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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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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經傳註䟽通攷

  斬衰章

 傳曰一溢米。註曰(鄭註)二十兩曰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射慈同鄭義。王肅,劉逵,袁準,孔衍,葛洪皆云滿手曰溢。

謹按王,劉等說恐得之。

 傳。雜記曰。大夫爲其父母兄弟之未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士(註曰。士。謂大夫庶子爲士者也。䟽曰。若大夫適子。雖未爲士。猶服大夫之服。)爲其父母兄弟之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大夫之庶子爲大夫。則爲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未爲大夫者齒。

謹按註䟽。皆依傳文解之。王肅云三年之喪。自天子以下無等。春秋之時。尊者尙輕簡。喪服禮制遂壞。又云大夫與士異者。大夫以上。斂時弁絰。士冠素委貌也。䟽以王說爲不通。通解補註曰。父母之喪。自天子達於士一也。而記禮者之言乃如此。當以王肅之言爲正。

 春秋傳曰。齊晏桓子卒。晏嬰麤衰斬。註曰。麤衰斬。其縷在齊斬之間。縷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緝也。斬衰以三升爲正。微細則屬於麤也。䟽曰。麤卽齊也。斬衰三升。麤衰四升。其布在三升四升之間。縷之麤如三升半。而計縷惟三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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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晏平仲麤衰枕草。與士喪禮異。而其室老曰。非大夫之禮也。平仲曰。唯卿爲大夫。(言己位卑。不得服大夫爲父之服。)曾子問於孔子。孔子曰。晏平仲可謂能辟害也。(言惡直己以斥時失禮。遜辭以避害。)以此觀之。當時大夫喪禮之尙輕簡。可知矣。

 傳曰。何如而可以爲人後。支子可也。䟽曰。支子可也者。以其他家適子當家自爲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不得後他。故取支子。

按此恐指從父兄弟以外之親之子而言。若同父母親兄弟。其兄主父母之祭而無子。則取其弟第一子爲後。於義恐無害。蓋其弟方宗其兄而生存也。則其子不得爲小宗當家者也。若其弟已死。而其子已爲其父主喪祭者。則亦不可取而爲後也。此禮律所未著。當問于知者。

 傳曰。爲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䟽曰。所後者之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於爲後者。爲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

按䟽說如此。而下不杖期章世父母叔父母條補傳曰。爲人後者爲所後者之昆弟。豈補傳者之意。以䟽說爲失子夏本義歟。若曰䟽說固是。而姑以意推之。補入所後家叔父母之服云爾。則恐未安。何者。若於註䟽之下。補以註脚。推明其義則可也。而今乃特列於傳記之間。則無乃近於自我作經之義乎。故愚意以爲補傳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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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所謂昆弟爲所後者之昆弟。昆弟之子。爲所後者之昆弟之子。故不從䟽說。而就不杖期章。載之如此爾。若果以義推之而補其闕。則子夏所不擧期功緦麻之服非一二。而其不補入於各章者何也。此其於本文之外。不敢自以意著一字故也。若使假其名而增其例。因一辭而取二義。則又未安之甚者。其不從䟽說明矣。當問于知者。

 經曰。女子子在室爲父。布總箭笄髽。衰三年。䟽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故。沒其布名。而年月。至此須言之也。上文絰至練有除者。此絰三者。旣與男子有殊。並終三年。乃始除之。

愚謂男子喪冠。雖不言布。可知也。故沒布名。婦人之總麻與布。未明也。故著布名。其言三年者。以婦人制服。與男子有不同者。疑其年月。亦與男子異。故特著之。以見其同於男子耳。若以哀極言之。妻爲夫妾爲君。女子子爲父。何遽殺於上五條乎。下一段所釋。又似謂布總箭笄髽。終三年乃除之。故表三年爾。然則布總箭笄髽衰之外。皆未三年而除者乎。所謂嫁反爲父三年及䟽衰三年等文。豈皆此例乎。是未可知也。

 子嫁反條註曰。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按鄭必有所据。而此經傳中。未見有此例。竊恐或稱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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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稱適人。各因文勢。未必分尊卑。子夏所謂嫁者嫁於大夫云者。特明其雖嫁於大夫者。不以己尊而降其服耳。春秋伯姬卒。公羊傳曰。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蓋亦通用之矣。

 經曰。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其君。布帶繩屨。

謹按上絞帶傳曰。繩帶也。後世以布帶爲布絞帶者非也。

  䟽衰三年章

 經曰。䟽衰裳齊。(止)三年者。䟽曰。言三年者。以其爲母稍輕。故表其年月。

按䟽說固有理。然恐經文本旨。不止於是。蓋削杖䟽屨之齊衰。有三年期年二等。今且以爲母言之。父在則爲母期年。父卒然後。爲母得伸三年。此所以別之耳。未知是否。

  不杖麻屨期年章

按此章傳中。恐當補爲所後者之父母一條。蓋子夏所謂所後者之祖父母。恐是祖與父母。若謂祖父祖母。則闕父母。安得越期年之親而擧三月之服乎。賈疏謂擧疏以見親。此恐不然。孰親於所後者之妻而乃擧之哉。古人爲文。有文同而旨異者。恐不必以經所謂祖父母爲準。而遂以是爲爲後者之曾祖父母也。不然則子夏本文有闕文。祖父母上下。當有父母二字。但無所證。是可歎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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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弟條補傳。爲所後者之昆弟之子此一條。當在大功章從父昆弟條下。而誤在於此。

女子子爲祖父母條。傳曰。不敢降其祖也。子夏固以祖一字。言祖父母矣。

 大夫之適子爲妻。疏曰。適子爲妻。通貴賤。

謹按經於士與大夫。皆兩言之。以例推之。此當先言適子父在爲妻。而後言大夫之適子。以明大夫適子之爲妻。亦與士同也。今沒士之適子爲妻。而直擧大夫之適子何也。疏曰。惟據大夫者。以五十始爵。爲降服之始。嫌降適婦。其子亦降其妻。故明擧大夫不降。此說固亦有理。但經文分士與大夫而言者非一。彼何獨無此義。而此何必生新例乎。是必有以也。然今未得他證。而欲舍疏說而推經旨。其僭妄甚矣。且當謹守疏說而已。但就疏說考之。亦有所未備者。傳所謂父在爲妻不杖者。嫌於衆子亦不杖。註疏當及衆子雖父母在。亦杖之說。而今闕之矣。且疏曰。大夫之適子爲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爲妻者。是庶子爲妻。此亦於義不足。杖章所謂妻者。從夫而言者也。此章所謂大夫之適子爲妻者。係於父之辭也。從夫而言。則夫主其喪。可見矣。係於父。則父主其喪。可見矣。夫主喪也則是夫也。豈獨庶子之爲夫者乎。卽父沒之適子。亦是已然。則杖章爲妻。是通庶子與父沒之適子而言。何得主言庶子。若如疏說。則爲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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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期。本庶子之服。而適子父沒爲妻者。特其附贅者耳。庶子爲主。而適子爲客。其可乎哉。蓋經文無上辭而直曰妻。則此本從夫而言。自天子諸侯。至大夫士。凡爲夫而主妻之喪者。皆在此條中矣。何必上係於父而以子道言耶。此經文之所不及。而疏家乃繁蔓至此爾。必曰大夫之適子爲妻然後。方可以子承父而論。而庶子爲妻不在不杖章者。亦可以推見矣。○同條經下疏曰。上杖章爲妻。是庶子爲妻。此庶子。通大夫士適妻所生之衆子而言者也。傳下疏曰。不敢降至大功。與庶子同。此庶子。卽大夫之妾子也。經文嚴適衆之別。故名衆子下同於妾子。然爲註疏者。明言其此爲適妻所生之衆子。此爲妾所生之子。此爲士之妾子。此爲大夫之妾子。使不相混可也。而今疏中上下庶子字。略無分別。使緣文而求義者。紛然如亂絲之難理。可歎也已。

  齊衰三月章

 曾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條。傳曰。大夫不敢降其祖也。疏曰。經不言大夫。傳爲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爲士者。故知對大夫爲之服。

按經文此條。統於上文大夫爲宗子之大夫。蓋大夫爲宗子舊君曾祖父母服。如衆人云爾。今謂經不言大夫。又謂以其言爲士。故知對大夫爲之服。似失之矣。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條。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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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經文固關嫁於大夫者。然其實恐非專指嫁於大夫者也。何以明之。經文於士與大夫。皆兩言之。不杖期章。上言祖父母。此士之爲祖父母也。下言大夫爲祖父母爲士者。此言大夫雖尊。不敢降其祖也。上言適孫。此士之爲適孫也。下言大夫爲適孫爲士者。此言大夫不降其適也。齊衰三月章。上言曾祖父母。此言士之爲曾祖父母也。下言曾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此言大夫不敢降曾祖父母也。上言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子之母妻。此士之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子之母妻也。下言大夫爲宗子。此言大夫不敢降其宗也。今此條若專指嫁於大夫者。則當別言適子適士庶人者。而乃不著之何哉。若謂上文曾祖父母條。是兼男女而言女子子適士者。已在其中。則亦有不然者。不杖期章祖父母。與此章曾祖父母同。而其下別言女子子爲祖父母。亦與此章女子子爲曾祖父母同。則其在上者不兼男女。可見矣。愚故曰嫁者。非專指嫁於大夫者也。乃通上下而言適士者未必不得嫁之稱。行於大夫者。亦可謂之適人也。他傳記中。設有可据如鄭註者。當自爲一說。此經中未見其有此義也。蓋男子分士與大夫而言。女子子通嫁於大夫士者而以一條緫言之。此經文之例也。下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亦適士者及適大夫者之所通行也。所謂一條緫言之者也。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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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當問于知者。

  殤大功章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傳曰。不滿八歲以下。爲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註曰。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疏曰。若至七歲。歲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又曰。王肅,馬融以爲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期。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親。則以三日爲制。若然。哭緦麻三月喪。與七歲同。又此傳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踈失之甚也。

按傳所謂以日易月者。其文承無服二字之下。月恐謂服之月者爲長。以易字觀之。可見其義矣。若謂生之月。則爲文不當如此。蓋鄭賈以爲生之月者。以傳末所謂子生三月。父名之。死則哭之一段而云。然凡人之齒。必以年計。未聞以月計者。不滿一歲而後。方以月計。今生至七歲者。乃計之以月。不亦迂乎。若喪服則自大功以下。固以月計。雖斬齊。亦有曰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十三月者。則喪服之以月計。所從來遠矣。此傳在子女殤服之下。則王,馬之旁及緦親。固若踈矣。然期之殤。哭旬有三日。則不可並廢也。蓋子女之殤。是卽期之殤也。緦麻之親。亦有二焉。若族昆弟從祖昆弟之子殤。固非同宮之慽。若曾孫外孫之殤。是吾子女之所生育。何害其並擧於此條之下也。補註謂傳文通言爲殤之義。不專爲子女子子而言也。若然則王,馬之說。尤自無病。蓋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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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亦似右王馬而左鄭賈也。

 同條經下疏曰。殤有三等。制服惟有二等。

按所謂制服有二等者。或長殤中殤爲一等。或中殤下殤爲一等。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未嘗自爲一等。故只是二等也。若服制則凡四等。大功有九月纓絰二等。與小功緦麻合爲四等。讀者。或疑於服制之爲二等則失其旨矣。

  大功正服九月章

 從父昆弟條。

謹按此下。當補爲所後者之昆弟之子。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爲母妻昆弟。註曰。其或爲母。謂妾子也。疏曰。謂妾子也者。以其爲妻昆弟。其禮並同。又於適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爲己母也。

按爲母大功。則其爲大夫妾子明矣。大夫妾子父在。爲母妻昆弟大功。則所謂父在爲妻以杖卽位之庶子。乃大夫適妻所生衆子及士之衆子妾子也。與此章庶子相嫌。而不杖期章疏中。混稱而無別。夫經文簡奧。有難讀之歎。註疏家當別白言之。以曉後學。而此等處乃略過焉。使人不能無憾也。大抵五服之中。爲妻一節。最紛挐。適子父在不杖。而衆子雖父在亦杖。是一義也。士之適子期。而大夫之適子。亦不降爲之期。又一義也。士之妾子父在亦期。而大夫妾子父在大功。又一義也。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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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適子並父卒杖期。而大夫之妾子。亦父卒杖期。此又一義也。公子爲其妻。縓冠葛絰帶。麻衣縓緣。旣葬除之。父卒然後爲妻大功。蓋公子爲先君餘尊之所厭。(亦曰以旁尊降。蓋公之庶昆弟之謂也。)所厭愈重則服愈降。(士卑無厭降之義。故士之妾子爲妻如衆人。)此又一義也。諸侯絶期。大夫降期。(卽旁期也。)而妻之服。自天子至于士一也。此又一義也。(公子爲其母。練冠麻衣縓緣。旣葬而除之。君卒爲母大功。大夫庶子爲母大功。父卒三年。士妾子父在爲母杖期。父卒三年如衆人。與爲妻同。)

 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註曰。舊讀合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爲此三人之服也。疏曰。馬融之輩。舊讀如此。鄭以此爲非。故此下註破之也。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註曰。此不辭。卽實爲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見之。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疏曰。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此傳當在上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下。爛脫誤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九字旣非子夏自著。又非舊讀者自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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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鄭君置之。鄭君欲分別舊讀者。如此意趣然後以註破之。此不辭者。謂此分別文句。不是辭義言辭也。朱子親書藁本曰。傳先解嫁者未嫁者。而後通以上文君之庶子。並以妾與女君同釋之。乃云下言爲世父母以下。而以自服私親釋之。文勢似不誤也。又批云此一條。舊讀正得傳意。但於經例不合。鄭註與經例合。但所改傳文。似亦牽强。又未見妾爲己之私親。本黨服期者。合著何服。疏言十一字。是鄭所置。今詳此十一字中包爲世至姊妹十字。若無上下文。卽無所屬。未詳其說。可更考之。又曰。此段自鄭註時已疑傳文之誤。今考女子適人者爲父母及昆弟之爲父後者。已見於齊衰期章。爲衆兄弟。又見於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無文。而獨見於此。則當從鄭註之說。無疑矣。

謹按朱子定論。以舊讀爲非。而從鄭註之說。語類所記姊妹於兄弟。旣嫁則降服。而於姊妹則未嘗降云者。乃親書藁本之意。蓋未定之論也。而楊氏於家禮期服條。添姊妹旣嫁相爲服。蓋亦聞朱子未定之說。而以子夏傳及馬融舊讀爲是也。沙溪,愚伏皆致疑於此。豈不曾詳考朱子定論歟。

  小功殤五月章

謹按此章經文。闕字之下殤。而傳註疏皆不言可疑。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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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本有字句脫漏者耶。

  小功正服章

 從父姊妹條。疏曰。此謂從父姊妹在室大功。出適小功。不言出適。與在室姊妹旣逆降。宗族亦逆降報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按從父姊妹。旣在此小功正服章。則其爲成人之姊妹可知。旣成人則固有逆降之義。然以經文體例考之。凡於女子子姑姊妹。除在室及三殤外。皆繫以嫁適字。彼何獨非逆降者。而必曰嫁曰適人乎。惟此一條。特發新例。似無此理。竊恐此條。當聯下文孫適人者讀。蓋謂從父姊妹適人者及孫之適人者爾。

  緦麻章外孫甥條

 上小功章。爲外祖父母。傳曰。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爲其母之黨服。爲其母之黨服。則不爲繼母之黨服。註曰。雖外親。亦無二統。

謹按爲所後者之妻之父母若子。則統已歸於所後外家矣。爲本生外親。當降明矣。但本生外親之爲之也。未知當如何。外孫旣歸重於所後外親而爲己降服。則己亦不當以外孫服之歟。抑在外孫則有二統之嫌。而在己則無此嫌。當服本服歟。若其降之。一如同姓私親之爲之也。則外祖父母爲外孫。舅爲甥。皆無服矣。而又未知從母之爲之也。亦當降爲緦麻歟。傳註疏皆不及焉。當問于知者。

 又上小功章。從母丈夫婦人報。疏曰。丈夫婦人者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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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無出入降。是皆成人長大爲號也。母之姊妹之男女。與從母兩相爲服故曰報。

按疏說所謂無出入降。恐據姊妹之女子子而言。然丈夫亦可並用此禮歟。疏說中又有曰外親雖適人不降者。此亦指女子子而言。丈夫之爲人後者爲從母。與從母之爲此丈夫也。果如何。亦當問知者。更考之通典。步熊曰子雖不服外祖。外祖猶爲服緦麻。按此指出妻之子而言。然爲人後者。亦似通用此禮。若然則外孫出繼者。爲本生外祖降服緦。而外祖服本服緦似得之矣。然則出繼者爲從母降服緦。而從母服本服小功。出繼者爲舅無服。而舅服本服緦亦可歟。貞觀禮加舅服小功。則出繼者當爲本生舅降服緦也。○又考大傳疏曰。出入者。女在室爲入。適人爲出。及爲人後者。以此觀之。異姓無出入降之說。丈夫婦人可以通用矣。從母丈夫婦人報。則出繼者爲從母當不降歟。若然於外親無二統之義相牴牾。奈何。竊恐爲外孫者有二統之嫌。故爲本生外親皆降服。而外親則爲外孫無此嫌。故當從異姓無出入降之說而服本服。然則從母爲姊妹之子出繼者服本服。而姊妹之子出繼者。爲從母當降服矣。

殤服條小功傳曰。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緦麻。傳曰。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以註疏考之。上傳謂丈夫之爲本親殤服也。下傳謂婦人之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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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黨殤服也。丈夫婦人於小功中下殤皆無服。此則同。而丈夫於大功中殤。從上殤之服。婦人於大功中殤。從下殤之服。此則異也。

 舅條補傳曰。爲所後者之妻之昆弟若子。舅之子條補傳曰。爲所後者之妻之昆弟之子若子。

按此補傳之意。却從疏說。愚之上所疑。假其名而增其例。因一辭而取二義云者。極妄矣。然終不能無疑。若從疏說則期章世叔父母條。大功章從父昆弟條。皆不當補傳矣。若於本文之外。以例推之。則祖父母條及他期功緦麻之親闕之者非一。是何哉。

緦不降之說。不見於經傳。已有先輩說。有人言凡言降者。降本服而服其次服之謂。若其本服。於禮旣不可服。而其下遂無可服之服。則不可謂之降。當服緦者出適則不服。而緦下更無服。故曰緦不降。此說似是。然旣不見於經傳。則亦何足深究耶。

 繩屨。傳曰菲也。註曰不借也。疏曰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之菲。漢時謂之不借。一物而異其名。

按以此觀之。爲儀禮疏者。非漢人明矣。賈公彥卽唐人。故謂康成時曰漢時。其謂漢者。可知是異代之人也。尤宋禮論。有曰賈逵喪服疏云云。其後亦有踵謬者。以其該洽。乃失於考据如此。儘乎博古之難也。

孔子通紀。載賈逵。而字景伯。東漢人。然則賈公彥與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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逵非一人。而近世先輩有以逵爲釋鄭註之賈氏者。當考。

按賈景伯東漢明帝時人。鄭康成獻帝時人。儀禮疏。卽解鄭註者也。其爲賈公彥之疏明矣。况賈景伯只爲周禮解詁。而不及儀禮。以儀禮疏。爲景伯所作者。失之甚矣。

自警編私箚

  [自警編私箚序]

 間讀漢國趙氏善璙所纂自警編。其於宋朝名賢嘉言善行。蓋取之略備矣。苟能玩繹而自反。想慕而興起焉。則亦足以有得於脩身治家接物之大槩矣。然其人未必皆純於道而言未必盡當乎理。要在擇其所從而論者。或推而躋之於心經近思錄之上則過矣。恐其尊尙之至。漫然無所去取。以爲言言而可佩。事事而可師也。是敢就諸篇。私識其有疑於心者。非故欲洗前人之瘢而索其垢也。壬申日短至。書。

  學問篇

范魯公質自從仕。未嘗釋卷。人或勉之。質曰。昔嘗有異人與吾言。他日必當大任。苟如其言。無學術。何以處之。愚謂魯公此言。非學問者之言也。無學術。固不能當大任。勤學固欲出而行之。然若君子爲學。豈以窮達爲怠勤哉。假令異人語之曰。窮老終身。亦不可廢學也。爲魯公者當答曰。仕而優則學。無公事。只得看書。其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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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普告太宗曰。臣實不知書。但能讀論語。佐藝祖定天下。纔用得半部。尙有一半可以輔陛下。愚謂趙之此言。太夸矣。其佐二朝。特舞智行詐而已。何能用得論語設有一二近似者。是所謂五霸假之者也。

胡文定公曰。李文靖澹然無欲。王沂公儼然不動。資稟旣如此。又濟之以學。故是八九分地位也。愚未知二公學術果如何。然要之未得爲聞道者也。文定遽許之以八九分地位。無乃溢乎。然二公誠偉人也。夫以其所學。成就且如彼。况以美質而眞用力於聖賢之學者哉。

趙君錫被召。別韓魏公請敎。公曰。平日之學。正爲今日。若不錯。餘不錯矣。終不語及他事。又請云若上問某事。以何對。公曰。此則在廷評自處。愚謂魏公德器深渾。於此亦可見。然彼果以誠心請敎乎。則當忠告而善導之。何可任其自處。萬一有誤。豈不爲先達者之憂耶。

滎陽呂公家傳曰。公未嘗專主一說。不私一門。務略去枝葉。一意涵養。直截徑捷以造聖人。愚謂不主一說。不私一門。則失之雜。略去枝葉。一意涵養。則失之偏。聖人之道。又豈直截徑捷而可造者哉。朱子已備論之。今不復悉辨。

張子韶以孔孟及杜詩蘇文。並列而言之。略無輕重之分。可謂失之於辭矣。

安定胡侍講布衣時。與孫明復,石守道同讀書泰山。(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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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坐十年不歸。得家問。見上有平安二字。卽投之澗中。不復展讀。愚謂古人專心勤學。有如此者。然至十年不歸。不讀家書。則過中矣。聖賢之學不如此。

張子韶曰。伊川云富貴驕人。固非美事。以學問驕人。害亦不細。此眞格言也。余聞尹彥明從學於伊川。聞見日新。謝顯道謂之曰。公旣有所聞。正如服烏頭。苟無以制之。則藥發而患生矣。顯道之言。誠可爲淺露者之戒。愚按上蔡說與語錄一條。載淵源錄者不同。或再言之而異其指意。亦無怪也。然無垢所引。似非有德者之言。恐記錄傳聞之誤歟。蓋彥明所聞於師門者。乃殺毒之烏頭也。豈復憂其藥發而患生哉。信斯言也。聖賢所以敎人者。爲未制之烏頭。而旣服。須別有藥以制之。其不可妄嘗之也决矣。不亦謬乎。彼以學驕人者。乃自負其服烏頭而恣嗜。欲觸霧露。以自喪烏頭之力爾。與初不服烏頭者何異。故驕者非烏頭之罪也。乃烏頭之力微也。

  見識篇

慶曆中。劫盜張海橫行數路。將過高郵。知軍晁仲約度不能御。喩軍中富民。出金帛具牛酒。迎勞厚遺之。海悅。但去不爲暴。事聞。朝廷大怒。時范文正在政府。富公在樞府。鄭公欲誅仲約以正法。范公欲宥之。爭於上前。仁宗從范公言。仲約免死。富公慍曰。今患法不擧。方欲擧法。而多方沮之。何以整衆。范公密告曰。祖宗以來。未嘗輕殺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輕壞之。且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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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在此同僚之間。同心者有幾。雖上意亦未知所定也。而輕導人主以誅戮臣下。他日手滑。雖吾輩亦未敢自保也。富公終不以爲然。及二公跡不安。范公出按陝西。富公出按河北。范公因出欲守邊。富公自河北還。及國門不許入。未測朝廷意。此夜彷徨不能寐。遶床歎曰。范六丈聖人也。愚謂輕殺臣下。誠非盛德事。爲大臣者當以不嗜殺導人主。范公於此參酌功罪。可恕則恕之。一以公心爭之可也。若顧慮一身他日之禍福而爲之也。則未免爲私意所雜。此識之未至也。

開寶中。趙普專政。帝患之。欲聞其過。召翰林學士竇儀。語及普所爲多不法。且譽儀早負才望之意。儀盛言普開國勳臣。公忠亮直。社稷之鎭。帝不悅。儀歸言於諸弟。張酒引滿。語其故曰。我必不能作宰相。然亦不詣朱崖。吾門可保矣。學士盧多遜攻普之短。遂參知政事作相。太平興國七年。普復入相。多遜有崖州之行。是其言之驗也。愚謂竇之自爲身謀則得矣。其欺天而媚竈則甚矣。若是而謂之見識。則亦不足貴矣。

  撿身篇

趙康靖公槩中歲。常置黃黑二豆於几案間。自朝數之。每興一善念。則投一黃豆。興一惡念。則投一黑豆。暮發視之。初黑豆多於黃豆。漸久反之。旣謝事歸南京。二念不興。遂徹豆無可數。愚謂無黑豆則可矣。並黃豆而無可數。則除未接物外。豈容爾耶。此心固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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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動時。朝晝之間。何得全不興一念。善念亦不興。則殆釋氏之學乎。

張子韶謫嶺下。於書室中。置夫子顔子像。列淵明,曲江萊公,富鄭公,韓魏公,歐公,溫公,余襄公,邵堯夫,二蘇,梁况之,王彥霖,范淳夫,鄒志全,劉器之,龔彥和,陳了翁,黃魯直,秦少游,晁無咎,張文潛諸畫像于夫子左右。自言晨朝瞻敬。心志肅然。其所得多矣。愚謂此擧殊失輕重之倫。古所謂夫子之門雜者。不幸而近之矣。朱子知南康。旣立濂溪周先生祠于學宮。以二程先生配。別立五賢堂。以祠陶靖節,劉西澗父子,李公擇,陳了齋。斯其至矣乎。

  

誠實

慶曆二年。富鄭公再使契丹議和。受書及口傳之詞于政府。旣行次樂壽。謂其副曰。吾爲使者而不見國書。萬一書詞與口傳者異。則吾事敗矣。發書視之。果不同。乃馳還都奏曰。政府固爲此。欲置臣於死。臣死不足惜。奈國事何。仁宗召宰相呂夷簡而問之。夷簡從容袖其書曰。恐是誤。當令改定。富公益辨論不平。仁宗問樞密使晏殊如何。殊曰。夷簡决不肯爲此。直恐誤耳。富公怒曰。晏殊姦邪。黨呂夷簡以欺陛下。富公晏公之壻也。其忠直如此。愚謂富公此言。直則有之。舅甥之義亦重矣。斥之以姦邪。無乃太迫切乎。直曰晏殊黨夷簡以欺陛下。亦不患不直。不必擧二字也。後世黨論盛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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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國。而濟伐異之私者。雖至親有不恤焉。漸成薄惡之風。安知不藉口於此也耶。

  儉約

李文靖沆頹垣壞壁。不以屑慮。堂前藥欄壞。妻戒守舍者。勿令葺以試沆。沆朝夕見之經月。終不言。妻以語沆。沆笑謂其弟濰曰。豈可以此動吾一念哉。家人勸治居第。未嘗答。濰因語次及之。沆曰。身食厚祿。時有橫賜。計囊裝。亦可以治第。但念內典。以此世界爲缺陷。安得圓滿如意。自求稱足。今市新宅。須一年繕完。人生朝暮不可保。又豈能久居。巢林一枝。聊自足耳。安事豐屋哉。愚謂此與偸惰弛廢者雖有間。然苟合苟完。亦古人之所屑。而聖門之所稱善。墻傾壁倒。全不理會。(朱子說。)豈平常之道耶。且儉約之義可援者多矣。何必猥引內典耶。此等皆與吾儒正法異矣。

  謹言語

張子韶曰。古人默觀方寸。孰偏孰正。偏處舍之。正處行之。心在於正而情或居偏。吾則痛撿其偏。而不敢劇談正理。深恐所見隨言散去。其於行也。必無力矣。今人寡言者。雖善惡未可知。然使其爲善必力。其爲惡也亦必力。若夫終日譊譊者。爲善爲惡。多見其不終耳。愚謂心在於正而情或居偏一句。語意糢糊。旣曰默觀偏正。舍偏行正。而又曰心在於正而情或居偏。所謂心者。未知指心之體耶。抑指用耶。指體也則與上所謂正處指用而言者。相矛盾矣。指用也則是乃情也。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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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正。而又居於偏。豈有是理耶。太學正心。皆以用而言。苟在於正。則忿懥恐懼等。皆正而無偏矣。若謂無事時欲正心。而臨事不免於偏云爾。方其偏也。何可復論其正耶。所謂不敢劇談正理。行正無力云云者。雖若與道聽塗說之語略相近。然一向主此意。則殆廢講說而作禪會矣。此正所謂偏也歟。

  韜晦

杜正獻公衍戒門生曰。毁方瓦合。求合於中可也。愚按毁方瓦合。本出記儒行篇。然說者以此篇爲非孔子之言。如此句。殊不類聖人言語。况中無定體可方。而方則方爲中。若必毁方然後乃合於中。則所謂中者不亦偏乎。恐此不識中字之過也。論語曰。邦有道。危言危行。邦無道。危行言孫。至矣。

  好生

此編所載。讀者當有去取。不然則孔聖之釣弋。爲不仁。而梁武之麵犧牲。可保天祿矣。

  君子小人

韓魏公務容小人。善惡黑白不太分。故小人忌之亦少。愚謂激而生禍。固不可。過於容受。不分黑白。則失是非之本心矣。後雖有扶持善類之效。不免爲枉尺而直尋矣。况薰蕕雜處。冰炭同器。則幾何其不隨而化也。小人之於君子。諂諛偪側。以取容悅。然包藏禍心。偵伺百徑。一乘其便。輒肆蜂蠆之毒。可不愼之哉。此一條所錄。與上條魏公雅言。大相逕庭。恐記者之過也。

  出處

韓魏公旣解相印。王丞相遺公書。謂過周公,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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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姚崇,宋璟。又曰。爲古人所未嘗任。大臣所不敢。天下以爲名言。歐陽文忠公亦曰。進退之際。從容有餘。德業兩全。謗讒自止。過周公遠矣。愚按歐公論人。以論尹師魯碑文事觀之。亦可謂毁譽不苟矣。論魏公則殆過矣。二叔之流言。何傷於日月之明乎。以此而病周公。非君子之所宜言也。公孫碩膚。赤舃几几。其從容於進退之際。亦至矣。定天下輔冲辟。刑措而禮樂興。魏公德業。其果髣髴於斯乎。抑魏公大節。固爲千古偉人。然其言論施措。似或有意於止謗讒。蓋謗讒不期止而自止。則誠美矣。有意於止而止。則未盡也。魏公得無此否乎。

  義命

蘇文忠公平生於人。見善稱之。如恐不及。見不善斥之。如恐不盡。見義。勇於敢爲而不顧其害。用此數困於世。然終不以爲恨。孔子謂伯夷叔齊古之賢人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公實有焉。愚謂此不知何人所記。然可謂阿其所好矣。坡老固多高處。然至比之於夷齊。而曰得仁而不怨。則不亦過乎。

  處患難

章子厚與蘇東坡書云。愼靜可以處患難。東坡佩服嘉歎不已。愚謂言之不可以人廢也。有如是者。而亦可見人之不可以言取之也。但章子厚不能使人不處於患難。而乃勉人以處患難之道。是可惜也哉。

  用人

上曰。韓琦敢當事。賢於富弼。但木強耳。司馬光曰。琦實有忠於國家之心。但好遂非。此其所短也。愚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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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公非媢疾者。魏公實有遂非之病。可知也。但魏公德量寬渾。以今想像之。遂非之病。若非所可論者。而乃有之何哉。竊嘗推之。人病自處太高。自處高則謂人莫己若。而謂己無不善。不欲見其短於人。此可戒者也。若魏公者其自任之重。與夫一時諸公之所倚仗。何如哉。人非堯舜。何能事事盡善。而乃硬自主張。欲人之盡入於吾度內。則其弊必至於遂非。豈魏公有近於是者歟。如魏公者且然。况下焉者乎。甚可懼也。

  善處事上

眞宗不豫大漸之夕。李文定公迪與宰執。以祈禳宿內殿。時仁宗幼冲。八大王元儼者有威名。以問疾留禁中。累日不肯出。執政患之。無以爲計。偶翰林司以金孟貯熟水也。王所須也。文定取案上墨筆。攪水中盡墨。令持去。王見之大驚。意其有毒也。卽上馬去。愚謂危疑之際。以彼威名。久留禁中。甚不便。文定以計出之。誠國家之利也。然置毒食物中以殺人。非君子之所忍。墨筆攪水。非眞毒人者。而其跡則同。士大夫何可以此等事萌於心而出於手耶。若使元儼終有遲徊希覬之心。諸公白於太后。驅而出之禁門之外可也。不然則以義理事體正言之。使之愧懼而去亦可也。何必作此黮黯之擧哉。英宗初卽位。允弼以尊屬心不平。韓魏公召允弼令賀。允弼曰。豈有團練使爲天子者。何不立尊行。公曰。先帝有詔。允弼曰。焉用宰相。遂循殿陛上。公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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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曰。大王人臣也。不得無禮。左右甲士已至。遂賀。中外晏然。豈不偉哉。

英宗初晏駕。急召太子未至。英宗復手動。曾公愕然。亟告韓魏公欲止召太子。公拒之曰。先帝復生。乃一太上皇。愈促召上。其達權知變如此。愚謂雖使英宗少延。業已召太子矣。固不可旋止。以致倉卒疑惑也。然其曰先帝復生。乃一太上皇者。語頗迫切。似非人臣所忍言。設令英宗因此而有乃瘳之慶。聽斷如平日。亦可以太上皇處之乎。

劉后服未除。而呂申公勸仁宗立曹后。希文進曰。又敎陛下做一不好事。他日申公語公曰。此事外人不知。上春秋盛。郭后尙美。人皆以失寵廢以色進者。不可勝數。已幾於昏矣。不立后。無以正之。韓魏公別錄云。申公固多不正以結上。然皆有說以勝人。人亦不能奪也。每事自有深意云云。愚謂韓范二公。固皆非之。無容更論。然凡處事無論是非。爲之者莫不有深意。莫不有說以勝人。以此而載之於善處事之編過矣。

溪洞蠻彭仕羲納其子師寶之妻。師寶與子投辰州告之。且言將謀叛。轉運使李肅之等遂領兵討之。自是入冦不已。仕羲方乞復通貢奉。却欲得投來子孫二府合議。宰相文彥博呼吏擬奏許之。韓魏公曰。二子旣還則爲魚肉矣。他日朝廷何以來蠻夷也。遂議遣殿中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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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夫往議之。先約勿殺師寶。俾知龍陽州然後許降。仕羲乃聽命納款。荊湖之間遂無事。愚謂此事未爲善處。夫仕羲納其子之妻。師寶告其父之惡。俱可誅也。吾力不能制其命。則固無奈何。今師寶旣投我矣。仕羲乞復通矣。斬師寶。以正子告父之罪。璽書責仕羲亂倫之罪。而仕羲若復倔強逆命。命將討之。使蠻夷知中國重禮義崇孝道之意。豈不光明正大矣乎。雖失仕羲父子之心。必令他蠻夷震懼悅服矣。今一切覆蓋容護。且遣使受約。區區爲師寶地。則予奪操縱之權。不在我矣。彼爲仕羲者。豈能釋然於心。父子如初而畏服朝廷乎。荊湖無事。特一時之苟安耳。旣失威信。何以來蠻夷也。潞公之直欲許之。固未盡。魏公之議。亦恐爲智者之一失。蓋魏公每事務鎭定。故往往不能無弊。尙論者不可不知也。

  善處事下

陳忠肅公嘗爲別試。所主文林自謂蔡卞曰。聞陳瓘欲盡取史學而黜通經之士。意欲沮壞國是而動搖荊公之學也。卞旣積怒。謀將因此害公而遂禁絶史學。計畫已定。惟候公所取士求疵。文說而行之。公固豫料其如此。乃於前五名。悉取談經。及純用王氏之學者。卞無以發。然五名之下。往往皆博恰稽古之士也。公嘗曰。當時若無矯揉。則勢必相激。史學往往遂廢矣。故隨時所以救時。不必取快目前也。愚謂忠肅善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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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往往至於矯情用機權如此。在他人。固無足深非。而非所望於忠肅者也。或曰。史學因此而遂廢。則不但爲一身禍福而止。以計弭之。豈不善乎。曰。聖賢何以言枉尺直尋之不可乎。况談經者自可取。史學亦未必盡當。若以王氏之故。而欲廢經說而專取史學。則是私意也。亦何足尙哉。不當分經學與史學。惟觀其議論之當否而已。抑後來浙人專尙史學。爲朱子所深斥。豈前輩矯枉過直之所致歟。蓋取士者當先經學。何必待顧慮後患而後方強取之哉。特患所謂談經者。徒區區於王氏穿鑿之說。而非眞得聖人之旨者耳。

  政事

范忠宣知襄城縣。襄城之民。不事蠶織。鮮有植桑者。公患之。因民之有罪而情輕者。使植桑於家。多寡隨其罪之輕重。後按其所植榮茂與除罪。自此人得其利。公去。民懷之不忘。至今號爲著作林。愚謂此民之兩利也。然其弊必使民見懷而不畏威。可爲一時便宜。不可爲久遠之法也。

  鎭靜

趙普爲相。於廳事坐屛後。置二大瓮。凡有人投利害文字皆置中。滿卽焚之通衢。李沆常言居重位。實無補萬分。惟中外所陳利害。一切報罷之。惟此少以報國爾。愚謂二公皆名相。此必有謂。然彼所陳利害。亦當考閱其可否。可則施行之。否則置之。何必一切不問而已哉。宰相與人主共天職。耳目聰明。皆當取諸人。古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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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設誹謗之木。陳敢諫之鼓。好察邇言。詢于蒭蕘。凡若是者。果何爲哉。諸葛武侯曰。若遠小嫌。難相違覆。曠闕損矣。今所投文字。旣焚之矣。旣一切報罷之矣。後誰肯爲我言壅蔽之害。曠闕之咎。未必不由於此。恐不可爲後人之法也。

  通下情

延州民二十人。詣闕告急。上召問。具得諸敗亡狀。執政惡之。命遠郡禁民擅赴闕者。富韓公言此非陛下意。宰相惡上知四方有敗耳。民有急。不得訴之朝。則西走元昊。北走契丹矣。愚謂富公此言誠切矣。然不禁。亦將有後弊。凡導民必有法以示之。使知趨避然後。上不得以一時好惡私於其間。而下亦得以不犯於罪。若不禁則民將以爲一身利害。皆可自言於朝廷。凡錙銖毛髮。莫不告訴於國門之下。不勝其紛紜矣。禁之則小民鱞寡孤獨貧弱之類。有枉而不得直於州縣。將有抱寃而死者矣。然則如之何而可也。爲之法曰。凡有寃枉。必就所部州縣訟之。州縣爲之聽理。必明白之。其有不見直者。具狀訴於朝。州縣不得操切禁遏。若不經州縣聽理。而徑告朝廷者罪之。還下州縣處之。若先就告州縣。而州縣不審理者。按治州縣官。則上下相維。可無欺蔽枉屈之弊矣。

  救荒

范文正皇祐二年領浙西時。吳中大飢。公發粟募民存餉。爲術甚備。吳中喜競渡。好爲佛事。公乃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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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渡。太守日出宴于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游。又召諸佛寺主首諭之曰。飢歲工價至賤。可以大興土木之役。於是諸寺工作鼎興。又新敖倉吏舍。日役千夫。監司奏劾杭州不恤荒政。嬉游不節。及公私興造。備耗民力。公乃條叙所以宴游興造。皆欲以發有餘之財。以惠貧者。貿易飮食。工技服力之人。仰食於公私者。日無慮數萬人。荒政之施。莫此爲大。是歲兩浙。惟杭州晏然。民不流徙。皆公之惠也。愚按此以兵家言之。所謂奇計也。不惟俗吏之所不及。抑循蹈規矩者之所駭也。緣公不早申。監司致有奏劾。此公之踈處也。萬一朝廷因監司奏劾。遂致公於罪。不能久於杭。則豈不爲公私之害乎。故縣邑令長欲有所施設者。必先與上官商量。使人言不得間可也。

王沂公曾留守洛師。歲歉。里有囷積者。飢民聚黨䝱取。隣郡以強盜論報。死者甚衆。公但重笞而釋之。遠近聞以爲法。全活者數千計。愚謂飢寒切身。不顧廉恥。彼䝱取囷積者。其情固可矜而不可怒。然其爲良民之害則甚矣。剽掠之餘。里閭又至於空虛。則一境之內。將無完民矣。是豈可不爲之痛抑之哉。已犯者不可盡誅。其聚黨也。必有倡之者。覈其首而斬之。餘悉重笞。使之懲勵。不亦善乎。遠近聞而法之。不幸而飢荒連歲。民間蓄積旣盡。則將並起而爲盜。罪不至於誅死。而習已成於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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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駸駸以及於官廩。幾何而不爲葛榮黃巢之亂乎。然彼里閭之有囷積者。亦當有以處之然後。可慰飢民之心。必先敎以仁義。使知同胞之不可不相救。諭以利害。使知助官發粟則獲賞受職。惜財專利則招怨速禍。親戚隣里轉相資恤。則可無䝱取之患。而於飢民利亦普矣。

參政王文忠公堯臣知光州。歲大旱。羣盜發民倉廩。吏法當死。公曰。此飢民求食爾。荒政之所恤也。乃請以减死論。其後遂以著令。至今用之。愚按文忠此事。與沂公同。或可爲目前權宜。至於著之令甲。則不知其可也。

  辨誣

王和甫言蘇子瞻在黃州。上數欲用之。王禹玉輒曰。軾嘗有此心惟有蟄龍知之句。陛下龍飛在天而不敬。乃反欲求蟄龍乎。章子厚曰。龍者非獨人君。人臣皆可以言龍也。上曰。自古稱龍者多。如荀氏八龍孔明臥龍。豈人君也。及退。章語之曰。相公乃欲覆人家耶。禹玉曰。舒亶言爾。章曰。亶之唾。亦可食。愚謂章豈眞卞人誣者。特於東坡。不相失耳。後來子由謫雷州。不許占官舍。遂僦民屋。章又以爲強奪民居。下本州。追民究治以僦券甚明乃已。恨不令禹玉語之曰相公欲覆蘇氏家也。

  救弊(議論反覆條參看)

御史中承呂公著言靑苗法非便。安石欲黜之。上曰。欲別坐事令出。又曰。公著言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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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近有章疏。朝廷亦當聽納。自古執政與藩臣。若生間隙。至有擧晉陽之甲以逐君側之惡者。安石遽曰。只此可以逐矣。公著遂坐誣大臣欲擧晉陽之甲罷。知蔡州。諫官孫覺聞之曰。此言覺嘗奏之。今貶公著誤也。又聞見錄曰。孫莘老嘗爲上言。今藩鎭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挫折。若當唐末五代之際。必有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者矣。上已忘其人。但記美鬚。誤以爲申公也。愚謂此說無論孫呂。近於已甚。萬一小人加之以要君䝱上之罪。公與韓公。何得貶官而止哉。神宗非猜忌之君。故寬容之爾。

  報應

眞宗上仙。內侍雷允恭爲山陵都監。司邢中和言今山陵上百步。法宜子孫。類汝州秦王墳。允恭曰。如此何故不就。中和曰。恐下有石並水耳。允恭曰。先帝獨有上。無他子。若如秦王墳。何故不用。中和曰。山陵事重。踏行覆按。動經日月。恐不及七月之期爾。允恭曰。第移就上穴。我走馬入見太后言之。安有不從。允恭素貴橫。人不敢違。卽改穿上穴。及允恭入白太后。太后曰。此大事。何輕易如此。出與山陵使議可否。允恭見丁謂。具道所以。謂亦知其非。而重違允恭。無所可否。唯唯而已。(謂之進用。允恭之力。)允恭不待謂决語。入奏太后曰。山陵使亦無異議矣。旣而上穴果有石。石盡水出。王沂公具得其事。以謂擅易陵地。意有不善。欲奏之而不得間。(謂逐李廸。大行貶竄。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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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知政事。不平之曰。責太過矣。謂熟視久之曰。居亭主人。恐亦未能免也。沂公踧然而懼。因密謀去之。)語同列曰。曾無子。欲令弟子過房。來日奏事畢。略留奏之。謂不以爲疑。太后聞之大驚。卽命差官按劾其事。而謂不知也。比知之。於簾前訴之移時。有內侍卷簾曰。相公誰與語。駕起久矣。謂知太后意不可回。以笏叩頭而退。謂旣得罪。山陵竟就下穴。蓋謂所坐。本欲庇允恭。不忍破其妄作耳。然其邪謀深遠。得位歲久。心不可測。平時陰險。傾陷正人。雖沂公以計傾之。而公議不以爲非也。愚謂允恭擅移山陵。而丁謂阿黨不能正之。其罪足以顯言出之。且上穴旣有石有水。彼雖欲文。不可得。何必托以過房作譎而不正之擧乎。公議不以爲非者。特幸其爲國家除害。而未及深論其處事之當否爾。

石介旣卒。夏竦言於仁宗曰。介實不死。北走胡矣。卽出中使。與京東部刺史。發介棺以驗虛實。時呂居簡爲京東轉運使。謂中使曰。若發棺空而介果北走。則雖孥戮不爲酷。萬一介屍在。卽是朝廷無故發人冢墓。何以示後世耶。中使曰。誠如金部言。遂劾。介之內外親族及會葬門人姜潛以下。至於擧柩窆棺之人。合數百狀。結罪保證。中使持入奏。仁宗亦悟竦之譖。後夏竦死。仁宗將往澆奠。吳奎言於上曰。夏竦多詐。今亦不死矣。仁宗至其家澆奠畢。躊躇久之。命大閹去竦面羃而視之。世謂剖棺之與去面羃。其爲人主之疑一也。亦所謂報應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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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謂仁宗於是乎再失德矣。若吳公者旣以微言動上心。以導去羃之擧。又不能追正竦之罪惡。諫止澆奠之行。亦非君子忠厚白直之風。殊可惜也。小人殘忍。固其性也。君子豈可效其尤耶。雖爲守道報復。非所取也。

記疑

大學或問。析之有以極其精而不亂。然後合之有以盡其大而無餘。玉溪盧氏註。似非本義。蓋篇首三言。已是大學之綱領。而明明德又爲三言之綱領。自明與新民。有賓主對待先後之分。此所謂析之極其精而不亂。至此後段。極其體用之全而一言以擧之。曰明明德於天下。此所謂合之盡其大而無餘。如此看。所謂言之序云者。方有下落。今以吾心之用無不貫於事物。爲析之極其精之意。恐未安。所謂吾心之體無不該。吾心之用無不貫二句。皆屬合之盡其大而無餘之意。而剽取一半而爲說。想是失照管。齊家治國章如保赤子小註盧氏說。亦失本意。

論語志道據德章章下註。先後之序。輕重之倫。慶源輔氏說。似非本意。蓋朱子之意。以志據依游。爲先後之序。以道德仁藝。爲輕重之倫。

性相近章小註新安陳氏說。解集註所謂兼氣質而言之之意。曰兼云者。言本然之性。夾帶言氣質之性云云。恐是語病。蓋集註之意。以爲孔子言性。以理與氣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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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云爾。今曰言本然之性。兼言氣質之性。則本然之性與氣質之性。眞若有二性者然。夫所謂氣質之性者。以本然之性。墮在氣質中而言者也。孔子謂性相近。則是以氣質之性而言。故集註曰。此所謂性兼氣質而言者也。氣質字下。更不著性字。然後兼字方有下落。若著性字於氣質字下。則當曰此所謂性卽氣質之性。何可曰兼而言之乎。陳氏以輔氏饒氏說爲終欠透徹。而所自爲說。亦不免謬悠。性理名言之際。其難如是夫。

動容貌正顔色出辭氣集註舊說。以上三句下三句。皆作效驗說。動正出三字爲閒字。改本以六句。皆作工夫說。而其答門人之問曰。動正出三字。雖不是做工夫底字。然便是做工夫處作效驗。似有病故改之云云。此則三字比舊說稍緊。又嘗曰。世上人雖有動容貌者。而便辟足恭。雖有正顔色者。而色取仁而行違。雖有出辭氣者。而巧言飭辭云云。此則三字甚緊。今按程子說。竊詳其意。以動正出三字。爲道之可貴者。朱子舊說及改本。皆以遠暴慢近信遠鄙倍。爲可貴之實。程說重在上句。朱說重在下句。此有少不同者。而程說下分註曰。此則集註舊說恐未盡。

孟子觳觫章有復於王集註。中天地之性。(止)推廣仁術則仁民易而愛物難。小註饒氏說曰。人性靈。所以仁民易。物無知。如何感得他動。所以愛物難。愚謂饒說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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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註本義。如以羊易牛。何論感動難易。特以民與我同類。故推廣仁術易。物與我異類。故推廣仁術難耳。以上文惻隱之發。於民切而於物緩者觀之。可見。

蔡氏書集傳序云二典禹謨。先生蓋嘗是正。而今按大全。字句之間多異同。至若堯典之疇咨若時登庸。禹謨之汝惟不怠總朕師及敬修其可願。則其旨義逈殊。疇咨若時。大全則曰堯誰何咨嗟而問有能順此理者。將登而用之也。蓋以疇爲誰何。咨爲咨嗟。時爲此理。而書傳所載。則以疇爲誰人。咨爲訪問。若時爲順時。汝維不怠。大全則汝乃能不怠於其職。故命之以攝帝位而率衆臣也。蓋以不怠。爲已著之功勞。奬美之意也。而書傳所載則曰汝當勉力不怠而總率我衆。則勉戒之意也。敬修其可願。大全則曰若不恤其民。使至於困窮。則天命去之。一絶而不復續矣。豈人君之所願欲也哉。蓋以永保天祿爲可願。而書傳則以孟子所謂可欲釋之。曰凡可願欲者皆善也。未知朱子旣是正。而蔡氏復以己意竄改之如是耶。召誥洛誥集傳。亦載大全。而蔡氏序中無所及。亦何也。

二典禹謨。今書傳。以大全考之。固多刪改處。至召誥洛誥則全不從大全所載。間有一兩句從之者。而亦皆刪潤。蓋義理天下之公也。雖經師門之手。不敢苟從如此。世之阿好者。心知其不然而因襲遮護。或有致疑於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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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之論者。則羣起而攻之。此亦末俗之弊也。

渾天儀黑赤雙單環。天經必以黑。天緯必以赤者何也。竊恐此不過表經緯之別而已。然推而言之。朱子說有曰夜間無月時黑窣窣地。是天之正色。天經之以黑環。可謂取其象也。黃赤道東西橫亘。爲日月所行。則天緯之以赤環。可謂取其義也歟。天經以雙環。天緯以單環者何也。竊恐此別無意義。天經之環。受南北極二軸。狹而鑿之則難以爲力。且所刻度數於施軸處。當致鐫削。所以欲其廣。而用雙以並之也歟。是故凡貫天經之軸者。皆用雙環。餘環皆用單。此可見矣。三辰儀之白單環。特承其交。使不傾墊而已。無與於天象。故只用白色歟。然不敢質言。當問于知者。

金縢小註。載朱子大全金縢說而秋大熟。(止)我勿敢言一條。只載起頭九字。其下並截去之。全不成說話。蒙學乍看。不省其何謂。有若以秋大熟我勿敢言二節。爲金縢所藏代武王之說者然。經書中小註。固多可疑。至如此等處。可謂非常醜差。最宜釐正。

檀弓曾子曰。吾與子游聞之。妄意曾子與子游同聞夫子之言。而子游聰敏。故久而猶記。曾子魯鈍。故忘其所以言之故也。看程氏外書。曰與當作於。若兩人同聞。安得一箇知。一箇不知。信哉。於是乎見先賢看文字精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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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仲夏之月。日長至。仲冬之月。日短至云。而後世文字。冬至曰長至。夏至曰短至。與月令不同。未知此又何據。退溪集。亦以冬至爲長至。夏至爲短至。必有所考矣。月令註。以至爲至極之至。蓋謂夏至日長之極。冬至日短之極也。若夏爲短至。冬爲長至。則至字當爲來至之至。蓋謂冬至後日漸長。夏至後日漸短也。或意夏至晷極長而影極短。冬至晷極短而影極長。並晷與影而言之。則兩至長短字。通用無妨耶。姑識之。將問于知者。

長至短至。古今所用有差互。余嘗疑之。近見類苑冬至條。引孝經註曰。至有三義。一者陰之至。二者陽氣始至。三者日行南至。故謂之至陰之至。此至字卽極至之謂也。月令短至之義也。陽氣始至。此至字卽來至之謂也。後世長至之義也。日行南至。似兼極至來至兩義。以此言之。冬至或稱短至。或稱長至。恐皆無妨歟。

西厓集喪葬質疑。有曰宋文公之喪。華元始用蜃灰。此必以蜃灰代石灰。塡塞於壙內。宋非濱海之國。取之必難。故君子譏其過制。若雜於松脂而用之。則所入至少。且不費力。何害於義也。謹按此說可疑。嘗見蜃灰載於周禮。蓋天子之葬用之。諸侯嫌於逼。不敢用。而華元爲其君用之。僭也。君子之譏以此。非以用之之多取之之難也。說見周禮地官及左傳成公二年。當考。

葛庵曰。士虞禮註曰。禫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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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禫月行吉祭。不忍遽然合配。且待後月。別設祭奠于家廟。告以合配。如少牢饋食之禮。奠畢合櫝云云。謹按此說可疑。蓋禫月當四時正祭之月。則因正祭而行吉祭。雖行吉祭。而猶是禫月之中。故未得以妣配考。若喪中然也。若不是正祭之月。則踰月乃行吉祭。踰月而行吉祭。則以妣配考。如少牢饋食之禮。蓋士虞䟽所謂後月吉。卽踰月而吉祭之謂也。非謂以禫月行吉祭未配。故待後月。別設祭奠于廟中。告以合配。奠畢合櫝云爾。今以後月吉如少牢配二句。爲禫月吉祭之一項事。恐或偶失照管。

喪禮易服條。但云妻子婦妾去冠及上服。而不及諸親。下云餘有服者。皆去華飾。蓋諸親但去華飾而已。不當去冠及上服。而今俗凡有服者皆去冠。或有不去者。則衆駭之非也。今之士人上服。卽所謂道袍也。去道袍爲是。而今俗喪主必著道袍。亦恐失之。只著中單衣。以應士喪記服深衣之文。似可也。

翣。大夫用黻翣雲翣各二。士只用雲翣二。今人或知其如是。而士之葬。兼用黻翣雲翣。不可不正也。

喪冠首絰。旣有纓當結之。但不緌可也。今人多不結者。乃曰喪冠不緌誤矣。緌則纓之垂者。不緌。謂纔結之而無餘長者也。

方笠。乃出入時不得已之用。力不足者。又多著平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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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深譏。然其纓則當有斬齊之別。今人齊衰者亦用繩纓誤矣。

深衣方領。楊信齋以兩襟相掩。袵在腋下兩領之會自方。爲朱子定論。然一衣之制。取象於規矩繩權衡者。皆以裁縫方成之形言之。豈獨於領以旣成而服之之後言之也。愚意領之長廣尺寸雖不同。其兩端裁割處自方。此便是矩之象也。是卽所謂方領也歟。蓋衣領有所謂盤領者。亦有斜裁而一端尖者。而深衣領獨不然矣。恨無由及朱子之門而質之也。

幅巾㡇子補註曰。與衰裳㡇不同。衰裳㡇相揍在外。幅巾㡇相揍在內。昔聞之先人。葛庵先生以爲補註不可從。蓋再反屈之而成巾。則㡇之相湊者當在外。嘗以語於人而無信之者。獨洪木齋一言而領其意云云。今詳反屈。亦在屈之如何。若於初屈之際。使相揍在外。則再反之後。相揍當在內。如今浩然巾額㡇矣。頃年與李公欽夫論此。李公曰。曾王父晩年說。與初不同。恨無由及門以聞其定論爾。嘗過晉陽。見河謙齋後孫。聞其舊藏幅巾。亦相揍在外。與葛庵初說同矣。

族人之喪將卒哭。而出繼子某之女出嫁者死。某往哭未歸。而卒哭在彼成服之前。主家疑於當行與否。來問於余。余以不知答之。問於忍齋兄。忍兄亦不質言。日期已迫。未暇遠問。又來議於余。余不得已取考禮書。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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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其据。姑以曾子問推之而答曰。大夫之祭。鼎俎旣陳。籩豆旣設。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註外喪。大門外之喪也。今以士而擬大夫之禮。固爲未安。且與陳鼎俎設籩豆之時有間。然曾子所問之祭。乃宗廟吉祭若時祭之類是也。吉凶逈別。而以其外喪故。猶不廢祭。况今葬後之祭。與宗廟吉祭不同。似無以外喪廢祭之義。所謂士緦不祭。所謂祭於死者。無服則祭者。其祭亦謂吉祭也。非喪中之祭也。或謂卒哭亦爲吉祭。無乃未安乎。是不然。所謂卒哭爲吉祭者。卒哭以神事之。比虞爲向吉云耳。豈有哭踊衰絰以行事。而可擬於受胙設餕之吉祭者哉。今新死者之父。旣非主祭者。不必退卒哭以待其歸。且新死者於所祭。爲再降之緦。於主祭者。爲再降之小功。且是大門外之喪。則行卒哭。似無不可云云。其家遂於明日行卒哭。又明日行祔。未知其果如何也。深有汰哉之懼。不可以事過而置之。當問於知禮者。

日課

早起櫛髮百二十梳。盥訖。問安重闈。退讀所業十板一遍。(時看朱子大全。故限一遍。若欲遍數多。不必至十板。)

食後問安諸父母。先近後遠。(合於朝前。次第省問。以諸房皆別。其勢有所未暇故也。)

歸讀所業。至日暮倦。則間以諸家。摠不下四十板。

午問安重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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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食。已侍坐重闈一餉。退而諷誦經史詩騷。(不拘多少。只取能記誦者。時久乏燈膏。無以對卷故云。)

二更就寢。(素有目疾。夜深不寐。則眥爛睛赤眵結。滿胞。遂至廢業。且年來愼疾殊過。恐強所不堪而別生他病。故姑欲取便。良愧。)

當寢。切須銘念毋昏酣。凡家有不虞之警。易以省悟。(寢睡最難強制。余又氣甚昏濁。交睫便沈睡。不可猝然改革。然亦在勉之而已。)

毋追逐無益之人。閒說度日。

毋跛倚。

毋晝寢。

雖盛暑。毋脫襪。

雖夜。毋不冠而坐。

毋徵酒食於人。(今人於噉食之物。或恥求於人。而獨於酒不以爲嫌。此自古人風流。若凡人爲之。則其爲恥與乞食無異。且如今之南草。尤不嫌其相索。至或丐諸賤隷。此皆大累心術者也。余素不免此。自今宜痛戒之。)

常須佩服色難之訓。(余素欠內行。凡在父母之前。多不遜敬。縱令百事皆善。大本如此。餘無足觀。自今痛自刻責。庶幾免於悖子。不爲鄕黨之罪人焉爾。)

切宜誦法忍性之戒。(余甚粗暴。詬罵僕隷。辭氣極悖厲。自今痛戒之。)

勿言朝廷利害州縣得失。

勿言人過。

勿論女色。

懲忿。(思難。尤爲處今世之道也。)

自警(甲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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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今年二十七。血氣漸盛。軀殼漸大。人之道。亦可以備矣。顧志未能立。行未能飭。日用之間。顚倒錯謬。與初七歲童子異者幾希。人以在賢父兄之下。意其有異於人。而反以自省。無一肖似。其貽羞於父母大矣。常澟然惕懼。思有以革舊習加新工。庶幾免於無述無聞之戒。而不復爲家庭之憂。然氣質昏濁。明德日蔽。動作云爲。無以自撿。是以竊取古人座右銘之意。書其最切於病者十餘事。揭諸壁上。願自今日出入常目。罔敢或犯。且欲入吾室而觀於此者。曰汝之言如彼。而汝之行乃如此乎。如是而不愧且悔者。豈人也哉。甲寅元日書。

曾子養志。必思企及。子夏之少愉色。必自反焉。

凡在父之列者。毋敢以年少而或忽。諸兄之年長者。毋敢以同序而或慢。彼雖自貶。己當益敬。

處室家之道。孟母之戒孟子。冀缺之在田間。皆所當佩服而效則者也。然有過。亦須諄諄相告。使彼敬而不敢怠。

嘗觀世之不愼交游者。小則惹謗。大則罹禍。處斯世也。所當深戒也。余甚拙澁。顧有淸濁無失之意。自今切宜念之。

凡論朝廷用舍之偏。及歎賦稅過重之類。皆怨國之意。評地主政治得失。亦非居是邦。不非大夫之意。須絶口不言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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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處無側坐。日必夙興。與人居。毋占便宜。辭令務簡而明。聲容務厲而靜。起居行步。常令過於從容。毋爲戲謔。如淫褻貨利之談。尤宜戒之。凡酒食之會。非甚不得已。毋往。與人共食。毋多於人。毋徵酒食於人。毋以詞翰自多。毋自是己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