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820
卷13
推衍古靈諭俗文
古靈陳先生襄爲仙居令。敎其民曰。爲吾民者。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夫婦有恩。男女有別。子弟有學。鄕閭有禮。貧窮患難。親戚相救。婚姻死喪。隣保相助。事上盡忠。交友盡信。無惰農業。無作盜賊。無學賭博。無好爭訟。無以惡陵善。無以富呑貧。行者讓路。耕者讓畔。斑白者不負戴於道路。則爲禮義之俗矣。
所謂父義者。持身以正。不爲不義之行。敎子以禮。不爲私愛之惑。衣服飮食則均分適宜。財産田宅則量數區處。專主於大義。若使不識義理。自處不正。陷於爲惡。則一家從以淪喪。况溺於慈愛。或見其子不謹學業遊戱度日者。耽於酒色。敗其家業者。言行不愼。見嫉隣里者。不能從幼敎之。及長嚴責。因致得罪於國法。或偏愛一子。衣食財産分給不均。先後有妻。所生子女厚薄頓異。惑於小妾。偏愛妾子。不恤嫡子。則父之不義尤甚者也。一鄕察其實狀。從其輕重。別爲衆議。以懲其罪可也。
所謂母慈者。父有敎誨之嚴。母有撫養之恩。然子之
過惡。父或不知而母先知之。不以告父。因以縱恣爲惡者。皆母不知大義。只以撫愛爲慈故也。父歿之後則母有敎子之道。而不能䂓戒。亦非愛子以德之慈也。至於子婦則他人之子新入吾家。處事之過。言語之失。母必密察而戒之。掩覆而不彰然後。可爲保全之恩。若使隨事詰責。不安其心。責望供養。虐及婚家。造作虗言。傳播隣里。或愛女踈男。衣服田産。自爲區處過數。偏給前室子女。無理橫加侵暴者。幷察其輕重。輕則笞其奴婢。重則告官處置。至於寡婦出入訟庭者。不檢奴婢者。並從輕重施罰。若有至寃極痛而欲訴官家者。則先爲呈狀於鄕約然後。相議許之。
所謂兄友者。同氣至親之間。必專主於恩愛。一椀之食。與弟共之。所得之財。與弟分之。而弟有不善則密言䂓之。弟有不學則嚴督成之。弟雖不賢。兄則盡其道而已。至於父歿之後。身爲長子。不敎諸弟。陷於不義者。獨執財産。不爲均分者。因其小過。詰責紛紜者。兄弟妻妾不相和睦者。或兄之行己不正。弟之進言不察者。造作虗言。傳說朋友者。鄕約察其輕重。定其賞罰。
所謂弟恭者。事兄如父之道也。弟之愛兄。雖有天倫
之恩。實有先後之序。愛之極其誠。敬之盡其禮。同居則平明問其起居。出入迎送。旣老之後。雖或弟貴兄賤。執禮猶恭。衣食必豊。而異居之人則從其遠近。頻數歡會。以盡其情義。兄雖不友。弟不可不恭。兄雖不均。弟不可懷怨。兄雖嚴厲。弟不可不順。而曲直之有異。財利之不均。宗族知之。鄕黨論之可也。弟若有怨兄之言。則不善之端。實歸於弟矣。或因事相訟。或乘醉相詰。或臨事䂓避。不顧其兄。或居在不遠。不通乞假。或衆會之中。言其兄過。或密喩其母。侵虐其兄。或兄欲敎誨。不爲順受。先世祭祀。兄弟推諉。兄歿之後。不卹妻子者。一鄕從輕重論罰。
所謂子孝者。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乃孝親之大節目。而詳在於古今禮訓矣。然人子之事親也。盡心治産。不義之事。雖一毫不可萌於心也。所當爲者。則雖爲食力之賤事。耕耘之勞役。亦皆竭力而爲之。服用之資。甘旨之供。必先具而預畜之。無一物之或乏可也。具食之時。婦必入厨。視膳生熟。手調烹飪。㓗其器皿。告具於夫。夫卽親甞而進之。食畢奉而退。進水潄口。用箒掃前。命使就食。則以次而坐。男左女右。不相混雜。以禮坐定。命僕進食。無不均一。至
於父母之衣。則必先具之。諸婦緘之。以其便於身爲度可也。必使輕暖。衣若少弊則請卽補綴。衣若少汚則請卽澣浣。父母穢汚。雖奴僕不可以委任。但若爲此行。而使親心不安。使人聞之。得其孝謹之稱。則有傷於義。不可不察。父母居處則必使安適而淨潔。夏則凉之。冬則溫之。而薪火之費。必親檢之。日有定數。不使乏絶。席弊則請易之。壁陋則請糊之。父母雖或不許。強請行之。使安其親可也。朔望則家長率其家衆。拜於父母。子弟分其東西。納拜之後。男女奴僕。並令列拜於庭。望前所爲之事則共驗是非。望後將行之事。分付料理可也。無事之時。敬侍父母之側。正其衣冠。不露褺服。尊其瞻視。恭其手足。肅其聲氣。然後敬親之心無間矣。然察其顔色。先意行事。其言善則順而必行。不善則默而不從。諫而䂓之。喩父母於道可也。然明日當行之事則達於昏定。旦晝所爲則達於晨省。聽其父母之命。記於小紙。時省行之。事成後返命。專主於不欺可也。日月如流。親年已老。或於父母及己之生日。或於佳時令節。不可虗過也。家有老親之人。相議營辦。同會一處。一里之人。各以魚肉米果相助。置酒張樂。年少之人。各爲歌舞獻酬之禮。使
人人各知敬老之意。其時亦有無故不參者。乘醉侮長者。鄕黨重罰可也。至於家計饒足者。則或獨爲設辦。而在外子孫一時來會。以進壽酌可也。然父母生日。或在寒熱之時。或因設酌往往致疾。不可不愼也。須於春秋時和之日。擇日備禮。亦合保養之宜矣。庶賤之俗。傾財專尙巫祀。而不知爲親設宴。極爲痛惡。有父母者若不備酒肉饋親者。則鄕黨論罰可也。父母有疾則極盡醫藥治療之道。然若不先定交於名醫。預盡敬禮。則臨時難得盡心相救。若不先備藥物。則臨時難得備辦。一鄕中家有父母者。相約作契。秋成時各收合米斗。先給劑藥之人。或致誠於精術之醫。有病之後。里中之人。往來劑藥。朝夕相救。送人迎醫。以濟其急。則調攝必有所益矣。且家有老親者。不可不畜壽器。須於里中通上下作壽器契。一如京中士大夫所爲。而或別爲初喪所需及喪轝諸具。置於都家。臨喪調用。則必無憾於送終矣。然下人則若如兩班使之優數出物。則必有難堪之患。棺材亦有價歇者。下人則從略出物。貿得價輕者。因爲均用。而講信烻燔等事。則上下一體。自可通行久遠而無弊矣。里中擇伶俐人。喪服製作等事。相議傳習。可無未盡
之患矣。其餘節目則自有家禮。而墓道文字。人多忽之。先儒亦不以爲重。吾獨以爲不然。盖凡爲人。若是顯名則路上人口亦是碑也。若有德行而無名。數世之後。若無記誌。終必泯滅。可不惧哉。然則石人石柱則不必盡備。床石碣石則必須傾財而爲之。乃無憾於幽明矣。人家行祭時。精備魚肉菜果。以爲祭需。則可以盡追孝之誠。而蜜果等物。初非禮文所在。不必備用。而人家貧不能辦得蜜果。則因爲廢祭。甚不可也。今則田畓之中。別置數三處。名爲祭田。耕耘收穫。必自親見。藏於別處。脯果魚肉塩醬可用之物。竭力預求而得之。或藏於紙帒。或藏於器皿。計一年應用之數而置之。雖有飢餒之患。絶無遷動。直待祭時而用之。齋戒之誠。薦享之儀。一依禮文。割肉剝果。男子親爲之。羹飯麵餠。婦人親爲之。使奴僕助之。則庶盡追遠之誠矣。祭以生者之祿禮也。爲公卿而不豊於祭則薄也。爲下士而極侈於祭則僭也。薄與僭俱非禮也。則豈若合禮之爲宜耶。世人或以貧不備饌。闕然廢祭。可爲惑矣。至貧者則朔望只上食。四時略薦酒果。春秋行禮。忌日墓祭。稱家有無而行之。但以不廢爲貴。盡誠爲善可也。至於不孝之大者。罪犯綱常。
則自有國法。然以其小者而言之。如父母俱存。率妻別居者。家業饒足。不謹奉養者。父母衣服。趁不備納者。居喪不謹。飮酒近色者。祭祀之時。兄弟推調者。斫伐墓木。營作家舍者。奉祀田宅。任意放賣者。時祀節參。專廢不擧者。家業雖饒。不治墓碣者。皆不孝之大綱。鄕中如有犯此數節者。則一鄕從輕重論罪。重則衆會責之。改過後許參。
所謂夫婦有恩者。二姓相合。只以恩義爲重。然婦人之性。近則狎遠則怨。是以君子居處有別。男子晝則居外。常治外事。女則居內。常治內事。不與戱笑。常使婦人自有敬憚之心。則家道自正矣。男子若不以禮法持身。爲妻妾所制。所言是從。則人道悖矣。不能制妻。辱及父兄者。罵詈歐辱。甘受不禁者。惑於娼妾。踈棄正室者。事親奉祭。事多不謹。恣行妬忌。凌蔑宗族者。則婦人乳母爲先論罪。使之知有鄕黨之法。家長則見其處事之是非。從其輕重論罰可也。
所謂男女有別者。以禮防微之義也。雖姊妹族屬之親。必嚴其禮數。謹避嫌疑。相會之日。出入內外。有時夜深之後。必張燭以行。無燭則止。賓客酒闌之後。或使妻妾出對。多有難便之事。此則嚴斷不行可也。一
里之中。各使男女有定。如有無夫之淫女。恣行穢惡。則一鄕議而黜之。下人等或潛奸他人妻妾者。或有夫女厭棄本夫者。一鄕諸會定罪。重則告官重治。
所謂子弟有學者。今於一鄕之中。先立書齋。正廳爲衆會之所。兩邊爲書室。擇一鄕中有學行者。迎請爲師。一鄕共備衣食以待之。聚會一鄕年少可敎者。朝夕聚會。讀書習禮。而或自官家定給僧人。以爲供士之助。但不可勒定而爲之。講學之䂓。自有先賢已定之論。以朱子白鹿洞䂓爲法。鄕中子弟之可敎者。師長並書于冊。察其家行善惡而處之。或有言行之過。嚴其譴責。或付標記之。知其改過然後如初可也。(白鹿洞䂓在下)尊師之道。極重於人道。民生於三。事之如一。恩意旣重之後。不爲報恩之義。則是無異於禽獸者也。但所學之恩有淺深。所師之禮有輕重。不可以心喪三年盡責。亦不可恝然無情也。近則朔望參拜。節日進酌。遇諸道則下馬而恭立。旣過乃行。貧窮則盡力相救。婚喪則傾財主辦。而或爲齊衰三月之服。或爲大功九月之服。或爲朞年之服。或爲三年之喪。而入則吊服加麻。出則脫之。不飮酒不食肉。不近聲色。以盡恩義。若有不如此。或視恩重之師如路人。生時不
相存問。死後不相顧見者。並以不弟論罪。從輕重一鄕參酌論罰可也。
朔望則鷄鳴而起。盥櫛正衣冠。張聖賢畫像於正廳。師長先立。羣弟子次之。再拜上香後。又爲再拜。以伸尊敬之禮。禮畢師長恭立。諸弟子進前行再拜。年長者以序退立。年少者進前行一拜。年長者以揖答禮訖。退而講業。每日則師長帶冠而坐。弟子進前各一拜。諸弟各爲相揖。年少者折腰甚恭。年長者則以平揖答之。各盡禮讓之道可也。
朱子曰自寫一節目。逐日早起。遵依趲趁。日間勿接閑人說閑話。雖同學只可說義理論文字。專意辦自家工夫。則自然習熟進益矣。日間思索有疑。用冊箚記。候見質問。不得放過。按所謂節目者。卽今逐日書徒也。每日所學及所講。日日書於書徒。以察勤慢。歸家覲親接人處事。皆禀於師長以處之。如有累日闕讀者。不得精誦者。任意行己者。師長從輕重撻楚可也。
鷄鳴而起。盥櫛端坐。整齊嚴肅。放心雜慮。一切掃除。體認天理之正。默視鼻端。過食頃後。心思旦晝所爲之事。昨日所讀之書。或審其區處之道。或念文義之
理。反覆深思。使心中悅懌。爲眞得可也。朱子曰曉起思朝晝所爲之事。食後思晝所爲之事。就寢時思明日所爲之事。無事則放下。有思則必思得處置合宜之道。然後讀書。讀書者求辯是非。試之行事。若不省事。兀然讀書。則爲無用之學。至哉言乎。整摺寢具。凈掃室中。圖書几案。整齊不亂可也。
朱子門人程端禮作爲讀書法曰。十歲前兒則看讀百遍。倍讀百遍。十歲以後則只倍讀。勿爲看讀。倍讀時或有差誤落字處。以紅紙付標。更爲看讀精熟後。因爲倍讀可也。所讀書則初以四書大文敎之。更以三經大文敎之後。連敎韓文楚辭。俾知作文之法。更使連敎四書三經註釋。讀大文時則因思訓詁。讀註釋時則因思大文。互相發明。可得意趣。而韓文多讀數百餘遍。可知作文之法。然後使之看史。三人共見後。一人言其事實。一人言其文義。一人見其本文。輪回相證。則可以永久不忘云。此乃讀書之大法也。我國則不知此妙。先以史略敎之。又以通鑑繼之。十五歲前不讀一字實學。因以不知經典。踈於實學。終不得有成者甚多。甚可痛也。今則初以唐音五言七言小詩敎之。得其作詩之才。又以唐宋行文中平易明
白者敎之。一以解文理。一以得製述之法。四書三經大文連次敎之。一如古人之法。則十五歲前。可以爲成才人也。史略則追後見之。亦可謂作文之助。非初學之所急也。師長訓書之時。逐日受其所誦之書。必自卷初。至於昨日所學。俾無一字之差誤然後。可知精熟矣。
肄學當有常。日記所習于簿。多寡隨意。如遇有幹輟業。亦書于簿。一歲無過百日。過百日者同志共擯之。至於一身言行之過失。或不知而妄行。或自知而故犯。大則人皆見之。小則己亦知而悔之。當隨其所知。自書于冊。逐日檢察。改則削其所錄。不能改則隨其所爲。逐日省察。漸至於變化氣質之地可矣。讀書沉潛玩味。得其意趣可也。嘿觀成誦後。多讀遍數。以精熟爲限。可以得力矣。
食後必須徘徊庭下。下其飮食之氣。必驗一步之間心在一步與否。一日則習字。一日則述作。所書之字所述之篇。師長科其等第。若有不能者。則以讀書罰讀。定其篇數可也。凡書字不爲楷正者。雜書向壁者。寫冊落字者。書札亂草不敬者。師長量宜論罰可也。作文之時。深思大意。布定上下格局。更以文字思之
再三。精熟然後書之於紙。累次塗改。或付於壁上。虗心看過。得其疵病後改之。則文氣日進。漸有精熟之妙矣。
夕食之後。徘徊庭下。以誦平日所讀之書。或連朝間所誦者而誦之。盖張燈讀書。雖曰有益。以朝晝所誦者。默坐而累誦。筭其遍數。則得力之效。倍有益於開卷矣。
發言之時。深思是非。定心緩聲而出言。向人則以敬爲先。在己則以謙爲本。處事則以正爲主。而戱言妄語尤當先治。諂笑戱動。尤當至戒。師長檢察諸生之言語。妄論朝政者。評論女色者。議人是非者。從輕重論罰可也。
坐必衣冠危坐。行必安重端詳。常以九容九思爲威儀之則。衣服勿華。整潔爲式。飮食勿侈。禮讓爲本。羣居不爲驕傲諠譁。獨處不爲偃卧晝寢。若有昏睡之氣。則起行而正氣可也。若有臨書而困睡者。無事而卧眠者。多動小靜者。師長察其行己之是非。從輕重論罰可也。
日用事物之間。各有處置之宜。臨時先思是非之端。次思利害之實。雖有害而盡是者從之。雖有利而近
非勿爲。知之明處之緩。行之勤謹。則天下之事。自無難處之機矣。若審其利害。不察是非。則終未必不歸於害矣。不可不愼也。然事之未來。必思處置之道。事之旣過。必思功效之得失。預爲應變之端。可無處事之失矣。
夜深就寢。平日所得之義理。朝晝所誦之文字。應接作爲之事機。並須深思。益明義理之餘蘊。深察是非之肯綮。不得不措。就寢之時。手足不亂置。思慮不妄動。淸心養神。得夜氣淸明之效。可以有益於朝晝學業之時矣。
凡父母兄弟之間。人所難言。家庭之間。雖有處事無理者。而一家之人。不能辨其曲直。傷於倫紀者甚多。甚可痛也。今後則鄕黨察其是非。輕則一鄕諸會施罰。重則告官按法科斷。凡財産不爲平分者。一鄕呈狀。使之區處。或官作財主。均一分給。定其恒式。則必無兄弟相訟之端。而各得人理之當然矣。
人家奴婢。莫非人子。雖有貴賤之殊。各有同得之性。使恩義相孚。各得上下之分。則家道成矣。若不恤饑寒。酷加刑杖。以致離叛。則家道亂矣。不可不察也。盖遠近奴婢。咸聚一家。子弟所使。各異其心。強柔誠詐。
其品自別。性之良善者則任之專而養之厚。性之詐妄者則御之以智而使之有道。其中㐫悖者則先幾而放黜之。不可使爲惡於一家也。飮食則察其善惡。衣服居處則察其寒暖。而男女有別。各定夫婦。俾得生生之樂。允得天理之當然也。昔張安世家僮三百。無不手自衣服。盖使各有所事。各盡其力。不使閑遊度日之意也。然主或濫加侵虐。奴或怨咨含憤。小則做出惡言。傳播隣里。大則咀呪隱害。慘不忍言之禍。比比有之。鄕里中主張公論。主之無理侵虐者。衆議而責之。奴之公然怨毒者。衆議而罪之。俾盡分義之當然可也。
所謂鄕閭有禮者。鄕黨之中自有相敬之意。必以呂氏鄕約所謂德業相勸。過失相䂓。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爲法。乃居鄕之大義也。人之言行。修於身行於家者。難掩其跡。孝友喪祭之實行。居官貪廉之實事。一鄕㝡先知之。德業相勸則人必勉強爲善。過失相䂓則人必改革不善。此鄕黨策勵之道也。歲時及四時節日。一鄕各於作契之處。持壺果相會。以爲講信。依例施行。死喪患難相吊。疾病相問。榮慶相賀。遠地出入。相爲迎送。道路相逢。乘馬者見步行者則下馬相
揖。長者乘馬。少者回立而避之。各以恭敬禮讓爲先。可以有隣里相親之道矣。
酒者祭祀賓客之需。雖不可廢。然以縱酒肆酗。至於殺身者有之。一鄕立法。凡聚會之時。不過五六廵而卽止。上下人中有使酒者。則勿以爲戱。初犯論以輕罰。再犯三犯則從重科罪。使之懲艾改過。夏日燒酒若爲治療冷濕之藥則可矣。若以此設宴。引滿相勸。則重而致死。輕而有疾。切宜痛禁。一鄕中或有妖巫惑衆。居士祈福者。或山僧出入閭里。稱爲勸善。誑占財産者。或妄論地理。遷發父母葬地者。此皆亂俗之甚者也。一鄕完定黜罰。不通水火。可以祛惑人之患矣。
一鄕之中。或逐日相會。虗談耽閑。評論酒色。議人長短者。或發人隱惡。意在傷人者。或干謁爲事。出入官家者。戱作文字。嘲侮朋友者。皆一鄕之所當䂓檢者也。從其輕重。量宜施罰。
一鄕中如有學行敦篤者。孝友懋實者。有財好施者。濟人急難者。篤行古禮。處事可法者。一鄕別爲一籍而書之。相會之時。異其坐次。或於設宴時。老少各進一觴而勸之。以示一鄕尊重之禮。允合事宜。
所謂貧窮患難。親戚相救者。盡其睦婣之行者也。睦爲宗族相救之道。婣爲外族相愛之義。人道之本。莫大於此。然宗族不在一處。或散居京鄕。今難爲一定之䂓。先祖墳墓則在於境內。而其子孫甚多者有之。或於正朝寒食之日。各其子孫一齊來會。省掃塋域行祭後。因爲宴會。以盡親親之義。托故不參者。論以重責。其餘節目則或如下文。或參酌財力之可爲。隨便擧行。漸得睦婣之道也。或曰此雖好意。皆係於大擧措。必須先立宗法。俾變風俗然後。次第行之。恐不能家家行得。然有志好禮之士。行之一家則可也云。此實不然。人之在世。有家然後有宗。有宗然後有鄕。爲治之本。只在於敎化。則內以孝於親。外以睦於宗。人道之大本。决不可一日無者也。其間査少節目。則或隨時增减。亦一道也。欲立宗法。必先尊祖。於大宗之家。門中族人聚則會力作祠三間。以遠祖之有德業者妥之。有畫像則重修揭之。無則用木主兩位。門中收會祭器以藏之。歲末族人各出米五升。以上宗家。宗家會族人而量之。度其祭需之優約而藏之。及歲立春則前期一日。門族會于宗家。致齋後設位。人各服其上服。使年少者灑掃堂中。拂拭卓床。鋪排設
幕整齊後。主婦親具祭饌。果三品脯醢二品蔬菜四品魚湯二品肉湯二品糆餠各一品羹飯各一品。牲肝一部則腥。牲心一部熟之。共爲一楪。衆丈夫親察祭具後就寢。來參者各以果酒助祭。鷄鳴共起。盥櫛整服。詣于祭所。設酒饌。玄酒酒壺盞注于東。設祝版于西。置爐合茅沙燭㙜于中。主人卛衆大夫詣祠。共爲再拜後。主人特出。再拜焚香。祝以祝告曰。孝孫某。今丁立春。遂與宗族。欲伸奠獻。敢請尊靈。出就正寢云。在位之人。各爲再拜。主人先道。執事奉主出安其位。主人開酒酹于茅上。退爲再拜。先行降神後。乃與在位之人參神再拜。進饌如時祀之儀。初獻進酒及炙。退與在位之人俯伏。祝讀祝曰維年月日。孝孫某。與宗人姓名某等。敢昭告先祖考某官先祖妣某封某氏。今維立春。生物之時。報本追遠。情不自已。謹以庶羞祗薦。尙饗。在位者共爲再拜。亞獻則小宗爲之。終獻則有齒德者爲之。幷如時祀。闔門啓門進茶辭神徹。奉主藏廟。衆人再拜而鎖之。各就大廳。衆人各以位次序齒而坐。兄弟叔姪以序。年高位尊者。先與同位者再拜就坐。少者卑者。又與相向尊者而拜之。尊者受之。少者又與同等各相對拜後就立。尊者命
坐乃坐。主人乃以飮食及祭饌進。主人親斟酒。以獻尊賓而一拜。賓又拜飮之。乃還酢。主人又勸酒于少者拜飮。衆皆飮之。主人答拜。少者又共一拜。酢于主人。禮成後則隨量飮之。無不醉飽。宗正以譜及謹行䂓過之文進于尊者。考其譜。若前年門族生子死喪冠婚官第之事。皆命書之。死則問於其家。若德業卓異則作傳于譜。乃以謹行之文。抗聲讀之。間以俗語敎之。若有行高者。詢于衆而命書。又以䂓過之文。讀而敎之。若有犯者。詢而具書。以俟其改。不改則死不書名于譜。且不爲服。众皆起拜曰敬受敎。然後乃罷。謹譜牒明世系。門中擇文行出衆者。推爲宗正。使修譜系。置三籍。一書祖宗之姓名。淵源宗派。無一差誤。記其所知。疑則闕之。無不愼之。一書門中言行之過。無不詳悉。一書祖宗文章。編爲世稿。一歲立春日修之。一則藏於宗家。一則藏於己家。事多可徵則薦於國史。文可傳後則刊行於世。宗正死則傳於他人。怠而不謹則門中責之。紙筆不足。門中供之。使其門宗之事。不爲泯沒。則豈不重且大哉。
聚財以賑貧乏。我國物力。不如中國。雖不能別立義庄。以周族人。然於大宗之家。別成一庫。歲末族人視
其貧富。各出木一疋米三斗以儲之。食祿者則每等出米三斗以藏之。買置棺槨斂葬之具。婚姻之資醫藥之需。擇子姪中二人。主其出納。或爲轉換。以爲周足之地。有喪之後。門中共會治喪。以棺槨諸具。依約調給。其中喪轝及可以借用者。則用後卽爲還納。申明檢飭。疾病之時。迎醫檢藥。各極其誠。或使門中有才者習其醫術。以爲治療。亦甚便宜。用下之數則門中有齒德者。專掌會計。若有不均之弊。或有徇私之事。則門中僉會。按律糾正。亦一道也。婚姻則亦隨其所有。從便助費。其中無父母不能嫁娶者。無子姪不能收葬者。則門中各出優費。盡心營辦。使婚喪各得其所。實是人道之當然。此則不可以義庄些少之資救之。當有別㨾措處也。
宴會以敦恩義。每年四時。一爲宴會之禮。所會處設二所。一所則大功服以上有忌日者來會。除樂行禮。一所則無故者聚會用樂。其臨時宗正告于宗長。定日出會文。使之各持壺果。其中如有除守令遆來者。官高祿厚者。家業富足者。則宗長使定別羞數品。以助其歡。尊卑有序。年齒有次。而若有侍從或爵秩異等者。則別爲坐次。獻酬拜跪。各得其禮。以恭敬敦睦
爲先。勿爲喧譁之習。酒半宗正以宗法進讀。宗長招門中年少者警戒。其中行己無狀者。宗正擧其名而告之。門中共爲警責。使之遷善改過。不至於傷恩害義。亦道理之當然也。宗長使門中年少者。各賦歌詩以記其事。或使歌舞以樂。亦不害理。至於婦人則雖不可四時相會。或於門中婚姻之時。一門齊會。以講敦睦。使恩義流通。有無相資。亦親親之大義也。
有喪則衆會而治喪。棺槨之備。當以義庄所儲給之。初喪永葬返魂之時。一門齊會。盡誠看護。自有俗禮之厚風。自當遵行。如有無故而不參於永葬返魂之時者。則門中齊會衆責。以嚴宗法可也。各出米布以賻之。各出下人以任之。爲酒食以祭之。各出壯奴二人以擔之。齎粮往還。盡力山役。此皆輪回之事。若有不能盡誠於此者。則恩義之衰薄。行義之無狀。可見於此。不但一門共責之。自有國法之公論矣。喪人若有疾病。則門中齊會而救之。若有貧不能奉祭者。則門中亦隨力出米布以助之。不以煩數爲嫌。以篤恩爲大。不失親親之義可也。
子弟則勸學而成立。子弟所讀之書。各爲日課之記。月朔宗長會于宗家。考其所誦之勤慢。三朔連次不
能精熟者。則宗正告于宗長。夏楚而督之。且使製述而見才華之長進。亦一道也。然父母所敎。人之志行。隨之以正。人於子弟之初學也。不以聖賢之業先之。每以科擧之務勉之。終歸於庸人。甚可痛也。今則雖不廢科業。必以小學近思錄開發聦明。進修德行。而精習家禮於無事之時。以熟其節文之進退。至於國家之典禮。醫藥筭數切於日用之事者。則無不使之精通。處事之是非。言行之敬怠。亦使之檢飭。無不粹然一出於正。然後可爲他日大用之眞儒矣。至於子弟之所當戒勑者。則博奕飮酒。踈妻近娼。放言侮長。嗜利妄求等微細之過。宗正莫不詳察。小則密戒之。大則告于宗長而重責之。若夫悖惡之行。則自有公論與國法。不必以宗法處之。
善行則記籍而尊敬之。門中如有事親從兄各得孝弟之行。而喪祭之禮。有不愧古人之事。居官事君。無一毫不廉不忠之跡。則實是門中之善人。足爲師法者也。宗正隨其所聞。一一記之。後日門會之時。宗正展讀於衆人之聽。宗長以盃酌別勸而褒之。使年少者得以敬憚可也。
恩榮則出費而同慶。門中子弟可爲冠禮者。則本家
告于宗正。宗正與宗長會于宗家。迎知禮之人。依家禮行之。婚禮則本家亦告于宗正。宗正遍告門中。各出米布以助之。酒食以扶之。衣服制作等力所不及之事。宗正皆分送於門中。及期善處。當日則宗長先至其家。察其未備者而檢飭可也。至於生進登第之類。則門中各隨力相助。本家行禮之後。以餘饌從略設席。以會門族。以示同慶之意。若有仕宦而出外者。則門中各持壺果。齊會迎送。爲守令者則至官三月內。隨其土産。先饋門中諸親。以木五六疋。送于宗家義庄。以爲婚喪之需。過三月不送者。則門中論以重責可也。
孤弱則善養而終濟。門中若有父母俱沒。且無兄弟者。則門中共會宗家。擇族人中謹厚而有財者托之。擇先世奴婢中謹愼者奉之。而每月門中各收米給料。衣服則春秋共辦而給之。俾無飢寒。使之成立。婚姻之禮。亦皆出費而濟之。使有歸宿。然後乃已。若有好學之意者。則門中篤學者專掌以敎之。行己失當者則門中衆會而鞭督之。使之不陷於有過之地可也。
患難則同憂而共濟。門中若有水火之灾。則各出人
力。營其家舍。各出衣服米布。恤其飢寒。器皿破失者。並衆會而資之。若有橫罹之厄。門中終始顧見。或出其所費。或周旋救解。使濟於艱危。實親戚之大義也。若有門族或畏禍而不救。或有可救之勢而不救者。則削名宗籍。死不爲服。
絶祀則同議而立後。人之無子者。或以外孫繼後。或偏信婦人之言。以妻族立後。此皆義理之不可不爭者也。門中僉會。或以義理陳之。或以情義感之。必使同姓之人爲後。立後之後不謹居喪者。不謹祭祀者。門中從輕重處置。或未及立後而身死者。則門中僉議。呈禮曹立後。俾無絶祀之患。實親親之大義也。
所謂事上盡忠者。君臣之義。天地之常經也。然愚民不知君父之大義。如天地之覆載。或有相爲不遜之語。行於閭里。甚可痛也。今後則一鄕立法。凡相會之際。朝廷政令之得失。一切勿爲論說。或有識者。以 聖上至孝之德。仁明之政。推說於衆會之中。使愚民等感戴聖德。每以前日政令之殘酷。比之今日。民間之無事。相與期望治平。則民心漸至於樂生矣。至於賦役則乃國家當行之事。臣民所當畏愼而奉行。或有士大夫不以爲念。衣服或犯於所禁。租賦或後於
村民。最爲不義之端。必須惕念而遵守。可以自盡其分義之當然矣。國家不幸累有兵興。雖調兵運粮。出於民役之當然。一鄕等或出米布。或出壯奴。團束義旅。以爲盡忠之地。亦士大夫平日相與激勵之道也。
所謂交友盡信者。相會而有麗澤之益。同處而有觀感之善。患難有救恤之義。則朋友之道。斯爲得矣。若遊戱於酒食之塲。連袂於博奕之所。平居無切偲之益。急難無救助之義。則不可謂朋友也。一鄕察其得失。有善則勸之。有過則䂓之。同歸於至善可也。
所謂無惰農業者。農是生民命脉之本。不可小忽。士子之家則視農爲賤役。落種耘耔收穫之際。皆付於頑奴之手。用力多而所得反小。極可痛也。今則士子等莫不以勤農爲本。約正盡力檢飭。耕田時山谷多虎之處則雖使平明出耕。田野則皆使鷄鳴時飯牛出耕。則反動露氣。田甚沃饒。人與牛不困矣。晩出早入則午飯後卧眠者。耕耘不勤者。約正廵行田野中。摘發重杖。甚則告官處置。多聚糞壤。最爲治田之本。農人暮歸者。各持雜草及柳枝。布於馬廐踐踏後。出而積置。馬廐後埋置大瓮。盡收牛馬之溺。且置木槽於其後。更儲人溺。注於瓮中。落種時以之浸種。甚茂
耐旱。種稻有水處則多數落種。以爲苗種移栽之本。無水處則爲乾耕。量其畓之高下。以爲三等。下種之事則春旱雖甚。必無失時之患矣。若使坐而待雨。春旱不得雨則終爲陳地。甚非得計也。荒田初起處則先耕眞荏。草木之根盡死。有水灾處則種以黑稻。畓之無水處則種以山稻。田之卑濕處則種以密稻。此乃相土宜耕種之古法也。田則以兩西爲法。使牛耕其畒間。有除草培養之便。畓則以慶尙道爲法。有梯葉靑草膏田之法。不可不審也。秋收則百穀之種。盡擇精實者而沉水。去其浮者。精乾高懸。量其家口。計其一年所用。若有不繼之患。則秋冬間。多摘橡實。或爲商販。以爲過冬之計。田糓則盡爲治農之用可也。十月間無事時。約正令民間廣采山桑之根。移種墻下。五月則摘取桑實之黑者。水洗取子。則形如粟米。家前沃田數畒。熟治磨平。合黃黍數三升。與桑種同種。而頻灌水澤。則及壯桑黍俱長。卽刈其黍培其桑。冬則覆根。數年後移種人家。千桑不勞而可辦矣。各㨾䟽菜及鷄兒等物。春間約正巡行檢督。無鷄種者無菜種者。隣里有餘者。分給同用。可爲養生之一助也。
所謂無作盜賊者。盜賊自有國家之法。必使一里之人。皆有廉耻之心然後。雖遇凶年。必不生作賊之心矣。然一里中或有不意強盜。則家無弓矢。必有死亡之患。而當此待變之時。若不習射則臨急之際。必爲盜賊之所害矣。前日黃海道若有里中數人持弓矢防備者。則賊不敢近。若無弓矢者則父母妻子。盡如犬羊之前驅。不敢爲抗戰之計。甚可痛也。今則一里之人。勿論儒生品官。皆習射帿。秋冬無事之時。約正各別嚴督。合力作帿。開置射塲。凶年則里中要路處。設置伏兵幕。持弓矢守直。可無火賊之作亂矣。
所謂無學賭博者。最爲無益之害也。盖碁奕䨥陸政圖之戱。令人耽樂。亹亹忘倦。非但精神日耗。頓無心身之益。因以廢業。不知日月之易過。有才之人皆爲無用之歸。極可痛也。况因此相戱之間。不無言語之妄發。至於殺身敗家者有之。今後嚴加禁斷。如有藏置器械。招集朋友者。不有禁令。依前閑遊者。各別摘發科罪。
所謂無好爭訟者。事之曲直。或有不得不辨正者。或爲人所告。不得不應訟者。非有傷於心術之所害也。然名爲士子者。不論事之大小。親立訟庭。或以爲當
然之事者有之。或事甚不可。而心自知之。強爲呈狀者有之。此則風俗之最爲不美者也。一鄕嚴加禁斷。所謂無以惡凌善者。善人多有柔順之人。惡人多有狂悖之人。惡人必自恃其氣力之強。或以言語侮辱之。或以燒火劫之。恣行鄕中。不有國法者甚多。如此之人則一鄕從其公論。摘發告官。繩以重律可也。
所謂無以富呑貧者。富人必多行不義然後。可以致富。故一里之人。多被侵害。或以田畓見奪。或以凌辱爲言。因爲侵虐。凶年則閉糶責賄。必先受木匹後。給粟者有之。秋成償糓之際。必以大斗納之者有之。此乃富人貽害於一里者也。一鄕各別檢察。如有富人作弊者。則一鄕諸會告官。從輕重論罰可也。
所謂行者讓路耕者讓畔。斑白者不負戴於道路者。此乃淳古之風。今不可以易行也。然行路之時。下人等見鄕中士子。或年老者。不爲下馬。則約正從輕重科罪。耕田之時。或有越耕他人之田者。一鄕從輕重摘發論罪。年老無依之人則一鄕或秋來收合米斗。以爲資生之地。亦一厚風之道也。
今此官家雖有還上。而每年國家推用於軍兵之糧餉。餘存無幾。分給之後。則雖凶年不得不還納。或不
實之人。受食後不知去處者甚多。極爲痛惡。今者正租二百石白米一百五十石太五十石雜糓百石。自官廳措備。散給民間。秋間盡爲收合。此後一依朱子社倉之法。官家近處作庫別置。鄕中有識生員一人鄕所一人勾管。租則三四月付種時分給。米則四五月春牟前分給。各面中無根着者。衣食饒足者。勢家依稱者。不爲分給。兩班常人中。貧乏有田宅可以還納者。鄕約都目成冊。家戶作統。使有條理。豊年則每石加納一斗。大凶年則待年收捧。因爲反作。次凶年則只收本色之米。收藏庫中。年之豊凶。收捧日期。每年一鄕相議定限。俾無任意低昂之患可也。
凡鄕中大會則春秋釋奠祭時。可爲一會。各持酒果。流寓士大夫則爲一行而坐。鄕長與校生爲一行而坐。拜揖之禮則年老者受年少者之拜。年老者以揖答之。臨罷亦更爲拜揖而散。俾無失禮之弊。禮畢則坐定後。司馬所有司以一約束抗聲通讀。推說其意。善行之可記者。相議而報于本官。惡行之可戒者則從其輕重論罪。重則報本官處置。品官中受官差任。憑公作弊者。事涉官府。有關鄕風者。妄恃威勢。擾官行私者。鄕長凌辱。不從鄕令者。元惡鄕吏。民間作弊
者。貢物上納。濫徵價物者。舊官解由。趁不成給者。並量其輕重論罪。人吏則幷告官處置。民間弊瘼。相議呈狀。以爲變通。凡斯文重事。風敎所關。則司馬所次知。一鄕民役。鄕任進退等事。則鄕所次知。俾無相侵之患。可以久行不廢。風俗自然敦厚矣。
白鹿洞䂓(附)
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
右五䂓之目。舜使契爲司徒。敬敷五敎。卽此是也。學者學此而已。其所以學之之序。亦有五焉。其別如左。
謹按五倫之道。乃天命之本。人之禀性。各有當行之理。固無難行之道矣。然人之氣禀不同。不能各盡天性之宜。因至於不孝不忠者甚多。古昔聖賢所以立敎爲學。莫不爲此而設施也。五品敬敷之法。俱在於聖賢經傳。講而明之。體而行之。則人皆得修天叙之典矣。然朋友者。所以講習明倫之道者也。國家設爲學校。相聚爲學。則不但相觀而取善也。凡居家之倫。則父子之親。夫婦之別。是乃大倫。而或爲祖宗親戚之屬。或爲兄弟姊妹之親。正其倫理。篤其恩義。是乃
處常之道也。同不害正。異不傷恩。是乃處變之道也。爲朋友者。或察於鄕里之論。或徵於昆弟之言。孝悌之行。實有可稱之實。則或告官褒奬。居家之事。如有不善之行。則分其輕重。或爲衆責之罰。或告官行法。亦一道也。至於君臣之義。長幼之序。則必於平日常體驗而明之。出處之義。致君澤民之道。犯諫立節之風。常考古人已行之迹。以爲立身致志之本。則他日事君之際。不惑於死生禍福之間。此乃學校所以爲明倫之地。而朋友相長之助。亦爲明倫之先。學者不可不深致意於此也。
博學之。審問之。愼思之。明辨之。篤行之。
右爲學之序。學問思辨四者。所以窮理也。若夫篤行之事則自修身以至于處事接物。亦各有要。其別如左。
謹按天下事物之理。莫不具於此心。而氣禀不同。明暗各異。必須以心所不通之理。問於先覺之人。然後可以通萬物之理矣。此學之所以必博也。泛然博學。人各有疑。必以可問者問之。得其事理之宗要。然後可以無泛問失實之弊矣。
此問之所以必審也。思者心之官也。學問雖實。苟不思而得之。則終必善忘。不爲吾心之所存。事理是非。物理當然。必心思而明辨之。是則至於至當。非則知其不可。如白黑之不同。毒藥梁肉之異臭。然後爲善去惡。自有着實之效矣。此乃所以愼思而明辨者也。然人之思也。或明於利害而不明於是非。或牽於私意而涉於異端。則其所以思之者。必不得至善之要。此思之所以必愼者也。非知之艱。行之惟艱。而古人於致知之道。以學問精之。以思辨得之者。盖以爲人之眞知。不如是則必無心上之眞得矣。知之旣明。行之不篤。則必無實效。必行之竭力。無一毫之怠惰。然後可以得爲善之實矣。此行之必篤者。乃爲學問之結末。學者不可不深致其意也。
言忠信行篤敬。懲忿窒慾。遷善改過。
右修身之要。
謹按言行者持身之道。忿慾者性情之發。必於應物發見之際。察其善惡之機。存心也忠。發言也信。則言無不實之差。而緩而發言。思而審定。人不厭其言矣。居處也恭。行己也敬。動靜之際。
無一毫之非禮。有端莊靜一之德。人皆服其威儀矣。至於心動之際。怒易發而難制。慾潛長而難抑。終歸不善者。皆本於此。苟能存心以正。思而察之。虗心應物。不爲忿慾之所累。則性情自然得其正矣。然言行性情。莫不行於日用之間。雖有省察之功。必有差失之端。此乃過也。萌於心則謂之心過。見於事則謂之行過。見其氣質之偏而防之也密。察其物欲之蔽而克之也勇。則遷善改過。自有修身之效矣。
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
右處事之要。
謹按道義者事理之當然。功利者事爲之效驗也。天之生此人也。莫不與之以至善之性。因事應接。各有當行之路。順其性而爲之者。莫非爲人至當之理也。功盖天下。澤及生民者。莫非爲己職分之應行者。非有所爲而然也。後世義理不明。專以功利爲心。殺父與君。皆出於此。甚可痛也。今當明義理之本然。不計功利之有無。則此心超然。不爲物欲之所累矣。歷考前古之事。則不察義理。甘心於功利之私者。終爲一身之
害。不如義理之自安。此處事之際。深宜體念者也。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行有不得。反求諸己。
右接物之要。
謹按所謂所不欲者。如飢寒勞苦之害。乃吾心之所不欲者。則勿以施於人。是乃如心之恕也。若如人心。皆好利而避害。安於不善。憚於爲善。若以此爲恕。而刑政是非之間。有所緩忽。則推恕之道。反爲怠善之歸。不可不察也。至於己欲善而修敎。己欲孝而錫類。每以不欲者則勿施。所欲者則先及。自有爲善之實矣。然彜倫之間。雖自以爲盡心。人之責我者甚重。因其所責而不生疾怨之意。每有自責之心。則橫逆之人。亦將感化。况中人以上者乎。然則自反於心。只念吾行之修。不以彼之相感爲期。此乃至誠無不動者也。
朱子曰熹窃觀古昔聖賢所以敎人爲學之意。莫非使之講明義理。以修其身。然後推以及人。非徒欲其務記覽爲詞章。以釣聲名取利祿而已也。今人之爲學者則旣反是矣。然聖賢所以
敎人之法。具存於經。有志之士。固當熟讀深思而問辨之。苟知其理之當然而責其身以必然。則夫規規禁防之具。豈待他人設之而後有所持循哉。近世於學有規。其待學者爲已淺矣。而其爲法又未必古人之意也。故今不復以施於此堂。而特取凡聖賢所以敎人爲學之大端。條列如右。而揭之楣間。諸君其相與講朋遵守。而責之於身焉。則夫思慮云爲之際。其所以戒謹而恐懼者。必有嚴於彼者矣。其有不然。而或出於此言之所棄。則彼所謂規者。必將取之。固不得而略也。諸君其亦念之哉。
謹按今此洞規。上以盡明倫之道。下以盡學問進修之方。天下義理。已包盡於此矣。終身行之。必有不能盡者矣。行篤敬者。乃其中之切要也。以敬爲明倫之道。則五品各得其義。以敬爲知行處事接物之道。則德修於己。道及於物。此乃體道之至要者也。主一無適。整齊嚴肅之理。學者其可不體驗篤行乎。
居家儀
一。夙興靜坐。
鷄鳴而起。摩身定氣而坐。櫛髮百遍盥潄。靜以收心。亂思雜慮。一切掃除。以體認天理爲法。若有昏睡。以水沃面。
一。朝起誦書。
平日所讀。輪回誦之。必存心整慮。無一字之差誤。記其起止。使工夫不輟。
一。食後看書。
蹔爲徘徊。以手撫腹。下其食氣。必驗一步之間心在一步與否。
凡平日不看之書。若性理史記等文字。皆自玩味而思之。記其是非而見之。應事之時。沉思是非。是則行之。非則止之。務合至當之歸。事過之後。記而驗其善惡。無一毫之差失可也。
接人務爲謙遜。彼若許我。當自盡禮。彼若不許。不可取容。親戚朋友。絶不往見。患難病喪。蹔相往問。
一。言語簡默。
發言之時。深思是非。是則緩以出之。非則默而不言。戱言妄語。尤當先治。諂笑戱笑。尤當至戒。
一。坐卧有時。
坐必衣冠危坐。足不運動。身不倚靠。若有昏睡則
起而蹔行。身雖有疾。晝則勿卧。箕坐偃卧。晝寢浪遊。最爲克己之先務。
一。讀書精熟。
專治一書。小不高聲。默觀運意。成誦之後。尤多讀數。
一。作文熟思。
作文深思大意。布定上下後。更以文字思之再三。精熟後發於紙筆。累次塗改。
一。寫字楷正。
寫字不計巧拙。只圖圓美。大小行用文字。不行一字草書。古人楷書。一日一習。
一。午後喚醒。
人之精神。終日勞動。多有昏困。必須端坐收心。調息養氣。
一。夕時誦習。
夕食之後徘徊下庭。以誦平日所讀之書。或連朝間所誦者而誦之。
一。昏後就寢。
平日所得之義理。朝晝所誦之文字。應接作爲之事。幷須思之重思。洞見骨髓而後乃止。就寢之後。
手足不亂動。思慮不亂想。淸心虗意而宿之。
右居處讀書之節。
晨謁祠堂。
人之於親。事死如事生。故平素晨省之禮。不可怠也。必於平朝未與物接之前。冠帶謁廟可也。婦人老者則只行朔望之禮而已。若父母具存。則必須先往省親後。待其興起。而隨後適廟。再拜參禮後。往問訊於諸丈。
朝進飮食于父母。
人子奉親。當盡心治産。不義之事則雖一毫之念。不可萌於心也。所當爲者則雖爲商賈之賤事。耕耘之勞役。亦皆竭力而爲之。飯米粥米。必先期而儲之甘旨魚肉。必先事而具之。無一物之所乏可也。具食之時。婦必察其飮膳。視其生熟。手調其羹。定其多寡。㓗其器皿。告具於夫。夫卽往甞之。察其寒暖後。告具於父母。親自擧案而晉之。侍見進食之悅口與不悅者。悅者頻進。不悅者不進之。下匙命退則親奉而退。問其所餘之當與者焉。進水漱口。用箒掃前後。徐問父母之氣候。命使就食。則諸父諸兄以次而坐。男左女右。不相混。而旣禮坐定。
命僕進食。莫不均壹。
若無父母。必上食于祠堂。
徐仲車設考妣几筵。晨昏起居。執爨滌器。思父母所甘。饋食上酒。一如生時。盖幽明之禮旣異。禮不可以瀆神。則三年之後。因爲上食。似爲非禮也。然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乃人子無窮之至情也。豈可一日以忘其親哉。當具食如平日。婦親備之。獨設父母之几筵。一拜而後進茶。一拜而後退食。不須開櫝。
遇朔望則家長率家衆拜于父母。
鷄鳴。家人莫不盥櫛。設席正寢。父母坐定後。長子率引弟姪。男東女西。長幼有序。尊卑有等。秩然不失倫序之正。乃展拜焉。尊者拱立。卑者拜之。長者先坐。卑者又拜。各行一禮後。皆依家禮以次列坐。男僕列拜於左。女僕列拜於右。禮數旣畢。則家長享以餕餘。他人則只上朝食後。望前所爲之事。共驗是非。决其奴僕之罪。望後將行之事。亦皆料理。分付奴僕之任。
若貧則只上食于祠堂。
右事親奉先之節。
示學子(癸酉六月。 先生爲定州牧使。以華人誣罔就理。編配楊口。學徒坌集。故書此以示意。)
僕處事不密。一以辱國。一以毁傷父母之遺體。編管在此。每自揮涕。不欲向人開顔矣。諸子不以相遺。來相問字。內省不能無疚。識見不能無蔽。豈能發人聡明。有裨於明體適用之學耶。然諸子以擧業相問。而我以德行告之。古人皆以科業爲可廢。而我以爲無害於義。似不得宜。愚意以爲只事文辭而不察德行。則譬鸚鵡能言不離禽者也。不習擧業則無以爲立身事君。以顯父母之事。故德行文學。固不可以偏廢者也。在此諸子。每於朔望。必歸省父母。而在家之日。極盡孝敬之道。可見所學之不差矣。昏見父母寢室冷煖。親布簟席。拜而歸宿。曙省父母。拜而問候。親卷衾枕。而拜於祠堂後。退而讀書。三寸門長同居一里。則三日一拜。稍遠月朔必拜以候。睦婣之道。漸益脩之。乃人道之本也。此乃皆在小學之事。人所易知。而人情安於故習。畏人非笑。終不勉行。孝義之實。何日明之耶。以此相告之後。不欲遵行。則殊非相重之義也。能文之士。所在林立。諸子各退而專精於文藻。不必從遊累人。取人指笑。諸子念之。崇禎八年甲戌四
月十九日。默守翁書。
讀史法
一。數人共看一史。旣看之後。一人先言文字。一人次言事實。文字事實之遺漏者。一一追思而共言之。
一。窒而不得思者。更爲開卷詳見之。
一。一人先言是非。一人言其處置之道。所言處置者。或是或非。共思而論之。
一。旣思之後。各書所見。乃考古人所論。見其所見之得失。
一。以史記事實。驗於經傳。則此事出於私乎。出於公乎。出於王道乎。出於伯道乎。成者或出於詐力。敗者或於忠義。幷思其得失可也。
格物法
一。人之一身。形體性情。各思其當然之理。手則恭爲當然。若歐傷他人。或攘奪他物則非當然也。行當然則事必得宜而可樂。行不當然則事必失宜而其害無窮。必思其終始之歸可也。
一。五倫之道。莫不以此思之可也。
一。物者本末各有所以然。如鷄之所以然則有文彩者文也。善闘者武也。食而不爭者仁也。鳴而知時者
信也。言其本則得於陽。言其末則以肉養老。各思其理可也。
一。物有本末。事有終始。各有所以然。又有所當然。或見而思。或聞而思之。或有不達之處。則問於先知而更思之可也。或夜曉或靜中。反覆思之。書之於冊。後日更思之。非者去之。是者存之可也。
一。見人言行。見善則思齊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