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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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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內議禮疏(丙午)

伏以嗚呼。我 先王受誣之辱。尙忍言哉。名分一紊。而宗嫡廢壞。倫紀倒置。致令君臣父子之間。無一不朱其序。嗚呼此豈細故也哉。臣等竊聞之。臣子之致隆於君親。此乃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也。昔者武王之末受命也。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太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蓋推武王之心。以尊三王。又推三王之心。以及於無竆。使周家宗嫡之統。益明益尊於天下後世。此周公之所以爲孝也。設令其時無周公制作之盛。議禮之臣。乃以季歷爲太王之季子。武王爲文王之次子。欲貶絀名號。待以庶子之禮。又以文王成王爲下正之庶。使不得與於宗嫡之統。則將使宗廟不得爲宗廟。王室不得爲王室。周之先王不得受尊於其子孫。周之子孫臣庶不得致隆於其先王。斯乃人倫之大變。尙可謂能明典禮乎。且令其時設。有此事。而在廷之臣。不能捄正。則公論之發。必在於草莽之臣。當時國學州序黨庠。家塾之士。其敢曰出位過時而不爲一言乎。必將碎首沫血告于成王。以斥其失。不但坐視而已。蓋不可稅者服也。所當嚴者分也。係關綱常。人皆可正。時之早晩。非所當問。則今日之事。何以異於此乎。恭惟我 孝宗大王以嫡出次長。受命 仁祖。入承大統。上體 先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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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下膺兆庶之宗。 君臨十年。以主 宗廟。與武王之事。前後一揆。少無異同。則 孝廟實 仁祖之武王也。武王旣纘太王,王季,文王之緖。爲周家八百年之宗。則我 孝廟獨不得繼。 列聖之統而爲朝鮮億萬年之宗乎。己亥之事。追惟罔極。 孝宗大王以堯舜之聖。不克享有遐齡一朝 天崩。變生倉卒。擧國含生之類。莫不攀號皇皇。靡所逮及。所當盡心者。惟在於愼終一事而已。而其時議禮臣宋時烈等。不知禮文。乃以庶子指我 先王。遂請 大王大妃降服朞年。嗚呼。此何爲者。此何爲者。臣等皆嶺外寒賤士也。望 朝廷如隔弱水。當初議禮諸說。無由得聞。亦何從與聞於外廷末議之萬一乎。及其旣久。羣情日益鬱結。國言日益藉藉。然後始見時烈等所進文字。得審其服制降定首末。不覺失聲而長吁也。臣等試取其說而觀之。有曰 孝宗大王不害爲 仁祖大王之庶子。此以 孝宗大王爲四種服制中不正之庶子也。又曰次嫡皆名長子而服斬。則嫡統不嚴。此以 孝宗大王爲不得爲長。不得爲嫡。不得爲 宗廟之主也。又其所引下正庶檀弓。免子游衰等說。無謂益甚。而其中下正庶一款。亦極悖理。蓋下正是禰嫡也。本以凡衆子所生長子而言。豈其謂立爲父後者之長子也。議者乃以此略不關涉之語。擬之於不當擬之 先王。終必證成其以 先王爲庶子之說。此果何所見也。況下正禰之嫡。故只得祭禰而不得祭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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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言。 先王爲庶子。而 殿下爲下正。則 先王不得繼 仁祖之統。而 殿下不得祭 仁廟耶。此不忍言之說也。且如此言則文王之立武王爲非。而武王不得爲宗廟正體之主。成王又不得以正嫡之禮尊武王。不得以正嫡之祭祭武王。而周之先王亦不得受其正嫡之孝饗於武王成王矣。若然則周家八百年之宗。不待西周公之滅。而已絶於武王成王之世矣。其可乎。臣等且以 本朝之事。明其不然。自 太宗大王以下 列聖多以次嫡旁支入承大統。若如議者之說。則 太宗大王以下 列聖皆不得爲宗嫡。而以長子傳重之 先聖王。亦皆爲下正之庶。不得爲 宗廟之主。使我 國家三百年相傳宗嫡之統。終歸於暗昧而不明。嗚呼。此豈合於情理也哉。雖其內無他腸。而其爲誣罔則亦甚矣。臣等請姑以禮經所載亦名長子。遠別庶子。體而不正庶子三件條列。就加辨證以備 殿下之看詳裁處焉。伏願 殿下試垂省念焉。臣等謹按儀禮通解續喪服篇斬衰章。經曰父爲長子。此乃周公所作之文也。子夏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此言長子將代己爲宗廟主。正體於上。故爲之服三年。此乃尊祖之義也。鄭玄註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賈氏釋之曰若云長子。通立嫡以長也。此言自天子至於庶人。通立嫡爲父後者。皆名長子之義也。然則 孝宗大王果不得爲長子乎。鄭註又曰亦言立嫡以長。亦言之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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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卽母弟旣立爲長子。則亦爲嫡子之明文也。然則 孝宗大王果不得爲嫡子乎。疏曰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嫡妻所生皆名嫡子。此賈氏釋鄭註之義如此。此又母弟立爲父後則便是長嫡。不可謂之庶子之明文也。然則 孝宗大王果爲庶子乎。疏又曰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此亦賈氏釋鄭註之言。此又母弟旣立爲長子則不可復爲庶子之明文也。然則 孝宗大王旣立爲君之後。反爲庶子。而果不得爲長嫡乎。疏所云亦名長子之長子。卽經文父爲長子之長子。則 仁祖大王之於 聖考。有應服三年之義矣。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則 大王大妃其可爲 孝廟不服三年乎。此明白可見者也。臣等又按子夏傳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此所謂庶子。指凡衆子而言。初非次嫡之立爲父後者而言也。故鄭玄註曰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疏亦曰庶子本是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長者是衆子。而今同名庶子者。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疏說止此)然則同是一母弟也。爲衆子時則稱庶子。以別於長子。及其旣立爲長子。則無復有遠別之嫌。不可仍稱爲庶子。此又義理之明白可見者也。然則時烈等。以我 先王爲庶子。不可服三年者。不亦背經悖禮之甚者乎。臣等又按疏曰雖承重不得三年者有四種。其一曰正體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其二曰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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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曰體而不正。庶子爲後是也。其四曰正而不體。立嫡孫爲後是也。(疏說止此)此所謂體而不正之庶子。是妾子也。庶子之爲妾子。非但賈氏疏說已言之。其他證佐之見於禮經者皆是。何可以此庶子。謂非妾子。而加於 先王。况此不正云者。乃是孼庶之稱號。又何可以此賤稱。加於 先王乎。且此庶子之獨爲妾子。臣等不須廣引諸說。只就此四種中所論正體二字上參互觀之。則名義瞭然。一見可知何者。正者正室之嫡子。體者父子之一體也。故嫡子爲嫡出親子。故曰正體。庶孫非嫡出非親子。故曰非正體。嫡孫雖嫡出而非親子。故曰正而不體。庶子雖親子而非嫡出。故曰體而不正。此庶子之果爲妾子。於此四說。自爾著見。終諱不得。則此乃單行妾子之名。斷不可以此加之於立爲父後之長子也明矣。此非次嫡不爲庶子之明文乎。况經文父爲長子。亦以其將所傳重者而言也。若旣立爲天子諸侯。則所居者乃是宗嫡之位。雖妾子。父母之爲之也。當待以正嫡爲服三年。禮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朞。此其明文也。然則 孝宗大王以第二長嫡。正位宸極名義尊嚴。又與將所傳重時自別。則目之以衆子。猶所不敢。况可指謂庶子。以四種中不正庶子之服服之乎。議者又欲立其私見。以文其失。則反以勉齋所編入賈氏疏說。爲上下矛盾。未經朱程勘破。不足取信。抑何其無據甚也。蓋朱子自修家鄕邦國王朝禮。其喪祭二禮。屬之勉齋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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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勉齋固朱門之高弟。其平日函丈之間講論之餘。能獨得古聖人制禮之本意。而其所見之明。又可以折衷後來諸儒同異之說。以歸於正。故卒受師門付託之重。至其編書之際。又親承朱子指授筆削去取。以成其書。故朱子嘗貽書勉齋。以爲喪禮詳略。皆已得中。又嘗喜謂勉齋曰君所定喪禮。規模甚善。吾所編家鄕邦國王朝禮。其悉依此規模更定之。其所以嘉悅奬與之意。不啻尋常。非但經勘破而已。則其曰。亦名長子者。指次嫡而言也。其曰不正庶子者。指妾子而言也。各有條例。不相關涉。開卷了然。人皆可知。寧復有一毫矛盾之理乎。此等文字。時烈非不見之。而猶爲此說。以亂其實。夫如是則豈復得其所安於心。而能制天下萬口一辭之公論哉。蓋其所見一差。使爲所蔽太重而難反。故至乃捨朱子已定之論。而強辨不已。敢曰與不正庶子一串來歷。又曰次嫡之不與於不正之庶子。未能深信。吁亦異矣。臣等抑又聞之。臣子之致隆於君親。此又春秋之義也。故魯本侯爵。而夫子於春秋稱公以尊之。蓋聖人所以爲君父致愛致敬。以盡臣子之分。而使合於人情天理者。無所不用其極如此。孟子所謂聖人人倫之至。正指此等處也。然則今之降嫡爲庶。以絀 君父之尊者。無乃非聖人之旨而與春秋之義。大相反歟。臣等俱以蒙學。妄論 朝家典禮。極知僭猥。無所逃罪。而幸生昭明之世。沐浴菁莪之化。其於君臣分義。竊嘗有聞。則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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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敢以其身之不肖。而不爲一言明辨。以達於 黈纊之下哉。嗚呼。臣等此言。不知者必以爲欲攻時烈而爲藉口之資也。臣等雖汙亦不至此。臣等所惜者名敎。所重者人倫所欲明者。 先王之正體。所欲捄者世道之日敗。故不得不披露悃誠。上瀆 宸嚴。實非得已。伏願 殿下特加惕念。裁自 聖衷。如以臣等之言。或有可採。則亦乞 回下臣等此章于廟堂。 廣取廷議。 亟擧辨正之典。告于 宗廟。然後頒示入方。使中外臣民曉然皆知宗嫡之在我 聖考。而詖淫邪遁之說。不得復行於天地之間。則名正禮尊。百事皆順。 先王之汙衊始雪。 殿下之追孝克盡。可以無憾於神明。有辭於萬世矣。若然則 聖考在天之靈。豈不和豫於穆淸之上。錫羨垂休。以裕于後乎。將見擧國之內。莫不欣欣鼓舞。如得再生。輿情大快。和氣隨應 國家億萬年無疆之休。其在是矣。其在是矣。臣等謹採儀禮通解中註疏諸說。比類裒集。僭以瞽說。略爲辨解於逐條之下。因將時烈獻議。段段攻破。凡十五條。以附其後。摠以名之曰喪服考證。隨疏封進。以備 乙覽。雖無足觀。亦區區獻忠之無已也。臣等忠憤所激。不能自抑。觸犯時諱。縷縷至此。伏惟 殿下更垂哀憐裁幸而赦其罪焉。臣等無任祈 天望 聖激切惓惓之至。謹昧死以 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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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考證]

  [目錄]

  喪服考證上篇目錄

 第一長子庶子圖

 第二父爲長子條

 第三通立嫡以長條

 第四正體傳重條

 第五庶子不爲長子三年條

 第六言庶遠別條

 第七正體不得傳重條

 第八傳重非正體條

 第九體而不正條

 第十正而不體條

 

第十一母爲長子條

 第十二庶子爲父後條

 第十三封爵令條

 第十四世子之親弟亦是次嫡條

  喪服考證下篇目錄

 第一家國不同條

 第二疏文上下本自無病條

 第三長子死於殤年條

 第四嫡子庶子隨事立稱條

 第五論賈氏疏法例條

 第六下正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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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大明律條

 第八論人君母弟謂之庶子條

 第九論疏說已經朱子勘破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條

 第十論檀弓免子游衰條

 第十一論嫡統不嚴條

 第十二論不二斬條

 第十三論八大君服條

 第十四論臣服君條

 第十五論爲庶子當服朞條

  

喪服考證上篇

 臣等。伏見己亥議禮。臣宋時烈所論服制。皆是杜撰傅會。背經悖禮之言。旣誤 國家典禮。又惑中外衆聽。不容不辨。故臣等謹就儀禮通解中撮其要語。又旁引先儒諸說。僭爲辨解。以備 睿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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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庶子之圖]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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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篇斬衰章(見儀禮通解續第一卷。喪服篇第十八張。)

經曰父爲長子。註曰亦言立嫡以長。疏曰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嫡妻所生皆名嫡子。

 臣等謹按父爲長子三年者。通立次嫡爲後者而言。非但指第一子。疏所謂若云長子通立嫡以長者是也。旣曰亦言立嫡以長。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則以母弟之立爲父後者。謂非嫡子不可也。又曰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則以立爲父後之母弟謂非長子。亦不可也。然則母弟之立爲父後者。是乃嫡也長也。其何敢以庶子之名。加之於爲嫡爲長之母弟乎。

疏又曰若言嫡子。惟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嫡以長也。

 臣等謹按此言嫡子。固是第一子之號。然第一子有廢疾他故。或無後而死。或有後而不立。不得傳重。則立母弟爲後者。此亦嫡子。故下句更擧立嫡二字。以明所立次長之皆爲嫡子。然則母弟立爲父後者。其可仍稱庶子乎。况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張子以爲伯邑考不聞有罪。顧不足以承太王之緖。故須立武王云者。此與 仁祖大王立 聖考事。正相符合。所謂前聖後聖其揆一也。然則其不以宗統嫡統。許我 先王。其背經非聖亦甚矣。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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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謹按所謂正者。指嫡妻所生之子而言也。體者子與父骨血同爲體之謂也。將所傳重者。將代己爲宗廟主也。

傳又曰庶子不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註曰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

 臣等謹按此庶子。卽衆子之不爲父後者也。故註曰。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今以此說觀之。則 孝宗大王受命 仁祖。冊爲世子。謂非父後不可也。旣爲父後。則其可因稱庶子。降同於未立爲父後之衆子乎。况我 先大王正位宸極。以奉 宗廟。正體於上。則其不可以衆子目之也決矣。豈復有遠別之嫌。而反稱爲庶乎。大抵亦名長子者。卽衆子之爲父後者也。此一位。子夏傳庶子。卽衆子未立爲父後者也。此又一位。四種中不正庶子。卽妾子也。此又一位。然則彼以正體傳重之 先王。謂不得爲長爲嫡。自長子而降貶爲衆子。自衆子而又降貶爲不正庶子。愈貶愈降。無所諱忌。此其背經悖禮。莫此爲甚。不可不辨也。

疏曰庶子本是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長者。是衆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

 臣等謹按此疏說。又所以明夫母弟之本非庶子者也。然則子夏傳庶子。以母弟而遠別於長子。稱庶者也。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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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子不爲父後者也。四種中不正庶子。是本分庶子。卽妾子立爲父後者也。此兩庶子。名號雖同。而其實則嫡庶異體。貴賤自別。固不可相雜混稱。等而班之。以紊其分。况我 先王繼統傳重之後。名位旣正。分義亦定。正體之尊。截然如天地之不可易。又與遠別稱庶者。本不干涉。彼以我 先王爲衆子。至以爲與不正庶子一串來歷者。實是不經無據之說也。

疏曰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其一曰正體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

 臣等謹按正者嫡也。體者父子一體也。此爲嫡出長子。故曰正體。而其人有廢疾不堪爲嗣。則此嫡子不得爲傳重之子。故雖其正體而父母不爲三年之服也。

其二曰傳重而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

 臣等謹按庶孫。卽妾之所生孫也。非嫡出非親子。故曰非正體。

其三曰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

 臣等謹按喪服篇緦麻章。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條。(見儀禮通解續第一卷。喪服篇第九十五張。)註曰此謂無家嫡。惟有妾子。父死承後。爲其母緦也。傳曰與尊者一體。不得服其私親也。疏曰云一體者。父子一體也。云私親也者。妾母不得體君。不得爲正親云云。今以此說觀之。則所謂家。卽長子也。嫡卽嫡出第二。立爲父後者也。庶子。卽妾子也。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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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母。以妾母之。故不得爲正親。則妾母所生之子。其爲不正固也。故曰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然則此庶子之爲單行妾子。不待辨而自明矣。然則彼所謂上下庶子一串來歷者。果非悖謬之甚者乎。

其四曰正而不體。立嫡孫爲後是也。

 臣等謹按嫡孫雖嫡出之正。而非親子。不得與祖爲一體。故曰正而不體。右四條皆朞。不服三年。蓋嫡子而未傳重則不服。嫡孫傳重而非親子則不服。庶子傳重而非嫡出則不服。庶孫傳重而非嫡出非親子則不服。今以此正體二字。參互觀之。則此庶子之果爲本分妾子。一見決矣。然則彼以我 先王爲不正庶子者。亦何意也。

  齊衰章(見儀禮通解續喪服篇第三十三張)

經曰母爲長子。註曰母爲長子。不問夫之在否皆三年者。父母爲長子三年。本爲先祖之正體。無厭降之義。故不得以夫在敢降也。傳曰何以二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臣等謹按不敢降者。不敢以已之尊。降祖禰之正體也。此皆通立嫡以長而言者也。

  緦麻章(見儀禮通解續喪服篇第九十五張)

經曰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註曰若天子諸侯庶子承後。爲其母所服云何。按曾子問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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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蓋謂庶子王爲其母。疏亦曰庶子王爲其母無服。

 臣等謹按此庶子。卽妾子。若嫡子之同母弟。則豈得爲其母無服乎。此又不正庶子。非母弟之明證也。

  封爵令(見儀禮通解續第十六卷八十七張註)

封爵令曰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孫。以下准此。

 臣等謹按右禮經喪服篇內諸說。不啻明白。蓋嫡子死而立嫡妻所生第二長者。亦名長子。此一條。勉齋旣已編入於父爲長子條。而復於其下。又卽以雖承重。不得三年四種之說。別爲一段。各有條例。而立庶子爲後。正在其中。則長子與庶子。自是兩人。決不可指嫡爲庶。已自明白矣。况封爵令曰無母弟立庶子云。則其說又較然分曉。母弟自母弟。庶子自庶子。地位各別。貴賤懸殊。斷不可攙入胡說。合而爲一。蓋疏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此乃所立母弟。非庶子之明文也。又曰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此亦母弟立爲長子。則不可仍稱庶子之明文也。又曰若云長子通立嫡以長。則此亦母弟立爲父後者。皆爲長子之明文也。右三說俱見於斬衰章父爲長子條。此又次嫡爲父後者之明文也。况其母弟立爲長子。名位旣定。則不當旋復降屈。更稱庶子。使若前後二人者然。此又不正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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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非母弟。而的是獨爲妾子之明文也。且以禮書所論正體二字之義觀之。則其稱嫡子曰正體。其稱庶子曰體而不正。一則以嫡出而謂之正。一則以妾出而謂之不正。嫡庶之間。其號自別。其分亦嚴。此又不正庶子獨爲妾子。而非母弟之明文也。又封爵令母弟庶子之別。不啻明白如上所陳。則此又不可以立爲父後之母弟。指爲庶子也。况禮云庶子王爲其母無服。則此其獨爲妾子也。亦不明著乎。凡此諸說。見於禮經者。各有條例若此丁寧。則何可諉爲未經朱子勘破。以亂其實乎。况勉齋編書有法。凡舊說之不合者。皆棄不取。豈有於一時所編上下片言之間。使其有自相矛盾之弊乎。

  

家禮(見宗家禮大宗小圖下)

家禮大小宗圖註。朱子曰。世子是嫡。若世子死則立世子之親弟。亦是次嫡也。

 臣等謹按此言母弟立爲世子則是乃嫡也。非復如前日稱庶遠別之衆子。故曰亦是次嫡也。

  喪服考證下篇

 臣等伏見宋時烈前後獻議諸說。節節乖謬。臣等謹就其中一一。剖析如左。以備 睿覽。

時烈獻議曰大夫士之子。承家主鬯與天子諸侯傳統受國無異。此正緊要處。而今之議者猶爲家國不同之說。臣所不敢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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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謹按承家與傳國。其理雖同。而事則不同。其理同故禮多通用。其事不同。故禮有時而變。自天子至於庶人。皆服長子三年者。通用之禮也。士大夫之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而天子之庶子爲王則爲其母無服。此非家國不同之證耶。其他節目。不可比而同之者。不可勝數。而時烈深排家國不同之說。強辨求勝。謬之甚矣。

時烈獻議曰蓋以上下疏說觀之。則父爲長子條。旣曰第二長者亦名長子。其下又曰第二長者。同名爲庶子。其下又曰體而不正。庶子是也。此三說一人所記。一時所說。而同條共貫。似不可立此而攻彼。是彼而非此也。正當反復參考。使其上不相爲病可也。

 

臣等謹按疏文上下。本自無病。不知時烈何以看得爲上下相病耶。夫第二長者亦名長子者。卽衆子而立爲父後者。此一人也。其曰第二長者同名庶子者。卽衆子而不爲父後者。此又一人也。其曰體而不正。庶子爲後是也者。卽妾母之子。此又一人也。凡三人也。今時烈合三人而一之。宜其錯看。諉謂相爲病也。長子自是長子。衆子自是衆子。妾子自是妾子。則疏文本自無病。豈有相爲病之理也。

時烈獻議曰所謂第二長者亦名爲長子而爲之三年云。恐指第一長子。死於殤年或廢疾。而其父不爲三年。然後立其第二子則亦名爲長子而三年者也。若其第一子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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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重而死。而其父爲之三年。則雖立第二嫡承統。亦謂之庶子而不得爲三年也。如此看則上下疏說。似不逕庭矣。又曰所謂長子死者。未知其死於何等時耶。謂已成人而死。其父旣爲之服斬三年。然後又立次嫡謂之長子。而其次嫡死。又爲服斬三年耶。

 臣等謹按時烈此說。亦甚無據。蓋父母之爲其子。或斬或朞。視其傳重不傳重而爲之輕重者也。故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之說。見於斬衰章。父爲長子之條正體不傳重不得三年之說。又見於四種服制之條。蓋第一子有故不立。或無後而死。或有後不立。而立次嫡爲長子。則次嫡爲傳重之子。而第一子不得爲傳重之子。旣不得傳重而死。則父母之爲之也。不得三年而止服朞者。禮有明文。昭若日星。 仁祖大王爲 昭顯服朞。其以此也。然則時烈所謂已成人而死。其父旣爲之服斬。則又立次嫡不可爲服三年云者。豈非無據之甚者乎。若曰文王爲未傳重之伯邑考當斬。而不得爲己傳重之武王服斬云爾。則尊祖之義。果安在哉。此無理之說也。

時烈獻議曰所謂第二長者。同名庶子云者。蓋第二嫡子。欲別於妾子則謂之嫡。欲別於長子則亦謂之庶。固不害其隨事立稱也。但此庶子。旣曰妾子及次嫡之通稱。則下所謂體而不正之庶子。未見其獨爲妾子而次嫡不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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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也。

 臣等謹按時烈此說。亦極無據蓋次嫡未爲父後之前。稱庶子以別於長子。及其立爲長子之後。則亦名長子。以別於庶子。此固隨事立稱之義。故臣等於上文。已詳辨之矣。噫時烈旣知隨事立稱之爲不害。則何不以此說用之於亦名長子之條。以明我 先王之長嫡。別之於庶子。而乃反取用於四種不正之庶子。必以證成其 先王爲庶子之說者何也。

時烈獻議曰所謂體而不正。庶子爲後云者。蓋此庶子。與上所謂庶子一串來歷。若是獨爲妾子之稱而次嫡無與焉。賈氏於此必爲一轉語以別之。不當滾爲一款。以起後人之惑也。

 臣等謹按此時烈不會看註疏法例而言也。經傳所稱庶子。皆是妾子而子。夏傳遠別庶子。是衆子。故賈氏於此。已下一轉語別之曰庶子。妾子之號。而嫡妻所生同名庶子者。遠別之意也。然則其曰體而不正之庶子。卽經傳所稱本分妾子。何以更下一轉語以別之也。論語註法二十篇中所稱君子。皆蒙上文成德之名。故不爲再釋。而獨於以位言之之君子。則朱子輒別而釋之。其法猶賈氏之獨釋一子夏傳庶子也。以此觀之。時烈之說。不攻自破矣。

時烈獻議曰謹按期服疏曰君之嫡夫人第二子以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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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子皆名庶子。朱子曰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爲庶也。正體謂祖之嫡也。下正謂禰之嫡也。雖正爲禰嫡。而於祖猶爲庶。故禰嫡謂之庶也。(朱子說止此)所謂正體于上者。嫡子爲父後者也。所謂下正。謂次嫡之嫡子也。何以謂之正。而又謂之猶爲庶也。嫡故謂之正。而次故猶爲庶。雖嫡而以次。故至於其子。猶稱之以庶。况於其身不以庶稱之乎。今以期服疏及朱子說觀之。此所謂庶子爲後者。必以爲獨指妾子。次嫡不與云者。臣實未能深信也。

 臣等謹按此尤不經之說也。朱子所謂下正者。是指其凡衆子未立爲父後者之長子也。何可以此而敢擬於 先王與 殿下乎。其曰至於其子。猶稱之以庶云者。是以我 殿下爲下正也。况於其身不以庶稱之乎云者是指斥我 先王爲庶子也。噫噫其悖謬甚矣。

時烈獻議曰當初獻議時。臣固知有此儀禮疏說。而於其疏說。有未能十分無疑者。故以爲與其輕用可疑之疏說。斷定莫重之變禮。寧近從大明之制。猶爲寡過也。

 臣等謹按時烈此言。不過曲爲遁辭。以掩其迹。豈眞以疏說爲有可疑而然乎。夫我 國遵用周公儀禮及朱子家禮。已成 祖宗朝相傳家法。何獨於我 聖考之喪。不用先聖先賢之正禮。而用 大明律耶。况 明律多變更先王舊制。用唐武后之說。至以母喪爲斬衰三年。故文純公臣李滉嘗以爲我 國禮俗不用 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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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制。深得禮意。此不易之論也。時烈必以 明律爲據則亦以母喪斬衰。爲可遵行歟。

時烈獻議曰夫所謂庶子者。固謂妾子也。然以次嫡以下則雖人君母弟。亦謂之庶子。故疏曰庶子。妾子之號。嫡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然則 孝宗大王不害爲 仁祖大王之庶子也。

 臣等謹按此不害二字。尤極未安。是時烈之意。亦自知其不可謂之庶子。而強稱爲庶子之辭也。昔朱子嘗擧向太后之言而至諸王皆庶子之文。乃以云云字。代補庶子字。夫端王實爲神宗之庶子。而以其嘗爲天下父故猶不敢直書庶子之號。此乃尊君敬上之道也。

時烈獻議曰周公立經。子夏傳之。鄭玄註之。而皆無次子爲長子之說。而至賈公彦疏。始有此說。又爲黃勉齋收入於通解之續。則何敢不信。然不經朱程勘破。則未知此說果如許穆之所云乎。如或不然。則今者斷然行之。恐或未安也。且疏說旣曰立次嫡亦爲三年。其下又曰庶子承重不爲三年。此二說自相矛盾。故許穆必以庶子爲妾子。而次長則不與焉。今必得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然後許穆之說。乃可從也。

 臣等謹按此上下二說。一則爲嫡子正體傳重。故爲三年之服。一則爲妾子體而不正。故雖承重而不爲三年之服。疏家條例。明白如此。豈可謂之自相矛盾乎。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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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朱程勘破之說。尤極無謂。蓋朱子自修家鄕邦國王朝禮。其喪祭二禮。屬勉齋編定之。勉齋親承朱子指授。筆削去取。以成其書。故朱子嘗貽書勉齋。以爲喪禮詳略。皆已得中。又曰君所定喪祭禮。規模甚善。吾所編家鄕邦國王朝禮。其悉依此規模更定之。由此觀之。此條之經朱子勘定明矣。

時烈獻議曰今許穆之說。似不細考立文之本意而遽然立說。然則檀弓之免子游之衰。果皆不足恤乎。

 臣等謹按檀弓之免。譏其捨孫立次子之非禮也。子游之衰。諷其捨嫡立庶之非禮也。昔公儀仲子之喪。捨其嫡孫而立其次子。司寇惠子之喪。捨其嫡子而立其庶子。故檀弓子游爲過禮之免衰。弔而譏之。固其然矣。至若 仁祖大王擇立 聖嗣之事則異於是。昭顯世子卒逝之後。依周文王擇立武王故事。 冊命我 孝宗大王立之爲世子。以傳大統。斯乃 大聖人爲 宗社生民之大公大法。亦禮所宜然也。時烈安得以公儀司寇之事。此而擬之。敢論 大聖人已定之典禮哉。

時烈獻議曰且以人情事勢推之。長子雖成人而死。而次長皆名長子而服斬。則非但嫡統不嚴。爲父者一身之上。其斬不已多乎。

 臣等謹按時烈旣不以長子許我 先王。而降稱爲庶子。則其發於言辭者。無怪乎若是之悖矣。禮曰嫡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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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皆名嫡子。則 先王果不得爲嫡子乎。立爲世子亦名長子。而終以正位宸極。上承 祖統。則又可不以嫡統許我。 先王乎。以嫡子承嫡統。而時烈反謂次長皆名長子而服斬則嫡統不嚴。是果何所見耶。嗚呼。 昭顯世子旣不得傳重。而 先王以世子傳重。上承大統。則未知 仁祖所傳之統。在於 昭顯乎。在於 先王乎。立次嫡亦名長子。已自先立於經文父爲長子之條。而不得傳重之嫡子。又見於四種服制之條。則宗統嫡統之所歸。一見決矣。夫宗嫡之統。在我傳重之 先王。而不在於不得傳重之 昭顯。則烏可謂嫡統之不嚴。又烏可謂有二統二斬之嫌乎。

時烈獻議曰父至尊也。女子出嫁。猶不敢服斬。其不二斬之義截然。况父之於子乎。而旣斬第一子。又斬第二子以下而無限節耶。蓋許穆徒知第二子承重者服朞。不見於經。而不知第一子成人而死。而第二子承重者服斬。亦不見於經也。何可執一而廢一乎。

 臣等謹按所謂不二斬者。此謂家無二尊。故不敢復爲母服斬。又爲人後者及女子之出嫁者。不得爲其本生父服斬。蓋持重大宗者。降其小宗。女子之出嫁者。歸重夫家。不得復爲所生父服重故也。與此本不相關。何可引此而爲說也。蓋父之爲長子服斬或朞。但視其傳重未傳重而爲之輕重。此理甚明。時烈此言。果有何所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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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云爾也。其所謂不二斬之說。上文詳之。此不重述焉。

時烈獻議曰且以 世宗大王言之。假如 聖壽無疆。 文宗大王不幸先陟。則 世宗大王當服斬而立一大君。又不幸則又服斬而立二大君。如是以至於八大君。皆服斬三年。則是幷 文宗 世祖兩大王爲九三年矣。三九二十七。雖士庶人亦不當如是。况帝王之尊。其正統至嚴者乎。此則必不然也。

 臣等謹按時烈此說。若以其將傳重而言也。則正體不傳重。不得三年之義。臣等旣已備論於前矣。若以其已傳重而言也。則 昭顯乃是不得傳重之嫡子也。又安可設此無據之說。以亂禮經之本意也哉。况春秋之法。雖已繼立爲君。未踰年卒。不成爲君。而子不繼立。則不得入廟承統。若其繼立爲君。旣已改元告廟。成之爲君。則雖子不繼立而亦入廟傳統。此乃重宗統之義也。然則 昭顯以世子。沒於 先君之世。而子又不得繼立。則此乃禮所謂不得傳重之嫡子也。其可以宗嫡之統。歸之於 昭顯乎。 先大王以 仁祖大王嫡出次長。受 命爲君臨御十年。不但改元成君而已。况我 殿下纘承 先統。爲 宗廟正體之主。則又可不以宗嫡之統。歸之於 聖考乎。其強立私見。倒置人倫。莫此爲甚。此又不可不辨也。

時烈獻議曰若曰 大王之喪。雖緦麻婦女。亦必服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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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知 大王大妃亦當三年云爾。則亦恐未然。夫在臣子之位者。固不敢以功緦之服服 大王矣。今孝宗大王於 大王大妃。有君臣之義。 大王大妃乃反以臣服君之服服 大王乎。是皆可疑之說也。

 臣等謹按此又不成說語之言也。 大王大妃以傳重之服。爲 大王應服三年。此乃以母服子。何可得謂以君服臣也。若如此言則第一長子於母后。亦有君臣之義。爲第一長子。亦不可服三年乎。

時烈獻議曰原任大臣所謂。蓋謂父王爲庶子喪也。非謂母后爲承統主社稷嫡子降從朞服云者。尤有所不可曉者。今日所爭。只是次嫡通爲庶子與否及爲庶子則當服朞與否耳。父王旣以爲庶子而不服三年。則雖已承統。母后何可服三年乎。是不知禮所謂爲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之義也。况 大王大妃於 昭顯之喪。旣與 仁祖大王同爲長子之服。則其義何可變於今日也。大抵臣之議禮之失。在於不能明知疏意果何如。不得已而姑從 大明之制矣。然 大明之制。雖不知果合於聖人與否。而孔子曰今用之吾從周。今日所定。嘗竊妄謂不至大悖而已。(按 仁廟於昭顯服朞)

 臣等謹按此條大臣之言是也。蓋父王之爲不正庶子不服三年者。以其將傳重之妾子也。母后之爲承統次嫡服三年者。以其已傳重之嫡子也。庶子與嫡子。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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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別。固不可合而一之也。然則父王旣立次嫡爲長子。又已承統之後。母后之服三年。正是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又何可謂有乖於不問夫之在否之義乎。時烈必以 聖考爲庶子。主張甚力。終至於棄禮而自用。又隱然自托於從周之義。以文其失。果使時烈但主從周之義。以定其服制而已。則雖有棄禮之失。而猶無貶絀宗嫡之嫌矣。當初所執直用儀禮疏說中不正庶子之文擬之於 聖考。旣已降嫡爲庶。而及其院相持疑不從。則乃以明制爲據。必行己志。其曰從時王之制者。果是當初本情之所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