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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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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賜祭文勿用信寶 啓(戊午九月十三日。○著作郞時。)

賜祭文用信寶。有違古制。且今朝廷致奠祭文。亦不用璽。乞下禮曹。參詳。

從之。

論當祭。大臣喪聞不聞 啓。(十二月朔日。○著作郞時。)

禮衛大史寢疾。君曰。若疾革。雖當祭必告。以此觀之。大臣之卒。當祭則不以聞。不當祭則以聞明矣。又春秋。有事于武宮。籥入而叔弓卒。去樂卒事。先儒以爲可也。臣等竊謂 宗廟親享。已詣享所齋宮。謂之當祭。可也。雖攝行。若已傳香。則亦謂之當祭。可也。乞自今當祭。則雖有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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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喪。必竢祭畢以聞。如不當祭。宜卽以所聞。擧哀停朝如儀。更卜日以祭。若當祭之時。莅事大臣。如有叔弓之變。則去樂卒事。定爲恒式。社稷原廟。亦依此例。

輸課稅違限者論律 啓(己未閏二月十六日。○著作郞時。○以上集賢殿聯 啓。)

大明律收糧違限條。凡收夏稅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與分摧里長。欠糧人戶。各以十分爲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至杖一百。受財者。計贓以柱法。從重論。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遷徙。提調部官吏典處絞。唐律䟽議云。諸部內輸課稅之物。違期不充者。以十分論。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州縣皆以長官爲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䟽議曰。輸課稅之物。謂租調及庸地租雜稅之類。物有頭數。輸有期限。而違不充者。以十分論。一分笞四十。假有當里之內。徵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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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物。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加一等。全違期不入者。徒二年。州縣各以部內分數不充。科罪準此。臣等據此參詳。二律輕重雖殊。皆以十分爲率科斷。假如以監司爲提調。則計本道所納課稅。十分爲率。一分不足。杖六十。州縣則計其本州縣所納課稅。十分爲率。一分不足。如上論。分催里長則計所掌一里課稅。十分爲率。如上論。欠糧人戶。則計其戶所納課稅。亦依上論。若監司本道課稅全違期。至一年之上未充。州縣所部課稅全違期。至一年之上未充。里長糧戶全違期。至一年之上未充。如律論。然以大明律例分字義考之。此條雖枚擧。提調以下官吏。無皆各二字。竊意監司當與首領官營吏。遞减科斷。守令與吏。遞减科斷。下刑曹。

請改遞趙由禮職名 啓(丁卯七月十七日。○右獻納時諫院聯 啓。○由禮便佞巧慧。能揣人好惡。善事權貴。不量其分。以淫穢之家。奉養東宮郡主。人皆笑之。)

士之貪婪。女之淫放。一也。趙由禮。淫女之後。今授判通禮之職。相禮之官。其任至重。非此人所堪爲也。前日憲府極陳不可。臣等以爲當蒙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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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兪。今尙不改。臣等敢請改之。

上曰。由禮兄弟。出身文武科。經歷東班。今拜是職。似無妨也。且惡惡止其身。乃聖人之法。欲將此意。以廣用人之路。其勿復言。

乞還鄕終制 啓(庚午三月十六日)

臣時無所爲。乞還鄕里。以終喪制。

答曰。 先王命召。且有所爲之事。不可聽。

再乞還鄕終制 啓(六月二十九日)

臣自去年五月到京後。固已無事淹延。伏値國家多故。於臣之身。尤無所事。亡父大祥。在來年正月。僅餘數朔。伏望 許還鄕里。以終喪制。

不允。

請試士時。必備侍衛 啓。(辛未四月初八日。○掌令時。○以下憲府聯 啓。)

明日。 上將行慕華舘。試武擧。問禮曹。則云各司例不侍衛。設科取士。國之大事。不可無侍衛。請令政府各司。各一員及臺省侍衛。

從之。

請江原,咸吉二道。勿令納平民神稅布 啓。(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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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原,咸吉二道。稅收神稅布。此實無名之贓也。其民間祀神之布。隨其所備。初不計長短。徵納之際。必令準一匹。且其祀神之布。皆歸巫家。今旣收巫稅。又收於民。故民必別備稅布而納之。實爲未便。况立淫祀之禁。而反徵其稅。不亦顚乎。况輸於國家者少。而率爲守令監司所濫用乎。縱不能盡革巫覡之風。願只徵巫稅。勿令平民納神稅布。

不允。

請待秋頒 賜兒馬 啓(四月十二日)

今以兒馬頒 賜各品。然農務方興。若遣點馬別監。則弊必多矣。請待秋頒 賜。

上然之。傳敎承政院曰。憲府之言何如。僉曰。允當。

請遣臺官。劾全羅道處置使權孟慶,慶尙右道處置使辛晉保,節制使辛叔晴 啓。(十八日。)

全羅道處置使權孟慶。使船軍鄭雅。佃其營田。一日親往。數以所收不敷。打傷致死。今其子田龍。狀告本府。仄聞孟慶。又置農舍于茂珍。令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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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居之。孟慶頻數往來。請遣臺官劾之。又聞慶尙右道處置使辛晉保。竊本營兵船二隻。且前使所備米穀甚多。晉保不日盡用。又使人于密陽。爲求美妾。節制使辛叔晴。會晉保校獵。叔晴忿其所獲不多。杖所掌鎭撫而致死。又晉保叔晴。皆靈山人也。各執本官奴婢。役使于家。亦遣臺官劾之。

請奪定山縣監許敦元告身 啓(二十一日。)

定山縣監許敦元。貪虐姦譎。治民之事。暫不住意。盜竊官物。恣情無忌。假使究問其所竊之賊。不啻四十貫。雖置極刑。必有餘辜。今以赦前釋罪不治。只令不赦。使得安然在家。仍帶官爵。乞依丁時應李念義例。追奪告身。於兩界極邊。全家入居。追徵贓物入官。

命。勿入居。只追奪告身。

請代身剃髮者。依律 啓。

國家著令。有私自剃髮爲僧者。其父母及知情族親。不計赦前後。於兩界全家入居。師僧則勿論老少。幷令歸俗差役。有役人剃髮。一皆禁斷。今大小人員。稱爲代身。令奴子剃髮。至有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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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明文以給者。甚爲未便。其本主知情者。請依律科罪。奴子勿論赦前後屬公。本主不知情者勿論。其本僧及父母族親師僧。幷依良人私自剃髮例論。

不允。

請禁中外用酒 啓(二十六日。○掌令時。以上憲府聯 啓。)

中外用酒。請皆一禁。

從之。

請禁土堂洞佛事 啓(五月二日○掌令時)

臣等未聞土堂洞佛事。因大司憲安完慶辭職然後乃知。請拿寺僧來鞫之。

請禁土堂洞佛事 啓[再 啓]

六典雖遭喪薦亡之時。只設水陸。毋得行法席。今廣平夫人無因設法席非也。問其寺僧。則違法之事必多。若移文推之。則雖的然之事。不能現推。請拿來以問。

答曰。禁止佛事。法無正條。且此事予旣知之。必無違法之事。

請禁土堂洞佛事 啓[三 啓]

前日首陽大君設龍門山佛事時。夫人亦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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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農舍。不詣其寺。然外人孰知其不上寺乎。今土堂寺。與廣平夫人所在之第。甚邇。夫人長在其第。連作佛事。臣等以爲夫人必上寺也。夫人雖不上寺。隨從婦女。其不往來乎。僧人毋得橫行閭里。自有禁令。寡婦之家。尤痛禁之。此非細故也。縱曰。夫人爲墳墓。長在其傍。禮孝子居廬。終制之後。則必置神主于祠堂。以時享祀。况以夫人而常在寺傍可乎。上項法席根因及夫人上寺與否。須鞫寺僧。以快人心。

答曰。的知夫人上寺然後推之可也。

請禁土堂洞佛事 啓[四 啓]

寺僧不可不鞫。且命夫人速還京都。

答曰。予旣知其設佛事。復令推問可乎。佛事今日已畢。夫人必速還京。

請禁土堂洞佛事 啓[五 啓]

大抵宗室所爲。 上皆知之。然其間違法之事。安能悉知。若鞫寺僧。則可知其實。嘗下 敎云。如有犯禁之人。一依法令科罪。今大張佛事。犯法莫甚。請須鞫問。使國人皆知嚴禁佛事。又安完慶。以憲司之長。通請僧人之事。亦爲不可。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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幷劾之。

答曰。若等之言雖善。然 先王之朝。則必不敢開口。且此佛事。非爲廣平。乃因撫安君夫人忌日而設。不可推也。

劾禮曹典享司正郞金統。依律 啓。(五月三日。○掌令時。○憲府聯啓。)

禮曹典享司正郞金統。去二月十七日。行 英陵小祥祭。祭酒。不預先明白行移。令內贍寺。闕供進。及事覺。誘本曹令吏都彦臣。於各司甘結册。追改書寫。至推劾之際。多般修餙抗拒不承。請依律杖一百。

命减二等。

論惠嬪宮別室事 啓(二十日。○掌令時。○憲府聯 啓)

惠嬪宮別室。混處閭閻。甚爲不可。若又暫搆。則內外淺露。尤爲不可。如不得已。則以此材木。別建一室于慈壽宮可也。

答曰。轉輸材木。尤爲有弊。予更商量。

請停興天寺報供齊 啓(二十五日。○掌令時。)

   

(時久旱。以祈雨興天寺而得雨。將設報供齊。故進是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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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以爲興天祈雨。非宗廟社稷比也。但初則旱灾太甚。 上以靡神不擧之義而行之。故未敢請停。今聞以近日之雨。爲佛力所致。設報供齊于興天寺。臣等以爲數千年枯骨。安有興雲致雨之理。縱云佛力。此雨之作。乃在禱佛之前。佛果有靈。則非己之功而得享報供。寧不愧乎。請停之。

答曰。孰云千年枯骨。能致雨乎。

請停興天寺報供齊 啓[再 啓]

臣等以爲祈雨興天。而今設報供。豈非以爲佛力所致而然歟。大抵報祀待秋行之。如不有年則不擧例也。今雨澤未洽。年之豐歉。未可預知。今乃汲汲行之。甚爲不可。前日 上敎云。事佛爲喪事也。非喪事則不設佛事。此言播於臣民之耳目。咸謂 殿下將何如也。今非喪事。而虛設是齊。誰信 殿下不惑於佛耶。

答曰。 宗廟祈禱三日內讀龍王經。兼擧興天祈禱而得此雨。未知何緣而雨也。若的知非佛力則已矣。如不的知。則以功疑惟重之意。何可不報。若等於前日祈雨之時。但言遣大臣,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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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不可。而不明言禱佛之非。今於報供齊。何言之至此耶。雖曰可行於秋。然卽行報供。乃是故事也。

請慶尙右道處置使辛晉保,節制使辛叔晴幷速改差 啓。(六月初五日。○以下掌令。○時憲府聯 啓。)

辛晉保託以補添軍。須多蓄魚塩。濫行贈遺。招致外人及私妾子弟于營中。公然供給。船運魚藿于所居靈山及密陽妾家。換米穀私用。辛叔晴。以一方統帥。任情無忌。 國喪期年內。遠離營鎭。聚軍私獵。濫刑害人。若待畢推而後罷黜。則轅門久虛。防御踈虞。請並速改差。

從之。

請收中官分掌都城四山松木之 命啓(初八日)

今 命中官。分掌都城四山松木。臣等以爲此非本無掌禁者也。五員率山直。分面典守。兵曹糾其勤慢。或陵夷。本府糾之。自有體統。何必以朝官之任。委諸中官。請收是 命。

不允。

請收中官分掌都城四山松木之 命啓[再 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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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室亦朝官所掌。而 令中官掌之。又別置司𥔰局于禁中。使中官任之。今復知此。則中官任事浸廣。將來之弊。不可不慮。

不允。

請都城內動樂祀神者依律 啓

今有都城內動樂祀神者。請依凡居父母喪。匿不擧哀。釋服從吉之律。杖八十。

請鞫黃海道察訪李伯善 啓(十五日)

黃海道察訪李伯善。以胡麻獐皮雨具等物。賂吏曹判書權孟孫。事覺。請遣吏拿來鞫之。

從之。

劾洪濟院僧希坦竺晶 啓(十六日)

洪濟院幹事僧希坦,竺晶。假托石佛。誣惑士民。請並科斷。

命勿論希坦罪。竺晶從自願還俗。

請鞫柳宗植 啓(二十六日)

柳宗植曾爲開城府都事。及其遞還。船運米穀雜物於其家。請鞫之。

答曰。已經赦宥。勿劾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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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朴孝諴除職。仍請罷李賢老闕內考書籍及給精勤僧人度牒之 命啓。(七月初五日。)

朴孝諴年已六十五。今除江陵府使。未及遞期。例當致仕。不宜外任。又 命李賢老。獨考書籍於闕內。所考者經史。則集賢殿存焉。何必賢老。若非經史。則是必不經之書。請罷之。又庚午正月。精勤僧人無度牒者。 命皆給之。度僧之法。載在六典。又累下 敎旨申禁。近日亦立度僧之限。而乃有此 命。恐毁成法。

答曰。賢老所考者。風水秘密之書也。賢老嘗掌之故。今亦命焉。僧人旣有功。今之給牒者。有何不可。孝諴之事。予更考前法。

論朴孝諴除職。仍請罷李賢老闕內考書籍及給精勤僧人度牒之 命啓。[再 啓]

爲 上祝釐。僧徒職耳。何功之有。况旣賞以禪師之職。今又追給度牒。不亦過乎。風水之學。自有主者。何獨使賢老考之。

不允。

請鑄字所必用文士。勿加冗員 啓。(七月十五日。)

   

(時鑄字所印十八史畧。多舛誤。鄭永通等。乘間寅緣安平大君瑢。受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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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例鑄字所。必令文士任之。今金永湔鄭永通。非文臣而任之。有違舊法。且雖事多時。不過七人而止。今則無事而加設二員。不亦冗乎。

答曰。雖以文臣掌之。事多錯誤。故加設二員。欲使久於其任。不致錯誤而已。

論李蓄,朴昭濫秩 啓。(十七日。)

奉常判事考滿。然後拜堂上官。舊例也。今李蓄。考未滿而超授僉知。恐毁成法。又新除判事朴昭。秩卑。不稱奉常判事。非此人。無可授者則然矣。苟非不得已。則何必昭也。

答曰。有司不顧成法。謬擧蓄爲堂上官。則汝等之言然矣。蓄之爲人。可授堂上官。故予特命超遷。非有司毁法也。昭則予嘗因輪對。知其爲人。若以爲秩卑則似矣。其言人品不合奉常則非也。

論沈溫復職 啓(二十五日)

   

(溫。 昭憲王后之父也。得罪於 太宗時。嚴加按覈。至奪職名。及 英廟碑文成。 上以 母后皇考不可無職。議于政府。還與職牒。故憲府連 啓論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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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得罪於 先王。今還與職牒。於義何如。

答曰。非予斷其可否也。

論沈溫復職 啓[再 啓]

此事以情論之則可矣。然溫之犯罪。在 世宗卽位之後。 太宗豈不審度而處之。 世宗在位三十餘年。終不與之。亦豈可與而不與乎。今遽與之。其如公議何。

答曰。人皆有偏處。予於此事。非自謂善處之也。取朝廷公論耳。且當時親見老大臣之言。不得爲公論。而新進少儒之言。乃爲公論耶。此議甚謬。恐他事亦然也。

請文仲善依律 啓(八月初五日)

文仲善稟 命親傳。職分當爲。乃以烏梅牌。委諸別監傳傳宣。 命集賢殿。據理回說。尙不覺悟。反加橫言。漸不可長。請杖七十。徒二年。

命。末减。止笞四十。

請遣行臺。推劾黃州牧使潘孝孫。幷請諸道發遣行臺 啓。(十一日。)

臣等聞黃州牧使潘孝孫。因私獵。從者多溺死。曾欲 啓請遣行臺推問。然一二人所言。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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遽信。姑令移文推之。知其的實。然後欲 啓請耳。昨日因諫院所 啓。令本府推劾。臣等以爲孝孫所犯。苟非其眞。則安能播人耳目乎。如此之事。欲其除弊。而以文字往復推問。則事涉稽緩。未易得情。若以行臺爲有弊。則差遣守令推問。豈獨無弊乎。雖不遣行臺。其弊則一也。須遣行臺。庶可得情。非特此道。前者諸道行臺。亦請發遣。未得蒙 允。若從所 啓。必無孝孫之事矣。願於諸道。幷 令發遣。

答曰。若等之言是矣。然今年本道失農尤甚。若遣行臺。則守令不顧民事。惟以掩護所犯爲務。救荒之事。未能趁時措置。其弊不貲。依前敎推問。

請停棘城之役。移鎭之計及分遣各道行臺 啓。(十三日)

臣等聞 國家將築棘城。使當領船軍拾石。黃海道連年飢饉。加以疾疫。民之流亡過半。况本道山田倍於水田。而今年水田。稍有獲秋之望。山田則悉皆損傷。饑饉尤甚。雖曰當領船軍。離家而戍浦。若戍浦則贏糧猶簡。拾石役力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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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贏糧豈如戍浦之時乎。若有門庭之冦。則關防之禁。宜汲汲爲之。時無急警。而飢饉民何如。請停之。且聞本道移鎭之議。移鎭利害。臣等未之知矣。然移鎭大事。不可在歉年而擧行。請待有年而移之。本府前者請於各道分遣行臺。 敎曰。守令聞行臺下界。掩護不法之事。騷擾民間。不無有弊。夫掩護之弊。一時小事。而分遣行臺。則於民必無弊矣。且行臺事件。務爲至簡。或三月或六月廵察。已有定規。請遣試驗。

答曰。拾石事。本道監司請停之。當更擬議施行。移鎭事。贊成鄭苯審其便否而移之。然邑鎭不可遽移。當使民預知其由而爲之也。行臺事。予亦不忘。然姑從之。

請辛晉保,趙寶仁依律 啓(二十日)

請辛晉保,趙寶仁之罪。依律杖一百。且依六典及 敎旨。論以贓吏。

從之。但晉保只收告身。

請徵平安道三和縣虎島虧損米豆於當該官及監考 啓(二十七日)

平安道三和縣虎島露積米豆。因雨漏。爲半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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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前後等當該官內。監司朴以昌。則待回還當劾。監司韓確。首領官金孟金安民。差使員咸從縣令朴參。龍岡縣令李漢謙,姜孝忠。甑山縣令全玄老。三登縣令金思義。都轉運使高得宗。從事官文松壽等。不用心措置看守。以致腐朽。幷皆不當。然事在赦前。不得追論。今監司趙瑞安。則三和縣令將露積雨漏辭。因再報。瑞安不卽 啓聞。亦爲不當。請 上裁之。且其虧損米穀。於當該官吏及監考等。依數追徵。以戒後來。 命。罷漢謙,參,孝忠,思義,松壽職。以昌,瑞安,確,得宗。勿論。玄老,安民,孟曾。已罷職。亦勿論。

請 天使還。勿進獻海靑於 天朝 啓。

今聞使臣之還。欲進海靑。臣等伏覩 皇帝卽位詔節該。珍禽奇獸。自今勿獻。敢有來獻者。悉治以罪。詔書如此其嚴。雖以海靑。付使臣以進。 皇帝之旨。尙未可知也。

答曰。若等未知此意也。今之進鷹。不得已也。

請祈雨 啓

今當夏月。雨澤愆期。民生可慮。請列嶽海瀆名山大川及諸靈驗處。祈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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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