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1043
卷12
四禮便覽辨疑
凡例第一條 云云。家禮。是朱夫子酌古通今之制。固當一一遵奉。然其節目之間。或不無踈略處。先儒多以未成書爲言。故沙溪先生。於喪祭禮。祖述家禮。參訂諸說。作爲備要之書。今亦依此例。一以朱夫子本文爲主。參之以古禮。訂之以先儒禮說。而添入冠昏二儀。合爲一書云云。
愚按喪禮備要。雖爲備要。而猶或有所未盡處。此便覽之所以作也。則今於沙溪先生作爲備要書之下。當曰然其爲書猶有所未盡備者。今一依其例。以朱夫子本文爲主。參之以古禮。訂之以先儒禮說。以補其闕略。而又添入冠昏二儀云云。然後語意乃得分明。若以此凡例之言觀之。則備要固爲備要。而便覽爲無端而作也。其不爲病乎。
第六條。 家禮諸具之見載於本註者。或欠詳備。故別爲蒐輯。且採世俗之所遵行者。以附於每編之末。
按每編之末。未見諸具之附錄者。何其言實相違也。
第七條。 告祝狀書之式。移錄於諸具中。 第八條。 圖式。 第九條。 名義。 第十條。 類會一編云云。
幷同上。
冠禮。 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本註。溫公說刪節。不成文理。依本文盡書之可也。
戒賓條。 地遠則爲書。遣子弟致之。所戒者辭。使者固請。乃許而復書。
按家禮本文。地遠則書初請之辭爲書。遣子弟致之。今刪書初請之辭一句。何也。本文復書曰。吾子有命。某敢不從。今於此。只言復書。而刪去其書辭。又何也。此皆當追補也。
宿賓註。 遣子弟。以書致辭。賓答書。
按家禮本文。以書致辭下。有書辭。答書下。亦有答書辭。今皆刪去。而只曰以書致辭。賓答書。則後人何以知其書式邪。此亦當追補也。
厥明夙興。陳冠服註。 𢄼。 儀節。網巾。
按此𢄼字釋。恐不是。何者。愚嘗見輯覽。釋櫛𢄼掠曰。櫛是梳子。𢄼卽是總。禮註。所謂裂練繒以束髮是也。掠頭。今無其制。今此便覽。則以𢄼爲網巾。是與輯覽說。大相不同。此固可疑也。且家禮初。加註曰。爲之櫛合紒施掠。以此觀之。則掠似是網巾。今以𢄼謂之網巾。而掠則刪去者。未知其爲是也。更詳之可也。
主人以下序立註。 四䙆衫,勒帛,彩履。
按四䙆衫。輯覽云。不知其制。近來洛中士大夫。始得其制。往往有行之者。然鄕曲則無此服。若不詳言其制。則恐終爲不用之服。曷不爲註釋如上雙紒乎。勒帛,彩履。亦依輯覽釋。而懸註似可。(序立條。禮生立於阼階西西向。出於何書邪。)
賓至。主人迎入升堂註。 入門。分庭而行揖。(士冠禮三揖註。入門將右曲揖。將北曲揖。當碑揖。)而至階讓(士冠禮三讓)而升。
按家禮本註曰。入門分庭而行揖讓。而至階又揖讓而升。今此便覽。則於行揖下。添入士冠禮註。而刪去本文。讓下亦添入士冠禮註。而本文又揖二字亦刪去。此其意以爲揖時無讓。讓時無揖也。其果然乎。愚則以爲士冠禮註。三揖三讓。當互看。家禮本註。不當刪也。未知如何。
初加註。 贊者。取櫛𢄼掠。(代以網巾。)
按上陳冠服註曰。𢄼。儀節。網巾。掠則刪去不錄。今於此𢄼掠下。註以代以網巾。未知此所謂代以網巾者。指𢄼而言邪。指掠而言邪。抑幷指𢄼掠而言邪。何其鶻突也。
合紒。 儀節。包網巾。
按家禮本註。合紒下。有施掠二字。丘氏所謂包網巾者。恐是施掠之謂也。則今依本註。仍存施掠。其下書丘說。有何不可。而必爲刪去施掠字耶。
祝曰云云。
云云。無可考處。如之何。自此以下。告祝書式。皆如是。竊意此是草本。故告祝書式之類。未及附錄於編末也。其於正本則似備載也。然愚意則便覽之爲書。有同笏記。欲使人開卷瞭然。則凡告祝之類。一依家禮本文書之。恐爲便當。如何。
賓字冠者註末端。 賓或別作辭。命以字之之意。亦可。
此一段。見刪未穩。可追補。
主人以冠者。見于祠堂註。 如祠堂章內。子生而見之儀。
按家禮本註。此句下。有但改告辭曰。某之子某若某親某之子某今日冠畢敢見二十二字。而刪去何也。若宗子自冠則改辭曰云云一段。亦何故刪去耶。是皆不可曉。
笄。 戒賓宿賓註。 賓亦擇親姻婦女之賢而有禮者。爲之。以牋紙書其辭。使人致之。
按家禮本註。此下有辭。如冠禮。但子作女。冠作笄。吾子作某親或某封十九字。而於此刪去。何也。
陳服註。 用背子(幷𢄼,掠,梳篦之類。盞注陳於房中。如冠禮。)冠笄。
按家禮本註。不言𢄼掠。而今以此爲補註。抑有所據耶。大抵本註。冠笄之冠字。殊甚可疑。按小學十五而笄註。陳氏曰。笄。簪也。婦人不冠。以簪固䯻而已。家禮戒賓註書辭。亦
云冠作笄。以此二說觀之。則不用冠。明矣。而至此陳服條。乃幷言冠笄。此非可疑之甚者乎。南溪答朴尙淳之問曰。禮婦人無冠。今之有冠。自秦漢以後始。以此觀之。則婦人亦有冠。然而沙溪於輯覽。取陳氏說。則是沙翁之意。以不冠爲是也。此正合博考明辨者。而今無一言之辨。直主一冠字。至以𢄼掠爲補註。是則從南溪之意而然歟。
賓如冠笄條。 儀節。賓詣將笄者前祝。(云云。○以俗語爲之。)
按家禮本註云。略如冠禮。但祝用始加之辭。今刪此而只曰云云。則未免儱侗。
編末按說曰。旣有冠字。則不可髮上加冠。依古禮用纚包髮以承冠。似當。
愚謂須先明婦人之必冠。次明冠制詳悉。然後方可論此也。如何如何。
昏禮議昏條。 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女氏許之。然後納采。增補小註。尤庵曰。異貫而姓同者。東俗不嫌通昏。得罪禮法深矣云云。○曲禮曰。日月以告君(止)不知其姓則卜之。
愚意尤庵說。當置曲禮下。未知何如。
夙興。奉以告于祠堂註。 如告冠儀。(用盤子盛書。置香案。)
遂奉書。以告于祠堂註。 如婿家之儀。(以盤盛壻家書。置香案上。)
按只言盛書盛婿家書。而不言祝辭告辭。何其泄泄也。
使者復命。婿氏主人復以告于祠堂註。 不用祝。(主人自告)
按家禮本註。雖只言不用祝。而儀節有告辭。何不錄之。
納幣。 家禮本註。當錄而不錄。可欠。
又按家禮附註。楊氏復曰。昏禮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家禮略去問名納吉。止用納采納幣。以從簡便。但親迎以前。更有請期一節。有不可得而略者云云。而沙溪於輯覽曰。按丘儀。合請期一節於納幣。又以爲不卽親迎。則依附註。別行請期一節。今此便覽。旣不合請期於納幣。又無別行請期之節。恐未免踈漏之譏也。
親迎。 主人告于祠堂註。 如納采儀云云。下圈外。若宗子自昏。則自告一段見刪。可欠。
婿出乘馬註。以燭前導。
按輯覽所釋燭之爲炬之說及五禮儀。二品以下炬五柄。三品以下炬六柄。當錄而不錄。亦可欠也。
廟見條。 按朱子義起之論。是廟見之謂也。非奠菜之謂也。如蚤孤者。取婦入門。不可不追伸饋奠之禮。欲行此禮者。若幷奠於高祖以下。則事涉拖長。同見祖廟。而只於禰龕。奠以別饌。雖似未安。義各有主。恐無嫌也。
愚意此按說。極涉未安。夫廟見而行奠菜禮。象生時行奠
贄幣也。家禮婦見于諸尊長。註云同居有尊於舅姑者。則舅姑以婦見于其室。如見舅姑之禮。以此推之。則今於家廟同見祖。而其禮不如見禰之禮。可乎。事死事生。恐義無異同。如何。
明日婿往見婦之父母註。 婦父迎送揖讓如客禮。拜則跪而扶之。(扶恐扒字之誤。扒。屈也。扒與拜。古文通用。)
按此雙註。非先師之言也。何者。溫公居家雜儀。凡受女婿及外甥拜。立而扶之註。扶謂搊策。退溪曰。搊策。未詳。秀嘗以問于先生。先生曰。搊策。恐是推兩手以辭之意。然無明據。不敢質言。則其與此註說。大相不同也。且以理推之。扶字若果是誤字。則居家雜儀。何以搊策爲註釋。且立而扶之之言。不獨見於家禮。朱子學則。亦有諸生再拜。師長立而扶之之語。許多扶字。豈皆扒字之誤也。而况扒與拜通用。則於此跪而扶之。或可作拜字看也。若於立而扶之。亦作拜字看。則其可成說乎。此决非先師之言。而有此畫蛇添足。得不見笑於具眼者乎。須斯速去之也。
喪禮初終易服條。 疾病條。備要補註儀節。問病者。有何言。有則書。此一段。便覽刪之。何也。士喪禮。男女改服一句。備要闕之。而便覽補之。愚意則補不如闕。何者。病至四人持體。以俟氣絶之際。爲其子女者。蒼黃失魂。天地逼窄。當
此之時。有何心情。暇及於改服邪。按說末端。補以尤庵期服於初終著白巾說。則似好。尤庵說詳見答朴重繪問。
陳襲衣條。 深衣一,大帶一,汗衫, 裹肚, 袍襖。隨所用之多少。(具小衫一。)
按旣有汗衫。又具小衫一。何也。
襲條。 先置大帶,深衣,汗襖。(幷小衫。)
按家禮本註。先置大帶深衣袍襖汗衫。備要亦然。是蓋襲衣疊複之次。自表及裏也。今於此便覽。則移汗衫。置之深衣之次。袍襖之先。而於袍襖下補註。以並小衫。此其意以本文汗衫。看作如俗所謂敞衣者。而以小衫。爲汗衫。抑有所據邪。若然則當先有辨論然後。方可或易或補。而今無一言。直以己意改易本文。而添補以本文所無之一小衫。豈不爲未安耶。
設魂帛條。 按今俗魂帛之制各殊。而於禮俱無所當。家禮旣有結白絹之文。則只當依此用結帛也。
愚按束帛溫公說。而古有其制。結白絹朱子說。而沙溪云其制無可考。又曰。近世行禮之家。摺帛爲長條。交互穿結。如世俗所謂同心結者。似亦可取。乃以束結二制。幷載備要。今此便覽。則獨取其結而去其束制。何也。恐失之偏。當依備要。
立銘㫌註。 以絳帛爲銘㫌。以竹爲杠。倚於靈座之右。
按家禮本註。銘㫌尺數。隨官秩不同。而於此則刪去。殊爲疎略。且書式亦不錄。此尤爲不可。今東俗南人。雖男喪。亦書其姓貫。西人則於男喪。不書姓貫。不可不特書家禮本文。以明其是非也。
小斂條。還遷尸牀于堂中。 按備要。有將小斂。白巾環絰。旣遷尸。拜賓襲絰之文。盖據古禮也。然孝子哀遑罔極之中。似未暇論於此等儀節。家禮之闕而不書。無亦以是邪。玆依本文並不錄。
愚按哀遑罔極之中。雖不能一從古禮。然於袒括髮免髽于別室之時。並加絰帶一事。有何不暇論之端耶。愚意沙溪按說。主人括髮免時。當加絞帶。齊衰以下布帶。婦人髽時。亦當加首絰腰絰一段。恐不可不錄。且若廢拜賓襲絰一節。則加絞帶時。恐當幷加首絰。如何。
成服條。 相吊如儀。 儀節。是日夙興。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去括髮免。著喪冠。以孝巾承之。婦人去髽。皆加首絰。服衰裳。承以中衣。冠帶,絞絰,散垂云云。)
按小斂條。旣闕加絰帶一節。於此當詳言襲絰加絞帶。齊衰以下布帶。而皆闕之。只言著喪冠以孝巾承之。何其踈漏也。下段帶絞絰三字。似有襲絰布帶之意。而語不可了。殊可欠也。若於小斂條。依愚言幷言加絰帶。則於此只書
帶絞二字可矣。若不從愚言。則於此當歷言首絰腰絰絞帶布帶也。如何如何。
杖朞條。 家禮本註末端。有繼母出則無服也一句。而於此便覽。則刪去不錄。何也。
心喪三年條。 附註。當錄檀弓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羣居絰。出則否一條而見闕。追補似好。且孔子之喪。弟子皆家于墓。行心喪之禮。非檀弓說。而以檀弓說書之。此則當改。
孔子葬於魯城北。弟子皆家于墓。行心喪之禮。(右見儀禮通解續。而不言其書名。)
孔子葬於魯城北泗上。弟子皆服三年。三年心喪畢。相訣而去則哭。各復盡哀。或復留。惟子貢廬于塚上。凡六年然後去。(右史記孔子世家。)
師服。以尤庵說。單股環絰。白布巾。並着白布衫。(謂之吊服加麻。)帶則或布或帛爲斷案。是果爲不易之論邪。大抵師服。先師在時。未有定論。故吾門人之服師喪也。參酌以古禮及栗谷說。葬前白巾緦絰帶。或環絰。白帶,白布深衣。旣葬則除之。以素服黑笠黑帶。伸心喪者。吾輩之所主論。而同門率皆從之。其主尤庵說。而以單股環絰。白巾素衣帶。終心喪月數者。申大雲,羅心甫等數人而已。今主張便覽之人。不
謀同門諸友。直以己意如是斷定。而士洙士精諸友。無一辭於其間。未知何故也。此當商議改正。
吊服加麻條附註。 尤庵曰。爲朋友弔服加麻。弔服。似以今素衣當之。麻者。以練麻單股爲環絰。而加於首矣。今世有難行者。只素帶三月。亦可以伸情。
按吊服加麻。乃通用於師友之服。而尤庵專以爲師服。於朋友。則謂有難行。只素帶三月。亦可。愚未知加麻有何難行之端邪。夫素帶者。必着素巾。素巾上加一環絰。則是乃加麻也。此豈難行之事哉。抑尤翁所謂只素帶者。謂黑笠素帶邪。若然則巾與帶斑駁。恐不可謂之禮服。且黑笠素帶以臨喪。則是與凡人無異也。焉在其朋友同道之恩也。此恐非尤菴之言也。夫尤庵禮說。必皆根據古禮。以嚴正爲主。而今此所謂朋友之服。則若是苟且無稽。此豈尤翁之言也哉。假使果若尤翁說。决非晩年定論。愚則以爲當刪。未知如何。
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則云云條下。 按喪出月晦。以成服於次月者。大功以下除服月數。以死月計。不以成服計。已有沙溪正論。南溪雖據鄭氏以月數之說以難之。然要當以死月爲準。
右按說恐非我先師之意也。何者。朱子曰。練祥之禮。却當
計月日實數爲節。大功以下。獨不可以月日實數爲節乎。通典。吳徐整問射慈曰。八歲以上爲殤者服。未滿八歲者爲無服。假令以元年正月生。七歲十二月死。此爲七歲。則無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八年正月死。以但踐八年。計其日月。適六歲耳。然號爲八歲。日月甚少。全七歲者爲多。答曰。凡制數自以生月計之。不以歲也。此亦非計月日實數者乎。沙溪所謂以月計。卽通典所謂以歲計也。是名雖大功。實則八月服也。以孟子所謂雖加一日逾於己之義推之。則其短一月之服。豈是君子所可忍爲之事乎。而况禮宜從厚。我先師之主意也。故其論大功者。主人之喪而無三年者之禮也。以同春一言爲據。以婢僕謂之有三年者。而亦令爲之再祭。此非君子寧失於厚之義邪。以如是至仁至厚之心。豈有取短一月服之議之理也哉。以是知此按說之决不出於先師也。切願刪去也。
吊條。具刺通名註。 名紙。先使人通之。與禮物具入。
按家禮本註。賓主皆有官則具門狀。否則名紙題其陰面。先使人云云。備要因之。而又詳著門狀之式。今於此便覽。則刪去不錄。豈以時俗不行之故歟。然恐非愛禮存羊之義也。追補似可。
治葬。 三月而葬。先期擇地之可葬者。
按家禮本註。溫公所以警世俗。信葬師之說。曠年踰時而不葬者之弊者。辭嚴而義正。可以爲萬世之法。今於此刪而不錄。此爲遷葬條補說之張本邪。殊可歎惜。
刻誌石註。 用石二片。其一爲盖。葬之日。埋之壙前近地。
按只言用石二片。其一爲蓋。而不言刻式。後人何以爲法耶。
翣註。 亦皆不言其制。何也。豈以其言於諸具中故邪。若然則各其本條下。當以制見諸具中懸註也。誌石及他告祝書式。皆當然也。
發引前一日。因朝奠。以遷柩告註。設饌如朝奠。祝斟酒訖。北面跪告云云。俛伏興再拜。(備要今人有塗殯者。則當用古禮。奠如小斂。)
按家禮本註。再拜下。有蓋古有啓殯之奠。今旣不塗殯。則其禮無所施。又不可全無節文。故爲此禮也三十字。備要一依家禮本註。而以今人有塗殯者則云云。爲按說。故文義甚分明。今此便覽。則刪去盖古以下一段。而以備要按說。直接再拜下。則不成文理。當依備要改正。
加灰隔內外盖補註。 備要只用外盖。
按家禮本註。內外盖之說。甚詳。盖先用薄板。加於柩上。更以油灰彌之。然後灌瀝靑於其上。約厚三寸許。乃加外盖。
然則內盖在於瀝靑下。外盖在於瀝靑上。備要所謂若不用瀝靑。只用外蓋者。言內盖上不用瀝靑。而只用外盖也。今此便覽則不言不用瀝靑。而但言只用外盖。則人孰能知其意也。又不言薄板。則又孰知內外盖之爲薄板也。
祠后土於墓左註。 如前儀。
按家禮本註。如前儀下云。祝版同前。但云今爲某官封謚。窆玆幽宅。神其後同。今此便覽。則但曰如前儀。而祝版云云。刪去不錄。然則祝亦用開土祝邪。
題主註。
但言題陷中粉面。而不言其式。可欠。
期而小祥附註。大全練祥之禮。却當計月日實數爲節。但其間忌日。却須別設祭奠。始盡人情。
按此是答。曾無疑書。而其頭辭曰。今見成服太晩。固已失之於前。然今日練祥之禮。却當計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實數爲節云云。今去頭辭。只書練祥之禮以下。則所謂其間忌日云云。自不知本文者而觀之。易生疑怪之心。愚意恐當以朱子答曾無疑起頭。而盡書其本文。未知如何。
尤庵曰。聞訃。若在亡月。則只計月數而行練祥於亡日。以應十三月廿五月之文。
先師嘗答應秀之問曰。月日實數爲節。固是朱子之正論。
而尤庵謂聞訃在亡月。則只計月數而行練祥於亡日。此亦一道。然以孝子之心言之。只當從朱子說。以此推之。則以尤翁說幷錄於此。恐非先師之意也。刪之何如。如不欲刪。則以此答。添入按說似好。如何。
陳練服條按說曰。練絰帶。世多用熟麻。而熟麻。只見於備要。葛與布。則出於經多矣。只當以古禮爲準。
此所謂絰帶。謂絰與帶。而絰則用葛。帶則用布。而以此按說觀之。則有若絰與帶。俱用葛或布者然。文理未瑩。可知非我先師筆法也。點化爲宜。
止朝夕哭註。 惟朔望。未除服者(卽期以下。在外聞喪追服者。)會哭。
按此雙註說。異於備要按說。而意則甚好。然無根據之說。直以己意斷之曰。卽期以下云云。而全刪備要說。則似爲未安。先書備要按說。而附以愚謂云云。則或可無病否。
中月而禫附註。 備要前後有喪。則前喪禫祭。不可行於後喪中。亦不忍於凶時行吉祭意也。又不可退行於後喪畢後。蓋過時不祭也。
按備要說如此。而似聞朴士洙之曾遭重喪也。與韓士涵往復。以行前喪之禫云。旣載沙溪說於便覽而不從。何也。抑以後喪。亦將竟。不爲於凶時行吉祭故邪。然則當以此等明文。附此備要說之下而不然。是甚可疑。願聞其說。
陳禫服註。 婦人冠梳。以鴉黃靑碧云云。
按家禮本註。冠梳下。有假䯻而於此見刪。何也。豈偶爾遺忘邪。抑別有意見而然邪。願聞焉。
質明。奉主就位註。 主人以下。各就次脫禫服。易盛服。盥帨。詣祠堂前云云。
按喪禮凡易服之節。皆在奉主就位之後。降神之前。而於此吉祭。獨不然何也。抑有所據耶。願聞之。
奉遷主。埋于墓側附註。 沙溪曰。最長房。不能遷奉。姑安於別室矣。退溪祭春秋之說無妨。最長房旣不奉祀。則恐不可以是人爲主也。
按只載沙溪此說。則最長房不能奉祀之主。當以何人爲主耶。尤庵答朴和叔書。義理則好。而勢有難通行。然附錄於沙溪說之下。似勝於無。如何。(尤庵說錄上于左。)
朴和叔問問解曰。遞遷之主。當以最長房之名。改題旁註。又曰。最長房不能奉祧主。則宗子姑安於別室。盖不能奉祧主。則恐不可以最長房主祭。最長房改題旁註。而以宗子攝行。亦未知如何。尤庵答祧遷之主。長房不能奉遷。則宗子姑安於別室云者。是師門所行也。旣安於別室。則是權安也。雖不改題。豈有兩高祖之嫌哉。然如來示而改題者。尤似正當矣。今日
此事甚多。以大族言之。如洪相命夏家。尹獻納衡聖家。亦遭此而見問矣。愚每以鄙家所處答之。盖此事每由於長房貧賤之致。故鄙家則所祧子孫。合力就長房家。搆小祠而奉遷。祭時亦合力助之。此最合宜矣。未知如何。
改葬條補說曰。若棺朽無餘。則用片竹揷於七星板之下秫灰之上。橫多縱少。用剪板四置七星板外四旁。片竹之端。用細繩編結竹端於剪板極牢固。擧四方剪板以出。
又曰。若肌膚銷爛已盡。只有骸骨。則於七星板四旁。黏薄板如棺狀。用眞黃土。以篩下塡之。與骸之最高處等。以手微鎭其四旁近板處。然後去四旁板。乃斂衣衾結絞。皆如大斂之儀。
又曰。若不改棺。而只餘骸骨。則先就棺中。以篩下黃土至掩骸。然後鋪綿補空。
噫。此三條者。是何人之言。而乃敢冒錄於此邪。夫棺旣朽而無餘。則骸骨亦必朽傷散落。片竹雖云妙術。其何能移遷得完全乎。默想其景象。令人毛骨俱竦。且孟子之論棺槨曰。毋使土親膚。於人心獨無恔乎。而今之君子。乃以黃土代其祖先之肌肉。以補合其骸骨。是果爲人道乎。以如
此不仁不智之說。揷入於便覽。而謂是先師之言。則其誣陷先師。爲如何哉。大抵古者改葬。以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也。則是非常有之事也。故家禮闕之。而丘儀有之。故沙溪取之。以補備要。然其本意。非爲世之惑於風水而破移年久先塚者地也。故其言曰。世俗惑於風水之說。無故而遷葬者。甚非也。其言遷窆儀節。亦不甚異於新葬者。此盖爲年不甚久之塚。棺槨未至於大傷。尸骸完全。無難於遷動者設也。今此所謂便覽者。則謂棺朽無餘者。亦可遷也。肌膚銷爛已盡。只餘骸骨者。亦可遷也。至使人用片竹移骸骨。篩黃土塡骸骨。而不念其載轝遠馳。𥳽動柩中。錯亂骸骨。至於罔極之境。嗚呼。是豈爲人子孫者所可忍爲之事乎。况今世俗惑於地師迂怪之說。爭破久遠之塚。遷動白骨。視若尋常。因是受殃。覆宗絶嗣者。往往有之。仁人君子。勢有不及雖不能家喩戶曉而禁之。又安忍爲之制法。以助桀爲虐乎。余嘗見增刪卜易。其中多有占山之言。而一切勸人不得遷葬曰。地道主靜。遷動不吉。噫。彼則術士也。惟其達於理也。故其言之正大如此。今之以儒爲名者。其言論反不及於彼術士。而乃以片竹黃土之術。自多於前人。敢以此添補於先賢禮說。其爲謬妄甚矣。而况以此而謂爲先師之言者乎。噫。吾士洙,士精未及見此
乎。抑見之而不知其爲病乎。是亦未可知也。嗚呼。孰謂先師之歿未及十年。而義理之晦塞。乃至於此邪。噫。此不可一時仍置者。直欲割出投火。而未知冊主之意之如何。不敢焉。而又恐傳還之際。或掛人眼。爲之掩覆以紙而送。望須卽爲割去。而他本幷依此改正也。此外豈無又可商量者。而急於癰疽之救。些少癬疥。不暇顧焉。此則士洙,士精。可盡心潤色也。
葬畢奠而歸。用新潔席。陳於墓前。設盞注蔬果脯醢。祝盥帨炷香斟酒。北面跪告云云。噫。凡他告祝。只曰云云。猶涉踈漏。况此條旣不用虞祭祝。則當別作告辭。以詔後人。而不然。但言跪告云云者乎。且下段告廟哭一節。出主于寢。而祭告時。當用備要祠堂告辭也。至於出主告辭。亦備要之所無。則又只曰。跪告云云。可乎。
祭祀。 祠堂章。君子將營宮室。先立祠堂註。不言祠堂之制。後人將何以爲法。欲知其制者。不得不就考家禮。然則便覽。烏在其便覽之義乎。
旁親之無後者。以其班祔。 附註朱子曰。如祔伯叔。則祔曾祖之傍西邊安。伯叔母。則曾祖母東邊安。此一條。恐不可刪也。追補於籤紙。附註之首。如何。
正至朔望則參註。主人以下盛服。 補註。有官者。亦通用
帽子。以下但不爲盛服。但不爲盛服之義。未詳。
有事則告註。闕授官貶降一段。當補。 補註儀節說。只錄其在官行之之禮。而請告還鄕。準時祭爲之之語。則不爲並錄。何也。亦當追補。
質明。奉神主就位註。 主人以下各盛服。盥帨詣祠堂前序立。立定。主人升自阼階。焚香告云云。
愚按備要忌祭條詣祠堂下註曰。序立再拜。焚香告。並如時祭。以此觀之。則此立定下。當有再拜一節。補之如何。
初獻註。 炙肝于爐。以楪盛之。(以下。當註以備要加醢。)
受胙附註。 合飯蓋時。先下匙筯于楪中。
按匙則扱在飯中。此時可下。筯則在本楪上。何下之有。筯字恐當刪。
時祭條。末端附註。次第倒錯。愚意恐當以栗谷說。移置退溪說下。而備要註所引大全兄弟異居。廟則不異。只合兄祭而弟與執事云云一條。亦當添補於朱子說下。
墓祭三月上旬擇日云云條按說。不若以家禮爲正。而三月一祭也。 三月一祭。語意有若歲一祭。人或以三月之內。行一祭看似易。其於文理。恐未免爲病。點化似好。
墓祭末端備要補註。朱子曰。祭土地之禮。可與墓前一樣云云條。其意甚厚。沙溪引而補於備要者。亦自有意。今於
此不取。何也。恐不可不追補也。如何如何。
此是一見而起疑者也。若再檢則宜有又可商量者。而病未及焉。甚可恨也。願朴兪二兄。採用鄙說外。又以家禮本文及輯覽及備要。細加校準。極意修潤。幸甚幸甚。
四禮便覽辨疑[再]
冠禮。 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冠本註。溫公說。刪節不成文理處。朴兄所點化。似宜盡善。而便覽草本。急於還送。未及謄置。故無由更考。可歎。第有一說。朴兄之披閱此書。恐非不熟。而此段之不成文理。及見鄙說而後。方曰不成文理果然。此非高明專信曾經先生手之言。而全不致思之過歟。朱子曰。如其可疑。雖或傳以爲聖賢之言。亦須更加審擇。高明則不然。凡文字之出於先賢文集者。則直信之而已。而不復思量。故其弊乃至以如此不成文理之書。爲先生手筆。而不以爲疑。此恐不爲小病。願思所以改之也。笄條。冠笄之冠字。士涵所論詳備。盖先生之有必欲得華冠而用之之意。秀亦嘗聞之矣。豈以用冠。爲非先生之意也。但華冠旣不得。則冠制未詳。將何以敎人用之。至於掠則家禮之所不言。且無來歷。而直以己見爲補註。則不惟人不能信之。又恐易致人之譏議。恐不若依家禮本文。書之之爲無弊也。如何。朴兄所謂冠笄之冠。旣明著家禮。何
必生疑於不當疑之地者。恐未爲至論。若然則沙溪於輯覽。何以取陳註婦人不冠之說乎。輯覽之言。便覽反之。則烏得無後人之疑耶。愚之所以設難。盖欲得必用冠之明文。以破後人之惑也。則恐不可謂生疑於不當疑之地也。如何如何。
喪禮疾病條。男女改服云云。士涵云愚意亦然。而先生命錄之。又擧論於下易服條按說。今不可刪。朴兄云。考士涵說。則無容更議。愚意則恐不然。苟於義理。有所未安者。則雖先生之命。亦不可無變通之道。若改之則不可。刪之則無不可。且先生命錄之時。若門人之議論。有如今日者。則以先生舍己從人之德。必從之矣。在今日修正遺事者。但當體先師之志意而爲之也。豈可重違其一時之命。而起後人未盡之歎邪。願更商量也。
易服條。 不用尤翁白巾之說。從士涵無妨。
襲條。 汗衫之爲中單。觀古法之所引證。果有明據。但未知深衣之有中單。若分明。則當從士涵之言。不然則恐莫如依家禮備要之本文也。如何。
心喪三年條。檀弓說。雖今時之所不行。然家禮備要俱載。而便覽獨刪之。似爲未安。且此是今之白巾環絰之所由出。則烏可以今之不行刪去邪。
師服條。朴兄籤說。何其誤也。夫先師初喪時。同門人之服制。有些不同者。盖以便覽未成。不見先師定論故也。至於葬而除之。以素服黑笠黑帶。伸心喪者。乃吾輩之相議。參酌以古禮及栗谷說。其果如士涵之言也。而頃見便覽所載。有異於吾輩所已行之禮。若使他人得見便覽。而詰我同門之人曰。君輩前日所行之師服。何異於便覽也。當其時不見便覽而然邪云爾。則爲吾輩者。未知將何以爲對耶。先師之棄世。已至八九年。而此書尙不出。行人之致疑。盖已久矣。而一朝見此痕端。則其雌黃之議。必有不可勝言者。故愚爲此懼。旣恨主張便覽之人。不復與同門之如朴,兪二兄者相議。俾無此疑端。又怪夫朴,兪二兄之亦不覺此弊。而無一言往復。故敢於鄙之辨疑中。有所云云。而以商議改正之意。奉勖之。此實爲此書。謀所以使他人無間言之地也。則其心乃公也非私也。而朴兄乃曰。楊友以自家所服議便覽云云。則是豈爲知心之言也哉。士涵所論依朴兄所敎。平心察之。而其不知鄙意之所在。忿懟其見駁反有甚於朴兄籤說。則旣無以解愚之惑也。只見其說之自彰其失而已。何者。其言曰。愚有慮乎人之議門人不遵便覽。乃於弔服加麻條末端。添入檀弓疏爲師及朋友。皆旣葬除之之文。而猶恐以吊服終月數者。有如此丈
所云。而以文過遂非。揷入剩語責之矣。今反此丈以自家所服之異。極意誅責。固知所以致此之由。而是豈始慮之所及哉。旣葬除之。實非先師定論。今乃大覺添入之妄矣。檀弓疏一條。當還卽刪之耳。噫。此非士涵或添或刪。一任其意之一端邪。檀弓疏旣葬除之之說。於自家意思。欲添則添之。栗谷素服黑帶黑笠伸心喪之說。於自家意思。不欲添則不添之。此非或增或刪惟在自家所欲者乎。若使士涵如愚說。與朴,兪諸兄商確。而檀弓,栗谷說並錄之。俾無違於前日所行之禮。則豈有今日此等辭說乎。士涵之言。又謂先生嘗云栗翁禮學未盡。亦安知吾輩頃年所行。先生必以爲是也。此亦豈非不緊之說乎。我東先賢中。先師之特地羹墻者。栗谷先生也。則於其禮學。豈有如是輕議之理也哉。大抵栗翁之時。中國禮書之及於東方者。不如沙溪時之多。故雖以栗翁之聰明。猶或有所不得盡見古禮者。先生所謂未盡者。切恐指此等處而言也。而士涵乃猝然謂先生嘗云。栗谷於禮學未盡。此果爲愼言之道乎。况我先師平日論師生之服。專以心字爲主。每誦說身無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慽之情句。則栗翁所謂素服黑笠黑帶。以伸心喪。正是先師之意也。而士涵乃擧未盡之說。而以爲頃年所行。先生不必以爲是也。噫。先師所謂未盡
云云。果指師服而言歟。旣葬除之。果非先師定論。素服黑笠黑帶。以伸心喪。亦果是先師之以爲未盡。而不以爲是者。則當時同門人之相議參酌。定以旣葬除之。以素服黑笠黑帶。伸心喪也。士涵何不以非便覽所載爭之。而乃從衆終喪。及退而修正便覽。則反以其意。追錄檀弓旣葬除之之文。而栗谷素服黑笠黑帶之說。則不錄。此何道理。今則起怒於鄙生之駁議。而又欲還刪檀弓說。此亦何道理也。朴兄所謂涵論備詳者。果安在哉。朴兄宜以平心諒察之言自反也。
弔服加麻條。士涵引尤翁爲朋友。有吊服加麻處。有素服三月處。以爲尤庵說之證。而朴兄贊之曰。涵說至當。愚請朴兄更詳尤庵說。其所謂以練麻爲環絰而加於首。今世有難行者。只素帶三月。亦可以伸情云者。果是或加麻或素帶三月之言邪。
重喪未除而遭輕喪云云條按說。士涵以爲先師之意。則不必深辨。而至於朴兄之以自家所問答之書。爲此按說之證者。恐未襯著。盖若使朴兄問沙溪所謂喪出月晦而成服於次月者。大功以下除服月數。以死月計。不以成服計者。果爲至當不易之論否。而先師答曰。然矣。則固可以爲此證案也。今朴兄所問乃曰。問解所言。指喪出月晦。成
服在次月之初者也云云。則先生隨問隨答曰。所釋問解之意得之。其所謂得之者。謂其得沙溪之意也。非謂得先師之意也。其下段曰。聞訃晩而成服於次月者。當以成服日計之。觀其成服日計之一句。可見先師之微意也。今乃引是。以爲此按說之證。則愚未見其明也。大抵以死月計。則爲大功者。於服九月。不滿一月。以成服計。則於服九月。過一日。過一日服。失於厚之小者也。不及一月服。失於薄之大者也。寧失於小厚。而不失於大薄者。爲君子之道邪。寧失於大薄。而不失於小厚者。爲君子之道邪。此其爲是非。不啻明白。則雖或先生偶爾思省不及。而有此按說。爲其門人者。依尤,春不從沙溪祖在母喪降服之說。有何不可乎。切願僉兄之更商也。士涵所論同春禮說。令人不勝驚駭。盖此禮。先師旣以行之於家。又責其疑者以拘曲。乃吾輩之所共聞。而士涵猶以爲非先生之意。至以七十子未亡。而大道已喪爲言。則愚未知其爲何說也。此則朴兄一人外。恐無或信得及者。今又如何。
期而小祥條。士涵所釋朱子答曾無疑書之意。似太曲矣。大全本文曰。令兄成服太晩。固已失之於前。惟其知其聞訃日。故曰成服太晩。若不知其聞訃日。則何據而謂成服太晩乎。士涵乃以此謂令兄聞訃未瑩。難以指的某日爲
聞訃日。此果朱子之本意乎。大全成服太晩。已失之前而下。又繼之曰。然今日練祥之禮。却當計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實數爲節。夫成服雖太晩。而猶以此計月日實數爲節。則練祥之必以成服日爲節。可知也。而士涵乃曰。喪期於禮。自聞訃日。計月日實數爲節。而令兄聞訃未瑩。難以指的某日爲聞訃日。又成服太晩。然在今日處練祥之道。則不得已却當自成服之日。計至今月日實數爲節。愚未知朱子之意。果如是乎。竊意士涵之於此。必如是曲解者。盖必明以成服日爲節。非朱子之本意。然後於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云云條按說。除服月數。以死月計。不以成服計之言。不相違背故也。然朱子之言。則分明以成服之日。爲練祥之期。故先師答朴士洙聞訃晩而成服於次月之問。亦曰。當以成服之日計之。何今日士涵之言。與先師之言。若是相反也。
陳練服條按說云云。朴兄籤敎曰。動輒以非先師筆爲疑。此可見先入爲主。疑人太過也。葛布下。各添絰帶字。恐好。願與朴兄論義理可乎。夫以不分明之文字。謂是先師手筆可乎。謂非先師手筆可乎。且若必是先師手筆也。則士涵籤示中云。此則先師之意。不可刪也。此則先師所命。無庸更議者何限。而獨於此一節。明知其爲先生手筆。而涵
友洙兄。皆欲添一二字。何也。然愚之此言。非防塞其補也。只明朴兄有偏聽之病而云然也。大抵義理有所未盡。則朱子之於程子文字。多有變通處。或添或補。何所不可。士涵所謂先師之意。不可刪。先師之命。無庸更議者。恐非得先師之心而言也。
止朝夕哭。雙註云。果是沙溪之意而見尤庵說。則以此意相議點化似好。
禫條。行前喪禫事於後喪禫前。果有先生明訓。則以此作按說。入於補註下。依朴兄說。似好矣。第未知先師答人書在何年月。而其書辭亦復如何。先師疾病以後書。則頗有門人之代書。故有如答韓師朝問。無五虞之文者。此則不可不審愼也。如何。
改葬條補說云云。此條。乃秀之所以深驚極憂。而繼之以怒者也。朴兄所以信人太過。而頓忘義理處也。不得不痛辨。蓋鄙之辨疑。雖並言片竹。而尤所以爲切痛者。乃黃土也。夫收藏骸骨。或綿或紙。無所不可。何必以黃土爲之乎。此事。若使無識常漢爲之。則有不足責矣。若士大夫爲名者而行此。則鄕黨必有爲貶議者曰。某人移葬其親。斂其骸骨。不以綿紙。而乃以黃土。是不念無使土親膚之義者也。是誠不仁也。不孝也。夫如是則雖有儀秦之口辯。將無
以自解也。其可以如此之事。添補於禮說乎。朴兄謂此條累經先生之眼。一無疑怪。愚未知朴兄何以知其累經先生之眼邪。此不過見士涵分疏之言而云然也。愚請因士涵說。以明黃土一節之不經先生之眼也。何者。士涵說上段曰。徧問片竹出柩之制。得其說頗詳。故構以爲文。就讀丈席。先生稱其詳備。無驚怪之敎云云。此以上則只擧片竹而不擧黃土。於此可見黃土一節之不經先生之眼也。中間說話。則藉此一語。以歷數秀妄發之罪。然後至於末段。始帶說黃土。而以自家所見解之曰。骨肉終歸於土者。亦聖賢語也。其將捨土奚以哉。於此可見黃土之爲士涵所補也。若使士涵就讀丈席之時。並錄其篩黃土實斂實棺之語。而先生稱其詳備。不以爲驚怪。則何以爲我先生也。夫旣非先生所命。又不經覽於先生。而私自補入。以大貽累於先生。則此非誣陷而何。此等辭說。有同爭訟。極涉未安。然辨師誣。安得不誠實爲之乎。切願高明之恕量也。大抵斂骸實棺。不以綿紙。而必用黃土之不可。雖三尺童子。亦可知之。而朴兄乃以爲累經先師之眼。一無疑怪。有難輕議刪去。何其不知先生至此甚也。噫。孰謂朴兄之賢而有此乎儻。所謂人固未易知。知人亦未易者。正謂此也。至於按說云云。尤爲踈闊。夫所謂片竹黃土之術。出自何
人。其非出於惑於風水之說。而累遷久遠之塚者乎。今拾取其餘術。制爲禮法。而反戒其始作此術者之所爲。則烏得免見笑於彼輩邪。大槩近來遷葬之習。爲世間一大痼弊。破移久遠之塚。因以覆宗絶嗣之家。吾之聞見已多矣。故漫及於辨疑中矣。士涵乃以此爲非儒者之言。此則年少學者足跡。不及四方。故不知時弊之至於此極而然也。無足爲怪。而其必以用黃土實斂實棺。爲義理之當然。則過矣。先生平日。每事述而不作。假使片竹黃土。爲盡善盡美之事。猶必不肯自我作之。况其害於義理者乎。設令此等文字。盡經先生之眼。而先生不以爲怪。則此不過疾病中偶然之事。如使當時。有如秀者陳其不可。則以我先生舍己從人。從諫如流之盛德。必下趣銷之命矣。在今修先生之遺事者。體先生此心而行之。不亦可乎。吾則陳吾之所見而已。其採取與否。非吾之所知也。
墓祭條末端備要補註云云。士涵以爲先師取舍已定。然揆以義理。終有未安。不得不更陳愚見。夫家禮雖是朱子手定之書。然中間見失於一童行。至先生沒而後出。不及再修而行于世者。乃楊氏復之說也。則其書之所載。未必盡如先生晩年所行。况此祭土地之禮。則明有先生戒子書云。比見墓祭土神之禮。全然滅裂。吾甚懼焉。旣爲先公。
託體山林而祀其主者。豈可如此。今後。可與墓前一樣。以盡吾寧親事神之意。勿令其有降殺。此其語意。豈不曲盡而有勝於家禮所載者乎。此亦朱子之言。彼亦朱子之言也。而必舍其盡善者。而取其未盡善者。何義也。此則當從沙溪之意而補之也。若凡例不存兩說。則以朱子戒子書。代家禮本文書之。恐無不可。然若使士涵。知愚意之如此。則必不從之。須以士精之意。從容設難。而朴兄從而贊之似好。所患朴兄與士涵。所謂二而一者也。士涵旣不肯。則朴兄恐無勸。令從衆之理。奈何奈何。
朴兄末端籤紙。誨責深至。不勝愧赧。第審朴兄籤論。全不識鄙意。玆敢略陳愚衷如左。盖秀之無似。有何識見。只感士精之不鄙而俾之討論。竊詳此書大軆則甚好。而其中猶或有辭意未盡者。如凡例第一條是也。有刪節不成文理者。如冠禮男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本註。是也。如昏禮跪而扶之之扶字。古人已有註釋。而誤添以贅說。如陳練服條按說。文理有所未瑩。此數者。雖小節。其爲病則分明而易知者也。兄與士精。皆不察焉。此亦難免輔仁者之責。而况改葬條所補以黃土補體實棺等說。决非知道理者之言。而兄與士精。亦不致疑。此則尤非小失也。平日師友之所期望於兄輩者何如。而今其所見之差失。乃至於此。
則其將誰與發明夫子之道邪。此愚之所以深用慨咄。敢效朋友之道於前日者也。
宙衡治道編箚疑
宙衡凡例。 凡歷代沿革之制。則初不入錄。蓋不欲以常道。揷入於處變之中故也。然間或一涉於常道者。置諸各條之首者。只是擧大綱而統論之。爲下方處變之主。如飮射條中。不取飮射儀節及樂記備酒論語不主皮等說。而只取禮記一段云云。
凡例說如此。而草本中。未見有飮射條。何也。
正朝廷。 以立紀綱爲首條。而書頭有鄙籤云此條上。當補正君德。重國本二目。未知高明採用愚言否。若然則正本所錄二目諸說。詳細錄示。俾得補于此處本。如何。
公銓選。 此條下。亦有鄙籤云。恐當添坐擧賓主進賢之目。此亦曾所質問於高明者否。亦願聞明敎。
安民生。 此條次序。似爲未盡。故敢以愚見。改正如左。願賜可否。
一制民産。 二勸農桑。 三薄賦斂。 四輕徭役。 五惠竆獨。 六理財用。 七尙節儉。 八賑飢荒。 九愼刑罰。 十修軍政。 十一除盜賊。
摠論治道。 朱子封事曰。今天下大勢。如人有重病。內自
心腹。外達四肢。無一毛一髮不受病者。臣不暇言。且以天下之大本與今日之急務。爲陛下言之。盖大本者。陛下之心。急務則輔翼太子。選任大臣。振擧綱維。變化風俗。愛養民力。修明軍政。六者是也。
以此補入於朱子曰。天下萬事。有大根本云云條之下。如何。
選擧之末科擧條。 愚謂朱子雖有只就科擧法中。與之區處之訓。然後世人才之日衰。風俗之日壞。莫非科擧之弊也。若不救正此弊。則世道必將至於彝倫斁絶之域。其爲害何爲異於異端乎。肆我先師嘗欲以科學。歸之異端。其欲去之之意。推此可知也。今於宙衡治道編中。錄存此等語。恐有違於先師作宙衡本旨也。愚意自朱子曰。今科擧之弊極矣云云段以下諸條。盡刪之。只錄朱子如今科擧。直是法先不是了。詩賦。空言之尤者。其無益設敎取士。章章明矣。可惜。擧業壞了多少人。此等語數條。以示其必當罷去之意。似可耳。
五子近思錄。朱子曰。科擧空言。眞無益於事。徒壞學者心術。喪學者精神。不如實選人材人。有所感激。濟得事也。
此條可幷錄。
禮樂條摠論第一。 子曰。先進於禮樂。野人也云云段草本。橫被抹。而書頭。有更詳字。未知正本存刪何居。願承明敎。以正草本耳。
宗廟條末段。 朱子答何叔京論光武云云。而其書頭有盛籤曰。所論立伯升之子。以奉私廟。此最得之。入於降私親註云。故因以就考退尊私親條。而得一疑焉。何者。宋英宗詔議崇奉濮王典禮云云末段。以太后手詔。尊濮王爲濮安懿皇。稱親降之。註則錄程子代人疏及朱子問答。而其下以右不善處書之。蓋濮王事。以宙衡所錄觀之。則固爲不善處。而近見退溪先生擬上追崇 德興君議。擧程子說云云。英宗能畏義從善。惟禮是服。雖有皇太后手詔。許令稱親。亦不敢當。只令以塋爲園。卽園立廟。俾王子孫主祀事。事猶未訖。至神宗朝。畢擧而行。加封王子濮國公。使世祠無替。上之旣足以專尊大統。下之又可以不廢私恩。朱某所歎以爲天理自然。不由人安排者。此也。(退翁議止此。)由是觀之。則英宗之處濮王事。可爲善處。而不可謂不善處也。願更商量回敎也。
謚條。 唐肅宗上元二年四月。太子弘薨。五月下詔曰。朕方欲禪位太子而 不起。宜申 命加以尊名。可謚爲孝敬皇帝。
此段正本錄於秦始皇除謚法之下否。太子而下不起上落字。爲何字也。並賜回敎。
郊祀條。 公如晉。(昭公五年)左傳。公如晉。自郊勞。至于贈賄。無所失禮。晉侯謂女叔齊曰。魯侯不亦善於禮乎。對曰。魯侯。焉知禮云云。
此段。附于郊祀末段。如何。願承可否之敎。
冠禮。 邾隱公旣卽位將冠。使大夫因孟懿子。問禮於孔子云云下段下註說。或曰。邾隱公將冠。使孟懿子問於孔子。孔子對他一段好。朱子曰云云。
此註。恐不必錄。
喪禮。 朱子語類曰。康王釋斬衰而服袞冕。於禮爲非。孔子取之。又不知何故。設使制禮作樂。當此之職。只得除之。
此語類說。當補入於潘子善問康王釋喪服而被袞冕云云之下。第未知以小註書之邪。抑當以大文書之耶。願聞明敎。
延陵季子適齊。於其反也。其長子死。葬於嬴博之間云云註。程子曰。古人適異邦死。不必歸葬云云。然觀季子所處。要之。非知禮者也。
觀此程說末段。則非取季子之語也。而宙衡乃截去。然觀以下而書之以爲是之之意。此於愚意。殊爲未安。此
一段刪去。只存朱子說以爲註。似好耳。
且此喪禮中闕弔禮一目。似爲未安。今追補此一目。而以見應事接物篇。悼死喪條。懸註如何。
立後嗣。 伊川先生將屬纊。謂端中曰。立子云云下。
問伊川奪嫡之說。不合禮行云云。先生曰。亦不見得如何。只侯師雲如此說。問此說是否。曰云云。
此語類說。當以爲上文註說。而草本不低一字而書之。恐誤也。未知正本亦然。
且此段下。錄朱子曰古樂之亡久矣。然秦漢之間。去周未遠。其器與聲。猶有存者云云。蔡元定旁搜遠取云云。
此段之置在於此間。似爲未穩。拔去不錄。亦似可惜。或可移錄於此條末端否。商量回示焉。
禮記曰。成王以周公有勳勞於天下。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
此段下。附錄季氏以八佾舞於庭。 三家者以雍徹。 季氏旅於泰山三章。如何。
論兵。 宙衡此條太草草。恐無益於治道也。敢以愚意添補數條。列錄以上。以備明者之採擇焉。
第一。兵制摠論。 朱子曰。天下事最大而不可輕者。無過於兵刑云云。
第二。 程子曰。兵。以正爲本。動衆以毒天下。而不以正。則民不從而怨敵生。亂亡之道也。是以。聖王重焉。東征西征。義正故也。(性理大全)
第三。 程子曰。技擊。不足以當節制。節制。不足以當仁義云云。(性理大全)
第四。 龜山楊氏曰。傳曰秦之銳師。不可當齊晉之節制云云(止)有能之將。不可勝。此之謂也。(性理大全)
第五。 朱子曰。管仲內政士卿十五。乃戰士也云云(止)伯者之道。亦必如此。(性理大全)
第六。 朱子曰。五代時兵驕甚矣云云(止)都要人有志。(性理大全)右六條。愚之所添也。
第七。 朱子曰。先王之制。內有六卿云云。
第八。 漢志天下旣定。踵秦制材官。(幷註)
第九。 唐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後周云云。(並註)
第十。 宋之兵制有三云云。(幷註二條)
第十一。 朱子言兵政之弊曰云云。
第十二。 朱子曰。今日兵不濟事云云。(以上依草本)
章服條。 子曰。麻冕。禮也。今也純。吾從衆。
此段。草本被橫抹。而愚意則恐不當刪。如何。
璽符。 正本所錄爲幾段。權量亦爲幾段邪。願聞明敎。
鑄錢第五。 漢文帝除盜鑄錢令。使民得自鑄。賈誼諫曰云云。
第六。 漢元帝時。貢禹言民坐盜鑄陷刑者多云云。罷鑄錢之官。毋反以爲弊。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使百姓一意農桑。議者以爲交易得錢布帛。不可以寸尺分裂。(右不善處。)
愚意漢文帝云云。已行之令。固可謂之不善處也。漢元帝時。貢禹之言雖如是。而此則寢而不行之事。則幷謂之不善處。似爲未穩。此段移置於上杜氏云云段之下。以爲論說。而右不善處四字。則刪去似好。未知如何。
宋自王安石爲政。始罷銅禁云云段見橫抹。而愚意則仍存似可。
史乘。 此目所錄爲幾條也。其次序。願聞明敎。
草本第一。 孟子曰。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大文(止)此以慶源輔氏說爲註。而被橫抹。愚意以孟子曰。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爲大文。以程子春秋傳序。自春秋大義數十以下(止)揆道之模範也。爲註說似好。未知高明之意何如也。
第四。 伊川案上。惟范祖巖唐鑑一部云云被橫抹。而愚則以爲仍存可也。蓋無此。則後世。無以知唐經亂周記之爲非故也。
第五。 朱子曰。古人云。左史書言。右史書動云云。亦被橫抹。而愚意。亦仍存似可。
正君德。 孟子曰。人不足與適也。政不足與間也。惟大人。爲能格君心之非。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是正君而國定矣。
程子曰。天下之治亂。繫乎人君之仁與不仁云云。
朱子封事曰。天下之事。其本在於一人。而一人之身。其主在於一心云云。是以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莫不一以正心爲本。
重國本。 賈誼上疏曰。夏,殷,周爲天子皆數十世。秦爲天子二世而亡。人性不甚相遠也。何三代之君。有道之長。而秦無道之暴也。其故可知也。古之王者。太子乃生云云。豈胡亥之性惡哉。彼其所以道之者。非理故也。
朱子封事曰。今日之急務。則輔翼太子是也。自王十朋陳良翰之後。宮僚之選。號爲得人。而能稱其職者。盖已鮮矣云云。宜討論前典。置師傅賓客之官。罷去春坊使臣。而使詹事庶子。各復其職。
漢武帝初。爲戾太子。立博望苑。使通賓客。從其所好。故賓客多以異端進者。
司馬溫公曰。古之明王。敎養太子云云。
右愚之所錄也。以高明之見。添補多少而用之。如何。
嚴名分。 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爲政(止)言不順則事不成。爲大文。
問。衛君欲召孔子爲政。而孔子欲先名分。孔子旣爲之臣云云(止)聖人年七八歲。拳拳之心。終做不成。
又問。子欲正名。是公子郢否。朱子曰。此又是第二節事(止)它不當立。如何不正。
朱子曰。胡文定說。輒事極看得好(止)孔子决不爲之臣矣。或問夫子得政於衛。須有所廢立否(止)亦難爲迫逐之。
右四條爲註。草本所添如此。未知正本。亦然否。
壞名分。 虢叔譖其大夫詹父於王。詹父有辭。以王師伐虢。 註東萊呂氏曰。屈天下之理。以伸天下之分。非善持名位者也。虢叔譖其大夫詹父於桓王云云。是元咺之理。未嘗不直。所以不可聽者。恐亂君臣之分耳。有所謂理。又有所謂分。是理與分。判然二物也。君子言分必及理。言理必及分云云(止)非合分與理爲一。亦安能洗犯上之習而還於古哉。
今按草本。呂氏註自虢叔譖其大夫詹父云云。至理與分判然二物也。刪之。以君子言分必及理。直接非善持名分者也下。於愚意似爲未穩。若如此刪節。則大文只
錄詹父事。而註則忽然幷擧元咺者。恐不成文理。且本文所論元咺事。義理明白。足可爲後世法。則尤似不可刪去。依本文仍存如何。
虢公,晉侯朝王。王饗醴。命之宥云云註。 東萊呂氏曰。欲上全天子之尊。必先下謹士庶人之分。守其下。所以衛其上也。
此註。移置唐肅宗時。平盧節度使王志玄卒云云段。司馬溫公註說下。似好。未知如何。
謹號令。 末段朱子曰。吳英茂實云。政治當明其號令。不必嚴刑。以爲威云云。
初頭朱子曰三字。刪去。以爲威下補朱子二字。似可。
明賞罰。 末段漢武帝賜昭平君死。東方朔奉觴再拜。上萬歲壽云云。
此段。被橫抹。而愚意則仍存似好。未知如何。
納諫諍。 以易咸卦象辭山上有澤咸。君子以。虛受人。爲首條。似好耳。
公銓選。 程子曰。人纔有意於爲公。便是私。昔有人典選。其子弟繫磨勘。皆不爲理。此乃是私心人多云。古時用直不避嫌得。後世用此不得。自是無人。豈是無時。
此可爲論說第二也。正本已入否。若不入則追補。如何。
戒濫爵。 末段漢靈帝初。開西邸賣官云云下。當有史斷而無之。可欠。
此下附賞進賢。坐擧主之目。而以董仲舒對策曰。臣愚以謂使諸列侯郡守。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以給宿衛。且以觀大臣之能所貢賢者有賞。不肖者有罰。夫如是。諸吏二千石。皆盡心於求賢。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爲論說第一條。 公銓選末端。朱子因論薦擧之弊云云。移置此下。爲第二條。 史記鄂千秋論蕭何功(止)安平侯。以此爲第三條。 尙書令左雄公直精明。能審覈眞僞。决志行之。頃之胡廣。出爲濟陰太守。與諸郡守十餘人。皆坐謬擧。克黜云云。以此爲第四條。此外以高明之見。隨多少補錄。如何。
嚴黜陟。 此目所錄爲幾條。願聞之。
禮臣鄰。 朱子與劉共甫書曰。伏讀詔書。奴詬大臣。豕視廣位云云(止)事天之道。何獨不然。
此條被橫抹。而愚意以爲此書。不可不令後世人主見之也。但某嘗譬之以下。刪去似好耳。且此條末段。錄二月癸酉。有事武宮。籥入叔卽卒。去樂卒事。並胡 左氏曰云云。而以善處書之。次錄知悼子辛未。葬平公云云。而以不善處書之。似可耳。
處公族。 曾聞正本此下。有待功臣一目云。而草本則無之。願聞其詳。
抑宦幸。 唐宣宗。嘗與令狐綯。謀盡誅宦官。恐濫及無辜。綯密奏曰。但有罪勿捨。有缺勿補。自然消耗至盡。
此條。入正本。有若不入。願追補於朱子曰。東漢宦官事云云之下。劉豫揭咨山東云云之上。如何。
朱子曰。周禮天官。兼嬪御宦官飮食之人。皆摠之。則其於飮食男女之欲。所以制其君而成其德者。至矣。豈復有後世宦官之弊。(五子近思錄。)
此條。錄于抑宦幸末端。似好。亦如何。
勸農桑。 趙過爲搜粟都尉。敎民爲代田。一畝三畎。歲代處故曰代田。每耨輒附根。根深能御風。其耕耘田器。皆有便巧。用力少而得穀多。民皆便之。
此條。揷入於范純仁爲襄城令上。似好。未知可否。
賑飢荒。 朱子行狀曰。捄荒利害。如州縣旱傷。早行檢放。從實蠲减。勸誘人戶賑糶。務得其平。納粟之人。早行推賞所納米數。仍减其半。乞撥豐儲倉米三十餘萬石。以備濟糶。州縣新舊官物。幷且住催紹興丁身等錢。預行蠲放。及免米商。力勝稅錢。量立賞格。官吏違慢者。奏劾。昏病者。別與差遣。
此條。補入於朱子奏捄荒事宜狀云云下。似好。如何。
陳文忠公堯佐。知壽州。連歲大饑。公自出米爲糜。以食餓者云云條被橫抹。而愚意則仍存。似無妨。
愼刑罰。 孟氏以謁膚爲士師。問於曾子云云。
此條草本被橫抹。而愚則以爲當仍存。
濂溪先生爲南安軍司理參軍時。南安獄有囚。法不當死云云。
此條。當錄於愼刑罰末端。如何。
修軍政。 選將條。語類三條。似當補此條末端。錄上如左。金人初起時。初未立將。臨發兵。召集庭下問之。有能言其策之善者。卽授以將使往。及成功而歸。又集庭下。問衆人而賞之。金幾多衆人言。未得又加之。賞罰如此分明。安得不成事。
蜀遠朝廷。萬有餘里。擇帥須用嚴毅。素有威名。足以畏壓人心。則喜亂之徒。不敢作矣。
古之名將能立功名者。皆謹重周密。乃能有成。如吳漢朱然終日欽欽。常如對陣。須學這樣底方可。今人率負才。以英雄自待。以至恃氣傲物。不能謹嚴。卒至於敗而已。要做大功名底。越要謹密。未聞麁魯闊略而能有成。
以此三條。置之或問諸公論置二大帥云云之下。如何。
敎練。 子曰。以不敎民戰。是爲棄之。 註。范氏曰。晉文公始入云云。
上卷論兵條。若依愚言增補。則此范氏云云刪去似可。
屯田。 朱子又曰。屯田須是分而屯之。統帥屯甚州。總司屯甚州云云段橫抹。未知其故。愚意仍存似可。
此目下。以愚意補陣法。屯營二目。而朱子說數條。錄上如左。以爲高明取舍之地。
朱子曰。陳者。定也。八陣圖中。有奇正。前面雖未整。猝然遇敵。次列便已成正軍矣。(以下陣法)
又曰。大凡有兵。須有陣不成。有許多兵馬相戰闘。只滾作一團。又只排作一行。必須左右前後部伍行陣。各有條理方得。
又曰。兵法。以能分合爲變。不獨一陣之間有分合。天下之兵。皆然。
又曰。看古來許多陣法。遇征戰。亦未必用得。所以張巡用兵。未嘗做古兵法。不過使兵識將意。將識士情。盖未論臨機應變。方畧不同。只如地圓則須布圓陣。地方則須布方陣。亦豈用槩論也。
又曰。嘗見老將說。大要臨陣。又在番休遞上。分一軍爲數替。將戰則食第一替人。旣飽遣之入陣。便食二替人。覺第
一替人力將困。卽調發第二替人往代。第三替人。亦如之。只管如此更番。則士常飽健。而不至困乏。
朱子曰。古人屯營。其中盡如井形。於巷道十字處。置火候。如有間諜。一處擧火。則盡擧。更走不得。
以高明之意。更添多少說。以補之如何。
擧褒贈。 北魏鄭羲爲西兗州刺史。貪鄙。納女爲嬪。徽爲秘書監。及卒。尙書謚曰宜云云。
此條草本被橫抹。未知何故也。愚意則仍存。似好耳。
謹天戒。 總章元年四月。彗星見於五車。帝避正殿。减常膳撤樂。許敬宗等。奏請復常曰。彗星見東北。高麗將滅之兆也。帝曰。朕之不德。謫見于天。豈可歸咎小夷。且高麗百姓。猶朕之百姓也。不許。戊辰彗星滅。
史斷。范氏曰云云。
此段。與宋景公時熒惑守心事爲類。補入於商武丁事下。以好耳。
華夷之辨。 突厥四夷君長詣闕。請帝爲天可汗。帝曰。我爲大唐天子。又下行可汗事乎。羣臣及四夷。皆稱萬歲。是後以璽書。賜西北君長。皆稱天可汗。
史斷。范氏曰云云。
此段。附錄此目末端。如何。
和親之失。 漢高祖從劉敬說。以長公主妻單于結和親條下。附錄唐太宗從裴矩言。許婚於西夷突厥葉可汗事。及史斷范氏說。如何。
應事接物編箚疑
辭受取與。 伊川先生。責却韓持國黃金藥葉事。何以見刪也。愚意則仍存。似可。未知如何。
伊川先生在經筵時。與趙侍郞,范純甫同在後省行。見曉示至節。令命婦進表賀太皇及太后,太妃云云。非私也。恐不當在辭受之列。愚意則移置於下陳無己事上。而以附乞假爲小註。似可。亦如何。
處家庭。 尹和靖先生諱焞。字彥明。三十。師事伊川。應進士擧。答策問。議誅元祐黨人。先生曰。噫。尙可以干祿乎。不對而出。告於程子曰。吾不復應擧矣。伊川曰。子有母在。先生歸以告其母。母曰。吾知汝以爲善養。不以祿養。伊川聞之曰。賢哉。母也。
此條。似當以陶侃母事爲類。而追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