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846
卷5
道內議禮疏(丙午)
伏以嗚呼。我 先王受誣之辱。尙忍言哉。名分一紊。而宗嫡廢壞。倫紀倒置。致令君臣父子之間。無一不朱其序。嗚呼此豈細故也哉。臣等竊聞之。臣子之致隆於君親。此乃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也。昔者武王之末受命也。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太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蓋推武王之心。以尊三王。又推三王之心。以及於無竆。使周家宗嫡之統。益明益尊於天下後世。此周公之所以爲孝也。設令其時無周公制作之盛。議禮之臣。乃以季歷爲太王之季子。武王爲文王之次子。欲貶絀名號。待以庶子之禮。又以文王成王爲下正之庶。使不得與於宗嫡之統。則將使宗廟不得爲宗廟。王室不得爲王室。周之先王不得受尊於其子孫。周之子孫臣庶不得致隆於其先王。斯乃人倫之大變。尙可謂能明典禮乎。且令其時設。有此事。而在廷之臣。不能捄正。則公論之發。必在於草莽之臣。當時國學州序黨庠。家塾之士。其敢曰出位過時而不爲一言乎。必將碎首沫血告于成王。以斥其失。不但坐視而已。蓋不可稅者服也。所當嚴者分也。係關綱常。人皆可正。時之早晩。非所當問。則今日之事。何以異於此乎。恭惟我 孝宗大王以嫡出次長。受命 仁祖。入承大統。上體 先祖之
重。下膺兆庶之宗。 君臨十年。以主 宗廟。與武王之事。前後一揆。少無異同。則 孝廟實 仁祖之武王也。武王旣纘太王,王季,文王之緖。爲周家八百年之宗。則我 孝廟獨不得繼。 列聖之統而爲朝鮮億萬年之宗乎。己亥之事。追惟罔極。 孝宗大王以堯舜之聖。不克享有遐齡一朝 天崩。變生倉卒。擧國含生之類。莫不攀號皇皇。靡所逮及。所當盡心者。惟在於愼終一事而已。而其時議禮臣宋時烈等。不知禮文。乃以庶子指我 先王。遂請 大王大妃降服朞年。嗚呼。此何爲者。此何爲者。臣等皆嶺外寒賤士也。望 朝廷如隔弱水。當初議禮諸說。無由得聞。亦何從與聞於外廷末議之萬一乎。及其旣久。羣情日益鬱結。國言日益藉藉。然後始見時烈等所進文字。得審其服制降定首末。不覺失聲而長吁也。臣等試取其說而觀之。有曰 孝宗大王不害爲 仁祖大王之庶子。此以 孝宗大王爲四種服制中不正之庶子也。又曰次嫡皆名長子而服斬。則嫡統不嚴。此以 孝宗大王爲不得爲長。不得爲嫡。不得爲 宗廟之主也。又其所引下正庶檀弓。免子游衰等說。無謂益甚。而其中下正庶一款。亦極悖理。蓋下正是禰嫡也。本以凡衆子所生長子而言。豈其謂立爲父後者之長子也。議者乃以此略不關涉之語。擬之於不當擬之 先王。終必證成其以 先王爲庶子之說。此果何所見也。況下正禰之嫡。故只得祭禰而不得祭祖。若
如此言。 先王爲庶子。而 殿下爲下正。則 先王不得繼 仁祖之統。而 殿下不得祭 仁廟耶。此不忍言之說也。且如此言則文王之立武王爲非。而武王不得爲宗廟正體之主。成王又不得以正嫡之禮尊武王。不得以正嫡之祭祭武王。而周之先王亦不得受其正嫡之孝饗於武王成王矣。若然則周家八百年之宗。不待西周公之滅。而已絶於武王成王之世矣。其可乎。臣等且以 本朝之事。明其不然。自 太宗大王以下 列聖多以次嫡旁支入承大統。若如議者之說。則 太宗大王以下 列聖皆不得爲宗嫡。而以長子傳重之 先聖王。亦皆爲下正之庶。不得爲 宗廟之主。使我 國家三百年相傳宗嫡之統。終歸於暗昧而不明。嗚呼。此豈合於情理也哉。雖其內無他腸。而其爲誣罔則亦甚矣。臣等請姑以禮經所載亦名長子。遠別庶子。體而不正庶子三件條列。就加辨證以備 殿下之看詳裁處焉。伏願 殿下試垂省念焉。臣等謹按儀禮通解續喪服篇斬衰章。經曰父爲長子。此乃周公所作之文也。子夏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此言長子將代己爲宗廟主。正體於上。故爲之服三年。此乃尊祖之義也。鄭玄註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賈氏釋之曰若云長子。通立嫡以長也。此言自天子至於庶人。通立嫡爲父後者。皆名長子之義也。然則 孝宗大王果不得爲長子乎。鄭註又曰亦言立嫡以長。亦言之亦
字。卽母弟旣立爲長子。則亦爲嫡子之明文也。然則 孝宗大王果不得爲嫡子乎。疏曰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嫡妻所生皆名嫡子。此賈氏釋鄭註之義如此。此又母弟立爲父後則便是長嫡。不可謂之庶子之明文也。然則 孝宗大王果爲庶子乎。疏又曰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此亦賈氏釋鄭註之言。此又母弟旣立爲長子則不可復爲庶子之明文也。然則 孝宗大王旣立爲君之後。反爲庶子。而果不得爲長嫡乎。疏所云亦名長子之長子。卽經文父爲長子之長子。則 仁祖大王之於 聖考。有應服三年之義矣。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則 大王大妃其可爲 孝廟不服三年乎。此明白可見者也。臣等又按子夏傳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此所謂庶子。指凡衆子而言。初非次嫡之立爲父後者而言也。故鄭玄註曰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疏亦曰庶子本是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長者是衆子。而今同名庶子者。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疏說止此)然則同是一母弟也。爲衆子時則稱庶子。以別於長子。及其旣立爲長子。則無復有遠別之嫌。不可仍稱爲庶子。此又義理之明白可見者也。然則時烈等。以我 先王爲庶子。不可服三年者。不亦背經悖禮之甚者乎。臣等又按疏曰雖承重不得三年者有四種。其一曰正體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其二曰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
其三曰體而不正。庶子爲後是也。其四曰正而不體。立嫡孫爲後是也。(疏說止此)此所謂體而不正之庶子。是妾子也。庶子之爲妾子。非但賈氏疏說已言之。其他證佐之見於禮經者皆是。何可以此庶子。謂非妾子。而加於 先王。况此不正云者。乃是孼庶之稱號。又何可以此賤稱。加於 先王乎。且此庶子之獨爲妾子。臣等不須廣引諸說。只就此四種中所論正體二字上參互觀之。則名義瞭然。一見可知何者。正者正室之嫡子。體者父子之一體也。故嫡子爲嫡出親子。故曰正體。庶孫非嫡出非親子。故曰非正體。嫡孫雖嫡出而非親子。故曰正而不體。庶子雖親子而非嫡出。故曰體而不正。此庶子之果爲妾子。於此四說。自爾著見。終諱不得。則此乃單行妾子之名。斷不可以此加之於立爲父後之長子也明矣。此非次嫡不爲庶子之明文乎。况經文父爲長子。亦以其將所傳重者而言也。若旣立爲天子諸侯。則所居者乃是宗嫡之位。雖妾子。父母之爲之也。當待以正嫡爲服三年。禮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朞。此其明文也。然則 孝宗大王以第二長嫡。正位宸極名義尊嚴。又與將所傳重時自別。則目之以衆子。猶所不敢。况可指謂庶子。以四種中不正庶子之服服之乎。議者又欲立其私見。以文其失。則反以勉齋所編入賈氏疏說。爲上下矛盾。未經朱程勘破。不足取信。抑何其無據甚也。蓋朱子自修家鄕邦國王朝禮。其喪祭二禮。屬之勉齋編
定之。勉齋固朱門之高弟。其平日函丈之間講論之餘。能獨得古聖人制禮之本意。而其所見之明。又可以折衷後來諸儒同異之說。以歸於正。故卒受師門付託之重。至其編書之際。又親承朱子指授筆削去取。以成其書。故朱子嘗貽書勉齋。以爲喪禮詳略。皆已得中。又嘗喜謂勉齋曰君所定喪禮。規模甚善。吾所編家鄕邦國王朝禮。其悉依此規模更定之。其所以嘉悅奬與之意。不啻尋常。非但經勘破而已。則其曰。亦名長子者。指次嫡而言也。其曰不正庶子者。指妾子而言也。各有條例。不相關涉。開卷了然。人皆可知。寧復有一毫矛盾之理乎。此等文字。時烈非不見之。而猶爲此說。以亂其實。夫如是則豈復得其所安於心。而能制天下萬口一辭之公論哉。蓋其所見一差。使爲所蔽太重而難反。故至乃捨朱子已定之論。而強辨不已。敢曰與不正庶子一串來歷。又曰次嫡之不與於不正之庶子。未能深信。吁亦異矣。臣等抑又聞之。臣子之致隆於君親。此又春秋之義也。故魯本侯爵。而夫子於春秋稱公以尊之。蓋聖人所以爲君父致愛致敬。以盡臣子之分。而使合於人情天理者。無所不用其極如此。孟子所謂聖人人倫之至。正指此等處也。然則今之降嫡爲庶。以絀 君父之尊者。無乃非聖人之旨而與春秋之義。大相反歟。臣等俱以蒙學。妄論 朝家典禮。極知僭猥。無所逃罪。而幸生昭明之世。沐浴菁莪之化。其於君臣分義。竊嘗有聞。則亦
何敢以其身之不肖。而不爲一言明辨。以達於 黈纊之下哉。嗚呼。臣等此言。不知者必以爲欲攻時烈而爲藉口之資也。臣等雖汙亦不至此。臣等所惜者名敎。所重者人倫所欲明者。 先王之正體。所欲捄者世道之日敗。故不得不披露悃誠。上瀆 宸嚴。實非得已。伏願 殿下特加惕念。裁自 聖衷。如以臣等之言。或有可採。則亦乞 回下臣等此章于廟堂。 廣取廷議。 亟擧辨正之典。告于 宗廟。然後頒示入方。使中外臣民曉然皆知宗嫡之在我 聖考。而詖淫邪遁之說。不得復行於天地之間。則名正禮尊。百事皆順。 先王之汙衊始雪。 殿下之追孝克盡。可以無憾於神明。有辭於萬世矣。若然則 聖考在天之靈。豈不和豫於穆淸之上。錫羨垂休。以裕于後乎。將見擧國之內。莫不欣欣鼓舞。如得再生。輿情大快。和氣隨應 國家億萬年無疆之休。其在是矣。其在是矣。臣等謹採儀禮通解中註疏諸說。比類裒集。僭以瞽說。略爲辨解於逐條之下。因將時烈獻議。段段攻破。凡十五條。以附其後。摠以名之曰喪服考證。隨疏封進。以備 乙覽。雖無足觀。亦區區獻忠之無已也。臣等忠憤所激。不能自抑。觸犯時諱。縷縷至此。伏惟 殿下更垂哀憐裁幸而赦其罪焉。臣等無任祈 天望 聖激切惓惓之至。謹昧死以 聞。
[喪服考證]
[目錄]
喪服考證上篇目錄
第一長子庶子圖
第二父爲長子條
第三通立嫡以長條
第四正體傳重條
第五庶子不爲長子三年條
第六言庶遠別條
第七正體不得傳重條
第八傳重非正體條
第九體而不正條
第十正而不體條
第十一母爲長子條
第十二庶子爲父後條
第十三封爵令條
第十四世子之親弟亦是次嫡條
喪服考證下篇目錄
第一家國不同條
第二疏文上下本自無病條
第三長子死於殤年條
第四嫡子庶子隨事立稱條
第五論賈氏疏法例條
第六下正庶條
第七大明律條
第八論人君母弟謂之庶子條
第九論疏說已經朱子勘破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條
第十論檀弓免子游衰條
第十一論嫡統不嚴條
第十二論不二斬條
第十三論八大君服條
第十四論臣服君條
第十五論爲庶子當服朞條
喪服考證上篇
臣等。伏見己亥議禮。臣宋時烈所論服制。皆是杜撰傅會。背經悖禮之言。旣誤 國家典禮。又惑中外衆聽。不容不辨。故臣等謹就儀禮通解中撮其要語。又旁引先儒諸說。僭爲辨解。以備 睿覽。
[長子庶子之圖]
삽화 새창열기
喪服篇斬衰章(見儀禮通解續第一卷。喪服篇第十八張。)
經曰父爲長子。註曰亦言立嫡以長。疏曰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嫡妻所生皆名嫡子。
臣等謹按父爲長子三年者。通立次嫡爲後者而言。非但指第一子。疏所謂若云長子通立嫡以長者是也。旣曰亦言立嫡以長。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則以母弟之立爲父後者。謂非嫡子不可也。又曰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則以立爲父後之母弟謂非長子。亦不可也。然則母弟之立爲父後者。是乃嫡也長也。其何敢以庶子之名。加之於爲嫡爲長之母弟乎。
疏又曰若言嫡子。惟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嫡以長也。
臣等謹按此言嫡子。固是第一子之號。然第一子有廢疾他故。或無後而死。或有後而不立。不得傳重。則立母弟爲後者。此亦嫡子。故下句更擧立嫡二字。以明所立次長之皆爲嫡子。然則母弟立爲父後者。其可仍稱庶子乎。况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張子以爲伯邑考不聞有罪。顧不足以承太王之緖。故須立武王云者。此與 仁祖大王立 聖考事。正相符合。所謂前聖後聖其揆一也。然則其不以宗統嫡統。許我 先王。其背經非聖亦甚矣。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
臣等謹按所謂正者。指嫡妻所生之子而言也。體者子與父骨血同爲體之謂也。將所傳重者。將代己爲宗廟主也。
傳又曰庶子不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註曰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
臣等謹按此庶子。卽衆子之不爲父後者也。故註曰。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今以此說觀之。則 孝宗大王受命 仁祖。冊爲世子。謂非父後不可也。旣爲父後。則其可因稱庶子。降同於未立爲父後之衆子乎。况我 先大王正位宸極。以奉 宗廟。正體於上。則其不可以衆子目之也決矣。豈復有遠別之嫌。而反稱爲庶乎。大抵亦名長子者。卽衆子之爲父後者也。此一位。子夏傳庶子。卽衆子未立爲父後者也。此又一位。四種中不正庶子。卽妾子也。此又一位。然則彼以正體傳重之 先王。謂不得爲長爲嫡。自長子而降貶爲衆子。自衆子而又降貶爲不正庶子。愈貶愈降。無所諱忌。此其背經悖禮。莫此爲甚。不可不辨也。
疏曰庶子本是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長者。是衆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
臣等謹按此疏說。又所以明夫母弟之本非庶子者也。然則子夏傳庶子。以母弟而遠別於長子。稱庶者也。卽
衆子不爲父後者也。四種中不正庶子。是本分庶子。卽妾子立爲父後者也。此兩庶子。名號雖同。而其實則嫡庶異體。貴賤自別。固不可相雜混稱。等而班之。以紊其分。况我 先王繼統傳重之後。名位旣正。分義亦定。正體之尊。截然如天地之不可易。又與遠別稱庶者。本不干涉。彼以我 先王爲衆子。至以爲與不正庶子一串來歷者。實是不經無據之說也。
疏曰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其一曰正體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
臣等謹按正者嫡也。體者父子一體也。此爲嫡出長子。故曰正體。而其人有廢疾不堪爲嗣。則此嫡子不得爲傳重之子。故雖其正體而父母不爲三年之服也。
其二曰傳重而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
臣等謹按庶孫。卽妾之所生孫也。非嫡出非親子。故曰非正體。
其三曰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
臣等謹按喪服篇緦麻章。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條。(見儀禮通解續第一卷。喪服篇第九十五張。)註曰此謂無家嫡。惟有妾子。父死承後。爲其母緦也。傳曰與尊者一體。不得服其私親也。疏曰云一體者。父子一體也。云私親也者。妾母不得體君。不得爲正親云云。今以此說觀之。則所謂家。卽長子也。嫡卽嫡出第二。立爲父後者也。庶子。卽妾子也。庶子
之母。以妾母之。故不得爲正親。則妾母所生之子。其爲不正固也。故曰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然則此庶子之爲單行妾子。不待辨而自明矣。然則彼所謂上下庶子一串來歷者。果非悖謬之甚者乎。
其四曰正而不體。立嫡孫爲後是也。
臣等謹按嫡孫雖嫡出之正。而非親子。不得與祖爲一體。故曰正而不體。右四條皆朞。不服三年。蓋嫡子而未傳重則不服。嫡孫傳重而非親子則不服。庶子傳重而非嫡出則不服。庶孫傳重而非嫡出非親子則不服。今以此正體二字。參互觀之。則此庶子之果爲本分妾子。一見決矣。然則彼以我 先王爲不正庶子者。亦何意也。
齊衰章(見儀禮通解續喪服篇第三十三張)
經曰母爲長子。註曰母爲長子。不問夫之在否皆三年者。父母爲長子三年。本爲先祖之正體。無厭降之義。故不得以夫在敢降也。傳曰何以二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臣等謹按不敢降者。不敢以已之尊。降祖禰之正體也。此皆通立嫡以長而言者也。
緦麻章(見儀禮通解續喪服篇第九十五張)
經曰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註曰若天子諸侯庶子承後。爲其母所服云何。按曾子問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鄭
云蓋謂庶子王爲其母。疏亦曰庶子王爲其母無服。
臣等謹按此庶子。卽妾子。若嫡子之同母弟。則豈得爲其母無服乎。此又不正庶子。非母弟之明證也。
封爵令(見儀禮通解續第十六卷八十七張註)
封爵令曰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孫。以下准此。
臣等謹按右禮經喪服篇內諸說。不啻明白。蓋嫡子死而立嫡妻所生第二長者。亦名長子。此一條。勉齋旣已編入於父爲長子條。而復於其下。又卽以雖承重。不得三年四種之說。別爲一段。各有條例。而立庶子爲後。正在其中。則長子與庶子。自是兩人。決不可指嫡爲庶。已自明白矣。况封爵令曰無母弟立庶子云。則其說又較然分曉。母弟自母弟。庶子自庶子。地位各別。貴賤懸殊。斷不可攙入胡說。合而爲一。蓋疏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此乃所立母弟。非庶子之明文也。又曰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此亦母弟立爲長子。則不可仍稱庶子之明文也。又曰若云長子通立嫡以長。則此亦母弟立爲父後者。皆爲長子之明文也。右三說俱見於斬衰章父爲長子條。此又次嫡爲父後者之明文也。况其母弟立爲長子。名位旣定。則不當旋復降屈。更稱庶子。使若前後二人者然。此又不正庶子
果非母弟。而的是獨爲妾子之明文也。且以禮書所論正體二字之義觀之。則其稱嫡子曰正體。其稱庶子曰體而不正。一則以嫡出而謂之正。一則以妾出而謂之不正。嫡庶之間。其號自別。其分亦嚴。此又不正庶子獨爲妾子。而非母弟之明文也。又封爵令母弟庶子之別。不啻明白如上所陳。則此又不可以立爲父後之母弟。指爲庶子也。况禮云庶子王爲其母無服。則此其獨爲妾子也。亦不明著乎。凡此諸說。見於禮經者。各有條例若此丁寧。則何可諉爲未經朱子勘破。以亂其實乎。况勉齋編書有法。凡舊說之不合者。皆棄不取。豈有於一時所編上下片言之間。使其有自相矛盾之弊乎。
家禮(見宗家禮大宗小圖下)
家禮大小宗圖註。朱子曰。世子是嫡。若世子死則立世子之親弟。亦是次嫡也。
臣等謹按此言母弟立爲世子則是乃嫡也。非復如前日稱庶遠別之衆子。故曰亦是次嫡也。
喪服考證下篇
臣等伏見宋時烈前後獻議諸說。節節乖謬。臣等謹就其中一一。剖析如左。以備 睿覽。
時烈獻議曰大夫士之子。承家主鬯與天子諸侯傳統受國無異。此正緊要處。而今之議者猶爲家國不同之說。臣所不敢知也。
臣等謹按承家與傳國。其理雖同。而事則不同。其理同故禮多通用。其事不同。故禮有時而變。自天子至於庶人。皆服長子三年者。通用之禮也。士大夫之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而天子之庶子爲王則爲其母無服。此非家國不同之證耶。其他節目。不可比而同之者。不可勝數。而時烈深排家國不同之說。強辨求勝。謬之甚矣。
時烈獻議曰蓋以上下疏說觀之。則父爲長子條。旣曰第二長者亦名長子。其下又曰第二長者。同名爲庶子。其下又曰體而不正。庶子是也。此三說一人所記。一時所說。而同條共貫。似不可立此而攻彼。是彼而非此也。正當反復參考。使其上不相爲病可也。
臣等謹按疏文上下。本自無病。不知時烈何以看得爲上下相病耶。夫第二長者亦名長子者。卽衆子而立爲父後者。此一人也。其曰第二長者同名庶子者。卽衆子而不爲父後者。此又一人也。其曰體而不正。庶子爲後是也者。卽妾母之子。此又一人也。凡三人也。今時烈合三人而一之。宜其錯看。諉謂相爲病也。長子自是長子。衆子自是衆子。妾子自是妾子。則疏文本自無病。豈有相爲病之理也。
時烈獻議曰所謂第二長者亦名爲長子而爲之三年云。恐指第一長子。死於殤年或廢疾。而其父不爲三年。然後立其第二子則亦名爲長子而三年者也。若其第一子當
傳重而死。而其父爲之三年。則雖立第二嫡承統。亦謂之庶子而不得爲三年也。如此看則上下疏說。似不逕庭矣。又曰所謂長子死者。未知其死於何等時耶。謂已成人而死。其父旣爲之服斬三年。然後又立次嫡謂之長子。而其次嫡死。又爲服斬三年耶。
臣等謹按時烈此說。亦甚無據。蓋父母之爲其子。或斬或朞。視其傳重不傳重而爲之輕重者也。故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之說。見於斬衰章。父爲長子之條正體不傳重不得三年之說。又見於四種服制之條。蓋第一子有故不立。或無後而死。或有後不立。而立次嫡爲長子。則次嫡爲傳重之子。而第一子不得爲傳重之子。旣不得傳重而死。則父母之爲之也。不得三年而止服朞者。禮有明文。昭若日星。 仁祖大王爲 昭顯服朞。其以此也。然則時烈所謂已成人而死。其父旣爲之服斬。則又立次嫡不可爲服三年云者。豈非無據之甚者乎。若曰文王爲未傳重之伯邑考當斬。而不得爲己傳重之武王服斬云爾。則尊祖之義。果安在哉。此無理之說也。
時烈獻議曰所謂第二長者。同名庶子云者。蓋第二嫡子。欲別於妾子則謂之嫡。欲別於長子則亦謂之庶。固不害其隨事立稱也。但此庶子。旣曰妾子及次嫡之通稱。則下所謂體而不正之庶子。未見其獨爲妾子而次嫡不與之
義也。
臣等謹按時烈此說。亦極無據蓋次嫡未爲父後之前。稱庶子以別於長子。及其立爲長子之後。則亦名長子。以別於庶子。此固隨事立稱之義。故臣等於上文。已詳辨之矣。噫時烈旣知隨事立稱之爲不害。則何不以此說用之於亦名長子之條。以明我 先王之長嫡。別之於庶子。而乃反取用於四種不正之庶子。必以證成其 先王爲庶子之說者何也。
時烈獻議曰所謂體而不正。庶子爲後云者。蓋此庶子。與上所謂庶子一串來歷。若是獨爲妾子之稱而次嫡無與焉。賈氏於此必爲一轉語以別之。不當滾爲一款。以起後人之惑也。
臣等謹按此時烈不會看註疏法例而言也。經傳所稱庶子。皆是妾子而子。夏傳遠別庶子。是衆子。故賈氏於此。已下一轉語別之曰庶子。妾子之號。而嫡妻所生同名庶子者。遠別之意也。然則其曰體而不正之庶子。卽經傳所稱本分妾子。何以更下一轉語以別之也。論語註法二十篇中所稱君子。皆蒙上文成德之名。故不爲再釋。而獨於以位言之之君子。則朱子輒別而釋之。其法猶賈氏之獨釋一子夏傳庶子也。以此觀之。時烈之說。不攻自破矣。
時烈獻議曰謹按期服疏曰君之嫡夫人第二子以下及
妾子皆名庶子。朱子曰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爲庶也。正體謂祖之嫡也。下正謂禰之嫡也。雖正爲禰嫡。而於祖猶爲庶。故禰嫡謂之庶也。(朱子說止此)所謂正體于上者。嫡子爲父後者也。所謂下正。謂次嫡之嫡子也。何以謂之正。而又謂之猶爲庶也。嫡故謂之正。而次故猶爲庶。雖嫡而以次。故至於其子。猶稱之以庶。况於其身不以庶稱之乎。今以期服疏及朱子說觀之。此所謂庶子爲後者。必以爲獨指妾子。次嫡不與云者。臣實未能深信也。
臣等謹按此尤不經之說也。朱子所謂下正者。是指其凡衆子未立爲父後者之長子也。何可以此而敢擬於 先王與 殿下乎。其曰至於其子。猶稱之以庶云者。是以我 殿下爲下正也。况於其身不以庶稱之乎云者是指斥我 先王爲庶子也。噫噫其悖謬甚矣。
時烈獻議曰當初獻議時。臣固知有此儀禮疏說。而於其疏說。有未能十分無疑者。故以爲與其輕用可疑之疏說。斷定莫重之變禮。寧近從大明之制。猶爲寡過也。
臣等謹按時烈此言。不過曲爲遁辭。以掩其迹。豈眞以疏說爲有可疑而然乎。夫我 國遵用周公儀禮及朱子家禮。已成 祖宗朝相傳家法。何獨於我 聖考之喪。不用先聖先賢之正禮。而用 大明律耶。况 明律多變更先王舊制。用唐武后之說。至以母喪爲斬衰三年。故文純公臣李滉嘗以爲我 國禮俗不用 明律
服制。深得禮意。此不易之論也。時烈必以 明律爲據則亦以母喪斬衰。爲可遵行歟。
時烈獻議曰夫所謂庶子者。固謂妾子也。然以次嫡以下則雖人君母弟。亦謂之庶子。故疏曰庶子。妾子之號。嫡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然則 孝宗大王不害爲 仁祖大王之庶子也。
臣等謹按此不害二字。尤極未安。是時烈之意。亦自知其不可謂之庶子。而強稱爲庶子之辭也。昔朱子嘗擧向太后之言而至諸王皆庶子之文。乃以云云字。代補庶子字。夫端王實爲神宗之庶子。而以其嘗爲天下父故猶不敢直書庶子之號。此乃尊君敬上之道也。
時烈獻議曰周公立經。子夏傳之。鄭玄註之。而皆無次子爲長子之說。而至賈公彦疏。始有此說。又爲黃勉齋收入於通解之續。則何敢不信。然不經朱程勘破。則未知此說果如許穆之所云乎。如或不然。則今者斷然行之。恐或未安也。且疏說旣曰立次嫡亦爲三年。其下又曰庶子承重不爲三年。此二說自相矛盾。故許穆必以庶子爲妾子。而次長則不與焉。今必得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然後許穆之說。乃可從也。
臣等謹按此上下二說。一則爲嫡子正體傳重。故爲三年之服。一則爲妾子體而不正。故雖承重而不爲三年之服。疏家條例。明白如此。豈可謂之自相矛盾乎。至於
未經朱程勘破之說。尤極無謂。蓋朱子自修家鄕邦國王朝禮。其喪祭二禮。屬勉齋編定之。勉齋親承朱子指授。筆削去取。以成其書。故朱子嘗貽書勉齋。以爲喪禮詳略。皆已得中。又曰君所定喪祭禮。規模甚善。吾所編家鄕邦國王朝禮。其悉依此規模更定之。由此觀之。此條之經朱子勘定明矣。
時烈獻議曰今許穆之說。似不細考立文之本意而遽然立說。然則檀弓之免子游之衰。果皆不足恤乎。
臣等謹按檀弓之免。譏其捨孫立次子之非禮也。子游之衰。諷其捨嫡立庶之非禮也。昔公儀仲子之喪。捨其嫡孫而立其次子。司寇惠子之喪。捨其嫡子而立其庶子。故檀弓子游爲過禮之免衰。弔而譏之。固其然矣。至若 仁祖大王擇立 聖嗣之事則異於是。昭顯世子卒逝之後。依周文王擇立武王故事。 冊命我 孝宗大王立之爲世子。以傳大統。斯乃 大聖人爲 宗社生民之大公大法。亦禮所宜然也。時烈安得以公儀司寇之事。此而擬之。敢論 大聖人已定之典禮哉。
時烈獻議曰且以人情事勢推之。長子雖成人而死。而次長皆名長子而服斬。則非但嫡統不嚴。爲父者一身之上。其斬不已多乎。
臣等謹按時烈旣不以長子許我 先王。而降稱爲庶子。則其發於言辭者。無怪乎若是之悖矣。禮曰嫡妻所
生皆名嫡子。則 先王果不得爲嫡子乎。立爲世子亦名長子。而終以正位宸極。上承 祖統。則又可不以嫡統許我。 先王乎。以嫡子承嫡統。而時烈反謂次長皆名長子而服斬則嫡統不嚴。是果何所見耶。嗚呼。 昭顯世子旣不得傳重。而 先王以世子傳重。上承大統。則未知 仁祖所傳之統。在於 昭顯乎。在於 先王乎。立次嫡亦名長子。已自先立於經文父爲長子之條。而不得傳重之嫡子。又見於四種服制之條。則宗統嫡統之所歸。一見決矣。夫宗嫡之統。在我傳重之 先王。而不在於不得傳重之 昭顯。則烏可謂嫡統之不嚴。又烏可謂有二統二斬之嫌乎。
時烈獻議曰父至尊也。女子出嫁。猶不敢服斬。其不二斬之義截然。况父之於子乎。而旣斬第一子。又斬第二子以下而無限節耶。蓋許穆徒知第二子承重者服朞。不見於經。而不知第一子成人而死。而第二子承重者服斬。亦不見於經也。何可執一而廢一乎。
臣等謹按所謂不二斬者。此謂家無二尊。故不敢復爲母服斬。又爲人後者及女子之出嫁者。不得爲其本生父服斬。蓋持重大宗者。降其小宗。女子之出嫁者。歸重夫家。不得復爲所生父服重故也。與此本不相關。何可引此而爲說也。蓋父之爲長子服斬或朞。但視其傳重未傳重而爲之輕重。此理甚明。時烈此言。果有何所據
而云爾也。其所謂不二斬之說。上文詳之。此不重述焉。
時烈獻議曰且以 世宗大王言之。假如 聖壽無疆。 文宗大王不幸先陟。則 世宗大王當服斬而立一大君。又不幸則又服斬而立二大君。如是以至於八大君。皆服斬三年。則是幷 文宗 世祖兩大王爲九三年矣。三九二十七。雖士庶人亦不當如是。况帝王之尊。其正統至嚴者乎。此則必不然也。
臣等謹按時烈此說。若以其將傳重而言也。則正體不傳重。不得三年之義。臣等旣已備論於前矣。若以其已傳重而言也。則 昭顯乃是不得傳重之嫡子也。又安可設此無據之說。以亂禮經之本意也哉。况春秋之法。雖已繼立爲君。未踰年卒。不成爲君。而子不繼立。則不得入廟承統。若其繼立爲君。旣已改元告廟。成之爲君。則雖子不繼立而亦入廟傳統。此乃重宗統之義也。然則 昭顯以世子。沒於 先君之世。而子又不得繼立。則此乃禮所謂不得傳重之嫡子也。其可以宗嫡之統。歸之於 昭顯乎。 先大王以 仁祖大王嫡出次長。受 命爲君臨御十年。不但改元成君而已。况我 殿下纘承 先統。爲 宗廟正體之主。則又可不以宗嫡之統。歸之於 聖考乎。其強立私見。倒置人倫。莫此爲甚。此又不可不辨也。
時烈獻議曰若曰 大王之喪。雖緦麻婦女。亦必服斬。以
此知 大王大妃亦當三年云爾。則亦恐未然。夫在臣子之位者。固不敢以功緦之服服 大王矣。今孝宗大王於 大王大妃。有君臣之義。 大王大妃乃反以臣服君之服服 大王乎。是皆可疑之說也。
臣等謹按此又不成說語之言也。 大王大妃以傳重之服。爲 大王應服三年。此乃以母服子。何可得謂以君服臣也。若如此言則第一長子於母后。亦有君臣之義。爲第一長子。亦不可服三年乎。
時烈獻議曰原任大臣所謂。蓋謂父王爲庶子喪也。非謂母后爲承統主社稷嫡子降從朞服云者。尤有所不可曉者。今日所爭。只是次嫡通爲庶子與否及爲庶子則當服朞與否耳。父王旣以爲庶子而不服三年。則雖已承統。母后何可服三年乎。是不知禮所謂爲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之義也。况 大王大妃於 昭顯之喪。旣與 仁祖大王同爲長子之服。則其義何可變於今日也。大抵臣之議禮之失。在於不能明知疏意果何如。不得已而姑從 大明之制矣。然 大明之制。雖不知果合於聖人與否。而孔子曰今用之吾從周。今日所定。嘗竊妄謂不至大悖而已。(按 仁廟於昭顯服朞)
臣等謹按此條大臣之言是也。蓋父王之爲不正庶子不服三年者。以其將傳重之妾子也。母后之爲承統次嫡服三年者。以其已傳重之嫡子也。庶子與嫡子。其分
自別。固不可合而一之也。然則父王旣立次嫡爲長子。又已承統之後。母后之服三年。正是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又何可謂有乖於不問夫之在否之義乎。時烈必以 聖考爲庶子。主張甚力。終至於棄禮而自用。又隱然自托於從周之義。以文其失。果使時烈但主從周之義。以定其服制而已。則雖有棄禮之失。而猶無貶絀宗嫡之嫌矣。當初所執直用儀禮疏說中不正庶子之文擬之於 聖考。旣已降嫡爲庶。而及其院相持疑不從。則乃以明制爲據。必行己志。其曰從時王之制者。果是當初本情之所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