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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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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李君執(東允○甲戌)

 生嫡長子。見廟時。主婦抱而再拜。其不四拜。何義。

以嫡孫之見故再拜也。

 冠昏俱是吉禮。身與父母與宗子有期以上喪者。似不可冠婚。而冠禮則言父母而不言身與宗子。昏禮則言身及主婚者而不言父母。何歟。

昏禮不言父母。昏嫁不可失時。故以主婚者言之。主昏有大小宗子。以無故宗子。可以推移行之故也。父母若有朞喪。則以宗子之無朞喪者。依此主婚而行之似得之。若父母有三年喪。則雖以宗子主婚。醮子見舅姑等禮。皆不可行。亦不可親迎於喪家。父有三年喪者。雖宗子主之。終不可行。尤翁以冠婚所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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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可也。可商之。

 易服註。扱上袵。謂揷衣前襟之帶。儀節。男子去腰帶云云。旣去帶則揷衣於帶云者何歟。

雖去上服。猶服深衣等服。未知其必去帶也。以大記揷上袵於前襟之帶。聞喪註。以號痛踐履爲妨之語觀之。此實深衣之帶也。似不可以小帶言也。儀節去腰帶之說。未可知也。

 源流斬衰三秊夫承重註。退溪曰。禮。曾孫爲曾祖承重。而祖母或母在。則其祖母或母服重服。妻不得承重云云。

退溪之論。始雖如此。其再答寒岡之書。則曾孫承重。祖母與母與妻皆當從服。沙溪亦謂皆當服。考問解可詳。蓋孫或曾孫雖未承重而死。其子或孫承重之日。則其父與祖亦皆承重矣。孫與曾孫與玄孫之妻皆以從夫服服斬。無疑矣。

 五服。無七月之服。而殤服始有之何歟。

朞秊下殤三降則爲緦麻。大功下殤三降則無服。爲此不忍。別立七月大功也。與期大功之殤中從上之意同矣。

 子於嫁母。雖非爲父後者。服杖期則與父在母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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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間。此甚可疑。且於同母異父昆弟。服以大功者。反加於外祖父母之小功。未知如何。

母則父歿。齊衰三年。嫁母則雖父歿。只服期。此爲異耳。生我之恩重。雖義絶於父。其服何以全輕耶。同母昆弟。同受母之一氣。故亦當服大功云耶。但家禮小功註。旣明言同母昆弟之服。楊氏之必言於大功章者何義。不可知。

 聞喪易服時。斬衰則固可以麻繩爲帶。而齊衰亦可以麻繩爲帶耶。

奔喪時繩帶。卽麻絞帶之影子。若母喪則似當別言。而此無文者。儻亦未及修整之故耶。以成服麻布之別言之。布小帶宜矣。

 平日將出。必告祠堂。朝祖時。亦當有告辭歟。

朝祖時。以平日之儀言之。似有告辭矣。孝子雖不可告之。服輕者口告之似得宜。家內之喪。禮無告廟之語。而尤翁以爲告之似宜。朝祖時告廟。與此喪出時告廟。同一義意。况宗子則生纔三月。旣有告見之禮。其死也。豈不告廟。其靷歸而朝祖也。亦豈無告辭耶。

 時祭。設位妻以下於階下者何歟。妻以下諸位。皆在門外。則終闕闔門之儀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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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以下設位於階下者。似以主人立於階下之故。而神道與生時不同。雖設於堂上。豈或未安耶。設祭於階下甚不便。且無闔門之節。此本可疑。未敢知也。

 或有幼則以小字題旁者。亦或有宗子而改名者。不爲改題。豈非未安乎。

雖幼穉。若題主則當定名而題之。不可以小字書之。初或不審。以小字題主。則成長後告由改書旁題宜矣。若改名則亦宜告事改題。旁題祝文。不可各異矣。

 婦人無夫與子者死。而夫黨無主喪者。則兄弟及兄弟之子固當主之。而何以爲之。

不但無夫與子。夫黨無有服之親。可以主其喪者。則不得已親昆弟或宗姪主之之外。無他靠焉。親黨宗子或孫限期而主祭矣。○此極變禮。有甚難處者。其喪撤几筵則不得不與其夫之主而合櫝矣。合櫝則決不可同祔於妻之祖廟。合櫝之後。其將置之何處。埋之之外。無他可據矣。然其兄弟或姪在。而埋主於地。情理尤慘然。

答李君執

以爲有人心道心以下對待雙說二者之間。非只謂人心道心二者之間而已。所謂察者。正所以察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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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邪正道心過不及之際也。前者鄙答云云。蓋以此也。不雜云者。亦非只以人心道心爲不雜也。邪正與中不中使之不雜也。不雜二字。旣兼言人心道心。則不離二字。何獨不言人心也。道心固察其過不及者。去之而守其中。則人心亦察其邪者而去之。正者而守之也。兩者皆得守本心之正也。但不雜者多在人心邊。不離者重在道心邊。雖皆得守其正。而道心義理之心。故以此爲主。人心每患易流。故使聽命於道心也。如此則文勢義理齊整無欠闕矣。若以爲道心本自中正。只以人心爲之不善而每聽命焉。則此道心天理人心人欲之說也。非程朱晩秊定論也。來諭大體得之。至於若以人心之善者以下尤明曉。

 不言禮智而言中正何歟。竊意圖本於易。而易不曰仁義禮智而曰仁義中正故然歟。朱子言禮有中不中。智有正不正。周子所以不言禮智而言中正者。其此義歟。然則仁義不兼善惡。而禮智獨兼善惡乎。

圖說之以禮智爲中正。出於易者然矣。而其以禮智爲中正者。當以朱子說爲正義矣。其禮之有中不中智之有正不正者。從禮智之用上言也。朱子論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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惻隱羞惡而曰。惻隱有當惻隱不當惻隱。羞惡亦有當羞惡不當羞惡。仁義亦以用處言之。豈無過不及者。而禮智之非中正者類多。故其變禮智而特言中正者以此耶。

答李君執(丙子)

 按圖說。三言無極。四言太極。未嘗言其不同。而說解曰。無極之妙。未嘗不各具於一物之中。又曰。渾然全體之妙。無不各具於一物之中。若以各具太極謂不同。則是萬物旣生之後。不得具太極全體。而分殊中不可見理一者矣。分殊中旣不可見理一。則統體太極。豈不隔在於懸空之地歟。然則說解豈可以渾然全體之妙。謂各具於一物之中乎。若以無極之妙渾然全體云者。歸之統體。而於各具二字上。可求不同。則是太極有偏全之不同。而濂溪,晦翁何嘗於太極上。分別偏全而言之耶。太極雖非性外之物。而曰性曰太極之際。自有命義之殊。則似不可混看而無別也。

太極上分別偏全之疑。正好一下大故講明。高明之問。眞是揀得可疑難底問也。蓋太極是一箇理也。只贊歎這極純極美者而別稱之也。其實太極與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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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太極卽理也。理卽太極也。理有體用。從古論理者或曰一本萬殊。一本者指理之本體也。萬殊者指理之用之散在萬物而各殊者也。或曰論萬物之一原則理同。觀萬物之異體則理絶不同。其同者體也。不同者用也。此皆原於子思費隱之說。費隱亦理。而隱是體費是用也。理本非離形氣懸空底物。而其曰體則不犯形氣。只指其沖漠無眹之本體而言。故謂之一本而同也。其曰用則此箇本體行乎形而下者言。故隨形氣之萬殊而謂之絶不同也。太極卽理也。則太極之有體用可知也。旣有體用。則其用之不同。亦不難知。圖說主太極全體之理而言。故雖不著見偏全字。而其言用之不同。則亦大煞明白。不同則偏全自包在耳。首節無極而太極。實言太極本體。而第二節太極動靜以下至萬物生生。皆太極之用也。莫非陰陽五行異體上各具之太極也。豈不爲絶不同耶。

答洪伯臣(相宗○庚午)

 萬物之理。初未嘗不同。而旣各因形氣而爲性。則人物之性。各自不同。以此言之。言理則同而語性則異。中庸二十二章章句曰。人物之性。亦我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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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則人物同一性之意也。

物之性。亦我之性云。則左右之疑固也。不獨此也。語類曰。盡人性盡物性。性只是一般。又曰。天命之性。通天下一性。近來人物性同之論。皆擧此等說爲證矣。蓋此等性字。皆以性之一原理同處而言之也。程子言纔說性時。便已不是性。朱子釋之曰。不是性之性。當以理字看。上所言三性字。亦皆理字意也。勿論人與物之性。皆自一原之理分俵來。故若從源頭說。則雖謂之性同亦可。二十二章六箇性字。皆本然之性。而章句自性之根本而言之。故以爲人物之性。同一性也。而以其形氣不同。性隨而有異。故隨其性之異者而使得盡之。其在人在物之性。果是一般性。則其盡之者必同。而今其盡之者分明各異。則人物之性果同耶。顧此所盡之性。旣是本然之性。則亦我之性之性。實指人物性源頭理同處而因謂之性也。不宜以此而盡性之性。同謂之一性。更詳之。

 章句性道雖同。氣稟或異之下。繼之以因人物之所當行者一句。以此觀之。人與物性道本同。而其不同者。只以氣稟之或異也。此則何也。且心者氣也。氣稟或異之氣。是通言心氣耶。若非通言。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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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氣也。果是通言。則心氣之有淸濁。自可知也。近日心純善之論。不辨可破。氣稟與心氣之通言與否。願得詳聞。

人物方生之初。純然一原理實無貳。旣生之後。形氣所局。性遂不同。况所謂道者。當行之稱。人物當行之事果同耶。且凡或字之意。皆同之中。少有差別之謂也。若謂人物性道則本同。而氣稟之或異。如衆人之於聖人之間。則禽獸之所常行者。何若是絶然不類於人也。故人與人性道同。物與物性道同。人皆可以爲堯舜。而其或不能循性爲道者。以其氣稟或異也。故敎之以禮樂刑政之屬。使之合於仁義之中道。牛馬皆可以爲耕馳。而其或不能善耕善馳者。亦以其氣稟或異也。故馴之以牛馬當行之路。使之合於耕馳之中道也。章句之揷入一物者。其意不過如此。而歸重於人。故終之以禮樂刑政之屬也。若謂物之性道亦與人同。則是物亦可以敎之以禮樂刑政而至於聖人之中道也。果可成說乎。

答洪伯臣(癸酉)

 相宗三從兄相稷。爲其伯父所後。而未及禮斜。遽遭所後父喪矣。其王考在世時。以親筆定給。故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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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禮斜。已爲發喪。人家或以從子立后則不爲之禮斜云。曾或有所聞見耶。雖已發喪。旁題前急急禮斜。終合事理耶。且伯父臨命。敎之以外家必從元妣。當承遺命而必從元妣耶。雖有遺命。若於義理乖戾。則當從繼室耶。

曾聞之先師。尹童土出後於其伯父。而不爲告君成案。尤菴先生嘗以爲不可。於此等答問。每謂父子大倫。人君造命。雖或彼此私相與受。無君命則不成爲子。余亦以爲雖從父子之間。未及告君。則至於服喪題主等節。不可爲云。蓋雖伯父之喪。不告君成子而服喪者。大非禮意。况旣服喪於所後。則當降服於所生。不告君未成大倫。而何忍自我而絶之於所生之地耶。先師言如此。故吾輩平日知舊酬酢亦如此。洪哀家前失不可追。惟當趁未葬前。告君成案。以爲旁題似得矣。繼室生時立後。則便是己生之子。以繼室親家爲外家。當然底道理。若從元妣家。則其於事繼母以母道者。當如何也。遺命雖重。以外人只論其道理者言之。決不可勸從。此雖孝子參酌私情義理而爲之者也。然事係倫常。誠宜十分商量也。

答成汝厚(鎭坤○甲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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旣云家有喪當告。則支子孫異宮之喪。亦皆告耶。

不論同宮異宮。雖支玄孫之喪。成服前大小祭禮當廢之。此事之大者。似當皆告矣。

 附註。有墓下祠堂之說。今依此始祖以下不遷之位。皆奉於此如何。

沙溪以爲士夫家雖依家禮。祭及高祖。先代功臣之主。國法旣令不遷。私自遷于墓所未安。遷高祖於別室。又或有數三代連爲功臣者。則最初功臣位。奉安於第一龕。以下功臣位。皆遷于別室而祭之。此最處得好。今士夫家皆用此禮矣。如始祖主。遷于墓所而祭之。則以下不遷之位。亦當各祭於其墓下祠堂宜矣。隨始祖而並祭於始祖墓下祠堂則無義矣。

冠者之父奉高祖之廟。則告於高祖以下廟而行禮可也。若奉曾祖或祖與禰。則告其廟而行之。冠畢。因繼高祖之宗子。而口告以謁。家無所奉之位。而高曾祖禰各有宗子。則當以繼高祖之宗子爲主。有故則用次宗子之無故者亦可。高祖若遞遷。則最長房之奉高祖廟者。亦可爲主人矣。五代祖以上。則冠畢。可以往謁而不必盡告也。

 介子何謂旣爲宗子族人。則於祖廟不爲介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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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副貳之稱。非宗子則通稱介子矣。雖孫曾行。當皆稱介子。然卽今見行之禮。以其親屬稱之好矣。

 父歿。爲妻杖禮也。若父歿祖在。則爲妻杖如何。

父歿祖在。爲妻降服。禮無所見。何敢降也。蓋祖在妻喪。父歿母喪。祖皆主之。而祖不壓孫。不降其母。以此觀之。祖在。爲妻本服杖期明矣。

 不杖期條。庶子之子爲父之母。其父之母若嫁出。則其孫亦可降服大功否。

此無於禮可據。不敢質言。而父之所降。子亦不得不降。未知如何。

 

無夫與子者。旣爲兄弟姊妹服本服。則於父母。亦當服本服耶。

無夫與子者。當歸依於己之兄弟姊妹。故還服本服。而父母則本服齊斬也。不貳斬之義重。故不敢服也。

 嫡婦是繼三世長子婦耶。通謂饋舅姑之冢婦耶。

雖庶子之長子婦。亦可謂嫡婦。而至於服制。必於服斬長子之妻。始服期矣。

 小功條。庶子旣爲其母黨服。又爲嫡母黨服。恐有二統之嫌。

小記註。馬氏云君母不在。乃可伸。如馬氏說。則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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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之父母。不得服耶。然與承重者事體輕重有別。似當兼服之。尤菴說亦如此。

 奔喪曰師於廟門外。檀弓曰師哭諸寢。今人爲位於何所耶。

若未奔喪。則於所居。爲位朝夕哭。四日成服。服內朔望。亦爲位哭。(若侍下人。於村家別定一處。爲位而哭可也。)

 主人之位。柩東是矣。賓再拜後。主人出哭云者。是自柩東位。出靈座前也。旣曰主人出哭。則衆主人以下不必出哭耶。

以家禮言之。初喪尸東之位。至虞祭始變。葬前受弔時。主人以下亦當在於柩東之位。家禮雖如此。圖式則成服相弔儀。丈夫卽位於門外。西向北上。後世人家雖成殯之前。主人以下無以容處於尸傍。受弔時勢不得不用圖式門外位之儀。倚廬東邊。主人以下西向立哭。賓至。主人先入靈座前哭。賓哭拜訖。則主人哭出復位。西向再拜。如此則似不失禮意矣。主人若在柩東位。主人之弟何獨於主人哭出之時。不爲出哭耶。然在倚廬受弔。則不當隨主人入靈座前也。

 今俗衆主人皆拜賓耶。

檀弓註。大夫之喪。適子爲主拜賓。或以他故不在。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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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子不敢受弔。以此言之。庶子之不敢拜賓然矣。且以家禮觀之。與賓爲禮。只言主人。至止哭。始言主人以下。其拜賓則只指主人可知也。好禮者近或有不拜者矣。

 未奔喪條。不言變服之節。是文不具耶。

聞喪而若有故未奔。則其變服。與到家變服何異。家禮之不言。果是闕文也。

 廟無祖位。則新主當置於東壁下。而入廟告辭當如何。

禰位單奉之祠。新主入廟。問解有姑祔於東壁下之語。祝辭當云先考某官大祥已屆。神主入廟。姑安於東壁下云云。

答成汝厚

 問解祔于高祖者。曾祖之子也。不可以先父而食。然則諸正位獻畢。乃獻諸祔位耶。

孫祔于祖。旣統於尊位矣。在廟亦旣處於上龕。况高祖祝文。先讀於曾祖酌獻之前。而曰以某親祔食云。則未及獻酌。而先讀祔食之祝。其可乎。不敢知也。

 墓祭。家禮先參後降。而要訣先降後參如何。

祠堂則先降後參。此神本在廟故也。時忌祭。出主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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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寢。不得不先參拜而後降神也。墓祭則似與祠堂之禮同。沙溪從要訣先降後參。從之爲可。

答成汝厚

 大學經傳。只言明德而不言性字。序文更不言德字。而特以仁義禮智之性,知其性,盡其性,復其性四箇性釋之。然則明德之德字卽性也。

朱子之釋經。必敷演經傳所未言者言之。明德之德字卽性也。仁義禮智之性。卽章句具衆理之理也。天之所以與我而我之所以爲德者也。知其性。能知明德之在我也。盡其性。聖人之能盡在我之明德也。復其性。學者之能明明德也。序之特言性者。實以明德之本此性而云也。觀於此。亦可以知近來以心爲明德者之非矣。

 章句極處無不到。此不是物理到吾知之謂。亦不是吾知到物理之謂。物理自到其極處之謂也。

來示然矣。物理本自盡到。我竆那物理之盡。則物理自盡到矣。吾之知於此一物上則固明矣。而不可謂致知也。譬如自此去漢江之路。本自極至。我行行到漢江。則漢江之路自盡到矣。我之行行去盡漢江路。格物之謂也。卽竆至事物之理也。漢江之路自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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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格之謂也。卽極處無不到也。如此則漢江一路。足目俱到。卽吾之知一物上之明也。若北至慶源。西至義州。東至東萊。南至海南。則東西南北。吾無不竆。而東西南北之極處。自無不到矣。此如今日格一件。明日格一件。物物無不格之。則物之理表裏精粗無不到。而吾心豁然貫通而體用無不明。始乃可謂致知也。

 知止有定。章句志有定向。或問皆有定理。兩說似不同。

章句之體。只釋正文字句。故知止有定之定。只是心之定也。或問則又演本義而言之。故以爲心之所以定。事物本有定理。而我知得到定理。故心自定云。非章句或問之所釋不同也。

 補亡章人心之靈。莫不有知。

人心之靈。卽氣也。氣旣虛靈。故能知覺也。是之謂人心之靈。莫不有知也。其所以知者。性之理也。今以莫不有知之知。謂本然能知覺之理。則實以知爲理也。其可乎哉。因其已知者。是謂十五而入大學者。自小學中已有所知者。而未能盡知許多物理。故及入大學。先使因其已知而益竆之。以致其知也。心氣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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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而其體段虛靈不昧。是謂之明底物事。故由此而能知能覺。若只指知覺本體。似無異同。然自其稟受處而言。知因氣之靈而氣旣不齊。則知之體段。豈可謂人人皆同耶。

 第六章上下愼獨。或有淺深之別耶。章句謹之於此。以審其幾。卽善惡之關。則是欲動未動也。然則愼獨便是行也。審幾便是知也。

上下愼獨。其意無淺深。一也。上則謂欲誠其意者。必愼於獨知之地也。下則謂其爲不善之事者。只以不謹於獨知之地而以至於此。故重言不可不愼獨之意也。此其爲人鬼關所係之重。故再以愼獨戒之也。幾萌發之初。則獨知之地。已是動界分。不可謂未動也。審者。審察於萌發之初。知其善惡之分也。愼者。旣知其善惡之分。而爲善而去惡也。來諭愼獨屬行。審幾屬知者然矣。

 第七章章句。一有之而不能察。此察字。謂不能察忿懥四者之病也。下註必察密察兩察字。謂察本心之存也。然則上下察字。言雖不同。而其工夫則皆愼獨也。

一。萬一之一也。蓋謂心有此四者之病而不能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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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註諸察字皆意同。謂察此心之存否也。若曰察本心之存云則不可矣。愼獨與毋自欺者。乃於獨知之地。審其善惡而必爲善去惡。以爲毋自欺也。此則誠意之事。而至此正心工夫。則已能爲善去惡。而雖是善念。或不無濡滯於事去之後。又或心忽然胡走。則此皆心不正也。正心者必事未來而無迎之之病。事已去而無將之之病。將卽有所之病也。其忽胡走者。卽不在之病也。去此等之病。則事未來而此心湛一虛明。如鑑空衡平而爲未發之體。事至則隨物隨應。爲鑑空衡平之用而無處不當。爲中節之和。學者之心學於斯而至矣盡矣。仔細潛玩。則誠意正心之界分。自然明白矣。

 老老長長恤孤。卽化之之道也。絜矩。卽處之之道也。治國。獨言化之之道。至平天下。始言處之之道何也。

下民觀於在上者之孝悌恤孤。感發興起。則在上者因此而知民心之所同。而以我之心。度彼之心。其處之之道。均齊方正。使之無一夫不獲矣。其興於孝而各自孝。興於悌而各自悌。不悖於恤孤而各自恤孤。則正經一章章句所謂天下之人。各明其德而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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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治。天下以之平矣。此一節只言因人心之所同而爲言絜矩之道也。治人則無論大小。非絜矩。無以治之。齊家治國。亦豈無絜矩之道。而必言於平天下者。平天下規模最大。故特言之也。於平天下言之。則家與國自包在耳。

答成汝厚(乙亥)

 張子謂形以後有氣質之性。然則有形質者。皆當有氣質之性矣。雖堯舜之聖。亦不得免歟。

形以後有氣質之性云者。以其理墮在氣質者爲性。故兼此氣而言性。則爲氣質之性云。非以本然之性則已在於形氣未生之前。而形氣所具之理。便謂之氣質之性也。朱子謂天命之性非氣。何處掛搭在。若以張子此言。謂理之在形氣者。不分不雜與雜氣之別。而都歸之氣質之性。則朱子所謂天命之性。亦以掛搭在氣而言者。亦歸之氣質之性耶。張子之言。不究本意而不善看。則多類此。極可詳也。氣質性之說。蓋爲衆人之性有善惡者言。然天命之性。亦氣以成形後所賦之理。聖人亦豈無氣質之性耶。但聖人氣質之性。亦純善而已矣。

 無論聖凡。氣不用事之時。則皆可謂之未發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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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稟昏明强弱之本色。則雖氣不用之時。自在矣。然則衆人之不能有未發者。卽氣質之故也。

未發。謂氣不用事者。此大綱說。未發時云者。此心之氣。惺惺而不昏昧。寂寂而無所向。一味淸湛也。此朱子所謂與聖人都一般者也。雖衆人果有如此之時。亦純善矣。衆人氣稟。不無淸濁之相雜而濁駁之猶存。則不胡走。必昏昧。成未發不得。其必活化動靜之際。濁駁退聽。淸粹上升而時無感通之故。則湛一虛明。爲未發之時矣。凡看未發者不能精審。而只於七情之姑未形見處。幷所稟濁駁之猶在者。以爲未發時。氣質性本有善惡。此皆麤看未發之氣故也。正宜於此十分審察也。

答成汝厚(丁丑)

國恤服制。詳著於近刊續五禮儀。可考也。臣爲君斬衰三年。著於儀禮。而漢文帝遺詔斷喪之後。更不服三秊之制。我 朝時王之制。亦卒哭後。變布紗帽,布團領,布裹,角帶。服淺淡服。 宣祖朝因閔杏村純議。白衣冠終三秊矣。至 肅廟朝。令弘文舘問議大臣儒臣改正。百官服斬衰三年。儒生白笠白袍小麻帶以終三秊。蓋斬衰之意也。至 景廟大喪。時相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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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生麻帶。依前用布帶。中間節目。雖未詳言。大體則如此。臣爲君斬衰之服。禮莫重焉。漢文後屢千百載。莫之能改。而 肅廟一洗千古之陋。斷然復三代之禮。 肅廟五十秊盛德大業。此尤最著矣。此義不可不知也。

 考妣合櫝。朱子以爲皆當幷祔合祭。然則繼妣多至四五。皆可合櫝無疑歟。鎭坤考妣四位。今將合櫝。而祭時設饌極難。曾聞先生亦有四位之龕。其設饌之儀。必有參酌定之之則。未知如何。程子曰。合葬用元妣。張子曰。繼室別爲一所可也。鎭坤他時遷葬。若得一山。則元妣與考位合窆。次妣祔于西。次妣祔于東。用外品字。築以一砌。同設而祭爲計。亦未知如何。

四五娶則事非常例。罕聞之矣。如或有之。生時皆行夫婦之道。死後皆當合櫝而合祭矣。鄙家考妣四位。皆合奉一櫝而合祭。程氏考妣幷祭之禮。蓋謂考妣各卓。各設一分之饌。聯卓而祭之。東俗則依五禮儀。自 宗廟至士夫家。皆一卓。魚肉蔬果。考妣並一器。而只飯羹盞盤各設。此則俗間兼牀各飯之規。豈以子孫而饗祖先。爲此兼牀之陋規耶。誠大無禮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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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儒贒家皆不能免此。而惟尤菴先生用兩卓之禮矣。以禮言之。與其兼設。寧從家禮單設之爲愈也。示設饌之儀。此於苟艱之中。稍有整頓之意。不須云云。而鄙家亦每有各設之意。尙不免襲謬而兼設。可勝嘆哉。俗習雖兼設。而餠麵飯羹盤盞各設。故四位則排陳極難。第四位各設之餠羹皆在東。麵飯皆在西。而以四行設之。匙箸在北端居中。醋楪在匙箸之東。盞盤二在匙箸之西。又二在匙箸之東。匙箸南行中設炙楪。左右設魚肉楪。如此則粗可排設而兼卓。自是無於禮者。苟艱何足言也。神主旣合櫝。則葬亦無不可合葬之義。而當觀地之寬狹而爲之。若地狹不可合葬。則當依程子說。必以元妣合窆矣。人家或有元妣別葬。而以所生妣合祔者。此則非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