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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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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制第一

今夫天下之號爲國者亦多矣。而其政軆大要有三。曰共和。曰立憲。曰專制。東洋雖未甞有此名。肰試以其世攷之。則唐虞以上。共和之治也。三代立憲之治也。秦漢以下。專制之治也。三者莫善於共和。而莫不善於專制。使聖人復起。則其必有所處矣。窃念天下。乃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而人之生也。皆以技巧相軋。嗜欲相爭。吾將君之以力乎。則又有勇於我者矣。吾將君之以德乎。則又有贒於我者矣。此天下所以多亂。而禪代之不得不行耳。但其刱作。史無明據。而蓋寬饒甞言五帝官天下。官者禪代之謂也。則前乎堯舜。固已有之。與今歐美人大統領無異。而獨年限差殊也。然則唐虞之爲共和。其亦審矣。而聖人大公至正之意。不幸遽至於斯。故夫子刪書。斷自唐虞。堯舜曰典。典者常經也。大禹曰謨。謨者謀爲也。常經廢而謀爲作。天下一變于立憲。則安得不慨然哉。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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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反袂而泣。果非爲麟也。然立憲之治。猶有可採。自夏以來。雖敢私其位。而不敢私其法。禮樂名物。出於通義。功罪刑賞。决於衆論。君有所失。人得與爭。而其選士於鄕。寓兵於農。亦如今西人上下議院。常後備兵之制。而殷因於夏。周因於殷。雖有損益。而其本則一也。然則三代之爲立憲。其亦審矣。世承之久。君權漸重。民權漸輕。而降及春秋。其勢已成。孟子生於是時。又不得位。雖以人民爲重國君次之等說。必欲挽回。已亦無及矣。處士橫議之習。至秦猶在。而始皇焚坑於前。二世獨斷於後。漢又草創。皆襲秦故。而天下再變于專制矣。自是爲世主者。莫不私有其國。正供移於帑藏。衆力竭於苑囿。而民旣無所措矣。贒愚生於親踈。爵刑行於愛惡。而士亦無所恃矣。故自秦迄今二千餘載。其間亦甞有思治之君。願忠之臣。而終不免苟且彌縫。取安時月而已者何也。以其民隔絶萬里。敎化不及故爾。嗟乎。專制之弊。至於無民而極矣。爲今日計者。必須改弦易轍而後已。然秦漢以下。則卑不可行。唐虞以上。則高不可望。可望而可行者。其惟三代乎。夏書曰。民可近。不可遠。又曰。可愛非君。可畏非民。夫以畏民之心。而行近民之政。則國家其庶幾矣。

官制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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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六官之制。旣詳且備。而政之不擧。非官制之罪也。乃於甲午。幷行更改。則其必以閒司雜職。瑣屑太甚。不可不釐革。而使國人耳目。煥然一新故爾。然以今觀之。亦有可議者在焉。一曰條例不整也。如奎章院經筵院之類。何其架疊耶。天下之士。贒者常少。不肖者常多。而一長官。亦不易得。故部署愈繁。則人材愈乏。此理所必至。而古人所以澄汰冗官者。非獨愛其廩費也。二曰名稱不雅也。如大臣農商工部之類。何其俚野耶。東洋之俗。習於漢字。凡在稱呼之際。必喜佳美。此雖與職務無干。然諺謂同一價錢。吾取紅裳。是亦人情。不必拂逆也。而况甲午之後。又多增置。權分勢移。互相掣礙。百僚告敗。則今日之再加刪定。以淸仕途。恐不可已。謹具其制于左

 宮內府

  大臣(當改稱卿。各部仝。)一人勅任。

  協辦(當改稱少卿。各部仝。)一人勅任。

   局長一人奏任。

    內藏局(內藏院會計院幷。)

   參書三人(課各一人。)奏任。

    秘書課。

    庶務課。(內事課外事課幷。)

    會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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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三課。各府部仝。

   主事(局四人。課各二人。)十人判任。

   特進官十五人勅任。

    

(本府原有繙譯官二人。然凡在交涉之間。言語文字。皆自外部措辦。則不必疊置。又恐他日。外托強國。內脅其君者。亦從此出故今刪去。○營繕司。移屬農商工部。)

 

(附)侍從院

   卿(當改稱監。各院仝。)一人勅任。

   侍從四人奏任。

   侍御八人判任。

   奉侍(當改稱侍奉。)十人判任。

 

(附)秘書院

   

卿一人勅任。

   丞二人奏任。

   郞六人判任。

 

(附)侍講院(奎章院經筵院幷。)

   太師一人。(議政例兼。)

   少師一人。(參政例兼。)

   侍講二人奏任。

   侍讀四人判任。

   主事二人判任。

 

(附)掌禮院(奉常司幷。)

   卿一人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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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禮五人奏任。

   主事十人判任。(稽制課,臚唱課,香祝課,協律課,圖畫課各二人。)

    凡大祀時差遣祭官。只用本院人員。不許攙及他部。致妨公務。

 

(附)宗正院(貴族院幷。)

   卿一人勅任。

   主事四人判任。

 

(附)供奉寺(新制。○典膳司,尙衣司,主殿司幷。)

   長一人奏任。

   直員六人判任。

 

(附)太僕司(司當改稱寺。下仝。)

   

長一人奏任。

   主事(當改稱直員。)二人判任。

 

(附)典醫司

   長一人。(協辦例兼。)

   副長二人。(參書例兼。)

   典醫四人奏任。

   典醫補四人判任。

 

(附)皇太子宮

   太傅一人。(議政例兼。)

   少傅一人。(參政例兼。)

   日講官二人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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翊衛官四人判任。

 

(附)親王府(府當改稱宮。)

   令(當改稱正。)一人奏任。

 

(附)皇太后宮

   監一人(奉侍例兼下仝。)奏任。

 

(附)皇后宮

   監一人奏任。

 

(附)皇太子妃宮

   監一人奏任。

 

(附)宗廟署(署當改稱司。下仝。)

   提擧一人。(大臣例兼。)

   

令二人判任。

   參奉二人判任。

 

(附)社稷署

   提擧一人。(大臣例兼)

   令一人判任。

   參奉一人判任。

    凡宮殿廟陵園。皆置令一人,參奉一人。

 議政府(當改稱國務府。)

  議政(當改稱緫理大臣。)一人勅任。

  參政(當改稱參理。)二人勅任。

  贊政(當改稱贊理。各府部大臣例兼。)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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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一人奏任。

   記錄局(記功局幷。)

  參書三人(課各一人。)奏任。

  主事十人(局四人。課各二人。)判任。

 

(附)象學校(觀象所幷。○學校之附各府部。實出愚意。故一從新制。)

   長一人。(記錄局長例兼。)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三人(隨時增减。)判任。

 

(附)中樞院

   議長一人勅任。

   副議長一人勅任。

   

參書一人奏任。

   主事五人判任。

   議官四十二人。(漢城府及十三道。勅奏判任各一人。)

 外部

  大臣一人勅任。

  協辦一人勅任。

  局長三人(局各一人。)奏任。

   交涉局。

   通信局。

   繙譯局。

  參書三人(課各一人。)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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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十八人(局各四人。課各二人。)判任。

 

(附)語學校(一語一校臨時增置。)

   長一人。(繙譯局長例兼。)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三人判任。

 

(附)公使舘(一國一舘臨時設置。下仝。)

   公使一人勅任。

   參書一人奏任。

   書記生二人判任。

 

(附)領事舘

   緫領事一人勅任。

   

領事一人奏任。

   書記生二人判任。

 內部

  大臣一人勅任。

  協辦一人勅任。

  局長二人(局各一人。)奏任。

   地方局。(土木局版籍局幷。○本局當改稱地制局。掌量田地契州郡沿革等事。)

   衛生局。

  參書三人(課各一人。)奏任。

  主事十四人(局各四人。課各二人。)判任。

  視察官。(當改稱廉訪官。臨時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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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醫學校

   長一人。(衛生局長例兼。)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三人判任。

 度支部

  大臣一人勅任。

  協辦一人勅任。

  局長五人(各局一人。)奏任。

   司稅局。

   司計局。(會計局幷。)

   出納局。

   

財務局。(新制。掌礦山蔘圃魚藿等各項雜稅。)

   典圜局。

  參書三人。(課各一人。)

  主事二十六人。(局各四人。課各二人。)

 軍部

  大臣一人勅任。

  協辦一人勅任。

  局長四人(局各一人。)奏任。

   軍務局。

   砲工局。

   經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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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局。

  參書三人奏任。

  主事二十二人。(局各四人。課各二人。)

 

(附)兵學校

   長一人。(軍務局長例兼。)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人判任。

 法部

  大臣一人勅任。

  協辦一人勅任。

  局長二人(局各一人。)奏任。

   

民事局。

   刑事局。

  參書三人(課各一人。)奏任。

  主事十四人(局各四人。課各二人。)判任。

 

(附)律學校(法律起草。亦宜委此。)

   長一人。(民刑事局長例兼。)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人判任。

 

(附)警務署

   警務使一人勅任。

   警務官五人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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緫廵十人判任。

   主事六人判任。

 

(附)監獄署

   長一人(當改稱監獄官。)奏任。

   書記二人判任。

 學部

  大臣一人勅任。

  協辦一人勅任。

  局長二人。(局各一人。)

   學務局。

   編輯局。

  

參書三人。(課各一人。)

  主事十四人。(局各四人。課各二人。)

  視學官三人。(掌廵視各小學校。)

 

(附)小學校

   長一人。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三人判任。

 

(附)中學校

   長一人。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三人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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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大學校(成均舘幷。)

   長一人勅任。

   敎授一人勅任。

   分敎官三人奏任。

 農商工部(當改稱民部。)

  大臣一人勅任。

  協辦一人勅任。

  局長三人(局各一人。)奏任。

   農務局。

   商務局。

   工務局。

  

參書三人(課各一人。)奏任。

  主事十八人(局各四人。課各二人。)判任。

 

(附)農桑學校

   長一人。(農務局長例兼。)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三人判任。

 

(附)商業學校

   長一人。(商務局長例兼。)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三人判任。

 

(附)機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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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一人。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三人判任。

 

(附)礦質學校

   長一人。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三人判任。

 

(附)電郵學校

   長一人。(通信局長例兼。)

   敎授一人奏任。

   分敎官▣人判任。

    

已上行政組織及敎育機關。此乃草草刪定。多有不備者也。而部局課之順次。宜從事務之煩簡而增减可也。

  官等年俸表

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

勅任三千六百元。三千四百元。三千二百元。三千元。二千八百元。二千六百元。

奏任二千四百元。二千二百元。二千元。一千八百元。一千六百元。一千四百元。

判任一千二百元。一千元。八百元。六百元。四百元。二百元。

銓選制第三

國家設官。非以榮人。求以治人也。而銓選之不得其善久矣。今不必追咎。而姑就目下論之。則其將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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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地耶。曰不可也。夫人有贒愚而無貴賤。名儒碩士之起於寒微者。自古亦多。門地之限。非所以求人也。但朝家拘格積成已例。凡爲胥種孽族者。自知無用於世。輒甘暴棄。不服敎育。故雖自甲午以來。矯枉過直。力加提拔。而其贒者常思報復。敢行橫濫。不肖者素習壓屈。專事諛佞。遂使流俗得以藉口。則此吾所謂不可者也。其將捐去文辭耶。曰不可也。夫科業之病人。已數百年矣。其輕者自喜浮文。不諳時務。甚者口誦聖言。身蹈盜行。而天下之人。恥復言學。故亦於甲午。思救其弊。幷進流外。不問識字。且用國漢文雜織之規。以便此輩。而失人尤多矣。則文辭之觀。葢亦一事也。然愚所云云。非欲其通六經製八股。而得與於博學宏詞科也。凡官府日用之間。報告訓令。旣不能作。律書約章。又不能讀。而望其有他才異術。能以立治成政。則此吾所謂不可者也。故銓選之法。惟公而已。而其出於有意者。皆非公也。有意於劈破門地。則無功者必起妄求之念。有意於捐去文辭。則無學者必生自幸之心。此所以學校雖設。而敎養不就也。嗚呼。今欲以不敎之才。爲需急之用。則將奈何哉。但當不論門地。而其出身不正者(如納粟術數巫祝之類。)直黜之。且試文辭而其課式不合者(課式表見下。)亦黜之。則百官肅然知所懼矣。士民懽然知所趨矣。此乃臨時卒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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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世常法也。從玆以往。十數年之後。則有學校選擧在焉。復何憂哉。

  課式表

作文(報告訓令照會通牒等。凡係公事論辨者皆可。)

製與寫俱能三籌。

製能寫不能二籌。

寫能製不能一籌。

讀書(大明律,無寃錄。各國約章公法會通等。凡係法律科條者皆可。)

音與義俱通三籌。

義通音不通二籌。

音通義不通一籌。

  

右滿六籌爲上。五籌爲中。四籌爲下。皆令入籍。(三等必各籍。)而其見仕者。命曰第一籍。未仕者。命曰第二籍。(已仕而未入籍者。與未仕同。許其學成更試。)如第一籍遇闕。則以第二籍入補。

地方制第四

國初之政。多因麗制。於地方事。未甞留意。以州府郡縣治於八道。葢其舊也。甲午丙申。再經改定。今十三道稍爲近之。然亦未免草草了勘。識者恨之。夫聖人疆理之制。見於經者。如夏書禹貢周禮職方。皆有規模名義寓乎其中。仰則合於星野。俯則便於山川。雖復沿革無常。而其不可易者。固自在也。今就十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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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釐正。以備我國家一王之法。此乃愚平生精力所在處。幸執政者其採取焉。

 判尹署(京師所在。惟漢城一處。○署官舍之有部分者。故凡在地方。而不領於觀察使者。時稱署以別。)

  判尹一人勅任。

  判官一人奏任。

   秘書課。

   庶務課。

   會計課。

  主事三人(課各一人。)判任。

  書記三人。

  

廳務二人。

  小役三人。

 監理署(港市所在今共十一處。)

  監理一人奏任。

   交涉課。

   通商課。

   秘書課。

   庶務課。

   會計課。

  主事五人(課各一人。)判任。

  書記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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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務二人。

  小役四人。

 

(附)警務廳

   警務官一人奏任。

   緫廵二人判任。

   廵檢三十人。(隨時增减。)

   廳務三人。

   小役五人。

 觀察府(當改稱督撫省。州省所治今共十三處。○府雖官居之通稱。然旣有宮內府議政府爲一國所尊仰。則觀察府不可與之混幷。故今悉刊改。)

  觀察使(當改稱督撫使。)一人勅任。

  

推官一人奏任。

   民事課。

   軍事課。

   秘書課。

   庶務課。

   會計課。

   稅簿課。

  主事六人(課各一人。)判任。

  書記十二人。

  通引(當改稱討印。)六人。

  使僮(當改稱房子。)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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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警務廳(一郡一廳。)

   警務官一人。

   緫廵二人。

   廵檢三十人。(隨時增减。)

   廳務三人。

   小役五人。

 

(附)裁判所(詳見裁判制。)

   裁判長一人奏任。

   檢事一人奏任。

   判事一人奏任。

    民事課。

    

刑事課。

   主事六人(課各三人。)判任。

   書記八人。

   小役四人。

 

(附)郡治

   郡守一人奏任。

    秘書課。

    庶務課。

    會計課。

    稅簿課。

   主事四人(課各一人。)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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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八人。

   通引二人。

   小役八人。

   客舍直一人。

   鄕校直一人。

國朝五百有餘年。政令之苟簡。制作之䟽虞。已無可言。而至於地方。則又未甞一日留意。故舛錯顚倒。尤有甚焉。如湖西淸州之德平。隔於全義。而天安之新宗。絶於牙山。皆與本境不相承接。其疆界不明。何若是也。又如嶺南慶州尙州。則稅徵浩煩。多不勝任。因成積逋。而奉化禮安。則土地所出。不給經費。例行劃貸。有餘不足。同一爲弊。其結戶不均。何若是也。此乃愚之所經見。而姑擧一二。以形其餘耳。嗚呼。今村野愚夫。得有數畒田。猶欲以整其畔岸。齊其塍隴。而况乎有國家者哉。宜於廷僚中。擇其操執公正識解事理者。分行十三道。視其山川便宜。而移遠就近。割大補小。以成一王之法。此區區所以有望於執事者也。間取丙申所頒地方制度。略行增損。以竢觀覽。

 京畿(當改稱冽州省。)治水原。

  水原,果川,始興,廣州(當改稱廣陵),楊州(當改稱楊津),高陽,交河,坡州(當改稱坡平),麻積(麻田,積城合稱),朔寧,漣川,永平,抱川,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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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平(楊根,砥平合稱),利川,驪州(改稱驪興),陰竹,仁智(龍仁,陽智合稱),竹山,安城,振威,陽城,南陽,安山,仁川,富平,陽川,金浦,通津,江華,喬桐,豊德,開城。

 忠淸北道(當改稱達州省。)治蕊城。

  忠州(改稱蕊城),堤川,永春,淸風,丹陽,延豊,黃磵,永同,靑山,報恩,懷仁,沃川(移南),文義,淸州(改稱淸平),槐山,淸安,陰城,鎭川。

 忠淸南道(當改稱錦州省。)治公山。

  公州(改稱公山),天安,溫陽,新山(新昌,牙山合稱),平澤,稷山,木川,全義,燕德(燕岐,懷德合稱),沃川,文義(移北),連鎭(連山,鎭岑合稱),恩津,魯城,石城,扶餘(▣▣),定山,林川,韓山,舒川,鴻山,庇仁(▣▣),藍浦,保寧,靑陽,大興,禮山,洪州(改稱安平),結城,德山,海安(海美,泰安合稱),瑞山,沔川,唐津。

 全羅北道(當改稱湖州省。)治完山。

  全州(改稱完山),礪山,高山,珍山,錦山,茂朱(▣▣),龍潭,長水,鎭安,雲峰,南原,求禮(移南),任實,淳昌(移南),泰仁,井邑,高興(高敞,興德合稱),扶安,古阜,金溝,萬堤(金堤,萬頃合稱),沃溝,臨陂,咸悅,龍山。(龍安,益山合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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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羅南道(當改稱榮州省。)治瑞石。

  光州(改稱瑞石),長城,潭陽,淳昌,昌平,同福(▣▣),果城(玉果,谷城合稱),求禮,光陽,麗水,突山,順天,興陽,樂安,寶城,長興,綾州(改稱綾城),和順,南平,康津,海南,莞島,珍島(▣▣),濟州(改稱濟津),大義(大靜,㫌義合稱),靈巖,務安,咸平(▣▣),智島,靈光,茂長,高敞。(移北。)

 慶尙北道(當改稱雒州省。)治大邱。

  大邱,㓒谷,比安,龍宮,醴泉,豊基,順興,榮川,安東,禮安,奉化,英陽,寧海,眞寶,盈德,靑松,義城,義興,新寧,淸河,興海,河陽,永川,延日,長鬐,慶州(改稱鷄林),密陽,慈仁,淸道,慶山(▣▣),靈山,昌寧,玄風,高靈,知禮,星州(改稱星山),金山,開寧,善山,尙州(改稱商山),咸昌(▣▣),聞慶,仁同。

 慶尙南道(當改稱汾州省。)治晉陽。

  晉州(改稱晉陽),三嘉,草溪,宜寧,㓒原,咸安(▣▣),昌原,彦陽,蔚山,梁山,機張,東萊(▣▣),金海,鎭海,熊川,巨濟,鎭南,固城(▣▣),泗川,昆陽,南海,河東,丹城,山淸(▣▣),咸陽,安義,居昌,陜川,昌寧(移北),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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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北),密陽。(移北。)

 黃海道(當改稱泉州省。)治首陽。

  海州(改稱首陽),信川,安岳,黃州(改稱齊安),谷山,遂安,鳳山,瑞興,新溪,兎山,金川,平山,白川,延安,載寧,瓮津,康翎,長淵,豊川,私禾,文化,殷栗,長連。

 平安南道(當改稱浿州省。)治平壤。

  平壤,順安,肅川,安州(改稱安陵),慈山,順川,价川,德川,寧遠,孟山,殷山,陽德,成川,三登,江東,祥原,中和,江西,龍岡,三和,咸從,甑山,永柔。

 

平安北道(當改稱𣸥州省。)治寧邊。

  寧邊,雲山,煕川,渭原,慈城,厚昌,江界,博川,嘉山,定州(改稱新安),郭山,銕山(▣▣),龍川,義州(改稱龍灣),宣川,泰川,龜城,朔州(改稱寧塞),昌城,碧潼,楚山。

 江原道(當改稱昭州省。)治春川。

  春川,狼川,銕原,安峽,伊川,平康,金化,金城,淮陽,歙谷,通川,高城,杆城,襄陽,楊口,麟蹄,江陵,㫌善,三陟,蔚珍,平海,寧越,平昌,橫城,原州(改稱平原),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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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鏡南道(當改稱眞州省。)治咸興

  咸興,定平,永興,長津,三水,甲山,端川,利原,北靑,洪原,高原,文川,德源,安邊。

 咸鏡北道(當改稱蓋州省。)治鏡城。

  鏡城,富寧,會寧,鍾城,穩城,慶源,慶興,明川,吉州(改稱雄城),茂山。

   右卒加刪增也。則數年之後。不得不再行廢合。以定永久制者。京畿之果川。全羅之龍安。(擧一以示。)雖在郡列。實不過大郡之一面。故廢合之實行。非但得其廩費之省略也。行政敏活。亦從此而得之耳。

 裁定

  一。凡郡以田結及人戶爲準。不許過一萬。亦不許下八千。而其界則又不得踰距郡五十里。(如遇窮海絶峽。交割不便者。須量宜處之。)視其山川道路標識者。畫其四至。一郡作一圖。以備考據。

  一。凡坊面以人戶爲準。不許過一千。亦不許下八百。而其界限標識必如法。一面作一圖。附諸郡圖下。(京曰坊。京外曰面。然面乃方面之義。則恐非郡所宜稱也。當改稱<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0677_16.GIF'>。○面名亦宜參製。而向前北一南二之類。一切革去。)

  一。凡洞里以家統爲準。十家一統者。或從隣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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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役。或幷數處而立名。以便於趍事。(京曰洞。京外曰里。然洞乃出壑之地。亦恐非人所宜居也。當改作圍。當在坊面下。)

   愚甞以量務官。己亥夏。往牙山。其秋往興德。而行量之際。遇有交界。則其田疇出入。殆若乂字。民且相欺。而莫能辨正。國之無政。盖如此。請於本衙。求定界限。而亦不見聽。人之無志又如此。則天下事已不可爲矣。甚惜甚惜。

嗚呼。天下之最窮而無告者。其島民也。居不得耕作。行不免涉險。父母妻子。仰食魚鰕。已不能自存。而官吏之誅求。有甚於內地。常以刀俎待之。是豈仁人君子所可忍者哉。甲午更張。深知其弊。乃設島郡。以管其政。然旣有官吏。則亦有例習。剝割之害。又倍於前日矣。奈何奈何。今宜別立一法。聽其自治。必於島中。推擧其識字解事者一人。以爲島長。自內部給印章。禮遇與郡守等。大者獨置。小者合置。限年遞代。而有事則亦得直報本部。每歲一至京師。輸其地稅而已。則此島民再生之秋也。或者慮朝廷旣許自由。島長又未必善。其相食之患。獨專之禍。恐至於擧島而賣人。夫島長之必善。愚亦不能保矣。然島長猶兄弟也。官吏猶強盜也。同一不善。而兄弟與強盜孰勝焉。且近日賣月尾島者。豈島長所爲耶。此吾所以爲島民左袒者也。幸遣人至海瀕。講其方便。則分合之形。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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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處矣。今擧其大槪如下。

 京畿

  一。長峯,彌法,紫燕,德積,松家。

  二。蘭島,方靑,禿甲,大阜,鷹島,松島,豊島。

 忠淸

  一。掙晴,安民,桂鳳,內烟,沙音,外烟,於靑,積址,瓮島,葛島。

 全羅

  一。古群山,開也島,夜味,槊橋,蝟島,王登,古芝。

  

二。智島,松耳,七山,押海島,羅安,昌草,峙葛島。

  三。飛禽島,照致,大井,景致,如咜。

  四。黑山,永島,賀島,紅衣。

  五。楸子島,甲島,蘇今。

  六。巨文島。

 慶尙

  一。上樸。

  二。加德。

 江原

  一。欝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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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鏡

  一。陸島。

  二。椒島。

 平安

  一。椵島。

 黃海

  一。西島,席島。

  二。白翎,小靑,大靑。

  三。廵威

甲午島郡之制。盖出於不得已。肰諸島距離頗遠。不能絡屬。而與前日之隷各郡無異。則不必更置郡守。徒費國廩也。而况人稀事少。官吏閒居。終日所營爲。莫非囊槖之私。其爲弊尤甚焉。則此復奈何。今國家將設海軍。而非素習水者。不可矣。凡海軍必選於島民。又揀諸島中要害處。而立虞侯站。以管地方軍民之治。平日則行廵視。有事則赴急難。得與大柵相爲表裏。則海防有通貫之勢。漁戶亦有甦息之望。其便宜恐無善於此者矣。故今擧大槩如下。(詳見軍制。)

 虞侯(副尉例兼。)一人。

 參尉一人。

 書記二人。

 小役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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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兵▣▣人。

  長峰島,蘭島,掙晴島,古羣島,智島,黑山島,楸子島,巨文島,上樸島,加德島,欝陵島,陸島,椒島,椵島,西島,白翎島,廵威島。

土兵屯田之利害。已有昔人所甞試。則不必贅說。而今馬賊之出沒於長白間者。亦有年矣。雖自鎭衛隊。臨時派兵。然遠近懸而行不及期。往來煩而費又增倍。其爲國家之憂。果何如哉。愚與西北人游。聞兩江左右。亦多間曠可畊處。幸及今捐鎭衛隊一半之粮。而別置權管屯。以募土兵治屯田。砲射耕種。以時從事。不出三年。必成精銳。費同而功殊矣。但其山川形便。非所經見。有不可遙遙排定。則惟俟遣人探訪耳。

 權管(副尉例兼)一人。

 參尉一人。

 書記二人。

 小役三人。

 土兵▣▣人。

  豊山,潼關(豆滿江),加乙坡(改稱葛坡),甫山,閭延,滿浦。(鴨綠江。)

田制第五

禹貢九州必至於貢賦。貢賦皆稅也。而但有正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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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耳。愚甞著妄言書。首論田制。自謂得古人未發之意。故今擧其略。以觀政府之行與不行。而斷國家之存與不存也。一曰畫區域。凡起量時。必視其山川道路互相交貫處。分面而爲若干區。分區而爲若干域。不拘結負多少。每一域作一字。幷記其坪名。第一區畢。則以第二區繼之。聯接成圖。一面不過七八紙。而已了事矣。愚甞試諸牙山。其功用易就。似勝於兪貞軒築墩。丁茶山經線等法。故請本衙行之。竟難其人而不得施。甚可歎也。今設某郡某面第一區圖。以示其例。

  圖示

某郡某面第一區圖共十三域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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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畫單者道路也。畫雙者溪川也。累厶者石堆也。累丰者林藪也。圈橢者池澤也。圈小者井泉也。凡域中所在者。悉加點綴。而又於量案。每區每域。必書其四至及緫結。二者相須而考據備矣。二曰定斗落。斗落者。下種量數也。古者賦田。皆用頃畒。而我國乃以尺出稅。故民已難記。吏又多奸。百弊之起。未必不由於是也。今野人之所能知而能言者。惟斗落而已。不如因俗成法令。以六百尺爲一斗落。此卽柳磻溪所謂中國百畒。可當我地下種四十斗者。而愚亦已有實驗矣。夫如是則田主與作人。習知其斗落結負。而雖有錯誤。亦易辨正也。三曰限兩稅。惟此一欵。最爲難行。非緣法之不善。但恐政府之不肯也。自秦漢以來。天下之權。移於富室。其弊至今日而極矣。公取其一。私取五六。士大夫猶以爲固當。不思矯救者。盖其胷中有田故爾。今政府若果以民國爲念。而不計其他。則愚亦可以言矣。夫我國家之稅。至輕且薄。幾乎貉道。故先儒李文成亦甞譏之。而民猶不堪者何也。私稅之徵。殆無限節。一言出口。人不得違。嗚呼。由今而不變。則雖以堯舜爲君。稷契爲臣。天下其無治日矣。窃謂擧國之土。孰非君有。而縱不能免於私稅。亦不可踰於公稅。凡田所出。割作兩段。其一作人獨有焉。其一公私稅各半焉。使人知臣與君同。已所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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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况敢過乎之義。則爲田主者。亦當無辭耳。四曰行公券。公券者。卽今地契是也。雖已設立衙門。刊就印板。肰苟不知法意所在。則制度之間。必多踈虞。夫天下之民。容有私稅。而不容有私土。其所賣買者。稅也非土也。故如非官許。又非本國人。則不得賣買。其犯者之誅其身而籍其家。此王法所不貸也。亟宜著爲律令。且取往年賣月尾島及社後山者一二人。以其身首徇示諸道。不當以事在令前而置之也。盖國家之失刑已久。時人之侮法又多。苟可以爲民立信。則何惜乎此死囚哉。然愚所云云。非獨爲公券發也。顧今外人之駐韓者。莫不憑恃富強。思欲兼幷。而奸民輩又從以媒蘖。則不出數年。祖宗疆土。將太半爲所據。而吾之田制。恐亦無地可施矣。奈何奈何。

戶役制第六

戶役者。卽三代兵賦之制。而凡有戶者。皆得均役也。肰當是時。井田行而民之財産亦相近。故雖均役而無怨言。自秦漢則貧富之勢。始大懸矣。至唐宋則士夫之家。又許免矣。其不得免者。必歸蔭戶。不得蔭者。必歸逃戶。天下遂至於空虛。昔以七家出一兵而有餘。(按漢志。一井八家。一甸六十四井。計田五百七十六頃。五百一十二家。出士卒七十五人兵車一乘。有馬牛共十六。盖不及七家而出一兵。三十二家而出一馬或牛。干戈備具。)今以二三十家。出一兵而不足何也。其與役者。則皆窮不能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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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國朝之法與弊。亦同一途。而有尤甚焉。甲午更張。發於猝遽。乃以一戶銀六角决議。此所謂不揣其本而齊其末。則恐難爲法也。今計全國。略可有二百萬戶。每五十戶出一兵。略可有四萬人。每一兵費一百四十元。略可有五百六十萬元。則其一戶銀二元八角矣。以是而役飢寒流離之民。其不階亂耶。使聖人生斯世也。則吾知其必復井田矣。不然其必行差役矣。况置兵者。本欲以保國治護民有焉。則爲士夫與富家者。尤當用心。而今乃易行。故有事之日。身死必先。妻子爲虜。天之報施。可不畏哉。夫人無貴賤。物有多寡。聖人所以制法之意。未有不原於是也。今宜上自宰相。下至屠沽。士農則視其田土。商工則視其資金。皆以多少而爲出率者。此愚所謂差役(卽差等也)也。差役不行。則民不得爲民。兵不得爲兵。國家事亦隨以去矣。吾復何言哉。甞在十數歲。時見排里斂相難。遂敎己田以全計。人田以半計。算作衰分。人皆稱平。此雖小試。而天下之情可知矣。又據禹貢。九州田與賦不同等何也。盖以其民居之稀稠。物力之豊耗。固自殊異。而不可以是田責是賦。則其差役之意。亦可見矣。肰九等之法。猶覺不周。故今於原九等。又添別上別下各三等。共十五等。以俟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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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等田土資金出錢戶等田土資金出錢

原九等上(上)五十石一万元四百兩。中(上)六石五斗一千二百五十元五十兩。

上(中)二十五石五千元二百兩。中(中)三石二斗五升六百二十五元二十五兩。

上(下)十二石十斗二千五百元一百兩。中(下)一石十七斗三百十二元五角十二兩五戔。

下(上)十八斗五升一百五十五元六兩二戔五分。

下(中)九斗七十八元三兩一戔。

下(下)四斗五升三十九元一兩五戔五分。

別六等上(上)三百石四万元一千兩。下(上)無田無一兩。

上(中)二百石三万元八百兩。下(中)資中亦七戔五分。

上(下)一百石二万元六百兩。下(下)分優劣五戔。

雜稅第七

凡稅出田戶者。謂之正稅。而外是者。謂之雜稅。雜稅亦古制也。肰得其善。則足以補國用。不得其善。則又足以妨民業。故君子於此。必再三審愼。且其名目甚繁。條例亦多。有非立談可盡。故今姑不具。

學制第八

三代之治。莫備於周。而其學制則却不可考。如鄕升於州。州升於國。此選擧之例也。非敎育之規也。今以意推之。鄕卽小學。州卽中學。國卽大學。而但不知其讀何書習何事。朱子甞以內則弟子職諸篇當小學。以今大學一篇當大學。而於中學則竟無所述焉。古人八歲入小學。十五入大學。自八至十五。相距僅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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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而古人亦人也。七年之間。小學大學。恐非一超可到。而於中學則又無所事焉。此皆平昔所甚疑者也。窃想當時必有成書。而秦火以後。散佚不傳。可勝歎哉。甞據周禮。大司徒以鄕三物敎萬民。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愚以周禮義例求之。盖此三綱十八條。皆時書篇目之名。而非惟讀其書。亦兼習其事。故稱物以該之耳。然而敎育之制。一新完備。使人子弟。皆得就校受學。如泰西人之強制敎育也。故吾之學制不得不行耳。今擧其大槪如下。

 小學校(一郡一校。臨時設置。)

 

中學校(幷數郡置一校。)

 大學校(一州一校。)

一郡而置小學。幷數郡而置中學。一州而置大學。使子弟自小學而入中學。自中學而入大學。如古之鄕升州州升國之制。使不得獵涉其梯也。嗚呼。天下民之無識。莫我國若也者。此非敎育之不普及歟。倣古人八歲就學之義。使有子弟者。八歲必就小學。不從者罰其父兄。而中學大學。任其自由可也。然則一郡一校。猶且不足矣。勸誘地方人士。一面或數面。而設一小學。亦不得已者也。且定年限。不許踰過耳。

 小學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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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四年

 大學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