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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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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洪城山(祐順)

 季子之子婚書紙將裁。而弟今居憂矣。主婚未知何以爲之耶。

祖父主婚禮也。而主婚者無期以上喪。乃可婚。家禮文也。齊衰之人。不宜爲主矣。李繼譱之娶婦也。其母有齊衰服。問於朱子。答曰母在叔父主婚未安。當受母命。母旣有服。又似難行。春秋公羊傳有母命其諸父兄。以命使者之說。恐可檢看。爲叔父稱母之命以命之。以此推之則新郞之父。以祖父之命行之。未知如何。幸博詢以處之。

 又問以新郞之父。替行宜矣。此兒出爲其仲父之後。則其父亦不便。故欲使長子名主之如何。長子非但於渠爲伯父。又是家中適子。適子父命命之。於禮似得宜。

來敎是矣。

答李文仲(漢寧)

 參禮。主人有兄則位於主人之右少前。筮日。兄弟立於主人之南少退。二說不同何也。此兄弟恐非親昆弟。

特牲禮筮日。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南。則似用古禮而然。若是親兄則當爲主人。豈別爲他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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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利成。是祝之事。則祝宜獨拜。而在位者皆拜何也。

告利成。告於主人。非告於神也。雖祝之事。而實是禮畢之事。則禮畢而皆拜宜矣。

答李鍾根

 飯含

雜記曰天子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此則以九七五三爲等。而其用貝則均也。且但言飯而不言含也。大戴記曰天子飯以珠含以玉。諸侯飯以珠含以碧。大夫士飯以珠含以貝。此則以玉碧貝爲含之等。而其飯之用珠則均也。註家以爲夏商之制。與周異。周禮典瑞大喪共飯玉含玉。白虎通天子以玉。諸侯以珠。大夫以米。士以貝。通典曰三品以上飯粱含碧。四五品稷與碧。六品以下粱與貝。左傳文五年歸含註。何休曰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貝。儀禮疏曰士飯含米貝。又曰士飯用稻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飯時兼用珠玉。此盖歷代之損益也。書儀始用錢。而家禮因之。此或宋氏俗禮也。錢之爲象。外圓內方。有若璧之肉好。故或取通典及何氏說而此爲易辦而然歟。汪克寬乃明初人也。後於家禮而斥言曰天子以玉。諸侯以珠。大夫以碧。士以貝。庶人以錢。此則又必折衷諸說。而爲錢不如貝。故賤之爲庶人之用耶。 國制用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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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別於貴賤。亦恐因大戴之說。而珠又我東之所易得者。故從簡爲之耶。然星湖先生廢之之論。卽大贒參酌之義也。好禮之家。亦多廢之者矣。

 環絰

環絰之用。必於尸柩見時也。故小斂大斂啓殯用之。而非但五服之人皆然。以雜記大夫與殯弁絰之語觀之。則齊衰以下。至賓客之與殯者。皆環絰也。何獨服輕者爲然耶。盖一股重於二股。二股重於四股。見尸柩則用一股。尸柩不見則用二股。過卒哭則用四股。極有條理。

 首腰絰絞帶

古無孝巾則何可曰加絰於孝巾上耶。禮註有承絰之素委貌。而丘氏以爲委貌之制。今不存。用白布爲小帽。如俗制孝巾云。則此或可据耶。中衣是承衰之服。則未服衰而又豈有承衰之中衣耶。盖從古制則免而環絰。深衣而腰絰。在於小斂時也。家禮從簡。成服始着兩股絰也。然小斂而單股絰。今復反古而成俗。不可改也。

 括髮

被髮括髮。其說多歧。不可卒旣。然古禮雖不言被髮。而始死旣去笄縱。則髻自解而髮自被矣。勢則然矣。髮若不被則有何可括者耶。括髮之制。固難形言。而士喪禮主人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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髮。疏以麻布自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也。又婦人髽。疏髽形着之如男子髺髮。家禮髺髮註麻繩撮髻。髽亦用麻繩撮髻云。則髻與紒字同義同。古禮與家禮皆束髮作髻可知也。撮與緇撮之撮畧似。僅能撮之而不爲高髻團結。亦可知也。盖髺也撮也。俱是束而斂之之義。則只束髮根於項後。而垂其餘散之者。恐非禮義也。

 髽

喪服記曰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婦爲舅姑。惡笄有首以髽。註疏皆云髽有着笄。東儒或執此以爲三年者始髽有笄之證則恐不然。女之於私親婦。之於舅姑。皆是不杖期。本無被髮之節。只以惡笄易吉笄爲髽而已。始髽有髻固也。至於父母之喪。始死已去笄纚。至小斂。男則括髮而已。猶未冠焉。則婦人何獨着笄以代冠乎。又或以家禮具髽麻條註。竹木爲簪之文。爲始髽有笄之證。然此又不然。若果用之於始髽。則豈不以簪字著於原文。如儀禮箭笄惡笄之並髽以書。別之以註乎。又豈不著於小斂後髽條耶。

髽猶男子之括髮云者。鄭註之疎漏處也。髽與男子括髮有同有不同。成服以前。去笄去纚。而括用麻若布。此則同於男子之括髮。小記所云括髮以麻。免以布是也。成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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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着篠笄榛笄。而束髮露笄。此則不同於男子括髮。喪服所云布總箭笄及惡笄以髽是也。故小記亦曰惡笄以終三年。盖婦人無喪冠。故謂髽爲露紒也。賈疏有齊衰以下至緦皆布髽之說。則五服皆有髽可知。而孔氏之期以下無麻布云者。必謂期以下不去笄纚。則髮固不被。故無括髮之麻布云爾。非謂笄無布髽也。所謂幓頭。未詳漢制之如何。而喪服疏謂括髮及免與髽。雖用麻布不同。皆如着幓頭云。則士喪禮䟽髽之異於括髮者。旣去笄纚。而以髮爲大紒。

 括髮免必於房室之隱者。何歟。

男子括髮與免。在東房。婦人髽。宜于西房。而大夫士無西房。故於室內戶西爲之。則東爲陽而顯。西爲陰而隱之義耶。

 靈座

靈座。斂時先遷旁側。故斂畢還設於故處。故處是堂中少南也。(大斂前。尸床所在之南。)䟽家所謂大斂後不復奠於尸云者。大斂乃入棺之謂也。入棺以後。柩也非尸也。所以云不奠於尸也。夫豈曰不奠於柩耶。然當曰柩東。不當曰尸南。古人平時居於讌寢。(內堂)疾病齊於正寢。死則仍爲殯宮。故設奠於正寢正堂。而至於饋食則必於讌寢。卽所謂下室也。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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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記曰燕養饋需湯沐之饌如他日。疏云孝子不忍一日廢事親之禮於下室。此可見上食不於正寢之義。而家禮襲後置靈座。註云設於尸南。朝夕櫛頮奉養之具。皆如平常。大斂後設靈床于柩東。註云牀帳薦席衣被之屬。皆如平時。朝夕奠上食。註設盥櫛之具于靈床側。奉魂帛出就靈座。則奠與饋幷在一處矣。今俗皆從之。

 棺上書銘。世俗通行之禮。禮書不見。始於何時耶。書其職啣稱號姓氏。而不書諱某字某可乎。

士喪禮書銘曰某氏某之柩。小記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以此言之。殷禮質。君亦書名。至周則天子諸侯之外。男子皆名。而家禮旣定爲某官某公則從之而已可也。然古之書銘明旌也。今則旣有旌。又有棺上之銘。此無古据。此或因表柩之義。而不嫌於重疊耶。聞中國人或覊旅而死。則書銘於柩。以爲久後攷信之計云。此或爲例耶。我東則上自國家。已作通行之例矣。

 爲人后者之妻。於本生舅姑服大功。退溪曰大功太不近情。從厚服期。今婦皆從夫斬齊。而獨於本生舅姑。不許從夫何歟。退溪許其服期而不許心喪何歟。然則服盡之後服色。將何以爲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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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服夫黨。每降於夫一等。此禮所謂屬從也。至唐始升舅姑三年。家禮從之。故退溪以本生舅姑服期。爲從厚之論。而星湖以爲舅姑三年。非先王之制。不可因此推及於他。然愚依退陶說別有所論。玆錄去。未知如何。至於心喪不許云者。未敢質言。夫旣心喪則妻恐不可以華采盛飾也。

 喪服制度難辨者。是加領與袵。下示伏望。

來敎中兩條。前有衰後有負。左右有適。四面方正。則方領之制。自在其中矣。捨此則無處討領制得也。加領三重之說。古禮無据。而楊氏刱爲之也。家禮雖不言領制。其答胡伯量書曰喪服領當如深衣直領。宋時直領。直而方也。袵者在衣則衣邊交掩之幅也。在裳則裳邊交斂之幅也。非註䟽所云燕尾也。

練之名。因服之練而制者也。冠與衰裳皆服也。奚獨練冠而謂之練哉。檀弓練衣黃裏縓緣。其註云正服不可變。按衣者中衣也。謂衰裳則不可變爲縓緣黃裏如中衣也。非謂不變卒哭之六升衰爲功衰之七升也。或者泛看不變二字。不究不變爲黃之義。幷與衰裳不練則大失本旨矣。服問曰三年之喪旣練。服其功衰。註云旣練衰七升。雜記疏云衰與大功同。故曰功衰。喪服大功章註云大功布者。煅治之功麁沾之。此皆衰裳幷練之證也。家禮小祥條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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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服則所陳練服。非新製之練服耶。張子練衰之論。勉齋練服之圖。俱有所据。我東先賢如退溪,困齋,沙溪,愚伏,遯溪,眉叟,星湖。皆以練爲是矣。

練衰之去三物。不見於古經。沙溪之論是也。但沙溪因書儀家禮而未及打開耳。按負在領後。適在領旁。(前左右)衰在領下。四面方正。此是喪服方領之制度也。若去此則領制無可据處。細察喪服記六十一字則可知矣。故愚以爲負版衰辟領。小祥後亦不可去也。雖緦小功之服。亦當有也。家語孔子曰無衰衣者。不可以見賓。何以除焉。勉齋練受服圖衰著功衰之上。眉叟曰書儀負版辟領衰幷去之。不知何所据。星湖曰負版辟領衰輕服未必無。則練後未必去。盖練後無三物之說。始於崔凱。而書儀因之。家禮因書儀。未及修潤者也。

古禮卒哭而受變麻服葛。葛帶三重。盖小斂單股。成服兩股。卒哭四股。其變以漸也。家禮則從簡。無卒哭之受。至小祥始易以葛。

卒哭則男子腰絰變葛。婦人首絰變葛。小祥則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腰。各視其輕重也。絞帶之終始不變。男女一也。何謂女重於男也。

答李參判(宜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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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妻杖期當練。練非三年之體之說。旣承敎矣。然則練祭祝詞。不必言爲子而祭。只稱奄及練祭爲可耶。

祝詞當如來意。

 父在母喪。十三月祥後。慰人父母亡疏。其字之下。末由奔慰之上。措辭當如何。其所自稱。亦當如何。

此無古禮可据。而星湖先生喪威日錄云答䟽自稱俗云禫制人。今旣從時制縞而不纖。則仍稱哀子而已。至十五月禫後。改稱心制人。以此推之。祥後禫前。恐不可稱爲心制也。禮有素縞麻衣之文。則以素縞在身書之。禫後方稱心制。未知如何。

答許敎官(埰)

 檀弓練衣黃裏縓緣註。練中衣以黃爲內。縓爲飾。竊有所疑。

若以黃爲中衣之裏。則便同衣錦而尙絅也。喪服之中衣。恐不如是也。愚意則以縓爲領緣。而以黃爲領緣之裏。此所謂袷也。况喪服之中衣。襌也非裌也。寧有可論之裏乎。

答尹校理士弘(秉鼎)

盖深衣之不古。專由於三袪之制不明也。袪音胠入聲也。胠脅也。衣之在胠曰袪。袪乃衣之元身也。註䟽家誤以爲袖末袂口。故衣身不立而餘皆差失也。若知此則曲袷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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衽。無不各得其所也。鄙人妄有所論辨。未知如何。

 所論深衣之說。足以破千古疑案也。古經簡奧。解釋未易。致有註䟽之失也。三袪之爲衣身。續衽之爲連續衽頭。鉤邊之爲方領如鉤之端。皆於文勢順而衣制合。然十二幅云者。或以爲只指裳幅。或以爲幷指衣裳。未知何者爲是也。

鄙人常致疑於此。忘寢廢食。而讀玉藻深衣及喪服記屢千遍而後。乃敢有是論。妄以爲窺得經旨。然亦何可自信己見也。所以不輕以語人。今僚兄所見略符。所以不自外焉。過蒙相許。極爲愧赧。十二幅之說。辨之別未有益。故置之。然此必謂裳幅十二也。若曰幷指衣裳。則裳之制恐不明的。幸詳之如何。

答郭校理(致燮)

 向日見所著深衣說。眞得古經奧旨矣。聖人法服。從此復用於世耶。歸語家親則甚善之。將依法制之。幸更祥示。兼圖其制度以投如何。今方得布。布幅廣爲俗尺一尺弱矣。比古二尺二寸之布似太狹。而東布本如此奈何。

世俗所用布帛尺。恰爲周尺二尺餘。則細布廣者。足以適用也。其縫殺勿以一寸爲拘。則可優爲之矣。圖與說奉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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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敎。細加詳評望也。

答柳參奉(琯)

 遞遷之主。執事以家禮無改題遞遷之主爲說。然家禮是朱子未定書也。何疑乎闕改題之文也。若如來敎則假令宗家祀孫冠而夭者多。若遷屢世。神主則或有以支子遞奉禰廟之人。如近世南相家。則舊題卽高祖也。以禰爲高祖而不改題乎。祔主不改題。亦多難處。

題主所以重宗法也。高氏曰觀木主之制。旁題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盖非宗子則不可以其名題主。而爲屬稱旁題也。禮曰支子不祭。又曰宗子爲士。支子爲大夫。立廟於宗子之家。世數用大夫。宗法之嚴。有如是矣。故遞遷之法。古未有焉。至家禮始言長房之遷。然朱子答胡伯量李堯卿沈僴書。斷斷不許遷奉。則此非嚴宗之意乎。然而長房遷奉。已成俗禮。雖不可猝變。苟若改題則將去其宗子之屬稱旁題也。不幾於奪宗之嫌乎。且於長房代盡後。埋其主則仍以長房之題主埋之乎。抑又洗去長房之題。還以旣沒之宗子名書之乎。此是不可容易處之者也。愚意則都不若謹遵家禮之爲至當。而不可謂未定之論也。

若近世南相家則遷奉禰位。而仍存其舊題之高祖。雖似未安。實有不然者。祀孫生時。主在宗祏。而南相參祭則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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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以禰位而已。至於主面高祖之題。則無可變通矣。今雖遷奉。依舊是宗孫之題主也。依舊是瞻之以禰位也。則不可以祀孫生死而有異。不可以廟主遷移而有異也。盖題雖不改。祝以屬稱。禮有可据。卒哭明日之祔也。其主則祖考也。其祝則曾祖也。此不以未改題爲嫌也。此在禮經。可推於長房之遷奉耶。

班祔之主則正位雖遷于長房。祔位不隨遷而埋于墓所。此在備要及便覽矣。改題與否。非所論也。

 執事以婦人無主喪爲言。而以周元陽祭錄爲非者。恐不然。喪服小記女子子在室。爲父母主喪者不杖。子一人杖。註女子子童女也。無男昆弟。使同姓主父母之喪而無杖。則童女一人杖也。此非主人乎。喪大記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于阼階下。則此非女主乎。

禮經未見有婦人主祭之文。故妄以謂周元陽之說不可也。小記所云子一人杖者。若無男昆弟爲主人。則使同姓攝主父母之喪。而攝主不宜有杖。故女子子一人杖而已。非主喪之謂也。故其上文曰婦人不爲主而杖者。卽此一言。可以打破。若曰女子主喪則其同姓之又爲主喪何也。喪有二主耶。喪大記所云則不過拜賓而已。賓爲此喪而來則不可不禮。故女主替行之。且幷無主婦。故代行主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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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而此主賓也。亦非主喪之謂也。女若可以主喪。則雜記所云東西家里尹主之者何也。盖主喪與主祭不同。主喪者主其喪事而已。主祭者主其宗廟祭祀者也。廟祀之主。豈女子所可爲者乎。女而可主祭則父沒之子有母若祖母而祧其親盡之主何也。母若祖母不可主祭故也。

 少牢禮同几共牢一尸。而俎豆不兩陳。故合設古禮也。然今則考妣幷有神主而無一尸。則兩陳亦禮也。三四娶同設。亦非古禮。則俗有各設。亦後贒有意而裁定耳。

少牢饋食禮。無同几一尸之文。而陳祥道氏見皇祖某妣配某氏之句及鼎俎籩豆云云之語。推而爲說如是也。祭統曰設同几爲依神。䟽曰恐其各設。故特云同几。張子理窟云同几一位。以其精神合也。溫公書儀云椅卓考妣幷位。家禮曰用一椅一卓而合之。此吉祭同几之意也。朱子曰父有三室。四位共一卓。又大全曰適母無先後。當幷祔合祭。此三四娶同設之證也。至於喪祭則虞而始有几筵。而周禮司几筵註云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几。體實不同。此喪不同几之證也。然則今知禮之家。有忌祭不合設者。忌祭是終身之喪。故只祭當位而不同几也。

 執事以襲條陳褖衣。爲女子服。恐不然。陳衣條上陳純衣亦女服。然古者褖衣純衣深衣。名異而同制。男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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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陳氏禮書詳論之。此不必以爲女衣看也。

玉藻䟽子男之士。其妻服褖衣。士昏禮純衣纁袡註。純衣絲衣袡亦褖也。凡婦人不常施袡之衣。盛昏禮爲此服。䟽褖衣是士妻助祭之服。士喪禮婦人纁袡。䟽袡裳下緣也。喪大記復條士妻用褖衣。周禮內司服。六服之最下者褖衣。故士妻得以服之。則此恐如布深衣之上下男女通用者也。然而子羔之襲用纁袡。曾子譏之。則男子褖衣不施纁袡。纁袡只施於女子褖衣可知也。盖其制同於玄端。而玄端則衣裳殊。又同於深衣。而深衣則衣裳連。此亦衣裳連耳。且褖之染色。有一入再入六七入之不同。婦人衣上服之緣。必如男子之以繪以采以靑者矣。祭則曰裞衣。嫁則曰袡衣。喪則曰褖衣。

 長曰袍。短曰襖。愚未曾攷。幸敎出處如何。

袍長襦也。襖短襦也。屢見於字書。又喪大記註袍褻衣也。陳氏曰袍衣之有著者。說文襦短衣也。急就篇短衣曰襦。自膝以上。段玉裁曰襦。襖之短者。袍。襖之長者。東儒明齋尹氏亦已辨之矣。今人不能分曉。至於襲時。但有長襦。無短襦。非象生之義也。

 爲妻杖期。實具三年之體云云。

爲妻杖期。練祥禫。非三年之體。曾有說。故今錄去。詳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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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左氏傳所云則賈氏因之。於喪服父在爲母條云。子於母。屈而期。心喪猶三年。天子爲后亦期。而云三年者。雖爲妻期而除。然必三年然後乃娶者。達子之志也。此乃因子夏傳三年後娶之旨也。以此觀之。其云三年者。皆据子身而言也。非謂夫之身也。杜預所謂天子絶期。惟服三年者。只欲傅會三年之意。自不覺破碎穿鑿矣。天子所絶者旁期也。豈正統之期。亦不服之謂乎。孔氏亦云父以其子有三年之戚。而不云其夫有三年之服。則何可曰經疏有爲妻三年之明證耶。是故朱子猶慮後人之致惑也。斷之曰左氏說周末衰亂不經之說也。又萬正淳以呂氏楊氏爲妻三年之說爲非。而朱子是正淳之言。此已經朱先生勘破矣。况子夏傳與賈䟽俱繫爲母條。則只指子爲母三年。而非夫亦爲妻三年之的證也。

唐書妻夭夫斬衰三年。因心立極也。妻喪杖期。遠嫌疑尊乾道也。杖期三年之懸絶不同。亦有如盧履冰所言者矣。禮記義疏非實三年云者。則是矣。而練祥禫非所施於妻云者。甚誤矣。杖期之服。本自有練祥禫。不服杖期則已。旣服杖期則烏可不爲練祥禫乎。鄭氏之以父在爲母爲言者。盖以母服本三年。而爲父所屈爲杖期。故特言之也。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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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本止是杖期。則無事於著明。故不言之也。豈爲妻則無練祥禫而然也。

星湖所論。亦不無所欠矣。其妻無三年之義云者。無可改評。而其爲妻不練之說。則亦不敢謂必然。故不得不妄辨焉。

 人家無男子。又無族戚。則其妻或婦及女子子。可不爲之主祭乎。禮朋友虞祔而已。則虞祔之外。以其無主不爲練祥禫乎。喪大記女子子一人杖。上文曰婦人不爲主而杖者。有男主則婦人不宜主。而無男故杖也。如執事之言則其女子只爲禮賓之主。而父母之祭。以經無婦人主祭。不爲之主而不行三年之祭乎。抑東西家里尹主之乎。此理必不然也。故婦人之主祭。三年之祭奠。非奉屢代之祭祀也。立後之前。暫主祭祀。故周元陽之義起以此也。

婦人不主祭祀。經之常也。周元陽義起。權之變也。高明所問者權也。愚見所報者經也。所以有疑矣。若旣無子孫。又無族親。則不得不如來敎。此寒岡所謂傷哉族親尠少之家者也。然而有三年服者。然後爲練祥禫。而若有在室之女。亦可以練祥禫祭也。有杖期服者。然後爲練祥禫。而雖有出嫁之女。不可以練祥禫祭也。故小記曰大功者。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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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又䟽曰死者有妻。不可爲主。然則此非無主之證乎。立後前暫主云者。未詳所敎也。立後亦有遲速。立後於虞祔以前則容有可議。此是暫主之謂耶。若立後於祥禫之際。則又未知如何處之也。

 遞遷本非古禮。然今旣遞遷。則如移宗。移宗則不得不改題。故宗子參祭。亦在最長房之後矣。後曰以長房名不改而埋之。亦事理然也。

洗去宗子之屬稱與旁註。易以長房之名。苟無嫌於奪宗則改之何害。而旁註所以嚴宗法也。長房遷主權奉也。主雖遷矣。宗豈移乎。若曰如移宗則宗子齊衰之服。將於長房乎。將於宗子乎。宗子參祭。在長房之後。所据者何禮耶。愚則以爲旣於宗子親盡。則僭不敢仍奉。雖拘於俗而遷于長房。然祭時長房則行尊雖在前列。而位當少避。宗子則行卑雖在後列。而當立正位。埋主時仍存長房之名。如有可据之禮。則敢不亟改迷見耶。退溪曰改題視宗子宗孫而已。衆子衆孫不與於其間。愚伏曰無變宗孫之名。權宜奉祀。此皆家禮不許祧主改題之義。

 同几同位也。(今之同椅)一卓而饌則各陳者。觀於士昏禮牢宴豆籩之設。各男女一器。可知不共器也。

同位一卓。誠如來敎。而饌之各陳。經無的据。故朱子曰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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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飯羹各設無妨云。則其餘之共器。可推而知也。此恐與昏禮之各器不同。爲其死者精神合也。五禮儀亦曰饌皆合設。惟盞盤飯羹各設。時王之制也。

 士喪禮純衣卽纁裳。皮弁服卽朝服。褖衣卽玄端。士之三稱也。不必以女服視之。古者深衣男女通服。故純衣褖衣亦通服矣。執事亦以純衣爲女服。則襲條兩陳女服。而一陳男服乎。(皮弁服)此理必不然也。

士服三稱。果如來敎矣。鄙所云純衣卽褖衣者。豈兩陳其服之謂乎。特言其服之相似。故註䟽家名之云爾。且褖衣亦非謂女獨服而男不服也。故向書云如布深衣之男女通用者以此也。士昏禮純衣纁袡註。亦曰婦人昏禮爲此服云。則此非婦人亦服之證乎。盖衣玄裳纁者曰純衣。衣裳皆玄者曰褖衣。而此兩衣則上下相連。與玄端衣裳不連者不同。而女則赤緣。男不赤緣以別之。純與褖俱是緣之名。而以名其衣者也。語焉而不詳處。濶看參諒而詳敎之如何。

 執事語叔向所云三年者。必指子爲母而言者。是景王服其妻乎。景王之子服其母乎。是歲太子壽卒。穆后崩。而叔向日王一歲有三年之喪二。註疏以來無異辭。而今於數千載之後。乃斷之曰必指子爲母。此有確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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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愚所未曉也。呂氏楊氏之說。萬正淳之問。皆擧父母及父爲長子。適孫爲祖。夫爲妻也。朱子所答則中庸十九章之義。只是父母之喪也。未嘗獨謂妻無三年之義也。若爾則父爲長子。適孫爲祖。皆不當三年。而爲朱子所辨正者耶。此愚之所未曉也。

杖期之服。非但爲妻無三年之體。爲母亦無三年之體。又非但爲母有練祥禫之制。爲妻亦有練祥禫之制。練祥禫。雖似無分於三年與杖期。而三年與杖期則各爲三年之別一期之別。故杖期章鄭氏註曰此一期與三年懸絶。但雖止一期。禫杖具有。此非三年與杖期。各自爲制之明證。有練祥禫之明證乎。且夫之爲妻本服也。子之爲母降服也。本服六升布降服四升布。亦自有異。此非母與妻不可擬而同之之明證乎。爲妻十五月而畢。爲母又伸心喪以終三年。此又非母與妻不可擬而同之之明證乎。雜記杖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非杖期之自有年月。而又自有練祥禫之明證乎。杖期章疏所謂年月禫杖與母同云者。謂年月禫杖同也。此只就杖期十五月之制而言也。何嘗曰三年之義同耶。見於經文者旣如是。見於註疏者又如是。更何待他禮之明證乎。

又有一言可破者。爲妻爲母。果同三年。則齊衰三年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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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爲妻之義。如爲母之文而何無一言及妻者。直以爲妻二字。著於杖期章也。又何以大夫適子爲妻之文。著於不杖期也。不杖期則本無練禫。此又與杖期天壤矣。則亦可曰爲妻有三年之體乎。若曰大夫之適子獨無三年之義。天子至於庶人。皆爲之三年。則其果成說乎。由此觀之。叔向所云三年者。必指子爲母心喪三年而言也。故子夏之傳。必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其傳不繫於爲妻條。必繫於爲母條者。亦豈非深意所存者乎。叔向眞是孔子所稱遺直。而子夏又是聖門之高弟。其言之可信。誠如所敎矣。更玩杜氏之言。則后雖期之期字。亦非斷之以三年也。特其起疑於不當疑之絶期。強謂之三年。而不覺自歸於錯謬耳。呂楊推之太過。至謂之天子爲妻喪三年。而萬氏之問。又不能打破其言。僅得依違說去。則朱夫子答之以三年之喪。只是指父母之喪而言。只是指父母之喪七字。卽是爲妻無三年之確證也。何可曰朱子無辨正者耶。

又有一說焉。若果以三年爲當服。則何不直服三年。假借杖期而名之曰三年之義乎。此亦爲父所屈。而降服如爲母者耶。愚未見其文也。盖五服制度。各有輕重。五服年月。各有遲速。斬衰三年。不可擬於齊衰三年。大功九月。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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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於小功五月。獨於杖期。擬之以三年。此何法乎。若以父在之母。自三年而降爲杖期。故有三年之體云爾。則杖期而降爲不杖者。亦可曰有杖期之體也。期而降爲大功者。亦可曰有期之軆也。推之功緦。亦將如是矣。然則出後之子適人之女。爲其所生父。服不杖期。然其本服則斬衰而降之爲期也。謂此不杖期。亦可曰具斬衰三年之軆耶。凡此數者。考之三禮文字及開元禮通典通攷書儀家禮等書。幷無片言隻字之有及於具軆者。而特以二三後儒謬妄之說。倒解古經而證之。則豈不有扤捏而牴牾者耶。愚則曰本之古經。以正後儒之謬說。然後可以得其衷矣。

檀弓曰事親致喪三年。問喪曰喪親服勤三年。妻亦有致喪服勤耶。小記再期之喪三年。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妻果有再期二十五月之禮耶。尊其母卑其妻。天經地義人道之本然也。聖人制禮。分明如是矣。

太子先卒而穆后後崩。則似若無三年服之子。故後人疑於景王之爲后三年。然景王之子。又有子猛,子丐,子朝。則三子必服穆后之喪也。此非服其母者乎。然則叔向所謂三年之喪。果不指子爲母三年耶。杜預以前以後數千載。未嘗有一人言爲妻三年之義者。而惟預敢之曰妻雖期。亦有三年之義。此不審叔向之意而妄言也。然尙不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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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則猶未分別。呂氏楊氏則直曰三年之喪爲妻。愚未知妻而同之乎母。則呂氏楊氏有三年之愛於其母乎。

 人家無族戚。只有婦女則練祥禫。皆不得行乎。若祭之則誰將主之。

雖婦女若有三年服者。則安得不行練祥禫也。此小記所以云大功者主人之喪。爲之再祭者也。愚所以云旣無子孫。又無族親。則不得不如來敎者也。恐或未詳此意。而有此疑也。禮竆則不可不變而通之矣。妻爲夫禫。小記只言父母妻長子。故孔疏特擧爲夫之禮。以補其闕。盖謂禫服非謂禫祭也。未可爲婦人主祭之證。

 

士昏禮肺脊二祭肺二註。夫婦各一醯醬二豆醯四豆。又設對醬于東。設之當特俎云。則一席幷陳而各俎可知。陳氏(祥道)所以援共牢爲同几矣。生時如此。則祭何獨不然乎。

特牲饋食禮。佐食邇黍稷于席上。設大羹湆于醯北。䟽曰公食大夫。昏禮大羹湆。皆在右。此在左者。神禮變於生人。此家禮所以右飯左羹之義也。由此觀之。生而昏。死而祭。其禮未必一一皆同也。

 宗子在於正位云則是宗子猶奉五世六世之祭。而但遷主而已。此祭所主者。果長房乎宗子乎。執事每引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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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祝。而祔則宗子主也。曾祖神主姑未改。故祝以曾孫。事理之不得不然。而三年後改題則祖孫自無差舛。今若引此而擬之於遞遷。則主祀者於主面高祖之題。自稱子某。將終身而不改也。豈合事理。

祝以長房名則主祭者。非長房耶。少避正位。尊宗之道也。祝則非但祔祝爲然。古則喪三年不祭。自宋以來祭之。而其題主則不改三年。不改者不敢自處以宗子也。長房之終身不改。亦不敢自處以宗子也。且主祀而不改題者。固多矣。如叔祖叔父之祔于廟。或本有子孫題以考若祖者。未見有一一改題之禮。况宗子所題。其敢改其主面。奪其旁註乎。

來示亦旣曰三年異於杖期。妻不可擬於母。此可謂打破勘斷。而又不能釋疑於練祥禫。有若自相矛盾者然何也。十一月之練。果同於十三月之練耶。十三月之祥。果同於二十五月之祥耶。十五月之禫。果同於二十七月之禫耶。彼自三年之練祥禫也。此自杖期之練祥禫也。實有懸截而不可紊者如是矣。幸高明察之。夫練祥禫者祭名也。祭名之所同。而必謂服軆之隨同。則虞卒之祭。五服之喪。皆有焉。而斬齊期功亦皆有受服變除之節。則此將曰功有期之軆。期有齊之軆。齊有斬之軆乎。亦將曰斬齊之虞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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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是斬齊之虞卒。期功之虞卒。自是期功之虞卒乎。知此虞卒之祭。則練祥禫之祭。亦可以推去矣。

通典曰周景王有后嗣子之喪。卽葬除喪而樂。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王雖不遂。燕樂已早。亦非禮也云。則景王之於太子。猶不服三年。故叔向譏之也。非必謂王后當爲之三年也。

程子曰凡小宗以五世爲法。親盡則族散。若高祖之子尙存。欲祭其父則見爲宗子者。雖是六世七世。亦須計會今之宗子。然後祭其父。宗子有君道。此可以爲据矣。

南溪曰備要合祭未改題。而先稱幾代孫。已有其文矣。愚則謂旣稱幾代孫則亦必稱幾代祖矣。以此推之則屬稱之無關於改題與否可知。

江愼修氏深衣考誤。詳玩十數回。終不得其說。妄爲之辨破數轉語。以付于其後。使目有珠者得以是非焉。未知高明以爲如何。竊恐如此不已。古聖王法服。將至於服妖而後已。此可與知者道耳。紙製其所圖之制。則都不成樣。至於方領。其後上之如初月仰鉤。前面之如口字斜懸者。雖天下工於針線巧於裁縫者。莫能依圖成樣。故幷以紙製者送上。幸復之。

答尹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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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考葬禮纔過。而又遭母喪。謹按儀禮齊衰三䄵章。父卒則爲母之文。不啻的確。而賈公彥曰父卒三年之內母卒。仍服期。備要父服除而後母死。乃得伸三年。後世或有從之者。未知何如也。

喪服父卒則爲母。斷斷是父不在。則服母三年之制也。未見有服期之意也。䟽之穿鑿爲說。决不可從也。雖一日之內。父先卒則伸母三年。

答李文都(基鎬)

 父死未殯祖死服期辨。誠甚明快。但不忍死其父。則獨可忍於死其祖一句。終有所未解。

獨可忍於死其祖之死字。少無異於死其父之死字矣。盖傳重者。死而後傳者也。若曰父不死而重在於父。則亦可曰祖不死而重在於祖也。

答人

 姑姊妹適人無主者。服本服禮也。然賈疏但云無夫復無子則其有舅者。亦可曰無主耶。

舅則主祔而已。而服止大功也。與夫之杖期子之三年者不同。則其服輕。故私親服期也。

答宗叔(璨)

 祖死而獨有孫婦。則當何所服耶。或曰禮適婦不爲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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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姑爲之小功。况未及承重者之妻。尤不宜服承重之服。未知如何。

小記適婦不爲舅後註。謂夫有廢疾。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也。此必指長子或廢疾及死無后。則更立他子爲后。適已移矣。故雖長婦。猶之庶婦也。若適不移他。則重歸於誰乎。星湖云適子廢疾或死而無子。父在時猶未移適於他子。或無子而立后。則其妻尙在適位。故及其死。當服適服。金愼齋曰適孫未承重而亡。又已移宗。其婦不當服承重。此亦以移宗言。而不曾言不移適者也。又按退溪答鄭道可書曰曾孫承重而祖母或母在。則其祖母或母服重服。又曰其夫雖已死。其妻亦當服矣。盖傳重而至曾玄之服。其已上死不服者。與服同也。於此數說。可以參酌。

答趙晴蓑(雲植)

 族祖參奉公之喪。承重孫寅植之妻以姑在之故。服本服大功矣。人或以備要引魏仁浦奏及家禮從服之說。而論說紛紜。未知何如。

姑在則姑當服三年。孫妻之只服本服大功是矣。家禮從夫服云者。盖謂姑不在之孫妻也。姑不在之孫妻。猶父不在之孫。父不在則孫承祖重。姑不在則孫妻從夫服。魏僕射承重同之說。不過承上文爲舅姑齊斬一從其夫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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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謂姑在而必從服也。退溪答鄭道可,金而精兩書。皆備論之。星湖姑在不得承重服說及承重者之妻姑在服祖說。委曲纖悉。可以爲据矣。

答奇校理(文鉉)

 承重孫之妻姑在服祖之說。歧貳不同。而愚意則從夫而服三年似可矣。夫婦共事。豈宜異服。

從夫服三年。非先王制禮也。先王之禮。婦爲舅姑不杖期。豈不與夫服斬衰懸截乎。至宋魏仁浦奏請從夫服。而又曰承重同。然曷嘗曰姑雖在。亦從夫服乎。仁浦之意。盖謂舅姑之服。旣從夫。則承重之服。亦當從夫也。非謂姑在而必服三年也。且置服祖之說。其夫爲人后。爲其本生父母服期。而其妻則服大功。此古禮也。亦與夫服異矣。虞喜曰其母尙在。婦猶爲庶。傳重之服。理當在姑。庾蔚之曰嫡統惟一子婦尙存。孫婦不得爲嫡。退溪曰母存則母服重服。妻不得承重。此皆的論。况禮有嫡婦。無嫡孫婦。若嫡婦服重。而孫婦又服重。則不幾於貳嫡乎。

答姜校理(晉奎)

 晉奎出后後。晉奎之本生父又出后於大宗。而本生父之所后父死。以父子出后之先後。疑於所服。博訪于人。或曰出后子謂其本生父曰叔父。則叔父之所后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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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有服。然從嶺俗服本生祖服。未知如何。

無論出后之先後。父之父爲祖。則本生父之所後父。非本生祖而何。服之得宜。

答李洵甫(明迪)

 先兄早卒無子。將以己兒爲后。而兒方飮乳。姑未定立。而先代神主久未改題。實所未安。今姑以己名改題。待兒子稍長改正。未知如何。

寒岡答宋光宅云若不得禮曹立案則不可徑書左旁。此謂未及立爲兄后。小記曰士攝大夫惟宗子註。宗子爲士而無主后者。可使大夫攝主之。退溪有攝祀子某之說。星湖云次子姑爲攝主。當曰子某攝祀。待長子立后而改題神主。

 先兄神主以顯兄書之。以弟某攝祀旁題亦可耶。星湖曰當以無后例書之。待立后而改題。此說如何。

星湖雖有說。親者旣爲主。則闕其屬稱。終覺未安。若旁親與卑下則似可用其說。而正統之尊則未知如何。不敢質言。博詢以處之。

答李圭采

神主左旁之說。人或從何氏小學圖。然恐非然也。退溪曰家禮所謂左定指人左。非神主左也。濂洛風雅南軒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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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武侯贊末註。南軒作此贊。文公跋其左旁。亦謂人左方云云。又曰大明會典書人左旁。此會典乃時王之制也。星湖曰主式本出於伊川。而其圖題於人之左。今之所遵家禮之文。而朱子跋人書卷謂書于左旁極多。如跋范文正家禮書則又幷錄本書於右。其爲人左者無疑。均是朱子之筆。豈容異例。

答韓在鶴

 從叔橫城公死。其子成服而又死。其孫方十六歲。以不得承重之故。從叔葬時題主。以其子之屬稱書以顯考。而旁註則不忍以亡人之名書之。姑闕之。未知如何。

題以死父之屬稱。獨可忍乎。朱子曰旁題施於所尊。闕其旁註則又非所尊也。父死未及題之祖主。稱以祖考者。有何所嫌。

 葬時題以祖考。旁書祀孫矣。返虞後有親賓詢問數處。謂之失禮。卽曰改題如此。今若又改。有煩瀆之嫌。稍俟三年。羣主改題時改之如何。

數改果涉煩瀆。然與其一改而仍其誤。曷若再改而得其正耶。且此與羣主改題有異。羣主父生時所題。故父喪畢後改題禮也。此則父亡而未及題矣。顯考之稱。旁註之題。一日則有一日之未安。二日則有二日之未安。何待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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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盧穌齋曰題主誤題。卜日速改。

答韓鎭翼

 家弟死。以立后兒題主矣。今不幸而兒死。未幾弟婦又下從而死。其題主當如何。亡弟神主。亦將改題否。

弟死無后則此禮所云班祔者。而班祔題主。家禮亦無所据。星湖曰無后之主。題如銘旌陷中之例云。參酌處之如何。贒弟之主。其子旣題矣。雖死恐不可改也。古今禮家。盖不論班祔之改題矣。

答洪判書(祐順)

 先考大祥後。主當入廟。而家禮則大祥前一日告遷。故無難處之節。而吉祭前一日告遷。今時通行之禮也。未告遷之前入廟之禮。如何而可也。廟制同堂則將幷告羣主耶。抑只告祖廟耶。

家禮則告遷在大祥前一日。故祥後入廟而已。喪畢祫祭後遞遷。爲朱子後定之論。故至今遵行。然祥後入廟之儀。先儒未有定論。備要祔廟告辭。頗有可疑。諸位旣非當遷之時。又非所祔之龕。則無端行事。禮有未据。若曰有事于同堂。不得不幷告。而特以祔祖之義。復稱曾祖云爾。則不然。如禰祭忌祭之類。皆但就當位而告之。曷嘗幷告其由於諸位耶。其曰祔於曾祖云者。已是不干於諸位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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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則不告可也。且卒哭明日之祭。已行祔祖之禮。重復告祔。亦涉煩凟。星湖所云祔義則已告。只云入廟者得之矣。

 母先亡。主已在廟。則考位安于共椅耶。愚伏答同春問曰當權安于別所。或仍留几筵。祔於先妣西向之坐。則乃爲以尊從卑。似無是禮。明齋曰父入廟時。安得不告於母。此說如何。

母先亡則神主必已祔在於祖妣廟東邊西向之位矣。今父之神主亦當祔於祖考廟東邊西向之位。而祖考妣共廟。則東邊之位亦不得不同勢也。然其位乃孫祔於祖。非夫祔於妻也。豈以尊從卑之謂乎。况禮是月也吉祭。猶未配則吉祭之前。安於各櫝及各卓。恐益合宜耶。祥後撤靈筵。家禮明著。爲喪畢而無饋食也。若仍留則恐涉飾虛也。廟重而別所輕。母旣入廟而父在別所。則或無母重父輕之嫌耶。家禮有事則告。止告正位。不告祔位。然母之祔。與他卑幼有別。且父將入廟而昧然無事於母。恐近於禮勝之科。審處之如何。

答申注書(佐模)

 禫月計閏。竊自謂閏是餘分之日積而成月。以附於本月。雖五十九日。其實一月也。今据以月數數閏之說。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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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行禫。則於心終有未安。且家禮禫條自喪至此。不計閏之句。的然無疑。故乃斷以不計。定爲六月禫七月吉矣。人或非之。故取攷禮書則計閏之說。盖本於鄭康成,張橫渠。而備要問解南溪,明齋諸家斷以爲是。獨疑禮類說附註(申參議<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7497_16.GIF'>所論)以不計閏爲是。愚意則鄭張諸說雖甚分曉。豈若家禮之尤爲可法。幸的指而明示之。

過詢禫月。諸家皆不究鄭氏之說。有此計閏之疑也。春秋公羊傳曰喪以閏數略也。註云大功以下諸喪。當以閏爲數。略猶殺也。以月數恩殺。故幷數閏。䟽云鄭志曰居喪之禮。以月數者數閏。以年數者雖有閏。無與于數也。然則鄭氏之意以爲不數閏者。謂期與三年也。以閏數者。謂大功以下也。星湖曰閏之數不數。只繫於恩之殺不殺。大功以下數閏。恩殺也。期與三年之喪。恩旣不殺。則豈以祥之前後而有異哉。註䟽本意如此。故家禮之文。据以著之也。家禮出於理窟之後。則張子云云。已經朱子之勘破。家禮之文。元無可疑。愚按春秋襄公二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自甲寅至乙未。相距四十二日。此其本月與閏月合爲一月。而喪不數閏之證也。來敎所云餘分之日附於本月者。正與春秋之義相符。以此參酌。而更問于知禮者如何。(閏月餘分之日非正月。吉㐫大事不可用。故天子不以告朔。而喪者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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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窟。雖有祥禫計閏之說。旣並言祥禫。則祥亦可以計閏而從其說耶。祥若計閏則未及忌日。然則一從而一不從。亦足以破其惑。

備要。亦書自喪至此不計閏二十七月。則此亦以家禮文爲正。而其小註所云橫渠之說則不過存其所疑而已。非斷言也。至若問解云家禮所謂不計閏者。非必謂祥後者。似不究家禮之文而然也。不計閏三字。分明複說於禫條則祥前寧有禫耶。此專爲王肅月中禫之說而致誤也。盖王肅之論。每於有疑處。必反鄭意。自歸短喪之科者。非止一二也。禫之中月則曰月中。閏月則曰數閏。改葬之服則曰葬畢除之。且問解云父在爲母十一月之練。不可計閏。是以月數者而其說如此者。以祥月有限故也。爲妻之練。亦將如此而已。然則禫月獨非三年喪之大限而以月筭者耶。妻之練則不計。而父母之禫則計閏。豈聖人制禮之本意乎。

答李容元

雜記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註昆當作兄。喪服小功以下爲兄弟。)旣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祭。又曰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重喪而除輕服猶如此。况爲祖除服乎。今新喪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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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異宮也。旣殯也小功也。星湖先生云父喪中除母喪。當服其除喪之服。黲笠黲帶等。是匈事之服。未有不可暫行之理。亦可以參驗。

答柳萬崑

雜記有父之喪。如未沒喪(沒竟也)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家禮重喪遭輕喪。其除也服其除服。星湖類編禫服雖曰向吉。家禮未大祥間。假以出謁者。卽與禫服同。所謂墨衰是也。出謁猶如此。况除喪乎。父喪中母禫當服黲笠黲帶。据此諸禮則行禫恐無疑矣。盖變除大節也。服其除服。所以示於前喪有終也。故雖諸父昆弟之喪。皆服其除服。乃禮也。則父重於母。而反不如諸父昆弟耶。若以向吉爲未安。則期而練。祥而縞。何莫非向吉。而皆已行之。獨於禫而纖。有所不可耶。纖非純吉之服。鄭玄誤以縞字混於纖字。謂縞爲黑經白緯。以致禫有純吉之疑。幸詳之如何。

答李文都

雖重喪而遭輕喪。麻葛兼服禮也。且三年之服雖重。而旣禫則服已盡而向吉矣。三月之服雖輕。而見柩則服伊始而表哀矣。然則國服之緬而緦。比私喪之禫而墨何如哉。仍其禫之墨笠而兼服緦之白帶。恐非違禮也。然此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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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官言。非謂士庶皆然也。下緬之服。本有三年者之服也。庶人之於君。雖大喪齊衰三月而已。何緬服之有。以此推之。私喪墨帶。不必易也。墨重於白云者。何所据也。今之墨。古之纖也。白變爲黑而向吉者也。禮未有以白爲吉服者。而但我東有箕子尙白之遺俗。俗之視白。無異吉服。然惟貧賤者衣白而已。至於國制衣服之尙靑禁白久矣。豈獨於喪服。白吉於墨耶。今於儀註中白絲帶之白。亦可見其本義。然古所謂絲者蠶絲也。所以爲帛者。故禮無以絲爲喪服之文。後世始有綿絲。然異於布縷。故亦非喪服之所用。則儀註所云白絲帶者。未知蠶絲耶。綿絲耶。初不分曉說出。故人皆用蠶絲帶。乃古之組紃也。恐非服制所宜也。此或以燕居之服。有異於衰服而然耶。愚意則用練布似可。而若曰一遵儀註云爾則何敢容議也。今公服之烏帽烏帶黑靴之色。比墨帶加染焉。則禫服人無論貴賤。仍用墨帶。亦似無碍於儀註耳。

答鄭伯淳(顯德)

 先考禫祀已過。將行改題主及吉祭之節。而母已先亡。主祔於廟。祝辭亦當列書耶。或別告耶。

惟改題祝式。僅見丘儀。然此因家禮大祥前一日之禮。故於先考大祥已屆之下。添入先妣某封某氏先亡祔于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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妣云云。而其下更不言先妣改題之意。恐是未備語也。且祫祭而遞遷。世皆從朱子晩年定論。故備要改題告詞。改大祥已屆爲喪期已盡。固爲得之。然考妣神主入廟已久。則入廟之句。恐不宜仍之。至於母先亡一節。則但云父喪畢後亦改題。而不言告詞之如何。類編秉休問目云不必別告。依丘儀於喪期已盡下。添書先妣云云。(十二字見上)顯祖妣下繼書顯妣某封某氏六字。神主今將改題以下。不改則雖一祝幷告。似無嫌碍。答曰第當如此。

答趙公範(錫疇)

 先祖應敎公祠版。祧遷於長房。長房死。卽當埋安。而祖考妣異墓。墓之相距十餘里。埋于一塋耶。各埋于兩塋耶。

漢唐人埋于廟之兩階間。或埋于園寢。而朱子曰今人無所謂兩階者。墳墓太遠。恐難用。又曰埋于墓所。以此推之。其義可知矣。墓旣不遠則各安於當位之墓。似合於禮。

答外兄李都正(炳箕)

 父在母之改葬。服緦與否。古禮無据。喪服記改葬緦䟽惟云子爲母也。更無父在亦服之文。禮父在爲母不得伸三年。則改葬之緦。亦有所屈耶。子思曰父母改葬緦。更無分別。則父在之母。亦可服耶。或曰三年而降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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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降緦爲弔服加麻可也。或曰緦非三年之比。則無嫌於二尊。服之可也。當何所適從耶。

賈䟽雖無父在亦服之文。其更有父在則否之語耶。盖䟽說極欲分曉。齊衰章父卒則爲母。杖期章父在爲母等䟽。一則曰乃得伸。一則曰屈而期。不啻申複。而至於改葬緦則直曰爲母者。亦無屈而不伸之義故也。夫父在則厭屈者。惟三年之服而已。餘服皆無所厭屈。故於親戚皆服之。况緦五服之最下者。下此無服。不忍以無服見至親之屍柩。此所以擧下緬也。王肅亦云本有三年之服者。母服非本有三年之制耶。弔服加麻。乃諸親之服。非三年者之服也。母以均於諸親。恐非禮意。星湖云從厚而緦。亦似無害。參酌行之如何。

晉庾龢改葬妻。其子服緦。按此是父在母改葬也。

答尹士善(最植)

 最植欲行祖妣山緬禮。而疑緦服之有無而未决。謹按通典孫爲祖后亦緦。而最植不幸先考已下世。則當爲祖父后。然祖妣喪時則先考在世日也。最植不過爲期服。今當緬禮。似不可以爲祖后服之也。未知如何。

祖在則重雖未傳於孫。父卒則孫將爲后於祖。后於祖而獨不后於祖母耶。假令出系者母卒於爲后之前。獨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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緦乎。盖祖母喪而父在則父當服齊衰。父卒則孫當服齊衰。改葬之服。恐無以異也。

 有人改葬其祖父。而其父則雖不在。其祖父喪時不曾承重者也。其祖母喪則承重。故疑亦以爲祖后例服之。然愚意旣未承重。則未可以承重於祖母。一視於祖也。

於其祖父。雖未曾服斬。今於父亡之後。服三年於祖母。則所服者承重也。夫重者統之重也。若謂不曾受重於祖。則是只承祖母也。不有祖父而安有祖母哉。若如來示則假令他日改葬祖母則服緦。又改葬祖父則不服緦也。母重於父。豈禮也哉。晉段應問嫡孫父喪未練。改葬祖。合當何服。荀訥曰服重以葬。此乃父在時未曾受重於祖之嫡孫也。而其所論只如並有喪輕重之例。至於許猛則分明道父卒孫爲祖后而葬祖。雖不受重於祖爲主。雖不服斬。亦制緦以葬。此在禮書。

小記疏祖卒時父在。已雖爲祖期。今父沒祖母亡。亦爲祖母三年。亦可參酌也。

答宋珝

 人有死於今日子時。則或有引曲禮死與往日之文。以昨日爲死日。此果合於死與往日之義耶。

禮所云死與往日。死者之事。從死日數。斂殯等節是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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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之前日爲死日。則之生而致死之也。其可乎哉。禮曰復而後行死事。復以前求生之時也。若人死於今日亥時。而招魂於明日子時。則明日當爲死日。

答鄭仲喬(墧)

 人有先考出后而權奉本生祖考神主。本生祖忌日與先考忌日同。正位祔位。輕重不同。不得不先後行祀。而先祭考位則軆念先志。亦甚惶蹙。先祖而後禰。恐合情禮。

家禮時祭初獻條曰諸正位獻祝畢。兄弟衆男分詣所祔之位。酌獻不讀祝。以此觀之。祔位之後於正位可知。然忌祭古無而後有。異於四時正祭之祔食。只祭當位。則子先父食。似爲未安。而禮家未有所論。未敢臆質。

 母喪未畢。有父喪。母之吉祭。論者以爲不可不行。而愚意則喪中行祭未安。俟後喪畢後行之如何。

母喪雖未畢。而若已練於父生之時。則其服止杖期。宜無二十八月之吉祭。况過時而祭之乎。

 出后者之妻。方行新婦禮。而未入門遭本生姑喪。則所重在所后舅姑。以淺淡服先謁舅姑。退而奔哭於本生。則或可爲處變之道耶。

記曰親迎女未至而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女入改服。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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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哭。不復昏禮。以此參酌處之。未知如何。

答鄭在建

長子喪斬衰。亦是正服三升布。出入時則今人或以平涼子布帶。盖宋時則通用墨衰矣。

答李敎永

示木齋公幅巾說。倉卒未及細玩。謹當徐究。而妄以愚見曾有所論辨。故玆錄呈。未知如何。

答安進士(鑽)

 祔祭禮雜記云男子祔於王父則配。女子祔於王母則不配。朱子答陸子壽書曰古者代各異廟。故有祔于祖父祖姑之禮。今同一室則不當專祔于一人。此則爲合於人情。盖朱子之言。一室未必是龕室之室言。一人未必指祖父祖姑而言。然以今時合龕之家言之。則考位祔祭並設祖妣位。合於雜記中云云。而妣位祔祭亦並設祖考位。恐似不妨於朱子合人情之義。未知以爲如何。若並設祖考祖妣位則其祝式亦並告可耶。只告所祔位可耶。

朱子答陸子壽書。上段雖有合於人情之說。下段引程子之言曰義起之事。盛德者行之。不若且依舊說。亦夫子存羊愛禮之意也。朱子之意可知。而家禮亦云母喪則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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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考位。雜記註云祝詞異。不言以某妣配某氏。以此觀之。雖男子之祔於王父。配則配焉。而祝猶不言配。亦可以推究矣。

 本生外祖父服。開元禮緦麻問解曰爲人后者。所生母黨。降一等爲是。鄭氏曰雖外黨。無二統。旣爲所后母黨服。又爲生母黨服。則是二統也。從鄭氏說則本生外祖母無服可也。然從開元禮緦麻如何。且以前後外家言之。繼外祖父母喪。其繼母方服衰服。而其子如平入無服。恐似未安。於此將如之何耶。

鄭氏之註。不過雖外親亦無二統七字。而此是服問爲其母之黨服。則不爲繼母之黨服之註也。儀禮經傳引此註。亦依舊是七字而已。盖繼母雖如母。而外統則當以親母爲重。以有生我之恩也。聖人制禮之意如此。盖幷服則有二統之嫌。降服則無可降之義。所以繼外黨則不服也。至於出后之人。統雖歸重於所后。恩豈盡絶於所生乎。於所后服正服。於所生服降服。則其爲無二統也大矣。况古禮俱無生母黨不服之文。鄭氏亦無絶服之說。開元禮大明制皆已行之。問解亦云所生母黨降一等。星湖先生亦以降服爲是矣。今何可遽以爲疑耶。

來書中所謂旣爲所后母黨服。又爲所生母黨服。則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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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也十八字。乃金沙溪添註於鄭註之下。雙行書之。以答宋同春問目者。而今嶺南新刊常變通攷。則不分鄭註與金註。大字連書。致有後人之疑。

答李在羽

禮曰祥而縞。禫而纖。縞者白色也。纖者黑經白緯也。而詩素冠註䟽。誤以縞爲黑經白緯。以致後人之疑也。古者無論三年與杖期。皆祥而縞。禫而纖。纖之外更無微吉微匈之服。可以爲心制服色。而我東無纖。故以墨笠墨帶。因爲心制之服矣。

出后子之妻。爲本生舅姑加服期年之論。非但退溪,大山之言。朴南溪亦以爲是。淸儒兪汝言亦以從夫期爲善。盖後世增舅姑三年。故有此推得去。卽從厚之義。然若一遵儀禮家禮云爾。則又何可妄言也。

家禮初終主婦亡者之妻。此謂只主其喪而言。至於虞行祭禮則主人之妻爲主婦而亞獻。夫婦齊軆故也。母則與祭而已可也。

祥日之夕上食殷奠。古今禮書都不言之。且圻湖士夫家未聞有行之者。而委巷之人或有盛設酒食。終夜醉飽。有同宴戲者。誠如來敎。决不可從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