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607
卷40
傳重服斬考
(丙戌。先生遭長子喪。服斬衰。人或疑其踰於禮。先生乃廣引經文箋註,先儒論斷。作此以辨之。)
儀禮喪服篇曰。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父。諸侯爲天子。君。父爲長子。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軆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鄭玄注曰。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軆。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
賈公彦䟽曰。鄭云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祖父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鄭注小記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者。鄭前有馬融等之解。爲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已三世。卽得爲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
雷次宗曰。父子一軆也。而長適獨正。故曰正軆。旣爲正軆。又將傳重兼有二義。乃加其服。
喪服小記曰。庶子不爲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鄭玄注曰。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
孔穎達䟽曰。馬季長注喪服云。此爲五世之適。父乃爲之斬也。而鄭注此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矣。庾氏云。用恩則禰重。用義則祖重。父之與子。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爲長子斬。若不繼祖。則不爲長子斬也。
盛世佐曰云正軆于上者。明其父之爲適長也云。又乃將所傳重也者。明其子之亦爲適長也。重謂宗祀也。庶子不得祭。卽不得爲長子三年。以其無重可傳也。庶子不爲父後者也云。不繼祖者。指其子而言也。雖繼禰之宗。亦得爲長子三年者。以身旣繼禰。卽得主 廟之祭。是亦有傳重之道故也。小記所謂不繼祖與禰者。亦謂庶子。不繼禰而庶子之長子。不繼祖耳。先儒考之不審。因謂適適相承。必至四世。乃得三年。失其義矣。
杜佑通典曰。漢戴聖聞人通漢。皆以爲父爲長子斬者。以其爲五代之適也。馬融注喪服經用之。鄭玄注小記。則以爲己身繼禰。便得爲長子斬。自後諸儒皆用鄭說。
李長年曰。喪服斬衰章。父爲長子。子夏傳云。庶子不
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禮大傳亦云。而小記則云庶子不爲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文雖小異。氣實不殊。乃後儒以或專言祖。或專及禰。遂相與聚訟。謂長子是五代之適者。戴聖聞人通漢也。馬融甞用其說。以注喪服。是必身繼曾祖之人。乃得爲長子三年也。禮言不繼祖。而我必謂之不繼曾祖。其義何居乎。此則鄭玄甞辨之矣。謂長子是四世之適者。賀循,虞喜,庾蔚之也。孔穎達,賈公彦。甞用其說。以補鄭注之未及。是必身繼祖之人。乃得爲長子三年也。禮言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而我必曰繼禰之適子。亦不得爲長子三年。其義又何居乎。鄭玄之注喪服傳曰。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譙周曰。不繼祖與禰者。謂庶子。身不繼禰。故其長子爲不繼祖。合而言之也。然則身繼禰之人。卽得爲長子三年。其說固無可易矣。獨惜鄭玄以師事馬融之故。不敢直斤(一作斥)其非。但於小記條下。僅有不必五世之語。不復明言世數。遂以啓後世之紛紜耳。是故。從馬融諸儒之說。則傳記當云庶子。庶子之適。庶子之適之子。皆不得爲長子三年。從賀循諸儒之說。則傳記當云庶子。庶子之子繼禰者。並不得爲長子三年。乃傳記皆無其文。然則諸儒。或
自爲之說則可。而又何以重誣傳記爲哉。
徐乾學曰。喪服傳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鄭注曰。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喪服小記曰。庶子不爲長子斬。不繼祖與禰也。大傳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此三章。禮文及注義甚明。世之說者多非其義。經明云庶子。不云庶子之子。明云繼祖。不云繼祖之祖父。所謂五世四世之適。豈經義乎。譙周曰。不繼祖與禰者。謂庶子。身不繼禰。故其長子爲不繼祖。劉智釋疑曰。案喪服傳與小記。皆云庶子不爲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兩擧之者。明父之重長子。以其當爲禰後也。其所繼者。於父則禰。於子則祖也。衆說之中。無踰此二說者。盖經云不繼祖者。謂此長子不繼祖也。非謂庶子也。不繼祖與禰者。自長子言之。爲不繼祖。自庶子言之。爲不繼禰也。庶子非繼禰之宗。故不敢以承己之重而爲之極服。若夫庶子之適。則固後其父矣。彼何所嫌而忍降其子。以薄其父乎。朱子服制斬衰條。止云父爲適子當爲後者也。亦不云繼祖。愚謂爲長子三年。惟當以繼禰之宗。爲斷。禰而不遂服。是禰其祖而不知有父也。不繼禰而遂服。是不忍其子而不知有父也。禮之
設。豈以訓無父者哉。然則五世四世庶子之云者。非經義决矣。
朱子家禮斬衰三年條。父爲嫡子當爲後者。
沙溪金先生喪禮脩要斬衰三年條。父爲嫡子當爲後者注。引喪服䟽曰。繼祖及禰已三世。卽得爲斬。
尤庵宋先生曰。禮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父也。據此則必是繼曾祖之長子。然後其父乃得斬也。
遂庵權先生曰。禮曰爲人後者爲之子。旣曰爲之子。則與所生子何別。如此則適適相承之家中間一代。雖繼後。以此降服。似無其義。况程子上宋帝䟽曰。陛下先皇帝之嫡子。朱子於胡五峰行狀曰。先生文定公之嫡子。是皆所後。而二夫子皆以嫡子歸之。此嫡字與䟽說所謂適適相承之適。同耶異耶。(按朱子集中。無胡五峯行狀。此段恐是誤記。)
以上諸說。自儀禮經文至我東諸先正之訓。雖有一二參差。其以繼祖之宗爲長子三年。則無一異論。
尤庵宋先生曰。爲子斬者據禮。則必適適相承者。然後乃可行之。適適相承云者。謂祖父以上。皆以長子相
承。其間如有支子傳重。養他子爲後者。則雖累代之後。亦不可爲長子服斬矣。然朱先生高祖振。實其父惟甫之支子。則是非適適相承者。而先生猶爲其長子塾服斬衰。則雖非適適相承。而若繼祖與父。則當爲長子三年矣。
我東先正之說。惟此一條。差有異同之可疑。而其結之也曰。雖非適適相承。而若繼祖與父。則當爲長子三年。凡看議論文字之法。專以結辭歸重。且先生他書。亦有曰繼曾祖之長子。然後其父乃得斬。正與此所謂繼祖與父當爲長子三年者。若合符契。是則尤翁定論。固亦未甞有異於先儒也。又按朱子曾祖絢。卽振之弟二子。祖森卽絢之弟四子。朱子之爲長子服斬。以其身之繼祖與父之故也。尤翁所引但言其高祖之爲支子。旣以此爲證。則當曰若繼高祖。則當爲長子三年。而乃曰若繼祖與父。則當爲長子三年。以是見之。則尤翁之意盖亦知朱子之只爲祖適。特其一時作答。未暇詳攷而備引耳。
玄石朴文純公曰。備要只曰繼祖父已三世者。當服斬衰。愚甞謂人必因此而誤服長子三年矣。厥後尹
童土舜擧服長子哲三年。權右尹說服長子恒三年。童土乃出後於從叔燧者。右尹之父。又出後於從祖韐者。其於正軆於上之義。可謂剌謬也。
繼祖之宗。服長子三年。自周公以來。未之有異論也。其以繼後之故。謂非正軆者。唯玄石一人之言而已。正軆之說。出於儀禮喪服傳。鄭玄注曰。重其當先祖之正軆。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賈䟽則曰軆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正而不軆。立適孫爲後是也。庾蔚之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己承二重之後。而長子正軆於上。朱子曰。正軆謂祖之適也。是其所謂正軆者。皆據所服之長子而言。唯盛世佐所謂正體於上明其父之爲適長者。獨指服子者之身而言。亦未甞推而溯之於祖禰已上也。夫出後之子。固有疑於不軆矣。然以出後者之父。而降服於繼後之子可也。以其先世之有出後者。而降服於正軆之子。古今禮家之所未甞講也。玄石之邃於禮學。固非後學之所敢妄議。然捨周公,卜子,鄭康成,朱文公,沙溪先生數千百年相傳之明文。而獨從玄石一人之說。亦非私心之所能安也。
禮之缺久矣。後世之欲行古禮者。求諸經而不得其詳。則求諸傳記可也。求諸傳記而不得。則求諸注可也。求諸注而猶不得其詳。則求諸䟽與後世諸儒之說。亦可也。若其已詳於經傳者。固不待求諸注也。而况於䟽乎。又况於後世諸儒之說乎。儀禮者。周公之經也。其文曰。斬衰三年。父爲長子。而子夏之傳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禮記之喪服小記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鄭玄又爲之注曰。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是其義亦已詳且明矣。顧後之爲說者。以繼祖二字。或屬之長子。或屬之己身。於是乎始不能無岐貳之論。然其屬之長子者。以爲繼禰之宗。皆得服長子三年。其屬之己身者。以爲繼祖之宗。始得爲長子三年。是以論繼禰者之服。則固不能無異議矣。至於論繼祖者之服者。則無不以三年爲歸。葢經傳之義。旣詳且明。雖欲爲異議而不可得也。賈公彦之䟽儀禮也曰。爲祖後。乃得爲三年。孔穎達之䟽禮記也曰。二世承重。乃得爲長子三年。夫經言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而已。不言庶子之子也。注言爲父後者之弟而已。不言爲父後者之弟
之子也。是則適子之爲父後者。皆可以服其長子三年也。至於䟽而推之。以爲必繼祖者而後。始服斬。亦已稍深矣。今又或推之於䟽家所未言之外。以爲必繼曾祖。然後始可服長子三年。審如是也。爲傳記者。何不曰不繼曾祖。而必曰不繼祖與禰也。爲䟽者又何不曰承三重之後。而必曰承兩重也。抑又有一說焉。爲長子服者。通乎上下。古者之禮。大夫三廟。祭止於曾祖而已。是以繼曾祖之祀者。傳至于長子之身。則曾祖之祀。亦將祧矣。爲長子服三年。專以其將傳宗祀之重也。祖禰之祀。將傳於長子而不爲之服重。曾祖之祀則非長子之所得傳也。而始爲之服重。愚不知其何說也。且使繼曾祖而始得服三年者。果有合於情與理耶。亦經傳注䟽之所未甞言也。爲是說者。剗棄經傳塗改注䟽。而刱爲義起之論則可矣。又何必引古禮爲哉。
或曰。繼祖之宗。爲長子三年。禮固有明文矣。爲人後者。與所生有間。爲人後與爲人後者之子。亦可以服長子三年歟。曰。何爲其不可也。夫謂爲人後者。與所生有間。特指爲人後者之父而言也。是以
爲傳重之子服三年。而所後之子則降于期焉。盖以爲統緖雖傳。而骨血不屬。有嫌於禮家所謂正而不軆者耳。若夫身爲人後者。又安敢以所後之稱。而貳視於所生哉。且爲長子服三年者。以其承祀之重也。身爲人後而降其服。是殆謂所後之祀之重。有間於所生也。是豈不傷於義而悖於禮哉。身爲人後。而承兩世之祀者。固不敢降其長子之服。而况於爲人後者之子耶。
(按先生祖考贊成公爲靖惠公弟四子。考承旨公出後於季父贊成公。先生。於是爲繼祖之宗。而又爲爲人後者之子。以故或以四世正軆之說。疑其不當服長子三年。此篇上半截。辨其繼祖而當服。下半截。明其不當以先世出後。降服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