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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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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官私議目錄

  天官冢宰治典(其屬六十○經邦國治官府。紀萬民節財用。)

太宰(依舊編)小宰(依舊編)宰夫(依舊編)內史(本在春官第六十二)太史(本在春官第五十八)外史(本在春官第六十三)小史(本在春官第五十九)御史(本在春官第六十四)宮伯(本在天官第五)司士(本在夏官第二十三)宮人(本在天官第三十)膳夫(本在天官第六)庖人(本在天官第七)內饔(本在天官第八)亨人(本在天官第十)酒正(本在天官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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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人(本在天官第二十二)漿人(本在天官第二十三)凌人(本在天官第二十四)籩人(本在天官第二十五)醢人(本在天官第二十六)醯人(本在天官第二十七)鹽人(本在天官第二十八)舂人(本在地官第七十七)饎人(本在地官第七十八)槀人(本在地官第七十九)廩人(本在地官第七十二)舍人(本在地官第七十三)倉人(本在地官第七十四)司祿(本在地官第七十五)掌貨賄(本在秋官第六十二)朝大夫(本在秋官第六十三)都則(本在秋官第六十四)都士(本在秋官第六十五)家士(本在秋官第六十六)醫師(本在天官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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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醫(本在天官第十七)疾醫(本在天官第十八)瘍醫(本在天官第十九)獸醫(本在天官第二十)內宰(本在天官第四十五)內小臣(本在天官第四十六)𨵽人(本在天官第四十七)囿游(因𨵽人章新增)寺人(本在天官第四十八)內豎(本在天官第四十九)九嬪(本在天官第五十)女御(本在天官第五十二)世婦(本在天官第五十一)縫人(本在天官第五十九)司服(本在春官第十二)內司服(本在天官第五十八)追師(本在天官第六十一)屨人(本在天官第六十二)內府(本在天官第三十六)外府(本在天官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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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內(本在天官第四十)職歲(本在天官第四十一)司會(本在天官第三十八)司書(本在天官第三十九)

  地官司徒敎典(其屬六十○安邦國敎官府。擾萬民懷賓客。)

大司徒(依舊編)小司徒(依舊編)鄕師(依舊編)鄕老(依舊編)鄕大夫(依舊編)州長(依舊編)黨正(依舊編)族師(依舊編)閭胥(依舊編)比長(依舊編)師氏(本在地官第二十二)保氏(本在地官第二十三)司諫(本在地官第二十四)調人(本在地官第二十六)大司樂(本在春官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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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師(本在春官第二十二)大胥(本在春官第二十三)小胥(本在春官第二十四)大師(本在春官第二十五)小師(本在春官第二十六)瞽矇(本在春官第二十七)眡瞭(本在春官第二十八)典同(本在春官第二十九)磬師(本在春官第三十)鍾師(本在春官第三十一)笙師(本在春官第三十二)鎛師(本在春官第三十三)韎師(本在春官第三十四)旄人(本在春官第三十五)舞師(本在地官第十三)籥師(本在春官第三十六)籥章(本在春官第三十七)鼓人(本在地官第十二)鞮鞻氏(本在春官第三十八)典庸器(本在春官第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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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干(本在春官第四十)諸子(本在夏官第二十四)司民(本在秋官第十)大行人(本在秋官第五十二)小行人(本在秋官第五十三)行夫(本在秋官第五十五)環人(本在秋官第五十六)象胥(本在秋官第五十七)掌客(本在秋官第五十八)掌訝(本在秋官第五十九)掌交(本在秋官第六十)誦訓(本在地官第五十六)懷方氏(本在夏官第六十)合方氏(本在夏官第六十一)訓方氏(本在夏官第六十二)匡人(本在夏官第六十七)撢人(本在夏官第六十八)冢人(本在春官第十八)墓大夫(本在春官第十九)服不氏(本在夏官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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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畜(本在夏官第二十二)閩隷(本在秋官第二十四)蠻隷(本在秋官第二十三)夷隷(本在秋官第二十五)貉隷(本在秋官第二十六)

  春官宗伯禮典(其屬六十○和邦國統百官。諧萬民事鬼神。)

大宗伯(依舊編)小宗伯(依舊編)肆師(依舊編)𩰪人(依舊編)鬯人(依舊編)司尊彝(本在春官第七)司几筵(本在春官第八)天府(本在春官第九)玉府(本在天官第三十五)典瑞(本在春官第十二)典命(本在春官第十一)節服氏(本在夏官第二十八)大僕(本在夏官第三十二)小臣(本在夏官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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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僕(本在夏官第三十二)御僕(本在夏官第三十三)隷僕(本在夏官第三十四)弁師(本在夏官第三十五)方相氏(本在夏官第二十九)甸師(本在天官第十一)外饔(本在天官第九)司儀(本在秋官第五十四)職幣(本在天官第四十二)內宗(本在春官第十六)世婦(本在春官第十五)外宗(本在春官第十七)女祝(本在天官第五十三)女史(本在天官第五十四)都宗人(本在春官第六十九)家宗人(本在春官第七十)守祧(本在春官第十四)典祀(本在春官第十三)小子(本在夏官第九)充人(本在地官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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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祝(本在春官第五十)小祝(本在春官第五十一)喪祝(本在春官第五十二)甸祝(本在春官第五十三)詛祝(本在春官第五十四)職喪(本在春官第二十)太卜(本在春官第四十一)卜師(本在春官第四十二)卜人(本在春官第四十三)龜人(本在春官第四十四)菙氏(本在春官第四十五)占人(本在春官第四十六)簭人(本在春官第四十七)占夢(本在春官第四十八)司巫(本在春官第五十一)男巫(本在春官第五十六)女巫(本在春官第五十七)巾車(本在春官第六十五)典路(本在春官第六十六)司常(本在春官第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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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烜氏(本在秋官第三十五)掌舍(本在天官第三十一)掌次(本在天官第三十三)羃人(本在天官第二十九)夏采(本在天官第六十三)媒氏(本在地官第二十七)

  夏官司馬政典(其屬六十○平邦國正百官。均萬民聚百物。)

大司馬(依舊編)小司馬(依舊編)軍司馬(依舊編)輿司馬(依舊編)行司馬(依舊編)軍將(因大司馬章新增)師帥(上同)旅帥(上同)卒長(上同)兩司馬(上同)伍長(上同)遂大夫(本在地官第四十三)縣正(本在地官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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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師(本在地官第四十五)酇長(本在地官第四十六)里宰(本在地官第四十七)鄰長(本在地官第四十八)遂人(本在地官第四十一)稍人(本在地官第五十)旅師(本在地官第四十九)委人(本在地官第五十一)大府(本在天官第三十四)司市(本在地官第二十八)泉府(本在地官第三十七)廛人(本在地官第三十)質人(本在地官第二十九)縣師(本在地官第十九)虎賁氏(本在夏官第二十六)旅賁氏(本在夏官第二十七)戎僕(本在夏官第四十六)車僕(本在春官第六十七)齊僕(本在夏官第四十七)道僕(本在夏官第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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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僕(本在夏官第四十九)戎右(本在夏官第四十二)齊右(本在夏官第四十三)道右(本在夏官第四十四)司右(本在夏官第二十五)大馭(本在夏官第四十五)馭夫(本在夏官第五十)校人(本在夏官第五十一)趣馬(本在夏官第五十二)巫馬(本在夏官第五十三)廋人(本在夏官第五十五)圉師(本在夏官第五十六)圉人(本在夏官第五十七)司兵(本在夏官第三十七)司戈盾(本在夏官第三十八)司甲(本在夏官第三十六)司弓矢(本在夏官第三十九)繕人(本在夏官第四十)射人(本在夏官第十八)環人(本在夏官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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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爟(本在夏官第十一)司勳(本在夏官第六)挈壺氏(本在夏官第十七)槀人(本在夏官第四十一)都司馬(本在夏官第六十九)家司馬(本在夏官第七十國公)司馬(因都家新增)

  秋官司冦刑典(其屬六十○詰邦國刑百官。糾萬民除盜賊。)

大司冦(依舊編)小司冦(依舊編)士師(依舊編)鄕士(依舊編)遂士(依舊編)縣士(依舊編)方士(依舊編)訝士(依舊編)朝士(依舊編)宮正(本在天官第四)司刑(本在秋官第十一)司刺(本在秋官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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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約(本在秋官第十三)司盟(本在秋官第十四)司厲(本在秋官第十六)司救(本在地官第二十五)司圜(本在秋官第十八)掌囚(本在秋官第十九)掌戮(本在秋官第二十)司隷(本在秋官第二十一)罪隷(本在秋官第二十二)布憲(本在秋官第二十七)禁殺戮(本在秋官第二十八)禁㬥氏(本在秋官第二十九)野廬氏(本在秋官第三十)蜡氏(本在秋官第三十一)雍氏(本在秋官第三十二)萍氏(本在秋官第三十三)司寤氏(本在秋官第三十四)條狼氏(本在秋官第三十六)修閭氏(本在秋官第三十七)掌察(本在秋官第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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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師(本在地官第三十一)賈師(本在地官第三十二)司虣(本在地官第三十三)司稽(本在地官第三十四)肆長(本在地官第三十六)胥(本在地官第三十五)肆則(因胥師章新增)司門(本在地官第三十八)司關(本在地官第三十九)掌節(本在地官第四十)山虞(本在地官第五十七)川衡(本在地官第五十九)林衡(本在地官第五十八)澤虞(本在地官第六十)卝人(本在地官第六十二)迹人(本在地官第六十一)銜枚氏(本在秋官第五十)掌固(本在夏官第十二)司險(本在夏官第十三)候人(本在夏官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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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本在夏官第五十四)庶氏(本在秋官第三十九)硩蔟氏(本在秋官第四十四)翦氏(本在秋官第四十五)赤犮氏(本在秋官第四十六)蟈氏(本在秋官第四十七)壺涿氏(本在秋官第四十八)庭氏(本在秋官第四十九)

  冬官司空事典(其屬六十○富邦國任百官。養萬民生百物。)

大司空小司空遂師(本在地官第四十二)閭師(本在地官第十八)載師(本在地官第十七)職方氏(本在夏官第五十八)土方氏(本在夏官第五十九)形方氏(本在夏官第六十三)保章氏(本在春官第六十一)溤相氏(本在春官第六十)眡祲(本在春官第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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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均(本在地官第五十二)均人(本在地官第二十一)土訓(本在地官第五十五)草人(本在地官第五十三)稻人(本在地官第五十四)司稼(本在地官第七十六)場人(本在地官第七十一)封人(本在地官第十一)掌疆(本在夏官第十四)山師(本在夏官第六十四)川師(本在夏官第六十五)邍師(本在夏官第六十六)牧人(本在地官第十四)牛人(本在地官第十五)羊人(本在夏官第十)馬質(本在夏官第七)犬人(本在秋官第十七)雞人(本在春官第六)獸人(本在天官第十二)䱷人(本在天官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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鱉人(本在天官第十四)腊人(本在天官第十五)囿人(本在地官第七十)角人(本在地官第六十三)羽人(本在地官第六十四)掌葛(本在地官第六十五)掌染草(本在地官第六十六)掌炭(本在地官第六十七)掌荼(本在地官第六十八)掌蜃(本在地官第六十九)典婦功(本在天官第五十五)典絲(本在天官第五十六)典枲(本在天官第五十七)染人(本在天官第六十)司裘(本在天官第四十三)掌皮(本在天官第四十四)射鳥氏(本在夏官第二十)羅氏(本在夏官第二十一)冥氏(本在秋官第三十八)穴氏(本在秋官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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翨氏(本在秋官第四十一)柞氏(本在秋官第四十二)薙氏(本在秋官第四十三)伊耆氏(本在秋官第五十一)職金(本在秋官第十五)幕人(本在天官第三十二)量人(本在夏官第八)遺人(本在地官第二十)匠師(因鄕師章新增)

 按小宰章。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各曰其屬六十。而今所編天官六十三員。地官七十九員。春官七十員。夏官七十員。秋官六十六員。而鄭玄云司空篇亡。漢興購千金不得。蓋漢於秦火之餘。得之斷簡。而未覺冬官之錯入五官也。司空篇豈本亡也。然昔所未整。今誰辨別。但旣略有所見。試爲之充定六官。名之曰私議。

曆攷

黃帝軒轅氏。命大撓占斗建作甲子。(驗斗柄初昬所指月建。而以天干十地支十二。配爲六十甲子。)容成造曆。

堯典曰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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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秦始皇帝二十六年庚辰。以十月爲歲首。

漢武帝太初元年丁丑五月。造太初曆。以正月爲歲首。 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歷紀廢壞。宜改正朔。兒寬議以爲宜用夏正。乃詔卿等造漢太初曆。以正月爲歲首。

漢章帝元和二年乙酉二月。行四分曆。 太初曆施行百有餘年。曆稍後天。(謂七曜之行。在曆家所推步躔次之前。晦朔弦朢不合也。)上命偏訢(姓名)等綜核作四分曆施行之。

劉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乙酉正月。行元嘉曆。 初宋太子率更令何承天撰元嘉新曆表上之。以月食之衝。知日所在。(以日月對衝。光相掩而知之。)又以中星驗之。知堯時冬至日在須女十度。(此以堯典日短星昴推之。)今在斗十七度。又測景較二至差三日有餘。知今之南至日。應在斗十三四度。於是更立新法。冬至徙上三日五時。日之所在依舊四度。又月有遲疾。前曆合朔月食。日不在朔朢。(曆法有大餘小餘。史記曆書曰大餘者日也。小餘者月也。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日行一度。十二月而一周天。歲十二月。凡三百五十四日。以六除之。五六三百日。餘五十四日爲大餘。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以六甲除之。六六三百六十。餘五爲大餘。小餘卽四分之一。未滿日之分數也。其分每滿三十二則成一日。蓋奇日爲大餘。奇分爲小餘。積而成閏也。)詔付外詳之。太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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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樂之等奏皆如承天所上。惟月有頻三大二小。比舊爲異。請宜仍舊。詔可。

北魏文成帝興安二年癸巳。行玄始曆。 初魏入中原。用景初曆。(景初曆楊偉所造。曹魏明帝景初元年用之。)世祖克沮渠氏得趙𢾺玄始曆。時人以爲密。是歲始行之。

劉宋孝武帝大明六年壬寅。祖冲之請更造新曆不報。 南徐州從事史祖冲之上言。何承天元嘉曆。疎舛猶多。更造新曆。以爲舊法冬至日有定處。未盈百載。輒差二度。今令冬至日度。歲歲微差。將來久用。無煩屢改。又子爲辰首。位在正北。虛爲北方列宿之中。今曆上元日度發自虛。一日辰之號甲子爲先。今曆上元歲在甲子。又承天法日月五星。各自有元。今法交會遲疾。悉以上元歲首爲始。(今曆冲之所造。)宋主令善曆者難之不能屈。會宋主晏駕。不果施行。

梁武帝天監九年庚寅。行大明曆。 梁主卽位三年。詔定新曆。散騎侍郞祖暅奏其父冲之考古法爲正曆不可改。至是行之。

北魏孝明帝正光三年壬寅十一月。行正光曆。 初魏世宗以玄始曆浸疎。命更造新曆。至是著作郞崔光取張龍祥等九家所上曆。候驗得失。合爲一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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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魏孝靜帝興和元年己未。行興光曆。 校書郞李業興所修。

隋文帝開皇四年甲辰。頒甲子元曆。(其要以上元甲子己巳己未。至開皇四年歲在甲辰積筭起。)張賓,劉暉等所造也。○六年丙午。隋頒曆于突厥。○十七年丁巳四月。頒新曆。 楊素,牛弘等復薦張胄玄曆術。帝令素與術數人立議六十一事。皆舊法久難通者。令劉暉與胄玄辨析之。暉一無所答。胄玄通者五十四。拜太史令。令參定新術。至是曆成頒之。暉等除名。

唐高祖武德元年戊寅。行戊寅曆。 唐受禪建國歲在戊寅。故以名曆。白馬道士傅仁均所造也。

唐中宗嗣聖六年己丑。始用周正。改十一月爲正月。十二月爲臘月。夏正月爲一月。○十七年庚子(周武氏久視元年)冬十月。周復以正月爲歲首。

唐玄宗開元十六年戊辰。行開元大衍曆。 僧一行推大衍數立術。以應氣朔日食。以造新曆。故曰大衍曆。

唐肅宗乾元元年戊戌。初行新曆。 山人韓潁上言大衍曆或誤。帝疑之。以潁直司天臺。損益其術。每節增二日。更名至德曆。○上元二年辛丑。以建子月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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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首。○寶應元年壬寅。復以建寅爲正月。

唐代宗廣德二年甲辰五月。初行五紀曆。 寶曆元年六月朢戌夜。月蝕三之一。官曆加時在日出後。有交。不署蝕。代宗以至德曆。不與天合。詔司天臺官郭獻之等復用麟德元紀。更立歲次。增損遲疾交會及五星差數。以寫大衍舊術。上元七曜起虛四度。帝爲製序。題曰五紀曆。

唐穆宗長慶二年壬寅。初用宣明曆。 憲宗卽位。司天徐昂上新曆曰觀象起元和二年用之。然無蔀章之數。至於發斂啓開之候。循用舊法。測驗不合。上立以累世纘緖。必更曆紀。乃詔日官改撰曆。名曰宣明。其氣朔發斂。日躔月離。皆因大衍舊術。晷漏交會則稍增損之。

唐昭宗景福元年壬子十二月。初行景福崇玄曆。 宣明曆浸差。太子少詹事邊岡造新曆成上之。命曰景福崇玄曆。

梁太祖開平三年己巳冬十月。蜀行永昌曆。 司天監胡秀林所獻也。

周世宗顯德三年丙辰八月。周作欽天曆。 王朴與司天監王處訥所撰也。初處訥私造明玄曆。因唐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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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行崇玄曆而明之也。世宗以朴通於曆數。乃詔朴撰定。以步日步月步星步發斂爲四篇。合爲曆經。倂著顯德二年七政細行曆一卷。以爲欽天曆。

宋英宗治平二年乙巳三月。行明天曆。

明太祖洪武十七年甲子十月。欽天監進大統曆。 欽天監博士元統言。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曆。隨時隨改。以合天道。皇上承運以來。曆雖以大統爲名。而積分猶踵授時之數。非所以重始敬正也。况授時曆法。以至元辛巳爲曆元。至今洪武甲子。積一百四年。以曆法推之。得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分。經云大約七十年而差一度。每歲差一分五十抄。自辛巳至今年。遠數盈。漸差天度。儗合修改。臣今以洪武甲子歲冬至。爲大統曆元。而七政之行。遲疾不齊。竊聞磨勘司令王道亨有師郭伯玉者。精明氣數之理。若得此人。推演大統曆法。庶幾可成一代之制。上是其言。擢統爲監正。於是廣集衆論。益加硏竆。遂定爲大統曆。又制觀星盤而築觀星臺于雞鳴山。監副李德芳言至元辛巳爲曆元之法。上推往古。每百年長一日。下驗將來。每百年消一日。可以永久不可易也。今元統不用消長之法。考得春秋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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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十五年戊寅歲。距至元辛巳二千一百六十三年。以辛巳爲曆元。推得天正冬至在甲寅日夜子初三刻。與當時測數相合。洪武甲子元正。距獻公戊寅歲二千二百六十一年。推得天正冬至在己未日午正三刻。比辛巳爲元差四日六時五刻。當用至元辛巳爲元及消長之法。方合天道。疏奏。元統復言臣所推甲子曆元。實與舊法相合。略無差繆。上曰二說皆難憑。只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爲是。自是欽天監造曆。以洪武甲子爲曆元。而依授時法推筭如初。○二十五年壬申。詔訪求通曉曆數者。優者爵封矦千五百石。

明英宗正統十四年己巳正月。頒己巳大統曆。○岳正曰己巳大統曆書二至之晷。有晝夜六十一刻之文。予怪其故。退而求古諸家曆法無有也。夫天行最健。日次之。月又次之。以月會日。以日會天。天運常舒。日月常縮。曆者以其舒者縮者之中氣。置閏以定分至。然後以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乘除之。積三歲而得三十二日五十九刻者。其法常活。以三百六十五度內四分度之一。天分南北二極。日行中道。冬至行極南。至牽牛得四十刻爲日短。夏至行極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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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井爲日長。春秋分則行南北中。東至角西至婁。爲晝夜均。古以曆名家者。必以其變者立差法以權衡之。則變者常通而差者得其所矣。如今曆者。無乃不揣其本而齊其末歟。夫曆者。聖政之所先本也。苟以私智撥之。能無搖其本乎。後果有土木之變。

新羅文武王十四年甲戌。大柰麻德福入唐。傳學曆術還。始用其法造曆。(以下附東國)唐高祖時。道士傅仁均上戊寅曆。至高宗時。其術漸疎。李淳風作甲子元曆以獻。詔太史起麟德二年頒用。謂之麟德曆。麟德元年甲子。距上元積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八十筭。古曆有章蔀。有元紀。有日分度分。參差不齊。淳風爲總法。千三百四十以一之。損益中晷術。以考日至。爲木渾圖。以測黃道。餘因劉焯皇極曆法。(李萬運曰文武王十四年。卽唐高宗上元元年甲戌。德福之自唐還在是年。而李淳風麟德曆前此九年。唐已頒用。則德福之所傳學。其爲麟德曆無疑也。)

高麗太祖時。承用唐宣明曆。忠宣王時改用元授時曆。○宣明曆演紀上元甲子。至長慶二年壬寅。積七百七萬一百三十八筭。上元七曜起赤道虛九度。其氣朔發斂。日躔月離。皆因大衍舊術。晷漏交會則稍增損之。更立新數。以步五星。授時曆至元十八年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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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爲元。以測驗筭術爲宗。不牽合律呂卦爻。法原之目七。曰句股測望。曰弧矢割圓。曰黃赤道差。曰黃赤道內外度。曰白道交周。曰日月五星平立定三差。曰里差刻漏。立成之目四。曰太陽盈縮。曰晨昬分。曰太陰遲疾。曰五星盈縮。推步之目七。曰氣朔曰日躔曰月離曰中星曰交食曰五星曰四餘。○鄭麟趾曰高麗不別治曆。承用唐宣明曆。自長慶壬寅。下距太祖開國。殆逾百年。其術已差。前此唐已改曆矣。自是曆凡二十二改。而高麗猶馴用之。至忠宣王改用元授時曆。而開方之術不傳。故交食一節。尙循宣明舊術。虧食加時。不合於天。日官率意先後。以相牽合。而復有不效者矣。而終麗之世。莫能改焉。

高麗顯宗二十一年庚午。敎曰上年十二月。宋曆則以爲大盡。而我國太史所進曆以爲小盡。又今正月十五日。奏太陰食而卒不食。此必術家未精也。御史臺推鞫以聞。

高麗文宗六年壬辰。命太史金成澤撰十精曆。李仁顯撰七曜曆。韓爲行撰見行曆。梁元虎撰遁甲曆。金正撰太一曆。○三十五年辛酉。知太史局梁冠公奏臘日。自己未年以來。依大宋曆法用戌日。按陰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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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近大寒前後。先得辰爲臘。我國用此日久矣。况古史曰夏曰嘉平。殷曰淸祀。周曰大蜡。漢曰臘。其稱各異。皆以卒歲之功。因獵取獸。合取萬物。以報百神。不宜擅變其法。請委有司詳定。然後施行。從之。

高麗忠烈王七年辛巳。元使王通來頒授時曆。詔曰秦滅先聖之術。每置閏於歲終。古法廢矣。由漢以下。立積年日月法。爲推步之準。沿襲至今。夫天運流行不息。而欲以一定之法拘之。未有久而不差之理。差而必改。其勢不得不然。今命太史院作靈臺制儀象。日測月驗。以考度數之眞。積年日月法。皆所不取。庶幾脗合天運而永終無弊。賜名授時曆頒行。○太史局伍允孚言國家嘗以春秋仲月遠戊日爲社。而宋元曆及今曆。皆以近戊日爲社。自今請用近戊。從之。

高麗恭愍王十九年庚戌。本國使臣成准得還自明明帝頒賜大統曆。(交聘考云帝遣尙珤司偰斯來錫王命。仍賜大統曆。)

朝鮮世宗十五年癸丑。命藝文館提學鄭麟趾等。撰七政筭內外篇。○高麗崔誠之從忠宣王入元。得授時曆法以還。乃推步遵用。然日月交食。五星行度則猶不知郭守敬筭術。我朝開國曆法仍授時。 上以交食五星之獨缺立成。命鄭麟趾,鄭招,鄭欽之等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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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取明朝大統通軌。稍加櫽括。合爲內篇。又得回回曆法。命李純之,金淡等考校。爲外篇。內篇則至元十八年辛巳爲元。上考往古。每百年周天消一秒。歲實長一分。下驗將來。每百年周天長一秒。歲實消一分。又據漢陽日至之晷。求每日日出入晝夜刻分。定本國所用。外篇則不用閏月。以三百六十五日爲一歲。歲十二宮。宮有閏日。凡百二十八年而宮閏三十一日。以三百五十四日爲一周。周十二月。月有閏日。凡三十年月閏十一日。歷千九百四十一年。宮月日辰再會。○李萬運曰我朝自洪武以後。受明朝正朔。用大統曆。然大統法數。實因郭守敬授時曆。惟起元及推步。稍有變通。蓋授時以至元十八年辛巳爲元。而大統則以洪武十七年甲子爲元。授時推步法。有消長之術。而大統則去之。氣朔發斂。授時原分二章。而大統通軌合爲一定朔。經朔授時離爲二處。而通軌則經朔後卽求定朔。此外更無增損。右七政筭編輯。在於大統曆頒行之後。而猶以至元辛巳起元者。亦由授時大統之法數不異也。

仁祖九年辛未。赴燕使鄭斗源回。進西洋人陸若漢所贈治曆緣起一卷。天文略一卷。自鳴鐘一部。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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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一部。日晷觀一坐。若漢卽利瑪竇之友也。時年九十七。精神秀麗。若神仙中人。精於天文。中朝修曆。全用其言云。○二十二年觀象監提調金堉。請用西洋人湯若望時憲曆。○金堉上言曰黃帝以來。古曆六家之後。至漢武帝時。洛下閎造太初曆。迄于東漢之末。凡三改曆。自魏至隋。改者十三。唐曆八改。五代諸國曆有八家。南北兩宋改曆十一。非但曆久而差。人之所見各有精粗。故改曆如是之頻也。至於元初。郭守敬,許衡等明於曆法。立差甚密。有盈縮遲疾加減之差。以至元十八年辛巳爲曆元。至今行用。凡三百六十五年。而日月之蝕。不甚違錯。可謂後世之巧曆也。然天行甚健。積差日多。昬曉中星少失躔次。周天之數。旣滿當變。而西洋之曆適出於此時。此誠改曆之機會也。韓興一持來之冊。有議論而無立成。蓋能作此書者然後。能知此書。不然則雖探究十年。莫知端倪矣。中國自丙子丁丑間。已改曆法。則明年新曆必與我國之曆大有所逕庭。新曆之中。若有妙合處則當捨舊圖新。今此使行。帶同日官一二人。探問於欽天監。推考其法。解其疑難處而來。則庶可推測而知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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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四年癸巳。始行時憲曆法。○初東方循用中朝所頒曆。而未嘗自國中推策。及 世宗朝。始立推策之法。然其數術。亦不出於大統曆法。氣朔交食。往往不合。及 仁祖二十二年甲申。觀象監提調金堉奉使入燕。聞西洋人湯若望立時憲曆法。購得其數術諸書而歸。疏請令觀象監官金尙范等。極力講究。至是十年。始得其門路。會堉領監事。乃奏請行之。○金堉曰西洋人湯若望作時憲曆。自崇禎初。始用其法。行於中國。淸人仍用之。其法極精。余爲觀象提調時。啓請學習其法。丙戌奉使入燕時。率曆官二人。欲學於湯。而門禁甚嚴。不能出入。只買其書而還。使金尙范等極力精究。粗得其槩。今 上辛卯冬。又遣金尙范持重賂。學於欽天監而還。自癸巳始用其法行曆。然五星筭法則猶未得來。故乙未又遣尙范。不幸死於道中。其法竟未盡傳。○李萬運曰萬曆時。西洋人利瑪竇入中國。天文曆法布籌運儀。絶勝於古。崇禎時禮部尙書徐光啓,右參政李天經。按西法進日月五星曆。指及渾天儀說。乃時憲曆之本原。金堉所購書。抑或此歟。

肅宗三十四年戊子。始用時憲曆五星法。○觀象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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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筭官許遠入燕京。購時憲法七政表于欽天監以還。乃推步遵用。○觀象監啓曰本監曆日。與淸曆每相差謬。頃於乙酉年。定送本監官員許遠。入燕京買得方書而來。自後大小月二十四氣上下弦朢時刻分秒。無不脗合。而但所謂二百恒年表中。日躔之最高。衝金水星之引數年根。與籌法不合。故以書往復於欽天監敎籌者何君錫。則又以乙酉至癸巳年根書送。所謂年根。乃作曆之宗法。無此則布筭者無從下手。癸巳以後。實無推計之路。日月食時刻分秒。每多違候。必及何君錫未死之前學得也。請用乙酉年例。前頭冬至使行時。更送許遠。卒究其所謂年根法以來。似爲得宜。從之。

英祖元年乙巳。改用新修時憲七政法。○徐光啓崇禎曆指。以崇禎元年戊辰天正冬至爲元。至我 肅宗朝。積差漸多。梅瑴成推衍崇禎曆指。以崇禎後五十七年甲子天正冬至爲元。卽我 肅宗朝十年甲子。七政皆從此起筭。自 英祖乙巳。始依其法。步日月五星交食。近世西人噶西尼又謂太陽地半徑差。瑴成定爲三分。今測止有十秒。淸蒙氣差。瑴成定地平上爲三十四分高四十五度。止有五秒。今測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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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至三十二分高四十五度。尙有五十九秒。日月五星之本天。瑴成定爲平圓。今爲橢圓。兩端徑長。兩腰徑短。以是三者經緯度。俱有微差。遂取崇禎後九十六年癸卯爲元。修改日躔月離交食。自 英祖甲子。躔離交食從噶法。五星則仍梅法。○八年觀象監啓曰曆象新法出來之後。時憲曆七曜躔度。無不脗合。至於二十四氣合朔弦合則時刻有早晩。或至於差數刻者五六處。此而置之。不卽釐正則差而又差。積少至多。月之大小節序先後。將不免擧皆乖違。極爲可慮。故使曆官等再三推數而莫究其差違之由。此是曆官輩術業粗淺。新法微妙處。不能精解之致。且大統曆法。我國專以舊法推數作曆矣。得見唐本大統則入節之進退。或至三四日。置閏之先後。亦差二三朔。此必中國則有所別爲推步。與時憲無差。而曆官輩茫然不能曉解。此亦不可不及時釐正。今此節行時。依前例本監官員中稍通曆法者。另爲擇送。時憲漸差之端。大統新修之法。並爲學來。從之。○十年觀象監啓曰我國曆書。一以中國曆法爲準矣。今以甲寅曆書相準。則節氣及合朔時刻。擧皆相左。至於一二時之差。其所變改之法。莫能的知。而以此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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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明年閏朔及七八月之大小。似致差違。故監領事頃日陳達此由。差送曆官。覓來其隨改之法。而先來尙無消息。冬至將迫。進上頒賜。實難及期印出矣。得聞中國則十月初一日。例有頒曆。灣府訓導等因事往來柵門時。求得不難云。明年新曆一件。爲先覓得。急急上送事。令廟堂分付灣尹。從之。○以曆象差違事。詢問于大臣李宜顯。以爲今番皇曆。雖以四月爲閏。而小滿時刻旣在於四月後。則當以无中氣月置閏爲宜。沈壽賢以爲小滿時刻雖如此。皇曆旣以四月爲閏。則曆法至重。有不可輕易變改。金興慶以爲以曆象考成舊法推步。則四月當有閏朔。而中間甲寅年時刻差違處推數。則當爲閏三月云。今此推數之。孰是孰非。有難的知。而旣合於曆象考成。又不違於皇曆。則事體所在。似當以曆象考成爲從矣。戶曹判書李廷濟曰王者之政。莫大於齊七政順四時。我國處於偏東。時候分刻。與中土不同。適値置閏之月春夏之交。亥子之分。有此差殊。若從淸曆則未免訛誤。刑曹判書尹陽來曰曆象考成出來。今已八年。我國曆書。連以此爲據。則今用此舊法。何可以甲寅時刻差違處。以立推數之法。必置與淸曆相違之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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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乎。參判趙顯命右尹李瑜議亦克合陽來曰。日子已急。姑依曆象考成。定行新曆。若送質正官於中國。學得推數之法。而覓來其方書。則前頭造曆時。似無如此中碍之患。 上曰當從曆象考成。以閏四月爲定。而七八月大小相差則更爲釐正可也。○備局謄錄曰 英祖十七年。譯官安國麟,卞重和往來於天主堂。深結西洋人戴進賢,徐懋德。百般周旋。得日月交食表,入線對數,入線表對數,闡微表,日月五星表,律呂正義,數理精蘊,日食籌稿,月食籌稿而來。○又曰二十年節使。譯官安命說,金挺豪,李箕興等購納曆象考成後編十冊。皇曆賷咨官金泰瑞購淸國新法曆象考成後編一帙以納。

正祖六年壬寅。命書雲觀作千歲曆。其法以元年起數。至于百年而止。所以預置未來之筭也。每十年一改則百年減爲九十年。故又增置十年。以充本數。所以補過去之筭也。于以省司曆者奔走測驗。隨時隨改之勞。○我東自古循用中國之曆。及至 世宗朝。始立推策之法。故於千歲曆卷首。先揭曆元圖。而以世宗二十六年甲子爲上元以爲起也。數之基本。蓋仿黃帝六十一年上元甲子之意。○正祖七年。定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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緯中星紀。○漏籌通義曰 英廟甲子。距今四十六年。恒星本行已過半度。今依 聖上七年癸卯赤道經緯度。用北極高度三十七度三十九分十五秒。推步各節候時刻。又曰恒星每歲東行五十一秒。而中星古今不同。明洪武乙亥昏中昴。淸乾隆癸卯昏中胃。二十四氣。以次而差。(漏籌通義。正祖時所編。)○十五年以八道輿圖直道。準漢陽子午線。量正關北偏東一度。關西偏西一度一十五分。海西偏西一度二十四分。關東偏東一度三分。湖西偏西九分。嶺南偏東一度三十九分。湖南偏西九分。皆以觀察營所治爲標。加率關北四分。關東四分。嶺南七分。減率關西五分。海西六分。湖西一分。湖南一分。○十六年測各道州郡北極高度。一依淸曆規例。分定各道節氣時刻。用刊新曆。明年卽廢。

純祖二十三年癸未。觀象監官員啓言來甲申年六月朔日食。如例推步則食分爲十分十三秒矣。月體小於日體。初無十分盡食之例。况逾於十分。理不當如此。乃遣監官金檢。隨冬至使入燕。令詣淸欽天監質問。檢旣至燕。見極西人欽天正李拱辰問之。蓋古今交食考所載。日食十分者甚多矣。○檢問曰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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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有朔交。故以考成推之。我東食分爲十分十三秒矣。月體旣小於日體。則何能掩過其全經之外乎。或以爲凡物遠則見小。近則見大。日月之行有高卑。去地之遠近不同。故其視經之大小。亦隨而異。太陰視經大於太陽視經。故朔食之或踰十分者以此也。未知果然歟。答曰尊敎中或說已極明白。未知緣甚致疑而有此問耶。新法曆書中所載日食十分者甚多。因出示古今交食考曰帶此歸館。詳細査閱。可明交食之理與數矣。

太上三十一年甲午冬十一月。用泰西太陽曆。參用時憲曆。○忌辰 誕節及揀吉。皆用時憲曆。○太陽曆之法。埃及國古時代。始以三十日作一箇月。又於十二箇月添五箇日作一年。其餘六箇時。年年自積。至一百二十年則成一箇月。千四百四十年則成一箇年。謂之太陽曆至希臘時代。復用太陰曆。其法以十九年爲太陽一回期。凡一回期內。分作二百三十五箇月。錯誤甚少。故此曆法用金字刻於碑面。命曰金曆數。卽唐堯曆朞三百六旬六日。三歲一閏。五歲再閏。十九歲七閏之法之偶然略同者也。降至羅馬時代。曆法大壞。年之長短。當時君主任意裁斷。羅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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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麗王改正其法。平年三百六十五日。其餘四分日之一。年年積置。每四年添作一閏日。以此對照日行之數。則十一分十四秒加多。而至百二十八年則幾成一箇日。千五百四十年則恰成十二箇日。距今三百十餘年前。羅馬敎皇求來古里又改周麗曆法。日行一周朞以三百六十五日五時四十九分十二秒爲定。其法平年三百六十五日。其餘五時四十九分十二秒。年年積加。至第四年則爲二十三時十六分四十八秒。更以四十三分十二秒之虛數。添筭其中。作爲一箇日。置閏日於二月之末。而每四年用此例推筭。至九十六年則其虛添之數。積爲十七時十六分四十八秒。至百年則乃刪去其虛添之閏日。作爲平年。其實以此一回。四年之積得二十三時十六分四十八秒。計減其虛數十七時十六分四十八秒。尙餘六箇時。故至第二第三百年。亦仍用此例。及至第四百年則前所餘六箇時。合作一閏日而添之於二月之末日也。蓋此法每四百箇年一回則精合不差。每年節候之月與日。不早不晩。於農作甚便。其春秋分必三月二十一日九月二十一日。夏冬至必六月二十三日十二月二十三日。而曆法莫良於此。放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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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列邦。後先取用。而獨俄國尙今遵用周麗曆法。故年終相計則每十二箇日落後也。○近日天文家。日行一周朞的筭則三百六十五日五時四十八分四十六秒。比之求來曆法尙少二十六秒。然過三千年而不能成一箇日。故現今專用求來之曆法也。○以冬至後十日爲新年。其法自英國始云。○光武元年十一月。詔諭議政大學士學部大臣掌禮院堂上改定時憲曆名。議政沈舜澤議列明時一元二名以進。詔以明時定名。頒下中外。○八年改千歲曆爲萬歲曆。刊布中外。