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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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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蓍策第三

大衍之數五十註。河圖洛書之中數皆五衍之。而各極其數。以至於十。則合爲五十矣。

  按傳疑作五衍爲十圖。而有可疑者。故先布先生圖與解。繼以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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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曰一三五陽數也。得地數三十者。陰根陽也。二四陰數也。並中五得天數二十五者。陽根陰也。又曰數皆用陰者。成於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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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先生圖五中點所衍。止於八而不滿十。無乃傳寫之誤耶。敢添入二數。而特於艮坤方添之者。以其五十土之方也。又數之自艮始者。不但從其方也。艮爲物之始也。且先生曰數皆用陰者成於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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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云。固是。然五衍爲十之爲五十。與五乘十十乘五之爲五十少異。言十五之相乘則五皆陽十皆陰也。以中五而衍之爲五十則五已兼奇偶數。(一三五奇二四偶)而十亦各兼奇偶數。(一三五七九奇二四六八十偶)然後此五十包陰陽之用也。恐不可以此五十謂之數皆用陰。故隨奇偶以圈點。且先生所謂一三五陽數也。得地數三十。(止)二四陰數也。並中五得地數二十五。 按此訓恐亦有不通者。一三五旣不並中五數之。則豈獨於二四並數中五乎。或曰以陰數故並五數之。然此五衍爲五十。但當以五十之數言之。恐不必以天地數五十五參互看。且五衍爲五十。而中五虛其數。則何必補二四數而爲二十五哉。恨不講質于當日講席也。或曰此五十隨奇偶圈點。則五乘十十乘五之五十。亦當以奇偶爲點耶。曰不然。十五相乘。以陽數配陰數。而五陽而十陰也。何可以奇偶圈點乎。但傳疑書。韓苑洛十五相乘圖。有可商者。故布列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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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五乘十則五在十之中而爲五十。十乘五則十在五之中而爲五十。若此圖則五在十之外而爲五十五。十在五之外而爲六十。恐不如相乘之際。合二數爲一。故更爲圖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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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如此則五乘十爲五十者。數雖陰。然包五之陽在其中。十乘五爲五十者。數雖陽。然包十之陰在其中。且大衍之數。恐夫子只指中五之衍爲五十。若十五相乘之五十。是乘之數也。豈曰衍之數乎。愚故曰十五相乘之五十。與洛書中五含五爲五十者。特朱子推此以明其合於大衍數也。非謂夫子大衍之義。由乎此也。胡氏小衍爲十之說。正發明大衍五十之義歟。

其用四十有九。 按先言大衍五十。繼言其用四十九。則可知五十中一之爲體耳。○小註蓍之數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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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之數八。 按此數字。指用數而言。若言全數則五十也。豈曰七七乎。四十九之數。妙合於七七。而又合於蓍德之圓而神。故蓍以徑一圍三之義而以七爲數。然七未嘗無八。故先儒氏有蓍數本八之說。圓未嘗無方。故四象掛扐。兼圍四用半之數。恐不可拘於七七之數。而傳疑所解經世書說。多不可曉者。敢箚疑如左。

經世書觀物外篇曰。蓍之德圓。以况天之數。徑一而圍三。重之則六。蓍數不以六而曰七何也。並其餘分也。故七七四十九。五十存一而言之也。(陽主進。故常存其一。)去其餘分則六。故策數三十六也。 按蓍主乎陽。陽之象圓。故取圍三之義。則七之數。已含一之貫兩圍三也。乃以圍三之重之而成六言之者何也。不曰六而曰七者。恐是兼徑一之本體。而謂之並餘分者何也。圍三之後。有何餘分也。策數三十六。專由於去掛扐之一。而乃謂之去圍三之餘分。故策數三十六者何也。傳疑曰餘分。指一歲氣盈之數也。蓍之用。若止於六。則六六三十六。在一歲則三百六十日而已。不盡五日四分日之一則無以歸奇而成閏。故必並此餘分而爲七然後。七七四十九。乃足於以閏月定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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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歲之象也。 按經世書所謂餘分。果指一歲氣盈之餘分。則何只從徑一圍三上說下來乎。乾坤之策。合爲三百六十者。爲當期之日。而乃以乾策三十六。當一歲三十六者何也。閏生於氣盈朔虛二者。而此但以氣盈言閏者何也。竊恐經世書所釋。只以義例推度而比類之。故退溪所解。亦以義類而推言之耳。其實餘分。豈出於七七之數乎。三十六。豈當一歲之日數乎。成閏豈徒由於七七之餘分乎。

分而爲二小註五歲之象。 按以大傳言之則恐當曰分而爲二一也。掛一二也。揲四三也。歸奇四也。再扐而復掛五也。似此合於五歲之象。而今乃掉了分而爲二一節。乃以兩揲兩扐分爲四節。合掛一以爲五歲之象。似不合於大傳之訓。或曰若以分二爲一。掛一爲二。揲四爲三。歸奇爲四。再扐後復掛爲五。則是五歲之象。不在初變之內。豈若掛一爲一。揲左爲二。扐左爲三。揲右爲四。扐右爲五之五。在初變之中乎。此說固好。且合於小註說。然若如此則大傳只當曰再揲之再扐之而已。而復下後掛二字。鄙說恐當備一義。○註再變三變云云。 按再變三變。不去掛一而特除初變之掛。蓋除者非除而不用也。初變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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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爲三變掛扐之原。而如天一之數。爲四十九之原。故象太極置不用。則五十除一。統體之太極也。揲除初掛。各具之太極也。○三奇爲老陽註。皆徑一而爲三云。 按皆之爲言。言掛扐過揲。皆徑一而圍三也。徑一圍三大註。旣以以四約取義。而三箇徑一圍三卽成九。則此徑一圍三。恐亦當以以四約爲主。而一其十二三其四。是三箇徑一圍三也。三其十二九其四。是九箇徑一圍三也。而一其十三其十之爲徑一之象。三其四九其四之爲圍三之象。亦在其中矣。胡氏專以後說爲主。而闕以四約之本意。恐似未盡。○小註由太極加倍以生者老少。在第二爻方見。 按此老少。指太極兩儀上老少。非指揲蓍之老少也。揲蓍之老少。皆出於三變後而已見於初一爻也。豈待第二爻方見乎。胡氏之意。蓋以揲蓍之老少。雖已見於一爻。而至於再掛而<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37D_010_24.GIF'>上又得<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37D_020_24.GIF'><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37D_030_24.GIF'>上又得<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37D_040_24.GIF'>然後爲太陽。<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37D_050_24.GIF'>上又得<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37D_060_24.GIF'><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37D_070_24.GIF'>上又得<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37D_080_24.GIF'>然後爲太陰。少陰少陽放此。故曰在第二爻方見歟。○嘗觀退溪集中禹秋淵問太陽居一含九之說曰。居一之說。不須拘看。掛扐之九過揲之九。是爲太陽居一而所含之數也。於此並求欲居一之象則不可得矣。老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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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少陽放此。先生答曰是。 按圖解所釋。初不取居一居二之象。居字當作以字意看。○註三偶爲老陰。小註蔡氏曰生蓍以分二掛一。(止)立卦以奇數爲體。禹秋淵問易說卦傳幽贊神明而生蓍註。或問於朱子曰生字似當與下面立卦之立字生爻之生字同例。所謂生蓍。猶言立蓍而用之。未知是否。朱子答曰卦爻是人所畫。蓍是天地所生。不可作一例說。兼以立蓍而用之爲生蓍。亦不成文理云云。蔡氏之論與或者之言同。退溪答曰蔡氏此說生蓍。固與或說同。然所未知者。蔡氏並與說卦生蓍字。亦誤作揲蓍看與否耳。 按朱子但言不可與立卦同例。而不更釋生蓍二字也。旣曰天地所生則說卦之意。蓋曰聖人幽贊於神明而天地所生之蓍()分二掛一云爾耶。如此說則蔡氏所謂主蓍以分二掛一云者。亦曰天地所生之蓍()以分二掛一云。則雖不成文理。不害於義理。蔡氏之高明而與立卦同例看耶。生蓍若視以天地所生之蓍。則下文立卦亦視以聖人所立之卦。如是蔡氏說似無病。○老陰之奇。以少陽之奇損之。 按少陰之奇。旣曰以老陽之奇益之。則少陽之奇。亦當曰以老陰之奇益之。而乃謂以少陽之奇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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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者何也。蓋以老陰雖益於少陽。而少陽之本數不加多。老陰之變數。反損二十而得四則可不稱之以以少陽奇而損之乎。此可見少陰得老陽而有育。老陰得少陽而無育之義歟。且老陽實故子數多於母數。少陰雖陰得於老陽。故子數次多於老陽。少陽雖陽得於老陰。故子數少於少陰。老陰虛故子數同於母數。此亦可見陰陽生物自然之妙乎。○自少陽由老陰而變。 按不曰自老陰變爲少陽者。蓋自太陽說下來。如兩儀生四象之次。故曰自少陽由老陰。而扶陽之意。亦在其中歟。○二老則陽實陰虛。(止)二少則陽少陰多。 按二老以虛實言之。二少以多少言之者何也。二老純陰純陽也。故以虛實言。而實故多虛故少。二少則少陰雖陰而得老陽之益。少陽雖陽而不賴乎老陽。則固可曰陰實陽虛。而以其非純陰純陽。故虛實字著不得。而不可不以多少言也。然二少之上言多少。非指變數而言也。指本體而言耳。下言多少字。方是指變數歟。或曰二老則取奇實偶虛之義而以虛實言。二少則以奇一偶二之數而以多少言亦通。○長男則未嘗少其變。長女則未嘗多其變。 按震巽之肖父母固也。而坎艮之變少乎父。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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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之變多乎母何也。蓋以陽主進。故男之中少少其變者。以未及進也。陰主退。故女之中少多其變者。以未及盡退。此亦自然之妙歟。○又按四象之數。母數則再變而成。子數則一變而成。此亦可見母盡其功。子未及用之義歟。再變如老陽之母數三分爲一是一變。三一復有三而爲九是再變。一變如老陽之四九三十六。老陰之四六二十四。一合而直成其數。玉齋掛扐數。該八卦象圖。詳載傳疑。故玆不贅焉。

  按四象之奇策。合於八卦。故爲圖以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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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間各爲四十八。妙合於蓍數之四十八。乾主進故實下而虛上。坤主退故虛下而處上。兌離雖陰而自陽儀來故虛上。坎艮雖陽而自陰儀來故退上而虛下。所以乾兌離震其變皆十二。巽坎艮坤其變皆四。且二少之陰多陽少。恐亦從陽儀從陰儀之故。而胡氏只言二少之陰多陽少而不及於此可疑。且胡氏以震之多其變巽之少其變。謂長子代父長女代母。甚合義理。然初爻奇者皆十二變。初爻偶者皆四變。變數之多少。專由於初爻之奇偶。故兌離雖陰而變數多。坎艮雖陽而變數少。恐亦當以從陽儀從陰儀言之歟。或曰先儒作四象虛以相待圖。而虛了少陰少陽中間矣。今此圖則合少陰少陽爲圖。而二少則相合。二老則不相合而尙虛者何也。曰虛而相待。欲其合也。合而爲圖。乃所以發明虛以相待之義。且老陽老陰雖似不相合。而坤與震接。乾與巽接。而陰陽相交。則二老雖不動其位。而有自然流通配合之妙。未知如何。

註且用舊法。 按舊法有終不可曉者。旣以前一變五九爲奇。後二變四八爲偶。則每三變輒一奇一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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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何以定老少陰陽乎。其意恐以爲一變之五九。再三變之四八。只假設以明圍三圍四之義而已。至於立爻則必須以五爲奇以九爲偶。故其下旋復曰老者陽饒而陰之。少者陽少而陰多者。與上揲法同。然旣以前一變爲奇。後二變爲偶。而其下復以五四爲奇。九八爲偶。義相矛盾。朱子所以取之者。恐以旣得於圍三圍四之義。又有合於三變皆掛之例故也歟。○蔡元定云云。陰性本靜。故以四歸于老陽。 按上文未(一作朱)子所謂少陰得老陽之益。老陰爲少陽之損者。正得陽制陰之義。今蔡氏所謂老陰之以四歸老陽。固得於尊陽之義。其曰少陽之以四歸少陰。反違於陽之制陰。不如朱子訓之得正。○不然則以四十九蓍。(止)取此而不取彼。 按取此之此。指上五十蓍分掛揲扐之法也。不取彼之彼。指下四十九蓍之分掛揲扐也。蔡氏之意。蓋謂四十九蓍。若又分掛揲扐則體數自均。而不若五十蓍而分掛揲扐者。體數之均自在其中。而用數之陽三陰一。得盡於三揲所變之數也。然蔡氏所謂爲偶者二。旣不合於揲法。(更詳在下)少陽歸少陰之說。又不同於朱子老陽老陰本皆八之說。雖有妙合而以八言於陰陽者。又無義例。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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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夏秋東西南前左右。諭陽用三。以冬北背。諭陰用一者。恐亦有不通。四時之秋。四方之西。分明是陰之用而歸之於陽之用。似過於抑揚。人之左右。半爲見半爲不見可也。專歸於見而獨以背爲不見可乎。且以不生物不可見言之則固可曰不用也。豈得曰陰之用乎。蔡氏此論似不得爲正。而朱子猶取之者。恐以其不背於法象。亦有合於三變皆掛故也。○小註沈氏筆談。 按沈氏之論四象八卦。無一不合於蓍法。朱子所以取之。而但其以少爲陽以多爲陰者。恐不如胡氏所謂二老則陽實陰虛。二少則陽少陰多之說爲合於四象數也。蓋卦雖因蓍而用。而卦以奇偶爲體。故奇少偶多。果如沈氏所云也。蓍以變數爲用。故二老則陽多陰少。二少則陽少(從陰儀來)陰多(從陽儀來)矣。今將言揲蓍之變數。而乃以卦爻之奇偶言多少者。恐有些未通。○玉齋曰蔡氏說爲奇者三。爲偶者二云云。 按篇末朱子所釋奇三偶二者。似與蔡氏本說。有不相合者。蔡氏曰五十之蓍。虛一分二掛一揲四。爲奇者三爲偶者二。則其所謂奇三偶二。已在於初變之中。而朱子乃以再三揲餘三之亦爲偶。以證偶二者。已非蔡氏所言。且以再三變餘三者亦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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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則是雖合於舊法之四八皆偶之義。而旣以四八皆爲偶。則合初變之九而偶亦三也。其可曰偶二乎。愚恐蔡氏奇三偶二之說。蓋以初變之奇。以四約而爲三。故曰三。初變之九。以四約而爲二。故曰二。是以以天三地二之數。係之於初揲之下者此也。朱子乃以後二變爲偶二之意。而又以蔡氏說特繼於舊法之下。其義難曉。○註至於陰陽老少之所以然云云。小註蔡氏曰少陽奇數由老陰而息。(止)少陰奇數由老陽而消。 按傳疑辨此消息二字之誤換。而以胡氏所謂老陽以長而變爲少陰。老陰以消而變爲少陽之說證之甚當。且此註下句言少陽少陰之策而以多爲息以少爲消。則此亦可見消息字之誤換也。且以造化言之。老陽少陰合而少陰得息而孕矣。少陽老陰合而少陽反見消矣。此又可見少陽消少陰息之理矣。又可見消息字之誤換也。至於策數之言少陽息少陰消者與上同。然此消息字。不可曰誤換也。蓋奇數則少陽少於老陰。少陰多於老陽。固可以少爲消以多爲息。至於策數則少陽多於老陰。少陰少於老陽。不得不取陽實陰虛之義而爲少陽息少陰消矣。傳疑何但言上消息字之誤換。而不言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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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之不誤換也。是未可知也。○八卦乾坤不用。(止)蓍不用七八云云。 按此八卦。指後天而言也。若先天則豈曰乾坤不用乎。况六子之用。皆乾坤之用也。故易之言用。曰用九用六而不言七八。且八卦之乾坤。已老之九六也。蓍之九六。未老之乾坤也。卦雖主尊卑而動靜在其中。蓍雖主動靜而尊卑在其中。此義亦不可不知也。○註老陽居一而含九云云。 按前一節。旣兼言二少之稍少稍多。而至於下一節。言掛扐之以少爲貴。則只言二老之極少極多。而於二少則只言進退交中。言過揲之以多爲貴。亦只言二老之極多少。而於二少亦只言進退交中。竊惟朱子之意。蓋以四象所居所含之數則不可不並二少言多少。而至於主陽之奇而以少爲貴則少陽宜少於少陰而反多於少陰。主陽之實而以多爲貴則少陽宜多於少陰而反少於少陰。所以如此者。雖由於少陽雖陽從陰儀來。少陰雖陰從陽儀來故也。若兼二少而言多少則有所相違。故特主二老言多少。而二少則只言進退交中。朱子之意恐如此。胡氏乃以陽老少陰老少分類言之。以爲老陽極少。少陽次少。老陰極多。少陰次多言之。謂陰不能並乎陽之多少云。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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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非不知少陽之掛扐多於少陰。少陽之過揲少於少陰。而特以奇偶而言之。嫌於少陰之爲次少。故主陽而言少陽之次少。以虛實言之。嫌於少陰之爲次多。故主陰而言少陰之次少。然不如朱子前一節之以老陽對少陰而言多少。以少陽對老陰而言多少者。爲順於多少之次也。且朱子上節旣以老陽與少陰少陽與老陰。言相交之義。此節又以老陽對少陰。少陽對老陰而言多少。則其所謂進退交中之中。中在老少之中。而胡氏所謂交於二老之中者。中在二少而爲二少相交之意。胡氏之說不合於朱子者如此。而傳疑只言所就而言者不同云。朱子所謂聖人說數不只說得一路。有許多通透者。其以是歟。○凡此不惟陰之與陽云云。 按一物二物判合之說。朱子與胡氏不同。故敢爲圖以明之。

朱子二物判圖(判中有合)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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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二物合圖(合中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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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一物判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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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朱子旣以迭爲消長爲合。故傳疑亦以多少相對爲合。迭爲消長。多少相對。似非合底意。而消長相對之中。自有合成一數之妙。故愚乃結之以母子數合爲四十八。

胡氏二物爲合圖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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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胡氏以二物爲合。而合而無判。非朱子二物中有判合之意。

胡氏一物爲判圖

삽화 새창열기

 按老陰之於少陽放此。是所謂一物爲判。是判而無合。而非朱子一物中。亦有判合之意。

註而况掛扐之數云云。 按朱子答郭氏。先言其前爲掛扐。其後爲過揲。又言過揲之數先得之。歸奇之數後得之。兩說似相逕庭。然扐在揲之後則謂歸奇後得可也。掛旣在揲之前而初扐亦在再揲之前則曰其前爲掛扐。亦未爲不可。况其前其後之訓。非言分掛揲歸之次也。只是掛扐置前過揲置後之意。則何逕庭之有哉。○邵子曰五與四四云云。去其三四五六之數。以成九八七六之策。小註胡氏曰亦用十二於兩奇內去一數云云。 按邵子先言十二十六二十二十四之數。而繼言去其三四五六之數者。蓋言去其十二(三四)十六(四四)二十(五四)二十四(六四)之數之謂。而約而言之故曰三四五六之數也。去者不用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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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蓋言不用十二十六二十二十四之數。而特取圍三用全圍四用半之義。而自成九八七六也。胡氏謂十二去其三四五六之數。則旣得於尊陽之義。且合於朱子所謂十二進四十二退四之義。然去字之意大不合。且近於人爲也何者。偶之圍四用半。固可曰去其二。而奇之圍三用全。四雖用三而一在其中。不可曰去其一也。邵子必不下去字於四約用三之一也。且以奇偶之用全用半而成九八七六。則是法象之自然也。若曰十二上去三四五六之數而成八九七六。則是非有意於尊陽。涉於人爲者耶。但邵子於數字下。闕徑一圍三圍四用半二句。故朱子於小註補入此圍三圍四二句。以明九八七六之妙。若如胡氏說則去三四五六云者。已該圍三圍四用全用半之義也。朱子何故揷入此二句乎。胡氏不得於去字意。而旣合於十二之數。又有得於尊陽之義。則恐不害於取備一義。或疑以三四五六四字。謂該十二十六二十二十四之數者。似非文理。然上旣言十二十六二十二十四之數。而乃以一故字。承接上下。則約言而曰三四五六者。何害於文理乎。

當期之日註。退溪傳疑兼敍布筭法詳悉。而但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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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與本註先後相錯。故敢依本註次第。略加辨解。 小註朱子曰天體至圓。周圍三百六十五度。(每度九百四十分。)四分度之一。(四分九百四十。爲二百三十五。)

 置三百六十五度。以日法九百四十乘之。得三十四萬三千一百。納子二百三十五。總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五。天行過一度則三十四萬四千二百三十五分。爲天一日所行之數。

日麗天而少遲。(止)積三百六十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而與天會。

 置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五。以二十四氣除之。每一氣得一萬四千三百〇五分六釐二毫半。復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一萬以下數。則得全日十五。餘分二百〇五分六釐二毫半。 復置十五日及二百〇五分六釐二毫半。以二十四乘之。得全日三百六十。餘分之積四千九百三十五。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之。得五日。餘分二百三十五。通計得三百六十五日。二百三十五分。是一歲日行之數。而以每日不及天一度。故盡一歲而方與天會。(右日行一歲全分。)

月麗天而尤遲。一日常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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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百四十分。分爲十九分。則每分爲四十九分四釐七毫三忽六絲八抄。 置九百四十。以十九除之。得四十九分以下數。 置四十九分以下數。又納子(每分納七分)七分相乘。得三百四十六分三釐一毫五忽七絲六抄。是所謂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也。(不及日則十二度。當以十二度爲解。)

積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與日會。

 日行一朔所進。爲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 置二十九日。以九百四十乘之。則得二萬七千二百六十。納子四百九十九。總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分。

 月行一日所退十二度。(以不及日言。)置十二度。以十九分乘之。得二百二十八。納子七分。總二百三十五。積二十九日所退。則得六千九百三十九分七釐五毫。

 以月行一日所退二百三十五。乘日行一朔所進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分。則爲六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五分。 以月行一朔所退六千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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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分七釐五毫。乘日行一日全分九百四十。亦得六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五分。是日度月度合成一數。通於一朔者也。

 又以日行一日全分九百四十。月行一日全分十二度〇七分內中一度。通分十九分相乘。得一萬七千八百六十分。

 置六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五分。以一萬七千八百六十。以而一法而除之。則得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是所謂積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與日會者也。(以月行一朔。必一周天故也。)

 

若以日行一日全分九百四十。月行一日全分二百三十五相乘。得二十二萬〇九百。爲法除之則得朔實二十九日。餘一十一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分。以月行一日全分二百三十五除之。得四百九十九。是日行二十九日外。所行太半日也。(四百九十九。閏所以生。)

 若以上餘分一十一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分。以日行全分九百四十除之。得一百二十四分七釐五毫。是月行二十九日外。所行太半日也。

十二會。得全日三百四十八。餘分之積五千九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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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如日法九百四十。而日得六。不盡三百四十八。通計得三百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

 置二十九日。以十二月乘之。得全日三百四十八。餘分之積。指每月餘分四百九十九也。置四百九十九。以十二乘之。得五千九百八十八。置五千九百八十八。以九百四十。而一而除之則得六日。餘三百四十八。

日與天會而多五日二百三十五分者。爲氣盈。

 上所言二十四氣。各得十五日餘分二百〇五分六釐二毫半。合之得三百六十五日二百三十五分者也。(以三百六十日爲常。故曰多五日二百三十五。)

月與日會而少五日五百九十二分者。爲朔虛。

 上所言十二會。得全日三百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者。而三百四十八是餘數則少五日。從減數說入來。故九百四十分。反除三百四十八則餘五百九十二分。(以三百六十爲常。故曰少五日五百九十二分。)

合氣盈朔虛而閏生焉。故一歲閏率十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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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多少各五日則爲十日。合日行餘分二百三十五。月行餘分五百九十二。爲八百二十七。

三歲一閏則三十二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六百單一。

 置十日八百二十七。以三因之。得三十日。餘分二千四百八十一。以九百四十而一而除之。得二日餘六百單一。 五歲再閏。推此易見故闕之。

顯道神德行云云。 按繫辭本註程子之意則上二句主蓍而言。而於人事顯之神之也。下二句主人而言。而於法象可與酬酢可與佑之也。以是故二字言之則蓍如此故人如此之意似尤合。而朱子此註四句。皆主蓍而言。雖有些不同。而亦何害於義理乎。上神字是神妙運用之意。下神字是鬼神造化之功。

小註黃氏分天地數得九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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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黃氏說妙合者多矣。其數九者。陽之象也。合之爲十八者。十八變成卦之象也。體數五十生於六七八九者。卽河圖成數含生數而爲五十之象也。用數四十九。統貫於九數而有陽用其全之義也。虛其中十一不用。而合其餘四十與三五七九之數則爲六十四卦之象。一二三四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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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所生者皆奇。六七八九成數。而五七九陽。故與六八十合而所生兼奇偶。黃氏此說合於法象者如此。蓋以天地之數千變萬化說得許多。無不通透故也。若使後學更說一數如黃氏。則豈不爲程朱備外之備乎。然天地之數。陽與陰合。陽與陽合則或生奇或生偶。(二三爲六。三三爲九。)而陰與陰合則生偶而不生奇。(二四爲八。四四十六。六八十放此。)此亦有天能包地地不能包天之義歟。

考變占第四

小註伏羲畫卦。六十四卦一時都了。 按畫卦之初。無此卦生彼卦之理。而從卦成後推說則自有一卦生六十四卦之理。正如造化之生萬物也。各正性命之初。無此物生彼物之理。而從稟生後推去則自有相通相育之妙也。

乾卦用九云云註。歐陽子曰乾爻七九。坤爻八六。 按此乾坤字。以陰陽而言也。若以卦之乾坤言則何嘗有七八之數乎。遇乾而變之九是<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46D_010_24.GIF'>也。不變之七是<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46D_020_24.GIF'>也。遇坤而變之六是<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46D_030_24.GIF'>也。不變之八是<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IMGHJ/MO_1183A_B118_546D_040_24.GIF'>也。與下節小註純乾皆七當參看。

凡卦六爻皆不變云云。 小註胡氏曰純乾卦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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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這卻不是變底。 按七是少陽數故不變。雖少陽而積而至六則爲純乾。○他未當得(止)他亦然。 按上他字指七數。下他字謂他卦。○註三爻變則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辭。 按小註朱子曰三爻變則所主者不一。故以兩卦彖辭占。蓋不占變爻而占彖辭者。以變爻多而難爲主。如筮法之再三凟。凟則不告也。然則所主不一之主。非下文主貞主悔之主也。指三爻中的主而言也。若以二爻變例推之。則恐當以三爻中最上變者爲占。而朱子遽以彖辭爲占。朱子此義恐專由於卦之以少爲貴。(震坎艮之爲陽。巽離兌之爲陰。)故一二爻之變則變者少故用變爻。四五爻之變。不變者少故用不變爻。則三爻變之用彖而不用爻者。已爲四五變之用不變之張本歟。苑洛退溪說記之于下。

苑洛子曰朱子以事理推之如前。然猶有可疑者。如一二爻變主變爻。四五爻變主不變爻。三爻變主本卦之卦彖辭。且占主乎變。一二爻變主變爻是矣。至於四五爻變而占不變爻。則變爻反無所爲。不惟不見用九用六之義。以七陽之爻而附潛龍之九。以八陰之爻而附履霜之六。竊恐吉凶之應。自不孚矣。(按以七附九。以八附六。恐非朱子本意。)又五爻之變。所爭者只一毫耳。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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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以彖辭。至於三爻之變。反用彖辭。夫彖辭斷一卦之吉凶也。三爻才小成耳。豈可遽以彖辭當之哉。余意六爻變者用彖辭。餘皆用爻。(按餘皆用爻。則四變而並用四。五變而並用五乎。恐當以上變爻爲主。則雖異於朱子。而亦有合於朱子。)除六爻不變者占乎彖。餘皆用變。庶九六之占。各以類附。不違占變之說矣。

退溪曰某每讀啓蒙。至四五爻變。以不變爻占之說。竊疑其與用九用六之義不相應。及見苑洛書。其所論辨。頗與某前所疑者相類。故引之于此。但用九六不用七八。乃易中大義。朱子豈慮不及此。而立無義之占例哉。是必有說矣。 按苑洛與退溪之疑。豈不信然乎。但其辨朱子說處。不言其以少爲貴之義。且於三四五之變。欲其占變爻。而不言其占最上變爻。是可疑耳。

退溪又曰苑洛論三爻變用彖辭之非曰。三爻才小成耳。豈可遽以彖辭當之。是則恐不然也。夫三爻之變。不必在下卦三爻。或參互於上下卦。或皆在於上卦。徦使純在於下卦。亦須六爻皆畢然後。可知爲三爻之變而定所占耳。豈只得三爻小成而遽定所占之爻彖哉。六爻旣畢而觀所變只三爻。則不論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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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所在。而與本卦之不變爻。分數均敵。莫適爲主。故只得占兩卦彖辭。是爲不易之義也。苑洛不憚立異而輕論之。 按退溪此條。恐有些未然。三爻變之用彖辭。雖由於勢不得不然。而其不用變爻之義。則與四五爻變用不變爻之義同。而上四五爻不用變之疑則許其宜。此三爻變用彖辭之說則謂之不易之義。此其可疑。但苑洛三才小成之說。果如先生所辨。然苑洛豈不知三爻之變。已經六爻。而乃以三爻當三才乎。其意恐以爲彖辭則該盡六爻也。三爻變則雖兼六爻而所主者在變三爻也。以所變之三爻。對言六爻之彖辭。故歸之於三才之小成。活看之則似不甚乖歟。○註前十卦主貞。後十卦主悔。 按小註朱子曰第三十二卦以後。占變卦彖辭者無他。到這裏時。離那本卦分數多了。若言離本卦分數。則前十卦後十卦。均爲三之多。而特言後十卦爲多者。此多字非指變三爻之多也。蓋言自前至後。歷數多十之謂也。是多字非但謂後十之多於前十也。通本卦下三十二卦而言。如乾爲本卦而自否至恒十卦。在三十二卦之中而離本卦分數甚多。自益至泰十卦。在三十二卦之後。本卦分數漸多。故以三十二卦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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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折半此二十封。以前十卦主貞而以應上一二爻變之主本卦。以後十卦主悔。已應下四五爻變之主之卦之義。見篇末胡氏所謂適中過中之說則可推矣。其實三爻之變。豈截然有多少之分哉。○註四爻變。(止)以下卦爲主。 按上二爻變。以上爻爲主。此不變二爻。以下爻爲主。蓋變者動也。動宜以極爲主。不變者靜也。靜宜以內爲主。以此推之則上三爻變。何不以上變爻爲主乎。○五爻變云云。 按以艮之八之意推之。則四五爻變。占不變爻者。乃自古筮法本自如此。可知朱子之訓有據。而但不用變之疑。終有如苑洛退溪說。是未可决。且以上二不變爻。以下爻爲主之意推之。則變爻當以之卦爲占。不變爻恐當以本卦爲占。而亦以之卦爲占者何也。必以其不變。由乎之卦。故以之卦爲占。然以本卦爲占。恐亦當備一義。

  按朱夫子卦變三十二圖。若是齊整。而有數處可疑。故布一圖。標其疑以俟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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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初而終也。旣以姤遯否觀剝置之上間。以表其一二三四五爻之變。則自終而初也。恐亦當以復臨泰大壯夬五卦。俱置之下。以表坤一二三四五爻之變可也。而乃以泰與大壯置之第四間第五間者何也。且益噬嗑隨三卦當低一間。與蠱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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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而挑上一間者。恐是表前十卦後十卦之意。然雖低而書之。通爲二十卦而自分前後十卦也。且欲分別前後十卦。則蠱井恒三卦當挑之而與渙齊。益噬嗑隨三卦低之而與賁齊。然後其分前後十卦。似尤明白。初終上下。極爲均齊。而朱子不如此者。無乃以初與上爲主。欲初上變之易見。而泰大壯雖不別置。自見其變之意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