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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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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叙

君子之居家。莫急於服禮。生民之爲德。莫大於報本。冠婚喪祭之禮。蒸甞薦獻之節。上自儀禮,家禮。下至東儒諸說。粲然明備。皆可依據。搢紳巨室。所宜講習軆行。以表準於國中。而甞見貴遊子弟。類多猖狓。豪家享祀。最無品式。往往至於傷世敎而墜家聲。噫。祖先辛勤建立門戶。子孫不肖。顚覆宗祀。顚覆之患。多在於世祿。祿則生驕。驕則生侈。未有驕侈而能服禮者。亦未有不能服禮而致謹於報本者也。吾家自 定獻公府君。至于余身。而代有祿秩。爲二議政一正卿三亞卿矣。况內外羣從。同時並顯。人或以世祿稱焉。余以一日長乎諸弟。而又奉祖禰之祀。爲小宗也。凡爲我 文敬公後孫者。以余爲管攝。則程子所謂厚風俗。使人不忘本。朱子所謂冠婚喪祭。莫不以家法行其間者。皆余之貴也。然祿位過分而自至於驕傲。居養過厚而自至於侈汰。處己御衆。多乖於禮律。而奉先追遠。易至於怠忽。每念詩禮傳家至我身而顚墜。夙宵懔惕。不翅淵氷之臨履也。以余之不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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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恐諸弟之不能知戒。以余兄弟之不能知戒。而又恐後世子孫之漸益荒怠。爰輯家範一編。禀裁於叔父。手自淨寫。藏諸家廟。此皆追述我 文忠公 文敬公遺訓。庸示汝後昆者。嗚呼。幼子童孫。孰敢不勉勉服行。苟不服行。是大傷厥心。若是者。無敢入於 文敬公廟庭可也。

文忠公晩而好禮。禮書不去手。甞類編禮記(家有草本)矣。輯成四禮訓蒙矣。家藏儀禮。親自標題。丹鉛點絶。皆是手澤。而北遷之日。亦以手抄禮記。掛諸馬鞍而行。(出丁巳記聞錄)用工之專篤。百歲之下。尙可以想見。其爲訓蒙之跋曰。喪無戚容。祭無敬色。於禮不亦虛乎。余疾夫小子蒙學。每當祭時。登降拜俯。從長者而已。漫不知何義。編成一書。欲令一家子弟私相誦讀。不知大迷云。每一披讀。僾然怵然。有若躬承詔敎於几杖之下。嗚呼。祖先之爲子孫慮。若是深切。而爲子孫者。乃反自安於習俗之陋。不能刳心軆行。一變至禮。則祖先有靈。其肯曰余有後哉。

文敬公一生講禮。節文儀則。無所不備。盖常日用力於四勿之訓。克復之工。至晩年而純如也。若其發之著述者。明白贍悉。置水不漏。尤致詳於吉凶常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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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卞論同異。證援今昔。補先儒之闕遺。爲後來之典式。篇帙井然。成一家言。噫。凡人於先輩好文字。尙且愛玩諷誦。起感而思齊。况玆祖先之遺集。精神之所寓。言語之所形。而又皆本之於躬行心得之餘者哉。苟能讀而習之。按而行之。向所云居家之禮。報本之德。皆在於是矣。樂有賢父兄。生人之至願。訓謨洋洋。如在左右。凡我後孫。奈何不勖。

祠堂

   凡屋之制。不問何向背。但以前爲南。後爲北。左爲東。右爲西。皆倣此。○司馬溫公曰。所以西上者。神道尙右故也。

祠堂之爲四龕禮也。而若非繼高祖之宗。則虛其右而不用。奉安神位。不能正中。所見未安。余則家貧力綿。營立祠堂。不能一如古制。而姑不設龕。代用窓櫝。先稿引申知事(堤)藏之謹密。愈見貴重之說。謂得人子爲先無窮之情。盖有所受云。

  晨謁

家禮。焚香再拜。而覆屋之制旣廢。不能設卓於兩階之間。如欲焚香。必將日開中門。只於中門外行拜禮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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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子諸孫之同居。與適來會者。皆當同謁。要訣,問解,明齋說附下。

  要訣云。雖非主人。隨主人同謁無妨。○問解。問子弟侄孫同居。若主人有故。則未可獨謁乎。答曰。晨謁乃主人之禮。與主人同謁無妨。無主人獨行則不可。○明齋曰。無主人則不許獨行。固是嚴宗法之義。而以情言之。似不可廢。行之於大門之外。以避主人之位如何。

余以痼疾。不能夙興。而亦不敢廢謁。毋論早晏。盥洗則行之。而子孫之無病故者。自當如禮。○凡入廟而拜者。皆在兩堦間。

  出入告

經宿則瞻禮(非拜禮。鞠躬瞻省。)而行。數日則再拜而行。經月則開中門。再拜焚香告云某將適某所。敢告。又再拜而行。幷歸亦如之。但告某今日歸自某所。(就家禮本儀。畧爲刪省。)

支子諸孫。有經旬行。亦依宗子行之。但不開中門。

  參(參覲禮也)

朔日。每位果(如有時産。兩色幷盛。)一大盤。(盤沙大楪)酒二盞。 望日同而但不設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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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家參禮。曾以果四色(或兩色)脯鮓行之。今從家禮。

正月朔(正朝)望(上元)六月望(流頭)。則當以俗節。別爲具饌。

  俗節。獻以時食。

正朝。(餠湯,饅頭,江正。)○上元。(藥飯。)○重三。(花煎。)○流頭。(水團。)○荐七。(引餠或霜花。)○重陽。(菊煎或栗餻。)○冬至。(豆粥。)

  花煎,霜花,栗糕,菊煎。如未及時。以他食代之。

時食一器。(或二器。)○果二器。○脯一器。○鮓一器。(食醢。)○菜一器。○庶羞二器。(或一器。)○酒。

時食則各設。餘合設。

  有事告

果一盤。 酒。

告冠。 婚。 喪。 增秩。 竄黜。 科第。 榮贈。(或褒寵別恩典。) 嫡長子生。 國恤。

告事之祝。共一板。只告正位。不告祔位。而酒果則並設。

  栗谷曰。若廟中改排。器物鋪陳。或暫修雨漏處。而不動神主。事則用望參儀。

  薦新(凡薦新。必於朔望。俗節同薦。)

穀。 大麥。(作飯。) 小麥。(作餠。) 稻。(作飯。)

蔬。 蕨。(作菜。) 瓜。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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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櫻桃。 杏。 李。 林禽。 甘瓜。 西瓜。 梨。栗。 棗。 柿。

魚。 石首魚。(作湯。) 葦魚。(作膾具芥子。) 靑魚。(炙。) 白魚。(作湯。或煎。) 蠏。(蒸。)

作飯者。具佐飯,醢,沉菜淸漿各一器。蔬菜,庶羞各二器。(或一器)酒儀如俗節之禮。而飯則各設如時食。酹酒後啓盖扱匙。少頃進熟水移匙。少頃反匙合盖。辭神。作餠者。只有小麥一種。當以時食薦於俗節。

蔬果則每位各一大盤。薦於晨謁之時。魚則不拘時。隨得隨薦。而幷不啓櫝。只開囱櫝。(無窓櫝則去袱。)再拜焚香。少頃再拜而退。

蔬之竹笋,當歸芽。果之柑柚,石榴,沙果,葡萄。魚之銀口魚,松魚,連魚等。得則薦之。不得則闕之。此外餘種。幷不在薦獻之中。

文忠公嗜饅頭。宗家必於正朝用之。仍爲家式。故已入於時食中。我 祖考與 先考皆嗜木通。宲雖不敢爲時祭與薦新之用。以犯薦芰之譏。而俗節則異於正薦。秋夕,重陽兩節中。求而用之於果二器之外可也。

凡參以下儀節。並依家禮行之。而只望日亦不點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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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卓南再拜之節。

庶羞者。註稱珍異之味。湯炙肝納。通稱爲庶羞。

宗法

  大傳。別子爲祖。繼別爲宗。繼稱者爲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卽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卽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白虎通義曰。宗者何謂也。宗尊也。爲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長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無。所以統理族人者也。

宗家 祠廟所在處。子孫皆下馬於大門外。

繼禰之宗。四時時享。必待宗家祭後祭之。(宗家若有故不祭。異宮支子則不必拘。)

  朱子曰。主祭之嫡孫。當一日祭其曾祖及祖及父。餘子孫與祭次日。却命次位子孫自祭其祖及父。又次日。却令次位子孫自祭其父。此却有古宗法。意古今祭禮。這般處皆有之。今要如宗法祭祀之禮。須是在上之家。先就宗室及世族家行之。做箇樣子。方可使以下士大夫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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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家大小祀。子孫之無病故者皆來參。時祭則婦女亦來參。同爲具饌。而仍爲內執事。使之知享祀之嚴。起孝敬之心。

  程子曰。古所謂支子不祭者。惟使宗子立廟主之而已。支子雖不祭。至於齋戒。致其誠意。則與主祭者不異。可與則以身執事。

宗家時忌祭。以物助之。

  曾子問。宗子爲士。庶子爲大夫。其祭也如之何。

  孔子曰。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

  內則曰。若富則具二牲。獻其賢者於宗子。夫婦皆齋而宗敬焉。終事而後敢私祭。(賢者善也。)

  程子曰。支子不與則以物助之。

  退溪居家。若得節物或異味。或乾或塩。遇節祀時祭。薦之宗家。盖支子故也。

 人家習俗。有加供餠酒之例。而吾宗未甞行之。但忌祭則舊有餠飯米助祭之䂓。中間廢閣。 曾王考與忍齋公相議修明。而今又廢閣矣。吾輩亦不可不修明。一依當時所定。 考妣位精鑿米一斗。祖考妣位, 曾祖考妣位五升。 高祖考妣位三升。前期三日。送于宗家可也。不肖甞見 祖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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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考見外方餽問諸種之鮮好者。必尊閣而藏之。幷與受 賜果魚之屬。送助宗家之享祀與薦新。後孫之篤於追遠者。自當踵而行。而時享之時。則大小宗各品中有餘者。互相資助。

見宗子則拜。遇於道則下馬。雖年等行尊者回馬。

內外有服之喪。限成服往護。無病故不赴者。宗子呵督之。

收宗族助婚喪。卽自 定獻公以下世傳之法。而至我 文敬公, 忠定公而尤致力焉。余雖不肖。近思祖先之遺䂓。遠慕昔賢之美意。(范文正義田。李宗諤義庫。)未甞不慨然興感。當與諸弟益加敦勉。俾令子孫效之。

居家

人家敎子之法。先務詞華。故才藝雖美。宲行無可觀。往往陷於機穽。入於刑辟。至於亡身敗家者多矣。生子而入學則必先敎小學,家禮。使自幼穉之時。知有此事於文藝之外。入而愛親敬長。出而從師取友。皆以二書爲本。則雖言語步趨之間。一見可知其爲法家子弟。如斯善矣。苟使行誼志尙。稱之爲淸粹飭躬之士。是可以承家聲而持門戶。科第得失。自有命焉。本不可以期望於子孫。以長其僥倖苟且之風。爲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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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者不可不知。

男子年過四十。始衣帛。(官上大夫者。不在此限。)○毋得交匪人雜流。○毋得入娼家酒肆。

婦人常時服紬綿。嫁時亦不許服大段。○非至親之家。毋得往來。○毋得隨俗觀光。

男婚。綵緞毋用大段。漆凾毋得彩畵。衣袴雖用命服之禮。用帛而毋過三日。

女婚。毋得具金玉釵珮之屬。

子婦之餉舅姑依禮意。只以數器酒饌饋之。毋得從俗用蜜果,乾魚,生魚肉之類。

非宰執與命婦。則喪毋得用錦段。棺木如無中用者。附板。

食饌肉味。毋過二器。

宴集。飣餖毋過十器。(如延諡等公宴。不在此限。)

  禮曰。庶羞不踰牲。陳氏曰。薄於奉己而厚於事神也。今旣節約祭饌。而生人之飮食宴樂。視前無减。則豈不泚顙於羞不踰牲之禮耶。

 此卽㝡其大節而書之者。其他居處鞍馬器用之屬。惟以朴素爲務。華靡爲戒。士大夫之生斯世也。一名奢汰。終身之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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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覡尼婆之類。毋敢入門。

相卜雜術之人。毋敢邀見。

內外有分限。務爲嚴截。

 常以禮所謂男僕非大故。不入中門。鈴下蒼頭。但主通內外之言。傳致內外之物之語。爲之心艶。而家貧無力。未能行焉。後世子孫有可以行之者。一以家禮㞐家雜儀遵用可也。

處世

  避權要

如銓選兵財。衆所願欲而爭競之者。一切辭避。辭之而不能得。則黽勉始出。而勉出之日。卽存遞解之意可也。從古以來。久處權要而能免者鮮矣。仕宦所以榮身而立家。若以是覆門戶而辱身名。則豈不悲哉。

  戒黨論

吾家自 先代。未甞染迹於朋比。 文忠公當 穆陵東西血戰之際。以其一意扶正。人或以標榜歸之。而超然特立於是非之外。 曾王考當 孝廟山論熾張之時。一未甞交涉。從伯祖校理公。甞微諷其時與南人相往還。則敎之曰。不立黨。是我家法。今乃效爾曺爲之耶。 文敬公每以爲䣊論必亡國。詔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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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䂓勉於知舊者。至誠惻怛。甞記晦窩李公來拜。終夕從容講質。至請草出袖箚。以爲調制之策。 先考一生忠厚謹愼。未曾有刻核之論峻激之議。丙申丁酉之間。爲韓李輩所譏謗。至有保合堂郞之說。及至辛壬乙丙以後。䣊論變爲忠逆。魚肉刀俎。國從而不支矣。每當靜夜無人。撫枕太息。幾至流涕曰。國家何負於䣊人。而至於此極也。仍顧語子侄。申申垂訓。嗚呼。吾輩雖不肖。豈敢一日忘此意也。然丁未改紀。當路之議。別是一副當色目。唯不能合而同流。故自不免岐而爲異。於是而強名以緩峻。自處其緩則峻有所歸矣。由是之故。吾家之見嫉於一邊。殆爲矢鵠。而夷考其宲。只守吾家世傳寬平之論而已。然余旣年少策名。學無宲得。有時爲血氣所使。發言處事。可悔者多矣。諸弟其以愚兄爲戒。 先法爲師可也。䣊論者所以爭名利。名利者卽向所謂權要之職。避權要戒䣊論。名二而宲一。故玆以牽連書之。仍著家 先言議之本末。以示後生。至若爲黨之害。則夫人皆知之。不必備論。

毋與當路有權人交好。

慶吊外。毋過國戚宗班武將之家。(雖文宰將兵之家。不可夜過。身或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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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則亦毋夜過人家。)

凡䟽啓之倡論與首發外。切勿用嫌。(世家類多世嫌。而亦不可廣嫌也。)

 右三條。卽 先考戒後承者。

非一家親友冠婚公宴。則毋赴人家會集。

毋論文蔭大小官職。又毋論才術長短。以守法奉公爲心。可幸無罪。守法則無以容私。奉公則不可利己。當官淸白。卽是家傳遺䂓。 先考莅東營。一物不到家。管庫者編考下記。則只爲尹氏姊當産。送海藿數束而已。叔父自公州歸。適印全州綱目經書。載兩籠而至。 祖考引古人白集事以戒之。此皆後人之所不可不知也。今爲其子孫者。自近於膏膩。墜落其家風。將以何顔歸拜祖先耶。戒之戒之。

祭(祭者。所以追養繼孝者也。追其不及之養。繼其未盡之孝也。)

如欲講祭祀之禮。必先明祭祀之理。此 文忠公訓蒙之所以作也。先以古經先賢東儒說中㝡明備者。條錄于下。以爲誦習感發之地。

  祭義曰。宰我曰吾聞鬼神之名。不知其所謂。子曰。氣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合鬼與神。敎之至也。(使人齊明盛服。以承祭祀。此皆敎之至也。)衆生必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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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歸土。此之謂鬼。骨肉斃于下陰爲野土。其氣發揚于上。爲昭明焄蒿悽愴。此百物之精也。神之著也。(朱子曰鬼神之露光景處是昭明。其氣上蒸處是焄蒿。使人精神悚然。是悽愴。)因物之精。制爲之極。明命鬼神。以爲黔首則百衆以畏。萬民以服。(因其精靈之不可掩者。制爲等極之稱。顯然命之曰鬼神。)聖人以是爲未足也。築爲宮室。設爲宗祧。以別親踈遠邇。敎民反古復始。不忘其所由生也。衆之服自此。故聽且速也。○又曰。君子反古復始。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發其情。竭力從事。以報其親。不敢不盡也。○又曰。祭不欲數。數則煩。煩則不敬。祭不欲疏。疏則怠。怠則忘。是故君子合諸天道。春禘(禴)秋甞。霜露旣降。君子履之。必有悽愴之心。非其寒之謂也。春雨露旣濡。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心。如將見之。樂以迎來。哀以送往。故禘有樂而甞無樂。○又曰。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忌日必哀。稱諱如見親。祀之忠也。如見親之所愛。如欲色然。其文王與。詩云明發不寐。有懷二人。文王之詩也。祭之明日。明發不寐。饗而致之。又從而思之。祭之日。樂與哀半。饗之必樂。已至必哀。(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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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生。似欲隨之死也。如欲色然。言其想像親平生所愛之物。如見親有欲之之色也。饗之必樂。迎其來也。已至而禮畢則往矣。故哀也。)○又曰。孝子將祭。慮事不可以不豫。比時具物。不可以不備。虛中以治之。(比時。及時也。具物。陳設器饌之屬。虛中。淸明在躬。心無雜念也。)宮室旣修。墻屋旣設。百物旣備。夫婦齋戒沐浴。奉承而進之。洞洞乎屬屬乎。如不勝。如將失之。其孝敬之心至也與。薦其薦俎。序其禮樂。備其百官。奉承而進之。於是踰其志意。以其慌惚。以與神明交。庶或饗之。孝子之志也。○又曰。致齋於內。散齋於外。(方氏曰。齋於內。所以愼其心。齋於外。所以防其物。散齋。若不飮酒茹葷之類。齋三日則致齋而已。)齋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齋三日。乃見其所爲齋者。(五其字及下文所爲。皆指親而言。䟽曰。先思其粗。漸思其精。故居處在前。樂嗜在後。)祭之日入室。僾然(彷彿之貌)必有見乎其位。周還出戶。肅然(儆惕之貌)必有聞乎其容聲。出戶而聽。愾然(太息之聲)必有聞乎其歎息之聲。是故先王之孝。色不忘乎目。聲不絶乎耳。心志嗜欲。不忘乎心。致愛則存。(極其愛親之心。)致愨則著。(極其敬親之誠。)著存不忘乎心。夫安得不敬乎。君子生則敬養。死則敬享。思終身不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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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統曰。孝子之事親也。有三道焉。生則養。沒則喪。喪畢則祭。養則觀其順也。喪則觀其哀也。祭則觀其敬而時也。盡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時者以時思之。)○又曰。夫祭也者。必夫婦親之。所以備外內之官也。官備則具備。水草之菹。陸産之醢。小物備矣。三牲之俎。八簋之宲。美物備矣。昆虫之異。草木之宲。陰陽之物備矣。凡天之所生。地之所長。苟可薦者。莫不咸在。示盡物也。外則盡物。內則盡志。此祭之心也。(內則曰。可食之物有蜩范者。蟬與蜂也。如蚔醢是蟻子。所謂昆虫之異。亦此類也。)○又曰。及時將祭。君子乃齋。齋之爲言齋也。齋不齋。以致齋者也。是故君子非有大事也。非有恭敬也則不齋。不齋則於物無防也。(物有事也)嗜欲無止也。及其將齋也。防其邪物。訖其嗜欲。耳不聽樂。故記齋者曰不樂。言不敢散其志也。心不苟慮。必依於道。手足不苟動。必依於禮。是故君子之齋也。專致其精明之德也。故散齋七日以定之。致齋三日以齋之。定之之謂齋。齋者精明之至也。然後可以交於神明也。

  程子曰。祭祀之報。本於人心。聖人制禮。以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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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耳。○遺書曰。問祭起於聖人之制作。以敎人否。程子曰。非也。祭先本天性。如豺有祭獺有祭鷹有祭。皆是天性。豈有人而不如鳥乎。聖人因而裁成禮法。以敎人耳。○又曰。凡祭祀。須是及祖。知母而不知父。狗彘是也。知父而不知祖。飛鳥是也。人須去上面立一等。求所以自異始得。朱子答廖子晦書曰。祭祀之禮。以類而感應。若性則又豈有類之可言耶。然氣之已散者。旣化而無有矣。其根於理而日生者。則固浩然而無窮也。故上蔡謂我之精神。卽祖考之精神。盖謂此也。○吳伯豊問。人物在天地間。其生生不窮者者理也。其聚而生。散而死者氣也。氣聚在此。則理具於此矣。今氣已散而無矣。則理於何而寓耶。朱子曰。人之氣傳於子孫。如木之氣傳於宲。此宲之傳不泯。則其生木雖枯毁無餘。而氣之在此者。猶自若也。此等處從宲事上推之。自見意味。○問。今愚民於村落。社撰立一神祠。合衆以禱之。其神便靈。朱子曰。方知衆心之所輻湊處。便自暖。故便有一箇靈底道理。所以祭神。多用血肉者。盖要得藉他之生氣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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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叔子曰。豺獺皆知報本。今士大夫家多忽此。厚於奉養而薄於先祖。甚不可也。凡事死之禮。當優於奉生者。

  澤堂李氏曰。明則有人物。幽則有鬼神。古之人一生從事。事神治人兩道而已。今則事神之禮。自公家已怠。鬼神之不饗。福祐之不降久矣。祭祀之鬼神。與陰陽鬼神不同。須知無中有物。屈中有伸。其理其氣。有必然者。自古聖賢制爲宗廟禋祀。以享以格。詩書禮記。昭昭備載。决非虛無假設。不必講求玄微。惟篤信敬事而已。○又曰。巫之降神。愚俗所惑。士子則一向麾斥不信。此皆不窮理之過也。巫宲降神。周禮有司巫氏。易言史巫紛若。漢時園寢置巫。此與用尸童同一理也。後世用尸禮廢。而巫亦不復爲祭祀之用。自作淫祠。禱非其鬼然後。巫爲有𥚁而無福。不可近也。然潔齋盛服。鼓舞降格。明有其氣。知其亦有感應之理。噫。彼求以非禮。而尙能以無感有。况我以子孫之身。求祖先之來格。寧有不應。正宜因彼驗此。專意致潔。盡誠以求之。玄江曰。親旣死矣。三年之喪又畢。耳之無聞也。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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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見也。凡爲人子銜恤茹痛。所以自盡其追養之心者。惟在於祭之以禮。是故自天子至于庶人。莫不爲之立廟奉主。先王定制。而四時則有享焉。朔望則有薦焉。後賢起義。而俗節則有獻焉。晨起則有謁焉。出入則有拜焉。授贈則有告焉。了無一時一節一動一事而忘乎父母。尙以爲未也。季秋則有禰祭焉。諱日則有忌祭焉。三月則有墓祭焉。無不有以各極其致。

  四時祭

  公羊傳曰。春曰祠夏曰禴。秋曰甞冬曰蒸。亟則黷。黷則不敬。踈則怠。怠則忘。士不及玆四時。冬不裘夏不葛。○吳氏徵曰。君子之祭。取法于天道。而一時一祭。通有四祭。是謂不數不踈而得其中。合于天道三月爲一時之節也。

時祭儀節。一從家禮行之。而卜日齋戒具饌受胙餕五節。別具論說在下。

  卜日

古禮擲珓以卜日。自唐孟說宋程朱諸先生。皆用分至。(春秋分夏冬至。)而後世用或丁日或亥日。吾家亦用丁日矣。上丁若無故則必以上丁行事。但十一月則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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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考 祖妣 先考及余生日。皆在是朔。謹依朱子以生日行禴祭之義。初一,初三,十三,十八四日中設行可也。

  齋戒

祭祀主於感格。而齋戒者卽爲感格之本也。所謂有其誠則有其神。無其誠則無其神者。可不惧哉。世人之致齋。㝡爲魯鹵。况係官在朝。則得暇未易。溫公之時至事暇。不必卜日。魏公之只齋一日者。良以此也。然國制旣有給暇之式。必先期一二日。凝神靜處。思所以交孚神明。仍勑婦女盡廢諸務。專心於具饌滌器之節。以盡致齋於內之義。子孫之當參祀者。亦必前一日來會宗家。與主人同爲齋宿可也。

  具饌

兩位共卓。 果六色(蜜果正果)並入。 脯一器。 佐飯一器。 鮓一器。 醢一器。 生菜,熟菜,沉菜各一器。 淸醬一器。 餠二器。 淸二器。 <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4539_24.GIF'>二器。 飯二器。 羹二器。 湯三器。 魚肉(生膾)各一器。 炙三器。(初獻肝大一串。 亞獻魚二串。 三獻雉鷄中全軆炙。)

祭饌之各設禮也。而丘氏儀節及五禮儀。大夫士時享之爲共卓者。盖亦由於事勢器具之不得已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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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惟我 文敬公甞欲定爲祭式。而從禮則不可不各設也。各設則後世子孫必不能遵行也。以是鄭重。未有成書。今以吾家言之。余之身後。則祖得((朱筆)祖字得字參判公兒卸云云)爲承三代之宗子。而余又有三室。若用各設之禮。則必有八九間大廳事。可以排設床卓。而一依家禮圖式。試計祖得當行一番時祭之器數。則宲果爲四十八。脯醢蔬菜爲四十八。餠<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4539_24.GIF'>飯羹爲三十二。魚肉爲十六。炙爲二十四。醋楪爲八。合爲一百七十六器矣。一年之內。有四時時享焉。四時墓祭焉。八忌祭焉。合爲一千九百三十六器。而十二朔望及俗節薦新。皆不在計中。雖家有素封之厚。而代繼卿相之位。尙惧其不逮。况吾家世傳之貧薄耶。今欲爲範於一家。永示於後昆。則不得不參酌通變。孟子所云君子刱業垂統。爲可繼者。卽是之謂也。况兩位共卓。又是家先之所甞行者。遵而無改。亦窃附於從先祖之義。

宲果之必從偶。魚肉湯之必從奇。盖取郊牲鼎俎籩䇺。天産地産之義也。此固禮制之不敢變者。而至若脯醢蔬菜各三品。雖是家禮之圖。而要訣,備要。已不能遵行。脯醢各用一器。蔬菜各用二器。玄江則必欲從三品之文。雜佐飯於脯楪之中。又涉於滚同。盖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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鮓則古禮之所重。不可闕也。醢佐飯則食味之所貴。不可廢也。遂定以兩用。淸醬之代醋楪從備要。蔬菜之用三品從家禮。湯之用三色。就要訣而更加節約也。魚肉則家禮,要訣,備要。皆用各一器。而沙溪之以湯當魚肉。先稿已論其未然。而謂可以殽軒之屬當之。宋時之殽軒。卽今俗之肝納也。蜜果,正果。雖非古品。而國俗以爲上豆。先代皆已薦獻。今入果六品之中。而定爲平排。捴爲三十三器。善乎朱子之言曰。泥古則濶於事情。循俗則無所品節。自夫燕器代以祭器。常饌易以俎肉。事神之禮。亦用時食。家禮之文。多取魏公祭式溫公書儀。而劉氏所引膾,(生肉)炙,(乾肉)羹,(雉肉)殽,(肉帶骨)軒,(白肉)脯,(乾脯)醢,(肉醬)庶羞,(珍異之味。)麵食,(餠饅頭之類。)米食。(𥻓糕之類。)卽所謂時食者也。俗尙代殊。食品殊變。我國之禮。當用東俗之時食。今謂一從家禮。不用濕麵。而用餠饅頭以爲麵食云。則豈不濶於事情乎。此余所以窃取先賢之所論。妄有裁定。而取舍之間。自不免僭汰之誅。此爲悚息。

吾家祭饌。餠麵飯羹則各設。而餘皆共卓。初無定制。過於豊腆。品味之數。殆至於六七十器。行之亦已數十年矣。一朝减損。亦有怵惕不敢安者。而窃伏惟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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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主於盡愛敬之誠。而不在於饌品之豊儉。故朱子以書儀殽饌十五味爲難辧。牛溪以俗饌二十五器爲過優。今玆三十三器。較前日之攸行。疑若太約。而視前賢之所訓。亦已有過。嗚呼。饌品繁則蠲潔未易。器皿多則滌濯欠精。區區今日之所望。只在於益盡愛敬之宲。以冀感格之理。勉之。

家禮有貧則稱家有無之文。朱子有隨家豊約。一飯一羹。皆可盡誠之訓。日後子孫貧益甚。無以備物。則宲果或四器二器。蜜果正果魚肉並减省。以湯一器。炙三獻。各一串行事。而此亦難辧。則只以飯羹蔬菜行之。(愼齋之在連山。以乾石魚一尾爲魚。未甞廢四時時享。)但不可以不能備需之故。過時(仲月若有故。則季月亦可行。)而闕享。亦不可從人丐貸。以取辱先之恥也。

吾先祭饌。務爲蠲潔。 文忠公常作長土宇。每當享祀。一家兒少。盡鎖其中。又置一器。殘毛落鱗。盡收而藏之。(出忍齋祭式。)戊戌之喪。我 祖妣春秋已望八。而猶親當俎几。監視臠割。徹曉不寐。嗚呼。此皆吾後孫所當惕然警悚。期於毋忝者。婦女之不能軆行者。家長申申誨諭。誨諭不從。則是怠於享祀而墜厥家法。告于宗中出之可也。朱子戒子書。劉氏,頤菴說。附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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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以資警飭。

  朱子戒子塾書曰。吾不孝。爲先公棄損。不及供養。事先妣四十年。然愚無知識。所以承顔順色。甚有乖戾。至今思之。常爲終身之痛。無以自贖。惟有歲時享祀。致其謹潔。猶是可着力處。汝輩及新婦等。切宜謹戒。凡祭肉臠割之餘及皮毛之屬。皆當存之。勿令殘穢褻慢。以重吾不孝。○劉氏璋曰。往者士大夫家婦女。皆親滌祭器。造祭饌以供祭祀。近來婦女驕倨。不肯親入包廚。雖家有使令之人效役。亦須身親監視。務令精潔。○宋頤菴曰。今人對案將食。乍見飯有塵而羹有灰。則擲匙投筯。方丈盡廢。况神道尤當精潔。苟有腐臭汚穢則卽必吐之。豈肯居歆乎。

  受胙

受胙之儀。固當遵禮行之。而但念主祭之人。若不能自盡誠愨。無愧乎當百順之名。則今以工祝之命承致多福者。宲恐爲矯誣神明之歸。如余不肖。盖有意而未遑。後世子孫。倘能有盡愛敬之誠。而無愧乎賢者之受福者。則自當如儀。勉之勉之。

  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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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胙之禮。旣不敢行。飮福之節。又不敢當。罷祀之後。兄弟俱會。必以餕餘酒肉。行酌而罷。(不足則以他酒饌兼之。)序齒而坐。拜酬而飮。以存禮意。內外頒胙。遍及微賤。其日皆盡。儀禮及魏公祭式附下。

  儀禮經傳曰。經云燕私者何也。祭已而與其族人飮。不醉而出。是不親也。醉而不出。是渫宗也。出不止。是不忠也。親而甚敬。忠而不倦。若是則兄弟之道備。○韓魏公祭式曰。凡祭飮福受胙之禮。久而不行。今但以祭餘酒饌。命親屬長幼分飮食之可也。

  

忌祭

  檀弓。喪三年。以爲極亡則弗之忘矣。故君子有終身之憂。而無一朝之患。故忌日不樂。

  祭儀。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忌日不用。(不以此日爲他事也。)非不祥也。(非以死爲不祥而避之也。)言夫日(猶此日。)志有所至。(此心極於念親也。)而不敢盡其私(己之私事)也。○張子曰。古人於忌。不爲薦獻之禮。特致哀示變而已。○朱子曰。古無忌祭。近日諸先生方考及此。

饌品同時祭。而果與湯。如有時産可用者。果則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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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果外。具六色。湯亦加二色。魚肉不必用生膾。

時祭者。神道之所當享。先王之定制也。忌祭者。子孫之所追慕。後賢之義起也。朔望參。時祭之屬也。俗節薦。追慕之屬也。時享主嚴。故準禮而不敢加。忌祀緣情。故增品而展其私。先輩亦用此義矣。至於朔參之果盤一定。俗節之庶羞隨得。皆推類而倣之。嗚呼。後之君子其不以爲罪否。

忌日。只祭一位。家禮之文也。語類之說亦然。而初因程氏祀先凡例。幷祭考妣。考諸我東諸賢文字。退溪亦主一位之禮。其說甚嚴。而晦齋栗谷沙溪明齋皆以幷祭。爲近於人情。先稿所論亦然矣。然余之身後。則一年四忌。幷祭四位。宲有煩瀆之嫌。

祖考妣 考妣諱辰。則依前幷祭二位。自余爲始。一從家禮,語類說。只祭一位。至於後孫遵而勿改。語類及輯覽說附下。

  語類。朱子曰。忌日只祭一位。(補註。父之忌日。只設父一位。母之忌日。只設母一位。祖以上及旁親皆然。)

  輯覽。問忌日設位。程朱之說不同。未知孰優。曰按士虞禮。是日也吉祭。猶未配。註云猶未配。哀未忌也。祭義曰。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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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觀之。忌日不配祭。非薄於所配祭。而哀在於所爲祭者故也。朱子曰。大抵伊川攷禮文。不似橫渠仔細。恐指此等處而言也。

  禰祭

先考主禰祀。而禰祭則以家先之所未甞行。莫之行焉。不肖今亦不敢。盖有感於栗翁豊昵之戒。余旣不敢行。後之子孫。雖欲有遵禮者。亦不可刱行也。

  墓祭

  劉氏璋曰。夫人死之後。葬形於原野之中。

  與世隔絶。孝子追慕之心。何有限極。當寒暑變移之際。省謁墳墓。以寓時思之敬。

  朱子答林澤之書曰。敬夫以墓祭節祀爲不可。然先正皆言墓祭不害義理。又節物所尙。古人未有故。止於時祭。今人時節。隨俗宴飮。各以其物。祖考生存之日。盖甞用之。今子孫不廢此而能恝然於其祖宗乎。

吾家墓祭。正朝端午兩節。則己以酒果單獻。只於寒食,秋夕。具饌備禮。饌品同時祭。而宲果四色。去蜜果,正果。减魚肉兩色。

  祭儀。陳饌降神(從要訣)參神。初獻啓飯盖。亞獻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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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扱匙正箸。(無侑食。)俯伏食須。進熟水。又俯伏少時。反匙箸合盖。辭神。(退溪曰。墓祭無進饌侑食之節。原野之禮。當有殺也。○宋龜峯曰。無侑食從簡也。)

墓祭具饌。異於家享。尤未精潔。子孫之往山下者。必親自監視。祭器與俎鼎之類。並於眼前滌洗淨盡。而辦需之後。切禁猫犬。俾無褻污之慮。祭器親爲開封。祭罷後。亦皆封置着署。使不敢他用。

  附山神祭

(寒食秋夕)具饌。餠<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4539_24.GIF'>各一器。脯胙各一器。果四器。魚肉湯各一器。炙一器。(肉魚鷄大三串。)筯楪。(降參三献辭神。幷同墓祭。以不設飯羹。無扱匙進茶一節。正朝端午)用酒果。

墓祭罷後。山神祭亦親行。而筋力如不逮。使洞中相知人執事。三獻則必自爲之。朱子戒子書附下。

  朱子戒子書曰。比見墓祭土地之禮。全然滅裂。吾甚惧焉。旣爲先君托軆山林而祀其主者。豈可如此。

祭饌固爲定制。而子孫或有按藩作宰者。生人有方丈之享。而祭饌從節約之品。亦有怵惕而不敢寧者。自時忌墓祭朔望俗節。並許增設。而亦不可無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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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雜然羅列。以犯瀆褻之戒。

祭時服色。時祭則有官者。具紅團領,帽帶。無官者具深衣,幅巾。(無則用色直領或道袍。)朔望參同忌祭。則具黲笠(不漆者)白直領。或道袍,素帶。墓祭同。但不用黲笠。 婦人盛服用唐衣。忌祭。用白衣玉色裳。 男子不靴則偪。行纏。

墓田

家禮置祭田條曰。每龕取二十之一。以爲祭田。親盡則以爲墓田。宗子主之。以給祭用。古人之産業多寡。未知如何。而吾家本無奴僕。振威,豊德田畓。合計四石地。若依家禮之文。就四石之中。派分二十。則不過爲四斗地租得之。世則當祭之位爲三龕。而祭田只可爲十二斗地。以十二斗之地。供三代之祭薦。其可支乎。謹依牛溪家訓。余之身後。則所有田民。並勿分析。垂之後世。永以爲式。

祭田寡少。享祀闕乏。則固可哀痛。而子孫之不肖者。或稱以增置祭田。以非理(攘奪人財。貪取官物。)廣土地。則卽所謂借物於盜家。以享其先者。若以是爲需。則雖日殺牲而祭之。神豈享之。戒之戒之。

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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豊阡山論。已悉於壙誌。振阡局內。勿許支子孫繼葬。盖有拘於堪輿。而亦有 先考與叔父遺敎也。戊辰。子順之姑。令數年權厝。雖出於迫不得已。而有違 先訓。不勝悚惕。待其移窆。卽令塡土植木。此後則式遵 先訓。雖暫時權厝。切勿許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