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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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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約

 宗法於人大矣。程子曰宗子有君道。又曰立宗子法。管攝天下人心。又曰收宗族厚風俗。是非一門之宗。關一國之治道邪。吾宗以寒門孱族。猶見稱於南州者。特以吾宗宗法。蓋出於百弗庵先生。而其奉先尊宗之道。敦族垂裕之謨。以至聚會講信之節。保財應用之規。井井彬彬多可觀也。惟我江洞。不能一一遵行。凡百規例。不足以述先憲之萬一。此非太可惶懼者邪。乃與老少合席。商確參定規條。而其節目之關於大倫。昭載大宗完約者。不必贅錄。但取大宗宗約中未盡者。與小宗廢弛者與前所未就者。逐目條列。

  節目

一。宗法莫先於尊宗。古人曰尊祖故尊宗。則不尊宗子宗孫。是忘其祖也。其尊之之道。自有大宗條約。自今以後。惕念遵行。以爲不愆不忘之地。

一。吾小宗家家計不堪承祀。支孫以宗物助祭于宗子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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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秋時祭。旣不能行。則所行者忌祀與俗節。物之豐儉。當觀家勢。而心之誠敬。不敢有一毫懈慢。

一。墓祀亦大祭也。今人多不敬祭物。如此而敢望有其誠而有其神乎。自今以後。齊沐之節。追慕之誠。一如忌祀時。

一。尊宗奉先之外。睦族次之。切望孝友以相勸。敦睦以相勉事。

一。若有不順父母者與不愛兄弟者。自宗中告于門長。隨輕重施罰事。

一。古人以忍字爲睦族之符。吾先師立齋先生。亦以因其性而導之。爲處家之第一方法。旣下忍字之功。又加因性之導。則豈復有頑率不遵者乎。如是而不悛者。不得不論罪事。

一。賙竆救急。爲睦族之最先。若有竆餓者。則稍饒者收斂以給。使免溝壑。若有火水災。趁卽拮据。毋至流散事。

一。大宗有門尊門長司貨副任之目。則小宗只當置門長一任。以兼門尊之責。次置有司一任。以兼司貨副任之責。

一。花樹會爲講睦之大節。會所當以門長宗有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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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村中書堂爲定事。

一。王山墓祀畢。倣古人燕毛禮。敍情講約。而若有使酒諠譁者。不得參會。

一。宗物旣成。當先設祭器。次買書冊。次蓄婚姻時器服。

一。保族莫先於救竆。若有淹疾可活而不能自力。則隨疾輕重而救之。使之不死。

一。凡喪給錢二貫米五斗。(不分貧富。)門長與宗任家則加倍。(卑幼喪則不加。)

一。無田土無依托之喪。則自族中助其半。以宗物助其半。以治其喪葬。若有強近族可依托者。又減其半。

一。族中之竆孤不得婚娶者。又自族中助其半。以宗物助其半。使不廢倫。而若有強近可依托者。又減其半。

獨巖齋堂規

象龍嘗讀論語。至羣居終日。言不及義。好行小慧。難矣哉之章。未嘗不三復歎息。又讀子桑伯子可也𥳑章集註曰。伯子不衣冠而處。夫子譏其欲同人道於牛馬。其所以警于心箴于身者。不啻如呂東萊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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躳自厚而薄責人也。每以是語人曰小慧不過用其私智。而吾夫子絶之以難矣哉。平居而不衣冠。尙斥以牛馬。况名爲儒者而羣居講讀之席乎。噫俗士之弊。有甚於此者。辱人之親而反及於己親。辱人之先而反及於己先。無非亂倫敗常。而言者爲常。聽者不厭。如是者謂之風流人。不如是者謂之迂怪士。使稍知收斂者一言其不可。則便羣聚而嘲斥之。使不免踽凉焉。可勝慨然。此堂讀書之所也。諸賢讀書之人也。堂以書爲名。士以文爲會。切望吾儕深戒乎此。先絶醜悖之戲言。次去不衣冠之習。次要不行小慧。使斁敗之風。庶幾得正。豈不幸甚乎哉。今以退溪先生擬與豐基郡守論書院事一編。揭之壁上。以爲朝夕觀省警惕之資。嗟我同志。盍如親聽於當日講席而相勉也哉。

  節目

一。庠塾之設。蓋爲講明義理。而本乎五品彝倫。

一。講明義理。莫先於讀書。當依退陶伊山院規。以四書五經爲本源。以小學家禮爲門戶。其餘諸史子集。亦爲旁通。至於邪僻不正之書。並不得入齋。

一。此堂之會。每在做時文。來會者皆擧子也。於爲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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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裏之工。不甚襯切。自今以後。須先取小學,家禮,四子,心經,近思錄等書。辨儒學詞章內外賓主之分。

   右三條。致知之要。(放白鹿洞規。下倣此。)

一。不衣冠淫褻戲慢。是俗儒大患。別爲箴。附之于壁。

一。一遵伊山院規。立志堅確愼審。趨向一以道義忠信爲準的。

一。無攻人之惡。樂道人之善。誦九容而攝威儀。思九思而絶妄念。

   右三條。修行之要。

一。書不得出門。色不得入門。博弈摴蒱之屬。切不近之。而若有犯者施榎楚。

一。擧業旣有先儒所許。則亦當逐日程課。取正先進。不可優優泛泛。有名無實。而每念本分事業在其中。

一。禮有羣居五人之長。會中年長一員。點檢凡事。若有違約妨工者。擔當論罰。若頑率不服。通于訓長以擯之。

   右三條。處事之要。

一。責善朋友之道也。善則相勸。惡則忠告善道。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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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文。先覺誘後覺。後覺問先覺。務極和平。

一。做于此堂者。往往有地處卑者。旣以是心來。則不可以卑微待之。以心相許。以德爲友。豈以地處爲拘。朱子曰事業賢於己。雖少必敬。栗谷先生鄕約。亦謂會坐以齒。雖非士族而學行出人則亦序以齒。以此觀之。則經術文章之超然爲師表者。雖言語拜揖。亦不拘俗而有等殺。

一。接人之病有二。一則多能者侮不如己者。是孟子所謂挾賢也。一則迷鈍而惡勝己者。是孔子所謂悾悾不信也。此二病不但己德之大疵。將致會中搆亂。切宜戒之。

   右三條。接物之要。

洞規

古之人。雖不能爲於世。而於所居洞里。往往有規約之試者。如呂氏藍田之約。張子鄕井之設是已。一時刱設。猶爲林下之經綸。當代之美蹟。况此洞卽先父兄之所審愼而講規。焦勞而鳩財。使洞習將改。洞勢將就。則爲後輩者。思所以紹修繼述。以大其終者。豈容一毫緩歇邪。且此洞以十室之殘。處四通之街。人無恒產。朝聚暮散。行路之公私侵迫。軍保之黃口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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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其弊百倍於他洞。苟不嚴設條約。大加勸懲之道。則將無以正洞俗而扶洞勢矣。玆定節目。凡我同盟之人。不以規約爲虛文。不以舊染爲難變。臨事顧規。察規顧心。德敎以相勸。禮用以相戒。使三代遺風。於此乎可觀。則豈不爲吾身好一洞好。永歸于好之道也邪。

  

德敎齋節目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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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極罰十條。倣朱夫子洞規。先五倫之義。而下五條以類分排。(下諸條。皆推類五敎。)其歸五也。惡莫大於悖倫。故以此爲極罰。極罰之中。亦有上中下三等。犯在上等笞四十。中笞三十。下笞二十。○此十條。犯上科者一犯而卽罰。中待再犯。下待三犯。

 親戚不睦者。

 不敎悖亂子弟者。(子不孝。見上。)

 喪祭廢闕者。

 不敬不厚於姑姊妹者。(右父子之類。)

 

公賦慢科者。

 受官差任。憑公作弊者。

 致僮僕悍惡者。

 卑幼於尊貴不下馬者。(右君臣之類。)

 婚姻無故過時者。

 居處出入。男女狎昵者。

 好訐人家陰邪者。(右夫婦之類。)

 挾尊挾長。不憚犯約者。

 恃強恃貴。侵奪孤弱者。

 語言稱謂犯分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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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轎馬濫著乘者。

 輕任而不分。斑白提挈者。(右長幼之類。)

 鄰里不和者。

 結納行止殊常者。

 偏結黨比。互生譏謗者。

 同約廢慶弔者。

 患難力及坐視不救者。(右朋友之類。)

 佚遊廢業者。

 酗酒者。之

 雜技好著者。

 

毁削洞物者。

 沮遏洞規者。

 強取人財物者。(犯此六者。自犯上五者。)

   右二十七條。爲中罰。推類而不出五敎。中罰亦有上中下三等。犯上科者笞二十。中笞十。下笞五。○犯上科者。再犯而行罰。中下二科三犯而後行罰。論罰而不悛者。士族年高不參會年少者絶之。庶人告官懲治。

 不敬官差者。

 牛馬器用不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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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而毁傷不還者。

 士而不勤讀書者。

 農而怠於穡事者。

 言談肆慢者。

 好稱人惡者。

 蔽人善行者。

 不規朋友過失者。

 約誓倍信者。

 拜揖不恭者。

 無故不參會者。

 

公會晩到者。

 座中喧爭者。

 衣服過奢者。

 酒食爭多者。

 好起官訟者。

 不解同約鬬鬨者。

 收物愆期者。

 不善指路者。

 欺瞞行人者。

 不信傳書札封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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敺薄丐乞者。

 恒留酒店者。(此五條。尤切於路傍洞。)

   右二十四條爲下罰。下罰亦有上中下三等。皆三犯而後行罰。罰用玄酒。士族之老者衆戒之。少者飮一盃。庶人之老者上科飮二盃。中科飮一盃。下科衆責之。少者上科笞五。中科飮二盃。下科飮一盃。

 右三等定罰。斟酌先賢約條。而興起末俗。莫如賞罰俱行。故更列賞善之目如左。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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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十條爲上善。善莫大於五倫。上善中亦有上中下三等。士族則取上科而賞之。中下科則兼行數事然後賞之。庶人則有一善輒賞之。(罰則重於庶人。賞則多於庶人。)皆等其善而品其賞。有父母老者以食物而使養親。無親者士則以紙筆。農則以財穀。久其善者給歲饌。

 族親周睦者。

 善事姑姊妹者。

 祭先盡誠敬者。(右父子之類。)

 公賦先於私者。

 

善馭妻孥者。

 守分事尊貴者。

 畏服官令者。(右君臣之類。)

 男女不狎昵者。

 夫妻篤恩義者。(右夫婦之倫。)

 善養子弟者。

 恭事長老者。

 語言拜揖盡禮敬者。

 分斑白任戴者。(右長幼之類。)

 交遊擇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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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和好者。

 不事偏黨者。

 患難相救者。

 慶弔勤厚者。(右朋友之類。)

 士而勤讀者。

 農而勤業者。

 不近雜技者。

 不入酒店者。

 服從約尊之令者。

   右二十三條爲中善。善在上科則無論士庶。必待兼數事行積久然後賞之。但以盛饌一器。別席而餽之。有親者餽以生物。善在中下科則士族衆會而稱奬。庶人給酒肴。

 父子兄弟夫婦。不傷恩義者。

 族親鄰里不乖爭者。

 力役租稅不致亂者。

 牛馬器用相借者。

 借而不壞損者。

 不窺覬洞物者。

 收物趁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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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踐約者。

 言語謹厚者。

 善待行乞者。

 善指路者。

 善傳人文字封物者。

 敬接行人者。(此四條。尤切於路傍洞。)

   右十三條。爲士族則衆坐而稱奬之。庶人賞之以酒。善在中下科則雖庶人。但加稱美。不必有賞物。

 右善惡各三等。洞掌(古所謂直月)與洞有司。記籍而告于約尊。以待洞會時公議行賞罰。而其不悛者。依藍田約施之。甚則不得不告官以懲。

  禮用齋節目(講堂西夾)

  第一先公賦(義)

一。洞用當量其財而施行之。如春秋兩役中。稱於秋則施於秋。稱於春則施於春。固當有贏餘。而不可過用以縮契物。

一。洞物不甚優餘。田結貧富又不同。富而田結雖多。以二結爲限而給之。二結以下沒給之。若貿卜則切不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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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豐年則少減經用數。以長契物。凶年則計見在數盡蠲之。使貧竆者免官罪。

一。若大凶而民不能保則不得不更加變通。貸用於本洞契講學契以賙之。至於此契則不可損縮本財。以慢先公之義。

一。新參洞契者。前有隨勢以納之例。而今有蠲役之物。則酒饌雖依舊例。而至於錢穀則計其田結。三倍其蠲役條以納。(如蠲役可以一兩蠲者。直捧三兩。而一兩當年蠲役。二兩付之本契。至於無田土者。亦不能無隨勢例納。而此則付於救貧契。)

一。雖當一役爲惠大。自己擔當之役。尤不可拒納愆期。若拒納愆期。齊會論罰。督役官任。使獨當其供接。

一。應役之物。若分給各人。則必有留滯之弊。定會公事日。洞任受之。翼日直納該廳該倉。

一。元洞任若公明幹事之人則當兼行公契任。否則當別定公契。以領救貧契講學契。而各任之憑公逞私。凡員之攜貳公議者。依定罰施行。

  第二救貧竆(仁)

一。貧竆之中。鰥寡孤獨廢疾者尤爲可矜。當加倍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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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患難而貧竆者。與惰四肢而貧竆者。其情不同。賙急之物。不得不差等。不謹業而長貧者。雖略施周急。然恃其周急而終不就業則更不救急。

一。士族而讀書者。有水田十斗地田二十斗地則不可謂竆貧。庶人之食力者。有水田五斗地田十斗地(並作不計)則不可謂貧竆。然亦檢察當年農作之得失與災眚之有無而等給之。

一。豐年則但施之於四竆與無尺地而遇災難者。(有餘付于本契)若大凶而有餓莩之慮則貸用元洞物。不可使之死亡。

一。賑救之物。不可一時盡給。分爲三等。而二等加於初等。三等加於二等。(以時愈竆而生活愈急。)量新穀之登熟而定出賑之日數。少者來受之。老者往賜之。

一。雖契外寓接之人。若有飢餓之甚者。減等略施。以廣仁俗。

一。浮浪者之行惡請入者。豐年免飢者之欲效凶年者。不從公議而敢爭多少者。不量禊物而強欲厚施者。並皆齊會論罰。

  第三勸講學(智)

一。講學所以敎人之法也。敎之之目。已悉於德敎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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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講會日。使善讀者通讀小學孝經警民篇等書與此二件節目。二三遍然後。釋其旨意。使不學者習聞警服。

一。禊物不腆。只當用於講會。而稍存贏餘。以買書冊。使讀者便於尋數。

一。講會日。當取好時節。如三月朢日七月旣朢等最宜。而若訓長有故則少可進退。至若賞罰等事。亦於是日行之無妨。

一。凡講會。必須衣冠濟濟。序齒井井。上下老少。等級分明。而開座罷座。使齋直唱喏以告。

一。講會時。先問難文義。通者書于籍。以付上賞善條。否者戒責於當日會席。

一。擇年高有識望者。圈出訓長與洞約尊。而約尊出於有識持身則當兼訓長之任。

一。講會之供。春以酒爲主。酒陽也。秋以食爲主。食陰也。隨契物之多少。量講員之衆寡。惟以儉約爲貴。

  第四接賓客(禮)

一。衣冠有識。爲觀洞規而來者。風流文士。爲觀泉石而來者。日暮道竆。巧違程限而來者。固當自洞供億。而亦不無貴賤賢愚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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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 恩來者。本邑與他邑。生進與武科。供接則如一而例給則有差等。不可以親疎貴賤。有所增減。

一。待賓主乎敬。雖暫過之客。必鋪席于洞舍。盡其敬禮。而尊賓則約尊出而延接。常庶則洞有司延接。

一。若有請留宿者。洞掌告于約尊。探其當留者而接之。下有司切不可憑公逞私。

  第五救患難(信)

一。死喪有收空石之例。又有助殯木之例。當依爲之。以酒勸護喪與匠人。甚非禮俗。當代以紙燭。

一。葬時山役及餽軍賻儀等節。自有舊例。固當依爲。而近來人心不古。助力助米。稱頉多闕。自今以後。力役則從栗谷先生約。(父子兄弟。同居則不疊役。)而有闕則受贖米。禮葬收二升。薄葬收一升。頉以有故代以錢。

一。庶人之葬。約尊雖不可躳往護喪而(庶人中亦有等分親疎。可往則往。似合情理。)分付洞有司。始終監護。主喪之故爲薄葬者。洞丁之慢忽助役者。告于約尊。依定罰施行。

一。四竆無親戚之喪。自洞中擔當葬埋。至於路傍僵尸。亦當深加哀矜。探其居住而通之。若不知則呈官出旨。以爲日後憑考。且使堅封。勿爲狐狸水潦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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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難莫重於疾病。若時月之病。敗其家產。幾於損性者。不得不以洞物扶助。四竆無依與行旅之病者。亦自洞中療治。

一。患難莫急於水火。火於家則以私以洞。助藁草與材木。而又助營輯。水於田則助其力役。而隨被害之大小。酌所助之物力。

一。患難莫切於刑獄。若非罪受枉。自洞中聯名愬冤。以物而助其應訟之費。有罪者不可救助。

一。存問耆老。亦一美禮。丈夫六十已上。婦女七十已上。行歲饌。庶人亦限七十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