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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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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溪疑禮問解辨疑[下]

 改葬虞。

後世旣有墓祭則改葬虞。亦恐不可廢。

 改葬告廟。酒果只奠本龕。

有事則告條云如朔日之儀。獻茶酒告。追贈則止告所贈之龕。別設香卓於龕前。特言其別設香卓。而不言獨獻茶酒則恐是並獻諸位也。以愚臆之。有事則告。非必本龕有事也。凡尋常出入。亦必有告。改葬家之大事。或葬祖而告父。葬父而告祖。恐不可廢。雖未必遍有告辭。而獨設酒果。豈合情禮。

 返魂固正禮。但人還家。妻子同處。禮防大壞。凡喪親者自度一一從禮。則當依禮返魂。如或未然則依舊俗廬墓可也。

豫慮有男女混處之弊而俾不行正禮。殆於因噎而廢食也。禮有定制。方可以一俗。各使人自度以處之。又非穩當。人固不愼者多矣。然先自不信而不敢於正禮。豈人情哉。後漢趙宣以親墓隧道爲室。行喪二十年。而服中多生子。仇香按得治其罪。苟其無行。廬墓亦無所益也。愚謂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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饋奠。夫婦親之禮也。遠在鄕舍。內無主饋。則其於薦獻。或多欠缺。是豈如事生之道哉。又况魂返室堂。神之所安。或因未必然之弊。而忘神之所安則益知其不可矣。

 反哭條云奉神主入就位櫝之。

此段愚亦未深曉。但升車無斂櫝之文。至是始言櫝之。甚可疑也。沙溪以奉主直入就位。仍櫝之。爲釋則未必然也。姑闕之。

 士虞禮註倚杖西序。取其便也。今家禮位次變於古。而丈夫處東則其倚杖亦於東壁下可也。或云主人升降必由西階。倚杖之所。不必變古。未知是否。

士虞禮門外位主人西面。門內位於西階上東面。室中則屍東向。主人西面。家禮降神則主人降自西階也。闔門則主人立於門東也。此猶從古禮。惟室中丈夫處東北面。蓋靈座南向。其勢宜北面。而其男東女西則已變古爲吉祭之位矣。然所變在室中之位。自堂以外。不曾有別。則倚杖於西有何疑乎。古者獻酢在室中。禮訖必反西階位。後世堂室之制。與古不同。家禮不著堂上之位。而惟升降由西階。略存其義。則未入室前主人猶在西也。又豈可由西歷東。倚杖於東壁而後入乎。沙溪以丈夫處東。混作室外位看。則抑恐未詳。或者之說得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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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祭無階下位。

按士虞禮屍入門。丈夫踊婦人踊。註云屍入主人不降者。喪事主哀不主敬。以此推之。虞無階下位。主哀故也。

 虞祭無參神。

退溪,沙溪之言雖似然矣。常侍之義。只通於無參神。不通於有辭神。未必得其本意也。以余觀之。神未降則不可謂參神。如四時祭禰祭忌祭之類。雖未及降神。廟中先已焚香報魂則亦參於神而已。虞祭先入哭於靈座前。此時未降神。故雖不名謂參神。參則參矣。至於禮畢則辭神。宜與佗例同也。其辭則有拜。而參則無拜何也。以神則拜。不以神則不拜。參於神未降之前則不拜者。乃事之不以神也。何以知其然也。襲奠無焚香則不拜。斂奠有焚香則拜。焚香者報神也。拜不拜。只繫於神之報不報也。參而不拜之義。執此可得矣。

 虞祭偶無扱匙之文。當在侑食之時矣。主人荒迷不能成禮。故執事者行之而亦無拜。

古者虞無侑食。家禮從吉祭之例補入。而又添爵不扱匙。所以簡節也。據饋食禮。主人之侑拜而不言。親也。祝之侑言而不拜。疏也。別有侑食說以辨之。此不贅。

 利成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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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特牲禮。旣旅酬之後。利洗散獻于屍。主人出立于戶外西面。祝東面告利成。註云利佐食也。言利以今進酒也。疏云利與佐食有二名者。以上文設俎啓會邇敦之時。以黍稷爲食。故名佐食。今進以酒。酒所以供養。故名利。利卽養也。以此推之。利成者。謂獻酒之禮數旣畢也。

 問辭神之禮。虞與時祭不同。答未詳。或曰虞祭主無遷動。故先斂後拜。時祭將奉就西階卓斂櫝。故未出先拜。未知是否。

按祔祭參神則曰參祖考妣。辭神則曰同卒哭。而更無辭之之文。此並辭於亡者神主。辭神卽於主未斂之前也。反哭云奉神主入置于靈座。虞祭云出神主于座。然則靈座之前。又別有出主之座矣。旣告利成。斂主匣之置故處。謂還置于靈座也。若神主自佗所至則匣主必就西階上卓子。虞則自出主之座。還于靈座。靈座亦非佗所。則主未動。不可先辭而退矣。故旣匣之後。俟動而還靈座。然後拜辭之。祔則神主將自祠堂還。必動而就西階上然後匣之。西階非辭神之所。故辭於未斂之前亦宜矣。至於禫祭云皆如大祥之儀。此神主自祠堂至者。而一如大祥則疑亦先斂後辭。然此文略也。決不如是。何也。禫祭云祝奉主櫝置于西階卓子上。出主置于座。其納主之時。亦必匣之於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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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旣不合辭於西階則辭神之在斂主之前明矣。家禮之文只大槩言之。若參禮固多闕文。不可詳。但末云辭神而退。辭神卽退則恐亦斂主於未辭之前也。或者之說。近而未詳。故著之。

 問祔祭告亡者祝文。隨宗子所稱則哀字當不用之。答哀字不用似是。

家禮無哀字。未知何所指也。據古禮自祔以下。稱孝不稱哀。

 妾當祔於妾祖姑。朱子曰妾母不世祭則永無妾祖姑矣。

朱子此說不可諭。雜記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寢。以此推之。妾之祭。其子自主。而不繫於嫡子也。適子雖易世。而妾所生子存則禮宜祭之。故今適孫之妾死。祔於妾祖姑無可疑者也。設或妾母之祭。只繫於嫡子之世。而適子生時適孫之妾死。則豈無妾祖姑哉。又設或永無妾祖姑之祭。然雜記云尙功衰而祔兄弟之殤。疏云已是曾祖之適。其小功兄弟同曾祖。今小功兄弟當祔於從祖之廟。其小功兄弟身及父是庶人。不合立祖廟。則曾祖適孫爲之立壇。祔小功兄弟於從祖。立神而祭也。據此當祔而祔矣。不問祭之有無。雖祖妾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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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而亦且設壇以祔可矣。

 問練而去衰負版辟領。何所據。答朱子因溫公書儀。若從古禮不去。未爲不可。遵而行之亦可。

家禮大功以下無衰負版辟領。古者練而受大功之衰。家禮闕之。而其遞減之義則不可全沒。故去此三者。附大功衰之意也。若書儀未嘗自中國出來。鄭寒岡以不得見爲恨。其門人李潤雨搜之館閣亦不在。至於沙溪輯覽等書。其家禮小註所見者外。不見有全文可考處。或者沙溪億而云爾耶。未可知。

 雜記期之喪十一月而練。鄭註云此謂父在爲母。爲妻亦伸。疏云爲妻年月禫杖。亦與母同。

按雜記鄭註無爲妻亦伸四字。所謂年月禫杖亦與母同者。非雜記。孔疏乃喪服傳賈疏。而何曾言練亦同耶。喪服本無十一月練之文。故汎云皆與母同。若言其不同處。爲妻或不杖不禫。若因其有同。遂並與不同者而同之。奚可哉。勉齋通解續亦引爲妻亦伸一句於練條之下。甚可疑也。此沙溪所以不察而混擧者乎。其不當有練則別有詳辨。

 問父在爲母。子旣練服。姪孫仍其衰絰。何其重者輕而輕者反重。答祥禫之制。衰升之數。自與期逈別。詎以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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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之節而還有反輕之疑乎。

爲母四升衰。卒哭七升衰。練八升衰。所謂功衰也。諸姪五升衰。卒哭八升衰。至於期而除。十一月之後則均是八升衰。而爲母練布也。爲母除絰。而諸姪尙有絰。宜有反重之疑也。且十一月之練。若是其大節。而漏於儀禮之中。又甚可疑。然旣有古來定制。只得遵之。

 小祥後上食。退溪以不哭爲敎。恐不可從。

家禮之文分明無哭。不但無哭。仍無上食矣。以朱子朔朢歸奠事觀之。豈有有上食而遠居墳菴之理。然後來定論旣謂從厚而終三年上食。則家禮之文。又不可引矣。上食則當哭。沙溪說亦是。

 問練後晨昏展拜几筵。答似然。然以朱子說觀之。三年內有常侍之義。朝夕參拜。亦未知其如何。

朱子雖釋儀禮之義如此。而家禮朝夕奠及上食皆焚香有拜。已與古不同。而况其下又云父母生時。子弟欲拜。須俟起而衣服。今未忍以神事之。故不拜。然則殯宮哭奠之不拜者。未忍事之以神也。燕寢起而衣服時拜者。卽事之如生也。雖不許事之以神。豈不欲事之如生耶。晨而省之。當起而衣服時則固未忍不拜。昏而定之。亦其例也。愚故曰不特練後爲然。卒哭後朝夕哭。亦當有拜。已論於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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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哭條。

 兄弟行禫。追服之人不可參吉祭。

禫雖云吉祭。尙有哭泣之節。未之全吉也。兄弟行禫。神主出廟。而以有吉祭之名。故退而不參。無乃爲禮勝之歸耶。且喪三年廢祭禮也。然朱子因時立制。遇時節之祭。墨衰入廟行事。是尙身行吉事矣。况兄弟之禫而不敢與耶。

 家禮未大祥間假以出謁者。宋時俗禮。或服此服。出以謁人。此非識禮君子者之所爲。朱子移爲大祥之服也。

朱子曰居喪之禮。果能一一合於古禮。卽廢祭無可疑。若佗時不免墨衰出入。不得已卒哭後用墨衰常。祀於家廟可也。然而朱子亦不能不祭則其有時乎墨衰出入可知。旣墨其衰則巾不容不變。其亦用墨。又可推知。語類云忌日黲黑布衫則墨卽黲色是也。幞頭者乃四角巾。說見君臣服義。以此參互則黲紗幞頭。未必非朱子出入之巾也。朱子雖以墨衰言之。此只因古義爲名。其制不必如衰裳之衰。何以知之。按喪服圖式。司馬公曰今世俗自成服至大祥。其衰無變。故於旣葬。別爲家居之服。家禮亦練無變衰也。旣曰其衰無變而別爲服。則知常服之異於衰裳也。然則黲布衫亦未必非朱子出入之衣也。布裹角帶。雖未詳其如何。而不過以此爲例。蓋不別製。而因以此爲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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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此類之謂也。然謂之未大祥則其必在練冠縓緣之後乎。

祥後網巾。以白黑麤鬉雜造用之。白布駭俗。且非古。白布旣駭俗。而白黑鬉尤駭也。白布非古禮。而白黑鬉獨古耶。黲紗幞頭黲布衫禮也。黑鬉網巾。或似無妨。今俗用麤織黑鬉網巾。以素爲飾。有縞冠素純之義。不可違。

後更思大祥用黲。與古不合。不若用白布爲網巾。至禫始用此制。

 毁喪服。

不肖昔遭喪。旣除仍置除服於設筵之所。至久而後散之。非敢以爲法。情在於斯。未知必得乎否也。

 禫不計閏。

別有辨論。

 禫祭有無。

喪服經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疏云爲之一期。得伸禫杖。小記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註云祥則除不禫。喪服圖式本宗服條云心喪無禫。檀弓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疏云父在爲出母亦應十三月祥。十五月禫。言期而猶哭則是祥後禫前。祥外無哭。故夫子怪之。據喪服出妻之子爲母亦在禫杖章。疏說十分明白。沙溪引檀弓註汎云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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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禫。未知何攷。若適子父卒則於出母無服。其無禫不須言矣。又小記疏賀循云杖者必廬。廬者必禫。其杖而不禫者。只有二條。外此則杖無不禫矣。沙溪所採頗有不備。故錄之。

 縞纖綅皆黑經白緯。甚可疑。

按間傳大祥素縞麻衣。禫而纖。註云素縞者。玉藻所云縞冠素紕。旣祥之冠。黑經白緯曰纖。纖或作綅。據此纖與綅同訓固也。以縞亦訓黑經白緯者恐誤矣。其說見詩集傳。按檜風素冠。朱子謂縞黑經白緯。此非朱子之志。卽因舊疏云爾也。據舊註疏鄭氏引喪禮旣祥祭而縞冠素紕。孔氏又引間傳註云黑經白緯曰縞。其冠用縞。以素爲紕。故謂之素冠。然間傳註所論不過如上所云。而黑經白緯者。謂纖非謂縞也。此據文而知其誤也。禫冠旣黑經白緯則祥冠不應同材。此據理而知其誤也。然則縞者何也。玉藻疏云縞是生絹而近吉。以其漸吉也。微申孝子哀情。故加以素紕。以素重于縞也。此只言素之重於縞。而不言其所重。則其說有未明者。曾子問縞總。疏云縞白絹也。士冠禮素積。疏云素白繒也。又旁考佗書。二者均是白色。似無輕重之別。或是有生熟精麤之不同。後世用字旣混。訓解雜出。不可考定。不然素是綵之反。如素器素履之類。皆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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綵飾之名也。上云縞冠玄武。是以綵爲飾也。下云縞冠素紕。白冠而白紕。故曰素紕也。又按玉藻大夫素帶。士練帶。居士錦帶。弟子縞帶。疏云用錦尙文也。用生縞尙質也。縞旣是練之對則素亦恐是錦之對也。更詳之。

 飮酒食肉。

檀弓云孔子旣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據此疑若禫於月中。雜記云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據此分明是間一月不成說。期之喪間一月而三年則月中也。十一月練者。惟見於雜記。其說若不可信則宜都不用也。古來禮家信其十一月練。而舍其間一月禫何也。喪大記云祥而食肉。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飮酒者先飮醴酒。據此疑若大祥而飮酒食肉。間傳云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禫而飮醴酒。始飮酒者先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據此分明是禫而飮酒食肉。疏家以祥之鼔素琴。爲大祥酒肉之證。然孟獻子禫。縣而不樂。夫子曰加於人一等。夫先王制禮。不敢過也。獻子則至禫始縣。又不樂。夫子猶以爲加人何哉。禮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禫若當四時正祭之月則是月又吉祭也。古者練祥不以死之日。必卜於下旬。若使下旬祥。又於旬中禫。而又或於旬中吉祭。一旬之間三有大事。未必皆卜得吉辰。而孝子哀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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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恐不若是之無漸也。又况祥在月晦則雖欲月中禫且吉祭。其勢無由矣。是以禫則欲斷從間月之說。而若其旣祥彈琴之類。亦恐非大祥之謂也。何也。祥者禮有以大祥言者。有以除喪言者。祥之爲言吉也。言旣祥則旣吉之後也。十三月練也而謂之小祥。二十七月禫也而謂之禫祥。故期而小吉。再期而大吉。禫而吉之盡矣。言祥則三者擧之。按楚語屈到嗜芰。有疾召其宗老而屬之曰祭我必以芰。及祥宗老將薦芰。屈建命去之。若欲薦。宜不至于再期而後始薦。此則祥之稱已在於大祥之前矣。以間傳較之。大記則祥之稱又在禫矣。然則旣祥彈琴及食肉飮酒之類。當在禫祥之後。而大記間傳無異旨矣。

 問告五代祖而曰玄孫。玄孫卽告于高祖之稱。答禮云曾祖以上皆稱曾祖。以此推之。稱玄孫亦可。稱五代孫亦何妨。來孫之稱。古雖有之。先賢所未用。

郊特牲云稱曾孫某。謂國家也。鄭註云於曾祖以上皆稱曾孫。較此則其曰稱曾祖之祖。疑孫字之誤。蓋曾孫之稱。古禮然也。武成曰有道曾孫。曲禮曰外事曰曾孫某甫。詩曰曾孫不怒。蒯聵禱辭亦稱曾孫。然後來禮家。於高祖旣稱玄孫則此不可復引矣。今必得高祖以上皆稱玄孫之證。然後方可稱玄孫於五代祖也。來孫之稱。見於爾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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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法。按祭法云王下祭殤五。適子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沙溪或未之考及耶。今於吉祭玄孫已死。玄孫之子不可祭高祖之父。故祭告而遷之。於此恐不可混稱玄孫也。愚謂來孫之稱。雖有所考。旣於高祖之父稱五代祖則玄孫之子。當稱五代孫耳。

 祭必用丁亥。

家禮或丁或亥者。據禮䟽而言也。按經文則云日用丁巳。蓋內事用柔日。故言丁巳則乙辛之類。皆擧之矣。下云來日丁亥者。如今祝文式言干而支不得不擧。非貴於亥也。若但曰或丁或亥則將取亥而𨖊巳。違經文用丁巳之旨矣。疏又云亥爲天倉。祭所以求福。引嘏辭宜稼于田爲證。朱子亦嘗云爾。然據天官書胃爲天倉。於辰在酉。然則疏說亦未可全信。更別爲所論。

 有産婦則不潔不可祭。

內則云妻生子側室。夫齋則不入側室之門。是則不以家內産生而都廢祭矣。然人家堂室未必如制。或産在正室。逼近祭所則又據不入之義廢之似當。綱目漢靈帝熹平六年。蔡邕上封事曰淸廟祭祀。祖宗所祗奉。而有司數以宮內産生及吏卒小汙。廢闕不行。忘禮敬之大。任禁忌之書。拘信小故。以虧大典。此言可商量取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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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茅八寸。束以紅絲。

士虞禮苴刌茅長五寸。束實于篚。此是藉祭黍稷者也。郊特牲縮酌用茅。左傳僖公四年。管仲責楚云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縮酒之茅。其長短宜與彼無異同也。按甸師共蕭茅。蕭鄭氏讀爲縮。是縮酌之茅。而註又引刌茅爲證則縮茅亦五寸矣。劉氏必以八寸爲式。未知何義。其以紅絲亦無所考。或者當時俗尙如此耶。

 屈到嗜芰之譏。

按籩人加籩之實。菱芡㮚脯。註菱芰也。疏亦引屈到嗜芰爲證。然則以此薦之。似不背禮。而以必屬宗老者推之。或是當時禮典之外。故必求其祭之也。假使楚之祭典。偶無薦芰之規。而先王之制有如此則遵其遺命。豈不合義耶。子木之言曰上之可以比先王。下之可以訓後世。此不但以一國爲言則尤可疑也。祭統云天之所生。地之所長。苟可薦者。莫不咸在。屈氏之於芰。獨不爲可薦之小物耶。其所謂籩豆脯醢上下共之者。何指而言歟。以意臆之。其父設有甚惡之物。其在如事生之道。理不敢薦矣。薦其所嗜。亦可以反隅。沙溪以並設諸位爲難。然可薦而薦之。何必以是爲拘。又或隨宜並設。皆無所妨。

 魚肉乃魚湯肉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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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具饌條魚肉各一盤。羹飯各一椀。進饌條以盤奉魚肉。以盤奉羹飯。蓋以大盤奉盤椀之屬也。今俗所謂湯者。卽羹之類。禮有大羹鉶羹。大羹卽羹飯之羹。鉶羹卽膷臐膮是也。今之湯也。盛之當以椀。不合以盤。沙溪說恐非家禮之意。然謂非生魚肉則似然。若以魚肉爲薦生。則家禮更無薦熟之文。豈其然乎。據郊特牲則腥肆爓腍。疑若皆不可闕者。而又按夏官小子羞羊肆。疏云天子諸矦之祭。有腥有爓有熟。故初朝踐有豚解而腥之。饋獻有體解而爓之。酳屍乃有熟。與大夫士不同也。然則薦腥是天子諸矦之禮。而不通於大夫士。故特牲小牢亦不見有其文也。家禮所謂魚肉。明是薦熟者乎。

 桃鯉燒酒膏煎之物

按籩人饋食之籩。棗栗桃乾橑榛實。據此桃亦祭用。古禮然也。家語分明說祭祀不用。未知適從。鯉者食品之最佳。故神農書曰鯉最爲魚之主。爾雅釋魚。以此冠篇。詩亦謂豈其食魚。必河之鯉。可見其爲好羞美物也。凡魚屬之薦。異於陸産。禮只云川禽。疑奠鱻薧而已。皆不著其名。所以經中無鯉字。而旣曰苟可薦者。莫不咸在。則鯉之爲薦羞必矣。周頌曰鰷鱨鰋鯉。以享以祀。豈非可證。黃氏祭祀不用之說。未知何義。及考爾雅。翼覺其有由矣。唐律禁食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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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杖六十。得鯉卽放。號赤鯶公。以國氏李。諱其同音也。佩以魚符。亦取象鯉。後之不用鯉。其必唐之遺俗乎。燒酒出於元時。㬥君以此殺諫臣。故當時謂之凶酒。性味極毒。害人滋甚者也。周頌云旨酒思柔。此實非酒醴補益之比。則君子所當斥以遠之。用爲禮制。或者不可耶。按旣夕禮凡糗不煎。此言糗之不以膏煎。非並指庶羞也。若庶羞皆不可膏煎則何獨擧糗爲言耶。周禮醢人羞豆之實酏食糝食。酏者小切狼臅膏。以與稻米爲𩜾。糝者取牛羊豕之肉。與稻米合以爲餌煎之。然則若有可煎之美味。恐不害於膏煎也。沙溪以蜜果油餠爲非禮。然國家祀典有藥果。小中朴桂之類。遵而用。恐似無害。而又招魂賦云粔籹蜜餌有餦餭。王逸註以蜜和米麪煎作之。分明是朴桂之類。古人固爲事神之用矣。

 蔬菜脯醢醋

家禮具饌條云蔬菜及脯醢各三品。是合爲六品。非脯與醢又各三品也。禮云籩豆偶。故以六爲式。若蔬菜與脯與醢各三品。卻成奇數矣。書儀果五品。朱子改從六品。可以見矣。設饌條云設果楪於卓子南端。蔬菜脯醢相間次之。是爲自南第二列。而蔬菜脯醢都在其中。家禮圖所排未見違背。沙溪非之何也。按周禮醢人葅有韭菁茆葵芥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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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昌本深蒲之類。醢臡有醓麋鹿麋蠃兔雁魚之類。皆兩兩相配。先儒以爲氣味相成也。家禮相間之義。其有所祖。其不言各有配從者。隨力所薦。其物未定。故使人度宜排列也。又按醯人共五齊七葅凡醯醬之物。註云齊葅醬屬。醯人者皆須醯成味也。醯卽醋水是也。所以置在近。曲禮亦云醯醬處內也。

 時祭灌酒後一再拜恐闕誤。

按郊特牲疏云朝踐時。取膟膋燎於爐炭。入於告神於室。出以綏於主前。至薦熟之時。更取膟膋及蕭與黍稷。合燒之。此家禮所以廟中焚香告辭。而至正寢更焚香也。正寢之事。非始於此而報魂。故不拜。如遣奠後奉魂帛升車。又焚香不拜也。若其廟中報魂時。似當有拜而亦闕之。是則可疑。愚謂使其有闕。闕於廟中之事。非闕於正寢焚香時也。

 啓飯蓋在初獻之後。以特牲禮觀之可知。

按特牲少牢禮皆云主婦設黍稷。祝酌奠。遂命佐食啓會。此乃迎尸之前。先爲陰厭也。然後迎尸始正祭而有三獻之禮。今制無陰厭酌奠之節。則啓蓋當在進饌時。沙溪以陰厭酌奠爲初獻則誤矣。

 古者座中上客祭酒。餘人不爲祭。國子祭酒之名。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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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家禮四時祭。正位皆祭酒。與古禮不同。

祭酒之職。起於荀卿。上客祭酒之說。出於索隱。於古皆無所考。但鄕飮酒禮。旅酬以前。自衆賓下至衆工。爵則皆祭。疏云衆工諸事皆不備獻。酒重無不祭也。未知索隱何從而云也。至特牲少牢禮亦自賓及衆賓至祝佐食之類。莫不祭而後飮。則正位皆祭。禮所當然。沙溪乃謂與古禮不同。抑其未詳乎。

 一食九飯。以小器盛飯。旣食又進之。又進之。

少牢禮疏曰一口謂之一飯則九飯乃九擧匙也。小器更進。禮無其文。

 

家禮墓祭土神設盤盞匙箸。餘並同上則其有飯羹明矣。

所謂同上者。恐是謂序立設酒注盥盆帨巾之類。同家祭也。非設饌更有可同者也。上言魚肉米麪食各一大盤。家祭亦有此四盤。而特拈四者爲言者。此外無佗也。下言設盤盞匙箸。家祭亦設此數者。而必著此然後方言並同則知並同之不在設饌也。若有飯羹則必有脯醢蔬菜之在席南端。而今以四盤當南端則知無脯醢蔬菜矣。無此四味則知無飯羹矣。其用匙何也。麪食者是餠饅頭之類則如饅頭湯餠之屬。皆合用匙也。人每以小註朱子戒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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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諉。然此分明與家禮之文不合。戒子書菜果等物一如墓前。而以設盤南端者推之。其無菜果也已明。何可傅會而強同之。且戒子書大全及語類皆不見有此條。未知與家禮孰爲後出之論。

 初祖之祭。只設一位而並祭考妣。先祖之祭。分設考妣兩位。

禮云鋪筵設同几。註云精神合也。是以饋食禮只用一尸單饋。而祝云以某妣配。初祖一位遵古禮也。先祖自高祖之上非一位也。若又一位而合祭則是舅婦同席。其可乎。朱子嘗以舅婦聯坐爲不可。况合席乎。是以分兩位。沙溪之答有未盡。明者詳言之。

 忌日若値正至朔朢。高祖忌則祭畢行參禮。曾祖以下忌則參禮畢行祭。乃先祭始祖之義也。

行祭與其失於晏寧早。則朱子家侵晨已行事畢者。可以爲法。何可待參禮之畢。

 逮事祖考妣當擧哀。

丘氏所謂祖考妣近死則擧哀。遠死則否者。不過據小記生不及祖父母不稅喪之文而云爾也。然註疏之說決是可疑。此已於上論之。夫忌日者終身之喪也。哭者哀之節也。有忌則哀。哀則哭。其義當然。故先儒謂哀心如喪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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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而祭。所以哀不忘也。不哀則果何爲而祭哉。又以逮事與否。爲哀不哀之節。尤有妨礙。若然或父哭而子不哭。兄哭而弟不哭。姪哭而孫不哭。一堂之中。哀節各異。求之人情。斷無是理。又或子弟之於父兄。不可以異節。則父哭而子隨。至佗日父死遂不哭。兄哭而弟隨。至佗日兄死遂不哭。亦不得爲允愜。前日之哭。非爲生者也。則今日之不哭。又何居而遂變哉。愚故曰不以忌則已。苟以忌則雖曾玄皆可哭也。又若玄孫主祭而玄孫之子與孫與焉則雖五世六世之遠。亦且隨哭。何以言之。忌祭之於喪奠。猶改葬之於始葬也。按通典改葬。孫爲祖後亦服緦。餘親皆弔服。以此推之。其爲後者曾玄亦緦矣。其弔服之餘親。亦必臨哭送葬。其禮與始葬略同。忌祭雖與喪奠有別。君子固以喪之餘處之。其可無哭乎。

 退溪曰子孫之亡。適在祖先諱日則其忌祭用肉云云。

退溪答金惇叙書曰祖先忌日。有涉所祭子孫之神。而用肉祭之云云。與沙溪所引者不同。退溪之意則以爲子孫喪內遇祖先忌日。亦用肉云爾。此家家恒有者。故下云害理則古人言之矣。若如沙溪說則同日有忌。旣非恒有。恐不可謂必有言者矣。引禮如此。或不免轉訛。

  辨疑後說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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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言禮最著數家。金沙溪所撰書獨多。如疑禮問解之類。莫不家藏而口誦。其亦有功於禮也。余昔看此編。以爲無可疑者。遂不甚致思。又從朋友借三禮註疏全文。繙閱之際。覺有與彼異同。輒把來較勘。其不能十分是當處亦夥矣。有鄙人者遵通衢望殿闕。瓦壠榱題。無不駭眼。只見其壯麗之極。及與匠石談然後始知矩度之間。容有介斧之痕。若三禮者。禮家之宗幹。工肆之匠石也。於是不免隨手箚疑。俄而成卷。蓋其所問答。凡四百五十餘條。其只引古先言語。不加別白者百餘條。余所擧以論者亦至累十條。而其曾已辨著成說者不復疊也。余以竆鄕晩聞。率口信筆。非非而近訕。誠不期乎或得。猶且爲此者。初不計乎得失。要人之開詰之之端耳。若其芸人田而稔已過則固無逃於君子之罪之也。

書鄭聽泉疑禮考證

 家禮疾病遷居正寢。嘗疑病甚則勢難遷動。今按士喪禮記士處適寢。疏曰若不疾則在燕寢。將有疾乃寢卧于適寢也。疾者齊。疏曰旣有疾。當齊戒正性情也。又曰不齊不居其室也。疾病御者四人皆坐持體。註曰爲不能自轉側也。男子不絶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絶於男子之手。疏曰君子重終也。觀此註疏則有疾之初。遷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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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也。齊戒正性情則愼其疾也。不齊不居其室。再致愼疾之意也。男絶於男手。女絶於女手者。正其終也。嗚呼。一自遷居禮廢之後。有疾而犯色誤死者多矣。家禮疾病遷居。大失禮經之本意。今之君子只見家禮而臨死之境。效顰遷居之禮。俗人譏而非之。不亦宜乎。今人家無正寢。君子有疾而欲遷則或於齊室。或於客室。未知如何。

古者凡有疾必齊。故死有其所。然疾未必皆死。如始有疾。先慮至死。遽處正終之室。亦或有妨也。雖愼攝於燕寢。未見不可。若至於疾革不可不變。故家禮著爲法。此從病者言也。苟知其不起。强以遷居。實合正禮。其或病者之意未必如此。又或昏不能省。此非侍者所得以處者也。夫男女混居。本自非禮。死得其正抑可也。若但歸之愼疾之意則不可。

 喪服小記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註喪必有男主以接男賓。必有女主以接女賓。奔喪凡喪父在父爲主。註與賓客爲禮。宜使尊者。按此數語皆主接賓而言也。家禮立喪主。註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按主人則先王典禮已定。豈有臨喪立之之義哉。然則家禮云云者何也。趙宋之制。長子死則舍適孫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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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次子。宗適之法。於是紊矣。先王之禮。於是壞矣。朱子於自家之禮。特書云云。以從先王之禮。

公儀仲子舍孫立子。孔子曰立孫。司寇惠子之喪。扶適子南面而立。此皆立喪之義也。

 家禮易服條妻子婦妾皆去冠被髮。餘有服者皆去華飾。我東之人期功以下皆去笠。而或有據禮不去笠者。按儀禮註疏期功以下。始死素冠則不去冠。雖是禮也。而素笠猝難辦也。黑笠不可著也。則俗人之去冠。從其權也。且妻子被髮。旣非古禮而從俗。則期功去笠。雖非古禮而從俗。其義一也。

今之緇笠非華飾。吉凶通用。忌日行事弔人不去。去此而露髻。又恐駭俗。按通典云惟父母之喪及罪人去冠。其餘有變無去。若無佗可變者。不去亦當。

 禮無被髮。而始於開元。家禮取之。而妻子婦妾皆被髮。爲人後者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髮。而不言父在爲母者何也。蓋唐從武曌疏父在爲母三年。宋因而不革。故家禮從時王制。不敢言父在爲母之禮也。至于大明。爲母斬衰。故儀節亦不言父在爲母之禮也。我東從古禮。父在爲母。降服杖期則不當被髮於父前也。且不得申三年者。皆不被髮。亦皆推此而知彼也。姑記愚見。以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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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禮者云。

服降而哀不殺。故練祥畢具如始喪擗踊哭泣哀容無飾。無所不至。何獨被髮爲異。

 家禮治棺註曰油杉爲上。栢次之。土杉爲下。而不言松者。朱子父名松。故諱而不書也。周公作詩不諱昌者。臨文不諱也。朱子諱松者。蓋自家之禮而然耶。古今不同而然耶。恐後人之致疑。記此焉。

家禮以松脂爲瀝靑。棺材亦必變稱而不沒之也。其所謂土杉者果何指。其必諱而改稱也。

 備要沐浴條笄用桑木。男女俱用。按士喪禮記其母之喪鬠無笄。註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俱用之說非是。

男子鬠用組乃笄。婦人無笄則只有組束髮矣。

 備要銘旌條婦人無封云孺人。按禮天子之妃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國制大夫妻稱夫人。初仕者妻稱孺人。則未仕者妻當稱婦人。何必僭稱孺人乎。

士卽上士下士之類。非未仕者也。且婦字與長婦介婦之婦嫌。似未爲允愜。無封則不書封可矣。沙溪引禮竆則同一句爲稱孺之證。然無封而不書封。未見其禮竆。

 士喪禮乃襲三稱。註凡衣尸者左袵。疏引喪大記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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斂左袵結絞不紐之文以證之。愚按襲者衣屍也。斂者裹屍也。是故斂有絞而襲無絞也。然則襲與斂大相不同。不可引小大斂之文以證襲也。考諸禮經。無襲屍左袵之文。且家禮至小斂始左袵。則朱子不從。鄭註之謬說。於此可見矣。

斂之用衣。與襲不同。或設於衣衾之外。只是圍身。未見左右之別。意者只指斂衾而言也。若襲衣之左袵則固不是。

 喪大記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倂瓦盤無冰。設牀襢笫有枕。註造猶內也。襢笫袒簀也。謂無席如浴時牀也。自仲春之後。先內冰於盤中。乃設床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屍焉。秋凉而止。士不用冰。以瓦爲盤。倂以盛水。疏無席遷屍。爲通寒氣也。聖人防患之意。至矣盡矣。家禮無設冰之文。此所謂未成書也。後學不可不知。

古所謂伐冰之家。卽指大夫以上喪祭用冰之家也。無官之家旣不可用冰。則盛水未見大益。故闕之耶。

 問喪或問曰死三日而後斂者何也。曰孝子親死。悲哀志懣。故匍匐而哭之。若將復生然。安可得奪而斂之也。故曰三日而後斂者。以俟復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計。衣服之具。亦可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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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親戚之遠者亦可以至矣。是故聖人爲之斷。决以三日爲之禮制也。士喪禮死之日。襲而設冐。冐有綴旁。明日而小斂。斂有結絞。則孝子三日俟其復生之義安在哉。聖人以三日爲禮制之義亦安在哉。喪禮義天子諸侯三日斂。大夫士二日而斂。則人子俟其復生之心。又豈以貴賤而不同也哉。家禮襲而無冒。小斂而不結絞不掩面者。蓋取其三日俟其復生之義也。愚恐三日而后斂者。人子之至情。聖人之中制。是無易之道也。姑記瞽見。以俟後之君子。

今人或有小斂而未入棺。久覺軆動。得以復生者。若大斂以後則無復此理。禮經之義。或者以此耶。襲而未斂。俟而未生也。小斂而未入棺。俟而未生也。漸有節次。不得已而後大斂。不斂亦所未忍也。然旣曰俟生則恐不可束之堅急。如孔疏之說也。貴賤雖有遲速之不同。若其俟生。豈有異哉。此說甚當。

 士喪禮小斂條絰言首絰腰絰。散垂三尺而不言絞帶。記言絞帶布帶。通解絰帶旁通圖。腰絰散垂註曰未忍卽成之。絞帶註曰以束衣者也。觀此註文則絰不言絞帶者。抑亦成服前。衣未成而無束之之義歟。不衣而帶。恐無是理。姑記管見。以俟知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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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絰亦象大帶。申束衣者。而與絞帶同設於憑屍之後。此類都未可曉也。

 後世禮壞。拜賓之節廢之已久。家禮不錄。備要補入。愚恐今之難行者有三。主人知禮而雖欲拜之。賓不知禮而怪之則似難拜一也。賓雖知禮。主人不知禮而從俗不欲拜則亦難勸拜二也。賓主雖或知禮。衆皆駭而異之則猝難反古之道三也。家禮不錄者。抑亦酌古參今而循俗者歟。

禮廢之後。周禮恐難實擧也。禮時爲大。簡而易行。家禮之本意。

 

家禮括髮註麻繩撮髻。又以布爲𢄼。按頭𢄼卽布總也。內則櫛縰笄總。註縰以黑繒韜髮作髻訖。揷笄以固。髻總亦以黑繒爲之。以束髮之本。又曰所陳皆以先後之次。櫛訖加縰加笄加總云云。觀其文想其施之先後則古之總。今之網巾也。吉時以繒。凶時以布。故禮曰布總也。若不加總而只加廣三寸武一繩之冠則短髮皆下垂。非但駭異也。古今天下安有不斂髮而加冠之禮哉。後世有孝巾則庶可以代古之布總也。葬前從俗着孝巾加冠絰。而葬後沐浴獻酌則短髮之垂者。不可不斂。當加布網巾。而退溪曰禮虞卒哭則免。喪事主哀。故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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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雖漸用吉禮。而反用凶飾。以此言之。虞不用布網巾似無妨。備要至祔祭加布網巾。蓋從退溪之說也。

禮所以不忘其本。免卽生民之始。斂髮之用如此。故喪則加之。如後世束髮之總。乃其遺制。而爲平常之用也。按喪服圖式南軒張氏曰主人及衆主人皆去冠絰。以斜布巾帕頭。註云參酌開元禮新修。蓋通典斂髮條束巾帕頭。六品以下衰巾束髮。啓殯條衰巾帕頭。古者小斂而免。啓殯至虞皆然。則衰巾之爲免之遺制者甚明。故朱子君臣服議云斜巾乃民間未成服時所用。旣成服則去之。蓋免之遺制也。然則今之頭巾。不過此物也。其初以斜布帕頭爲斂髮之用。後因作帽筒而加之。其例如四角巾之轉成幞頭紗帽之類也。用是推之。所謂頭巾上加免者。卽不得其實者也。若巾下又著布網巾。是重束髮也。於禮則無考。殊不知頭巾本是斂髮之用也。且古者啓後著免。至卒哭其服同。葬後卽變。亦欠參考。

 喪服齊衰三年條經父卒則爲母。䟽說回曲。恐不可信。愚按父卒則爲母。以見父生則不得爲母三年。豈復有佗意也哉。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內則二十三年而嫁者。謂其三年服闋然後嫁也。豈指父母連死之謂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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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之一則字。未見得此意。疏說不過引二十三年而嫁者爲證。然父喪將絶。又母死。期年而喪畢乃嫁。則是爲母心喪內嫁之也。寧有是理。以此言之。疏家之謬。不攻自破。意者二月雖昏月。而或事有不得已者。而宜必不出於二十之內。則雖冬月可嫁也。其或冬月將嫁而遇喪者。其勢必將退至於二十三年也。內則之言。卽從極遲者言也。或云以二月正禮言則當至二十三年二月而後嫁也。亦通。

 備要曰承重孫遭祖父母若曾祖父母喪則祖母與母俱存。孫婦猶爲庶。傳重之服。理當在姑。庾蔚之曰嫡統惟一子婦尙存。孫婦不得爲嫡。退溪曰母存則母服重服。妻不得承重。禮經及先儒之說若是其明白。而如之何創出祖母與母與妻並服承重服之說也。所引魏仁浦奏及朱子家禮及時王制禮妻從服云者。泛云夫若承重則妻亦承重也。非謂母存而妻猶得承重也。若如備要說則一則二三其適婦也。二則死其生姑而婦乃承重也。問解堅執夫婦不可異服之說。尤可笑也。禮婦爲舅姑不杖期。至宋魏仁浦奏請從夫服則從夫之服。元非先王制禮也。承重之服。關於倫紀。不得不辨焉。

備要引退溪說爲幷服之證。然考之退集。斷以爲不可幷服。而無此一條。可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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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中死者古今天下不可勝記。而禮不言子代服父之未終服者何也。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喪無二孤。其義一也。其子服斬而爲主人。其孫又服斬而爲主人。則是一喪而二孤也。且三年之內。不忍死其父之義安在哉。此所以禮無代服也。退溪先生喪祭禮問答。有甲乙之說。甲曰虞祔練祥。不可無主。不可不代服。乙曰其子代服。其孫不可追服。而斷以甲說。愚按禮大功者主人之喪。爲之再祭。朋友爲之虞祔。若必代服然後可以主虞祔練祥則大功者及朋友亦爲之代服斬衰乎。甲說之非。於此明矣。金沙溪問解引通解宋敏求議及服制令之說。以證代服。愚按通解石祖仁言祖父中立亡。叔從簡成服後亡。祖仁乃嫡長孫也。乞承祖父之重。詔禮院詳定。博士宋敏求議曰從簡爲仲子已卒。而祖仁爲嫡孫。不承祖重。乃曰從簡已當之可乎。請解官因其喪而制斬衰服三年。詔從敏求議。又按服制令嫡子死無兄弟則嫡孫承重。嫡子兄弟未終喪而亡則嫡孫亦承其重。觀此兩箇說則趙宋之制長子死則舍嫡孫而立次子。次子未終喪而亡則嫡孫不可以不承。故許其追服也。引此二說以證父死喪中子代服未終服者。大失其本旨也。不揣其本而只以代服。引彼證此。正如以白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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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同於白玉之白也。誠可笑矣。賀循曰父死未殯祖父死。服祖以周。服祖以周者。父屍尙在。人子之義。未可代重也。庾蔚之曰父死未殯。同乎平存。父爲傳重正主。已攝行事。事無所闕。况父生時祖父死。父斬衰而爲傳重正主者乎。今之人只信退溪之說。多有代服者。恐其陷於死其父之境。不得不辨焉。

退溪此禮以未有所考爲歎。則未及見通典以前之言也。若見先儒已有此論則退溪必不如此說矣。後答高峯書有始見通典之語。較其年條則果信矣。

 問解曰練後來後者袒括髮成服。一如初喪。援引荀馬之說而斷以馬說。按荀伯子曰出後晩。異於聞喪晩。應以亡月爲周。不以出後日爲制服之始。司馬操曰彼喪雖殺。我重自始。更制遠月。於義何傷。且昔爲旁尊。服不踰齊。今爲其子。深淺殊絶。豈宜相蒙共爲三年。愚恐荀之異於聞喪晩一言。爲的確之論。而馬之豈宜相蒙共爲三年之說。似乖於禮意。何則禮女子子未練而出則練時更制斬衰。與前不杖朞相蒙爲三年。而不言袒括髮更如初喪。則練後來後者受服之節。當如此禮也。若如馬說則昔爲旁尊。發喪袒免而服期。今爲其子。發喪括髮服三年。是一人之喪而再發喪也。服四年也。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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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四年。必無之禮也。問解可謂擇焉而不精者也。

此說似當婦爲父母旣練而出則不復服也。然則當如心喪之例。齊素以奉奠而已矣。若未練而爲後者。其期喪未除者宜以此至期。又受練服。其旣練而爲後者。亦不服而持心喪。以終三年也。然或服輕者爲後。雖未練而本服已除則將柰何。亦且齊素以至練更受練服耶。此則可疑。

 愚嘗疑合葬之禮。以理推之。人之死生。有萬不同。假使夫婦一則靑年而死。一則耄期而死。先葬者至于後葬之日。安知其不腐也。爲其合葬而掘其舊葬可乎。檀弓曰合葬非古也。然則古之人豈不知夫婦之道哉。蓋難於掘其已葬之墓也。按同兆而雙墳。未知於禮如何。然而自周公以來未之有改。則後生蒙學安敢是非乎。只在乎人子之至誠思之也哉。

古所謂合葬者。未必是合爲同葬也。然今禮封土爲墳。而兩墳之間未必相遠。故浸以崩頹。積以前塞。則水流不便。兩間必成汙坎。爲壙中之害。此不可不念。其震動舊壙。是一時之慮。而引濕泉下。乃千載之憂。其勢不得已爲異壙同墳也乎。

 問解曰凡喪出於月晦則成服在於次月之初。其除服也朞以上皆以死月爲準。則獨於大功以下以成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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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月數。恐無意義。亦當以死月計月數。愚按先儒曰朞以上以年數者。必於祥日除服。故不計閏也。大功以下以月數者。滿其月數則除。故計閏也。然則以月數者不可比於以年數者而論之。章章明矣。若如問解之說則大功以下未滿月數而除也。豈有是理也哉。

喪在歲末。服成於次歲之首。亦必練祥於亡日。然則服期者卽成服除服。同在一年之內。其服三年者。亦練於歲中而除喪於次歲。然而猶曰服朞服三年何也。凡喪自始喪至斂殯。皆有變服之節。未及衰裳之加而同稱成服。雖功緦之輕。始死而變服矣。何可棄此不筭。而別從次月數起乎。

 禮曰凡喪。父在父爲主。註與賓客爲禮。宜使尊者。又曰男主必使同姓。女主必使異姓。又曰喪無無主。按此三說。皆指主喪而言也。禮曰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家禮曰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按此二說皆指主祭而言也。世人父在妻喪。或有以亡婦題主者。祖在父喪。或有以亡子題主者。是只見父在父爲主之文。而不知有主喪主祭之義也。所謂主喪者。謂其初喪與賓客爲禮也。所謂主祭者。謂其朝夕饋奠及虞卒哭練祥禫也。知此主喪主祭之義。則題主之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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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辨說而決矣。或曰語類曰若是婦。須作婦名。翁主之。卒哭而祔。更立木主於靈座。朝夕奠就之。三年除之。則父在妻喪。以婦題主。乃朱子論也。後生蒙學。安敢是非乎。愚反覆詳玩語類之文。則須作婦名翁主之之義。爲其祔於廟而以廟之主人之稱謂題之也。更立木主於靈座之義。爲其朝夕饋奠及虞卒哭練祥禫。而以其夫若子之稱謂題之也。雖然語類之說。不合於禮。禮祔於廟而祭畢。反于靈座。則作二主。一祔於廟。一祭於靈座。非禮也。禮支孫之父死則祔於祖而不以宗子之稱謂題其主。支子之子殤而死則祔于宗子之廟。而亦不以宗子之稱謂題其主。則婦之主祔於祖妣。而舅雖主之。以其夫之稱謂題其主。於此明矣。况父之喪。以亡子題主。而饋奠之時。其子仰瞻父之神主則亡子之題爲如何哉。悖禮乖義。莫此爲甚。而世人猶未覺悟。豈不哀哉。或曰若長子之喪則三年除喪後。其主入於廟。廟之主人。乃死者之父也。顯考之題。亦如何哉。禮父在則長子之主不得爲正位而祔於祖也。支孫之父祔於祖。而宗子主其祭而其主之題亦顯考也。支孫之無後及殤而死者祔于祖。而其主之題。或子或孫。而皆非宗子之稱謂則祔位之題。無嫌於廟之主人。不待辨而章章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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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婦。旣主之則宜以此題其神主也。小記云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註云婦謂凡適婦庶婦也。虞卒哭祭婦非舅事。祔於祖廟。尊者宜主焉。今人錯看此文。有紛爭之論。其所謂凡嫡婦庶婦者。指第二以下嫡子及妾子之妻也。以嫡妻所生者之妻。故謂之嫡婦。非指長子之妻也。內則云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亦可證。語類所云更立木主者。亦豈二主之謂乎。若是長子長婦則雖有孫。不敢題主耳。

 問解曰妻喪題主。朱子稱亡室。丘氏稱亡妻。周元陽祭錄稱嬪。當依朱子所定。愚按禮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嬪。註婦人有法度之稱也。禮經若是其明白。何必舍禮經而求於佗說乎。朱子亡室之稱。見於焚黃。而不見於題主條。丘氏亡妻之稱。亦不見於儀節題主條。未知亡室亡妻題主之說。見於何書耶。大全竇文卿問妻之神主題嬪某氏。旁註夫奉祀否。朱子答曰旁註施於所尊。以下則不必書。而不曰不題嬪。則朱子之意於此可見矣。且主者使神依之而祭於廟者也。加顯字於主。顯明也。事死如事生之義存焉。雖已下之主。而豈忍以亡字加於主身乎。退溪先生亦言亡字之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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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我國有嬪殿。私家當避嬪字。然則天子有三夫人九嬪。而古之人何不避嬪字乎。

家禮題主只稱考妣。未見有皇顯等字。妻之主宜因此例稱亡稱故。俱似未穩。據禮稱嬪固當。後世網密。如禁止皇字之類往往有之。若突然稱嬪。人必駭看。如不得已則稱之以配或似近之。然未有經據。未知如何也。

 神主旁題左右之說。我東名儒及中華大儒各執己見。有同聚訟。其說甚長。姑舍不辨。而有一言而蔽者。蓋神道以右爲上。奉祀之名。在右而居上。祖考之題。在左而居下。必無是理。雖聖人復起。不易此言也。

此恐是。題以記之。非與於位次上下也。左方之說不可違。

 備要晦齋曰忌日。朱子只祭一位。程子配祭考妣。蓋只祭一位。禮之正也。配祭考妣。本於情也。然則禮之正。非本於情乎。本於情。非禮之正乎。語不成說。恐非晦齋之言也。按眉山劉氏問伊川先生曰忌日祭兩位否。答曰只一位。退溪先生曰忌日合祭。古無此禮也。程氏配祭之說。乃俗人之訛傳也。愚不得不辨焉。

男子祔於王父則配祔非與於王母而祭必配之何也。同几之設。禮有其義。則考忌而配妣。恐亦允愜。妣忌援尊。雖曰非禮。忌日本是循情之祭。而我東先儒固皆許之。從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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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祭。古人所不免。雖行恐不大妨。然家禮有定論。未敢臆斷。

 喪祭禮曰閏月亡者後値閏月。亦以本月爲忌。而閏月死日行素。愚嘗反覆思之。未曉其義。按開元禮曰閏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閏月所附之月爲正也。蓋以其無閏月故也。庾蔚之曰大月三十日亡者。後値小月則以二十九日爲忌也。蓋以其無三十日故也。其義同也。後値大月則當以三十日爲忌也。後値閏月則當以閏月爲忌也。其意亦同也。豈有値其閏月。舍其死日而用本月爲忌之理哉。所謂本月爲忌。閏月行素者。亦可見未有的見之意矣。

所謂後値大月者。其三十日自是正日當祭。與非正月者不可較勘爲例也。然閏亦附在本月。合爲一月。春秋襄二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其相距四十二日而合爲一月。喪不數閏。故不稱閏。後値閏月者。疑亦用此爲例。祝云某月某朔。閏幾日干支。朔則用本月。閏則不稱月。似乎可矣。蓋忌祭者。古無此禮。只是後世循情而行也。禮但云忌日不樂。不樂故因而祭之。後値閏月。其不樂比諸正月。必將尤甚。於此而祭。未見大害也。凡閏月二十年而復其練祥則無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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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要曰國家厚待功臣。使子孫不遷其主。則人臣不可祭五代。高祖當遷。問解曰若三代策勳則將不祭其祖時。惟始封勳不遷。後雖有勳。自當遞遷。按此說祖述漢儒七廟之論。愚請細陳之。朱子曰后稷始封。文武受命而王。故三廟不毁。與親廟四而爲七者。諸儒之說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爲七。文武爲宗。不在其數者。劉歆之說也。劉說較是。愚謂以禮考之則諸儒之說。不攻自破。何則武王爲天子則於禮當立七廟也。至於文武親盡不祧。然後始立七廟則是自武王至穆王。不得用天子七廟之禮也。書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註七廟親盡而有德則不祧。朱子祧廟議狀曰宗不在數。禮之正也。然則有功德不祧遷。章章明矣。達乎上下。而况我國法不祧功臣。則爲子孫者安敢違法乖禮。妄自祧遷乎。

今人之僭。在於祭四世。若革此不祭則其當祭之始祖。何疑之有。雖有數世勳臣。自是國制然也。祭之而已。

 禮無遷于最長房。而朱子以義起之。蓋高祖有服。三從兄弟生存。埋其主。於情則不忍。於義則未安也。不言改題者。禮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豈可削去宗孫之名而寫支孫名。以亂宗庶乎。且有勢不行者。甡甡之家。三從兄弟至於四五十人。或有一年長或有二年長或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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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至於十年二十年長。今年有死者。明年有死者。又明年有死者。何可數數改題乎。沙溪旣不思宗庶之分。又不量事勢之如何。而創開改題之禮。著於備要。以惑後人。可勝惜哉。

此說極是。然所謂今年死明年死等語。有未察也。

 問解曰膏煎之物不用。出於儀禮。今俗必用蜜果油餠以祭。不合於禮。按儀禮遣奠條四籩棗糗栗脯。記曰凡糗不煎。註以膏煎之褻。非敬也。疏曰惟喪奠有糗。又曰喪奠無黍稷。有子曰喪奠脯醢而已。然則喪奠異於祭而不用膏煎。又無黍稷而只有脯醢歟。中庸曰脩其祖廟。薦其時食。註四時之食。各有其物。如春行羔豚膳膏香之類是也。香禮記作薌。牛膏也。煎之以牛膏。故曰膳膏香也。宗廟四時祭皆有膏煎之物。而沙溪不攷禮經。率爾著書。使後人致疑。可惜也已。

煎必以膏。此所云謂糗之不煎。非謂凡食物皆不煎也。問解旣不詳。而此以膳膏爲證。亦不親切也。按籩人之職。有酏食𩞀食。此又糗而膏煎者。更詳之。

 問解曰黃氏日抄鯉魚。不用於祭。愚未見黃氏所謂不用者有何義歟。按字書鯉字註。說文鱣也。本草三十六鱗。魚之貴者也。鱣字註說文鯉也。口在頷下也。鮪字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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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雅鱣屬也。口在頷下。三月遡河上。能度龍門則爲龍也。觀此字書註說則鯉鱣鮪。一魚而異名者也。月令季春薦鮪于寢廟。註曰薦以鮪者。爲其時也。大者曰王鮪。夏小正曰祭鮪。魚之先至者也。天子用於太廟祭。則黃說非是。世人畏其爲龍。又信問解。不用於祭者什居八九。可笑也已。

以鯉爲鮪。出古今註。古人已有非之之論矣。然按字書䱍𩶡鮪也。有度龍門爲龍之說。又疑與鯉一物也。大抵鯉之不祭。始於唐俗。因國氏故也。恐未有不可祭之理。

 雜記曰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旣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后祭。註祭將行小祥大祥之祭。若是同宮。雖臣妾必待葬後乃祭。以吉凶不相干也。故喪服傳有死於宮中則三月不擧祭。按三月不擧祭者。無佗義。而只爲吉凶不相干也。世人因此文而或廢朝夕上食。夫上食乃奠也。非祭也。先儒曰三年上食。象生時也。然則有死於宮中則三月廢食可乎。

上食者不可一日廢也。今禮成服前只有三奠。而全闕上食。余以爲甚非。據古義而辨之。况因佗人之喪而廢之可乎。一日不可廢。况三月乎。然以上食爲奠則不可。

 喪服記改葬緦。註臣爲君也。子爲父也。妻爲夫也。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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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父母改葬。緦而除。鄭氏曰三年服者改葬緦。非三年服者弔服加麻。葬畢除之。按禮父在爲母。不得申三年。則父在母之改葬。似不得服緦矣。蓋凡服無有踰於主人之服者也。是故父在母喪。父爲主人而服杖期。子屈於父而亦服杖期。以此義推之。則父在母喪之改葬。父爲主人而不服緦。子當屈於父而不敢緦矣。

王肅云本有三年之服者。又云非父母無服。父在爲母雖屈而期。練祥具焉。實是三年之體也。况此卽擧下緬者也。爲其交於神明。不可以純凶。故惟擧五服之下者而緦。然則從厚而緦。恐似無害也。其所謂無踰於主人之服者。亦有未然。父主子喪。服止於期。而其孫爲父三年。舅主嫡婦止於大功。夫爲妻期。不可以一槩論也。然父在爲母改葬緦則有未可立定。姑俟後考。

 曾在先朝。受敎立後。後生子。以己子奉祀。而繼後子論以衆子。無得紛紜。罷繼已爲定式矣。金沙溪問解引胡文定公故事。以繼後子奉祀爲是。故完城君崔鳴吉立後後生子。請以繼後子奉祀。上允從。而其佗士大夫皆遵先朝受敎。以己子奉祀矣。 顯廟朝沙溪門人布列朝廷。臺臣論啓。厥父遺命以己子奉祀者。奪而與之繼後子。或有經三年喪而見奪者。或有數代奉祀而見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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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奪與之際。多有睽乖之事。按先儒論祭祀曰吾之此身。卽祖考之遺體也。因祖考之遺體。以聚祖考之氣。卽是祖考來格。又曰大宗無子則取族人之子爲後者。取其氣脈可以嗣屬也。然則祖考在天之靈。舍吾之氣脈。而能格於族人之氣脈乎。且以祖考之主。不傳於祖考之遺體。而傳於族人之遺體可乎。古人立後後生子。遣所後子歸宗。乃天理人情之不能已者也。

古無小宗立後之禮。喪服傳云爲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爲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曷嘗謂小宗亦立後耶。蓋百世不遷之宗。有君道。而不可不立後也。如小宗則四世而遷者也。雖無後。諸孫猶可以奉其祀享。以至親盡也。何必爾耶。故兄亡弟及。禮有明文。但後世不曾行耳。夫立後禮之大變。爲後者不得父其父。有不得已也。若所後之人自有其子。則因而爲子。是何意義。還宗似可。

 先王制禮。無墓祭者何也。蓋人之死也。魂升于天。魄降于地。魄者骨肉也。魂者精靈也。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者。精靈也。無知無覺而歸于土者。骨肉也。知此理則無墓祭之義。庶可想矣。至于秦政。起土驪山。宮室衣服飮食一如生時而墓祭起焉。朱子家禮從俗行墓祭。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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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上旬一年祭焉。我東風俗一年四名日。行祭於墓。而貧寒士大夫不遑於廟享。其於先王制禮爲如何哉。俗人之昧於禮者。雖不足說。而好禮君子亦不能從禮。惜哉。

按禮祭墓則墓大夫爲尸。孟子書有墦間之乞者。蓋周人有禱則祭於墓也。家禮雖只有三月之祭。而朱子有十月思先墓之詩。其復有十月之祭者可考。然東俗四節上墓則非之是矣。

 家禮襲後立銘旌曰某官某公之柩。按無柩曰柩。似無義。恐當移於入棺之後。

銘旌表柩而不表尸。故雖設之而不置於尸。古禮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