母後者。與祖母同服云爾。服祖母本止於朞。而傳重則三年。祖慈母旣非傳重則寧有三年之理。孔氏不達此義。謂服祖慈母亦三年。其不可從明矣。通典庾蔚之云父不承重。已得爲庶祖母一周。庶無傳祭。故不三年也。此最可據。蓋孫爲祖止朞。而承重故三年。旣服斬於祖則又從而服三年於祖母也。今若爲祖止朞。而服三年於祖之妾則不亦悖乎。小記之疏通典之說。畢竟不可兩從。宜以大義斷之。又究極乎小記之本義則無不合矣。然朱子答李守約書曰公子爲母。旣葬除之。則承宗廟社稷之重者。恐不得爲父所生之
祖母持重矣。此條可疑。或者辥紳事已成時行之典。故朱子只據以爲說耶。今沙溪不曾別白論辨。故特著之。
妾服女君之黨。女君沒猶服其黨者。疏說雖如此。於禮無見可疑。
此沙溪只據小記徒從疏說而爲言。然疏說亦豈無所考而妄發哉。按雜記云女君死則妾爲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爲先女君之黨服。註云若其親然。何以謂於禮無見。通典虞喜云明屬從也。與疏說不同。更詳之。
補服姑爲適婦不爲舅後者。
小記云適婦不爲舅後者。姑爲之小功。註家猶未明快。愚嘗妄爲之釋。不曰適婦不爲後者。而曰云云者。在舅未必小功可知。蓋嫡子或廢疾或死無後者。父在時猶未移適於佗子。其意或疾病終瘳。或無子而立後。則其妻尙在適位。故及其死當服適服也。前日適子死。不可以無後而不服適服。今日未立佗適而其妻死。又安可視衆婦而降其服耶。又或父在時疾終不瘳。不及立後而父死。第二子當立爲適。比如國家第一子早沒。不立後而國君沒。第二子以次當立。旣立則第一子雖有妻。自此以後爲衆婦而已。然則舅之於適婦。無小功之義。而或父之意不欲爲第一子立後。已取第二長子爲適。老而傳重則適已立矣。雖舅
亦爲長婦小功。又或後來立嫡不嚴。別有攝主。可以將事。無闕父之意。必欲爲第一子立後。則父死後第二子雖攝主宗祀。適婦猶是爲舅後也。雖姑復爲之大功也。
喪服疏外親雖適人不降。又曰外親無出入降。
今按喪服疏。只云異姓無出入降。而無此二條。當攷。
凡服必相報。長者於童子。已遞減其服。則童子於長者。亦遞減以報之明矣。喪服記註疏當室童子雖服本宗。而不服外親之緦。是亦遞減之義也。不當室者雖本宗亦無緦。則小功以上獨不遞減乎。
通典譙周云童子不降成人。小功親以上皆服本親之縗。此童子不降成人之明證也。沙溪以其無緦爲小功遞減之證者。亦不然。遞減則十九以前者小功減爲緦。十五以前者大功減爲緦。十一以前者齊衰減爲緦。何謂獨無緦耶。經文又何以不言遞減。而只曰無緦耶。玉藻疏云不當室則情不能至緦。故不服。然猶著免深衣無絰以往給事使役也。雖無縗絰。亦異於全不服。則亦須三月而除矣。緦喪至於三月則小功之五月。又可以推知矣。以理言之。成人重而童子輕。在重者看宜其以輕而降之。在輕者看則豈以己之輕而反降於成人乎。
問不樛垂者。指古禮成服前散垂腰絰而未絞者耶。抑
或成服不爲垂帶耶。答樛垂之說。指小斂後散垂三尺之謂也。
喪服疏云殤大功於小斂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絞。與成人異也。不樛者不絞也。不樛垂者謂成服後不絞散垂也。沙溪以散垂爲樛垂。當考。
問小記丈夫冠而不爲殤。婦人笄而不爲殤。家禮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爲殤。兩說不同。答冠笄嫁娶。恐皆勿殤。
所問在於不同。所答混以不別。語有未瑩。且冠笄不爲殤。則其嫁娶不殤。何待更言而後明耶。余嘗思而得之。此必因時俗而立制也。冠禮云近世人情輕薄。過十歲而總角者少矣。此小學所謂子猶飮乳。已加巾帽。有官者或製公服而弄之者是也。今若以冠而不殤則是元無殤矣。故以已娶爲制也。至於女子則不然。其笄條云許嫁笄。註云年十五雖未許嫁亦笄。是不如男子之早冠明矣。故不以已嫁爲制。異於男子也。雖或有未許嫁而先笄者。其許嫁而笄。本是元例。故只擧許嫁。其實笄而不爲殤。準乎禮而已。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父稅喪。己則否。
此條通典之說。比註疏雖若差勝。然以理言之。至親之沒。雖已在於己未生之前。乖離隔斷。旣不奉諱則是雖死而
猶生也。其心猶庶幾一朝遇合。夢想相接。今聞其死。能不悲乎。奚暇計較於一日之及未及哉。此與凡人家至親先亡而不追服者。自不同。聖人立制。決不容如是也。愚乃以意臆斷曰己則否云者。必指凡人家至親亡而不追服者也。其父稅喪云者。又必指乖離隔斷。始奉諱者也。其或其父隔在異國。而其祖父母等喪皆未聞知。己則雖在本國。而其祖父母等喪。生不相及。日久而不追。或至父子會合。父始奉諱則其於哭踊衰絰之節。一與始死無別也。己亦是未服之喪則疑若與父而俱稅矣。然己則旣非始聞喪者。不可以父之服喪而與之俱服矣。其一弟字或依通典作衍或帶說。蓋古人言兄弟昆弟等字。未必皆並指二身與己爲昆弟者皆稱昆弟也。不然禮記中荒誕之說非一。則等是爲可廢也。如雜記所謂大夫爲其父母未爲大夫服之類。安得以盡從。
小記降而在緦小功則稅。陳註從祖昆弟長殤。以小功降而爲緦也。
從祖昆弟之小功。禮本不可稅。則其降而在緦者反可稅耶。別有所論。玆不贅。
朝夕哭不拜。哭及奠。爲兩項事。
語類孝子於屍柩前都不拜。父母生時。子弟欲拜。亦須俟
父母起而衣服。今恐未忍以神事之故不拜。據此則其當起而衣服之時有拜宜矣。古者哭奠皆於殯宮行之。別於燕寢薦饋羞如平生。則定省之類亦當行於燕寢也。哭奠及於朝夕。而定省在於晨昏。朱子所謂起而衣服。卽晨省時節次。於是而拜。恐不可已也。家禮哭奠上食皆就靈座。燕寢遂無事。所謂起而衣服之拜。朝奠卽其時也。如之何不拜。家禮之文。與古稍別。自小斂奠以下焚香報魂而拜。已漸以神事之。自此凡朝夕奠上食之類。亦皆焚香而拜。此便是參謁報魂非古也。何怪乎參謁之與古異耶。以佗祭之例推之。其斟酒一人當拜。此則在位者皆拜。可見其爲參拜也無疑。沙溪輒以常侍之義。爲奠無參拜之證。則是宜都無拜也。而焚香而拜則自小斂奠皆然。是獨無常侍之義者耶。且晨謁之禮。常人之所不廢。况於喪內乎。罷奠之後有兩哭。哭則猶有節次。至練而罷哭則晨昏之間不拜。無以伸其敬。故不得不展拜。到此益覺哭時當有拜也。朱子大全李繼善問卒哭之後只有朝夕拜哭。朱子不加辨斥。渠或有見。又或朱子不及該答。皆未可知。其哭奠兩項與否。別有所論。
問朝奠及題主再拜哭盡哀。遷柩哭盡哀再拜。虞則哭再拜。丘氏於此數者。皆以且哭且拜爲之儀節。答丘儀
亦可從。
哭拜拜哭皆非各項事。拜則哭也。再拜有其頃而哭則盡哀。故有先拜後拜之別。再拜哭盡哀者。且哭且拜。後又哭盡哀也。朝奠則魂帛就座。題主則神主始成。故先拜而謁。又不可以不盡哀也。哭盡哀再拜者。盡哀後且哭且拜也。遷柩朝祖奉魂帛升車。皆拜辭之節也。古者柩朝廟。不復返於西階。所謂喪事有進無退也。今以遷柩告者。卽其義也。與下在家哭辭者同一。先盡哀後拜也。哭且拜者。只且哭且拜而止也。虞祭各有前後節次。始亦有盡哀。終亦有盡哀。中間獻禮。宜亦哭拜而已也。丘儀朝奠及拜辭。只言且哭且拜。虞則先哭後拜。不合於家禮。
俗節因朝奠兼上食行之。似過盛。朝上食後別設。
按通禮俗節獻以時食則薦新在其中。喪禮有新物則薦之則俗節在其中。其儀同也。士喪禮朔月若薦新俱稱殷奠。朔月殷奠當因朝奠。則薦新殷奠亦將因朝奠也。俗節時食之薦。何獨不可因朝奠耶。
葬後上食。
嘗有所考甚悉。此不言。
弟雖無子。依妻喪期年後撤几筵。
按小記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朋友
虞祔而已。註云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大功爲之再祭則小功緦爲之練祭可也。凡服期大功爲親。小功緦爲疏。言大功則期亦包在中矣。今曰有三年者則其無三年者不然也。再祭者卽三年之祭也。旣無妻若子。誰爲之練祥耶。爲之再祭者。爲其無主故也。使其無妻若子而或有練祥則大功者。尤不得不爲祭也。雖有妻若子。以其不能主。故往爲之祭。况其又無妻若子者。畁諸誰而不爲祭耶。若曰無妻若子者不爲再祭。則其因無練祥可知。雜記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此則指無三年者也。故小功緦主其喪而止於虞祔。不爲之練也。與小記註小功緦爲之練者不同也。今曰雖疏亦虞則其親者亦虞可知。據註說喪事虞祔乃畢。故雖袒免之疏。朋友之交。亦必至於虞祔也。古者旣虞卒哭。不復饋食。其三年上食。卽後來從厚之禮也。推此言之。若期功以下無三年者則恐當虞祔而喪畢矣。小記疏又引皇氏說死者有三年之親。大功主者爲之練祥。若死者有期親則大功主者爲之至練。若死者但有大功則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緦至祔。若無期則各依服月數而止。此說可疑。練是三年者之事也。旣但有期者。復有練乎。大功至期則與至練何別。旣曰有大功則至期。又曰無期則各依月數何也。主者旣是大功。又曰死者有大功
何也。小功緦皆虞祔而喪畢。其可各依月數耶。詳其文似不成語脈者也。未知其所指之何在矣。然若欲遵此爲制則其於親兄弟無後之喪。待期而服盡。然後撤筵。猶爲從厚之歸耶。
問知生者弔而不傷。禮意固當。而於朋舊相好之間。弔其母喪而不哭。此果人情乎。答婦人之喪。未及升堂者不哭可也。鄕人多有哭之者非是。
按曲禮註云弔傷皆謂致命辭也。雜記諸侯使人弔辭曰寡君問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傷辭未聞。說者云皇天降災。子遭離之。如何不淑。此施於死者。辭畢皆哭。疏云弔辭乃使口致命。若傷辭當書之於板。使者讀之而奠致殯前也。弔傷辭畢皆哭。據此則無弔而不哭者也。且朋友有兄弟之義。其於平日交懽往來之際。導達情衷。特未承顔耳。與不知死者差別。而臨當孝子之擗踊哀毁。在親友能不悲乎。悲則哭之無疑。但生不承顔則死不當入哭矣。然交之淺深。亦將有不當哭者。在量以行之。
問生者情厚則雖不知死。似不可不哭。答死者無分則豈可强意而哭之。
生者情厚而哭之。所以哀有喪也。非强意也。與上段參看。若生者情不厚。依此不哭亦當。
問畏壓溺三者古禮無服。答畏壓溺不弔而無不服之言。若死於兵若或赴京溺海則豈有不弔之理。
檀弓所言。非親戚之死也。而此問答在於服之有無。似欠詳考。若如此說。非死兵赴京之類則凡於親戚之喪。皆將服之而不弔。服而哀之。又安可不弔。以鄭良霄之不道。子產枕之股而哭之。當時以爲有禮。公孫敖爲亂而亡。襄仲猶帥兄弟而哭。不廢懿親。春秋所善。况三者之不愼。非大逆之比則恐不可不弔。又按文王世子刑于隱者不弔不爲服。爲忝祖遠之也。與通典諸書不合。
値主人成服之時。小功以下則與主人偕成之。
此出於雜記。而其所謂偕成者。分明指小斂成絰而言也。沙溪於備要中引疏不完。將使小功以下者或値主人第四日成服之時。則雖當日聞喪者皆與之偕成。甚不可也。禮之所云。乃小功以下或有時乎聞喪第三日而成服者耳。別有所論。
后土祠用盛饌。
若用盛饌則其祝辭不應曰淸酌脯醢。更詳之。
后土改土地。
古者百家以上皆立社。祭社卽祭后土也。左傳共工氏有子曰勾龍。勾龍爲后土。后土爲社。然則凡祭社者必稱后
土矣。家禮稱后土。亦似不僭。
后土祭不言上香。無乃有意耶。儀節及正衡有上香之禮。故備要因之。
家禮未葬之前無酹酒。后土之祭無上香。皆有意義。沙溪知然而不從何也。
下帳對上帳而言。綱目周主贇造五后下帳。自居上帳。五后居下帳。
按春官司几筵註云椁席藏中神座之席。疏云謂於下帳中坐設之。又註云旣窆則加見。疏云見謂上帳帷㡛。將入藏以覆棺。以此推之。帷帟之屬皆稱帳。其附於棺者曰上帳。其別設神座曰下帳。周主贇所造亦如此。家禮所謂茵席之類謂屬於下帳者。非指茵席爲下帳也。蓋壙中神座曰下帳則茵席皆具也。詳在玄纁條。
問筲註竹器五。盛五穀。旣夕禮筲三盛黍稷麥。答家禮與儀禮不同。可疑。
通典米輿註云五穀米實以五筲各斗三升。蓋書儀多用通典。家禮又因書儀。故與古禮不同。
奠設如初東面也。不統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
古者殯宮朝夕奠。設于室中東面。故朝祖亦云如初。至家
禮殯所設奠南面則不可謂如初。附註中只引古義而已。非謂家禮朝祖之奠。亦如殯所之奠也。殯宮神位東面。故朝祖從奠雖設於柩西。而不使統於柩。乃東面設之。家禮云設靈座及奠于柩西東面是也。家禮朝夕奠雖南面。而在廟中則又不得不依古東面也。神旣不可西面則疑若設於柩東。而柩東非神位也。古者自小斂奠以前未忍變於生。設於屍東。自大斂以後設於室中。則屍東遂無事。故曰東非神位也。沙溪之論未有分曉。故據註疏釋之。
方相魌頭狂夫爲之。方氏曰狂疾以陽有餘。足以勝陰慝故也。
周禮夏官目錄方相氏狂夫四人。蓋蒙熊皮黃金四目。朱衣玄裳。執戈揚盾。賤者之任也。狂夫如詩所謂狂童狂夫之類。乃不循禮法。行己猖狂。爲世所賤者。故大喪則以此類爲方相之任也。今俗亦以屠兒爲之。可以見矣。若曰有狂疾之人則彼旣失其常性。入壙擊隅之任。恐亦不能堪也。鄭註又云方相如今魌頭。則方相魌頭二者之用。初無等殺。至通典有四目兩目之別。家禮從之。意者漢時無方相而有魌頭。雖有四目兩目之殊。大槩相類。故擧此證彼。後世遂以古者方相爲五品以上之用。又以漢時魌頭爲六品以下之用耳。家禮云四品以上四目。以下兩目。與通
典不同。更詳之。
永訣終天。
朱子不特於蔡季通祭文用此語。其祭李延平,羅參議,劉共父,吳晦叔文皆有之。並可考論。
主人贈者。重君之賜而設也。後世雖無君贈之禮。而家禮存之。疑亦是愛禮。
家禮是士庶通用之禮。未必合有君贈則汎而存之。豈當乎理也哉。若然今之士庶身未顯仕而冒用此例。其亦有僭乎。愚謂必不然也。家禮將有所由然矣。按旣夕禮知死者贈。知生者賻。書賵於方。書遣於策。註云遣猶送也。書所當藏物。卽知死者所贈翫好之類皆是也。凡賓客兄弟之贈皆當書策而藏之。何獨君贈者爲然乎。公使宰夫贈玄纁束。賓升實幣于蓋。註云升柩車之前。實其幣於棺蓋之柳中。若親受之。然此君已使有司贈於死者。死者又已若親受然者。則其隨柩而藏固也。主人何敢復以此爲贈耶。至窆時。主人襲贈用制幣玄纁束稽顙。賈氏遂以此爲君之前所贈者。殊不知主人別有所贈也。若然君之所已贈者。只可藏之而已。何必更言主人贈也。只當因其所賜而已。又何必更言制幣也。此於事理文勢。可以曉然矣。其主人之贈何也。旣遣而包其餘。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爲哀也。
哀親之去。禮宜有幣。有幣則雖君贈之榮。不可因以爲禮也明矣。家禮因書儀。書儀因通典。通典至庶人皆有玄纁之贈。愛禮存羊。於此說不得。愚故從家禮之文者。不可傅會於賈氏之疏矣。
玄纁開元禮奠於柩東。未知有意義耶。
按通典以下帳張於柩東南面。食盤設於下帳前。以玄纁入奠於靈座。下帳乃牀帳茵席倚卓之類則所謂靈座。卽指下帳也。旣設靈座於壙內柩東。故奠玄纁於柩東。其禮當然也。近世作壙僅容棺則幣無可奠。遂多鋪在棺上。退溪譏其非禮。愚按旣夕禮公使宰夫贈玄纁束。賓升實幣于蓋。註云升柩車。實幣於棺蓋之柳中。若親受之然。蓋以尊君賜也。今世或復有君贈之例則雖倣此置在棺上。猶或近之。而乃於孝子之贈。儼然置在棺上。非敬。不可爲也。沙溪輯覽云家禮旣曰柩旁則似當以玄纁分置兩旁。而今或並置於柩東之旁。似以開元禮爲據。然則置之當如柩衣之上玄下纁也。愚按家禮主人立於壙東西向。主婦立於壙西東向。主人贈玄纁。奉置柩旁。蓋主人親奉以奠也。主人旣在東而不言置於何方則其置於東可知。蓋遵開元禮而略其文也。若分置兩旁則於此必有別白之言矣。其曰上玄下纁。亦恐未必然。禮云玄纁束。蓋以五匹十
端爲一束。雖玄六纁四。亦合爲一束。况今俗兩匹之幣各爲一束。恐不準於禮意也。質殺柩衣皆以冒覆屍柩。故倣玄衣纁裳而有上下之別。今束幣之用。何取於斯而必欲分俵耶。愚故曰合爲一束。納之柩東宜矣。又按家禮玄六纁四各長丈八尺。或不能具此數則玄纁各一可也。據疏說丈八尺曰制。二制爲一匹。五匹爲十制。十制爲一束。以三十六尺從兩端各卷至中。合成一匹。匹之言兩也。故或謂一束。或謂五匹。或謂十端。或謂三玄二纁。或謂玄六纁四。皆一義也。家禮所謂玄纁各一者。恐指各一匹也。不應以半匹爲禮則玄纁各三十六尺也。沙溪備要贈纁條云玄纁各丈八尺。則未知其必合於禮矣。然家禮之文旣略。不可質言。
開塋域與葬時祠后土祝辭。或稱姓名或稱封諡。必有其義。未可知。或云檀弓請諡於君曰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易名以諱。故不稱姓名歟。未知是否。
家禮此條一遵通典之文。按通典啓殯後有贈諡節次。則開塋域時未及有諡。故只稱姓名。至葬時特著有諡之例而已。其不復言姓名。蒙上文也。古者卒哭而諱。故檀弓之文言其諱義。告神。非可諱之地。恐非可引也。
周元陽祭錄曰無男主而婦祭舅姑者。祝辭云新婦某
氏。祭顯舅某官顯姑某氏。妻祭夫云主婦某氏。祭顯辟某官。夫祭妻云某祭嬪某氏。弟祭無子之兄云弟某祭顯兄某官。兄祭其弟云某甫。題主稱顯辟似有據。
主式本於宗法。宗法非與於婦人。故高氏曰觀木主之制。知宗法不可廢也。蓋上有屬稱。下有旁題。皆所以重宗也。不然徒以奉祭奠之故。敢題於主面。不亦黷乎。是故論主式而不本於宗法者昧矣。今婦人之奉祭奠。何與於宗法。而遽題於主面耶。婦人夫死則易世。故先祖遞遷禮也。若使婦人亦得以題主而奉祀曰顯辟顯舅。一如男子之例。則世疑於不易矣。先祖疑於不遷矣。豈其然乎。大記云喪有無後。無無主。男主必使同姓。故室中若無男主則大功爲之再祭。小功爲之練。雖袒免之遠。亦必爲之虞祔。不復論婦人之有無。是婦人不得主其祭也。婦人若先已題主而主祀則彼功緦袒免之遠者。其敢越彼而擅自主之耶。大功亦爲之再祭則其期親同宮者凡祭皆可主之矣。故周氏所謂無男主者。非但指無子也。卽並指無他兄弟男主者也。若有兄弟可主者則周氏必不爲此不得已之言矣。然則雖凡祭祝辭。必無兄弟可主者。然後方許婦人之自主。此周氏之意也。沙溪則必引此爲婦人題主之證。是雖有兄弟男主。亦婦人主祭而題主矣。吾未知其必得也。
彼兄弟應主其祭者尙不可題其主。况婦人之不敢比於兄弟之親者耶。蓋祝辭與題主。本非一般。祝辭則袒免之遠皆可主之。又或不得已則婦人亦有時乎主之。然未聞有功緦袒免者題其主。則祝辭之不當引於題主者明矣。如曰祝辭之稱。皆可以題主。則是朋友東西家里尹皆得以與於主面矣。其可乎。故曰有無後無無主。有無後故主面有無後之題者矣。無無主故朋友里尹皆得主矣。今以無後者題以無後正也。苟以婦人塡補非正也。以此則有何害。以彼則有何益。君子行禮。正而不苟而已矣。
陷中諱某之諱字。無乃不稱於卑幼耶。答死曰諱。無尊卑矣。
禮父前子名則尊無諱卑之義。故廟中不諱者。父雖尊。厭於祖則不諱。况以父祖而諱其子孫耶。若諱無尊卑則備要何云父告子則云告子某。某者非子之名耶。然通禮云陷中不改。不改則易世而猶存者也。豈可以今日之爲卑幼。而不書諱字耶。
題主奠
家禮之文。必不可不改然後改之。不然依行爲宜。况神主旣成。不如速返而虞。則別設奠獻。恐涉遲遲。何必改乎。只炷香斟酒。未見違禮。若用脯醢之奠則猶或近之。今俗必
別設大饗則尤不可。
題主祝文讀畢懷之。未暇焚之耳。
此段其未暇焚云者。有未詳何也。凡祭焚祝。必待事畢。未有讀纔畢旋焚者也。若因未暇焚而懷之則凡祭讀畢而未卒事之前。皆可懷之。何獨題主祝然哉。家禮云讀畢懷之興復位。主人再拜哭盡哀止。卽與佗祭同其節次。是豈豫慮返魂時未暇焚而先自懷者耶。按虞祭條云置卓子於西。設祝版於其上。然則讀畢當還置於卓子矣。題主時初無置卓則讀者必不得已懷之。蓋原野之禮。簡而不縟。又不欲其置在閒放。故特立懷之之規也。其事畢焚與不焚未可知。通禮旣揭畢則焚之之例。故凡祭皆不言焚。何獨於此必言之耶。雖焚之而歸可也。雖待虞畢並兩祝焚之。尤覺便好。
遺衣葬
遺衣葬。比招魂而葬者。雖似差近。要亦是違禮矣。葬者爲藏形也。非形而藏無實也。以物代體魄非敬也。爲死者不可不葬。故葬。葬者孝子之不忍也。故葬其體魄。存其遺衣。遺衣手澤之所在也。而可以不與屍俱葬者。則寧不欲存之耶。旣失體魄。猶有遺衣藏之廟中。用寓追感可矣。今又遽埋之。是並手澤俱滅也。試以孝子之情言之。其於手澤
所在者。留則將不能墓。墓則亦無所留。二者孰重孰輕。埋則無益於死者。留則有切於人情。可以不埋而埋之。以崇虛禮。君子不爲也。人所以不忍其無墓者無佗。爲無墓祭也。苟初無祭墓之規則無屍者無墓。人將不以爲異矣。後世人皆祭墓。而獨其親無祭則遂至於虛飾爲墓而後止。是爲祭而墓。非爲墓而祭也。若不忍其不祭則其於祭先之時。依配食之例。別設位祭之。又或夫妻未必皆失屍。亦於祭時同几以配。庶或幾矣。何必以無作有而後爲愜於孝子之情耶。沙溪之論。詳於招魂。不及於遺衣。故爲之說以辨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